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范例6篇

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范文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2]27号;2012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范文2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

因张某诉我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8年7月20日,原某某省某某县国家税务局与原某某市某某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税务局”,明显系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我局已经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依法处理。

2019年6月24日,我局特服号接到原告张某的电话,其称于2015年在某某县甲公司水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购买了22000元的巴西进口水晶,该公司虽然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某某水晶市场代开点开具了发票,但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为“抛光紫晶洞”,而非“巴西进口抛光紫晶洞”。张某认为,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与事实不符,要求甲公司公司重新开具商品名称为“巴西进口抛光紫晶洞”的发票,但被甲公司公司拒绝。收到特服号转办单后,我局于当日将该举报交由某某税务分局调查处理。同日,某某税务分局在和举报人张某沟通之后,对甲公司公司开票一事展开调查。

调查结束后,某某税务分局于2019年6月27日协调甲公司公司重新开具发票给举报人张某。同日,甲公司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三份(发票号码01298047、01298048、01298030)。2019年6月28日,某某税务分局依据调查结果填写《某某市税务局特服号转办单》,并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电话告知张某处理情况。后我局又多次与张某电话及当面沟通,告知其处理结果,但举报人张某一直不满意,执意要求税务机关督促甲公司公司公司向其开具名称带“巴西进口”字样的发票。2019年7月3日,甲公司公司将上述三张发票作废,重新领取大额发票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一份(发票号码63215882),商品名称为“非金属矿石-抛光紫晶洞”,开具金额22000元,但张某仍以商品名称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发票。同年8月9日,某某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某某税某某简罚【2019】2165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公司未按规定自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在张某举报甲公司公司一案中,我局一直依法履职,积极处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双方矛盾,我局协调举报人张某退回原来的发票,并将甲公司公司新开的发票邮寄给张某,甲公司公司甚至同意对几年前销售给张某的紫晶洞原价退回,但均被张某予以拒绝。因此,我局对张某的举报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理,而非其所称的多次催促我局始终未依法处理。

三、原告要求我局督促甲公司公司向其开具带有“巴西进口”字样发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2964号案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与甲公司公司就涉案紫晶洞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2015年8月17日进行交易后,张某已经接收了甲公司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至2019年5月9日张某提出彼案诉讼,案涉紫晶洞买卖早已实际履行完毕。张某举证的甲公司公司销售清单虽在品名处注明“巴西进口”字样,张某对涉案抛光紫晶洞的原产地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销售欺诈等情形,仅以案涉增值税发票品名“抛光紫晶洞”未含“巴西进口”字样为由提出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认定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张某与甲公司公司在买卖抛光紫晶洞过程中,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甲公司公司需要在发票商品名称处注明“巴西进口”字样,张某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有这样的口头约定,故张某的这一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2、原告张某的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据此,在发票“商品名称”栏中,只要销售方如实填写商品的名称即为合法。本案中,张某要求在发票名称中填写的“巴西进口”,明显属于商品产地或来源地,而不属于商品名称的范畴,不是必须填写的事项,故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依法行事。特别是我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在甲公司公司已经向原告张某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我局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向原告开具带有“巴西进口”字样的发票,乃至对原告所谓的该公司“拒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如果原告执意诉讼,依法也应追加甲公司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诉。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起诉我局的理由和请求不均能成立。为保障我局依法行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范文3

一、南亚各国的流转税政策

企业在某个国家投资经营,无论盈利与否,首先需要就经营收入缴纳流转税。流转税有增值税和销售税两种。一般来说,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销售税实行价内征收。南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巴基斯坦、印度和马尔代夫没有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且其基本税率均为15%。孟加拉国有低税率,斯里兰卡没有低税率。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设置了免税项目。

二、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不仅要理解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尤其股权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规定等基本内容,还要掌握境外收入纳税规定、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限制规定。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基本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只有马尔代夫,其他南亚各国的税率均不低于中国的法定税率25%,并且,南亚各国对小企业均没有低税率。马尔代夫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对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正税,印度和孟加拉国对资本利得设有低税率征税。就亏损结转来看,南亚各国实行有限期后转的较多,但斯里兰卡实行无限期后转,马尔代夫无亏损结转规定。阿富汗和斯里兰卡对每年结转的亏损额有严格规定。

为进一步反映南亚各国对居民公司境外已纳税抵免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资本弱化的限制规定等涉外内容,现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居民公司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只限于税收协定国实行限额抵免,马尔代夫对境外收入免予征税,就不存在抵免的问题。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的是印度和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对转让定价无要求,巴基斯坦、阿富汗和斯里兰卡有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到(除印度和孟加拉国以外)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以降低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到印度和孟加拉国投资,中国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于遭受反避税调查。南亚各国中,只有巴基斯坦有明确的债务权益比例要求,其他南亚国家对资本弱化没有要求或只有税前利息扣除限制。所以,中国企业到南亚投资,应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三、南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利润后分回中国母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赚取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以及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管理费及其他各种款项,都涉及预提税。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相互给予预提税优惠,降低了预提税税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征收预提税。南亚各国股利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阿富汗、马尔代夫和不丹,中国企业到这3个国家进行投资,预提税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执行。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对表4进行分析可知,马尔代夫对股息和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印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对股息分配公司征收股息分配税,股息分配税无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消除或降低,因此,投资马尔代夫和印度不必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向中国支付股息,协定税率均为10%,向中国支付分公司利润,则协定免税,因此,投资这4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可减轻税负;设立子公司,则要多缴纳一道预提税。

利息和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管理费,租金和工程款等,也可能涉及预提税。表5列示的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由表5可知,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马尔代夫,对技术费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斯里兰卡,投资斯里兰卡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税务筹划。从利息预提税角度看,各国协定税率均为10%,南亚项目进行融资,应设计合理的融资架构,以减轻利息预提税。

四、投资南亚的税务筹划

考虑到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只有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建议到南亚投资的中国企业投资前期就应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海外税负。

(一)充分了解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如巴基斯坦对发电项目,免征公司所得税;自2016年6月30日起,对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和相关设备生产,免征公司所得税;对农产品冷链运输和仓储免税3年;2015~2018年建立的电力输送项目,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移动电话生产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5年。

国家税务范文4

前言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招商引资年、投资环境建设年的工作要求,把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向深入,树立国税机关的良好形象,结合万宁市委《关于深入开展“三一四走—*******员先进性见行动”主题活动》和我局开展的《打造优质服务环境,争创一流税收业绩》主题活动,特制定本承诺。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

XX年5月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

登记服务窗口业务范围、工作时限

1、审核—业务范围:开业登记报送资料的审核:申请开业登记日期的确定:变更税务登记审核:确定办证企业经营行业、主管税务分局、所:工作时限:8分钟。

2、受理—业务范围:开业登记:税务登记表填表咨询;纳税人地址迁移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时限:8分钟。

(5)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工作人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确保业务职能工作正常规范开展。

(三)坚持原则,维护税法尊严,积极耐心宣传政策法规,严格依法办税。

(四)工作时间,要着制服戴证上岗,做到端庄、大方、整洁。

(五)接待纳税人要一视同仁,不优亲厚友,不以衣貌贫富取人待人,不对纳税人论头论足。

(六)接待纳税人要热心,解答问题要耐心,办理业务要细心。

(七)廉洁奉公,不吃拿卡要。

(八)办税工作中,使用文明、社貌、亲切、准确、简练的服务工作文明用语。做到有伤、纳税入自尊心的话不讲,有损纳税人人格的话不讲,埋怨责怪纳税人的话不讲,粗话、脏话、无理的话不讲,讽刺、挖苦纳税人的话不进,不与纳税人顶嘴吵架。

(6)

万宁市国税务忆《 国税工作人员五项禁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打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

二、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架车。

三、严禁在上班、会议和下基层期间打麻将,严禁参与境内外任何形式的及接受##。

四、严禁收受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五、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和基建及大宗物品招标采购。

万宁市要家税务局实施监督承诺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承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您有权直接向局长热线电话和监察室进行投诉。

局长热电话:62183422

投诉电话:62185564

(7)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精神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友爱,自强不息,公正执法,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敬业奉献。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宣言

忠党爱国,恪尽职守,献身国税,服务人民。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治税观念

依法治税,科技兴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人才观念

注重德行,唯才是举,尊重个性,博士采众长,拓宽知识,开发潜能,倡导竞争,崇尚创新。

(1)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管理观念

人本、民主、科学、质量、效率。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理念

为经济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纳税人服务。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职业理念

自省、慎独、亲和、宽厚、真诚、谦逊、正直、刚强。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价值理念

国家至上,事业至上,纳税人至上。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待人处事理念

脾气小一点,襟怀宽一点,语言雅一点,服务好一点,理由少一点,做事多一点,行动快一点,效率高一点,脑筋活一点,方法新一点。

以平衡的心态拥抱今天,用进取的心态迎接明天。

(2)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形象

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品牌

团结奋进、现代文明、海南一流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和税收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2、实行办税进限制,负责受理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受理有关税务文书、表格及各项涉税事宜,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实办税时限制,各服务窗口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各项受理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不得随意拖延和更改工作时间。

4、实行“一窗式”受理服务,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涉税事宜,尽可能在一个窗口办理,不能即时办结的,由各窗口统一受理或转交相应窗口,部门办理,不得推诿或不理睬。

5、实行督办制,设立投诉信箱,发放监督卡,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为纳税人提供文明、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

(3)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服务窗口业务范围、工作时限

一、 业务范围

负责纳税申报流程、期限规定等有关业务的咨询;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初审《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并开具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申请停业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有关税务文书及各种有关表格等业务。

二、 工作时限

1、正常申报。受理正常申报的前提:申报资料齐全、完整、数字逻辑关系正确、软盘ic卡数字准确无故障。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受理后5分钟内完成。

(2)小规模纳税人受理后3分钟内完成。

(3)个体定额纳税户受理后3分钟内完成。

2、延期申报。受理延期申报的前提:申请表填列正确、延期理由充分、真实。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 延期一个月以内的受理后5分钟内完成。

(2) 超过一个月的受理后1天内报上级机关审批。

(4)

国家税务范文5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17〕24号)、《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3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公开全市国税工作情况,推进涉税政策、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德阳社会经济发展。

二、抓好国税信息公开工作

(一)围绕“稳增长”加强政务公开。按照市里统一要求,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促进创业创新、保障改善民生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在我市贯彻执行情况的公开、解读工作。

(二)围绕“促改革”加强政务公开。加大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

(三)推进公开平台建设。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对外总局、省局有关税收政策措施,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最新国税政策动向;不断完善信息制度,通过在线访谈、门户网站日常新闻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国税信息,宣传国税工作,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国税热点信息的同时,推动形成税收领域客观权威、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

(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主动回应关切机制,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充分运用媒体、网站等平台准确权威消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和处置结果等。切实把回应社会关切作为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回应关切能力,实现回应关切常态化。)

(五)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及时回应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加强分析研究,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促进依申请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进一步总结完善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特殊信息需求。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提出: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拟稿人报送科室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

(二)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三)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公开:将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门户网站、微信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将信息公开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整体工作。

国家税务范文6

减免税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于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对于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近年来减免税管理工作在不断加强,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4年全国减免税普查发现,有些地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的申报,有些地区对减免税的审批把关不严,有些地区减免税情况不清、管理混乱,有些地区核算统计不健全、不真实。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税收工作的质量,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要开展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做好档案管理。要结合2004年减免税普查开展一次减免税情况的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发现不应享受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马上补税罚款;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要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二、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对纳税人的征前减免税申报或退库减免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要严格把关,防止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税收损失,要坚决杜绝减免税审批上的不廉政行为,要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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