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委托书范例6篇

建设项目委托书

建设项目委托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性勘察设计市场法规对罚款幅度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委托书范文2

第二条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可检查下级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人指定一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为受托人的方式。指定委托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具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业务。

竞争性谈判委托是指委托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通过谈判确定受托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委托适用于指定委托和招投标委托范围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

招投标委托是指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方式。招投标委托适用于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

第十条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一级以上公路项目(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国家高等级航道、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及5万标箱以上内河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二)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第十四条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确定受托人后,委托人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见附件2),与受托人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要求受托人在出具审计(审核)报告时,对审计(审核)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作出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审核)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委托人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一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两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或交通行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的,不得再次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责成重新实施审计。

建设项目委托书范文3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建设项目委托书范文4

委托招标合同范文1委托方(甲方):

方(乙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建设地点:

4、工程规模:

5、工程投资额: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委托招标合同

1、招标方式:

2、计价方式:

3、评标办法:

四、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五、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 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7、委托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有权参加委托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方更换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 %或人民币(大写)

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含甲方缴纳的媒体信息服务费;

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不含甲方缴纳的媒体信息服务费

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2、此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 %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招标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

2、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招标合同范文2委托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业务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 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 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 要求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 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人的全部资料;

(5) 有权要求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人的权利

(1) 有权要求招标人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3) 按合同收取招标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2、人的义务和责任

(1) 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 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工作;

(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事项保守秘密;

(5) 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 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 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 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2、支付方法:

(1)招标人费:全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约违约金 元整。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费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人两份,人两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招标合同范文3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招标机构):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双方承诺本着对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负责的原则,为保证项目设计的质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

二、委托范围:

1. 委托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托内容: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职责:

(1)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招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4)协助乙方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参与标前答疑会和开标大会。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职责:

(1)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3)招标文件的印刷和发售。

(4)编写和刊登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5)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必要时,修改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勘察和标前答疑会。

(7)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开标记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8)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与甲方共同研究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技术及经济专家由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当地政府专家库(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

(10) 整理招标、评标文件交甲方存档。

3、共同责任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和招标完成后,双方均有责任对对方的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五、费用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乙方直接向中标方收取招标服务费78000元(七万八千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费用作为本项目招标的前期费用,待整个招标结束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全部费。

3、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单位(不计利息)。

六、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七、协议书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建设项目委托书范文5

二、开展补偿贸易业务,要着眼于加快本市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凡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承接这项业务。

三、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扩大出口更为有利时,在不影响规定的调出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用该企业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间接补偿。

用于间接补偿的返销商品,属于中央管理的(包括统购统销商品、国家统配物资、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直接经营和统一成交的商品)要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计委批准,其中属于全国协调成交的出口商品,按有关协调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补偿贸易,工贸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共同对外谈判,联合签署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执行。有些项目,在统一对外的原则下,工业部门也可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对轻工、手工、纺织、化工、医药、仪表、一机、冶金八个工业局的小型项目(即补偿总金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工业部门自行对外承接。

五、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所有项目都必须编报项目建议书,经规定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确立项目。项目建议书应由主管工业公司和外贸公司联合提出,经市主管局和市外贸局审核后,联合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工业部门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主管局和市投资信托公司联合提出报市进出口办公室),抄报市计委、市经委(有引进技术的要抄报市科委)。

(二)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工贸双方(或工业部门和市投资信托公司)即可对外开展工作,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包括客户的选择和邀请,拟订谈判方案,同外商谈判、询价,以及对国内配合条件进行综合研究等。如由工业部门委托市投资信托公司的项目,有关客户、价格应经外贸部门协调,外贸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此期间,不得与外商签订任何有约束性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报批程序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偿总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对补偿总金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虽未超过五百万美元,但需国家增拨原材料、燃料、动力,解决运输等条件的项目,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定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工厂和外贸公司(或工厂和市投资信托公司)双方共同对外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中必须订明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的条款。主管局应将合同(协议)的副本在签字之日起十天之内报送市进出口办公室审查批准。市进出口办公室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意见通知报送单位,逾期即作无异议处理。合同(协议)修改时,也应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对八个工业局自行对外开展的小型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1)项目建议书可由主管局审批,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市计委、市经委备案;(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工业部门即可对外开展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但有关客户、价格应经外贸部门协调,外贸部门应积极配合;(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局审核后,应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审批;(4)合同(协议)由主管局审批,报市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六、所有补偿贸易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凡属技术改造性质的,应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分别按照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报批程序办理。

建设项目委托书范文6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