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制度范例6篇

采购制度

采购制度范文1

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围绕政府采购而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预算经费供给方式即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内容,因而成为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并已形成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和操作方法,对各国的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一般占gdp的10%至20%,达到政府全部财政支出的1/3左右。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和双边及多边贸易政策协议的重要内容。

我国从1997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场”,成为全国最早实行这项改革的城市之一。针对财政资金管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及体制改革的现状,特别是面对财政支出缺乏透明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采购行为不规范和容易滋生腐败等状况,1995年在借鉴香港、上海等地的作法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大额公用物品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设想。1997年初,率先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投保,1997年11月首次对政府公务用车采购进行招标,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大胆探索。随后,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供油、绿化工程、校舍修缮、计算机财务软件等项目上,以公开招标形式成功地进行采购,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总额超过5 亿元,节约财政支出6000 万元, 招标价与市场价相比平均节约费用支出15%,有些高达80%。与此同时,深圳市在进行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不但政府采购的内容和范围最广,而且操作也较为规范,新成立的盐田区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从事采购的政府常设机构,1998年底又成立深圳市物料供应中心,专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初步建立起一种政府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适度干预模式。

伴随政府采购实践,深圳市在政府采购立法方面也进行了大胆探索。1997年初,深圳市人大把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着手起草法规的准备工作。在大量调研和实践的推动下,于1997年底成立法规起草小组,1998年初完成草案第一稿。随后经多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中旬在对草案进行较大修改后,又邀请全国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和修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这样,作为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于1999年起正式颁布实施。

深圳市对政府采购的大胆实践与立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不少经验。系统总结深圳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践,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有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新时期深圳市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987年深圳市首次以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中的要素市场的基本框架。1986年对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拉开了在微观领域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1987年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1992年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开始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的社会服务化进程。我们认为,当前正在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构成了财政支出的市场化改革,属于宏观调控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内容,是深圳市继上述改革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只有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各个层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才可以说市场经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完善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健全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包括收入管理政策和支出管理政策两个方面。在收入管理政策方面,1994年我国推行分税制改革后,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的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收入体系。但是在支出管理政策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办法。现在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填补了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空白。通过变革财政支出方式,从而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的框架体系,只有从收支两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财政制度改革才是完整的,才能重塑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职能和运行机制,进而实现国家财政的战略任务。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所需物品、服务、工程的方式,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每年预算和各项预算单位的回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的分散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模式不但采购资金脱离财政的有效监督,容易出现盲目采购、随意采购、重复采购问题,造成支出浪费,而且无法形成公平竞争环境,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此外,在缺乏有效监督下,还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改革现行采购模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质上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支出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和创新。在改变由政府内部来提供政府内部消费的传统作法的基础上,通过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利用来自生产者多方面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也就是通过向市场购买各种货物及服务,使政府取得价廉物美质高的商品与劳务,从我国部分试点城市和国外实际推行的情况来看,不仅可以起到培育、规范统一市场的作用,而且还能在市场化导向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有助于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适度干预模式,提高城市政府的调控能力。

实行政府采购并不是要恢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根本不存在旧体制复归的问题,恰恰相反,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运行机制向市场化方向改革的重要途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是短缺经济的产物,在企业作为生产者、政府作为采购者和消费之间,价格不作为配置资源的信号而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改革传统采购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变计划调节为市场调节,是财政支出运行机制向市场化方向改革的重要途径。在财政监督商品采购过程的前提下,使政府采购按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市场化。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二次创业阶段后,重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但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本身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追求贸易自由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在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多边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深圳在新时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重要举措。实行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后,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参与争取政府采购的订单,这就迫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增强竞争力。同时,加入wto后, 我们的企业也面临国外企业的竞争。

3.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完善深圳经济调控系统。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是对政府的调控水平要求更高,从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从行政调控转变为经济和法制调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与市场规则、市场运作相兼容的有效的间接调控方式。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圳市建立城市宏观经济调控系统的需要,有利于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水平。

从深圳推行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由于政府支出是城市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可以贯彻政府在总量调控方面的意图,提高政府对城市经济的调控能力。比如,在经济过热时,可适当压缩或推迟政府采购,控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则可加快政府采购,扩大总需求;通过政府的采购制度,可以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又如,当政府对一些产业或产品采取扶持和政策倾斜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鼓励、刺激其发展。此外,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有关政策相结合,还可以实现保护环境、促进特殊人群就业的目标。

4.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推动廉政建设、规范政府行为。

作为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支出体制和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政府采购还能在法制化和制度化基础上,对政府预算方式进行全面的创新,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在传统政府采购模式下,由于分散采购、黑箱作业,就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无疑有利于形成一种“制度监督”,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行,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依靠制度力量加强预算约束和规范公务人员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寻租和腐败行为。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后,尽管从原来的分散采购变为集中采购,出现权力关系的调整,但在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预算分配方式的全面变革,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了权力关系调整后可能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消除了在传统体制下从分散寻租变成集中寻租的可能。

从国际惯例看,政府采购无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如wto 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是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促进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并有效地使用政府财政支出。而世界银行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则确立了订立竞争性合同的基本程式性规范,这两个法律是可以相互关联的。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一定要依法行事、依法办事,克服人为因素,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在制度上作出保障。目前深圳市人大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为深圳市政府采购的实施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政府采购涉及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制度化基础上综合规划、配套实施,建立政府采购市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同时完善有关管理体系、监督体系,从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否则仅仅局限在财政部门采购方式的改变,不仅达不到机制转换的目的,还可能由于相关方面没有改变或不配套,造成新旧体制之间产生摩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部门来说,重要的是使潜在的盈利机会公开化,让一切有意于得到潜在盈利的交易者了解情况,公平竞争,优胜者得到这种盈利机会。只有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才能使寻租活动减少。政府部门还应当使竞争的结果公开化,以便消除行贿的可能性。这就是从制度上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寻租和腐败的源头。

三、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化管理是政府对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加快,一些国家或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则,如前述wto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了《关于货物、 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从国内及深圳的试点情况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各项改革必须依靠法律提供保障。对政府采购而言,由于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及一部分人的利益,更是需要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加快对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由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批准并实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有利于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2.培育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重点在于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组建政府采购运行主体和中介机构,同时强化政府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最终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重点应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政府采购机构——政府物料供应中心。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政府采购实施的重要保证,目前已成为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统一模式。为此,深圳市应建立特定的政府采购机构,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集中开展政府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工作。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应在实施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下,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统一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设备、修缮及其他服务。将分散的采购改为统一采购与分配,可大大节省政府的开支。

(2)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目前深圳的政府采购额, 按大口径算每年都有几十个亿,如仍按常规的招标做法,无法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设想建立政府采购市场(或称采购市场),采取与深圳人才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相似的运作方式,在固定的场所内,采用计算机及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实施电子采购,通过向计算机随时输入单位采购信息,利用电子屏幕,滚动式向外采购的商品及各种服务,并可与客户连网,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人,互不接触,每五至十个工作日确认中标企业,并利用计算机进行反馈。中标企业收到中标信息后,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工作完成后,验收合格付款。在这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实现全国物资采购的联网,除了满足政府采购外,还可以接受国营企业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服务。可以预期,建立这种有形的政府采购市场,有助于节约采购成本,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3)组建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如各类招标机构和仲裁机构。 在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中,需要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实施采购行为,亦即通过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由他们接受委托,帮助采购组织招、投标,制定标准的合同范本等。政府采购方式将以竞争性招标为主。其程序大致包括公布政府采购招标的条件、制定标底、投标人投标、签定招标合同等。此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需要仲裁,这就需要建立或者明确有关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4)实施政府采购,有关财务规则、 会计制度必须要进行配套改革。现行的财务规则、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模式,已无法满足支出改革的需要,且效率低,问题不少。例如就买汽车保险来说,如每单位都要买保险,按现行制度规定,财政必须将款划拨给每个单位,深圳市本级有300多个单位,财政必须一一拨给, 这些单位收款入帐后,又分别将300笔款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要做300笔帐,资金运作十分繁琐、重复劳动,如果能将300笔帐, 直接由财政汇总每月拨一笔给保险公司,一笔就能解决300个单位的保费问题,从而实现了快捷、高效、节约的目的。因此实施政府采购以后,我国目前的有关财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在财政总会计制度里面,应有政府采购的内容。

3.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包括采购模式和采购程序。国际惯例表明,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在财政部门内明确一个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对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与评估,必要时还可直接进行采购等。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当前还应加强以下工作:

第一,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规则。以市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法规为依据,对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程序、合同等制定实施操作细则。

第二,确定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对象将是商品、劳务或服务以及用于政府管理的某些技术和技术成果。具体而言,目前政府采购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大宗办公设备、燃油、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今后采购的具体项目还可能涉及非标准品。因此,深圳市应尽早确定政府采购目录,以适应改革的要求。

第三,控制采购资金总量。变财政资金的分散使用为集中管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大优点。深圳市也应该对采购资金的总量进行控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而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

第四,建立政府采购的记帐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按使用的性质,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中的软性支出,如差旅费、业务费是无法进行招标的,因此其他部分基本上是物资采购及服务性支出,将来这一工作由物料供应中心来完成,政府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记帐中心(或财务中心),来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和支,统一办理各项经济业务。记帐中心是政府的一个中介机构,业务相对独立,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中心设总会计师负责,分类设会计师核算室,统一政府报帐记帐、划拨资金等。

采购制度范文2

一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主权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2.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尽管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尽可能使政府采购过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设法制先行。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容忽视的。

3.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国际采购市场对国内经济的重大影响,进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行列。我国也应先申请成为观察员,及时了解WTO的最新动态,研究调整自己的对策,有备而战。

4.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设计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与原则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借鉴国际惯例,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体现制度内含的基本原则,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

2.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国民待遇和保护民族产业。

4.制度的设计应体现政企分开、效率优先、制度科学,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从一个较长期来看,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复归,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

(2)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目前试点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直到囊括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政府性资金。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宜界定为所有政府性资金。所谓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各类资金,其界定标准是能否为政府掌握和运用。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同时,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的步骤

(1)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2)“门槛价”的确定。所谓“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3)供应商的资格确认。凡是在中国境内外庄册登记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比如15一20年)宜将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一项政府采购事宜最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该项政府采购合同以合同执行的方式终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贵任。

(5)政府采购信息的。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将有关达到竞争性采购标准需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详细采购信息,或是某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详情,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杂志或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刊上通告公布,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5.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选择。我们认为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经贸委、行管部门、计委、外经贸、审计、工商、法院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因此,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购公司),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入波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比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不管这种委托链条有多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资格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招标或其他有效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所父馈的有关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的质量或标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存在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向仲裁机构对供应商提出席询乃至诉讼。

(3)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与机构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纠纷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其他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

6.政府采购的监督。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可考虑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的手段与方法,主要应采用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并行,再辅之以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侧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监督;第四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四、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

我国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气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成效在于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凡试点采购项目平均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其次,规范了分配关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购、红包开路”的腐败漏洞,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此外,试点中各地政府采购都由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操作,加强了支出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效率,避免了购置浪费和资金流失。

由于各地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暂行办法从内容、深度、范围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购范围狭窄、采购方式单一,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与监督;三是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在认识上存在误解,有抵触情绪,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调整,有碍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四是自觉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运行民周期调节,在各地的试点行为中基本没有体现。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的试点情况,本报告建议如下:

1.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变无序为有法可依,同时配套制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试点情况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之处,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或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应明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将竞争性、透明性、规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则、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达到政策一致、操作规范、运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购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首先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户和供应商的思想认识。其次,在试点中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先是扩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购,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购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运作方式;可考虑在具备政府采购的全国大中城市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注重采购方法的多样化和科学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t总预算中单独编札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以实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接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同时,在预算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设计新的支付凭证,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会计科目,进行以拨作支核算,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标书制作费、招标费或手续费等以“政府采购成本”会计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现行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购买性支出,一旦资金泼付到位,基本上就从财政管理或政府监督中脱离出来,对其存续情况、处理情况难以掌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复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购中心的有关凭据后,一方面以“专项拨款”科目对接财政或政府采购中心“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一方面,分类构建资产帐户,年度终了,采购中心和使用者向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对政府采购品均应单独以一张报表加以反映。

(4)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亟待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素质提高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因此,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2)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查询系统,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数据信息登记入库,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供应商、研究部门、大专院校等)随时进行调用。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有关政府采购的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采购信息上国际互联网。

采购制度范文3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制度改革;绿色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正常和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及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工作,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行。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就

201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的第十年。国务院副秘书长焦焕成在今年4月18日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表示:“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采购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逐步形成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之间‘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采购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效益提高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以及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志,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基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2002年政府采购规模是1009.6亿元,2010年是8422亿元,到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0%。采购规模的增长,带动了经济效益的提高,2002年至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年节约率在11%左右,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2011年节约资金1500多亿元①。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继续推动采购规模的扩大,着力推动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并逐步将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二)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扩大

2002年全国集中采购规模为755.3亿元;2006年为2187.5亿元,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59%;2011年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达9700多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也相应提高到86%左右②。

为进一步深化集中采购工作,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2012年将进一步扩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约束天价采购、超标采购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三)形成了一支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干部队伍

政府采购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成为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7000多名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经过实践和培养,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知识结构逐步改善,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不断提高。

(四)对外交流不断拓展,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能力不断提高

我国政府采购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促进了我国对外的和谐建设,为今后参与国际化奠定了基础。财政部先后建立了中国-欧盟政府采购对话机制、中国-美国政府采购技术性磋商机制;参加了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三、我国政府采购改革中的不足

我们的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一)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参与意识还比较差。大多数人对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够,往往造成片面或错误的理解。

(二)政府采购规模还有待提高。规模是实现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一年政府采购规模一般为本国当年GDP的10%-15%,我国2007年政府采购金额为0.4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6%,2008年政府采购金额则为0.6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9%,2011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GDP约2%。“去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47万亿元,政府采购资金规模仅占GDP约2%,与国际上平均约10%的标准还有较大距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仍然偏小,不少采购项目还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这说明政府采购扩面增量的空间和潜力还比较大。需要我们下更大的气力,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焦焕成表示。

(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政府采购的实践要求,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相适应,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③。

(四)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人员整体水平还不高,缺乏技术性较强项目的相关知识,不熟悉现代政府采购的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准,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均无法胜任,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五)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单一,政府采购程序不完整、行为不够规范,采购效率偏低,采购工作还需加强。

(六)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不高,实际工作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还很有限。

四、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对策

2012年3月26日,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我国要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

(一)从全局战略高度看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处理好六种关系

一是依法采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二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三是效益与效率的关系。四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关系。五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六是基本目标与政策功能的关系。

(二)完善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我国要切实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要逐步将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同时,也要优化资金范围和投资结构,坚持政府采购范围与财政预算资金覆盖面同步,将中央补助专款和年中追加预算资金等各类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④。

(三)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透明度

构建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关键在于构建一个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我国要坚决贯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四)加强政府采购机构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加强对队伍的建设,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五)抓好配套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下转第83页)(上接第80页)伸,它的实施需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要强化预算的监督职能。同时,要建立监督有力的动态监控体系,发挥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支柱作用,提升政府采购整体管理水平。

五、绿色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绿色采购是指通过政府庞大的采购力量,优先购买对环境影响较少的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推动国家循环经济及其具体措施的落实,同时对社会绿色消费起到巨大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2004年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并提出:“从2005年开始,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首先推行政府绿色采购;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到2007年,政府绿色采购将覆盖到全国。”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

2009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副主任王瑛在“节能汽车产品政府采购专题研讨会”上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建立绿色采购的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机制。王瑛从5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绿色采购制度:一是完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制度。二是不断完善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三是完善绿色采购执行机制,进一步强化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实施力度。四是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五是加强绿色采购的宣传工作,提高绿色采购意识。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改革有机遇也有挑战。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高环保意识,谱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篇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王涛.我国政府采购将扩面增量[N].经济参考报,2012,4(19):7.

②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2012年4月18日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③马海涛:“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

④王涛.我国政府采购将扩面增量[N].经济参考报,2012,4(19):7.

参考文献:

[1]马海涛.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主要问题的剖析[EB/OL].政府采购,2012-3-19.

[2]翟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J].商业会计,2006(2):54.

[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J].特别报道,2006(7):5.

[4]徐焕东.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新趋势[J].中国政府采购,2006(7):36-38.

采购制度范文4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刘春庭

摘要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立法目标、法律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三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经济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加入GPA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为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要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利用项目资金的公共性、项目的竞争性和公益性的标准进行衡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应该将采购的重点放在那些公开程度高,竞争性强,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采购方法上,对其他的方法的适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和观念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同时,要明确每种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使采购者在采购实践中正确选择采购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再给予那些限制竞争的采购方式以更多的关注,发挥它们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

Abstract

Uptillnow,theregulation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hasjustgotitslife,sostudyingandlearningtheinternationalgovernmentprocurementlawseemssonecessarythatwemustdoitimmediately.Thisarticlefromtheviewoftheaim,thescopeandthemanneranditsusescope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ctcompareandanalyze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GPA)andtheModellawofprocurementongoodsprojectsandservicesissuedbytheUnitedNationsCommunityonTradeAct.Afterthejoining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itwillbethesubjectoftimeforchinatosigntheGPAandope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towardtheworld.Sosomethingmustbedoneinourlegislationtoprepareforit,theregulationinofbasicsystemanditsrunningruleshouldfitthecommonrequireofinternationalprocurementlaw.ButbeforewesigntheGPA,weshouldusethe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asagoodtradevallationwhichcanprovidesomedevelopingorimportantindustrywithlegalprotectionfromtheforeigncompetition.Todecidethescopeinwhichtheprocurementlawshouldapplicable,weshouldstartourviewfromtheprocurementitems,andanalyzebythesestandards:whetherthefundfortheitemispublic;whethertheitemiscompetitive;whethertheitemisforcommonweal.Themanners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iruseisthetopsubjectinthesystem.Tofitthegoalofourgovernmentprocurement,weshouldputtheemphasesonthemannerswhichisopencompetitiveandwellregulated.Othermannersshouldbelimitedtoensurethesystemandconceptformhealthily.Foreachmanner,itshouldbeclarifiedwhenandwherethemannercancomeintouse.Soeachmannercanbeuseexactly.Afterchinaopenitsprocurementmarket,moreattentionshouldbetakenonthoseuncompetitivemannersbecausetheyarelegaltradevallation.

序言

采购制度范文5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采购制度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效率;稳健财政政策

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现状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到现在已经经历了9个年头,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是采购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999年的130亿元扩大到2003年的1659亿元,采购规模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2004年1-9月政府采购规模已经达到1300亿元,发展速度迅猛。在范围上,政府采购项目从货物逐步拓展到工程、服务。2003年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规模分别为658.3亿元和103.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115%和34.3%.其次是政府采购效益明显。一方面政府采购大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都在10%以上,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依法采购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正在形成;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第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以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实现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三者之间的工作职责日趋合理。最后,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等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步贯彻。

二、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完善。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

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是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力保证。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财政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中央以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又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相应规定,导致各地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机构差异很大。称谓上,各地设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极不规范,“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等五花八门;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行财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同控购合并,有的挂靠预算科、股,这些定位与归属的区别导致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相差很大。

其次是“采管分离”不规范、不彻底。虽然2004年各地大力推进“采管分离”工作,但由于没有较为规范的模式,具体执行依然比较混乱。管理机关定位为财政部门,但执行机构有的剥离到政府部门,有的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等等。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有的设为副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县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目前“采管分离”主要还是局限在中央和省级层面,作为政府采购重要一环的市县层面,采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

再次是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职能划分不清晰,造成社会和有关单位对政府采购实践、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各个地区之间形成较大的政府采购制度障碍,致使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业务,业务开展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各行其是。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协调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政府采购依旧存在采购效率不高的问题

政府采购效率往往用资金节约率来衡量,但由于资金节约率所体现的资金效率仅仅是政府采购效率的一个方面,资金节约率高并不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达到较高的水平。相反,如果从规模效率、市场效率、行政效率、技术效率等方面综合评价,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亟待改善仍是不争的事实。

首先,政府采购规模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西方国家每年的政府采购支出相当于GDP的10%-20%和财政支出的30%.而我国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4%和财政支出的6.7%左右,与国际一般水平还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单次采购规模偏小。由于政府采购的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各地往往各自为政,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致使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采购批量小,相应的单位采购金额的成本大幅增加,没有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供应商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开支。

其次,市场效率难以实现。市场效率实现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建立在统一高效的全国性市场的基础上。但我国各地区和行业之间在政府采购执行中往往首要考虑自身的既得利益,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阻碍政府采购市场效率的实现。市场的分割一方面体现在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的地域性,很多地方的采购信息仅仅在当地媒体,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极少,成本很高,造成本地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供应商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很多地方针对本地企业的优势确定准入标准,有些地方甚至依照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规格设立招标文件。这些限制都导致竞争的缺失,使政府采购效率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蚀。

再次,行政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依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在政府采购程序和审批环节上的繁琐和复杂导致采购效率低下。二是政府采购执行过程尚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性差,采购预算编制滞后,采购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采购的时间、资金、规格等均存在较大随意性,且编制不够详细,采购项目的具体规格、型号等的配置参数均不出现。政府采购信息的也很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难以顺畅运行,其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限制效率的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也存在缺失。目前并未有一套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采购程序或技术等方面的客观条件限制,很难有效监督采购。三是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人员多来自于原财政部门,这部分人对市场并不是很熟悉;同时,政府采购人员缺乏经常性专业培训,不适应采购工作的发展要求。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也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的需求。

最后,技术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并未广泛采取可以降低采购成本的技术手段。最为典型的是网上采购推行的滞后。一是制度建设上没有为网上采购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政府采购法》并未对网上采购的效力和规范作出界定,导致实施网上采购产生纠纷和利益损失的风险增大。二是对网上采购安全保障措施的研究非常滞后,既没有主体对防治网络犯罪及信息泄露的技术措施进行研究,也没有相关法律对维护网上采购的权益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三是网上支付手段缺乏保障。这主要是我国网络建设及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所导致的。

(三)现行政府采购制度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面对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尤其是在美国、欧盟等的要求下,我国已成为《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观察员,并会尽快开展有关加入GPA的谈判。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难以适应加入WTO后进一步加入GPA挑战的因素。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上有许多和GPA及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的地方。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界定采购主体时,明确运用了“使用财政资金”这一概念,这与GPA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采购不应受到财政性资金的限制相冲突。另外,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拨付的各项资金数额较大,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问题,我国在制度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也无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比较。这些无法与国际接轨的规定必须予以调整。

第二,具体操作执行中的规范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言,我国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时的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预算编制、信息、评标、监督等均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不合理操作。加入GPA,我国面对的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习惯于在规范条件下进行竞争的国际企业。如果不尽快规范操作执行细节,必将引起较多争端,影响我国的形象,造成效率损失。

第三,政府采购环境建设问题。一方面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人为割裂的态势无法满足加入GPA的要求。面对国际化采购,来自国家间的监督的约束力将导致一国内部地方保护措施无法实施,长期处在保护之下的国内企业必定会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采购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在我国尚未有效成型。如果不尽快发展建立中介市场,在GPA框架要求下,很多采购业务将开展困难,难以形成效率。

第四,国内企业和产业保护问题。我国企业竞争力不强,很多产业均大幅落后于国外,如果不尽快研究国内企业和产业的保护问题,必将导致参与国际化采购后我国利益的损失。GPA中有很多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采取渐进的措施逐步开放市场,但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学术讨论范畴。要想充分利用好这些条款,并不失去加入GPA的对等利益,必须有相关的规划出台,以便在发展中不断增强应对能力。

第五,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无法适应GPA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拥有一支系统、完整的政府采购队伍,现有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执行尚存在较大问题。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我国的采购人员均无法胜任。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难以适应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

2005年我国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转变,各种财政的政策工具也要随之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属于购买性支出,在社会总需求中占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乘数效应,是财政政策执行的重要工具。稳健财政政策包括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四方面内容,决定了政府采购政策要向此方向进行转变。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难以适应稳健财政政策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大,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政府采购之所以能够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正是因为它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大,绝对支出数额大,采购的范围涉及生产的方方面面,能对经济产生重要影响。但正如上文所言,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范围较为单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具有较大乘数效应的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规定不明确,比重不大,更是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效应的发挥。

其次,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度低。所谓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一些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稳健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在总体上并未体现出服务于稳健财政政策目标的意图。这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设定过于狭窄、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促进公共卫生和教育科研等重要方面并未体现。

最后,在具体操作中,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缺乏有效方式。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是对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实现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探索,但是其他政策目标领域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方法仍然处于空白。环保产品的成本、中小企业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度、不发达地区产品的成本和质量等等在市场中都缺乏竞争优势,那么在各个采购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节约率的情况下,没有详细的制度性、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很难实现。

三、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调整和规范机构设置,做到责权利明确,监督到位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的状况,应当在整体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的原则加以调整和规范。所谓统一政策,就是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规范和职责划分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所谓分级实施,就是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实施,按照自身的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细则。

首先要统一全国机构设置的方法,打破混乱局面。要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性质、隶属、称谓等。按照国际惯例,应当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而不是挂靠在某个部门之下,各级政府则应当参照财政部的方法,设立相关处室。这样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贯彻实施中央政府的政策规定,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打破地域封锁的桎梏。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同于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其事业单位的性质,笔者认为界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更为合理,一方面可以尽可能的缩小行政权力对政府采购商业化运作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其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市、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条件,应当在制度上尽早予以规范:如果设立采购机构,一定要符合全国统一的规范,如果没有资格设立,则要尽快完成对其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如何开展的制度规定。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增强对已经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市、县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应当把实施市、县政府采购机构的“采管分离”工作,同全国采购机构统一、规范的工作结合起来。在实施中,争取做到规范一部分,取消一部分,合并一部分。

最后要从制度上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划分。一方面要通过尽快完善具体的政府采购相关细则,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执行机构的行为权限和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管途径。关键是要对具体操作环节,财政部门如何行使管理职能,如何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严格采购预算管理以及供应商资格审查准入等手段,对政府采购实施宏观管理。避免各类采购机构之间职权划分出现重叠和空白。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对各类采购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理顺政府采购的运作,尤其要注意财政部门的采购管理机构和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与配合。

(二)扩大规模、细化制度、力求规范化操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实现较快增长。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偏小,但也意味着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应当认真研究我国政府采购现状,按照科学的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的增长做出定量的要求,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有条件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要提高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同时也应当对各地区、各行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协调和整合,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

第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和既得利益集团是建设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主要阻碍,要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改变利益分配格局。首先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在管理机制上便于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次要设置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渠道,对各个地方的采购信息加以整合,降低供货商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成本。第三要规范供货商的准入机制,尽快制定详细的准入标准,并加强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各种政府采购具体供货商资格审查的监督力度,杜绝歧视性准入障碍的出现。最后要加强对各地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避免影响公平参与竞争的针对性招标要求的出现,减少评标过程中权力因素的影响。

第三,加强机构间的协调,细化采购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首先要加强对各个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行机构的协调,尽快减少政府采购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统一不规范手续。可以考虑整合政府的管理资源,设立各种审批机构流程化办公的“政府采购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其次要对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过程加以规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一是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相应规定,用预算的法律效力规范采购行为。二是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具体规定信息内容和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信息中重要信息模糊、随意性大的问题。三是要建立供货商信息库,便于政府采购机构便捷地了解供货商的产品、信用、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四是要细化监督检查办法,建立起一整套用以评价采购行为合理性、合规性、效益等的途径和指标体系。最后要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专家库建设工作,建立起对专家资格、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的具体评判办法,不断吸收拥有专业知识的相关专家充实专家库。

第四,积极研究新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提高政府采购技术效率。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在网上采购方面的缺失,为网上采购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办法对网上采购加以规范,在网上采购的法律效力、程序、合同规范、评审方式、支付模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应组织技术力量对网上采购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在信息保密、身份确认、交易可信度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安全的网络平台。

(三)认真研究国际相关条款,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的挑战

加入WTO和参加GPA的谈判对我国政府采购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国际化采购中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保护我国的产业,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研究国际采购惯例和相关条款。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制度基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应按照参与国际采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同国际惯例相冲突的地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要根据国际惯例调整和设置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要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最后要着力培养我国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使之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模式,参与政府采购执行的竞争。

第二,规范具体采购行为,细化相关条款,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要研究和了解国际采购的一般操作规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设立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逐步改变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中诸如信息不规范、审批手续繁杂等问题。同时也要尽快打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地域封锁的现状,建立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第三,实行逐步、适度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一是在国外供应商进入方面,实行逐步准入原则。二是在市场开放结构方面,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结构特点与各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实行结构性开放策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第四,充分研究和利用GPA有关条款控制开放程度。GPA的贸易自由化要求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要充分研究和利用本国政府对GPA的义务的控制性,控制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一是对列入我国政府附件1的采购实体进行仔细斟酌,以确定我国何种实体的采购行为可以面对国际市场。二是对于非中央政府的采购的开放领域,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优势和特点进行确定,在GPA谈判中获得利益。三是由于GPA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我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四是充分考虑GPA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维护我国国家,控制采购市场开放程度。五是要仔细研究GPA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措施。

第五,认真研究GPA关于采购国货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优先购买国内产品,保护国内企业。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在加入GPA后,可以根据该协议的例外条款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对国内产品实行优先的政府购买政策,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可以采用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禁止购买外国产品和贸易补偿等措施,对国内企业和产业进行保护。

(四)配合稳健财政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效能

首先,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为政府采购政策效能的发挥提供基础条件。扩大规模的问题上文已有论述,而采购范围则是政策功能得以发挥的另一个重要条件。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工程采购问题作出制度性的规定,要明确什么类型、什么规模的工程要参加政府采购,要严格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的“化整为零”,规避参加政府采购的现象。同时也要注意非工程类采购的覆盖面,要不断完善和充实目前的采购目录,适时降低采购的门槛。

其次,按照稳健财政政策的政策目标,重新定位和细化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应当充分把握稳健财政政策中结构调整和推进改革两项内容的内涵,把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等财政政策目标进一步细化,确立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要使政府采购服务于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确立以下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支持产业结构升级,优先购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扶持的产业的产品;支持农业发展,优先购买有利于农业生产增长的产品;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倾向性购买有利于就业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支持教育和公共卫生发展,增大服务于教育和公共卫生的产品的采购规模;支持环境保护,优先购买低能耗、低污染的产品等等。要使政府采购服务于协调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确立以下目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乡镇企业的发展,优先购买乡镇企业的产品;支持缩小城乡间公共服务提供的采购,优先安排农村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支持缩小区域差距的采购,优先购买不发达地区生产的产品等等。

最后,制定实现政策目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使政策目标的实现拥有有效的途径。应参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可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施办法,尤其是对一些倾向性、支持性的采购,要强制实施。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目标下,可以规定在某一采购数额之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的产品;如在协调区域发展的目标下,可以专门列出部分产品目录,强制其必须在经济不发达省份的企业中实施招标;如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目标下,可以将采用某种新型技术作为供应商准入的资格等等。总之,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体系确立之后,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促使政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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