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我国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

电子合同在我国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

摘要:电子合同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下的新型商事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有其特点。电子合同运用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商事观念和方式,但也引发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使得传统法律规定尤其是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以电子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为出发点,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分类、证据效力、收发时间的确定及收发地点确认的管辖权等法律问题做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电子合同;商事活动;法律效力

电子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预示商事贸易的协作方式也多种多样。目前多数企业越来越倾向以电子合同的方式开展贸易业务,此方式能够快速选择客户,能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因电子合同涉及信息技术、法律、安全等多个专业领域,准入门槛较高,所以纸质合同仍占主导,但采取电子合同方式开展贸易业务必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本文关于电子合同在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产生的一些争议做以下个人探讨。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或称电子商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合同主体,依据电子信息网络媒介,以电子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概念上可以推断,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传递的方式订立,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合同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信息数据、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以明确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具备的特征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签订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在信息网络上运作;表现形式是电子信息,非纸质原件形式;信息记录均储存在信息网络;合同生效方式是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的发送最后地可为生效地;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具有易变动和易消失的缺点,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我国电子合同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一般情形下的规定,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即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开始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时间,又同时在判断合同的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管辖及电子合同证据收集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是商事活动法律事后监督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具有合同主体双方,难达成一致性。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颁布,《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电子文件性资料与纸质文件资料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民商事协作方式更加多样化。

三、电子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协作形式,是法律问题的挑战,更是贸易形式是一个挑战。而作为电子贸易业务合作模式———电子合同的产生,不仅是世界各国合作方式的挑战,更是各国深入探讨法律领域的契机。

(一)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认识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形式多样,但是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却有待查证。现实中有许多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经过PS后形成的电子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电子合同有好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否则企业风险将大大增加。首先,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方式,也应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鉴于信息网络的独特性,在计算机网络上订立电子合同,如一方在合同订立协商过程中,采取强硬手段主张使用管辖权,充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电子合同因不公正性被认定无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并且,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强调,通过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确保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因此,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纸质合同成立的条件在程序和实体上是一样的要求。其次,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在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电子合同才会具备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的电子合同签名,需具备《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方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对电子合同分类

合同的种类是指将各种各样的合同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者相同的特点,进行分类区分归纳。依据一般交易习惯,根据合同反映的合同标的物,可以分为服务、买卖、委托、加工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第一,以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第二,以合同主体是否获取利益,分为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第三,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否交付标的物,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采取某种方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等。依据标准不同,合同分类也不同。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区别在于成立的媒介不同。电子合同基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可分以下几种类型。1.按合同订立的方式分类:在信息网络上,使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使用电子邮件式订立的合同。2.按合同标的物属性分类:主要有软件委托授权合同、网络技术服务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3.按电子合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分类:B-B合同,即企业之间设立、变更、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合同;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设立、变更、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设立、变更、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合同。

(三)电子合同证据使用效力

由于电子证据所依据的电子信息技术系统容易受到破坏、篡改且不易被发现,电子合同证据本身容易被修改且留痕不易发现,对这种电子合同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明显具有特别的难度。电子合同的证据能否被采纳许可,主要标准是看电子合同的证据同待证事实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首先,电子合同证据在取得的过程中,其产生或取得权益等程序环节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电子合同证据证明力大小,重点是确认电子合同证据在实质上的可靠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电子合同证据方面,我国对电子证据调取、审查运用等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其他司法解释中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第30条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此《规定》首次就电子合同数据等方面特殊证据种类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作出系统的规范,电子合同证据有了标准性的依据。

(四)电子合同收发时间的确认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或生效的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日常交易习惯中,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这一点和纸质合同特征具有相同特性),一般是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认定电子合同的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设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以及电子合同的实际发生情况,认定电子合同的发送和接收的时间的交易习惯如下:1.发送时间的确认。在合同主体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内容的电子信息进入某个传送人不可控制的信息系统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在多个信息内容发送的情况下,电子信息先后进入多个信息系统,则合同内容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为准,即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后,其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2.接收时间的确认。电子合同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计算机网络技术接收系统,即电子合同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接收的时间。

(五)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认

在电子合同交易过程中,收件人接收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的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而判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密切涉及合同交易发生纠纷后,是确定何地、何级法院管辖以及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订立的邀约或承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依据收到电子数据的地点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充分考虑到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电子合同独特性问题。《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保证了收件人与确定的收件地点所在地具有某种合理联系,是依据电子商事交易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独特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信息技术传送的全网络化,电子合同将会逐步普遍化,而法律问题也将随实践的深入建立健全。电子合同具有优于纸质合同效率、便捷的特点,但是也有不便储存、易修改的劣势,因此,规范电子合同设立、变更、解除,需要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才能确保电子合同法律规范具有合理及可实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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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玲.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01):121-122.

[4]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第2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马平福 单位:河南能源化工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