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例6篇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乡镇政府;采购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作用及本文研究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随着该制度的广泛实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明显。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晚,各项法律、程序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乡镇级,更加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过程的一个盲点。本人在乡镇一级政府采购机构工作多年,对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并结合某镇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此作为其它乡镇在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时作参考,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更快、更健康发展。

二、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10年,与之相适应的、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性法规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关键条款难以适用等问题。并且,《政府采购法》当中很多要求只规定到市、县级,对乡镇级根本没有提及,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二)机构设置混乱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包括集中采构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就意味着镇级只能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某些乡镇管办不分,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均为同一套人马,如果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上级执行机构去操作,加大了采购成本不说,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行使其监管职责呢?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该如何设立,是当前困扰乡镇政府采购的一大难题。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计划性差

乡镇级采购预算编制意性很大,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经常脱节。由于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制订年度采购总体计划,导致突发采购、零散采购居多,无法形成集中规模。分散多次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规模小,而不愿意参加竞标,导致投标竞争性不够,降低了节约率。

(四)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但很多乡镇尚未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不够重视,规避采购等乱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某些乡镇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缺乏科学性,公开招标操作流于形式,邀请招标滥用,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应用也不规范,单一来源应用率高等。

(五)政府采购专业操作人才缺乏

目前,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理论水平、操作能力整体上偏低,对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等知识欠缺。并且,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相对不固定,人员流到性大,不利于整体水平的待续提高。

(六)政府采购监督乏力

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着重于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但对采购项目前期参数制订、项目合理性论证、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以及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环节基本上不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存在漏洞,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亟需加强。

三、完善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研究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配套措施

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缺位问题。并结合乡镇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定》、《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这样,既有国家法律支撑,又有地方规章制度的配套约束,才能更好地规范乡镇政府采购行为。

(二)因地制宜,完善采购执行机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较大,因此,本人认为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允许经济发展良好,支出总量大的乡镇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设立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交易四大类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条件不成熟的乡镇,可将政府采购操作推向市场,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同时,还要健全财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能,从而有效避免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

(三)强化预算管理,推进规模采购

首先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将现行财政支出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货物、服务和工程等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使采购管理部门拟定年度采购计划,克服零星采购和无序采购的弊端。同时,要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要求采购人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将项目进行细化,将项目金额划分到采购的各种货物、服务和工程中,使其能与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对应。最后,采购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追加或者改变采购计划,对确需调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否则,采购资金将不予支付。

(四)加强采购宣传,狠抓规范操作

首先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使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宣传到每个采购人。并通过走访、讲解、答疑以及对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实地进行采购操作培训等形式,使其提高理论水平,掌握操作要领,又增强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制订乡镇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严把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有效杜绝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采购培训制度,保障专业人才需求

首先,要建立全面、系统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形成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和优胜劣汰的培训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和培训上岗制度,形成特定的职业规范化机制。最后,可建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宣传、行业培训,实施行业维权和行业交流等行业性管理职责。

(六)多方配合,严格监督管理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以《政府采购法》和乡镇级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建立多方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采购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等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同时,还要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操作,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四、实例分析

自我国2003实施《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某镇是全国首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乡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10年来,共完成采购项目6300项,完成采购金额共28.6亿元,节约采购金额达6.42亿元,平均节约率达18.3%。政府采购的范围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镇属各中小学、医院及镇属集体企业共128个。政府采购制度在某镇取得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经过10年的不断完善,某镇采取了以下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在全镇快速、健康发展。

(一)制度建设

为确保依法采购,某镇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先后制订了《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为规范全镇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机构设置

某镇严格执行“管办分离”制度。在镇财政分局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全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镇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政府采购过程监督。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乡镇一级不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某镇以设立社会中介机构的形式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求各采购人将全年用于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资金详细列出,并要求对项目预算信息进行细化,没有编制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二是拟定全年采购计划,将同类项目合并采购,克服乡镇项目过于零星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例如,将全镇30家中、小学分散多次的多媒体设备合并采购,一次就完成了全年60多次的零星采购,而且,增加了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节约了采购金额;三是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每个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要求操作,对规避采购和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资金不予支付;四是全面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起采购项目从资金落实—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每个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每个环节有严格的审批和操作时间要求,切实强化对每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管理

为保障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某镇要求全镇每个采购人的采购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分批举行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定期向采购从业人员传达政府采购最快信息,并且,建立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档案,劣汰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

(五)监督管理

某镇将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分阶段实施监督,明确每阶段监督要求。预算制作阶段由采购人负责,镇采购管理办公室严格把关;项目阶段,采购执行部门及时将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项目评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按预算金额的不同分别实行监督,每年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进场监督的采购项目金额均占全部采购项目金额的90%以上;项目验收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就每个采购项目在镇采购网上开展供应商合同履行及售后服务网上评价,有效地实现了对供应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许彩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商业经济.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程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2号)等法律、规章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编制《*县政府采购申报表》(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二、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但不得带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得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县招投标中心应当予以指出并纠正。

2、依法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县招投标办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应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2号)文件执行。

3、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采购单位对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核后的申报表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与县招投标中心签订《*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一次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可以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具体备案、操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33号)执行。

4、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县招投标中心对计划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汇总,整合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依法组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实质性条款等内容。切实做好采购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5、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县招投标办、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以后,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县招投标中心对委托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认真审查,如发现与采购和响应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指出,并责令其纠正。

三、认真把握验收环节以保证采购质量

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应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见附件3)上填写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四、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

1、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财务结算未进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包括镇乡、街道和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在报送《*县政府采购申报表》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划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工商银行,帐户名称:*县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帐号:*,由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

2、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到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上填写意见。

3、采购单位到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审核后,凭采购发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给供应商。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一、实施四大举措,促进政府采购规模扩大

近年来,我们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放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要务,采取得力措施,促进政府采购规模扩大。

1、加强制度建设,从完善政府采购规章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一是加强政府采购目录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拟订了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执行。201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与往年相比,范围更大,将一些专用设备纳入了集中采购范围;金额起点更高,统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要求更严,凡是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二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年初我们结合部门预算改革,下发文件,要求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把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同时,我们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文件,就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原则、程序进行规定,对违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编、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原则上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并取消单位采购项目支出预算;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采购的项目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转变思维方式,从创新工作思路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一是突破“模式”约束,跳出“集中”抓“规模”。我们坚持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制定有关政府分散采购的定点管理办法、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要求单位严格批准手续,严格采购程序,决不容许违背政府采购程序规定草率操作,严格验收和结算。二是突破“单位”约束,跳出“机关”抓“规模”。凡财政安排的专项购置支出,如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学校改造、城建资金等都纳入了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三是突破“资金”约束,跳出“全部”抓“规模”。凡单位购置性支出(包括工程支出),其财政性资金比例大于50%的“拼盘”项目资金支出,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3、开展宣传教育,从提高思想认识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宣传教育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推动力,我们运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和促进政府采购上规模的宣传。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支持政府采购和促进政府采购上规模工作。二是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单位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尤其是要重视加强基层采购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主动配合搞好政府采购上规模工作。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尤其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成果的公开力度,从而不仅使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而且还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熟知政府采购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自觉地遵守法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上规模工作。

4、注重协调配合,从强化组织领导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抓好财政部门内部科室、单位的协调配合。我们通过制定财政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理顺采购办与其他科室、单位的管理职责。如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上,政府采购办与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审核把关;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上,国库支付中心积极参与,对规避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不予划拨或报账。另一方面抓好财政与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这些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我们与监察、审计部门联合下发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组成专班开展政府采购检查,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支出的审计,对一些违纪情况进行了处理。

二、狠抓重点环节,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作

一是加强重点项目监管,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对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或市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我们都要进行项目论证把关,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促进节约性社会建设为目标,优化采购方案技术配置,解决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委派政府采购专家对市体育馆建设工程、市政府大院监控工程、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南湖宾馆的装修工程、市委市政府搬迁工程等14个项目进行采购审核把关,直接压减采购支出预算1000多万元,在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职能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二是加强采购操作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省、市法规规定,把好采购程序监督关。一是严格审批政府采购方式。我们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二是严格监督操作程序。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我们都要求保证5个基本程序到位,即采购公告或邀请到位、标书文本制作到位、竞争者资格审查到位、评委会组建到位、评标方法及纪律制定到位。三是严格监督评标、定标过程。每次采购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等组建评委会,专家从组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样产生,评标工作一律由评委会封闭进行,并直接产生中标人,以避免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可能出现的人为操作行为发生。

三是加强采购合同监管,实行资金财政直拨。今年来,我们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审核中,我们主要看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合同资金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按平等、自愿原则约定。同时,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监督。对一些合同执行时间比较长的采购项目,我们指派政府采购专家进行现场跟踪监督,进行审核把关,随时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防止超出合同范围现象。为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履行,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对货物类采购,供应商凭采购单位的验收单,到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我们对照采购合同复验确认到货无误后,通知国库科拨付资金,防止供货商和采购单位串通,偷梁换柱,虚假采购;对工程类采购,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采购资金,供应商凭采购单位签出的工程进度证明,到政府采购办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政府采购办经实地考察确认后,通知国库科拨付资金。在采购资金拨付上,由财政直接对供应商,不再通过采购单位转拨,有效地规避了可能发生的欺骗采购风险,确保了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又促进了中标人的全面履约,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三、理顺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一是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为建立规范、高效的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形成政府采购齐抓共管局面,2012年,我们制定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运行规程》,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下达,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明确了财政内部各科室、各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上的职责。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上,由预算科牵头、政府采购办和业务科室配合,与部门预算同步安排布置和编审。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上,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首先由主管业务科在1至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是否属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及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办根据主管业务科审核意见,在1至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内容进行审核,主要看采购配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采购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是否合法等,然后向采购单位出具《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政府采购计划抄送局业务科、国库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上,政府采购办根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出具《政府采购支出确认函》,采购单位据此向国库收付中心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按程序拨付采购资金。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家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4、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产品。

第二章政府采购机构

第五条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政府采购办负责我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我县政府采购政策办法和中长期规划;

2、编制、和调整我县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3、管理和监督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5、审批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6、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7、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8、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

2、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部门的采购业务;

3、受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定期向县采购办报告采购经营情况。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部门和供应商,采购部门分为集中采购部门和非集中采购部门。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下设的政府采购中心,为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

第十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为非集中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人员的20%以上接受过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3、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服务类:会议、接待、维修等各项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3、工程类:含有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详见《*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1千元以上(含1千元);

3、单台(套、件)价值0.5千元(含0.5千元)以上的物资;

4、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保险、维修及燃油;

6、大、中型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

7、采购部门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政府采购办有专门规定的。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就是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各采购部门可在县政府采购办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法

第*条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政府采购办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通过招标能获取最大资金节余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金额较大或单项价值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它应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慈善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章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办及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为招标人;取得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办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县内,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必须保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提前开启。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县政府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

第三十一条财政各业务股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审核确定部门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股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上报财政业务股室审核,政府采购办汇总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县政府。

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办编制的采购计划,将预算内、外采购资金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部门自筹资金的,在采购启动前也要存储到“专户”中。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采购办按采购合同规定付款方式,通过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结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回国库;属采购单位的,退还采购单位。

第三十六条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九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条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由采购办提出意见,财政有关业务股室,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对违反规定采购,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可以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章政府采购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处理;给采购部门造成损害的,必须给予赔偿:

1、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政府采购部门及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检查的;

8、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政部门给予查处并取消采购中介资格。给采购部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2、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

3、与供应商违反规定串通的;

4、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检查的;

5、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㈢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㈣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㈤收集、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㈥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㈦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㈧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㈩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㈩㈠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年初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途确需采购的,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情况而定。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协议采购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属财政预算安排或属预算外配套的采购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将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按“先存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退返”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无来源或者有资金来源而未到达专户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属于预算内安排的,由市财政统一调剂使用;属于预算外的,由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即返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书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㈠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㈡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凡属纳入协议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新晨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给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如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集中配置货物、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资金采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均适应本办法。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范围:

(一)办公用品指办公文具、纸张、墨盒等办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单价1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电子产品(U盘、移动硬盘、电话机、打印机、刻录机、收录机等)、电器产品(电风扇、电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机灯泡、各种灯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级和更换的CPU、主板、硬盘、内存条等计算机配件等)、窗帘、打印机硒鼓等物品。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物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公告物资采购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集中申购、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计划,并按计划申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安排支付预算。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经费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安排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采购配送,具体申购期为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内在公告的“物资采购清单”上选择并确定具体申购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物资采购清单”后向供货商下达“供货单”备货,供货商按照“供货单”分别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物资送达各申购单位;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员验收所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付款金额,在“供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后,开具“用款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签收的“供货单”和“用款单”后与财务处统一结算,付款给供货商。

(三)申购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资存量不足需临时采购的物资,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配送。

第八条加强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关帐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商家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应的记录,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申购计划、验收结算及发放、库存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在编制计划、申购物资中发生差错导致采购回的物资不能使用,未严格验收入库和发放手续以及库存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对办公用品和低耗物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设置总帐和分户帐,进行量价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单位对办公用品设置收发登记薄,做好收发物品管理;对低耗物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设立二级分类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并依据有关凭证做好增减记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单位对低耗物资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报损、报废的低耗物资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帐务核销、报废物品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招标供货商不能供应、购置金额较小的物品,可以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购置清单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个人科研项目和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办学所需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