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论文范例6篇

社会经济论文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1

(一)社会利益说的发展进程社会利益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哲学理念上的深入思考,伴之社会学等学科的影响而逐渐被提出并认知和重视的概念范畴,大致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此时“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认为社会利益是干预者的人为建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已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为自己谋取私利,强调将争议立基于非建构性之上———个人利益之上。同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家也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种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利益,并认为不存在社会利益概念的观点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利益一元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时期,也是社会逐渐被承认和重视的时期。20世纪初期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给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警示:单靠“市场之手”的单纯运作是不能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此时,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主义”异军突起,认为只有市场与政府干预双管齐下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进入20世纪后,“利益三元论”说成为主流。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20世纪中期,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分类,尤其突出的是集体利益说。

(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乃至人文学科领域一直津津乐道的学术论题。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也做了相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明显看出在两部法律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作为并列的概念出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法律逻辑前提是不同的。又如国家的国防建设不仅是对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军事利益的保障,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但在利益诉求方面是相互重合、交织的。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法学学科角度来分析,民事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对个人利益秩序的尊重与保护,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式;行政法作为公法而言,的却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目的,但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权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利益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比如社会大众极为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看似受众的群体是特定的消费者个人,实则对于整个消费群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在是所谓的绝对分离或者绝对包含,而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经济法的利益分配

如果说定性问题是从概念、性质上对某一问题进行论证,那么定量问题就是依据经济学乃至数学原理对抽象、不确定的社会利益进行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一)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理学分析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单一调整对象的观点实则是把经济法推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从理论上讲,经济法属于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这就决定它一方面要尊重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个人利益。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言:“基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品性和制度功能的公私兼顾融合,就使得经济法调整的法益不仅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私益,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及其团体的社会化利益,以及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在经济法上应当对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需求予以综合考虑,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均衡与协调的手段,市场中的规则才能趋于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的理论探讨中,还需要阐明的问题是在经济法领域社会利益能否成为利益调整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在法学领域中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准则和尺度,如果将社会利益作为利益冲突的评价标准,势必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比如就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环境持续发展而言,即涉及到社会利益,也涉及到个体利益,到底是以社会利益优先发展经济,还是以社会利益优先保护环境,又或是以个体利益优先保障就业。如何选择的标准不能单纯建立在何种利益优先的基础上,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作为予以判断的综合标准。

(二)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经济学分析对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不仅包括合法的法律界定,还包括合理的经济界定,可以说这是文本上的静态界定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动态界定相结合的系统化论证过程。首先,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是在利益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可能发生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社会利益的不同目标之间,比如城市规划与文物迁移工作,在促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具有历史研究意义的文物纪念品。因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实际上是在一定的衡量基准上对冲突利益进行比较、排序、选择。其次,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是与经济高度相关的利益形态,但是并不能将经济利益形态以外的利益形态排除在外。这需要我们考量的是用什么计量基准来代表和映射社会利益。在福利经济学上常用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对此可以做一个近似的替代,尽管社会福利函数被批评过于侧重总量的计算而忽视利益在个体之间的分配,但现代计量模型的构建已经对社会福利的计算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加大了诸如公平、平等这类目标决策值的权重。再者,公共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对于利益的分配、协调与平衡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国外更多的采取的是复杂的测量、评估体系来进行项目决策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国内的公共管理决策相对片面、简单,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过于看重项目所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于环境的影响、文化古迹的损害等没有进行相应的量化测度纳入决策的分析之中,导致决策缺乏合理性甚至带来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损害。对于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管理决策,可通过建立多标准决策分析模型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冲突利益的抉择也可以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来判断哪种选择更能增进社会的福利,以使我们的公共决策建立在科学的量化的基础上,避免以公私之分作为判断依据的任意、武断。

(三)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制分析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纵观我国的宏观调控局面不难发现: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大,以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最能说明问题;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趋高不降的全国房价更是让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暴露无疑;国家政府财政收入连年高额增加,但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政府财政收入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运作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也越来越多的暴漏出来,往往由大型企业垄断了政府的采购项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难发现,政府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制定和实行某些公共政策,加之法律体制上得不健全,产生了一系列的利益博弈行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唯一的保护对象,同时经济法也将个人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经济法要保障社会秩序,就应该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合理、适当的倾斜性政策,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重要内容。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经济法视野中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

社会利益既然在定性、定量问题都可以在理论层次与方法论层次找到论证渊源,那么就应当存在实现该利益的制度———公益诉讼。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实质上就是达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方法和程序的法律界定。由于社会利益性质及内容的界定往往涉及众多的价值判断和衡量标准,因而其实质内涵的判定和界定结果的公平总是存在众多的纷争,需要更多依赖程序公平的保证。在与社会利益界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产业与公用事业管制法》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对于社会利益界定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几乎空白。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往往缺乏详细的指引。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设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令人堪忧,但随着社会大众法治观念的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关注,而且引起了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重新认识。在河南、福建等省份出现多起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公诉,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案件,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曾经轰动全国的“王海打假”一案从某种意义上强化了消费者群体对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从某种程度上也间接遏止了经营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提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可以作为实现社会利益的程序救济机制,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有着长久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系统化理论体系。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并非没有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与土壤,只是在程序机制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比如诉讼代表人的选择,到底是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提起公诉,还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体原告,或是代表“社会良心”的社会团体;费用的负担更是难题,往往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都是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进行的权利反驳与利益维护,诉讼中的相关费用更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这恰好是打击公众诉讼积极性的原因所在。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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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满意度”的评估方法可采取网上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测评微观主体的满意度。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设立“十一5E"规划评估专栏,请网友通过网络评分、留言和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还应考虑到困难群体很难接触网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全国选择多个省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在东、中、西、东北地区各选择两个或以上省份),或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设想,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选择一定数目的县、市,围绕公共服务的普及情况、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就业状况等,对区域内企业、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微观主体对规划的了解情况和规划实施对他们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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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社会学下的企业家行为

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结构洞理论和强弱关系理论是指导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故先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嵌入性理论。嵌入性(embeddedness)是新经济社会学科的标志性概念,Granovetter在1985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表了《经济行为和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从嵌入的角度对主流经济学及社会学研究经济行动的“社会化不足”及“过度社会化”提出了批评,指出只有嵌入于社会结构、人际网络之中的信息和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活动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乐意接受的。在随后的研究中,Granovetter提出嵌入性分为两类,即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所谓关系性嵌入是指单个行动者的经济行为嵌入于他与他人互动所形成的关系网络之中的,与此同时,行动者所在的网络又是与其它社会网络相联系的,并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网络结构。因此,行动者所在的网络嵌入其构成的社会网络即结构性嵌入。

结构洞理论。在信息和资源的流动过程中,关系网络存在一些特殊结点,它处于重要结点的位置,比其它结点在竞争中拥有更多优势,能够在网络中有更多享用信息和资源的机会,而其它网络成员往往通过它才能享受这些信息和资源,Burt把这种占据其他未联结结点之间的结构位置称为“结构洞”。Burt的“结构洞”(structuralholes)理论指出,在社会网络中存在两种形态,其中一种是处于网络中的个体(个人或组织)与其他任一个体都存在着联系;另一种形态更为常见,即网络中的个体仅与部分个体存在直接联系,而与其他个体都不存在直接联系。这样,在第二种形态中,整个网络中就出现了某些个体与另外一些个体联系断裂的现象,就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一样,故称为“结构洞”。如果个体占据了网络中的结构空洞,即联系着相互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的两个个体,那么该个体就获得了这种状态赋予他的信息和控制资源的优势。因为他占有较多的结构洞,能够成为连接不同网络结构的中间人,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机会以及控制资源能力。

强弱关系。在关系研究中,按照关系的联结强度,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强关系与弱关系。强关系指主体间情感密切的联系或是频繁互动所形成联系,如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熟悉的朋友之间。弱关系是指以较少的交往频次、较弱的情感和较少的责任等为特征的关系。Granovetter在“弱关系地力量”一文中,指出弱关系在传递资源过程中更具重要性,这是由于强关系之间彼此很了解,其知识结构、经验、背景等相似之处颇多,因此相互交往并不能带来进一步的新资源与信息,所增加的资源与信息大部分都是冗余的,而如果在弱关系之间搭起某种形式的桥梁,就可以传递多种多样的资源。在新经济学视角下,由于其嵌入性,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影响实际上是以企业家为中心构成的社会网络对集群发展产生的影响。由于企业家在网络中处于“结构洞”的位置,企业可以获得对关键资源的拥有或控制,且利用企业家不同的“弱关系”,企业可以获得多样化的信息或知识资源。这些资源的获取,有助于企业的团队成员从原有企业中独立出来,成立与原有企业业务相同或密切相关的新企业。因此,集群环境下的企业家行为,具有网络化、衍生化特征。

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网络效应与衍生效应

集群型企业家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对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其作用不仅表现在他们自身的经济绩效上,更重要的是对集群内其他主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第一,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网络效应。产业集群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企业“扎堆”而成,而是通过企业家网络相互交融形成的有机系统。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网络效应指集群型企业家的创新行为通过企业家的强关系或弱关系网络扩散,形成集群的竞争优势,并推动集群不断发展。对于新创企业而言,企业的成长更多地依赖于企业家的个人网络。由于地理上接近,集群型企业家们具有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彼此相互信任,在企业间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家之间的口头许诺或其他非契约的关系,常常代替市场中的交易方式或契约关系,这样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创新的风险性随着企业家个人网络的拓展而降低,这种基于血缘、地缘的“强联系”为主的企业家个人网络就是Grannovetter提出的关系型嵌入,企业家构成以小范围、强联系为主的社会网络。随着产业集群的发展,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程度加强,集群型企业家往往通过革新的方式,利用“结构洞”使两个或更多没有联系的子网络建立联系,发挥桥梁功能,此时,企业家网络嵌入更大的产业网络,创新效应的扩散主要是通过大范围、弱联系为主的企业家网络。产业集群发展到成熟阶段,竞争强化,企业不断兼并与淘汰,某个产业集群往往集中4-5家实力强大的企业,集群品牌基本形成,集群的发展需要集群企业家更大范围内的创新,集群型企业家会与集群外知名企业联盟,利用后者的声誉、营销渠道和自身的成本优势、领导地位,共同培育新的全国甚至国际品牌,增强集群品牌效应。在这个阶段,企业家的社会网络以大范围、强联系为主(此时的强联系与集群发展初期的基于血缘、地缘的特征不同,更多的是建立在频繁的业务联系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上)。

第二,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衍生效应。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衍生效应指先前在母公司工作的员工,利用其技术优势或销售网络,出来创办新公司,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或价值链互补的业务,产生衍生企业,形成产业在空间地理区位上的集聚。李永刚把企业的衍生分为裂变衍生、孵化衍生、分蘖衍生。裂变衍生是企业管理者或经营技术骨干从现企业辞职脱逸出来,利用所拥有的人脉网络、信息知识和管理才能独立创办与原企业相同或相关的企业。孵化衍生是有目的的衍生出与母体企业保持生产环节配套、技术上互补、市场空间交叉、利益上兼容或归属的企业。分蘖衍生多发生于多个成员共同创办的企业,随着共同创业者经验的丰富、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经营理念与目标的不同,成员商议从原企业分出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它是一种寻求新的企业制度安排以包容和适应多个企业家共同成长的一种制度创新。新企业无论是通过裂变、孵化还是分蘖衍生,前提都是潜在企业家的存在,而这些企业的衍生恰恰是潜在企业家向现实企业家的衍生过程。潜在企业家的创业行为来源于他的创业动机,而创业动机又取决于创业意识、资源获取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创业意识一方面表现在对创业的敏感性和对风险的态度,潜在企业家周围的成功创业者越多,越容易形成企业家主导的文化氛围,越能增加潜在企业家的创业意识,勇于承担风险的潜在企业家更具有创业的冲动和激情;另一方面表现在创业带来的心理满足程度,潜在企业家除了关注自己的物质收入之外,还关注创办企业带来的权力、自主、成就和被尊重等方面的社会效用。资源获取能力直接关系到潜在企业家能否将创业意识转变为实际的创业活动。集群内蕴藏着丰富的市场机会和信息,集群内高度专业化的关联企业和机构可以高效和低费用向其提供人才、技术、资金、设备、部件、经营诀窍等必要的投入资源,潜在企业家利用其“结构洞”优势,获取网络内各种资源、整合信息来成立新的企业。

此外,除了集群企业自身的衍生,集群型企业家有着强烈的示范效应。产业集群的产业环境容易产生合作和相互信任,集群内的经营者容易获得企业分散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创新知识,尤其是隐性知识。在这样的创新环境中,经营者在较低风险、较明确的发展路径以及较高的预期收益等激励下,成为创新企业家的模仿者和追随者,在一个小范围内形成了一种“企业家呼唤企业家”的外部性,造成局部地区的企业家群体的涌现。正是在集群环境下,由原企业产生的示范效应和网络效应而引发企业的衍生和更多企业家的产生。

结论与建议

在创新成为主流的时代,产业集群的发展需要依靠集群型企业家。忽视企业家的创业与效仿以及知识信息的作用,就不能准确地把握企业集群所创造的地区竞争优势(李新春)。在集群发展过程中,企业家作为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通过其创新行为的示范效应、网络效应、衍生效应推动集群的演进,但要注意的是,企业家行为除了带来正的效应之外,也会带来负面效应。集群型企业家行为趋同使集群内的创新行为减少,引发集群企业的竞争同质性。集群企业的竞争同质性包括产业定位的同质性、生产产品的同质性、经营方式的同质性等。由于集群内部企业家行为的“效仿性”、基于“裂变”的新企业产生方式及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同构,尤其是传统的产业集群,技术与科技含量较低,进入壁垒不高,产品结构单一,导致企业之间的过渡竞争,甚至影响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集群环境下,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给企业家创新带来宽松的政策环境,并且完善人才培育机制,为集群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营造良好集群环境。在市场机制为导向的前提下,政府应对集群实施积极的引导和调控,并为集群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条件。(1)政府可以通过产业倾斜、税收和信贷优惠、技术扶持等政策,吸引集群内外企业家进行创业;(2)政府可以通过创建技术创新平台和区域服务体系,促进集群系统内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咨询机构等的有机结合,增强集群对外部技术的吸收能力;(3)政府可以大力加强与集群配套的交通、信息、教育、文化、科技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吸引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企业家交流与协作的文化环境与制度环境。此外,政府应该为集群内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法制环境的同时,也应当制定有效措施和机制,为集群内各主体间合作提供良好平台,完善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提升企业家素质。传统的集群企业延续了“家长式”和“经验式”的管理方式,这种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合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必须要通过提升企业家素质来提升集群整体的竞争力。(1)建立企业家培训制度。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与专业培训机构或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开发企业家培训课程,构建企业家交流和学习平台,建立企业家学习机制,提升企业家战略管理能力;(2)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职业经理人的引入有益于企业家接受现代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政府要规范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使企业抛弃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二位一体的陈旧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素质,推动产业集群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4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这一论断正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应以此为核心,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体制和机制。第一,以市场—政府关系优化为主线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种优化不是向计划经济体制回归,也不是对市场自由主义逼近,而是依据经济实践对政府—市场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1]。政府—市场关系优化的核心是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使其在经济活动中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政府的简政放权,以及对土地、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市场的持续放活,激发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活力。同时,政府也要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着手解决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等问题。第二,健全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一是强化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经济核心的共识,市场决定价格,将形成激励相容的社会运行机制,通过引导行为主体的理性决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得每一个人为了获得幸福,需要很好地为市场工作获得报酬,通过使别人幸福而使自己幸福;二是拓宽市场形成价格的领域,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让市场决定水、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使资源环境成本反映到企业成本中去,让市场决定利率、汇率,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使用金融资源,推动电力、交通、电信等垄断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三是明确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全面推进政府转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是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且政府带有管制型政府的特征。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下,政府应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一是简政放权,以“负面清单”管理为重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突破;二是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社会满意度为导向的干部政绩考核、选拔机制,促进地方政府由竞争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三是明确政府职能,“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二、遵循竞争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经济与生俱有的机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社会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相互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2]可见,市场竞争是各个经济主体为争夺有利的生产和交换条件,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或经济关系。在商品经济中,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相互独立,其经济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排他性资源的使用、收益的占有上,以及在商品销售市场的分割上,彼此之间是竞争关系。竞争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强制性的特点,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竞争为实现微观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竞争能保证最有效率的企业使用有限资源的优先权,能够保证最有效率的企业供给社会所需要的产品,能够将低效率、低水平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30多年的改革之取得巨大成就的经验之一,就是在全社会建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垄断领域竞争机制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市场主体不平等、过度竞争、不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如果说前30多年改革的任务是让市场配置资源的空间得以确立,那么未来30多年的改革则是如何使市场秩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见,未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第一,完善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谁有权力制定市场竞争活动的制度与规则。通过制度设计,一方面使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真正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使不具备市场责任能力的主体尽快退出;另一方面,使非公有制和公有制经济具备进入市场的平等性资格,“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解决长期以来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弹簧门”问题。第二,完善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强化价格决定机制,使得价格决定真正体现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真实地反映供求矛盾运动。合理的交易秩序要求进入市场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统一的法则公平交易,进而使竞争具有平等和充分性。因此,最核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实施公平统一的交易法则,废除不平等的规定。第三,健全市场竞争的法制秩序。一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法治精神的宣贯、法制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的理念;二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第四,完善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道德秩序上必须恪守并弘扬诚信。针对当前中国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问题,一方面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构建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对市场竞争的精神支持;另一方面,健全诚信体系,加大失信的机会成本,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

三、遵循资本有机构成变动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新驱动机制

资本有机构成指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并反映其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资本技术构成是指每个工人所配备的资本数量,资本价值构成指由价值表示的不变资本投入量与可变资本投入量的比例。资本价值构成的提高往往和资本技术构成有重要的关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谈到的:“资本技术构成的这一变化,即生产资料的量比推动它的劳动力的量相对增长,又反映在资本的价值构成上,即资本价值的不变组成部分靠减少它的可变组成部分而增加。”[3]马克思认为,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科技进步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劳动力支配的生产资料不断提高,某种程度上资本对劳动力实现了替代。资本有机构成规律实质上是反映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适用。资本有机构成上升的规律要求我们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充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注重协同创新,即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协同,实现科学家和企业家的协同,科学家的知识创新瞄准前沿技术,企业家的技术创新瞄准市场需求,两者的协同既可以有能力抢占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又可以使研发的新技术具有商业化和产业化价值[4]。第一,发展创新型经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所谓创新型经济是指创新产业为标志的经济。该种经济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以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着力点,实现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互动结合,以及知识创新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的紧密合作,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经济增长的红利更多地将依靠创新来实现,因此,创新性经济将成为未来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基于此,应在以下方面实现转型:一是增长方式由有形要素驱动增长向创新驱动增长转型;二是产业结构由传统产业向创新产业转型;三是企业结构由单纯生产型企业向科技企业转型;四是企业技术进步由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型。第二,建立健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三位一体的创新体系。打破当前知识创新转化难、技术创新产业化难的双重困境,将知识创新延伸到技术创新,搭建科研院所、企业家沟通合作桥梁,通过企业家参与,实现技术创新成果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和产业链条的延伸,使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理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的职能分工,政府是服务者,是创新性的引导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则是创新的主体。政府在创新过程中应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制度环境、政策环境、体制环境、文化环境、服务环境和管理环境,等等。第三,建立多市场主体和政府合作的创新系统。经济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不是单个企业的行为,也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它需要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一是建立健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产业联盟,集成产学研各方面的优势,实现产业技术重大突破,促进共性技术成果和关键技术的扩散和转移,加快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转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建立“产学研社政”五位一体的科技资源统筹联盟,“五位一体”是指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社区和政府。具体来讲,在政府的引导下,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围绕企业这一载体,学校、科研院所、社区民众通过“一体化”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利用,促进技术转化。通过制度体制创新,确保“五位一体”的科技资源统筹联盟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发挥其积极作用。四、遵循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各个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之一。马克思对这一规律的阐明集中体现在:“为了要有适合于各种不同需要量的产品量,就需要有不同的和数量一定的社会综合劳动量。显而易见,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消灭,所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自然法则是根本不能消灭的。可能因不同历史条件而发生改变的,只是这些法则所由以表现的形式。”

马克思通过这一规律揭示了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系统内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领域,以及各领域内部存在着一种客观的比例关系。打破了这一关系,经济形态内部自身的秩序性就会被破坏,必然会出现经济危机。斯大林在马克思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基础上,提出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认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个生产单位(企业)之间、各个环节之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社会分工越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各部门、各环节间的联系性、依存性就越密切。因此,要求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必须互相协调、配合,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30多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结构失衡问题。首先是经济部门结构失衡,一是部门间及部门内部比例失衡,即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总体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亟待优化;二是部门内部比例失调,即各产业内部中体现高技术、高产出、高效率的比重不够,特别是产业的创新驱动不足。其次是经济空间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东西部差距,长期以来,由于东部率先发展战略导致资源在区域间配置的失衡,西部地区发展一直处于落后状态,据统计,2012年东部经济总量为301811.284亿元,西部经济总量为96563.765亿元,东部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64.002%,西部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20.477%,西部经济占东部经济的31.99%,由此可以看出,东西部经济差距比较巨大;二是城乡差距,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偏向发展战略,要素更多地集中在先进部门集聚的城市,城乡差距不断加大。

因此,遵循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解决失衡问题是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第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一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效率,通过制度创新,为资源在产业间的流动和配置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二是破除地区经济壁垒,合理调整产业机构,纠正比例失调、结构失衡的偏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三是鼓励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建立推进技术进步的长效机制,提高产业机构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资本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变,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第二,强化空间经济协同合作,促进欠发达区域的发展。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任何企业或生产单位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存在的,由此构成了地区间的比例。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一是要通过市场配置和规划引导,协调各要素在空间的合理配置,加强不同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制度创新,形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合力;二是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第三,健全调控体系,实现科学宏观调控。“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一是科学使用调控手段,健全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二是完善调控机制,健全事前调控、事中调控与事后调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五、遵循平均利润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资本在不同的部门之间配置应该获得等量利润,即遵循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不同,各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高低不同,由此必然会引起部门之间的竞争。部门之间通过资本转移使资本由利润率低的部门流向利润率高的部门。资本在不同生产经营部门之间的转移必然引起不同部门商品供求关系和商品比价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部门间利润率的变化。上述资本转移的过程,以及由此而来的价格和利润率的变动要一直到两个部门的利润率大体平均的时候才能暂时停止下来,这样便形成了平均利润。可见,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是全部利润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在各部门之间重新分配的过程,最终实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结合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特征,提出了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于是,“资本主义生产,随着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的日益相对减少,使总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劳动剥削程度不变甚至提高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率会表现为一个不断下降的一般利润率”。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5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然而在这此满目疮痍的国度里,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任务,而且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政治学家受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研究的启示,提出了政治发展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学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进而产生了所谓政治经济学发展的理论。这种理论致力于为新兴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经济学发展的模式和道路,使这此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走向现代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许许多多政治经济学发展的课题展示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合理有序地去研究解决的途径。因而,通过政治经济学发展的研究,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学发展提供一些理论上依据,既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国政治经济学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需要从“问题”中升华出政治经济学的“最高理论”——马克思主义总体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这一科学范式作为明确的理论指导。

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存在的问题

1.规范分析缺乏研究深度,单纯进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范畴和规律对比

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受“苏联范式”的影响,在描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现象和本质时,往往运用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简单对比来替代对其实证性的研究。实证性分析比重较少,规范性分析掩饰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内在矛盾。有关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经济行为的一些价值性判断立意不高,理论视野不宽,甚至过于武断。尽管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初创阶段和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但这毕竟是弊端之处。

2.政策研究缺乏反思意识,一味地“唯上”和“跟风”

一国的经济政策同经济实态和价值判断是紧密相连的,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往往从不同的规范角度或实证角度推出相应的政策主张。问题在于,基于科学理论规范和实证描述之上的具体政策推导,同的“唯意志论”的政策推行,有天壤之别。倘若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时时刻刻围绕主观多变的经济政策转,并以此来推导出实证性的结论和理论模型,那就会葬送这门学科。学界与官方的马克思主义往往是有联系,又有差别的。传统政治经济学演变的历史教训值得记取。

3.方法变革缺乏创新精神,简单照搬西方经济学的范畴和理论

改革陈旧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需要进行方法论的拓展,其中包括科学地借鉴国外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模型。但现有的某些中国理论经济学作品“食洋不化”,以为西方经济学讲的观点都是真理,用的方法都是科学的,以致在分析方法、范畴体系和理论框架上作单纯的模仿,甚至认为只要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教科书中添加一些中国经小资产阶级的激进社会主义、空想或批判的社会主义,也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社会主义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既然要从根本上反映作为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代表的工人阶级利益,那就必定要以马克思经济学为理论指南。如果对以往“左”的教条主义采取矫枉过正的学术态度,便容易形成一种善意的折中主义或保守的右倾思潮,以为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只应进行“问题”,的实证分析,而无须进行含有“主义”的价值判断,或者以为当代西方经济学教科书都是普遍真理,只要加点中国经济实例即为创新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完善策略

1.在思想方法上做到哲学与经济学结合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她把唯物辩证的哲学思想与现实的经济理论研究高度统一和融为一体了。我们在分析研究经济学问题时,要坚持一分为二;在创立经济学理论时要坚持合二而一。没有一分为二,不可能发现新问题;没有合二而一,不可能建立新理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成熟过程,就是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不断分工合作和有机结合的过程。对改造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来说,最重要的思想方法,仍然是理论联系实际,即要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经济的具体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

2.在指导思想上做到马克思主义与邓小平理论结合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在揭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本质区别的同时,科学说明了他们存在共性和历史联系的一般原理;邓小平的经济理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同时,正确解决了使他们的共性得以发展和历史联系得以实现的具体形式。可见,邓小平的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深化和具体化,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理论的互补性。因此,只有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邓小平的经济理论有机结合,并在指导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才会形成科学的、成熟的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

3.在理论正误的判断上坚持理论分析与实践检验结合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实践不仅是认识的唯一源泉,而且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实践对真理的检验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多次循环,才能最后完成。在对经济理论正确与否的判断上,更需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对经济理论正确与否的判断,必须坚持理论分析与实践检验结合的方法。不承认理论分析的重要性,实质是否认前人的实践经验,容易重犯前人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是愚人之举,实不可取。只有坚持理论分析与实践检验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在加速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

4.在发展进程中坚持量变的积累与质变的飞跃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成熟,既要依赖中国经济自身的蓬勃发展,也要依靠无数经济学家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在外部要形成自由、民主的科学研究氛围,为深入的经济研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内部要形成科学研究的动力和群体攻关的合力,把所有经济学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把无数分散的个人智慧和个别成果集中起来,在客观条件成熟的时候,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使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成熟最终得以实现。

【摘要】当代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发展观。基于此前提,本文围绕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提出了对完善和创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看法。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策略

参考文献:

[1]陈承明,凌宗诊,孙丽丹.政治经济学通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承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3]吴易风.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关系[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4).

社会经济论文范文6

关键字:经济法,正义观,社会正义,实质正义

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2]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不可能在社会中兴盛。”[3]其实,“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终极说来就是利益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周旺生先生指出,“正义,尤其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就其本质而言,也不过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制约的社会关系以伦理规范的形式所作的表现。”[4]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关系,从某个方面来说也就是各种社会利益(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的分配结果。

在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的发展进程中,曾经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校正正义、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等的提法,但从终极目的来看,各种正义所关注的无非是某一领域某种权利和义务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成员间的分配。

二、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是法的衡量尺度。

从语源学上来看,“法”一词不管是在汉语中还是在其他语种中,很多情形下是与正义密切相联的。我国东汉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可以看出,古汉语中“平之如水”的法和公平意义上的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拉丁语中,“法”的字源是“JUS”,其既含有法的意思,同时还有公平、正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体现着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法或多或少是人类社会追求正义的结果。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就有“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格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等级制度下人们把法塑造成公平正义化身的努力。在西方法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就不可胜数了。其实,对于正义的探索始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后才成为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哲学对于正义的探索从本源上来说是以道德哲学对正义的界定为基点的。法律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更具普遍意义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为标准对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评价。法学家们对的关注往往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所关注的也是正义的不同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关注表明了正义与法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表明了正义对法的发展和构造的重要作用。在经常被认为是抽象推测和形而上学敌人的普通法系,虽然自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之后自然法学消退的200年以来,很多的权威的英国法书籍极少提及正义的问题,但是“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规和权威性判例无不充满着诸如‘公正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类的词语,法官被自己的誓言和国家的法律责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处理。”[5]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离开正义,没有正义作为价值理念的指导是不可想象的。

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种天然的、本能的追求,而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追求正义的一种产物;因而法体现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正义也就成为善法与恶法的重要的衡量尺度。如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所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示其价值。[6]正义观在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和体现,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服务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当正义成为法的价值追求时,正义就成为了“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同时正是由正义成为法律制度的衡量标准,才使得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结构”,而且还要关注“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模、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7]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相对于道德、伦理规范来说,是处于低位阶的,但一旦体现着正义观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那么人们所追求的正义就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到了实现。“正义只能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学格言就表明了法对正义实现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法的强制性特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追求才转变成了现实,才使得社会在正义的昭示下一步一步走向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三、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其正义观形成的基础。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是通过各个部门法来实现的。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因此表现在每个部门法中的正义观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部门法的形成基础的差异上。

下班部门法的划分一般说来又是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所产生的关系的界定为基础的。虽然“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先验地存在着几类泾渭分明的社会关系”,但是抛开社会关系来谈论法律也就无异于玩一些枯燥的文字游戏,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就根植于社会关系”[8].正义的观念是抽象的,但是基于正义观所作出的判断却是具体的,这种判断必须是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离开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讨论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是没有意义的。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部门法的正义观形成的前提。立基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社会关系、部门法和正义观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

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经济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9],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的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有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经济法与只调整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或产生于政治国家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公法或私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于涵盖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整个社会。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与此不同,民商法重视传统、习惯和风俗的作用;行政法虽旨在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上却确定了行政优先的做法,这多少有些先入为主的意味。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是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它不会使任何社会成员的现有处境变坏。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10],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但是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体经济理性的总和却往往不等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理性,因为个体的经济理性的着眼点并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增加也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存在着质的区别。

(二)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经济法服务于普遍增加社会成员利益的终极目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晚期的各种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论文中,20世纪初,社会正义的理论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在很多当代政治、哲学论文中,社会正义经常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虽然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是把二者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则如米勒所指出的,“模糊了社会正义这个观念本身之中新颖和独特的东西”。米勒还进一步将社会正义分为地方性的社会正义,亦即局限于一个“自我包含的政治社群”或“民族水准上的国家”的社会正义,以及全球的正义。[11]本文认为因为经济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它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观似与“地方性的社会正义”相对应。

社会正义所关注的,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是指社会的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安排。[12]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其目的就在于探索出符合尽可能性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可的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变革现有的社会制度中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部分,重构社会的合作、分配体系,使得资源、利益、机会等基本善(primarygoods)在社会成员间实现公平的分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就会涉及到市场竞争、市场秩序、财政税收等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问题,这些领域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因此,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与调整就走入了社会正义的视野。社会正义对于经济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用社会正义原则来审视经济法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否实现了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公平分配,如何完善经济法,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此相对的是,传统的民商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领域则是个人正义所审视的对象。“个人正义问题关注个人是否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旨趣在规范个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13]民商法旨在规范调整私法主体的行为,使私法主体的行为符合既有的社会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的有序化发展。可以看出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的主要区别是:社会正义关注社会的主要制度对于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是否合理,立基于制度满足人的需要的思考;个人正义关注个体行为是否合乎既定的社会制度,立基于人与制度的协调。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一、平等地分配权利义务;二、差别原则,其主要含义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4]像其他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也追求权利义务在个体间的平等分配,如个体平等地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负有同样的纳税的义务。其次,经济法也体现了差别原则。但是差别原则所追求的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即一方利益的增进,处境的改善并不导致他人的利益减少和处境变坏。这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利益总额的最大化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以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它的基本的制度设计即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就应当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横向来说,在当前的社会中,尽可能实现社会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从而求得机会、结果在经济法主体间的平等实现;从纵向来说,实现生存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实质就是生存空间与资源的均衡分配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律平等地享有选择营业范围、公平竞争、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平等对待、同等服务等权利。当然这也同时意味着经济法主体都要诚实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如诚实纳税、保护环境、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医疗保险等义务。根据平等原则,任何经济法主体都不享有超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用平等原则来检视我们的经济法,确实存在违背平等、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债券,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资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在申请股票上市方面,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三年的盈利期间。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却有不同的对待。导致不同对待的原因,除了所有制方面的差异外,实在想不出其他方面的实质差别。现在问题归结于所有制性质差异是不是给予企业不同对待的充足的理由。如果认为所有制的差别足以使人认为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同样情况,那么这种区别对待是符合形式正义的观念的,否则,就只能说这种区别对待是立法者的“专断的区分”了。党的十六大文件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再根据所有制的差异而人为的制造经济主体间的差别对待,就有违于平等原则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财富的均衡分配也是经济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15].在现代社会,能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主要方式是税收。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个体间因为存在的如教育背景、能力以及性格方面的实质差异会导致其生活环境和所获取财富的差别。一方面,我们不能漠视这种差别,任由这种差异的存在,常识告诉我们,巨大的贫富差异容易滋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平均主义的办法来消灭这种差异同样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尽可能地缩小贫富的差异,同时还要通过承认这种差异来激发社会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起这个作用非税法莫属。税法通过对社会发展创新机制的维护,尽可能地在全社会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财富。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功能。

我们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大多是出于横向维度的思考,而很少从纵向维度作出审视。这种倾向使人们的注意力太多的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而极少关注他们时代的人与其未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近代的民商法律制度是立基于个体是其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个体是谋取其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假设上的。否则,我们很难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理解为什么“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能成为以个人本位的私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当人们的目光只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的时候,他们忘记了未来。在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在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到危及他们生存的时候,人们才猛然醒悟,将来会怎么样?于是学界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其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之间的共振共谐关系。”[16]这种‘生态人’的假设表现在现代经济法学中,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引进,使我们当前的“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审查”。[17]

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人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应当从传统工业文明中“人是自然的主人”的观念向“人是自然的成员”转换;其次,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要考虑到代内平等、代际平等,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本应享有的平等机会,不应剥夺后代所享有的同等发展和消费的权利;再次,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合理的控制人口的增长,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的人口增长、环境保护等到多元的社会发展目标协调起来。[18]我们应当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正义考察的一个价值取向之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我们对正义的考察有了纵向维度的思考,而不是仅限于我们所生活的时代。这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们的行为更趋于理性,使我们的行为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差别原则在经济法中则具有现实的矫正意义。同为社会的个体,因为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个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很难实现社会个体的机会平等。对形式上平等、实质上有差异的个体采取不同的对待,从而从更大程度上实现机会的平等。国家对残疾、失业人员的经营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实际上是给予其倾斜性的政策增强其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从实质上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机会平等不能保证最后的结果平等,但是没有机会平等很难有结果的平等。我国的各地区间因为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差异,导致了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巨大悬殊。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通过税收、财政、产业等政策的倾斜,给西部地区更多的发展机会,以缩小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特别在我国目前的开势下,通过差别对待,缩小个体间、区域间的巨大差异,是增进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虽然同是市场主体,但是基于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从而达到增加社会财富、利益的目标,我们的外资企业法给予了外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在设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在股东出资方面采取了授权资本制[19],而内资的公司企业则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则很少有例外。即使同是内资企业,也可能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的待遇,比如高新企业可以享受到其他企业所享受不到的税收优惠。当然随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要逐步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否定这种区别对待曾经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应当指出,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原则。差别原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特定的时期时才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壮大国有经济的时代,给予国有经企业特殊待遇似无可厚非,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给予外资企业经优惠政策也不失明智之举;而目前,我们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同时我们也成为了世贸组织的成员,顺应这种社会形式,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实现企业间的平等应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价值追求。

有学者曾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作为标准来区分民商法和经济不法。[20]这一观点未免有失偏颇。

正义的核心观念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likecasesalike;treatdifferentcasesdifferently.)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对应于形式正义,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则对应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在法律上就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而言,就是对于相同的法律主体要给予相同的对待。有所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公正一致的管理,而不管其实质性原则是什么。[21]罗尔斯的形式正义实际上已经游离于法律本身之外了,它是从法的实施这个角度来讨论形式正义。其实形式正义是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是相同的,而在经济法中,同样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平等的公平竞争、选择营业范围等权利,同样负有纳税、保护环境等义务。实质正义,亦指社会公正,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也是每个法律部门所不能偏离的基本理念。在民商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民商事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确定就有所不同,在经济法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就有不同的对待,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选择上也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反,如果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人为的割裂开来,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和功能就有可能背离人们对该法律部门的期待。如果只讲求形式正义,就会出现波斯纳所说的情况:“这种形式的平等会将某些结果排除掉”。[22]也可以这样说,同等对待相同情况的个体,在很多情况下不会出现人们所期待的平等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处于相同情况的市场个体,有的个体会因为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或资本优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逐步取得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如果该市场个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则限制了竞争,剥夺了其他市场个体的平等竞争机会,该企业已和其他企业不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这一变化要求法律对该企业进行区别对待,以保证社会公众对形式正义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的期待。从这一角度来讲,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补充和保障。同理,离开了形式正义所讲求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大前提,片面的讲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实质正义,其普遍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只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一个法律部门中充分地结合,才能保证该法律部门在社会的认可和实施。

当然对于“同样情况”和“不同情况”的判断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波斯纳曾指出“更甚的是,没有任何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有可能(或更有意义的是,也不应当)避免一切专断的区分。”[23]对于“同样情况”的判断取决于人们对个体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取舍。“非常明显,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经常变化的。”[24]在教育未向妇女开放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异性远远大于同样是人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相似性。

四、结论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确立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可以使我们从实然的经济法入手,对规范层面的经济法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进行检视,检验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是否偏离了我们的社会正义观,以求证合理应然的经济法,从而求得经济法功能和效用的最大限度的发挥。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2]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J]。法学论坛,2003,4,36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页。

[4]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J]。法学论坛,2003,4,37页。

[5]郑汝纯。普通法之正义意识[J]。比较法研究,1998,4,417页。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2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8]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9页。

[9]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页。

[10]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2000,169页。

[1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2—19页。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页。

[13]吕小波。当代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初探[J]。江西社会科学。2001,4,131页。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1页。

[15][英]詹姆斯·E·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M]。施仁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12页。

[16]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16页。

[17]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6,65页。

[18]袁亚愚等。中国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91页。

[19]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96页。

[20]同上,153页。

[2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8页。

[2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