民营经济范例6篇

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范文1

一、强化“主体”意识,确立发展重点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选择。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扩大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强财政实力,推进全州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州上下务必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树立州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思想观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必须以培育市场主体为重点,以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为目标,以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小区、小城镇和各类公司企业为发展载体,坚持“抓二带一促三”(一、二、三指产业)的产业发展思路,着力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和改善发展环境,依法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成长。经过努力,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州域经济格局。

(三)突出产业发展重点,逐步形成以特色、生态绿色产业为支撑的州域经济特色。充分运用民营经济的优势,大力发展有本地资源优势的民营工业企业,重点抓好水电资源开发、农副产品尤其是富硒绿色食品加工业、特色出口创汇工业、医药化工、建材及矿产品深加工,建成一批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小区、沿国道、省道发展一批民营工业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广泛运用“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品牌农业、订单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和技术示范农业,形成一批支柱产业,发展壮大一批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支柱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旅游资源开发及服务业、专业市场、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二、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四)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不限发展领域,不限经营方式,不限规模数量。

(五)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直接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申批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州和各县市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或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对重点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提供无偿服务。根据业主意愿,可以由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部门代办民营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由各级招商部门代办招商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

(六)鼓励和支持各界人士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继续鼓励和支持个人、民营企业采用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并提供有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许可证不得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整体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给予适当优惠,并在资产过户、债务处理、土地转让、重新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相关费用按下限收取。

(七)拓展民营经济的人才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积极从党政机关干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和现有个体业主中,物色有经济头脑的人才加以培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队伍。重点企业所需的管理、技术、营销等人才,可按照“两同意”(企业和本人同意)的原则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挑选,到企业工作的这些人才,均可享受“三不变”(原单位编制、职务级别、工资待遇不变)的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给予这些人才一定的补贴。三年后,这些人才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单位工作。计划分配的干部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可以申请重新安置,安置部门视同当年安置人员对待,予以安置。对在民营企业从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以前没享受,到民营企业工作后具备资格的,允许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州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确定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完善城镇功能,建立产业基础,市场方式运作”的要求,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建设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小区,引导民营经济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搞开发;利用“级差地租”原理,全面放开小区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民营经济业主参与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招商、引农、融资、以区养区、产业置换、以税低价、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民营经济小区。各县市要建好一个工业园区,乡镇要建好一个民营经济小区,州里要协调抓好国道、省道“个体私营经济长廊”建设。

(九)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企业和各界人士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对引进国内外知各企业落户本州或成功引进资金、技术,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大力扶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对有出口意向和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其申办自营出口权。

(十)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十一)加快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鼓励由政府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相互担保或联合担保,逐步建立起“股权多元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融资担保体系。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方式,不断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要积极开展对民营经济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允许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经营权、受益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作抵押、质押获得贷款。

(十三)全面清理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推行政策公示制度,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政策信息,要以政府公告、新闻媒体、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待遇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同等权利。

(十四)全面清理行政和事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法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一律取消;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和收费项目卡或收费登记卡制度;禁止执法部门下达收费任务和预收费用,逐步取消对执法部门各种规费和罚没收入返还。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禁强行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种社团和协会组织。凡自愿加入的,其会费严格按最低限收取。禁止利用核发证照和年度检审机会搭车强行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会费、推销图书、征订报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和指定的地点购买商品。

(十五)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平调和非法改变其权属关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十六)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业主及其家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对重点民营企业,可以采取挂牌保护措施。

(十七)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违规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有权向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各级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违法违规案件公开曝光。各级要设立民营经济举报投诉中心,建立投诉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诉事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十八)各级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受理、按期结案。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不得收取法定诉讼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确凿证据,不得随意对民营业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支持和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

(十九)完善大户培植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产业,积极抓好生产营销大户、纳税大户、特色专业大户的发展。对带动力强、贡献大、有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各级都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要将各种扶持资金、扶贫资金“打捆”使用,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并从项目、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培植、帮扶大户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十)引导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民营企业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抓好基础管理的上档升级工作。对规模以上企业(产值、营业额500万元以上)要加强规范引导,使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努力实现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

(二十一)实施品牌战略,狠抓科技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符合我州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引导民营企业壮大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实现产业升级。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商标意识、质量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机构或科技园区,不断开发新产品,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和绿色资源打造精品名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做好“IS09000”系列认证和“IS014000”系列环保体系认证及绿色产品的认证冠标工作。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创造财富、回报社会”的观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无照经营、制假售假、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十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其发展。把“建发展载体、创宽松环境、筑服务平台、抓大户带动”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抓,工作部门具体抓的民营经济领导工作机制。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民营企业调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排忧解难。

(二十四)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对话会议制度。州、县市、乡镇三级分别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联席会议,建立与民营企业主的对话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二十五)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对上当好参谋,对下搞好服务的要求,切实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与经贸、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履行好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民营企业主要由民营经济工作局管理,个体工商户主要由工商部门管理,工商联要成为名副其实的民营经济自己的组织,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呼声。

(二十六)强化乡镇一级工作机制。各级镇党政主要领导要用主要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发展,并确定专管领导,专司其职。各乡镇可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3-5人的民营经济工作办公室或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民营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十七)加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尽快建立党的组织。要把民营经济人士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民营企业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弘扬讲诚信、讲爱心、讲宽容、讲正气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二十八)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与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工商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向民营经济工作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尺度。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行风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对评议为后进的单位,由党委或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

民营经济范文2

关键词:民营经济;外向型发展;经济结构;融资

一、 引言

中共十五大以来,国家对民营经济政策的不断宽松和有利,民营经济特别是广东私营经济不断蓬勃发展。在广东地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许多具有较大经济规模,产供销流程完整顺畅的经济形态,成为推动广东经济不断前进的新的活力,而这一活力的主要构成则正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

当前国内理论界对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个要素,例如技术、融资、企业管理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很多探讨和研究。这些研究都使我们从比较微观具体的角度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例如, Vamvakidis和thanasios (1996) 侧重研究经济开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性, 而陈建新、何晓庚、肖家湖(2006)在分析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整个社会的重大作用外,也强调指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是民营企业迎接全球化挑战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并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但是在国内对民营经济所做出的各项研究中,致力于通过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衡量国家在民营经济实施的各项政策所达到效果的研究并不多。本文结合前人对民营经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目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尝试性的做出关于民营经济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效力的实证分析。从而使我们更具体更直观的了解民营经济政策的效力。

二、民营经济政策在对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也刺激民营经济不断蓬勃向上。作为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其迅猛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广东民营经济所起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发展,特别是在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被正式确认之后,广东民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企业涉及产业范围、自身发展规模以及自身竞争力都不断增强。来自广东省统计局的消息,2008年,广东省民营经济单位数达到383.38万个,广东民营单位从业人员达2015.02万人,占全省总从业人员数的36.9%,可以说民营经济对广东社会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民营经济所做出的一系列决定、方针和政策,已出台的很多政策都是明确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而得出的,而具体这些政策在实际生效应用中对民营经济产生了哪些实质性效用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待。

1.民营经济政策对广东民营经济外贸出口的影响

广东因其自身地理优势,在外贸进出口方面相比较我国其他大多数省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广东外贸进出口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是走在全国前列。而民营企业近些年进出口业务也是突飞猛进。

而相对应于这段时间广东民营经济在外贸主营进出口方面所面对的政策环境来看,我们可以看出,1998年国家宣布从1999年开始赋予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以自营进出口权,而同年广东省也出台了落实出口退税,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等八项支持对外贸易出口的措施。结合广东民间进出口的实际情况来看,初步放开自营进出口权虽然只是向少数符合条件的民间民营机构予以开放,但是还是表明自营进出口权对民营经济而言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利好信号。而之后于2000和2001年国家对民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再次放宽至针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外贸领域的限制完全取消,在出口额的的变化都有很及时而明显的表现。特别是在2001年完全放开对民营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后,私营企业出口额次年便大幅度增长。另外加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广东作为中国对外的一个典型的窗口,在致力于发展内源型经济的基础上,把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一个侧重点。广东民营经济进口总额2002年为41.48亿美元,2007年达到1173.4亿美元,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在应对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反倾销案件以及国际不稳定经济环境下,广东依然能保持出口优势,从侧面上也反映出开放自营进出口权政策以及针对民营经济的外向型鼓励政策对民营经济外贸出口业务的开展产生了实际的促进作用。

2.民营经济政策对广东民营经济结构的影响

近些年来,国家在政策上不断放宽对民营经济在发展领域方面的限制,以鼓励民营经济能够进入更多的领域参与竞争。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积极支持民营科技创新的发展,希望能借此来推动民营经济结构升级乃至广东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广东近些年来民营科技发展迅速,根据广东省科技厅的有关报道,截至2007年年末,经广东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数量达到9897家,民营科技企业总收入占全国第一,接近13432亿元。在广东省部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民营科技企业数占企业的总数达80%以上,而在新创办的科技工业园区的进园企业几乎100%是民营企业,其中绝大部分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己成为推动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伴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广东民营企业意识到科技创新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建立和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93年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到来之时,国家科委就曾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问题做出过《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民营科技企业看作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其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例如,1999年,国家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作为引导性基金,提高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2002年国家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之前国家对民营科技鼓励的各种政策的基础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鼓励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广东省对本省民营科技发展也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4年2月《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0年的《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2003年广东省再次专门了《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较为系统的提出推动广东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些意见。

虽然受到这些政策的推动,但广东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很多是始于广东实行改革开放后,受到外来资本投资的影响。除了一部分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服务业,轻工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另外很大一部分则是使用被国外企业在母国已经淘汰的设备和技术,利用广东省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专门为外资提供贴牌生产服务。这种状况就造成了广东民营经济从整体上数量庞大,但是大多数还是集中在例如纺织,电子产品制造等完全竞争或者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域仍然相对集中和稳定。民营经济的主营业务仍然是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及批发零售等服务业。民营科技创新仍未成为广东民营企业发展的主旋律,对于整个广东民营企业的产业领域结构的调整的效果并未凸显出来。

3.民营经济政策对广东民营经济融资状况的影响

广东民营经济从其发展历程来看,从无到有,由小到大,最终要在进一步做大做强,离不开资本的积累。但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一直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难题。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标兵之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担保机构之间发展也不太平衡,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担保机构不多。此相对应的却是,一方面广东各商业银行存款急需寻找出路;另一方面有着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高成长性的广大民营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而得不到贷款。各商业银行和广人民营企业都急需贷款担保配套服务。

从广东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在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证券法》对原有相关条文修订之前,民营企业由于收到严格的限制,上市企业必须是规范的股份公司,而目前的很多民营企业还是公司制,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民营科技企业在民营企业整体的比重还很少,故而面对高科技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对于绝大部分民营企业而言也都是封闭的,就更不用说发行股票证券等进行融资,因此很多公司采取借壳上市的方式来获得融资的机会,但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通过上市等渠道获取融资的空间。

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不断得到政府的重视,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从国家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到广东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的政策,并且积极为民营企业和金融界建立交流平台,试图改善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的渠道。同时对《公司法》、《证券法》等进行不断的修改,加强民营企业与证券届金融界等的联系,以实现消息的畅通和沟通的顺畅,帮助民营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民营经济范文3

【关键词】民营经济;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l-0005-05

【作者简介】李国荣,上海电力学院教授,上海民营经济研究会秘书长,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营经济。(上海200090)

“民营经济”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应运而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概念和经济范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其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什么是“民营经济”,怎样理解民营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它具体包括哪些经济成份?对此,理论界众说不一。对民营经济概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在发展民营经济问题上的不同看法,如有些同志把民营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而私营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因而就认为发展民营经济就是搞私有化。因此,有必要对民营经济概念进行辨析和探讨。

一、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据考证,我国第一个使用“民营”概念的是王春圃先生,他在1931年出版的《经济救国论》一书中首先使用“民营”一词,他把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与官营相对。1942年,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使用了“民营的经济”一词,他说:“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这里是把“民营”与“公营”相对使用的,因为当时还没有取得革命胜利,根据地没有国有经济,只有公营经济,但含义上相当于国营经济。使用的“民营”概念既包括私人经济,也包括各种合作社经济。改革开放后,在党和政府正式文件中比较早出现“民营”概念的是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决定》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近年来,“民营经济”一词在我国各种媒体上频频出现,民营经济的发展被当作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民营经济问题也成为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对民营经济的理解和解释,理论界众说不一,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从所有制角度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对民营经济概念的界定,需要从其所有制关系入手加以分析,具体分析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民营经济实质上是非国有经济。有的认为,民营经济在财产关系上主要是私有制,由于出于某些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人们“偷梁换柱”用“民营经济”概念代替“私有经济”。因此,民营经济从狭义上理解,实质上就是指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以及私人合作和私人股份为主的公司等。

2.从资产经营方式角度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畴不涉及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即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以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3.从经营主体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以经营主体的不同来定义的一个概念。它的涵义是以民间人士、民间组织、民间机构经营的经济。民营是相对于国有国营来说的,凡不是国有国营的经济都是民营经济。

4.从所有制和资产经营方式角度共同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纯粹从资产经营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概念是不正确的。民营经济就经营方式来说,确实是实行民营方式,包括国有民营、民有民营和混合所有民营。但是,民营方式并不就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总是既涉及到经营方式,又涉及到所有制形式,因为任何经营方式总是一定的财产主体所采取的。民营经济是非国有国营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这个概念既涉及所有制形式,又涉及经营方式。据此,有学者把民营经济界定为:除国有国营以外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和。简而言之,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既比较全面反映了民营经济的“民有、民营”本质属性,又符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是对民营经济概念的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从这个界定出发,可以对民营经济的基本特征作一个初步揭示。

第一,民营经济是民间投资建立和民间经营的经济。这是民营经济与国有国营经济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最基本特征,具体又包括所有权特征和经营权特征两个方面。从所有权特征来看,“民有”与“国有”相区别。由民间投资兴办或主要由民间投资兴办的经济体就是民营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营经济就是民有经济,它包括了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非国有控股经济及外资经济等。从经营权特征来看,“民营”与“国营”相区别。由民间法人或个体掌握经营权的经济体都属于民营经济。民有必定民营,无论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还是分离;但国有不一定国营,在国有经济改革中,打破了传统的国有国营模式,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但在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营权可以交给民间来掌握,即国有民营。因此,民营经济不仅包括民有民营经济,也包括了国有民营经济。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今后国有经济主要控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来实现。国有经济的形态除少量国有国营外,大量的将是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因此,在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前提下,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种主要的经济形态。

第二,民营经济是以赢利为目标的经济。这是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行为目标上相比较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这个特征是和其所有权特征紧密相关的。民营经济主要是由民间投资兴办的,民间投资民间所有,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这决定了其完全自负盈亏的财产硬约束机制。因此,民营经济具有强烈的利润动机和增殖资本的冲动,它的行为目标是很清楚的,而且是唯一的,即实现利润最大化,其行为的取舍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判断标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它必须根据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供求状况来优化要素组合,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的问题,实现在成本既定条件下产量最大,或在产量既定条件下成本最低的目标。而国有经济的性质及其功能,决定其行为目标具有多重性,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其

固然要提高经济效益,获取商业利润,但更要服从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如缓解就业压力,抑制通货膨胀,提供基础设施、发展尖端科技等,因此国有经济具有商业目标和非商业目标的多重性,这些目标之间往往是矛盾和冲突的,而且为了实现公平和调节经济,往往还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别,一般来说,在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的效率要高于国有经济,这也是国有经济不适宜大规模存在于竞争领域的主要原因。

第三,民营经济是与市场经济高度结合的经济。这是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与市场关系上相比较表现出来的又一个特征,这个特征是与其经营权特征相联系的。民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独立的经营自和决策权,能够适应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决策,向市场提供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民营经济是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它的运行场所是市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营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则又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两者是高度结合在一起的。而国有经济一般不直接介入能有效发挥市场作用的领域即私人经济部门,国有经济主要运行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即公共经济部门,如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或外部性显著的行业,以校正市场失灵,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国有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生产经营,固然也要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但更大程度上受政府计划机制的调节,其经营自是有限的。因为其经营决策要服从于社会公共目标,所以其生产经营的亏损需要财政弥补;当然,如果获得盈利,也要上缴财政。

在学术界,由于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理解不同,对其外延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外延划分大体有三种范围:一是窄范围,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角度,将民营经济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包括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等。二是中范围,即把民营经济与国有国营经济相对应,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的民营经济和国有民营经济。三是宽范围,即民营经济包括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与中范围相比,还包括了外资经济。中范围和宽范围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民营经济中的“民”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这里的“民”是指国内公民而言,因而不包括外资经济;后者认为,这里的“民”是广义上的,没有国籍含义,因而包括外资经济。全国工商联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0.1(2003)》,对民营经济的范围作了界定,认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按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的广义上来划分,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大体上有以下经济形式。(1)国有民营经济。它是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由企业经理层和职工、民间团体或个人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目前,我国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将企业交给企业管理层、职工、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实现了经营主体的转变,这就属于国有民营经济范畴。新建的国有企业也可采取国有民营的经营方式。(2)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它是劳动者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3)个体经济。它是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以个人(包括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由个体劳动者支配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一般来说,它同分散的生产力相适应,但也可以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普遍不高,因而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特别是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在那些群众需要而国家和集体经济又不能有效地经营的行业中,都应长期地大力发展个体经济。(4)私营经济。它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经济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依靠雇工劳动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它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公有制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要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5)外商和港澳台经济。它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开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的外商和港澳台投资部分。境外和海外资本家的投资,其资本当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这些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下进行生产和经营,同社会主义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要遵守我国法律,接受我国政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因此,外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而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6)混合所有民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共同出资兴办,按约定方式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认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由民营资本控股或者采取民营方式的称为混合所有民营经济。(7)民营科技企业。它是由科技人员下海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虽然在民营经济中数量不多,但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比较地道的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理论界都没有给民营经济一个清晰的界定,因此,“民营经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这些概念经常混用,甚至把它们等同起来,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们可以对经常混用的一些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比较和区分。

“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属私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的一种经济成份。私营经济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均为“民”,因此,私营经济就是民营经济。但是根据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界定,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这种“民有民营”的经济成份,还包括当国有经济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民间来经营的“国有民营”形式和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混合而采取民营方式的“混合所有民营”形式。民营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但不等同于私营经济,它的范围比私营经济大。因此,不能把发展民营经济等同于发展私营经济,更不能认为发展民营经济就是搞私有化。

“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从所有制角度界定,与公有制经济相对的经济成份,是所有制分类

的概念,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外资和港澳台经济。而民营经济是从所有制和资产经营主体及方式共同界定的,它不仅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经济形式。可见,民营经济突破了所有制分类的界限,比非公有制经济更广泛。

“民营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财产不为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了公有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而民营经济除了包括非国有经济外,还包括了国有经济采取“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民营”的经济形式。可见,民营经济也是一个比非国有经济范围大的经济范畴。

分析可见,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这些概念是有联系和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等同。民营经济是一个大的经济范畴,它涵盖了国有国营之外的所有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是一种非国有国营经济。它具体包括上述7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大体上可以把民营经济这个经济概念图示如下,由图可见,实际上民营经济又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民有民营,包括②、④、⑤、⑥;二是国有民营,如①;三是混合所有民营,如③。

二、民营经济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对于“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是否科学的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人士曾明确表示不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认为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晰,今后一律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法,不用“民营企业”提法。据说主要有两条理由:一是既然是指私营经济,就不必要回避这个“私”字;二是过于宽泛,无法注册登记,也难以统计。有的学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含义不明确、不规范的学术概念;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实际情况,清除各种囿于民营经济概念的争论,应采用“民有经济”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一切经济。也有学者认为,民营经济概念“抹杀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掩盖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最本质的特征――私有制”,“掩盖了私营经济内部雇用与被雇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模糊了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界限”。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民营经济”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根据前面的分析,民营经济内涵上是指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和,具有质的规定性;其外延也是清晰的,包括上述7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符合形式逻辑有关集体概念的要求,因而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

第二,“民营经济”概念的提出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提出,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唯一基础,而“公有”就必须“公营”,“公营”又以“国营”为最优,因此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都采取国有国营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被当作“二国营”,急于向国有国营过渡。这样,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成了“官营”经济体制。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这种脱离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官营经济体制”就成了改革的对象。随着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后,国有企业突破了国有国营的单一模式,租赁、承包制等国有民营的经营方式被普遍采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创性地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要通过产权结构的改造,使国有大中型企业从“工厂制”转化为“公司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这使国有企业朝民营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就把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了开来,为大胆寻找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表明混合所有民营成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基本取向。可见,从体制内国有经济改革的取向来看,就是从“官营”转向“民营”的过程。从体制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来看,从起“补充作用”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内,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单一公有制的模式,实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在经营方式上突破了国有国营的禁锢,实现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正是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民营经济”概念被提出来了,它涵盖了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这三类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国营”回归“民营”的客观趋势,因而是改革实践水到渠成自然提出来的,是“应运而生”的一个概念,而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

第三,“民营经济”概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又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过去搞的“一大二公”的国有国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官营经济”,它是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因为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客观要求,而“官营经济”在本质上是排斥市场竞争的。因此,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官营经济”模式成了改革的对象。今后除了少数领域仍保留国有国营这种经济形式外,小企业都要转变为民有民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则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混合所有民营,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真正走向市场。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个制度性质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为基础的。根据前面对民营经济特征的分析,“民营经济”这一概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它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因为,在民营经济中,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是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都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这样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功能就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因为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既包括了公有制经济,又包括了非公有制经济,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提出“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既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营经济”相区别,反映了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官营经济”走向“民营经济”的这一客观趋势,又与“搞市场经济必定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化观念相区别,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的不同。可见,“民营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宜、最贴切的一个概念。

对于对民营经济概念的质疑,是可以作出明确回答的。其一,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是否科学与是否能用民营企业名称来登记注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在方法上也是可以解决的。其二,民营经济概念涵盖了“民有经济”形式,两者并不矛盾。其三,使用民营经济概念后,不是说公有制和私有制界限没有了,界限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仍然要正确处理好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但是提出民营经济概念能够避免按所有制给企业定性质、“划成分”的“所有制歧视”,有利于在市场运行中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此外,使用民营经济概念,也并不否认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因素和某种程度的剥削因素等。总之,使用民营经济概念与上述质疑观点中的“抹杀”、“掩盖”和“模糊”等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党报(如中共中央委员会机关报《人民日报》)、党刊(如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以及其他各种媒体,还有许多著名经济学家都使用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经济概念已被广泛接受,这从实践上进一步佐证了民营经济概念的科学性。

民营经济范文4

从农村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和经验可以看出,凡是经济实力强的乡镇,都是非农产业发展迅速的乡镇。只有非农产业发展了,二、三产业比重提高了,整个乡镇经济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为乡镇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扩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村人均资源的占有量,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一、发展乡镇民营经济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我国乡镇民营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从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看,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不一样,发展条件各异,因而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的许多的经验,为加快乡镇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有益启示:

1、必须要有正确的发展思路

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决定方向。乡镇民营经济的成功发展,理清思路是关键。从全国百强县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尽管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很多,但经济发达县(市)无一例外都有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清晰的发展思路,使各自的比较优势都得到了充分发挥,从而推动了乡镇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如苏南地区重点发展集体经济,温州地区强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农安等县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义乌等县不断增强专业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晋城地区利用丰富矿产资源进行资源深加工,珠江三角州地区依托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等等。因此,发展乡镇经济,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借鉴经济发达乡镇的先进经验,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科学制定出符合本地情况的独具特色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切合本地实际的乡镇民营经济发展之路。

2、必须具有本地经济特色

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哪里的特色经济发展快,那里的就业就比较充分,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就比较快。乡镇的地理、气候、资源状况各不相同,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找到发展特色经济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逐步形成“一乡一业,一镇一品”的特色经济格局。发展特色经济,必须破除“大而全、小而全”的陈旧模式,树立“不求其多,但求其特;不求其全、但求其佳”的特色经济观念,选准目标,突出重点,打优势牌,走特色路,培育一批具备一定基础、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特色经济。有计划地培育、发展较大规模的经济园区,扶持特色工业企业,发展特色产业。通过培育特色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壮大乡镇经济实力。

3、发展乡镇民营经济必须以经济为主体

乡镇民营经济的主体是民营经济,没有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就不会有乡镇经济的大突破。从自然特征和现实条件上来看,多数乡镇远离大城市,处于资本、技术、人才辐射的末梢,要建成国家投资重点区、外商投资的密集区,是缺乏基础的。现实的途径是从挖掘民力、启动民资、发展民本经济入手,再造乡镇经济的综合优势。目前,乡镇大多以小、散、低的配套性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因为这些企业门槛较低,有利于民资进入。如在浙江省的工业产值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民营经济成份占到95%以上,浙江省民营企业对浙江省经济发展的贡献达到了60%,而且民营经济绝大部分都是在县以下地方,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问题。从乡镇经济发展的走势看,民营经济唱主角、做主体已势在必然。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壮大乡镇经济,必须把民营经济作为主攻方向,更好地挖掘民智、吸引民资、依靠民力、激活民营经济,把发展重点放在民间,把市场主体定位于民营,壮大私营企业,培育个体大户,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乡镇经济中的比重,增加民营经济对乡镇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使民营经济进一步显身手、增活力,成为加快发展乡镇经济的主力军。

二、影响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因

乡镇二、三产业的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民营经济是乡镇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希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从总体上看,目前民营经济虽然开始了“二次创业”,但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乡镇民营经济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因此,探讨影响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寻求加快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把握今后乡镇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亲和力,能够培育和发展多元的市场主体,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广泛流动和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理应成为乡镇经济发展的主体。但是,从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看,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县域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都在80%以上,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域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却都在50%以下。民营经济之所以在许多地区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不到位

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各级政府坚持把民营经济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出台了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思想上、习惯上总是把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和剥削联系在一起,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致使对其总是存在偏见,政策措施难以落实。

2、法律环境不宽松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断增强,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为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些地方立

法机关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有关民营企业方面的法规已有近40件。但是,从更好更快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发展所设定的环境还不够宽松。

3、管理制度不科学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大部分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嫡亲治厂”的现象。一份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一体化,企业家族控制特色仍呈主流,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建立符合现代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虽然家族企业在完成原始积累过程中表现出了巨大优势,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入世后对民营经济的挑战来看,这一管理模式劣势日益明显。突出表现是在人才资源利用方面具有局限性,压抑了家族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人才的引进和科学决策,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需要,难以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

4、发展动力不足

当前,大部分民营企业缺少向高水平发展的动力。一是缺少思想动力。相当一部分民营业者存在“小富则满”、“小富即安”的思想,认为发展到目前的规模已经不错了,目标已经达到,该享受享受了,不愿也不想寻求更高水平的发展。二是缺少资金动力。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民营企业的偏见以及民营企业本身存在的财务管理不规范,信誉不佳等原因,银行对民营企业普遍存在“惧贷”心理。公司上市条件严格,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非常困难。三是缺少科技动力。民营企业大多数处于半开放型的经济状态,从发展过程和积累方式看,大多数是由小作坊、小业主发展起来的,涉足的领域大部分是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一般加工业,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不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低。四是缺少人才动力。由于部分民营企业采取的是家族型管理体制,用人不科学,外来员工的才能得不到发挥,致使人才外流或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影响了企业向高水平发展。

5、发展环境不够理想

乡镇民营经济发展不仅在硬环境方面上比不上城市,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而且在软环境方面也存在明显差距。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甚至对民营经济还存在一些偏见和误解。一些职能部门,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管理民营经济,遇到实际问题,死抠上面的规定,教条主义严重,无意中设置了许多障碍。一些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淡薄,收费项目繁多,审批程序复杂,“四乱”现象屡禁不止,给企业、商户造成沉重负担。环境不理想,势必扼杀企业的生存活力和发展潜力。

三、发展乡镇民营经济的对策

1、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已是勿庸置疑,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将越来越广泛。因此,必须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发展国有经济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帮助解决好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用工、用地等问题。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最近一个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必将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乡镇基层政府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好这些政策措施,真正使这些政策措施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2、尽快完善法律环境

一是经营范围上放开。除个别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外,都应该允许民营企业经营,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与国有企业特别是人世后的外国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如果不放开经营范围,在外国企业的冲击下,民营企业已没有退路,会进一步加速资金外逃现象。二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业者增强法律意识,尽快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是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对小型企业要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按职工工龄长短、职位高低、贡献大小,适当量化劳动力、技术等要素股,增强企业凝聚力。对大型骨干企业要以规范的公司制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和政府的推动,组织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企业集团。另外,选择一部分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改制上市,使私营企业向股份公司转变,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从而使企业的资本结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二是建立科学的组织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独立、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通过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各自独立、权贵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由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给予确认和保障。三是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要实施面向市场的管理,建立面向市场的营销、开发、生产、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善于把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结合起来,着眼于从满足员工的成就感上挖掘其潜力,强化职工参与管理的意识,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针对乡镇民营企业意识落后、人才缺乏的实际,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强化对企业改制的督促和指导,帮助企业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4、多方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加强理想教育,积极引导其树立远大的发展目标,增强其发展的动力。二是通过多种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要设立民营经济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增强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信心,加大贷款数额。针对民营企业上市难的问题,积极帮助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私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创造条件上市,在更大范围内募集发展资金。三是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参与到国有企业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在国企“放小”中逐步“变大”。四是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转变经营理念,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五是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起科学的选人、用人、留人机制,形成一支能够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和员工队伍。

5、全力营造良好环境

民营经济范文5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竞争环境。

民营经济范文6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繁荣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实现富民强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大举措和紧迫任务。因此,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强烈的战略意识、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创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廉洁高效的管理环境,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实现民营经济总量快速增长,行业重点突出,环境明显优化,整体素质提高,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去年的*%提高到今年的75%;民营企业户数由*户增加到*户,注册资本金由*亿元增加到*亿元;从业人员由*万人增加到*万人。

三、鼓励创业,实现民营经济总量的增长

我们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积极鼓励全民创业。要落实好市委、市政府鼓励民营经济的创业政策,放开民营企业经济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支持有自谋职业的愿望、劳动致富的冲动、创业当老板追求的经营者,特别是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要提高办事效率,畅通创业渠道,做到畅通急事、疏通难事、融通特事,凡是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我们都可以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出发,千方百计用活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为创业者铺平道路。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全区各方面力量,建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广泛吸引知名企业和高科技人才来*投资兴业,对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民营企业给予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对来*发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各类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同等优惠和照顾。

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扶持民营企业上规模

我区民营经济既求量的扩张,又要求质的提高,全区要整合各部门资源,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型小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推进科技型、都市工业型、社区服务型三类企业的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鼓励型企业将优先享受市有关部门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搞好民营高新企业认定工作,全面落实扶持高新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申报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名牌、中华老字号、津门老字号的企业,区政府要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在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投融资、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等方面给予争取市级立项、政策支持,扶持企业向集团化发展。

五、搭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社会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要把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办成为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的服务平台,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行使好政府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实现“一条龙”快捷方便的办事程序。同时要筛选具有一定资格和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按照企业从创业—运营—管理—发展—退出的全过程设计,形成较完整的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六、建立民营经济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为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和服务,要通过各种形式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一是建立区域民营经济信息网络平台,借助*市中小企业网络开办区中小企业网,政府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规划信息、项目信息、政策信息、法规信息、科技信息、人才信息,向社会公开,设立企业信箱,收集企业情况反映和需求。二是继续办好*区民营经济信息专刊,及时将国家、市、区等带有政策指导性的有关信息传达到民营企业,形成政府各部门与企业的信息互动,以落实国家、市、区政府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三是编制政府部门办公告知便民手册,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政府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畅通民营企业办事渠道。

七、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

积极发挥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虹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虹融投资担保公司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引导、支持作用,扶持他们以资本为纽带,吸纳民间资本,做大做强,为民营企业融资搭建担保平台。鼓励、引导企业成立“企业信用促进会”互相担保,拓展融资渠道。认真研究部分银行试行无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新型金融产品进入,建立银行与企业沟通联系平台。

八、加强对扶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的引导服务

市委、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同时也将出台若干配套政策,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组织研究政策,搞好企业和市相关执行部门的对接,将这些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

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帮助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区政府每年将对300名企业经理人进行免费培训。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创业辅导、重点技改项目、创品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及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表彰等,并争取市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渠道的扶持资金支持。通过政策、资金引导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责任。

九、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打好“服务牌”,建设服务型政府。各部门要把营造好外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树立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理念,以法制规范行为,以管理规范服务,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禁止乱收费,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严禁乱罚款,各部门不得对下属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交财政,不得实行提留、分成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严禁乱摊派,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检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推行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三步走”执法方式,即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出资人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合法权益。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管理和服务环境,形成人人为民营经济服务,人人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建立各级领导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

建立由五大机关领导和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领导及部门要定期联系对口企业,了解企业运行动态、需求及建议,倾听企业呼声,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

十一、发挥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在组织民营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民营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等作用。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联系作用,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自律和服务。

规范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创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全区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以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决策指导、指挥协调、工作联动、督查落实“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大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于市场主体上的联动。

加强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力量。目前,市政府正在就民营经济管理体制进行调研,对机构、人员设置将有安排。从我区当前实际出发,充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通过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力量,抽调相关部门的干部充实民营经济办公室工作,授权民营经济办公室作为协调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机制

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各有关考核体系。按照全区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部门制订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层层分解并切实完成任务。按照全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区领导批示意见反馈有关单位,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发展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提供依据。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和动态监测,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十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