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例6篇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军队财务;战时资金保障;特点;对策

战时资金保障的特点决定了财务部门必须在时间短、变化快、经费需求量大、物资供应任务重的情况下,做好各项资金保障工作。这就要求财务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打赢”意识,针对战时资金保障特点,制定出合理的方案、预案,确保作战经费供应及时、保障有力。

一、强化“打赢”意识,转变战时资金保障观念

适应“打赢”要求,积极优化作战资金保障模式,不断增强我军在未来局部战争中的资金保障能力,是做好当前军事斗争准备的关键所在。

1.把握“打赢”的本质内涵,努力提高战时资金保障效率。“打赢”的基本内涵是通过质量建设、科技强军和改革创新,加快我军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做好应对战时各种复杂情况的准备,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作战能力。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用新的思维模式、新的视角重新审视战时资金保障的特点,紧紧围绕“仗怎么打,资金就怎么保障”的思路,正确处理好生活与战备、维持与发展的关系,完善资金保障手段和理财方式,努力寻求军事财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不断提高战时资金保障效率。

2.适应“打赢”的战略要求,进一步端正理财指导思想。现代化战争对战时资金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打赢”的战略目的,财务部门首先要端正理财思想,克服目前资金保障的急功近利、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军事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脱节,坚决杜绝借保障“打赢”动偏心、使偏劲、花偏钱的行为。其次,要树立“全局”观念,紧紧围绕首长的作战意图,积极协同各事业部门开展及时、全方面的资金供应保障,为增强部队的战斗力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三要突出保障重点,分清主次缓急,坚持一线困难优先解决,一线需要优先考虑,一线要求优先满足的原则,把资金保障做到阵地上,做到一线官兵的心坎上,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高的效能。

3.适应“打赢”的作战特点,及时更新应急理财保障观念。一是要树立应急保障观念,在“快”字上下功夫。财务部门必须及时了解部队面临的敌情和作战思想,打破常规,全力以赴,及时申请、受领保障任务,动用一切可能,紧急筹措经费,确保在高效的战争模式下,不断供、不漏供。二是树立“效益”观念,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应及时成立专门的“地方资金接纳办公室”,建立应急银行账号,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顺通。及时采取各种手段,控制物资消耗,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制度,坚持“先算后花”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以提高效益来弥补经费供应的不足,尽可能减轻人民的负担,完成好资金保障任务。

二、战时资金保障工作的特点

1.供应需求量大,保障任务重。一是现代战争是高科技信息化战争,需要大量的资金购置高尖端武器装备和配套设施。二是作战期间,将迅速投入大量的兵力和装备,要有大量的资金对作战费、生活费、公务事业等方面的需求进行供应。三是战争开始后,必将出现装备、公路、营房等各方面的设施损坏,这就决定了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恢复、抢修中。因此,只有在战前准备好充足的资金,才能确保作战资金保障任务的圆满完成。

2.供应时间紧迫,保障节奏快。部队由等级战备转入开始行动的准备时间很短,作为后勤保障综合反应的资金保障,从筹备至供应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在作战过程中,部队的资金需求突发性很强,特殊性较多。战斗之间的间隔往往很短,加之作战样式转换迅速,使各次战斗的经费结算,不得不在短促时间里紧张进行。

3.供应对象复杂,保障方式多。一是供应对象复杂。部队作战过程中,人员流动性大,代供、转供的情况多,任务多变,机动频繁。二是资金保障的方式多样。如联系银行划拨、现金补给;人民币补给、有价证券补给、军队补给、地方补给等。特别在战时,国家银行在部队开展工作有困难或撤离战区不能正常划拨业务时,作战所需资金将由随军银行和野战金库直接补给现金,或采取供应军用流通券、军用货币等方式进行补给。

三、提高战时资金保障力的主要措施

1.明确战时资金保障重点。应从作战全局出发,对保障重点和保障内容分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对作战进程有重要影响的保障对象和内容。从保障对象看,直接担负作战前线任务的部队是保障重点;从保障过程看,作战物资、车辆油料、装备购置是保障重点;从作战过程看,部队的给养、装备、伤病员的救治、药品的补充和抢修抢建是重点;在作战清理时,卫生防疫、现金清理、伤亡保险金的发放是重点。在资金供应中应按部队所承担的任务划分出重点保障部队,在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援,做到万无一失。

2.制定战时资金保障方案。财务人员必须未雨绸缪,事先预测出作战经费的需求量,制定资金筹集、供应的措施,以保障作战时期的资金需求。在预测作战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更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突然情况,尽可能细致的拟定出解决方案和对策,并在预案中予以明确。预案应主要明确两点:一是核定资金周转限额。部队作战期间,一般根据各单位1个月的作战费、工资、津贴、伙食费需求量确定周转量。二是明确资金划拔的审批权限。对大项资金的划拔,如大型装备修理,购置战备厨具及活动营具等,可编制专案资金申请计划,逐级上报,待上级批准后,报请领导督促业务部门落实,保证作战的需要。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2

一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3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和质量,为消除绝对贫困、决战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财政扶贫专项2020年实施方案的报告》(炉财〔2020〕46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任务。

(二)落实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县财政将“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作为财政保障的基本要求,严格落实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确保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所需资金,不留缺口。

(三)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20年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0万元,比2019年增加50万元,全力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四)编制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一超六有”、“一低五有”要求,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等。按要求编制了县2020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纳入整合资金规模15480.09万元,计划整合资金规模12613万元,用于脱贫攻坚,并于3月底报省、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州财政局备案;8月底,调整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纳入整合资金规模28071.01万元,计划整合资金规模22903万元,用于脱贫攻坚,并报省、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州财政局备案。

(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定了《2020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7月3日对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统计。查出农牧局存在四条问题,要求县农牧局限时整改。

(六)定期督促支出进度,加快资金支付。每月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半月通知、月底通报”制度,要求各部门将每月支出进度报送我单位,由我局统计后报县委、政府备案。

(七)加强四项扶贫基金的管理。截止目前,我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规模达到610万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规模达到800万元,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规模达到464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规模达到1400万元。我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累计使用525.66万元,救助4212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140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5891万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累计使用755万元,救助4519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累计使用4305.69万元,惠及贫困人口2364人。

(八)开展脱贫攻坚大排查。按照财政脱贫攻坚大排查方案要求,我局对2016年至2019年对历年来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脱贫攻坚投入保障情况、财政脱贫攻坚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资金、义务教育有保障方面资金、基本医疗有保障资金方面、住房安全有保障方面资金、饮水安全有保障方面资金)进行了排查,根据自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财政脱贫攻坚大排查整改方案的报告》,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时限。

截至目前,排查出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九)实行挂牌督战,规范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县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实施方案〉的通知》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牵头职责,有效规范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脱贫攻坚扶贫资金挂牌督战工作方案的报告》,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提升脱贫成效、巩固脱贫成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现与全国、全省同步小康的目标。

(十)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及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数据,抓好各项数据分配、支出,填报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处理各类预警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

项目推进缓慢,资金支出进度不足。我局严格按照要求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支付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通过2020年21个扶贫专项资金情况统计表来看,部分扶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缓慢。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管好用好四项扶贫基金

1.完善四项扶贫基金效益分析机制。按照“梳理问题、总结提炼、推广完善”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四项扶贫基金效益分析机制,有针对性的反应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基金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持续发挥基金作用。

2.拓展基金筹资渠道。拓宽县级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稳定补充机制,切实解决贫困家庭上学就医“现实困难”。

3.探索创新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新模式。支持推进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联动发展,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操作程序,加强分险审核把关,有效撬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投入,切实解决贫困群众产业发展持续增收“长远生计”。

(二)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1.继续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把财政支农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给贫困户,实行按股分红、收益保底,促进贫困群众持续增收。指导督促实施主体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严格履行协议,确保贫困户分红落到实处。

2.扩大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继续支持向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人口购买劳务服务,选聘为农村公益性水利工程巡管员、生态护林(草)员、乡村环卫员、地质灾害监测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三)加快支出进度,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积极推动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一项宏观就业政策。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不仅有利于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一方面,要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精神,主动参与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对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资金等,要主动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并帮助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或资产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予以明确和落实,否则,一律不予批准,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移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改制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并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来源问题。对拟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责成企业在改制前缴清。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分离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对分流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或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要督促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四、妥善处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工伤职工的管理问题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人为

本,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交通运输、水务、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坚决纠正、查处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防止突发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可艺主任科员担任。工作人员由上述单位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专项整治,扭转我市交通运输、水务、建设领域在建项目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被动局面,完成专项资金的征缴任务,以建立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取得交通运输、水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按本方案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在建设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争取今年上半年完成交通、水务、建设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向市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或市住建局等)提供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本企业在近两年内不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四)在工程项目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分别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金额均为中标合同总工程款的2.5%。施工企业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现金缴款单回单联或进账单回单联)向市交通运输、水务、住建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交通运输、水务、住建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本方案实施前已在市交通运输、水务、住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但工程尚未竣工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指定银行专户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经农民工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被冲减部分,施工企业应在冲减后的30日内补存,不按时补存的施工企业,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制征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七)施工企业用工时,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日对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载明农民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施工企业应按季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用工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

(八)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五、工作安排

年月日至月日,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月日前将情况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存印,联系电话:25522015)。月日至月日,市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及市总工会开展联合大检查,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按“恶意欠薪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6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