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范例6篇

规划

规划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旅游规划;联系;区别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037-02

旅游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整体旅游环境、旅游基础设施的提升。此外旅游规划根据城市特定的地理、历史条件,为了发展旅游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两者还相互促进,紧密联系。

1 概念界定

1.1 旅游规划

旅游规划,是一个地域综合体内旅游系统的发展目标和实现方式的整体部署过程。指在旅游系统要素发展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旅游系统的属性,特色和发展规律,并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趋势,以综合协调旅游系统的总体布局,系统内部要素的功能结构以及旅游系统与外部系统发展为目的的谋划和安排。

旅游规划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确定发展目标,提高吸引力,综合平衡游历体系、支持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关系,拓展旅游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优化旅游产品的结构,保护旅游赖以发展的生态环境,保证旅游地获得良好的效益并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根据我国各地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其他专项旅游规划三种类型。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由概念到表象的过程。

专项旅游规划中主要包括有: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等功能性专项规划。

旅游规划按照空间尺度,从大到小分为三类:区域旅游规划、城市旅游规划、景区景点规划。区域旅游规划属于宏观尺度,侧重于旅游业的布局分工;景区景点的规划属于微观尺度,侧重于景区的开发,包括景观的配置、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等;城市旅游规划是属于中观尺度的规划。

1.2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

城市规划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发展战略到操作管理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城市规划分为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控制引导两个方面。城市发展战略层面的规划主要是研究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这一层次;而建设控制引导层面的规划是对具体每一地块未来开发利用做出法律规定,它必须尊重并服从城市发展战略对其所在空间的安排,详细规划属于这一层次的规划。

城市规划的内容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1.3 异同点

在规划对象方面:旅游规划是为旅游者服务的,体现的是旅游者对城市的要求,所以旅游规划关注的是城市外向性内容,主要针对的是外来的旅游人口,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城市规划的对象是整个城市,主要考虑的是城市内部发展,体现的是城市居民的利益和要求。城市规划主要针对的是市区人口。

在规划目标方面:旅游规划是为了合理地配置旅游资源,以使旅游生产部门能够合理、有效、健康地发展。城市规划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社会经济上,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形象上,两者都改善了城市的形象,美化了城市的环境,是相辅相成的。

空间布局上,城市旅游规划的一些具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很多重叠部分和相通部分,需要两者相互协调。

2 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2.1 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是局部与总体,从属与统领的关系

(1)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应,任何城市用地,必须得到城市规划的许可,才能取得用地的合法性。

(2)旅游规划是城市规划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里,城市旅游规划就作为城市规划系统的一个专项规划而存在。

(3)旅游规划的空间布局受到城市规划的领导,只有和城市规划协调,才能真正实施。城市总规应界定旅游发展的用地范围,在城市范围内,对土地进行规划,包括旅游的发展用地,详细安排每个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地区,通过法律保障,检查所有将要进行的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在建设之前,需报有关规划主管部门

审批方可实施。旅游设施的标准,例如旅馆的密度、建筑的高度、建筑红线、建筑覆盖率、容积率都是城市详细规划中所规定的。

2.2 城市规划对旅游发展的作用

(1)城市总体规划中确立的城市性质和城市建设目标,是城市主要职能的反映,城市性质决定着城市规划特征,对城市规模、用地组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一个城市的城市性质确定为旅游业为龙头的风景旅游城市,这种定性就肯定了城市旅游业的重要性,为旅游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支持。

(2)通过城市规划中城市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配套,能够提升城市旅游价值。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社会性基础设施(如住宅、商场、文教医卫设施等)和技术性基础设施(如供水、排水、煤气、电力、道路、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防灾设施等),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物质基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环境意义,并充分表达出城市发展的水平,体现城市的吸引力。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对于提高旅游客源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城市整体环境的提高,使游客不仅能在城市中旅游,而且也在城市中休闲和消费。

(3)在空间布局上,追求城市空间环境与旅游资源空间环境的融合。城市规划在对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的规划上,根据城市现状旅游资源合理规划城市旅游点和旅游区,并且加强旅游点之间的联系,强化城市旅游整体功能;此外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能够营造旅游环境,创造城市旅游区(点)、改造提升原有旅游区(点)的价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用地组织、建筑高度和造型控制、道路规划、绿化等手法,把风景区的湖光山色引入城区,使城市溶于自然环境之中。

(4)在城市整体形象上,城市物质性旅游吸引物和非物质性旅游吸引物需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进行空间上的联系和形态上的转换,通过城市设计,能够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同时城市规划设计提供旅游项目策划与布局。另一方面城市中异彩纷呈的建筑、精巧别致的园林、千姿百态的街景、五光十色的灯火都提高了整个城市的整体景观。

2.3 旅游规划对城市规划的补充作用

(1)对于已有旅游吸引物,城市规划主要是已有旅游吸引物做保护性规划,而旅游发展规划不仅是对其作保护规划,更强调的是旅游开发方面的规划。

(2)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布局方面,城市规划主要考虑市区主要人口,因此在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布局时没有考虑旅游人口的需要,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时会导致基础设施规模不够,布局不合理等现象。因此旅游规划需对城市规划进行补充和协调,以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新需求。

(3)城市用地方面,旅游发展规划中新的旅游项目规划和布局会要求改变原有城市规划中的对应地块建设用地类型。如新建一些主题公园项目或大型休闲娱乐设施等。

(4)城市景观格局方面,旅游发展规划为了改善城市整体旅游环境可以对原有城市规划内容的进行修改。如城市滨水空间的休闲旅游改造、以及市内其他城市景观的改造规划等。

(5)对于具体旅游保护区内的发展项目,例如旅馆和娱乐场所的建设,既涉及到旅游规划,又涉及到城市规划。必须对它进行详细地规划和可行性研究。

2.4 两者的协调关系

(1)在进行旅游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的全局性,对于涉及整个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内容应进行充分的肯定并执行。同时在进行旅游规划时,也应本着科学性、前瞻性的原则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2)城市规划应该尽可能全面和综合地考虑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尽可能地吸纳城市旅游发展的合理性设想,在用地、基础设施、生态保障等方面为城市发展与旅游发展规划共享空间。

3 结论

事实上,旅游规划更多地结合了市场,以及需求方面。旅游业作为新兴的产业对城市整体环境的提高,对城市经济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虽然属于区域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但是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应充分体现旅游相关内容,如城市整体景观、城市环境、街区规划设计、道路系统与公共交通规划,使游客不仅能够感受到景点的魅力而且还感受到城市独特的文化气息。旅游规划应该在尊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不断对城市规划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协调,以适应旅游业对城市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德华主编.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宣功巧.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关系[J].华东森林经理,2007,(5).

规划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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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划范文4

关键词:规划策划,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一种多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的趋势,城市规划策划正是将经济学、市场营销学、运筹学等学科理论与城市规划相融合,对规划实施和项目开发等问题进行反思、探索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理论观点和方法。规划策划与地产项目的营销策划在方法上有其共性,在核心思想理念和技术方法上存在一定的“交织点”,但是在涉及的层面和内容上又不尽相同。规划策划正逐渐成为规划工作者关注的热点和规划工作探索的新领域。

1. 规划策划概述

城市规划策划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导致的近现代规划理论的发展分支之一,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城市竞争趋于激烈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规划策划是项目综合效益的可行性评价,其构架是以项目开发主体的根本需求为核心,与市场营销和城市规划理论相结合,系统分析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为思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为基本工作方法。是对城市规划在内容上的补充与完善。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规划更为侧重的是政府计划的内容,更为强调的是政府对城市发展的宏观控制与调控,包含了目标的确定,战略和政策规则的制定,资源的配置,任务的分配等内容,而对于市场的发展和实际需求的分析存在着一定的缺失。而城市规划策划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与目标,侧重的内容包括可行性评价、风险评估、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案评价等,是对城市规划内容的充实。

2. 在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中引进规划策划的必要性

2.1对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反思

当今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内容由两个层面组成——总体规划层面和详细规划层面。

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出指导性原则和控制性参数,主要任务是提出近期、远期、远景各个时期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其最终成果是蓝图式的文本和总图。但在实际的编制过程中对于城市发展方向的“充分论证”往往显得不充分,如:第一,定位重复,即在定位中对于城市的发展重点往往只是依据现有的资源状况,而缺少对于资源的市场竞争力、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判断,出现临近城市在定位上存在着雷同与重复;第二,产业特色不清,在产业的发展方向上也存在着这种市场分析不足的现象,对于产业的发展态势、现有产业的生存能力预测缺乏;第三,造成资源浪费,城市之间为了争夺企业采用“低地租”、“零地租”等手段,导致园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只是短暂的“寻租行为”,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新一轮的“圈地运动”,造成公共利益的流失。论文参考网。

详细规划直接涉及到城市局部地区的开发行为,是和实施操作层面紧密关联的规划层次,往往会涉及具体项目的建设,因此也是规划和操作矛盾最为突出的环节。由“目标到证明”进而以一张蓝图式的总平面作为包治百病的“良药”,这种流于形式的“类似策划”的做法很难起到全面、深刻预测和认识问题的作用。这也造成了具体项目开发的可行性以及开发量上的分析不足,规划目标和实际市场需求的错位,使得规划常常会因为未预测的困难而修改甚至推翻。

同时规划缺乏对于核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导致规划在实施层面的“流产”已经体现在了许多实际案例中。这里包含了两方面情况,第一是项目本身就缺乏经济、社会、环境的统筹考虑,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例如厦门的PX项目[1]。更多的是第二种情况,由于缺乏对于核心项目的策划研究导致原来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划编制成果因为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改变或推翻。论文参考网。

2.2规划策划是对城市规划的有效补充

规划中应针对战略目标、空间布局、大型公共项目的开发、成本收益等问题通过资料搜集,统筹分析和论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政府或开发商也可以以此作为衡量项目社会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通过综合效益的评估可以避免市场预测不足以及个别利益主体的需求改变规划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公共利益的流失,最终影响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文要求了“先规划后建设”,这不能不说是为维护规划的严肃和权威性所注入的强心剂,但是另一方面也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现有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多变性”,如何保障规划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方法与已有的规划编制内容相互补充和完善,以满足城市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两方面的要求。

在现有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下,要保证规划的可实施性进而保证规划的权威性,无论在总体规划层面还是详细规划层面都应引进规划策划的思想和方法。

首先,规划策划注重的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全过程以及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项目的具体实施(马文军,2005),如果说城市规划的成果是一系列指导性政策文件的话需要有一个环节来落实其思想,作为思想与实施之间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我们在新形势下规划编制中所需要探索的新领域和新方法。从规划策划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来看,它都可以作为弥补这个环节的有效手段,规划策划对于达成目标方案过程的关注有助于对规划实施中可能遇见的问题进行预测,将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最小化,从而提高规划成果的可操作性。另外规划策划成果所提供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作为应对未来发展的“弹性空间”,保证决策者有“策”可“决”,从而改变过去一贯的规划蓝图式的成果。

其次,规划策划通过完善、严谨的科学分析方法对于规划项目进行综合效益评估和预测有助于规划师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于项目造成的资金成本,项目融资渠道、未来收益来源有更为明确的认识,一方面可以为规划师在自身职责和能力范围内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供有力的依据,另一方面也给政府或开发商以更为明确的综合成本收益比较进行统筹评估,以此保证不会因为个别利益需要而改变规划的核心思想。论文参考网。

2.3小结

一直以来城市规划编制由于侧重于计划形式,其实效性为规划师们所反思,城市规划所提出的政策和最终的规划落实之间始终存在着一条“鸿沟”,城市规划最终理想形态的成果难以应对城市的复杂特征和市场的变化,许多凝聚了规划师心血的规划成果沦落为“墙上挂挂”的宣传品。针对当今城市规划实效性薄弱的问题引发了不少学者的思考(张兵,1998, 孙施文,2000,蒋峻涛,2007)。对于如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政策和实施之间引进一个连接的环节始终是众说纷纭或者观点较为笼统。结合近几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对于规划策划的研究将是弥补这个环节的有效探索。策划对于规划的补充并不仅仅在于战略性的实施计划的补充,而更应该是在市场分析、市场需求判断上,形成一套效益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文军,城市开发策划[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2] 陈玮,规划师与建设项目策划[J].规划师,2001(5)

[3] 马文军,全球化与大规模城市项目的规划策划[J].规划师,2006(11):13-15.

[4] 王续琨,策划 策划学 策划科学[J].软科学,2001(6):91-95.

[5] 翁经方,规划师与建设项口策划的探讨[J].规划师,2001(5).

[6] 孙施文,城市规划的实践与实效—关于《城市规划实效论》的评论[J].规划师,2001(5):78-82.

[7] 蒋峻涛,规划为什么有时不好用—削弱城市规划实效的原因分析[J].2007(1):5-8.

规划范文5

通过对当前的形势分析,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我们确定20*年工作总的思路为:以*大都市区南翼中心为定位,充分发挥规划先导作用,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狠抓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效能革命”,不断推进行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规划,努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推动城市整体发展。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推动城市按“北接、南跨、东扩、西延”方向发展。“北接”,在去年已做好塘下中心区规划、汽车文化走廊、北工业园区、东工业园区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今年着重做好实施工作;“南跨”,要做好经济开发区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编制*中心区规划和*南岸景观设计,促进*江两岸协调发展;“东扩”,要编制实施*大道规划,加快塘下、汀田、莘塍和安阳的融合,连接*国际轻工业城,形成东部沿海金色产业带。“西延”,高起点编制*乡(*公路—*背)片区规划,加快开发旅游、休闲、渡假、娱乐和一类住宅区开发,带动西部发展。

主动接轨*大都市。把*的城市基础设施充分融入*大都市区的基础设施网络,实行共建共享和效益最大化。要加强与*方向联系,与环*规划衔接,在环*范围内以生态园区建设为主。要做好*大道、*外环线和滨海大道的衔接。同时要积极争取*市重大建设项目(如高教园区)在我市落户,提升城市档次。

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在规划编制上,要以山水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为定位,充分体现显山露水和文化深厚的特色。今年要着手城市整体设计,明晰城市空间形态,突出城市节点,凸现城市景观线,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整体品位。借1*国道汽车文化走廊、*大道、温瑞塘河整治和工业园区建设,全面带动沿线、沿岸和区内村庄以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促进农村向城市的转变。同时,在具体项目规划建设上,以“增加亮点、杜绝败笔”为准则,要求重要地段、重要部位的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要有比较方案,要经专家评审,并且在招投标阶段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须进行创优夺杯。

增强城市承载功能。目前,城市问题突出表现在交通拥挤、地上地下开发不协调两个方面,今年将此作为主攻的难题来抓。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入研究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重点解决目前交通拥挤、道路卡口多、安全性不强、停车难等问题。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整合各种管线资源,防止道路经常“开膛破肚”;设置地下停车场,弥补地面停车不足;建设人防系统,满足人民防空要求。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继续推进“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镇,要结合重点工程和工业园区建设,高起点、大手笔地进行改造,促进村居向社区的转变。建成区以外的村庄,要以整治为主,进一步改善村容村貌,在去年完成25个乡镇的村庄布点规划和139个村庄规划,以及启动牛伏岭等6个示范村建设的基础上,今年要完成剩余的135个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并按《实施意见》确定的指标对三类地区进行分类指导。

二、寻求对策,切实抓好违建治理工作

当前,全市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着城乡面貌,也成了规划管理最棘手的问题。今年,我们计划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以整治:一是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从改进自身工作方法入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人员分片负责制,把“责任田”分配到人,把任务落实到人,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批后跟踪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二是加大对设计、施工单位管理力度。要求民房建设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对于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违建现象,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从而使业主即使有违建念头却无法实施。三是启动“没收”处罚方式。“没收”是法律规定对违建物处罚的一种方式,但至今一直未予采取。针对利益驱动的因素,采取“没收”方式进行处罚后再组织拍卖,可以使违建者无利可图,大大增加违建成本,从而在思想上打消违建念头。四是联合房管部门执法。要求市政府做好协调,我局会同房管部门联合对违建现象进行打击。凡是有部分违章的建筑物,整幢产权证不予办理,迫使其拆除违章部分后才予以确权。五是探索管理人员福利保障机制。目前,规划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大部分来源只能依靠罚款来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违建拆除力度,纵容了违建现象的蔓延。建议市政府对管理人员转为全额拨款,如果财政确实有困难,建议探索采取其它经费支出渠道,以解决“以罚养人”机制的弊端。

三、强化管理,大力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针对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偏多,专业承包偏少,劳务分包更少,以及企业资质低、市场竞争力弱的现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改制兼并、资产重组、引进人才达到总包企业资质晋升,积极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此外,建议市政府出台类似工业四十条的优惠政策,扶持本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今年新出台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市施工、房开、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企业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制度,全力遏制工程交易过程中的挂靠和串标现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凡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切实把好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要积极探索工程风险管理机制,争取在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方面有所突破。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努力培育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制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评标办法、交易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确保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要加强建设工程稽查工作,重点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强制性标准方面和招投标领域、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增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意识,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施工图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从源头和收尾环节抓好工程质量。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工程监理旁站、压卡制度,强化监理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制止一人监督超要求的多个工地的现象。要探索村镇民房建设的质量监督、监理模式,提高村镇民房建设质量。要继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杜绝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规划范文6

中国税收收入从1999年的1万亿元到2003年的2万亿元,用四年时间增加了1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超过20%;到2005年仅用两年时间就达到3万亿元,又增加1万亿元;在此期间,GDP平均每年的增长只有8%,且在这六年间税法规定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这充分说明政府通过“金税工程”扩大了税收征管覆盖面,企业偷税越来越难了。

国家下一步的减免税政策改革会以地方减免为辅、行业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间接减免为主。同时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征管方面会以备案为主、审批为辅。上述做法的好处是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减少了腐败;不利的一面是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和财税顾问的职业风险:审批错了是漏税;还有每年18%的滞纳金和几倍的罚款甚至背负刑事责任;且如果备案几年后稽查发现不合法,企业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到那时,企业可能补得起税,却交不起滞纳金、罚款,更承担不起刑事责任。

可喜的是,一些收入高增长、组织结构复杂、税负重、有长远规避风险和守法意识的“长跑型”企业家已经意识到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准备上市的公司提早关注税务问题,避免了上市前券商尽职调查时提出无法解决的税务后遗症而最终导致上市夭折的发生,避免了在重组过程中只考虑债权债务而没有考虑到税的问题,最终致重组后不得不因违约而陷入漫长的官司纠纷。

但企业在处理税的问题上水平是参差不齐的。就目前在中国市场参与竞争的企业来看,因为对税的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同,以及处理技术、方式上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竞争格局中所处地位的不同。

以笔者多年的经验来看,国营企业更关注免税批文并且往往事后才找税务顾问。这种做法就如同已经得了癌症,再做放疗、化疗,“医药费”非常可观。

私营企业收入上千万元后往往发生分化:一类企业是继续偷税,另一类有远见的企业家有风险意识,开始着手解决两类问题:一是化解税务风险,二是解决管理“瓶颈”问题,这需要通过预算和人力资源的财税管理工具解决。

外资企业的管理相对成熟,但在税务问题上因各国特色全球无法统一,而且未来几年将是中国税法变化的高峰期,每年几千个新文件产生。不过外资企业对此早已有了应对措施,他们在本国就已习惯聘请税务顾问来处理税的问题,所以外资企业每年避税金额达到300亿元,却很少被罚。

通过以上三类企业不同的做事方式,也从侧面反映出三类企业未来的成本风险和竞争力胜负的格局。

无论企业性质如何,目前在税的问题上典型的有以下两种情况:最常见的是自然人股东利用税后利润增资问题,比如从1000万元增资到1亿元,事先不做筹划,等到合同已签、工商登记已变更,直接导致要先交1800万元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些享有免税优惠的企业误认为在免税期可以先不考虑税的问题,殊不知,免的只是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还有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即便是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在免税期间规划而等到免税期过后再来规划也已经晚了。

CFO的“”角色

在涉税问题的漩涡中,CFO作为企业的 “财务掌门人”无疑处于一个责无旁贷但同时略显尴尬的境地。

CFO需要通过融资、投资、分配等手段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些环节都涉及税收,如果CFO不知道哪些环节需要注意税务问题,一旦完成财务过程,纳税义务产生不可逆,就是CFO的渎职了,而鉴于时间和精力有限,CFO很难在财税的各个领域面面俱到。

因此,CFO必须清晰认识自己的角色使命:CFO的职责并不是要事事亲历亲为,而是要站在有利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上情下达”的协调、沟通功能,在适当的时间,找到合适的人、做正确的事。

首先,CFO要站在专业角度使得董事长或CEO关注企业的税收筹划,设法合理降低税负,并明确税负重并不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因为律师合同一但签订税负就已经确定了,产、供、销部门执行合同就是产生税的过程,要是到了财务部门再少交税就是偷税。

其次,CFO必须争取企业“一把手”的支持。因为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牵扯到每个部门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的是,筹划会改变业务流程,会改变既得利益,CFO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方能不辱使命。而找到坚强的后盾是顺利推进纳税筹划项目的大前提。

第三,在具体操作税收筹划项目时,CFO自身要意识到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到了一定规模后,在处理税的问题上,在面临企业自行解决还是聘请专业的税务师,充分利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使企业合法提高每股收益但税务利润最低的选择中,把握好哪一个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第四,在实践中,CFO应该注意处理税务的时间和时机问题。很多企业的CFO往往到年底要汇算清缴时才开始找税务顾问,因为此时他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提高每股收益,只能向筹划要效益了,但往往由于时间太仓促达不到“最优”效果,只能退而求其次。同时也让税务顾问感觉很局促。

因为税务顾问做筹划就如同医生看病先要给病人体检一样,不体检就敢开方子的医生不是名医就是江湖骗子,因为体检是一项非常艰苦的调研过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而调研是需要时间的。

第五,在具体筹划项目进行过程中,CFO要携手税务顾问,通常需要时间处理三个阶段的问题:

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些企业急功近利,希望马上降低税负,但税务顾问调查后却常常发现该企业税负偏低、存在严重偷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的是化解风险,变偷税为避税,需要大手术,但还要看企业的“身体状况”能否承受,决定采用“激进疗法”还是“保守疗法”。处理完过去历史问题的企业如同大手术后恢复体能,需要税务顾问筹划调理、恢复竞争力,主要工作是要使企业能够健康长跑并从制度上保证旧病不复发。接下来就是要在恢复期间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务顾问筹划的具体过程如下:

一、 体检

1、 望:下厂子调研、下车间看流水线、看仓库等;

2、 闻:听企业需求、讲述历史、现状和未来战略;

3、问:与所有部门座谈;

4、 切:在找出问题的同时与企业沟通、降低副作用。

二、 开方

1、 优化企业内部流程;

2、 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3、 优化上、下游产业链。

三、 抓药、熬药、服药、复查

1、 修改内控体系;

2、 修改人力资源政策;

3、 修改预算、报股东会、披露;

4、 编制操作指南;

5、 全员培训;

6、 跟踪反馈。

如何做事比做事更重要

在上述过程中,CFO都扮演了一个主导者和沟通者的重要角色。以下以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一名CFO是如何在错综复杂的业务和人事关系中顺利推进税收筹划业务的。

某企业是当地三家上市公司之一,2002年销售收入28亿元,2003年销售收入40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50亿元,董事长在研究竞争对手时发现自己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排在第10位,但税负却在全国同行排第五,说明什么?不是对手偷税了就是自己多交税了!这样下去怎么和竞争对手竞争?遂要求财务经理解决此事。

财务经理一算企业所得税税负高达47%,肯定是多交税了,但财务经理也有难言之隐:上市公司总是希望会计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提高每股收益,但由于该企业占当地财政比重大,税务机关监管非常严,平衡各方面利益并不容易。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自己和生产车间主任、销售经理等部门经理平级,对其他部门干预过多会产生矛盾。因为税收筹划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涉及所有部门,如果其他部门不参与,就像水龙头哗哗流水,财务部门疲于拖地还要备受指责,所以一筹莫展。

但问题始终要解决,思考再三,财务经理决定向董事长坦承自己的想法―聘请税务顾问。一来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帮助,最大限度的规避企业风险,满足各方利益;二来可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幸运的是,董事长非常开明,于是聘请我们作为该企业的税务顾问。

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但过程确是非常艰辛的。我们首先在调研环节遇到了阻力,开始调研时,我们需要分几天和所有部门分别座谈,实地考察流程,但因为其他部门觉得自己与税无关,于是部门经理们纷纷以业务繁忙为由请假,事情陷入僵局。这时候该企业的CFO发挥了高效的沟通斡旋特长,请董事长、CEO亲自主持,最终使得事情顺利推进。

之后我们按部就班地对财务部、人才发展部、行政部、研发部、设计部、采购部、生产部、进口部、加工部、部、工程部、维修部、市场部、客户部、公关部、广告部、销售部、出口部、仓储部、运输部、售后服务部、投资部等数十个部门进行了逐一调研。

在这个艰苦的调研过程中,各部门经理逐渐意识到本部门对公司税收的重要影响,高度重视并逐渐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将税务流程融入自己的业务流程。但毕竟因为时间靠近年底而组织结构的改进需要上报股东会和公告披露,只能等到第二年了,所以第一年我们在各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完成了业务流程的改进。第二年我们改进了企业的组织结构,第三年改进了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同时改善了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不仅合法的少交了税,还少交了很多冤枉罚款,当地税务机关也很满意地完成了每年的税收任务。

从数字上看,一番努力下来,我们税务顾问两个人,在两个月时间内为企业实现节税1000多万元,每股收益增加5分,股价翻番,成本却只是筹划费50万元加10%受益金额,顾问费30万元。节约了自己摸索的时间和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给股东提供了良好的回报。董事长在赞赏我们工作的同时也盛赞该企业的CFO充分发挥了“剂”的作用,使企业获得了低成本、高回报。

此外,回顾税务顾问介入的整个调研、两个月后出方案、实施、跟踪、售后监理的过程,企业还获得了一笔意外收获:经过三年的调理、跟踪服务、培训,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得到了迅速提升,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保持了高速增长。而这期间CFO的作用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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