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主题材料范例6篇

纪检主题材料

纪检主题材料范文1

**公司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要求,自6月中旬以来,我认真学习《党章》《选编》《纲要》等重点辅助读本,积极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深入基层和党建联系点开展调研、讲党课。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进一步倾听基层呼声,收集检视问题,形成了廉政风险管控及预防调研报告。主动开展谈心谈话,与班子成员、党建联系点和所在支部党员干部群众深入交流,进一步沟通了思想、增进了共识。带头自我检视和查找自身差距,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努力方向。

这次主题教育是一次思想政治、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廉政勤政全方位的政治洗礼,自己受益匪浅、收获颇丰。在学习收获方面,进一步系统学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科学体系,加深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同与认知,强化了共产党员守初心、担使命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的理解认识,坚定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守好初心、担好使命、抓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决心和信心;在思想政治方面,进一步深刻认识我们党的政治属性、执政使命和根本宗旨,进一步坚定了政治立场,明确了政治方向,增强了“四个意识”,坚定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更加牢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逐渐形成;在干事创业方面,进一步对所讲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对我们党面临“四大风险”“四大考验”的严峻复杂形势有了更为精准的理解,同时,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当前全局客观存在的问题以及自身党性修养、能力素质、作风建设、履职尽责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在为民服务方面,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了“新长征刚刚走完第一步”、全面开启新征程的持久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明确了今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矢志不渝艰苦奋斗努力的方向,从思想上切实压实了推进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员领导干部当好表率起好带头作用的政治责任;在清正廉洁方面,通过学理论、学典型、学经验,对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准则了解更加明朗,对守好底线、筑好防线更加注重常态,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方面更加积极。

会前,我专门学习了民主生活会相关要求文件,认真研究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方案。现在,我从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和部分业务工作的角度做检视剖析和对照检查,不足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根据中央和市委、市国资委、资产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党委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关于“四个对照”和“四个找一找”的要求,对照《党章》《准则》《条例》,汇总从学习研讨中查摆的问题、对照党章党规找出的问题、调研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谈心谈话指出的问题,梳理出如下问题和差距:

(一)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一是理论学习上同党中央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没有掌握系统的理论学习方法,学习零散化、碎片化,没有做到习主席强调的学习应“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二是纪律执行还不够严格,没有起到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导致党员、干部们没有认清纪律是增强“四个意识”的根本保证。三是处理工作经验化,有时习惯于“吃老本”,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对于工作规律和经验总结不足,没有沉下心来深入研究新方式、新方法。四是没有认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强化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根本保证,总认为党员干部老实做人、认真做事就够了,怕开展批评影响团结。

(二)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一是思想境界有差距,政治理论学习的高度不够,不善于从讲政治高度去认识和分析问题,还存在对中央的精神了解不及时,对照上级公司出台的政策标准执行力度上有差距。二是满足于不违规、不触线、不出事,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上,要求还不够严、标准还不够高。三是在干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方面,对个别干部身上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严、细、实”上还需要下真功夫。

(三)在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感情、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一是调研总体偏少,贴近职工群众还不够紧密,推不清手里的活、放不下要办的事,深入一线解剖麻雀不够、提炼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模式不够,超前研究更少。二是思想经验化,由于自己从基层工作中走来,认为自己足够了解基层工作,缺乏深入调研,导致与基层员工的交流存在断层。三是工作缺少着力点,忙于会议、检查等工作,浪费了不少精力,没有站住着力点。四是在工作中有急躁情绪,有时在安排处理紧急任务和重大问题时,对相关部门和职工要求过于严格,容易着急上火,批评职工不讲情面,没有注意到时间和场合,没有顾及到基层职工的感受。

(四)在思想觉悟、能力素质、道德修养、作风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一是表率作用发挥的不够好。虽然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自己也时刻注意严以律己,该做的也都在做,但的确存在着标准不高的问题,存在自我满足。二是责任担当精神不足。随着工作阅历和年龄的增长,考虑个人荣辱进退、考虑人情世故多了,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显得不足。三是攻坚克难有畏难情绪。虽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保持关注,但不自觉地产生了不愿意投入精力去触及难题和一些敏感领域,攻坚克难的锐气和韧劲有所下降。四是墨守成规和满足已有经验,主动创新不够、深入研究问题不够,决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在协调推进的方法和力度上还不够,存在协调不到底、不到位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对照检查的事项

一是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上年度我的整改清单有三项,包括学以致用效果不明显、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质量和效率有待加强、个人勤俭朴素的持久性需要加强。均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是我本人没有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没有为自己和身边工作人员、亲属谋私利,没有不廉洁行为,配偶和子女没有经商办企业。

二、原因剖析

(一)思想方面

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持之以恒的钻研精神,在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上还需要持续下功夫。参加专题培训和中心组学习比较多,自觉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学习思考比较少。联系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实用性的学习比较多,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还不够。本位思想未解决,谋划工作过多关注自己负责的纪检工作领域,导致在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上做得不够。

(二)政治方面

主观世界的改造还不够彻底,考虑到基层各部门业务繁忙,对基层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大,要求还不够高,问责还不够严。党性修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一些创新性的工作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在协调推动落实上,还缺乏以斗争精神、过硬责任保障工作落实的劲头和韧性,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沟通协调、督促落实的实际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贯彻得不够主动自觉。

(三)作风方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得不牢,群众路线走得不彻底,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还没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吃透上情和了解下情的结合上还需要下真功夫、下苦功夫,还需要思想上的高度警醒和工作上的高度自觉。

(四)能力方面

纪检监察综合知识储备不足,自身素质有待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效预防廉洁风险的办法和措施不多。完善公司制度体系,谋划思考的思路还不够宽阔,制定措施的硬度还需要加强。有时甚至只满足于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存在只低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的倾向,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和创新力、执行力打了折扣。

(五)廉政方面

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还不够大;对一些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批评教育多、追究问责少;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够到位。

三、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下一步,自己将紧扣主题教育“十二字”总要求,坚持把改字贯穿始终,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分管工作职责,找准着力点,狠抓关键点,提高整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持之以恒的努力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确保见底见效。

(一)坚定政治信念

系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入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坚持系统学、跟进学、联系实际学,切实用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用以指导解决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际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和资产公司、集团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进一步振奋精神、担当作为,竭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思想上画出红线,在行为上坚守取舍,时时刻刻维护党章、遵守党规、执行党纪。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主动参加党内活动,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及时向党委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对党忠诚老实。

(三)切实转变作风

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强化对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党委的根本政治任务的认识,细化夯实党支部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的第一责任和党委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确保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密关注“四风”新动向、新表现,持续重拳整治各类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多到基层一线,听取干部职工群众对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多与公司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在今后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要敢于冲破人情阻碍,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该批评的批评,该纠正的纠正,该处分的处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纪检主题材料范文2

杨锡怀案件是党的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查处的首例省级纪委监委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邱大明案件是国家监委成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一起纪检监察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两起案件的查处,是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和“刀刃向内、不护犊子”的政治要求,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具体行动。对于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绝对忠诚于党、严守纪律底线、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围绕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代表纪委监委班子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集中学习安排较少,个人自学不规范,学习成效不明显。在支部开展集中学习时,未能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特点加强对纪律和规矩的学习把握。班子成员开展自学不规范,有时间了就学一学,工作忙了就往后推,有的党员干部对“学习强国”APP仍不够重视,学习质量参差不齐。虽然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做到对党忠诚,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严明工作纪律方面。

一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纪律意识不强。随着机构改革后纪委监委编制增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繁重,原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我们又从各部门陆续选拔了一些新同志充实到队伍当中。但很多同志没有接受过纪检监察工作系统培训,大多靠老同志在实战中传授经验,工作纪律意识不强,在程序性、方法性问题上还存在缺陷。个别老同志认为自己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在工作纪律方面不存在问题,对新印发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不深入,对省纪委“十不准”要求也未能全面掌握,被“围猎”的风险依然存在。

二是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力度不足。大多数时候都将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放在了案件查办、专项整治等方面,对日常监管不够重视,在红脸出汗、“治未病”上力度不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还不充分。对纪律的约束作用有限,开展工作纪律突击检查、交叉互查次数不多,推动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力度不够。

(三)讲政德修政德方面。

纪委监委班子能够讲政治、顾大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树牢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但有时受“人情社会”干扰,在工作之余也会参加一些聚会活动,虽然都是正常的交往,但也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提高政治敏感性,防止社交关系异化,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必须以杨锡怀、邱大明等违纪违法案件为诫,坚决防止搞“师生圈”“校友圈”“老乡圈”等团伙主义,出现责任田里充当“老好人”,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

(四)带头锤炼作风方面。

班子成员在带头锤炼作风方面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下基层较少,大部分时间都在办公室工作或参加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脱离群众的问题。个别时候对自己要求还不够严格,偶尔也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对分管同志的监督约束力不足。向基层部署工作时有时未能考虑到实际情况,一味下硬任务,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也有所存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理论学习有所松懈。

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认识不到位,偏重于业务工作,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放松理论学习。纪委监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对其思想动态是否出现波动、理想信念是否出现动摇未能及时予以关注和正确引导。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政治建设还有待加强。

(二)政治纪律监督有待强化。

纪委监委机关对自身担负的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认识不全面,落实不到位,在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时怕越权越界,畏手畏脚,在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时对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力不强,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能及时开展“回头看”。

(三)宗旨意识有所弱化。

班子成员的宗旨意识有所弱化,对基层基础情况了解不多,长时间在办公室工作,考虑如何对上级负责、向上级汇报的时候多了,深入群众了解难处、对群众担当的时候少了。要时刻谨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的必修课,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视,确保按要求填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遵守党的纪律、听从党的指挥、接受党的考验上升为政治自觉,提升政治修养。

(二)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政治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七个有之”问题。加快推进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杨锡怀同志违法违纪案件再一次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必须严格坚守纪委监委政治机关定位,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层层落实“一岗双责”,严防“灯下黑”。

纪检主题材料范文3

根据XX纪委《关于认真开好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和集团纪委的统一部署,我认真学习了2020年4月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聚焦赵正永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案为镜,认真查找、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将剖析检查情况汇报如下,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对照赵正永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自觉将自己摆进去,总的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两个维护”方面

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作为党员能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

存在差距:

1.政治素养还有待提高。有时政治站位不够高,自觉看齐的意识还不强,从政治上把大局、看问题、想事情,还没有完全形成自觉,对一些隐形斗争、变异“四风”,缺少足够的警惕警觉,抓工作也多是从具体问题上考虑,对政治意义、政治要求、政治影响等想得不够深入,还欠缺把握形势、前瞻预见的敏锐性。

2.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还不够透彻,用其指导工作还不够全面,离“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守纪律、讲规矩问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党的生命线。

存在差距:

1.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缺乏对《党章》《准则》《条例》的系统研学,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没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时认为自己只要在思想行动上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就行了,忽略了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模范践行。

2.发扬民主不够充分。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足,全局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履行好民主参谋、协商决策的作用。

(三)廉洁自律方面

清正廉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品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

存在差距:

1.思想认识不到位。总认为自己做到抗腐防变、洁身自好就够了,少数腐败分子左右不了大局。透过警示教育活动让我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十分重要的工作,反腐倡廉事关党的建设事业。

2.学习廉洁自律有关方面的政策、理论的自学性不够。无论在平时的学习还是在这次的专题学习中,只局限于单位里组织的集中学习和报纸的随机学习,只局限于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不能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经常性的、系统的进行马列著作的学习。

(四)作风建设方面

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讲,能不能解决好作风问题,是衡量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对党和人民忠诚的一把十分重要的尺子。

存在差距:

1.缺乏久久为功的韧劲。没有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理念,虽然班子成员能够从自身作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严格执行上级各项纪律规定,但是对于一些“隐性”问题存在抵触不够坚决、批评不够严肃、制止不够有力的现象。

2.缺乏“沉底调研”的钻劲。有的还习惯于电话了解、听取汇报的工作方式,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有的下基层调研只注重掌握自己想要了解的情况,座谈党员干部的多,走访普通群众的少,没能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

(五)担当作为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系列讲话中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既是共产党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也是领导干部尽职履责、提高执政能力所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存在差距:

1.勇争一流意识不强。有时在任务重、压力大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工作任务,满足于应付上级要求,不能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在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上做得还不够。

2.开拓创新办法不多。对新政策、新问题的研究不够,认为自己工作多年,已经轻车熟路,习惯于凭经验做事,有时工作上循规蹈矩,按部就班,开展工作缺乏针对性、创造性。

(六)全面从严治党方面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存在差距:

1.对责任理解还不透彻。对全面从严治党是重大政治责任,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全面责任、直接责任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和深刻,认为从严治党主要是纪委的事,没有积极向基层做全方位推动工作。

2.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虽然有一岗双责制度,但往往是凭印象、看材料,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落实举措,责任意识层层传递力度不够,导致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理想信念有所弱化

集体学习有时通过会议或者宣读文件的形式进行学习传达,深入研讨的时间较少,没有真正把加强党性修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必修课;个人自学缺乏足够的监督力度,学习计划被当作“软指标”,改造思想不够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淡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使命意识不够牢固

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使命的认识,有时站位不高、理解不深;有时不能适应时代的新要求,保持斗争精神,敢于直面风险挑战不足,不能心系群众求真务实。

(三)作风建设不够严格

在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上思想重视不够,有时抓得不紧,标准不高,缺乏一种紧迫感和自觉性,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降低了标准。

三、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信念

系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坚定信仰中坚守初心;坚持在严守党纪党规,保持政治头脑清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贯彻落实中强化责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指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经受住考验。

(二)加强使命担当、履职尽责

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奋斗姿态和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积极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提高标准,干每项工作都要精益求精。坚持创新求作为,主动探索实践,积极寻求突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持斗争精神,敢于直面风险挑战,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以坚忍不拔的意志和无私无畏的勇气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在时间历练中增长经验智慧,在经风雨、见世面中壮筋骨、长才干。

(三)提升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各项工作任务抓实抓到位。自觉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实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切实把改进作风的成效体现在为群众服务、帮难解困上。注重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围绕检视剖析出的问题、意见征询出的问题、群众反映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时限,一件件对照解决,以为群众谋利、为群众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群众。

(四)锤炼党性,正风律己

不断强化政策纪律观念,坚持把带头执行政策规定作为政治要求来遵守、作为政治品格来修炼,做到纪律规定的坚决照办、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始终把清正廉洁作为基本操守,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大力抵制奢靡之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公道正派。

以上是我个人存在的问题。我将带头坚持从严律己,践行“四个意识”,保持清廉形象。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当好带头人,从严从实抓好党员干部廉洁履职,重点抓好党政班子成员和重点部门关键人员的教育、监督,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让领导班子成员在受保护的安全区放心工作,真正让我们全体班子成员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建议意见:

XX:加快熟悉XX业务,推动XX公司各项工作再上台阶。

XX:加强管理,做好XX服务工作。

XX:继续加大XX队伍建设力度,尽快培养骨干力量,解决人才断层问题。

纪检主题材料范文4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思想方面

一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存在差距。自己能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直,能够在大事大非面前立场坚定,但有时认为自己在行动上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就行了,比如,对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政治言论没有主动抵制,存在麻痹思想。

二是党性观念不强,有思想观念守旧、安于现状现象。长期的工作中,习惯于按部就班、缺少打破老框框、探索新路子的创新精神。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去寻找出路、想办法、解难题。

三是理论学习不够自觉,有现用现学现象。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对理论学习浅尝辄止、不求甚解。比如,对要求必学的内容能够做到认真学习,对要求自学的内容就敷衍了事。

四是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高。工作被动落实多、主动超前少,工作中经常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创造性不够。比如,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

五是安于现状,责任意识不强。对自我的要求不够高,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墨守成规的现象。

(二)纪律方面

一是政治敏锐性还不够高。身为党员干部,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对自己的崇规、守规、执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在政治敏锐性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纪律意识还不够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没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比如,走访调研到社区的时间多,深入居民群众时间少。

二是工作作风漂浮、工作作风不够严谨。拼搏进取精神有所减退,工作中有时习惯于凭经验考虑问题,习惯于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

三是存在生活作风散漫、自律不严问题。虽然能较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模范带头、以上率下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对“四风”隐身变形、花样翻新等问题批评不够。八小时外自我要求不够严格,身边朋友、同事婚丧嫁娶和小范围私人宴请,碍于情面,怕失去朋友,没有完全抵制,偶尔参加。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学习制度坚持不够完善,在学习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满足于运用经验分析、处理问题,对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缺乏求知精神。

(二)纪律观念有所松懈。没有严格按照“六大纪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有时会产生思想松懈、纪律松懈、观念淡化、自我要求不严的情况。深刻反思自身,总的来说,出现这些问题,是放松了对自身纪律性的要求,还是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对自身建设、自身要求有所放松。

(三)工作作风有待加强。对自身要求不够严格,没能及时发现自己与先进典型的差距以及与群众期盼的距离。在工作主动性方面还需加强,作为纪工委书记,在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没有很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导致原则坚持不到位,一些问题未能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对机关和社区监督检查还存在宽松软现象。

三、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方向

(一)思想方面

1、牢固树立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增强党性观念,通过学习深刻体会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对待工作要全心全意、任劳任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要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党员干部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专题学习和机关党日学习,力求自我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有较大提高。在学习态度上,做到变不自觉为自觉学。在学习方法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4、积极树立创新意识,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典型,在学习过程中入眼、入脑、入心,不断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纪律方面

1、增强政治敏锐性,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政治的明白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做到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

2、严格遵守“六大纪律”,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断净化自己的思想、校正自己的行为,让纪律成为自律,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3、提高政治纪律意识,严于律己。时刻以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常照镜子、时常敲警钟,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4、要以身作则,带头“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努力做好表率作用,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5、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敢抓敢管、会抓会管,时常敲警钟,摒弃“好人主义”思想,发现问题时该指出的指出、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处理、该追责的追责。

(三)作风方面

1、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意见规定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职责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至上。

纪检主题材料范文5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材料是核心,单位“一把手”材料是标杆,这两个材料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整个对照检查材料和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与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1.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主要是简要概括班子征求意见、查摆问题以及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对照检查材料等基本情况,包括一些数据。

第一部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主要是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落实管党责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要求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部分肯定的一面要一笔带过,主要是谈不足。

第二部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督导组意见反馈通报、“”问题清单和《“”突出问题对照自查表》,分别从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个方面,对“”突出问题逐一检查,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督导组点明的问题要明确作出回应,做到有观点、有表现、有事例。市领导专门点题的事项,要主动认领,列入重点对照检查。县(区)政府班子对照检查的问题要与县(区)党委班子对照检查的问题相呼应。在检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列举迎来送往、送收土特产等一般性问题。对文风、会风、学风、调研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不作为重点问题查找。

第三部分: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深挖问题根源,重点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以及“三严三实”要求等方面分析原因。

第四部分:整改方向及主要措施。围绕“查改不满意、追求更满意”,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包括专项整治项目和建章立制重点项目,并明确具体时间和要求。提出的整改措施要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方面有所对应,做到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又具体实在、务实管用,不能泛泛而论,落不到实处。

2.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 志亲自主持起草,召开党组(党委)会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3.格式要求。标题为《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转行后标注单位名称(如:中共XX县委、市XX局党组),再转行标注提交或修改时间。统一采用方正字体,主标题为方正小标宋,单位、时间为方正楷体,一级标题为方正黑体,二级标题为方正楷体,数字均为罗马体。主标题字号为22,其他字号为17。页面设置上、下、左、右均为2.5厘米,页眉、页脚均为1.5厘米,行距为31磅。

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检查材料

1.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主要是简要概括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对象和人次、查摆问题的基本情况,包括一些数据。

第一部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肯定的一面要一笔带过,主要是谈不足。具体写三个方面,一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落实管党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要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就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作详细具体说明。

第二部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问题清单和《“”突出问题对照自查表》,把自己摆进去,分别从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个方面,对“”突出问题逐一检查,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督导组点明的问题要明确作出回应,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做到有观点、有表现、有事例。领导班子对照检查的问题要在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中进行回应。市领导专门点题的事项,要主动认领,列入重点对照检查。“三解三促”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在对照检查材料中体现。在检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列举迎来送往、送收土特产等一般性问题。对文风、会风、学风、调研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不作为重点问题查找。查摆问题时,不能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工作问题代替作风问题、以下级问题代替本级问题。

第三部分: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把自己摆进去,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和个人成长经历,深挖问题根源,重点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以及“三严三实”要求等方面分析原因。

第四部分: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围绕“查改不满意、追求更满意”,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时间和要求,与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方面有所对应,做到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又具体实在、务实管用,不能泛泛而论,落不到实处。要加上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内容。

2.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要写得实、画得准,见事见人见思想,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剖析深刻、触及灵魂,简明扼要、袒露思想,联系实际、具体实在,不评功摆好,不讲空话、套话和虚话,不做官样文章。要自己动手,杜绝工作人员,尤其要防止从网上拼拼凑凑、从其他单位照抄照搬。对反映等一些不便在对照检查材料中写明的问题,要另写专题材料。

纪检主题材料范文6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