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范例6篇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范文1

一、消除学生的偏见与成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是由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互动的环节构成的。

哲学方法论告诉我们,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前者固然非常重要,但后者是关键,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学生的学习态度及努力程度对教学效果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当学生对学习对象产生较大的兴趣时,才会激发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的、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就国际法课程来说,教师在正式开始教学内容之前应当帮助学生摆脱对国际法的偏见与成见,激发对国际法的兴趣。教师首先要让学生知道国际法并非像他们想象得那么抽象、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反,它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密切和重要的影响,而且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影响将愈加紧密。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法学会(ASIL)的作法。为了让人们更加了解和熟悉国际法,美国国际法学会在其诞生一百周年之时曾专门出版过一个名为InternationalLaw:100WaysItShapeOurlives的宣传册。在这一宣传册中,国际法学会详细列举了国际法对人们日常生活的100个方面的影响,以此来表明国际法与普通人的距离并不遥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旅行、休闲,还是健康、公共卫生,或是贸易、环境等方面,国际法的影响已经广泛和深入地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体系和内容对于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让学生熟悉国际法的基本框架,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并将国际法运用于实际,学会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当然,教师也应考虑到同处一个教室的学生存在着不同层次和需要。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由于日后很少有机会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和研究,因此主要的教学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其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国际法学范文2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学教育 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私法学是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推动,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因此,我国越来越需要更多地了解并运用国际法的人才,也凸显了国际私法教学的重要性。然而,国际私法的教学活动若要收到好的效果,首先就应该准确把握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特点,才能有的放矢。

1 国际私法的学科特点

每一法学学科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国际私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美国著名学者普若瑟(William L. Prosser)生动形象地概括了国际私法的特点,即冲突法领域就是一块阴霾的沼泽地,这里充满了摇颤的泥潭。一些博学而又古怪的教授流连其间,他们用晦涩的、令人费解的专业术语,对神秘的事物创设理论。而普通的法官或者律师卷入这个领域就会迷失。

尤其,国际私法学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其是移植外国的法律学科,理论具有特殊性。早期的国际私法产生于意大利半岛,近代国际私法主要发展于德国、法国,现代国际私法主要兴于美国。此外,国际私法是综合性学科,包容性强,涵盖范围广。涉及到民法学、法理学、民商事程序法学等内容。最后,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有的问题几乎都没有定论。

2 国际私法教学中现存问题

首先,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际私法的教学职能是什么?是职业能力的培养还是理论研究的培养。这个问题也是整个法学教学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因为课堂教学的学时是有限的,所以在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在理论与实践方面有所侧重。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允许在校学生报考,因此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律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么这种受司法考试影响的大学法律教育可以真正让学生理解法律是被质疑的。因为应试化的教育是一种真理性的教育,而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价值关涉性的研究。

再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教育也在面临着改革。但是在具体教学改革中,又容易产生注重了实务教学,而不注意法律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如何恰当把握理论和实务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毕竟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属于判例法系。现如今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最后,虽然国际私法学是舶来品,但是在教学中,还应实现国际私法的本土化,那么如何在教学中如何实现这种本土化,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3 完善国际私法教学方法

基于多年的法学教育工作的经历,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在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尤其国际私法是法律适用法,不是一般的实体法、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法,是一种特殊结构的法律规范。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引导学生在思考涉外民事的有关问题时,采用法律适用的法律思维范式。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曾经在评论法国的法学教育时曾这样说道:“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①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在转变,教学内容日益注重实际,越来越细致和关心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判例教学的方法的适用就是这一内容的生动体现。案例分析是为了使学生观察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怎样确定法律的适用才能够最好地衡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最终实现个案的正义,这可以激发学生去积极思考法律实效以及法律实现的问题。正如英国著名法官科克所说,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②因此,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以案例讲解取代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是不可取的。

理论联系实际还表现在对中国实践经验的研究和调查。这样使得学生对社会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思考,一方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训练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但是对实际问题的探讨需要教师的引导。在学生整个法律体系还未构建,或者是缺乏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情况下,老师的引导是非常关键。

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能够“举一反三”,使学生熟悉法律术语,熟悉支撑这一法律的基本理论和这部法律所力图解决的具体问题,能够熟练进行法律推理和思考,进而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颁布的法律。③在教学中,教师还应当注意展现国际法学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和民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外在的逻辑关系。例如,在讲授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时候,就应该首先引导学生结合物权的特点、物权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就可以推断出在发生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准据法,实现实体正义和冲突正义。学生熟悉了这种分析和逻辑推导的方式后,可以让学生自己来分析合同、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这样,学生对于法律规定就很容易理解、记忆,在具体的案例中也学会了分析方法。

目前,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没有热情,这并不代表理论学习无用,恰恰说明现在的法学理论课程应该进一步改革。在关注中国一些现实法律问题时,不能一味随着市场的一时波动而过分削弱法学本科的法律理论的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具备比较系统和一定的理论训练,这区别于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还担负着为法学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输送人才的作用;并且本科毕业生除了一小部分进入律师行业外,部分是进入到政府机关、公司企业。

总之,现在的法学教育在使学生形成正义观念的同时,更要注重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与严格程序的信仰,而这一切都需要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本文为2011年包头师范学院教改项目(BSYJW2011 -16)应用型法学人才教育就业的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42.

国际法学范文3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方法论

“国际法学”,又称“国际公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对国际关系、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国际法与其部门法一样,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用性。但是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是,国际法不像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部门法那样,与普通大众生活十分贴切,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与共鸣,教授国际法应当采取正确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使广大学生对国际法有积极地学习态度及正确的理解,并产生学习的动力。笔者通过下面几个方面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课程入门:实例引导,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大学四年过程中需要学习40余门课程,而这些课程相互之间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独立性,如何能让学生再已经学习了众多部门法后再学国际法能够耳目一新,能够产生兴趣,这显得尤为重要。很多教育学者强调中小学教育采取“兴趣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大学课程,“兴趣教学,,仍然很关键。随着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年龄越来越小,很多大学生对于乏味的课程往往有抵触情绪,能够主动学习的学生比较少。wWw.133229.coM因此,对于新学期的第一门国际法课程对于教学者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学生对于国际法课程的第一印象,如果我们开篇就大讲特讲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特点、基本原则、历史及渊源等总论的内容,对于没有接触过国际法的学生而言,显然毫无兴趣而言,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动力大大降低,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期望值也会因为第一节课就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对于理论性很深且又晦涩难懂的国际法而言,在第一课应当向学生重点突出它的实用性,要使学生知道国际法与民法、刑法、婚姻法等课程一样,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样能够帮助我们解决众多的实际问题。如此,我们首先不要讲那些难懂的总论内容,要通过形象的事例或实例来讲解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比如,我们可以讲述中日近期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撞船事件的始末,由于青年学生往往对涉及国家的重大外交事件都是极其关心的,通过这个实例我们要让学生知道,正确评价这一事件以及我国如何正确处理相关事件都需要很多国际法的理论知识,比如这一事件中就蕴含着国家管辖权、领土、法律的域内效力、外交关系等众多国际法内容。对于国际法的基本知识,要通过案例、实例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适时归纳总结,避免平铺直叙,枯燥乏味的教学。

二、课程安排:王泽鉴式,“例理问辅”的内容体系

台湾著名教授王泽鉴先生是极力倡导法学“实例教学”的法学家,虽然国内有学者认为不适合在本科教学阶段采用王泽鉴式的教学模式,认为这种模式太难,仅适合于研究生教学阶段。但笔者认为,我国国内法学教育由于承袭太多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过于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实例教学元素虽然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仍然远远不足。对于国际法教学,应当大大增加实例教学的成分,同时与理论知识的讲解相结合,使学生产生学习的兴趣,通过实例教学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具体来说,可以采用“例理问辅”的模式把一般的各节国际法课程的内容分配做如下安排:

(一)实例引入

不仅是第一节课,其实国际法的大部分理论内容都可以通过分析大量的实例(包括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因此在讲课过程中,尽量采取以“实例引入”的方式开始讲述。比如,在讲述庇护、引渡、难民时,完全可以从赖昌星的案例引入,在讲述此案的过程中,逐步将涉及到的庇护、引渡、难民等国际法理论一一讲明,对于赖昌星等尚未解决的实例,可以对学生提出相关问题,让其进行分析。

(二)讲授理论

在用实例引入后,逐步总结归纳出相关的国际法理论,在讲述理论的时候,深入浅出,并进行适当的知识扩展,注意介绍相关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使学生对此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三)问题解决

学生了解相关实例,并学习理论知识后,可以组织学生对实例所提出来的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分析,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归纳出相关国际法依据。

(四)辅助教学

对于课堂上尚未解决或没有充分讨论清楚地问题,可以向学生布置课后需要扩展阅读的书面、文献和相关的国际条约等,增加学生的课外阅读量。

三、学习技巧:四读一写,综合能力的稳步提高

许多学生对于如何学好国际法显得有些茫然,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有必要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国内某学者总结的“四读一写”方法,笔者认为十分科学,即“熟读国际法教材和国际法规范;阅读国际法典型案例和实例;泛读国际关系学说和历史著述;熟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信息,如电视、报刊、网络和讲座等;写作国际法论文、案例分析和国际关系个人观点的论文或随笔。”当然,要使学生真正做到“四读一写”的程度,需要不断通过培养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产生学习的动力,进而通过“四读一写”的方法达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国际法学范文4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学科,设置

众所周知,目前,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与课程设置等问题在法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我们拟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行的进一步探讨。

按照教育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材编写、课程设置都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安排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些问题。由此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尚有不完善之处。

科学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量一门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以及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①并且,从教学实务和科研的角度来看,将二者分立也是适当的。

一 从概念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

国际经济法可以解读为: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②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这种观点我们可称之为“大国际经济法”说。

支持后一种解读法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③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我们可称之为“小国际经济法”说。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而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目前,国内学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商法的定义是,“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因此,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对象。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显然,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属于私法的范畴。④

二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有着不同的轨迹

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时间,目前,法学界仍有不同看法。但其中很有影响的一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新兴部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的。⑤这些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代,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我们认为,如果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的经济法”这一解读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了快速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时期。特别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在世贸组织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一揽子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壁垒、原产地规则等等。⑥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要早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商人跨国交易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即有体现。⑦中世纪欧洲形成的“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处于萌芽期的“国际商法”。这时的“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它不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这些“法律”也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解释和运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统一实体法逐渐增多。如关于海运提单的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关于航空运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通过,1933年生效)、关于票据的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的《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等等。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现了由非政府组织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了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强,经济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建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规则。许多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都积极进行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编纂工作,国际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出现。例如: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通过)、《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3年通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7年通过)、《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通过)、《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通过)等等。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轨迹,因此,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

三 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从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畴

虽然可能还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我国在法律部门分类和体例方法上基本上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在逻辑上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划分。[2]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的方法,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承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定基本上都是有关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活动的国际公约,从其法律性质上说,应当划分到公法的范畴。这些协定的强制性特征非常明显。例如,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2条第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的各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定》的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方应当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国际商法所包含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虽然也有部分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内容,⑧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通常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⑨也可以通过协议部分或全部排除其适用,⑩其性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比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显然应当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按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

四 从二者的调整范围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亦有必要分别进行设置

由于我国的法学界受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分类标准的影响,在法学教材编写方面,学者们通常也是按照这一法律分类标准进行编写。但是,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种国际经济法教材的内容看,其涵盖范围通常极其广泛,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划分。例如,许多权威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贸易欺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设备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这些内容显然既包含公法的内容,也包含私法的内容,因此,根本无法判断国际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范畴。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1989年在其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显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3]1998年,杰克逊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对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管理的国内法和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机构法)。前者主要研究私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他管理性法律)。[4]杰克逊教授的这一主张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且,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就是将二者分开进行教学的。[5]我们认为,不论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方法,还是按照杰克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模式,将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分为两部分是必要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商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五 从教学安排的角度看:分别开设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学科是适当的

过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相对简单,内容不是很多,将二者放在一起学习、研究也未尝不可。但是,随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日益庞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都已分别构成了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如果依然还将二者混为一体,就会导致出现很多问题。国际经济法教材变得越来越厚即是其中一例。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的教材有体系越来越庞杂、章节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分散的趋势。例如,目前最有影响的三本国际经济法的教材其章节分别达到了25章、29章和39章。而过去,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章节一般也就是10到15章左右。

将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的资料合理、恰当地安排在一本教材内,对于编著者来说,是一项要求极高、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目前,各种版本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市面上流行,其涵盖的内容、章节的安排差异很大。讲授、掌握如此之多的内容对教师、学生来说,要求就更高了。目前,在一学期内,一门核心课的课时通常是72课时(18周×4课时/周)。除去节假日、运动会、准备考试等情况占用的课时,有效课时通常不足70课时。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如果要求教师讲授20多章的内容,显然是极其困难的。更何况,这些内容的法律性质、侧重点各不相同,即便教师能匆匆忙忙地讲授完这么多的内容,其教学效果也可想而知。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学生来说,要在一门课程中,掌握如此之多的内容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如果把这门课安排在两个学期讲授,又会出现课程讲授时间太长、学生考试复习困难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从教学安排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学者编写出体系紧凑的教材,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更好的选择是,把目前国内国际经济法教材所包含的内容按照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划分成两部分: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内容)和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私法内容)。这样的学科和课程设置更符合现实教学的需要。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的、历史的或是逻辑的角度看,还是从开展学术研究和发展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角度看,“大国际经济法”说的时代应当成为过去,将国际商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时代已经到来。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合二为一,导致了体系庞杂、逻辑混乱和科研教学的诸多不便,而将二者分立,则易于理清规则体系,也有利于科研的深入和教学的安排。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和我国已经“入世”的大背景下,二者的分立显得尤其重要。这正如“大国际私法”当初被认为当然地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这毕竟已成为过去的一页。

注释:

①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立。例如,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 例如,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修订主持人:余劲松,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7页;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沈四宝:《国际经济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王传丽:《国际经济法》(21世纪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③ 例如,参见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④不可否认,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某些法律规范具有公法的性质,但这不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方面,不影响其私法性,详见下文。

⑤例如,参见王铁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39-40页;吴志攀、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余先予:《国际经济法教程》(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⑥详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

⑦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⑧这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或协定方面表现尤其明显。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8条实际上是一条国际私法规范,即实际履行的救济按照法院地法来判决。该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12条就规定了这样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例如,1976年在第31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这套规则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⑩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如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当然,这类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排除适用的。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1.

[2]范健,邵建东。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律编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

[3] John.H.Jackson.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Relations[M].Cambridge:MIT Press,1989.21.

国际法学范文5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演变和发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创造出了一整套能够有力支持市场经济、工业文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而这些内容是很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时,往往因为缺乏文化背景而对相关规则不能透彻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国际经贸实践。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2.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渗透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鲜明的国际性和任意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贯穿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跨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而言,就必须将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核心目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须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过各种教学法的综合应用,提高学生对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案例、问答、角色扮演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在与实际相似的情景中逐渐体会、认知和运用跨文化交流能力,从而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国际法学范文6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 经济 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 法律 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 自然 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 理学 、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 文献 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图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图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图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图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 总结 ,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 法律 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 考试 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 论文 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 历史 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 教育 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参考 文献 :

上一篇人生加减法

下一篇变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