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例6篇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对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一段时间,全面开展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对欠缴的相关税费追缴入库;对擅自改变规划、提高容积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偷逃税费数额巨大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我县国有土地价款和税费不流失,使我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专项治理对象和范围

对2005年元月1日以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四、专项治理内容

(一)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手续不全、超占面积、改变用地性质的问题,清理违反规定长期占而不用的土地;

(二)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税费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提高容积率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未经许可擅自预售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减免或偷逃相关税费的问题;

(六)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摸底核查阶段(2012年5月15日—6月15日)

对2005年元月1日以来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进行清查,收集梳理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归类。

(二)集中处理阶段(2012年6月16日—7月15日)

1、对擅自变更用地性质、超占土地面积、违法开工建设、违规变更规划、超容积率、偷漏国家税费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违规开发企业,将严肃查处,一是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二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利用有关媒体公开曝光。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环节及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竣工验收和房屋产权证办理等工作中、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7月16日一7月31日)

通过专项治理,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收缴、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程序和变更条件等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终结验收制度,由房管局牵头,监察、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配合,对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终结检查验收,再发放房产证。制定违规出让土地、偷逃税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彭新球,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工商局、县法制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万里大道惠民路口纪工委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兼任,县建设局书记、县国土局书记、县房管局书记、县规划局书记、县纪委常委副主任,具体承担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并在全县范围内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全力支持配合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和各相关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如下:

县发改委: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所有县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计划、项目核准文件以及规费收缴等情况。

县规划局、县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以及竣工验收手续等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土地取得方式和时间、土地四址、实际用地面积以及费用收缴等宗地的所有备案材料。

县房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备案情况和房屋测绘及产权办理等情况。

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税费收缴等情况。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三)严明工作纪律。一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专项治理工作组提供相关情况,严禁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抽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认真核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禁接受吃请、收受礼品,严禁、跑风漏气,严禁擅离职守、失职渎职。对出现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四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不配合不支持、甚至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予以从严从重打击,并设立专项举报。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文2

一、乡镇机构设置现状

目前,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基本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乡镇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检、宣统、人武等部门,还有青年、妇联等群团机构。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和工办、农办、多种经营、民政、水利、计划生育、财政等多个部门,政府各个部门都对应一个事业单位。人大设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大办公室。除人大外,领导班子配备比例大多是1正3副,各职能部门基本配备2名专职干部,各乡镇行政编制设置大约在35人左右。

二、乡镇机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领导班子职数较多。乡镇领导班子的职数少的在十二个,多的达十七八个(包括主任科员)。过多的乡镇领导干部造成分工过细,决策缓慢,有的领导干部之间不能相互合作,人为地造成许多矛盾,严重影响乡镇整体工作的推进,甚至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是部门设置不科学。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多而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上相互扯皮,影响工作效率,有的部门人员较多,但又无事可做,有的部门人员较少,但是事务多,疲于应付。三是财政负担较重。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较多,财政不堪重负,保开门、保吃饭较难。四是干部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由于实行公务员制度,乡镇干部凡进必考,进口渠道收紧,后备干部跟不上,整体年龄偏大。学历结构不合理,虽然基本上都达到了大专文化,但文凭的含金量较低,与实际水平和工作需要有差距。

三、乡镇机构改革的思考

针对乡镇机构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围绕一个目标、狠抓两个关键、突出三个重点、落实四个到位,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干部队伍的目标。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用最少的人干最多的事,用最精干的人干最艰难、最复杂的工作。

狠抓两个关键。即抓住用好的作风选干部和选作风好的干部的关键。在乡镇干部选拔上,坚决贯彻凭实绩论英雄的方针。多用公推公选的办法,选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多用“赛场选马”办法,选出具有真才实学的干部;多用末位淘汰的办法,选出能够经得起实践考验的干部;多到经济生产一线选人,选出能够服从服务经济发展的干部。通过用好的作风选人,选出那些具有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本领的干部。

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党委、政府、人大三套班子建设。提倡交叉兼职,减少领导班子职数;提倡党政分开,增强政府活力;提倡“一乡一制”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突出以人为本、依岗定人的理念。按此原则乡镇党委、政府及

人大机构设置方案如下:

(一)乡镇党委机构设置。设党委委5名、部门2个,人员编制控制在10人以下,不设专职副书记。

1、党委书记一名(正科职),负责党委全面工作,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

2、党委副书记一名(正科职,由乡镇长兼任)。

3、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一名(副科职),协助书记抓好党委其他工作,主要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4、组织宣传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一名(副科级),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宣传统战、党委办公室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干部人事工作;

5、党委委员、人武部长一名(副科级),负责双拥、民兵、征兵等工作,协调联系党委、政府工作。

设置党政办公室,人员编制3人(正股或副股),具体办理文秘、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妇联等党群岗位工作。采 取交叉兼职的办法,个人职责由分管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研究确定,办公室人员平时各司其职,忙时分工不分家,共同参与工作。

设置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员为司法专项编制(正股),另配备工作人员一名(副股或办事员),人员编制隶属乡镇党群口子,服从上级对口部门和乡镇党委双重领导。

(二)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设正副领导职位3名,部门4个,人员编制控制在12人以下。

1、乡镇长一名(党委副书记、正科职),负责政府全面工作。

2、常务副乡镇长一名(副科职),协助乡镇长抓好政府全面工作,主要分管经济工作(包括工业、农业、三产、私个经济、招商引资等)。

3、副乡镇长一名(副科职),分管社会事业(包括文化、教育、卫生、民政、计生等)

设置经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工业、农业、三产、私个经济、招商引资等服务工作。配备主任1名(正股),工作人员2名(副股或办事员)。

设置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文化、教育、卫生、民政、计生、村镇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配备主任1名(正股),工作人员2名(副股或办事员)。

设置财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管理村级财务和机关财务收支,以及报帐员工作。配备主任1名(正股),工作人员1名(副股或办事员)。

设置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为政府领导做好工作服务、文件收发等政府文书工作,人员编制1名(副股或办事员)。

另外,为了突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可以设置招商引资服务办公室,作为乡镇政府临时机构,负责专职招商和为客商做好投资服务工作,编制不单列,人员可以从机关内部调剂使用。也可以从社会招聘专职人员作为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绩效挂钩,由乡镇长直接领导,常务副乡镇长协助。

(三)乡镇人大机构设置

1、设人大主席1名,编制不单列,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负责人大全面工作。

2、设专职人大副主席1名(副科职),协助人大主席抓好人大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人大办公室、召开人大例会期间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根据上述方案,乡镇三套班子领导职数可以控制在8人以下,行政编制控制在22人以内。

落实四个到位。一是“三定”方案落实到位。乡镇机构设置严格按“三定”方案执行,不可超编配备工作人员。二是干部“进出口”机制落实到位。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用机制约束人,激励人。三是福利待遇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兑现干部待遇,增强乡镇街道干部工作活力。四是监督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干部人事监督制度,严肃惩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当然,乡镇机构设置在保持人员总编制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在各部门内部灵活调济使用人员。例如,镇办工业较发达的乡镇,服务工业的部门和人员力量可适当加强农业大镇,为农服务部门和人员力量可适当加强。财政所的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可以减少人员配备。没有工业或工业相对较弱的乡镇可以不设专职工作人员,由其他职能相近的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当前,招商引资、民营经济是各乡镇工作的重中之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设立常设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文3

不过在坐上桌和组员们讨论案情时,刘敏已没有一点卡顿。这是一起社区主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纪案件,由于当事人脾气比较倔,谈话前就有人提醒刘敏,工作要理直气壮,但也要注意方法。最终,刘敏提出的案件定性意见和处分建议得到小组内一致通过,审议结果将送到区纪委审理室把关。

如今,乡镇(街道)纪委干部交叉办案不新鲜,但交叉审理,在四川乃至全国,都算是件新鲜事。

台前:双流经验可供各地借鉴

2015年6月,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在双流调研时,有基层纪检干部反映,街道(乡镇)纪检组织职责定位不明、人员力量不足、监督执纪不力问题。

王雁飞进行了现场指导,随后双流开展了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专职化试点,并于2016年在全区12个镇(街)实现纪(工)委书记专职化,配齐了专职纪(工)委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保证每个镇街都要有3名以上专职纪检干部。

一年下来,获得了王雁飞“双流经验可供各地借鉴”的肯定性批示。其中协作交叉审理的模式就是专职化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去年10月已经开始实行。

双流按地域划分为3个协作审理片区,由牵头街道的纪工委书记担任片区组长,其余镇街纪(工)委书记出任副组长,小组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和纪委委员为成员,如刘敏就是第三组的副组长。

“打比方说,黄龙溪镇纪委查办的案件调查结束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区纪委审理室,如果案情比较简单,我们就 指定同为第一组的某个纪检干部进行主审。”双流区纪委审理室副主任黄曦表示。

第一起适用交叉审理的案件发现在去年7月,当时是双流区协和街道纪工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社区党总支书记贾某存在对拆迁专项资金监管失职的问题。调查结束后,按照该区协作交叉审理办法,该案交由第二组进行审理,最终给予贾某党内警告处分。

“当时也是第一次审理案件,我们在调查分析后做出的处分建议得到组织认可和群众检验,增加了我们很大信心。”当时这个案件的主审人、黄水镇纪委副书记赖新表示。

4个月来,双流区已有了12起案件运用交叉审理,在双流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杨云芬看来实实在在起到了练兵的作用。“我们最终目的是要提升纪律审查质量,既能培养基层纪检干部执纪问责的能力,同时也解决了基层执纪力量不足的问题。”

幕后:决不让区纪委当“甩手掌柜”

不过一开始在制度设计上,围绕一些争议,对方案前前后后进行过多次讨论修改。

比如,有人就提出过,如果案情过于复杂,由镇街纪委干部进行审理,能否应付得来?

“我们也考虑过这种情况,所以特别规定了适用协作交叉审理的几个条件。一是本组查办,二是对象为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三是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案件。”黄曦介绍。

还有人提出疑问,这种举措是不是把审理包袱甩给下级纪委了,让区纪委审理室当“甩手掌柜”。

双流区纪委一名干部表示:“审理室3名干部,自身也要审区内重大疑难的案件,还分头联系3个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片区审理工作,担子并不轻。授人渔总要比授人鱼更难些吧。”

按照程序,片区审理小组在形成审理报告后,要将材料及时送到区纪委审理室征求意见,之后还要报区纪委常委会审定,才能出具审理意见。

“从过去的不会审、害怕审到会审案、审好案,光靠我们小组自身是不行的。”刘敏感慨,“通过参与审理,让我们查办案件的方向更明确,定性的准确性更高,提高了我们的办案能力。”

今年年初第三组就遇到个案子,有个村主任隐瞒自己22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6年的事实,经群众举报后,区纪委进行了立案审查。但由于时间久远,很多资料的验证都有困难,“当时大家就针对这个村主任的违纪定性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要不是审理室干部的帮忙,在某些界定上根本吃不准。”参与审理该案的一名纪委干部表示。

也有个别基层纪检干部反映,双流区在全省十强县位次靠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任务和压力巨大,党委政府自身任务繁重。要做到纪检干部彻底的专职化,需要上级纪委的支持。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适应市委换届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石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

(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

(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

(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

(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

(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

(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

(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

(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

(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

(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

(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四)形成材料。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2—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

(五)召开会议。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

(六)形成决议。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以市委文件等适当方式,形成全委会材料,并下发实施。

(七)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班,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二条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委全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市委各部办委常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各乡镇办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全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执行机构,行使全委会职权。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突发性事件提出临机处理意见。

(二)研究贯彻实施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意见。

(三)决定召开市委全委会,审议需提请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四)讨论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部门党组织、乡镇办区党委提出的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制定干部管理办法,讨论决定干部事项。

(七)讨论决定需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市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和召开时间告知市委常委。

(二)提出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议题的方案。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

(三)召开会议。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

(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

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

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

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

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与决策同一方向的创造性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

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

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

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

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和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后方可发文。

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员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须先经分管市委常委审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要活动的协调。

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委书记、市长确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

市委书记、市长经常性以适当方式碰头,商讨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

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市委书记应给予回复。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常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第五章监督办法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保证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市委领导班子和成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二)依法执政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六)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

市委书记要带头接受市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市委书记对常委班子成员负有监督职责,要区分对象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互相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

市委支持市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市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权力的运用实施有效监督。市纪委发现市委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或接到线索比较清楚的检举和控告的,在报告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纪委,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扣压。

第二十九条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市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委全委会报告自查的情况。市委书记要经常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加强沟通。

第三十条实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成员制订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准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委领导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研究任用后,若发现被推荐人在任用前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除免去其职务外,还要追究推荐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市委常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个人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市委常委成员在任期内,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在调任、轮岗、离岗、退休、辞职等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实行询问和质询制度。

对市委常委成员执行市委全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市委委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询问、质询。市委常委成员收到询问书、质询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文5

一种新的机制,在运行中往往会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此次“减副”也不例外。角色如何转变,定位如何明确,关系如何理顺,包括今后将如何发展,都是当前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所密切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试图来回答。也许,答案本身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因为改革还仅仅是开始;前方的路怎么走,需要更多的探索。

一问:专职副书记的角色如何定位?

本刊记者/周丽萍

副职职数的变迁

我国地方党委副书记一职的设置,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渐膨胀的发展过程;其职数的变化,也是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变动的一个缩影。

新中国建国初期,很多党政机构都不设副职。1954年国家进入稳定时期后,一方面由于引进了苏联的党政一体的管理模式,各地方党委不仅设有书记处书记,而且书记亦有第一、第二之分。这种设置在改革开放初期亦存在,直至中共十二大规定,地方党委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党委书记处才寿终正寝,但副书记数量仍然众多。

实际上,副职职数是一步步多起来的。由于副职的设置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刚性规定,地方上经常以增加副职的方式解决某些人的待遇问题。“这里面情况复杂,客观上是一步步膨胀起来的。有时是为了安排的便利,还有的时候是为了照顾平衡。”记者在采访中,一位姓王的县委副书记说。

与以往的“精官简政”经常遭遇梗阻的情况不同,这次“减副”具有来势猛、动作快、人心齐三大特点,体制内外一片叫好之声。究其原因,当然首推中央改革的决心和魄力,而副职过多在实际工作中的弊端也使改革具备了深厚的现实基础,其推进得到了多数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原来一项工作有三个‘婆婆’,副县长、常委、副书记,层次多,哪个都得请示到位,不利于工作效率。如果‘婆婆’意见不统一的话,我们就感到无所适从了!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对上沟通会更畅通一些,可以加快决策效率。”川中某县一局长很有感慨地说。

“副书记太多,占常委一半,很多事情书记办公会就定了,不利于发挥其他常委的积极性,不利于集体领导。”成都市委党校教授刘益飞说。减副之后实行常委分工负责,使常委能够“授权充分、各负其责”,自然也受到常委们的普遍欢迎。

一种新的运行机制也往往会带来新的问题。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作为“独一无二”的专职副书记,则面临着新的角色定位,如何摆正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是一个新的课题。

角色转换的困惑

“分管”变成“专职”,前缀一变,内涵大相径庭。

“老实说,我对我现在的工作职责很困惑。”湖南某地县委副书记章某对记者坦言。在这次党委换届之前,章某是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换届之后成了专职副书记。

对专职副书记这个职位,章某感受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说起来是副书记,毕竟比常委高“半截”;但这个高是“虚高”,“悬空”没有着落。章某认为,在换届后新的运行机制下,“一把手”总揽全局,各个常委分工负责,专职副书记倒像是凭空多出来的一个位子。“纪委、组织、宣传、政法都有专门的常委管,没人管的只剩下群团部门了。”章显然觉得管群团是“闲职”。“市委组织部都说,专职副书记由常委中的优秀成员担任,既然是优秀成员,能力水平应该都不低吧,为何反而‘闲起来’?”

关于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当地的意见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并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有规定,但不明确,实际上不好操作。”章某说。

比如说协助书记处理县委日常事务,这在过去是常委兼县委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现在多个副书记来管,有必要吗?再比如说“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而这个工作安排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书记的个人意志,因人而异,随意性太大;并且这项工作如果是有分管常委的,专职副书记成了常委头上的又一次层次,会不会影响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呢?

“现在我们这里有种设想,由专职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现在检察院、法院一般都高配,与常委同级别;如果让副书记去领导、协调指导这些部门,应该说得过去。但这只是我们私下的想法,上面没有明确的话。”

“书记不在家时,专职副书记肯定会忙一些,但主持工作好像也不对。担任副书记的政府首长到哪里去了?他的副书记排位在前,应当是他主持才对呀!总而言之,这是个尴尬的位子。”

章某的困惑在专职副书记中具有代表性,广西某县专职副书记阳某也有同感。

与章某不同,阳某所在市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明确为“(协助书记)主持县委日常工作,协调党建工作”。但具体分工出来,各县都不一样。阳某除了上述两项职责外,还分管经济;而该市另一个县的专职副书记分工去管工业,少了协调党建的职责。

“老实说,这种操作没有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办。副书记分管具体工作,常委负责制的目的就没有达到。当然,一种新体制出来,大家都在探索当中。”阳某说。

虽然有具体分管的工作,但阳某同样觉得尴尬。

“关键是现在专职副书记同常委的关系和以前不一样了。在分管副书记时期,副书记和常委实质上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现在更多的是一种平行关系,没有从组织上明确规定常委一定要向副书记汇报,他就完全可以直接向书记汇报。这种情况下,副书记工作太主动,常委会认为是揽权;工作不主动,就被悬起来,无从了解,无从下手。专职副书记要做到到位不越位,现在感觉很难!”

阳某建议,最好由专职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之后,纪委工作很有起色,现在刚干了一届又‘打回原形’,由这种起伏带来的失落感,甚至使人产生还不如从前的感觉。我认为,‘高配’纪委书记,与中央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精神是一致的。”

改革还只是开始

采访中,阳某和章某都流露出这样一种看法,“专职副书记”是这次改革留下的一个“尾巴”,建议中央考虑在下一次改革中一步到位,只设一正一副。这种看法不无现实基础。前不久,四川省巴中市在换届中就不设专职副书记职位,只保留行政首长一个副书记。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梁妍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领导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改革是一个长期并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设一个专职副书记也只是一种新的探索,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继续研究。下一步如何发展,还要拭目以待。”

而四川省社科院政治学所副所长李羚却持不同意见。她认为,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应定位于党务工作,设置一个专职党务副书记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两副”中,一个专门负责行政,一个专门负责党务。专职副书记不再插手政府事务而专注于党的自身建设,加强了党务工作,体现了党委体制的回归。中国共产党这么大个党,需要花更大的精力和力气来加强自身建设,这是设置专职党务副书记的意义所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做到党政职能分开,使双方权力边界更清晰。

李羚认为,专职副书记兼任实职并不是好的办法。对某些部门(如纪委和政法委)进行“高配”,表面上相应部门权力扩大,实际上削弱了独立性。这些部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不再需要借助副书记这个身份来“压人”,规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

针对现实中专职副书记职责定位不规范的问题,李羚认为,一个新的机制出台,与现行体制肯定有一个“磨合期”。当务之急是对书记、副书记、常委三者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对三者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总的看来,书记应该对专职副书记在党务方面进行一定的“放权”,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而专职副书记应该履行指导、协调具体党务部门的职责。

目前,针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能设置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研究探索。山东潍坊市委组织部就作过一个专题调研,报告中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做了三种类型的设置:一是专职综合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二是专职党务型。负责党群工作、政治工作,与担任副书记的市长分管经济、行政工作相对应。三是兼职综合型。专职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同时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工作。不论哪种类型,调研报告指出: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很难一下子规定到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王长江则说,改善决策体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改革,“不单单是减少副书记职数”。几个书记决定与几个常委决定差别并不太大。单纯的减少副书记职数是不够的,它需要一个宏观、中观、微观多头并进的系统性考虑。

二问:纪委书记“降格”,反腐会降温吗?

文/任建明(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委“减副”,随之而来的是纪委书记“降格”。

观察最近一段时间省级高层的新一轮人事调整,省级纪委书记成为重点调整对象之一。迄今,已有安徽、湖北、山东等23省(市、区)纪委书记履新到位。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除内蒙古外,这些新任纪委书记均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不再是党委副书记。而在全国市州县区一级的换届中,纪委书记也不再是党委副书记,而只是众多常委中的一个。

一时间,纪委书记“降格”会不会削弱纪委的权威,进而影响到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降格”逻辑是人治思维

在讨论纪委书记“降格”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其“升格”过程。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部分时段内,纪委书记都是由党委常委担任。地方纪委书记“升格”为副书记,发生在十六大之前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阶段。根据可以找到的资料,2000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后,已有8名省(市、区)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2001年5月,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换届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央关于“逐步做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决定,省级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要由省(区、市)党委副书记担任。随后,在地方党委集中换届期间,纪委书记就普遍地进行了“升格”。考察当时党中央和一些地方党委的正式文件以及媒体公开报道与评论,都一致地认为,“升格”是为了加强纪检工作,或者通过纪委书记“升格”推动反腐工作。按照这个逻辑,本次的“降格”当然就是削弱纪检工作,不利于反腐工作了。而这个逻辑又是否正确?

应该说,在传统的“人治”思维下面,在党内民主实质推进之前,“升格”带来更多权威,更多权威有利于加强工作,显然是有一定道理的。换句话说,职位“升格”和权威增加、权威增加和工作重要性提高以及效果改进之间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纪检机关作为一个党的机关,权威是其完成工作的一个重要资源,权威越大,工作资源越多,工作效果可能越好。这个因果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成立的。关键的是要看职位和权威之间的因果关系命题。该因果关系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另一个因素的影响,即法治与民主的程度。随着法治和民主的进步,权威主要来源于民主和法规制度的授予,而不再主要依靠职位的“升格”。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50多年的演进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和2002年11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为分界点。第一个阶段自1949年11月纪委正式组建时起,到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之前。这个时期,党的纪委由党的各级委员会任命或选举产生,其权力来源是同级党委。而且在早期,纪委只是作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像各级党的宣传部和组织部一样。第二个阶段以党的十二大召开和十二大通过的为标志,重大的变化是纪委和党委一样,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纪委的权力来源不再是自上而下,由党委授予;而是自下而上,由党代会代表授予。这是党内民主和法治的一大发展。当然,由于党内选举制度的局限以及的其他规定,这时的党内民主和法治程度还不高。第三阶段的序幕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逐渐拉开的。十六大之后的几年里,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就是巡视制度的建立和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改革。这次改革是在大格局不变情况下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发挥了重大作用。当然,由于这项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重要的微观机制还没有建立,因此,其效果并未充分显示出来。

考察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变迁,有两个重要的结论:一是,我们党选择的是一条党内民主和法治的路径;二是,党内民主和法治还有待于在未来进行更加实质性的发展。但不管怎么说,反腐机关的权威可以不依赖或主要不依赖于纪委书记职位规格的高低,而主要依赖于党内民主程序和党内法规的充分授权与否。按照民主与法治的逻辑,纪委书记是否是党委副书记并不特别重要。

“降格”并不削弱反腐力度

应该承认,以“升格”纪委书记来加强反腐工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反腐败被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主要策略是“打”,并且可以说是纪委单兵作战,力量薄弱。因此,当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复杂的反腐败局势,反腐力量严重不足,旧的反腐机制已经力不从心。那个时候,将纪委书记“升格”为党委副书记,作为整个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配套措施,短期内通过提升领导权威来提高机构的地位,对推动反腐败工作起到了一种“兴奋剂”、“催化剂”的作用。

时移事异,现今的情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党的十四大以来,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败不再是纪委单打独斗的事,而成为全党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将反腐败上升到了党建的高度。与之对应,中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突出了制度反腐的治本作用。在这个背景下,再依靠纪委书记“升格”来加强反腐工作意义已不特别重大;反之,即使“降格”对整个反腐败体系的建设也不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毕竟从古今中外的监督实践来看,监督职能的发挥并不依赖于机构负责人的职级高低,而在于是否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责任,如果常委不能监督,副书记同样也不能监督。因此,关键是建立一个尽可能减少外界掣肘的、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

在某种程度上,纪委书记不担任党委副书记还更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因为纪委书记作为党委副书记,往往还要分管其他一些工作。如果是分管政法等关联度很高的工作,对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能是很好的促进;但如果分管经济、招商等相去甚远的,导致精力分散、重心偏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反而有削减作用。比如笔者接触到的某纪委书记分管经济工作,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招商引资上,长时间在外跑,有时甚至连纪委常委会都参加不了。这样又如何能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在发展中加强反腐工作

当下,如何从发展的视角加强反腐败工作,是更为重要的议题。

第一,继续深化发展党内民主和法治建设,是加强纪检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路径。党内民主制度安排是一件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仅就加强纪检和反腐败工作来看,其复杂程度则大大下降。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有多种选择,笔者在这里大胆提出一个设想,就是在中央层面着重构建制约的民主框架,而在中央以下,彻底实现纪检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中央纪委仍继续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在党代表大会中设立若干的专门代表组,分别代表大会对党委和纪委各项工作进行实时、具体的监督;地方纪委主要领导由中央纪委和上级纪委委任,主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也无需按照目前的模式和地方党委政府一一对应,而是可以按照工作任务需要,按大小区域来设置。实现这样的改革之后,目前的巡视和派驻可以被取代;派驻机关也无需和政府部门内的单位一一对应,而可以划片设立。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权威提升,大大有利于工作效率,还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当然,这样的改革需要对现行的做出重大的修改,特别是有关“双重领导”和党内选举制度方面的规定。

第二,深化纪检监察工作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十分紧要。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局面和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而从总体上看,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开发、考核晋升、内部监管等重要管理工作还主要依靠的是传统经验。和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内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不能满足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必要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以早日提升反腐败工作的专业化水准。

三问:监督“一把手”更难了吗?

文/黄苇町(《红旗》杂志副总编)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重视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两年后的今天,“减副”这一战略性构想已然跨越现实。

在从2006年起到2007年上半年全国四级党委集中换届工作中,绝大多数党委的书记设置,都将由“一正多副”减少为“一正两副”。“两副”中包括一名行政首长,一名专职副书记,在常委中也要实行党政交叉任职。

这次“减副”展示了中央在“精官简政”上足够的魄力和决心。副职领导职数过多过滥,是导致官员过多、机构臃肿的重要因素之一。“减副”措施大大减少了领导干部的数量,可以降低党政机关的运行成本,节省财政开支,使我们向“廉价政府”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并且这次“精官”从党委开始,显然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上行下效”作用,也使我们对机构精简工作真正走出膨胀――精简――再膨胀怪圈充满期待。

减副,增强执政能力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减副”主要是解决过去副书记职数过多带来的层级过多、分工不清、执政效率低下问题。

有同志担心,减少副书记职数,容易造成权力更多地向书记集中,会不会弱化党内监督、不利于扩大党内民主。

应该说,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有的地方党委中,长期以来书记办公会起着实际的决策作用,常委会讨论通过只是履行程序;随着副书记的减少使得参与实际决策人数的减少,书记的权力似乎更大了。

但是,这种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决策的做法,本身就是不符合的要求。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十六大也明确规定,有权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的只有全委会产生的常委会。因此,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正副书记只是起着全委会和常委会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的作用。因为过去副职较多,正副书记往往就有五六个,无形中就把书记办公会这样一个议事机构变成了一个起决策作用的层级,而本来应当履行决策权的常委会反倒成了形式,真正是喧宾夺主。

因此,减副是对党内领导决策机制的一次正本清源,这正是贯彻的需要。同时,我们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减少副书记,取消书记办公会”这个层面,而应该看到,减副后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将使常委会和全委会真正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减副仅仅只是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运行机制的一个突破口,实行常委负责制是这个新机制的一个起点。而书记办公会的取消使得实际参与决策的从过去的以少数书记为主到全体常委、委员的平等参与,以更大范围的“分权”来取代以往较小范围内的“分权”,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条件。

减副,无关民主“筋骨”

至于副书记职数减少是否会使“一把手”权力更加膨胀问题,我认为,这主要不是副职多少的问题,而是是否摆脱了旧的领导体制和制度的影响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但在实际上,很多地方党委实行的一直是主要负责人即“第一把手”有全权负全责的事实制度。工作干得好是他的成绩;工作出了纰漏,板子也要打在他的身上。这些年来,我们在扩大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方面有了重大的进步,包括强调集体领导,强调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一把手”也要少数服从多数。但一旦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受到追究的对象并没有变,还是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这就使“一把手”有坚持按自己意见办的冲动。

还有,“一把手”尽管在表决时也只是一票,但他在做出决策时的优势地位却是不言而喻的。他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方案有定稿的权力;它可以通过会前的酝酿影响其他委员的态度;他还可以决定何时上会,可以视会上讨论的情况决定是付诸表决还是放一放再议。这些都是属于“一票”之外的权力。因此,“一把手”在决策中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尤其表现在干部任免上。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去年换届期间,陕西省宜君县委书记熊晖贴出的一张“要官别找我”告示,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把手”在干部任用上集权的现实。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干部人事领域也是“一把手”最容易“出事”的领域。“一把手”不仅握有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酝酿、表决等组织程序上也往往是一锤定音。如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在收受贿赂之后,在“定盘子”时就会推出“自己人”;在常委会讨论干部时,也会首先发表带倾向性个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虽有不同意见,但出于对“一把手”的尊重或有其他的顾虑,也会按“一把手”的意见形成集体决议。

有一种说法是“八个副职不如一个正职”,这是有的担任副职的同志一种带有自我解嘲意味的说法。但有一个事实不容否认,就是在有些搞正职“一言堂”、“家长制”的地方,副职再多,也不能起到遏制主要领导人个人说了算现象的作用。不仅在有些主要领导干部的头脑中,有根深蒂固的“老大”意识,很多担任副职的同志,也习惯于一切听正职拍板。在个别风气不正的地方,甚至把党内正常的同志和同事关系,变成了人身依附关系、主仆关系,这也是权力失控和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因为以前的多位副书记的存在并没有能有效阻止“一把手”集权甚至腐败,我们也就不能推导出减少副书记将必然导致“一把手”权力膨胀更容易腐败的结论。

关键在于用制度保障民主

从理论上和逻辑关系来看,减副与“一把手”权力膨胀并无必然的联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这次“减副”来势迅猛,一些地方对新老体制之间的衔接认识不够,对即将全面实行的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思想准备、政策准备、工作准备还不足,特别是党内民主的根基还很薄弱,因此,短期内“一把手”大权独揽的现象仍然有可能出现。要解决这个难题,唯一的路径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我认为,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一把手”个人的秉赋素质、风格个性很有关系,但更在于制度保障。

扩大党内民主,根本的办法是进一步完善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党中央在如何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制度建设工作,这才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治本之策。当务之急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要切实规范“一把手”权力使用过程,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使“家长制”、“一言堂”失去存在的依托。

只要能真正做到在委员会内部决定任何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是平等的,都只有一票权力,都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就可以说,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绝不会因为副职减少而使一级党委的党内民主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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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副”后关于集权的忧虑

在基层采访时,记者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少了副书记,谁还敢对书记说‘不’?”

记者发现,基层持这种论调的人并不在少数,有的还是担任一定领导职位的同志。对于中央通过党委“减副”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良苦用心,这些人都很理解;但同时也不讳言自己的担忧:在现有的决策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下,“一把手”权力更加集中的趋势很难避免。

观点一:取消书记办公会,减少了权力制衡力量

王某曾经担任过多年的县委副书记,他对记者说:“现在媒体上说的都是书记办公会的弊端,说得它好像一无是处,我认为这也是一种以偏概全,书记办公会的作用不能完全抹杀。”

王某认为,过去书记办公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对常委会即将作出决定的事项发挥着事前充分酝酿、协调各方、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作用,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对书记的个人权力进行约束和制衡,推动常委会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最终形成正式决定。“书记办公会事实上是一个决策前各方意见和矛盾的缓冲地带。”

而在取消书记办公会的情况下,如果对党委相应的议事、决策的配套改革不能及时跟进,那么则可能会因为减少权力制衡因素而加强书记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情况下,由于常委都各自为政,因此对一项事务而言,最具有发言权的就是书记和分管常委两个人。在常委直接面对书记的情况下,如果书记与分管常委发生意见分歧,以常委力量(无论是权威还是号召力)是无法与书记抗衡的,即便是常委票决的结果也往往会按书记的意见办。“我觉得,取消书记办公会,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了权力制衡力量,很可能出现书记大权独揽的局面。”

观点二:“减副”之后,副职对“一把手”依附性增大了

记者在这次换届之后接触了不少的专职副书记,感觉在这一群体中普遍存在着迷茫感和悬空感,许多人对自己的职责定位不是很明了。甚至有人认为,在上级党委没有明确指导的情况下,副书记的职责权限主要取决于书记的意志,书记让干啥就干啥。比如说,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地专职副书记分管领域不同,职责也不尽相同。“这关键在于书记的安排。”一个副书记很有感触地说。在当前“一正两副”的现实运作中,如果书记有授权的话,专职副书记可以像过去一样管几个常委;但是如果不授权,常委可以直接向书记汇报工作,专职副书记就成了“虚位”。“在这种情况下,副职对于‘一把手’的依附性明显增强,监督力度相对就削弱了。”

“减副”后的权力运行走向同样引起了一些专家的关注。中央党校教授梁妍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现有监督体制下,取消书记办公会,“一把手”在贯彻自己意图时,阻力可能更小了。以前要做通五六个副书记的工作,现在只要做通两个副职的工作就可以形成常委核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左右常委会决策。

纪检专职副书记工作计划范文6

国有企业的监督是个老难题,常常会出现“软”、“散”、“难”症状。“软”表现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大多不能做到形神兼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制衡关系比较松散,很难形成有效监督,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虽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处在同级管理系统的平行地位,监督很难到位;企业内部的审计、财务、企管等部门,虽也负有监督职责,但都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工作,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散”体现在:纪检监察、审计、法制、财务、职代会等各类监督资源分散使用,体制机制上条块分割,缺乏相互协调和沟通,没有形成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难”则表现为:内部监督制度操作性差,难以具体落实。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指出,“要充分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在国有企业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进程中,一些国企展开了整合监督资源的探索,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例。

晨光集团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所属综合大型机械制造企业。这个最早可追溯到洋务运动时期的金陵机器制造局、如今囊括军品民品和现代服务业的国企,探索以“三位一体、五协同、一派驻”为特色的大监督运行机制之路已近两年。“晨光集团的大监督平台机制只是探索,并非已经成功了,监督工作还任重道远。” 2010年1月,晨光集团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徐微陵对《董事会》记者说。

三位一体构想

晨光集团大监督运行机制的最初设想,与徐微陵职责的变化有些渊源。

2007年9月,徐微陵获任晨光集团纪委书记,2008年3月兼任监事会主席,同时,他受董事长(法人代表)委托分管审计、法制。纪委监察、监事会、审计都是企业监督的基本力量,工作中徐微陵逐步考虑,能不能结合自己的工作,把这些分散的监督资源整合起来?其时,整合监督资源的做法在别的大型国企已有先例,例如鞍钢集团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2008年初,徐微陵正式提出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平台的设想,即整合企业的监督资源,由一个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调配,那么监督的效果可能会更好。这个思路得到了晨光集团董事长杨少华、党委书记万来源的认同与支持。

徐微陵表示,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董事、经理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等。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的专门监督机关,《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纪委规定为党风监督的专门机关,担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等职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因此,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上,监事会、纪检部门及内部审计具有职能和目的的一致性。

他说,监事会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进行决策监督,但受监督途径、方式和手段的限制,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内控机制的监督较少。纪检监督作为党内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督,贯穿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有互补性。三者重合,可以使监事会的法定监督权、纪检部门的综合监督权、审计的独立监督权形成互补,进行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内控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权威,努力使监督资源转化为企业发展能力,监督本领转化为企业竞争能力,监督措施转化为企业执行能力,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降本增效能力,监督工作转化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徐微陵说,“大监督平台是经济卫士、良医” 。

纪委书记成关键角色

晨光集团的监督委员会是领导、协调监督工作的最高机构,由集团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书记兼集团公司副董事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其办公室设立在纪检部,办公室主任由纪检部长兼任,该纪检部长也是监事。监督委员会不进行决策,未配备专门的人员,目前还是个松散的组织。具体工作开展时,由监督委员会或纪检部门牵头,进行监督资源和人员的调配与整合。纪检部门一旦遇到困难,由党委书记出面协调。在整个大监督平台的制度设计中,纪委书记成为了关键角色,负责大监督平台的实际运作。

晨光集团的纪检监察部门有4人,监事会成员有3人,合署办公后,监督工作都通过大监督平台来开展。由于体制理顺,徐微陵在资源调配上比较顺畅,同时,他也凭借多重角色融入各个层面的监督:身为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身为监事会主席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想要当好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如果有监事会,他应该兼监事会主席,分管企业主要的监督部门,这样有利于监督资源的整合和工作的开展。”徐微陵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原则上由纪委书记兼监事长,这个体制非常好。纪委书记要更多承担一些管理、监督部门的分管工作,这样才能够结合在一起,结合点落脚点更清晰,作用发挥更好。这反过来对纪委书记素质的要求也更高。我们现在也对党群工作人员提出要求,一定要懂管理经营,要不然容易形成两张皮。”

两年探索下来,晨光集团大监督平台的做法已初具雏形:成立集团公司监督委员会,探索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体制,构建“三位一体、五协同、一派驻”大监督运行机制。记者获悉,晨光集团的大监督平台规划用3-5年的时间全面融入管理,基本完成监督资源整合,形成以党风廉政责任制为基础,以监督权力运行为主线,以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关键部位为着力点,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大监督格局。

大监督平台运行机制

从2008年初提出设想、当年9月下发文件实施直到现在,晨光集团的大监督平台机制在探索中稳步推进。徐微陵表示,相对于传统的监督方式,大监督平台监督工作量更多、强度更大,由于上下认同,在领导机制、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方面大监督平台已初见成效。

晨光集团通过创建大监督运行机制和工作体制,统一调配使用监督力量,建立了协调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公司实行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使监事会的独立监督权和纪检部门的综合监督权形成互补,进行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内控监督等全方位监督,为把风险防范纳入公司管理流程和制度规范创造了条件。

大监督平台的运行需要一套科学、配套的制度体系做支撑,为此,晨光集团纪委先后下发和草拟了《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监事会与纪检监察实行合署办公工作办法》、《晨光集团集团公司关于创建大监督平台的实施意见》、《专项监察组派驻办法》等文件,初步搭建了大监督平台的制度框架。同时,以“三重一大”(重要的人事安排、重大项目的安排、重要经营计划的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为契机,运用大监督平台,按照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动公司对经营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整合,重新构建制度体系。徐微陵表示,现在很多国企老总违纪违规,很多都是不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办,一个人说了算,而不进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晨光集团有些职工一度担心大监督平台只是一个漂亮的口号,对此徐微陵表示“我们要做出实效来”,而实效通过“三位一体、五协同、一派驻”的落实实现。三位一体无需多言,“五协同”是指专专协同、横向协同、纵向协同、内外协同和群专协同,“一派驻”是指专项派驻。

以“专专协同”为例,在对晨光新苑排水工程费用问题调查处理中,公司采取审计先行介入,初步确定费用异常事实,再由纪检监察进入,联合审计、物价、法制等专业监督力量,采取约谈有关当事人、审查原始合同、协议、审核费用形成过程等办法,查明了费用异常的原因、违规的环节以及责任人。最终节约资金42.5万元,通报并经济处罚责任人,完善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另外,通过与工程、审计、物价、财务、法制等监督职能的协同联合,公司2009年先后参与物资采购、技改等招议标项目32项、专项谈判115项,完成各类审计项目270 项,为公司取得直接经济效益621.74万元。

公司2008年进行的某工程对承建单位付款出现纠纷问题的调查处理,就采取了与财务、工程管理部门协同的“横向协同”方式,一方面查找纠纷的原因以及公司方是否负有责任,一方面寻找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途径。结果,减少公司不合理支付40万元。

而“群专协同”指的是,公司有一支党风廉政监督员队伍,活跃在53个支部近60个行政单位中,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成为大监督平台依靠的一支基本的群众监督力量。

谈及“专项派驻”,徐微陵举例说,公司去年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工程技术改造的总工艺师、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总经理助理、秦淮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公司宣传、工程、财务、采购、纪检监察、审计、法制、物价、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人员组成的综合监督工作组,对公司重点工程晨光科研大楼进行了专项派驻,制订了各自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最近正根据项目土建开工,细化预防目标,梳理监控的重点部位、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任重道远

采访中,徐微陵多次强调晨光集团的大监督平台机制只是探索,并非已经成功了。他表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的“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晨光集团的监督工作还任重道远。

这其实是个存在共性的挑战,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就表示,“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尚处于初始阶段,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法律定位尚不完全清晰、责任边界仍然模糊、工作制度仍不完全配套、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等等这些都需要今后继续努力探索。

采访中记者感受到,在深化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方面,晨光集团还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由于管理权限的存在,纪委监督下面没问题,但对本单位的党内一把手呢?地位的不对等带来了难度。作为国企,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的级别比纪委书记高。“体制上,如果能够实行垂直领导,可能效果会更好。比如说,纪委书记是上面外派的,独立性更强,没有后顾之忧。现在很多央企有纪检组组长,这样工作起来胆子更大一点,顾虑更少一点。”徐微陵笑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