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范例6篇

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范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资金监管范文2

关键词:险资运用;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201-02

一、保险资金监管概论

任何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都需要合理有力的监管,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其投资则选择的合理完善,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同样需要完善的监管。

(一)险资运用的概念及作用

资金运用目前已经成为保险业的核心业务之一,一般 保险资金运用,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使其保值和增值的行为。保险企业通过投资可以提高资产收益和保险能力,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经营。

1.保险资金运用对险企的整体经营效益有重大作用,必须凭借有效资金运用收益确保险企的生存和增涨。不少国内外的险企都靠资金运用收益来补偿其它损失,因此其资金运用效率对险企的竞争力影响明显,对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成长意义重大。

2.险资运用收益可增加险企的偿付能力,稳定其财务状况。投资收益提高,险企的利润也增加,该收益可转化为企业各类所需资金,从而提高保险企业的各项业务指标。

3.保险资金入市,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从投资主体角度改善投资环境构成,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险资运用中监管要素

监管有多重含义,本文所指监管是指对各险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多数国家和地区是由相关权力部门以行政或半行政的方式来实施。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主体有政府监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商业保险监管职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担任;另一监管部门是保险业自律监管组织,在我国即保险行业协会。

2.险资监管客体是指其资金投向决定的企业及相关部门或单位。该监管以对资金使用具有决定权的组织的行为监管为重点。

3.监管内容即监管主体对险资运用是否依法合规、效率如何等来监管,是规避行业风险的方式。该监管多数时候主要通过确定资金的使用方法,以及使用在该领域的限额来进行。

4.监管原则。一是谨慎。是指依据保险业规律,充分考虑市场,以谨慎、恰当的方式监管。监管措施应做到既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又保护好投资者的参与度。合法,是要求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时,其内容和形式均要合法,在监管体系内选择措施来合理配置。二是效益、风险平衡原则。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是获取收益,追求可承受风险下收益最大化,但投资中风险与收益多为正相关,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保险资金在追求效益时更应考虑到相关风险,寻找一个双方可接受的平衡点。

二、险资投资监管解析

(一)险资运用对社会整体作用

险资运用既体现为促进保险企业效益,又表现在能维系社会整体利益上。从宏观上看,险企投资需要维护国家、企业以及投资者各方权利的平衡,才会体现其社会整体作用,实现其效益价值。

(二)险资运用制度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性决定了它在全局性的防范风险促进社会和谐中作用独特。保险监管应当防止险资运用主体非理性投机损害社会利益,将局部金融风险扩大,从而破坏国家的金融体系。

(三)监管应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监管协调好险资运用安全与效益两者间的矛盾是必要的。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不健全,企业抗风险能力也不强,我国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始终将安全性放在首位,这是需要肯定的。目前险企的主营业务方面因市场竞争收益越来越小,资金运用变作保险企业发展的关键,若险企投资不能有好的结果,将减少险企的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

三、我国险资监管体系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保险资金法律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1.监管目标不精确、清晰。我国的险企资金投资途径狭窄。同时监管的重点是保险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而忽视受损失的保险投资者利益保护,长此以往将积累各种风险。

2.保险企业整体以外延增长的方式发展为主的比较多,提高效率上下的功夫比较少,深耕市场的精细化经营缺乏,投资业务常常粗放经营,险企在投资中也容易投机性过强。

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监管的总体框架虽已基本确立,但体系不成熟,无法为险企稳定发展提供一个长期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险资运用监管的良好作用体现得不明显,险企经常有投资中的不合理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中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已进入新阶段,相应的监管制度设计和规范也需突破和创新。

4.监管的内控机制需加强,需建立长期责任追究制。在目前我国险企的资金运用模式下,该模式易使资金运用程序过于简单,容易出现监管上的漏洞,这造成对险企资金运用具有实际管辖权、决定力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相应的制衡。

(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改进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鉴于中国现阶段的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参与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保险资金投资而言,监管从各个层面看都需要有更为合理的构成、更为完善的组合和更为精准的针对性,采取防范风险的合理监管,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险资运用过度投机行为的发生是首要的,否则对中国的保险业来说不是机会,将可能陷入巨大的深渊和重大的灾难中。

四、我国险资运用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可运用险资的企业和机构的变多,领域变广,更多保险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借鉴金融行业和保险企业发达者的措施,开拓多元化的险资使用渠道,拓展新的险资使用系统和合理的退出机制,增强险企博弈各类资本市场的水平,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险资运用监管的原则

一般说来,监管原则必须真实、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规定性和同类性某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我国险企投资需要在遵守法律,充分论证,审慎投资等方面来进行。

(二)构建更合理的监管系统

系统能够更合理的发挥各局部作用的一个体系,对应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系统,在现阶段保险监管应有如下内容。

1.合理规定险资能够投资的领域,保证险企各类资金分布的合理和充份,同时对不同性质险资如何运用的监管应有不同要求。

2.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国家参与世界金融市场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挑战,我们需构建多种方式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并逐步放宽险企投资海外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的限制。

3.对险资投资的比例进行限制。由于是特殊的一类负债经营的资金,需要相关规定来控制投资风险。随着我国险资运用渠道的拓宽,投资风险需时刻警惕,而对险资运用进行比例限制则是最有效的途径。

(三)完善险资运用监管制度

1.建立险资运用的决定小组。小组需由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本市场投资经理组成,尽可能不要由纯粹的从保险企业营销中成功的从业人员来构成,因为营销和投资对人性的考量是完全相反的两个方面。该小组对相关投资事项需进行审慎全面的分析,供决策前参考。

2.建立险资整体投资制。虽然人们常说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对规避风险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进行投资的资金不集中,在投资过程中易造成投资重点不明确,没有好的投资结果,抗风险能力弱等状况。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资金,可使险资运用决策更加科学、投资管理更加合理,避免资金分散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4.完善险资运用评估及信息披露。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组织险企投资业绩评估体系,从险企的保障能力、经营状态、收益水平等多角度对险企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并公开,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5.建立险资投资审查制度。对保险投资进行有效审查也是保证险资有效运用的重要手段。使决策者对投资资金周转情况以及盈利能力有全面的了解,使险资运用有更好收益。

五、结语

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没有保险业。投资银行家的这句话时常出现在人们的论述中时,我们对其肯定的同时也要时刻警醒,从一定层面说,如今资金运作不佳的保险公司将可能无法实现持续健康经营,同时要看到,在中国的市场中存在随处可见的过度投机和监管的空白区域。随着时展,保险资金的投资业务日益重要,资金运作不良的保险企业将可能无法实现持续健康经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金融领域改革发展和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资金投资对险企的存在和成长变得越来越重要,日渐成为核心因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对其偿付和保障能力的影响也越发显著。但目前各个层面的监管能力仍需成长,只有建立起完善合理的监管体系,开创出良好优越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监管氛围,才能使险企的投资收益持续不断增长;同时要与时俱进的完善现有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能够预见性、制度性的防范和控制保险投资所面临的风险,而这也是金融系统的内在需要。

参考文献:

[1] 卢 爽.现代保险的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功能[J].海南金融,2007(9):579.

[2] 孟昭亿,主编.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6)

资金监管范文3

一、风险表现

1.资金使用违规,存在“流失”风险。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单位和个人法规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近年来经济违法违纪案件有所增多,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给部队造成极大的损失。一是人员职务犯罪。极少数财务人员面对收入的反差和利益的矛盾,心理不平衡,意志不坚定,钻资金监督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的空子,大肆侵吞资金:有的挪用公款,填进股市、“黑洞”;有的瞒上欺下,擅自缴存、转移资金,挥霍一空;有的甚至收不入账,据为已有,贪污资金;有的与不法人员勾结,骗取单位资金。二是违规存储使用。一些单位和个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违反规定存储和使用资金:有的单位为高额利息所动,违规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储资金,这些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实力不济出现支付风险;有的个人为高额回报所动,违规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合伙做生意,而这些资金大多有去无回,造成资金流失。

2.资金管理不善,存在“占用”风险。一是资金存储结构不合理。一些单位不顾资金周转的实际需要。大量存储定期存款。活期与定期存款比例失衡;有的甚至将维持性周转资金存为定期,使越来越多的资金由活期转为定期,由短期转为中长期,由“动态”变为“固态”,影响了单位的资金周转保障。二是资金监管工作不到位。有些机关事业部门为了小集体的局部利益,部分事业经费的分配不纳入财务部门统管。直接对下分配。导致一些应该纳入预算的资金被无偿占用。

3.资金运行低效,存在“贬值”风险。一方面,由于供应渠道不够畅通,拨款方式不够科学,资金调剂不够合理,保障重点不突出、时效性差,资金利用率低。甚至拨款和使用脱节,造成一些单位大量资金闲置,而一些单位急需的资金又迟迟不能到位,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另一方面,有些单位尤其是各级机关大量结余资金长期闲置,不能及时转化为部队建设的保障力。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随着物价不断上涨,货币实际购买力下降,部队存量资金逐渐贬值。

二、防范措施

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金监管队伍建设。人是事业之本,加强资金监管人员的管理,是管好资金的根本。一是要把好选人用人关。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选好资金管理人员,不仅要把负责任、有能力、思想好、素质高的人员选到资金管理工作岗位上,还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人员的法纪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资金管理规定的认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应对风险挑战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会计委派制,将管人与管事结合起来,从而减少资金管理过程中单位领导的行政干预,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二是要注重职业道德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是资金安全运行的保证。要结合部队理论学习和教育整顿,通过典型事迹学习,引导广大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和积极进取意识,做到坚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促进各项管理规定的落实,自觉抵御资金安全风险。三是要加强对资金审批权力的约束。事实表明,少数单位违规运作资金,单位领导参与或者授意进行的占了较大比例。因此,必须规范领导理财行为。提高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要强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责任意识,明确各级领导在资金监管中的责任,对于在资金管理上出现问题的,必须加大惩处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敲响警钟,做到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不想、不敢、不干”。

资金监管范文4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伴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保险资金运用走过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初始阶段。从1980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起步阶段,保险资金总量小,运用渠道单一。当时保险市场主体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业务总量小,1980年到1985年人保的保费收入才25亿元,加之当时的赔付率较低,保险资金运用的压力比较小。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资金只能作为存款存入银行。

第二,治理整顿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不断拓宽,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也没有相应的专业人才,加之当时的外部环境,保险资金运用出现了无序、失控和混乱的局面。具体表现为盲目投资房地产以及各类实业项目,大量涉足有价证券、信托和股票市场。在随后的宏观调控中,这些投资中的很大一部分最终形成了不良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第三,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保险法》颁布,保险资金运用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形式的投资等几个有限的领域。但由于国务院在这个时期并没有批准过其他形式的投资,所以实际上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仅限于存款、国债、金融债。直到1998年,国家才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现券交易,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并不断放宽投资比例。

第四,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阶段。十六大以后,保险资金运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从原来的存款、国债、金融债,拓宽到可投资有担保企业债、公司债,到证券投资基金,再到直接股票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质企业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等。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二是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涵盖资金运营管理、资产托管管理、产品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使保险资金运用基本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先后创设了九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占整个行业资产的90%,同时引导中小保险公司合资设立股份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和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四是实行了专业化监管,保监会于2003设立了资金运用监管部,对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监管。

回顾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路径,走过弯路,教训深刻,走向规范,经验可贵,为今后保险资金有效运用与发展提供了若干启示,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实行制度化。这是保险资金安全运作、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可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不再重蹈覆辙,过去的教训是没有制度先行。制度的规定是硬约束,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才是对行为的强制规范。仅仅依靠人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更为可靠的是由完善的制度来管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而言,制度化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业务环节、操作步骤都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核心要求是在激励相容的前提下建立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内在约束机制,发展趋势是由过去的财务运作转变到公司体制运作。制度先行,在规范中求发展,这是经过历史验证的基本经验。

第二,必须实行专业化。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由之路。在欧美发达金融市场上,保险资金运用无论采用投资部或第三方委托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还是采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实行的都是专业化的运作方式,设立有专业化的部门,建立专业化的队伍,采用专业化的技术分析和风险管理工具。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有利于降低关联交易、切断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从发展趋势看,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日渐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主流形式,采用这种模式,不仅能够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好处,还能够取得规模效应。

第三,必须实行多元化。保险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实行多元化,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在期限、规模、价格等方面相匹配。此外,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元化也是分散投资风险的必然要求。“所有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只有实现投资的多元化才能有效分散风险,取得整体的、均衡的收益。这就要求保险资金继续拓宽运用渠道,科学配置资产,实现收入的多元化,从整体上分散和降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保险资金运用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的中期和快速城市化时期。2007年的城市化率44.9%,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每年城市化率推进1%,每年就会增加1000多万的城市人口,必然会创造巨大的需求,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这个过程预计将持续到本世纪中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将创造巨大的投资需求,同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资本化程度不断提高,资本的种类和规模也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运用于投资的选择将越来越广阔。

二是经济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保险业已经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也可以购买境外金融机构股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得到拓宽的同时,也直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这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按照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方式运作,按国际规则办事。

三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金融混业经营目前已是一种国际趋势,是国际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银行业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普遍开展了保险业务,现在有的银行正在着手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已经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海外金融市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混业形式已经初见端倪。这是我们面临的很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是很大的机遇。在混业经营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定要抓住股权投资机会,通过股权连接,共同把蛋糕做大,取得双赢。

四是金融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趋势不可逆转。银行业粗放经营的时代基本结束,大银行风险管理薄弱的时代进入尾声,开始搞绿色信贷,集约化经营。保险业也在经历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从外部引进先进的理念、技术、体制、机制,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基于以上判断,随着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大和投资需求的增加,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扩大的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趋复杂的趋势也不可避免。这对于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是最大挑战来自于自身如何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核心竞争力不足,主要表现为运作机制不适应、技术装备不适应、人员素质不适应等方面。

目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抓紧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积极推进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运用,在目前已有9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中小保险机构合资建立股份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建立集中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大力发展第三方委托资产业务,逐步降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母公司的依附,减少母公司对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干预;三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及时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四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效的全面风险控制机制,尽可能将可预见的风险置于实时的监控之下。其次,开发运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在现代金融产品竞争的背后,是现代信息技术的竞争,是企业商业秘密的竞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在辅助决策方面,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及时汇总和处理来自各渠道的信息,对管理和决策提供智能帮助;在交易控制方面,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各种控制指令内嵌到交易系统之中,降低操作失误的概率;在风险管理方面,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各种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减少风险控制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风险最小化。

第三,培养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近年来才得以逐步放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普遍缺乏长期的经验积累,普遍缺乏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培养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一方面要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提高个人的素质,一方面要努力塑造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团队文化,打造整体的竞争力。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

三、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领域

在现代保险经营中,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已经成为保险经营的两大支柱。从国际范围来看,承保业务基本上是微利的,行业利润主要靠投资收益。

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本和各项准备金,这就决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首先服从并服务于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

世界上存在两种经济,一是实体经济,二是虚拟经济。现在虚拟经济在上总量已经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具有的复杂性、高风险性等特点。虚拟经济的演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一般包括实体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泡沫开始形成、货币与信用逐步膨胀、各种资产价格普遍上扬、乐观情绪四处洋溢、股价与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外部扰动造成经济泡沫破灭、各种金融指标急剧下降、人们纷纷抛售实际资产及金融资产、实体经济减速或负增长等阶段。日本在上个世纪的泡沫时期经历了一个大牛市的神话,1984年股指第一次突破10000点,90年初达到48000点。低利率和股价的不断攀升又刺激了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资产价格的上涨,推动了整个资产泡沫不断膨胀。1995年,股市从高点一路狂跌,到现在仍只是最高点位的40%左右。虚拟经济的破裂,导致日本实体经济连续低迷十余年。

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也出现类似的调整和震荡。上证指数从2006年初的1000多点,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一路攀升到6000多点,最高摸到6124点。在这段时间里保险投资收益对行业利润的贡献度已经达到了1121%,特别是股市收益对投资的贡献率是95%以上,这也是中国投资对利润贡献的一个神话。然而好景不长,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上证指数一路下跌,目前已跌破3000点,市值蒸发过半。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相应地锐减。这充分说明虚拟经济的高风险性。如果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配置到股票的资产比例过高,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回报率和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部分保险机构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最终损害投保人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虚拟经济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的周期性运动反过来又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战略配置。

中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实体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处于资产证券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虚拟经济也在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从长远看,从战略上看,首先要做好的是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只要实体经济这条腿站稳了,虚拟经济这条腿才能迈出去,迈得远。其次,要做好投资实体经济与投资虚拟经济之间的联动,如果二者长期完全脱离,那将酿成某些严重后果。

当前,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的重点是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领域:一是能源领域。无论采取什么先进技术,中国将长期是一个能源短缺的国家,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很强。二是资源领域。经济的发展能走到多远,最根本的就是能源、资源的约束,这决定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三是交通领域。保险资金投资于这三大基础设施领域符合国情,也符合保险资金获取长期稳定回报的要求,抓住这三个领域,就抓住了核心。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项目,就是由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受经济周期影响小的项目。如果由政府主导,财政先支后收,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转移支付,则安全性较高。再如通过人大纳入预算,财政每年通过预算还本付息,风险可控。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区域,就是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以及部分大中城市。在回报最高的地方投资,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

四、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面对新形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一是制度建设还远未跟上快速发展的形势,二是监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还跟不上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三是监管手段还落后于整个金融业监管的先进水平。要改变这种状况,实现“控风险、促发展、保安全”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抓紧实现全天候、零距离在线实时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不断扩大、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单纯依靠人盯人的人海战术,监管人员再多,也无法保证有效监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依靠监管手段的创新,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全天候、零距离的在线实时监管。首先,加快保险资金监管系统建设,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既要满足现阶段的监管需求,又要有灵活性、超前性和可扩充性,满足将来一段时期的监管需要,以及与被监管对象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系统对接的需要。其次,大力推动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可以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作为是否核准保险机构开办新业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积极推动保险资金监管系统与其他金融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馈调整机制。监管与经营信息的不对称、不真实,监管部门做出的决策很可能会发生偏差。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和调整机制,通过沟通交流来减少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制度的时候,可以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专题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监管政策制度制定之后,还可以通过举办政策培训班的形式,主动向保险机构解释监管政策制度制定的背景、意图和逻辑联系,提升认识,加深理解,提高执行监管政策制度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者素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紧密贴近国内外各个金融市场,对监管队伍要求很高,需要有既熟悉保险市场,又熟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既熟悉虚拟经济,又了解实体经济,既掌握国内金融市场运行,又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状况,既懂业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高监管者的素质,重点是更新监管理念、提高业务技能。

四是鼓励创新,加强对创新型产品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既要支持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又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的产品创新行为,防止误导,防范风险,提高监管的权威,更好地保证创新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发展。加强对创新型产品的监管,首先,把好准入关,对创新型产品本身的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投资境外金融市场的产品,还要确认其境外合作对象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际经验,应严格禁止保险资金从事以获利为目的的杠杆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也要加以严格监管。其次,进行持续监管,对创新型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所承担的风险予以持续关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资金监管范文5

第一条根据省、市融资精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相关规定,我县加大了融资力度。为切实加强融资资金的管理,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融资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资金,项目招商融资资金,吸纳民间资本、社会资本融资资金,资产资源融资资金,打捆到省市融资平台融资资金(以下简称融资资金)。

第三条各融资机构和县财政局是管理和监督融资资金的职能机构,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融资资金实行政府担保、财政兜底。县财政部门向省、市等相关部门出具偿还贷款财政兜底承诺书。融资机构是融资资金的承贷、还贷主体,负责全县融资资金申报工作等事务,积极敦促各项目业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各项目业主要与融资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承担贷款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按时偿还融资资金的本息。为如实反映融资成本,加大融资申报力度,按承贷项目实际到位融资资金的3%提取融资申贷费用。

第五条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好项目建设程序、项目评估、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成立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工业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项目融资机构等单位组成,下设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融资项目审定、融资资金的拨付、核算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每年从各承贷项目实际到位融资资金累计金额中提取7‰作为融资资金管理的办公经费。

第二章承贷与使用

第七条各融资机构管理的融资资金,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坚持计划转借、择优扶植、资产保证、专款专用、谁借谁还本付息的原则进行承贷和使用。

第八条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借款项目业主应具有计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4)资金使用效益好,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5)在银行已开设基本帐户。

第九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借款单位,应向融资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和其它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和资料;融资机构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其财务状况、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等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与贷款单位签订预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须对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报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借款手续。各融资机构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经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批复的工程支付申请报告拨付资金。

第十条设立融资资金结算专户和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经费专户。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预留银行印签。资金结算专户只办理转帐业务,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各融资机构根据项目业主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安排用款计划,并报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下达。为确保贷款资金按时付息,项目业主只能使用90%的计划资金,其余10%资金留各融资机构专户,以备付息。

第十二条融资资金的工程预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竣工决(结)算的依据,并根据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论,再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融资资金的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追究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上述手续同时报县财政局、各融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项目业主使用融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成立项目业主使用融资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业主的财务开支实行五人会审制。五人会审由分管各项目的政府负责人、分管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各融资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业主法人代表以及经办人组成。项目业主对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合同要求按工程进度支付,业务经费的支出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融资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由各融资机构拨付项目单位经费专户。

第三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利用融资资金收购储备土地的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土地收益金额缴入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将应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拨入各融资机构资金专户;财政承贷用于市政等公益事业项目的融资资金,由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并根据合同约定,由县财政拨入各融资机构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各项目单位和融资机构应当做好还本付息资金需求的测算和准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方案,在每年年初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在所承贷的融资资金到期日3个月前,将应还本息如数拨付各融资机构资金专户,对能产生效益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期未能还本付息时,各融资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向建设单位收取借款本息。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年初,各融资机构应将上年度融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向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每到位一批融资资金,融资机构应及时向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做出专题汇报,并根据到位资金的额度、时间及项目运作情况,研究决定该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方案。

第十八条融资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同级和上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县融资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融资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归还。逾期仍不归还的,将依法扣缴款项和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法规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提出意见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资金使用和偿还实行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时归还融资借款本息和截留、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由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资金监管范文6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丙方(资产监管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_至甲方帐户(下称“监管帐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二条 本协议监管期限(即帐户锁定期间)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从监管帐户每次转出收益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出本金_________万元。(甲方取款时须凭加盖双方印章的取款单)

第四条 帐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帐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帐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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