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例6篇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1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按照居者有其屋的要求,结合全省城镇化逐步加快的大背景,针对我县小户型住房短缺,低收入家庭租房难的实际,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的市场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金的20%征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房、限价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要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居总规模,适当控制住宅小区的建设面积户型和住房结构比例,今后全县的住房结构体系,应当将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20%左右,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年新建廉租住房350套,配建廉租住房81套,总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417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五年共计划新建廉租住房1217套,6085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415套,总建筑面积20750平方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60-9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50%左右,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90-12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20%左右,用于解决较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将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10%左右,用于解决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明确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建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对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初设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核定的户型结构比例要严格审查,对不执行核定户型结构比例的初设方案和施工图不予批复、备案,不予办理招投标和建设许可等手续。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有计划地适量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房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现象,要加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国土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全面做到先储备、后供地”强化政府调控一级土地市场的能力,通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闲置用地处置、区域性土地开发整理、鼓励有地企业建设自用住宅等措施加大居住土地的供应量,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集约用地。住建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理性分析拆迁补偿价格,加大城镇改造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工作公开、透明。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针对我县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问题,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对经营性商业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均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申报、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针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现象,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积极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办法、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管理和税源分析评估,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快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政府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民政、统计、审计、工商、监察、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门槛,严格准入清出制度,促使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住建部门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已批未建项目和预售项目摸清底数,采取得力措施,分类施策,责任到人,抓建设促销售,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管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国土、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住建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地供应信息;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统计部门要研究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物价部门要及时监审价格情况,对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住建部门要加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今后,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政府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年全面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年,完成城区成片危旧房1042户,479176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根据《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改造棚户区面积55113.4平方米,其中配建经济适用房87套,建筑面积522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1套,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年,每年改造棚户区面积84812.6平方米,配建经济适用房119套,7164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3套,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年,共改造县城棚户区479176平方米,共配建经济适用住房682套,41040平方米,共配建廉租住房496套,24800平方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今后,县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房区改造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房区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五、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2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9年、2010年全省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少于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工作。

(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城中村和农村危房改造。全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用5年时间完成旧住宅区整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增加限价商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以满足本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地主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有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集中度,促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

(三)组织建设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各城市政府要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扩大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15号)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购房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延期还款年限,首付比例为20%。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增强购房人的购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五、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

(一)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要在当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数量,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以划拨的方式供应给保障性住房项目使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格执行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构成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三)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六、规范税费管理,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一费制”缴费模式,减少收费环节和手续。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居奇、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坚持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各市、县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及调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市要以房产交易为中心,整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测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并逐步向所辖县市延伸,最终实现全省联网,以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进行预警预报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3

一、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落实2009年新开工850万平方米建设计划,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现开工,抓好在施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工程建设,年底前实现竣工200万平方米,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继续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解决居民自住、改善类住房需求。

2009年,继续加大旧城区房屋保护和修缮整治工作力度,完成2万户危房保护修缮计划;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和环境整治;全面启动门头沟、丰台和通州三片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继续实施城镇危房修缮改造工程,解决群众居住危险和住房困难。

(二)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在国家和相关部门指导下,落实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政策性住房建设和收购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贷款试点,根据开发进度分阶段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三)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缴纳契税。对于售、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准予入住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孰优的原则确定。

(六)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对境外个人在京购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购房屋的有关规定。

(七)调整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方式,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制定综合征收率。

三、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企业在信息沟通、价格引导、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购销服务活动。

(九)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1号)的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重点鼓励企业用于持有经营租赁性住房;鼓励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争取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十)进一步改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措施,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完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税前扣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定执行;要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商品住房项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统筹兼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住房实际使用需求,在全市总量平衡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套型面积和比例。

(十二)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掌控力度,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支持。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我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及供应计划,切实实施土地储备基金制度,确保本辖区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及供应计划实施,并优先保证民生保障类住宅用地供应。结合目前土地一级开发现状,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加大联合储备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方式,允许滚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分批次供地。

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不影响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受让方由于困难不能按时付款的,市国土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并公示,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批准延期期间,土地补偿款部分由受让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由受让方按月息千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费。

(十三)区县政府应加强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行的办法,加大实物安置力度,推进在拆和遗留项目的拆迁工作。

(十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等环节遇有困难的,要做好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促进项目的开工。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政策宣传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4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到“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从现在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7年底,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2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区也可适当扩大范围。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发放租赁补贴,但“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010年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每平方米补贴2.5元,2011年每平方米补贴3元,2012年每平方米补贴3.5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也可以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的方式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三县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及三县政府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中必须单列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也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新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必须载明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五)2010年至2012年,各县、区政府结合重点项目建设一批廉租房,实物配租达到30%以上。

(六)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县(区)财政必须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公布1次,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每年公布1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利用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商品房等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每年安排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面积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的20%。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享有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本家庭居住,不得出租或空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2010年至2012年,各县、区政府结合重点项目开工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单位在立项、选址和规划时,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地点、范围和建设规模。

(五)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还有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它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对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整治旧住宅区要稳步实施,避免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整治环境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县人民政府要鼓励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对外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符合农民工居住特点的住房,应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要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各地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五、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2010年2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尽快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围。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落实保障资金,并会同税务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金的制定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住房保障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审核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和套型面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价格、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5

一、项目运作模式筹划

在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启动前,投资者将从市场需求、竞争环境、产品定位、开发周期、销售价格、成本预算、盈利目标等多方面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并确定运作模式,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的最佳项目运作模式可降低综合税负水平。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客户已持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时,可从自身和客户整体节税角度进行筹划。

1.委托代建模式筹划法

客户作为开发主体办理项目建设报批手续,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房地产公司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收取劳务报酬,因项目权属始终登记在客户名下并未转移至房地产公司,与常规的项目权属转移模式相比,房地产公司规避了土地增值税和不动产转让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2.合作建房模式筹划法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关于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客户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可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例如:客户在前些年通过招拍挂以3,500万元取得一个地块,现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客户拟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实现盈利套现。筹划前方案:以8,000万元将该地块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公司;筹划后方案:以该地块出资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商品房,建成后分得其中的40%(按占地面积),所分得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最终该商品房以8,000万元对外销售。由上表效益分析可以看出,筹划后的合作建房模式虽导致客户增加营业税及附加118万元,但同时也减少土地增值税1,192万元,总体合计增加利润总额1,074万元,税收筹划收益明显,当然该收益也会通过业务交易间接分享给房地产公司。

二、土地使用权获取筹划

土地使用权获取成本是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旧地获取所涉及的税金数额较大,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筹划。

1.政策搬迁转让筹划法

房地产公司直接收购旧地,必将承担转让方所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转嫁成本,而借用政府规划搬迁转让政策则可避免此税金支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此搬迁而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故房地产公司应积极争取以旧城改造、原驻企业污染扰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搬迁转让形式收购旧地。

2.重组股权转让筹划法

根据国家鼓励资产重组业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先将旧地注入目标公司,房地产公司再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以此替代直接收购旧地,股权转让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重组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条件时也可享受营业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三、项目申报立项筹划

房地产公司向省、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获取批复文件,是项目开发全面启动的关键环节,也为后续办理“五证”提供依据支持,同时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做好各清算对象增值额的平衡与抵补是降低税负的主要方法。

1.合并立项筹划法

一般情况下较大的房地产项目会陆续分期开发,销售价格随周边配套日益完善而逐渐上升,各期增值空间也会呈现由低到高的态势,若将各期项目合并作为整体清算对象,则可较好地平抑各期增值幅度,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税局认定清算对象的文件依据为:发改委批复的立项批准文件或规划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公司需按当地政策要求做好申报资料以实现多期合并立项。

2.公共配套设施筹划法

鉴于车库、储藏室、人防等公共配套设施具有建设成本大于转让收入的公益性特点,当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率较高时,可将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可售面积,从而拉低项目的整体增值率;当非普通住宅面积比例较大、增值率较高时,可规划设立单独车库等设施,在提高配套完善性和环境品质的同时,也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

四、项目开发支出筹划

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主体部分,全面有效的成本规划和过程控制,可确保项目增值率的合理性与经济性,降低整体税负。

1.开发成本筹划法

房地产公司可利用多项目、多分期、多业态等开发特点,结合土地增值税纳税临界点的规定,遵从高增值物业高成本、低增值物业低成本的配比原则,通过全方位成本规划及合法、合理的费用分摊,实现各清算对象增值率的合理安排。例如:可与战略供应商同时签订多个项目的工程服务协议,各项目交易金额按成本规划需求完成分配;在市场公允价格范围内,利用与关联公司业务交易实现转移定价,适度增加项目扣除金额;清算对象中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时,应选择合理的成本分摊方式,分别测算合并清算与分开清算的税负水平,充分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20%计入扣除项目金额,故应尽量将开发费用转为开发成本,可单独成立专门项目部并配置下放总部人员,从而增加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等开发间接费用;利用可售主体建筑、底层商铺或拟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修建售楼处、样板房,相应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可计入扣除项目金额,注意避免不准作为成本扣除的临时营销设施的建设。

2.开发费用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可分为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可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含利息支出)整体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据此,若预计项目开发利息支出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要积极准备利息支出计算分摊及金融机构证明等资料,以实现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确保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扣除金额最大化。例如: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个住宅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利息支出450万元,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即375万元,此时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更有利于降低税负。按比例扣除时,开发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750万元,即(3,000+4,500)×10%;据实扣除时,开发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825万元,即550+(3,000+4,500)×5%,后者可增加最高扣除限额75万元。

五、项目销售收入筹划

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划确定后,项目增值率水平就取决于销售收入的高低了,房地产公司需结合营销策略做好销量、收入及盈利目标的统筹规划。1.税率临界点筹划法按政策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为此房地产公司需准确掌握扣除项目金额动态信息,并将销售收入实现进度与其匹配,确保项目清算增值率接近但不可超出20%,必要时调低销售价格以规避进入收入无效区间。例如: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合计为C,开发费用为10%C,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6%,经计算收入无效区间为1.5566C至1.6744C,也就是说,收入小于1.5566C时,增值率未超出20%而免征土地增值税;收入大于1.5566C且小于1.6744C时,增值额至少按30%税率计算缴税,增加的收入不及增加的土地增值税支出,处于提价增收利润反下降的无效区间;而当收入大于1.6744C时,收入增加才可超出土地增值税支出。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率50%、100%、200%都是税率临界点,筹划时应使增值率就低不就高,做好税负水平控制。2.收入剥离筹划法清算对象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累进税率也越高,若合法、合理地将清算对象中增值率较高的子项目剥离,可以减少清算税基,降低清算对象的增值率。通常装修工程属高增值率的子项目,故可将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的装修工程剥离,房地产公司与客户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再统一安排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这样装修工程增值部分就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按下表事例数据分析,装修工程增值率为50%,远高于毛坯房销售增值率24%,经筹划剥离单独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后,可减少应缴土地增值税300万元。

六、项目完结清算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较长,成本核算复杂,往往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销售收入时,仍无法准确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为使税款均衡入库,我国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政策。项目完结清算是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1.核定征收筹划法

结合我国会计环境的实际情况,国税发[2009]91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准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故对于增值率较高、查账征收税负明显高于核定征收税负的项目,房地产公司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合理性证据,以核定征收方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2.二次清算筹划法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6

一、利用免税临界点享受免税优惠法

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2005年5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筑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企业在规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普通住宅,并在规划中予以确认,以享受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这里的20%就是“免税临界点”,我们可以根据免税临界点计算出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为1.67012,即当售价小于1.67012倍的建造成本时,免缴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房开发。2008年5月6日,该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营销部门的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2000元/平方米;方案二: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1978元/平方米。

问题:

分别计算各方案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比较分析哪个方案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

方案一:

计算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销售收入=91000×2000÷10000=18200(万元)

营业税=18200×5%=91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10×(7%+3%)=91(万元)

印花税=18200×0.05%=9.1(万元)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910+91=1001(万元)

加计扣除=(2000+8800)×20%=21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1001+2160=15041(万元)

增值额=18200-15041=3159

增值率=3159÷15041=21%

土地增值税税额=3159×30%=947.7(万元)

方案二:

计算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销售收入=91000×1978÷10000=17999.8(万元)

营业税=17999.8×5%=899.99(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99.99×(7%+3%)=90(万元)

印花税=17999.8×0.05%=9(万元)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899.99+90=989.99(万元)

加计扣除=(2000+8800)×20%=21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989.99+2160=15029.99(万元)

增值额=17999.8-15029.99=2969.81

增值率=2969.81÷15029.99=19.76%

比较分析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的方案,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

方案一所得税前利润

=18200-(2000+8800+1000+1001+9.1+947.7)=4442.2(万元)

方案二所得税前利润

=17999.8-(2000+8800+1000+989.9+9)=5200.81(万元)

方案二虽然降低了售价,但是由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使得税前利润较方案一高,所以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的是方案二。

(2)两种方案在所得税前利润差额=5200.81-4442.2=758.61(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该开发项目的建造成本=2000+8800=10800(万元)

则免税临界点=10800×1.67012×10000÷91000=1982.12(元/平方米)>方案二定价1978元/平方米,从而验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

二、利用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法

控制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关键是控制增值额,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按前两项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前两项合并可称为“建造成本”。于是: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销售收入-(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以上两项扣除都是以建造成本为基数,因此,上述公式可表示为: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销售收入-(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上式中,如是加大建造成本,就会拉动整个“扣除项目金额”增大,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大带动增值率计算公司分子的减小和分母的增大,从而使增值率的变动呈现“乘数效应”。

接下来就是对加大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了,具体方法如下:

1.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法

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可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住房周边环境,提高装修档次,增加房屋卖点,提高开发产品竞争能力。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加大了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幅为建造成本增幅的1.3倍,从而又拉动了增值率的降低。

2.加大开发间接费用法

在会计实务中,“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间接费”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我们可以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尽量划入开发项目编制,把本应由期间费用开支的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加大建造总成本,也就提高了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率。

3.尽量将利息费用成本化法

根据规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项目的“开发间接费”中。这样做,就以1.3:1的倍数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不缴和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直接成本的5%扣除,即:利息+建造成本×5%以内;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直接成本的10%扣除,即:建造成本×10%以内。

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采用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以实现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三、利用收入分散筹划法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化是这是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用建房方式筹划法

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着眼于经营方式的转换,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把自己直接开发房地产形式转换为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形式,开发完成后只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代建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地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在开发之初就确定购买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千万不能牵连已完工房地产产权的转移业务;2、代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委托建房的单位有基建投资计划指标;(2)委托建房的单位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3)必须有代建建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合理的代建费。

此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就可暂免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献:

(1)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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