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身边范例6篇

法律在我身边

法律在我身边范文1

法律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好人夺回正义、惩恶扬善,也能够帮助坏人改邪归正、走向光明。但是,会有不少人觉得,只有杀人、抢劫这样的大罪才会收到法律的制裁。其实,在生活中不经意犯下的“小罪”,若不及时改正,也是极有可能让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然后后悔莫及的。

相信大家都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孩子偷了一个鸡蛋回家,母亲非但没有骂他,反而高兴的称赞他能干。他心里美滋滋的,从此以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铅笔、书本、皮带、手机……他年龄越来越大,犯罪的念头越生越重,偷的东西越来越多,越来越值钱。终于有一天晚上,他钻到一户人家偷钱,被巡夜的警察逮住了。警察调查了他,决定判他死刑。在行刑那天,他说要和母亲说话,当母亲把头低下时,他咬下了母亲的耳朵……是啊,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小时候小偷小摸的习惯没有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越来越猖狂。我们一定要制止犯罪念头的出现,将法律牢记在心。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也曾有过“犯罪”的念头,不过幸运的是我控制住了自己,并发誓再不会有这种想法。记得那是四年级一节体育课,我因病没有去上课,我静静地趴在桌上,等待下课。突然我的眼前一亮,看见了一支小巧玲珑、晶莹剔透的笔。我的心一动,慢慢地走向它,我不自觉地向四周看了看,又朝后退了一步。可是看着闪闪发光的它,我的内心纠结着,像是恶魔和天使在打架:“全李萌,不要啊!不要做人人讨厌的小偷!”“不是小偷,只是借用几天,到时再还就是了。”“借需要和她说,这样不让人知道只能算是偷!”“别听它的,拿吧!拿了就是你的了。多漂亮啊!”我心动了,正准备伸手拿时,却听天使说:“拿了它你就会有罪恶感,而且还会控制不住地一直偷下去,到那时你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啊,法律!”我向后退着回到座位,试着放弃、忘记这个念头。我成功了,心里异常轻松。

通过种种故事、事例都可以证明:犯罪的人一定会被法律的惩罚,而“罪”是由小变大的。让我们牢记:法律在身边,法律在我心!

法律在我身边范文2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有。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律在我身边范文3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有。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律在我身边范文4

今天的法律课程有三个主题:

第一,为什么要有法律、纪律?

第二,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第三,潜伏在我们身边的危险。

第一部分:为什么要有法律、纪律?

【问:来,先让我们大家讨论一下,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需要讲纪律?】

我提供一个思考的方向,就是如果没有了法律,会发生什么事?比如说,没有了交通规则,马路上是堵车还是畅通无阻?如果没有纪律,你一句我一句,老师在课堂上还能不能讲课?

动物世界里奉行的是弱肉强食,豹子会吃羚羊,动物之间没有关于相互平等的“法律”,羚羊就当然地被豹子杀死。人类社会也是一样,如果没有法律,或者有法律而不执行,一个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加害其他人,成为豹子一样的野兽。没有法律,人人都不安全。在战争中,战乱国家的法律被丢在一边。图片是拍摄在2009年,这个生活在加沙的小女孩,她的妈妈在战争中不幸身亡,她的妹妹受了重伤,自己也失去了一条腿。法律不被执行的社会环境中,安全是得不到保障的。

所以,通过刚才举例说明,法律和纪律促使秩序的形成,只有在有秩序的环境中,我们才能获得安全,才能发展!

这也告诉我们,法律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法律保护了我们的安全!比如说,马路上加设红绿灯,我们遇到红灯的时候不能继续前进,耽误了路上的时间,但是交通灯又保障了我们在绿灯的时候可以安全地通行。又比如,法律禁止我们动手打人,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是又保护我们不被其他人伤害。

那么,我就想问同学们,法律离我们远吗?

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法律。

第二部分: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问:同学们,我们身边有什么法律?

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人能统计到底有多少部法律法规,但至少是超过1万部的,现在我列举几部跟各位同学生活息息相关的。

《宪法》——这部法律保障我们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你是男同学,还是女同学,不管你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我们相互之间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欺负对方。

《民法总则》——这部法律保障我们拥有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如果有人把你弄伤了,把你的铅笔盒摔坏了,根据这部法律,你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如果有人故意编造一些事来诋毁你,将你的隐私公之于众,对你造成损失也可以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刑法》——这部法律首要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比如拐卖儿童是要关到监狱去的。因为有《刑法》的存在,能有效地降低社会的犯罪率。

《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保障了我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给我们受教育的条件,要设立学校,安排老师;小孩满6周岁,家长都必须将小朋友都送去小学念书,然后念初中,如果父母不将小朋友送去学校读书,将会受到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与此同时,同学们都必须要完成义务教育,不能逃课,更不能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综合条件。未满18周岁都叫未成年人。这部法律规定了,父母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能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管教未成年人,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沉迷网络等,所以父母限制你们玩“王者荣耀”是有法律依据的。学校要保障好学生安全,发生事故,学校要及时处理。社会要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优惠开放动物园、公园等。同时,社会又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网吧,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每个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未满12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三部分:潜伏在我们身边的危险

在校园生活中,有各种潜伏的危险。很多时候,我们没有注意到危险的存在,但如果危险一旦发生,将可能影响我们的一生。

今天孙律师主要讲5种风险的情况。

(一)拐卖、绑架儿童

为什么要拐卖儿童?为什么要绑架儿童?

为了钱,有的是因为自己本来没有小孩,想要小孩养老。

被拐卖的儿童一般去哪了呢?人贩子拐卖儿童主要是将儿童卖到偏远地方,做别人的养子女,卖到工厂矿区里做苦力,有些还会被打残废,放在路边当乞丐,行乞赚钱。

有些同学可能觉得,人贩子拐卖的只是年龄更小的小孩,实际上在拐卖的案件里头,二、三十岁的大人也会成为被拐卖的对象。

绑架就是将小朋友绑起来,关起来,问家长拿钱,之后才能放人,有些犯人担心小朋友会透露自己的信息,可能会撕票,撕票的意思是,不论收不收到钱,都将小孩杀死。

人贩子有几种拐骗的惯技,需要同学们注意:

1.陌生人向你问路,你带不带?

不能带,问路的事情为什么不找大人去帮忙,而是要找一个小孩?在一些拐骗绑架案件中,小朋友带路,在街边一转角就被绑起来带上车。

2.陌生人说顺路将你接送回家,你上不上车?

陌生人的车绝对不能上。

那么同学的爸爸或者有个自称是你亲戚的人说接你回家呢?你上车吗?最好不要上车,你要打电话跟你父母先确认好是不是其他人来接你,父母同意才能上车。而且在路上,还要跟父母保持电话或短信沟通。如果走的路跟过往的路不一样,就要提高警惕,尽快告知你父母,并且记清楚旁边路过的建筑物。

3.陌生人拿饼干给你吃,你吃吗?拿果汁给你喝,你喝吗?

不能喝,因为里头可能放了迷魂药、安眠药,吃了你可能就晕过去了。

4.有人强行将你抓走,怎么办?

大声喊救命,告诉路人这人是人贩子。

需要记得以下这些事:

1.记住家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

2.夜晚之前需回家

3.不贪小便宜,不吃陌生人食物

4.不走人少的路

5.不离家出走

6.不一个人坐滴滴、的士

7.不去网吧、KTV

8.出现危险,往人多的地方去求助

9.打电话报警,要讲清楚地点,附近的建筑

(二)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怎样的?同学们应该已经有初步的概念。一般表现为索要财物、拳打脚踢,摔跤,揪头发,抓耳朵,掰手指,更严重的有拍裸照、动刀子。

我们先讨论一下为什么会存在校园欺凌?原因很复杂,有的同学刚开始只是想用恶作剧的方式,整蛊其他同学,但是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欺负别人的习惯;有的同学是因为模仿游戏、电视电影、手机视频,觉得这样很酷;有的同学是跟同学发生矛盾后,不讲道理,只用拳头,认为暴力可以解决问题;有的同学觉得暴力可以引起别人的重视,由此获得自豪感。

但这些都是扭曲的想法,是错的,使用暴力在文明社会中是低等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几天,我在网上搜索了很多关于校园欺凌的事件,很多成年人说自己在上小学和初中的时候,受过别人的欺负,而且不少人说当时没有及时处理好,导致事件的恶化。

为什么要及时处理呢?校园欺凌,往往是从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看对方是不是可以欺负,好不好欺负,这种试一试的心理,刚开始可能只是讲粗口的语言暴力,可能是推搡行为,可能是扔书包。当发现这个同学没有反抗时,就觉得可以继续实施暴力。有的同学会去反抗,双方打斗起来,但这个时候,对方就找更多的人,拿武器打回去,后果也会相当严重。

受到侵害怎么办?

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

为什么不告诉家长和老师呢?对方恐吓你不能告诉你就真的不敢告诉了吗?被欺负的事情,已经不是你们自己能解决的了。这事情是需要有其他力量介入才能解决。在成年人社会里,发生打斗的事件,也会报警,由警察去处理,校园欺凌跟成年人的打斗事件一样严重的,大人都要找警察去处理了,我们作为小学生也应该找其他力量介入去处理。

被人欺负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可能有那么一些不幸,你爸妈小时候可能也有这种经历。你的爸妈,你的老师都会协助你去解决问题、调整情绪。

遇到欺凌行为,怎么办?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

(三)性侵犯

有部分同龄人或者是比你年纪大的人,可能会侵犯同学们的身体。他们有可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我们身边的人,可能是亲戚,可能是邻居,可能同学。

无论对方怎么哄骗你,都不要给别人触碰这个图上背心、裤衩的地方,不许碰!也不要在别人面前脱衣服、换衣服。不跟陌生人单独相处。

一旦发生这样的事,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这也是重要的事情,得再说两次。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告诉家长,告诉老师,必要时报警!

(四)校园里打闹引发的危险

现在的校园伤害案中,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发生打闹。

校园打闹到底有多危险?

2016年,河南省桐柏县一间小学里,7名同学课间打闹,其中一人撞到桌角,伤到内脏,因为救治不及时,8岁学生死亡。

2017年,江苏省姜堰区的一间小学里,一名学生将同桌的凳子抽掉,导致同学脊椎骨受伤,休学一年,医疗费数万元。

样做好,才能防范风险?

1.不在楼道踢球、追逐打闹

2.不攀爬阳台、窗台

3.下楼梯不拥挤

4.小心使用剪刀、笔等文具

5.不拿教室里的清洁用具打闹

6.不冲撞教室门口、讲台、书桌

7.不从阳台往下扔东西

8.上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使用体育器材

9.乘坐校车时不随意走动,不打闹

(五)毒品的魔抓伸向未成年人

相信学校已经向同学们讲过毒品的危害。吸食毒品后会上瘾,也就是想继续吸食,否则全身难受。当前毒品中危害比较严重的是海洛因和冰毒。人在吸食海洛因后,会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种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当前毒品在国内大肆流通,毒品的魔抓已经伸向未成年人。毒品,是千万不能试的东西,一试毁终身。试了之后,你现在这种优质的生活就全都没了。民警常说:“染毒只要1分钟,戒毒却需几十年。”

今天一共给同学们讲了三个内容,我们回顾一下:

为什么要有法律、纪律?因为有纪律,我们才能安全地成长。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从出生到死亡,我们都在跟法律打交道。

法律在我身边范文5

长期以来,在包括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在内的人员越境问题上,其有关出入境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诸多疑难,理论上是比较模糊的,实践中是比较混乱的,甚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长期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笔者不揣浅陋,在此运用行政法学得有关基本理论,对人员越境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再探讨,乃至重构,以厘清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一 出入境证件的定位重构 对于以护照为代表的出入境证件,在学说上一直具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护照是许可证还是身份证。 认为护照属于身份证的理由是:首先,护照不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论者认为:护照申领不存在行政许可中的“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任何具有我国国籍的合法公民都可以申请护照,而且我们也在逐步实行按需申领。其次,护照一般被定义为“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它与身份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身份证用于国内,护照用于国外。护照的申请前提和身份证也一样,必须是合法的中国公民。至于护照有几条不批准的情形,那只是因为护照影响更大,用途更多,需要严格控制而已。第三,任何人都可以出国,并不是必须有护照才具有出国的资格,申请护照只不过是出国所履行的一个手续。不准一些人出国,那也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了公共安全而加以控制,只要能提供相应的手续或者解除限制条件,一样可以出国,护照只不过是从中可以加以管理的一个有效的手段。第四,如果把护照归为行政许可,将给工作上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有不法目的的人要出境的调查漫长而且烦琐,很容易被不法人员挑毛病,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随着《行政许可法》颁布,公安部六局已将护照等有关证件的审批签发列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5月13日《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明文指出“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护照属于许可证已有定论。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护照兼具有身份证件和出国(境)管理双重职能。护照作为许可证同时又具有身份证明的作用,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首先,在传统上,护照确实起到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的作用,而且目前也仍然具有这方面的作用。但是,说护照仅仅用于在国外证明身份,则是不确切的,因为目前护照作为身份证明在国内也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可。其次,一种证件具有双重属性,在国内外屡见不鲜。例如某些国家的驾驶证,作为准予驾驶车辆的许可证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第三,国家国境制度的严肃性决定了任何公民不可能,也不应该随意出入国境,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按需申领不等于随意出入。法定不准出境制度的存在,更恰恰证明了法律禁止的存在。至于“造成工作上的被动”这一观点,只能说由于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仍然没有理顺,陈旧的、不科学的制度制约了实际工作的开展。 可见,护照作为我国公民出境的许可,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同样道理,外国签证实际上是外国准予我国公民入境的一种许可。把出入境证件定位为许可证,在实际工作中意义重大。 二 边防检查行为的定位重构 边防检查行为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就不甚明确。对此问题,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为 “监督检查说”,该说认为,边防检查行为仅仅是一种常规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是对出入境许可的后续管理措施。也就是说,一旦取得了出入境许可(护照和签证),通过边防检查只是个例行手续,边防检查行为只是保证了上述许可的实施。第二种可称为 “独立许可说”,该观点认为,边防检查机关与签发护照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样,是相对独立的对出入境进行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换言之,边防检查机关在护照上加盖验迄章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审批),是对真正具有出入境资格、符合出入境条件的人员在法律拟制意义上最终合法越境的允许。 我们认为,从我国出入境管理发展的前景来看,第二种观点即“独立许可说”更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从指定对外开放口岸通行”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因此,即使公民取得了合法和完整的出入境许可,不从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不经过边防检查,仍然违反我国法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可见,边防检查机关验讫放行的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对禁止行为的解除。 其次,“独立许可说”在行政许可法上可以找到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 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边防检查站加盖验讫章的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上述规定。 再次,“独立许可说”更符合我国出入境管理和检查现状。《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许可有权监督检查;以及本级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许可有权监督检查。依“监督管理说”,应当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的边防检查站与发放许可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主体同一,或者边防检查机关是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而实际上,两个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互不隶属。 第四,“独立许可说”更好的解释了两机关的关系。发放护照重在保护,重在服务,因此应当集中精力围绕发放护照中对所属居民真实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开展工作,尽量减少骗领等情况出现。而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重点则在“查”、在“阻”,对于形式上和实质上不符合出入境条件的人员,不许可其通过口岸出入境。两机关各司其职,才能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最后,“独立许可说”有利于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出入境管理部门边和防检查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则由公安边防部门侦办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时,可以着重打击非口岸偷渡活动,从而使分工更加明确,效率更加提高。同时,边检机关的“边控”行为也获得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三 出入境许可的公定力重构 依通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Vermutung der Giiltigkeit)即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使具有瑕疵,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被推定作为合法行政行为。 在理论学说上,根据对待重大明显瑕疵的态度,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存在两种学说:即有限公定力和完全公定力,在实践模式上也相应地分为两种。有限公定力说认为: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完全公定力说则认为所有已成立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而这两者的差异关键在于:是否将未成立行政行为归入无效行政行为。完全公定力学说将未成立行政行为置于效力评价体系之外。 事实上,行政行为的真假问题要点在于评价行政行为是否成立,而行政行为的有效或者无效,则是对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瑕疵程度的判定。 两种评价体系之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两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目前,我国行政法上对于采用何种公定力模式尚没有定论。 公定力对于边防工作之所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在于:整个出入境过程是连续的行政许可,前一个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对于后续的行政行为的影响错综复杂。加之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其功能和效果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同。对于授益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并非当事人所愿,而不撤销,则可能国家公益受损。因此必须在两难之中抉择,根据信赖保护等原则,小心谨慎的妥善处理。因此应当根据出入境许可行为的瑕疵情形,对其公定力问题加以研究,并举其要者如下: 首先,假象行政许可行为的没有公定力。也就是说,该情形中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没有成立。在这里,假象行政行为仅是指非行政主体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签证或者验讫章的行为。对于“假象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众说纷纭,但是, 无论是有限公定力说与完全公定力说仍然存在部分共同点即:都认为假象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应当具有公定力;非行政主体所为的貌似行政行为的,是假行政行为。因此。伪造、变造许可证、验讫章的行为,包括其后续的任何环节在内的任何机关和公务人员人均得以认定其为无效。 其次,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难以得到客观认定。一般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社会一般人即可辨识”。“撤销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本身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因素。” 护照或者签证句有瑕疵即可能由于当事人之过错,也可能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但只要其瑕疵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均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但是特定情况下,不得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对于出入境证件而言,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界限不是很清楚,有待于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行政行为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是一样的,视为该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作为行政处罚之一种的“吊销许可”,则是承认作出后、撤销前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因为其在取得许可过程中并没有瑕疵,而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实施 了违法。 最后,应予补正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轻微瑕疵,例如记载错误,可以更正或者解释,不用撤销。 以上各种情形,对于合理构建相关违法责任意义深远。 四 相关违法责任重构 出入境活动事关我国国际性形象和国家安全,故其审查不得不从严,惩处亦自应从厉。可是纵观我国现行有关违法情形法律责任的规定,感觉是缺乏合理体系和科学构架。实际上建立在出境许可、入境许可、边检独立许可三重许可理论上的出入境违法情形及其法律责任应当是清晰的、理顺的、周延的、完备的。 总的来看,人员通过口岸越境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违法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一) 第一、二重许可违法:在申请护照或者签证过程中的违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申领护照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获得许可证件后的不当使用:包括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以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重违法:出入境边防检查许可中的违法。由于边防检查是人员越境在国内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前两种情形经常在最后一道关卡被发现;而且如果由于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前置审批行为具有程度不等的瑕疵,当事人又有意无意持用有瑕疵证件,因此情况复杂的多。 如果能确立了边检独立许可制度,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对象将主要事面向出入境人员,因此,其权限也控制在仅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第三次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进行查处打击为宜。打击重点包括: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闯关”行为;持用他人合法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骗关”行为;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蒙关”行为;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混关”行为。边检机关有条件对于上述违法犯罪不予通关并给与精确打击。而对于查获的前置审批程序中出现的违法犯罪,作为案件线索提供给相应地方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即可,边管机关则主要查办非口岸的真正意义上的 “偷越”违法犯罪。

法律在我身边范文6

中共麦盖提县委员会党校8446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指出,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作者主要从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法治思维 依法办事 执政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及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

1.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意义

1.1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的能力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古人云:“上为之,下效之”。党员干部是党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言行举止更对他人起着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如果没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老百姓势必“上为之,下效之”,以党员为例,不把法律当回事,如此一来,法治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如果自己不能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就不可能很好的去为人民服务,就不能让老百姓服从效仿,更不能很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增瓦。

1.2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决定了其自身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在提高,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而且,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在面对经济飞速发展对新形势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只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经济社会关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才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1.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基础

按照中国发展目标进程,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对于边疆少数民族来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无疑要求边疆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党员干部不乏存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形式主义、口号主义、知法犯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将失信于老百姓,势必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因此我们说,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当前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实践中,尽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党员干部已经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2.1法律意识欠缺

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律观念和价值的约束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欠缺,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被广泛接受,这就必然造成部分党员干部对依法行政有倦怠、敷衍心理。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解决问题。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宪法的过程。而绝不是为了发展,强拆民房、强征土地;为了维稳抓人截访、非法拘禁。

2.2受长期封建专制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维护仍是薄弱环节

公平正义体现了法的基本标准,强调了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通过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充分关照了时代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然而,中国是个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尽管经历上百年的社会改革,但是人治传统依然难以根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尤其如此。正是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是在人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开展的,也就必然导致其过程遇到“权大于法”、重礼轻法、等级特权等人治文化观念的障碍。这种历史性原因、传统型因素的存在,也就造成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想从传统的“我说了算”转变为“法说了算”,从传统的“法律仅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观念”转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信念难度巨大。因此我们说,当前法治社会进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长期封建专制国家历史因素的影响,公平正义仍处于薄弱环节,这也是制约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

2.3法治方式运用上存在问题

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党员干部在从事行为时应该受法治价值、法律规范和法治方法的支配,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其思维为法治思维。目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虽然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过程中,要想应对好当前经济、金融等各个领域的突发问题,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是不足的,而且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还需要党员干部进一步去创新,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社会中比较疑难的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取其利而避其弊;而有的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时,由于法治思维、法律素养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归根结底,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还不能很好的通过法治手段为国家发展、为地域进步添砖加瓦,更何谈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3.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

3.1护宪法法律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更应时刻谨记,宪法法律权威不容践踏,任何不尊重宪法法律的言行都是对国家的价值体系、根本制度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正常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行为,国家也必将通过法治方式予以保障。

3.2时刻谨记“学法、懂法、守法”六字箴言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实质上就是对当前我们国家的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更要时刻谨记“学法、懂法、守法”六字箴言,要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3.3党员干部要说实话、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说实话,做实事,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觉到党的温暖,享受到亲情化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