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类管理范例6篇

合同分类管理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1

论文关键词:合同档案,归类,管理,措施

1 企业合同档案的特征

要想分析企业合同档案的分类管理,就必须掌握企业合同档案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1 法律性

人类社会中,合同制度是一种最为古老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社会而言,合同以法律形式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合同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又赋予了法律效力。合同档案是一种原始记录,其记录内容包括合同变更、签订和终止整个过程,因此,合同档案具有法律特征。

1.2 凭证性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会引发较多的经济纠纷。合同既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的凭证,又是法院及仲裁机构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依据。因此,合同档案具有一定的凭证特征。

1.3 规范特征

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环节,必须要在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执行,也因此,赋予了合同档案规范的特征。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而言,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例如,订立合同的形式有3种,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内容方面,对合同的当事人姓名、数量、价款和住所等一般条款做了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合同的格式条款。只有赋予合同法律形式,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将合同作为档案保存时,一旦丢失某一部分,就失去了合同部分及全部法律效力,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相关文件多

企业合同档案既包括签订的合同文本,又包括签订前和签订后的任何一个有关材料,例如,签订前的洽谈、招投标,签订后的变更、解除和签订等。邀请函、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会议纪要、议价单、会签审批表及解除协议等,组成了合同档案,要想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就必须做好合同档案的归档工作。

1.5 合同档案数量多

与行政机关相比,一个完备的企业,每年内制定的合同档案相对较多,少则几百件,多则几千件。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两种合同档案的分类方法,从而更有效地做好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

2 合同档案集分式归类方法分析

2.1 以集分式归类原则为中心

从旧版及新版电力企业档案分类表来看,主要是依据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进行归类,科技档案包括电力生产、科研项目和建设项目准备。而文书档案包括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两大方面。在这种归类措施下,既给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理增加了难度,又不利于合同档案的查找及统计管理。对合同档案进行归类时,要以集分式分类原则为中心,依据《合同法》中无名合同及有名合同的种类,重新制定。

2.2 集分式分类表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适用于企业的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热力、水、电、气合同,技术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9种。依据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制定集分式分类表,并在分类表中,将合同档案分类归档,依次为60~69号。

有名合同,又叫作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中,确定其规则及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叫作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中,未确定其规则及名称的合同。本科会计毕业论文

2.3 分类表的使用法方法

将合同档案分类归档过程中,年度、分类号以及件号共同组成档号,年度为签订合同的年份,与合同相对应的具体分类号码为分类号,件号是在相同年度、相同分类号中,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制定的流水号。“—”作为代码间裂解符号,代码用阿拉伯数值0~9标注。例如:2014—62—002,该档号表示2014年度,借款合同中的第二件合同档案。

3 合同档案归类管理的注意事项

在把合同方案转交至档案室前,企业要安排一个部门,做好办理合同的相关工作,防止出现办理人员和部门相对分散,无法做好合同材料收集工作。

对合同编号实行统一编制,并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从而有助于合同材料的统计、保管和利用。要按照相关原则编制合同编号。诸如,将合同分为几大类,同时采用特定符号标记,例如物资类可以采用WJ表示。随后依据时间顺序,在类别号里编制流水号。独立性是各个合同编号的特性,一旦制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私自更改。采用合同编号排列法,对未移交的合同材料进行保管,从而实现简便、快捷地查找相关合同材料。

移交前,由合同主办部门统一负责收集合同材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多和合同档案数量多是合同档案的两大特征,因此,合同主办部门在收集合同材料时,要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档案室要监督和检查合同主办部门合同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合同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全部合同材料上交至档案室。有些合同在签订结束后,存在变更、作废和解除等问题,难以确定合同最终办理时间。所以,尽量不要将刚签订的合同转移至档案室。对于此类档案,先由合同主办部门进行收集和保管,待合同办理时间确定后,转交至档案室。

4 结语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合同方案的归类管理,大多采用分散式归类管理,给合同档案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不利于合同档案的查找和利用及统计管理。对于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来讲,充分利用其管理特性,采用集分式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于企业合同档案的有效管理。由此得出结论,在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集分式管理效果更好,更加实用,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的需求,能够在企业合同档案的查找、使用及统计中达到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林峰.企业合同档案管理难点问题分析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3(20):231.

[2] 王志伟.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初探[J].机电兵船档案,2015(4):40-43.

[3] 李莹.浅谈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J].商业文化月刊,2015(15):83-84.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2

(一)项目资金ABC定性分类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先按项目资金性质总体上划分:项目资金达30万元及以上的为A类,10-30万元的为B类,10万元以下的为C类。再按项目资金级别划分:国家项目和省市级重大项目为A类,省市级非重大项目为B类,其他为C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两者结合综合确定。

(二)项目资金量化分析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资金ABC分类管理,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加以验证,才能准确把握每一个项目资金的分类要求。

1.按项目资金来源的合同平均金额标准分析

该方法需要:(1)统计每种项目的价值总额。(2)按平均合同经费金额标志由大到小排序,并累加数量、金额。(3)计算累加数量、金额占全部项目数量、金额的百分比。以2012年末项目资金为例,分析结果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转基因重大专项和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等3类项目,数量累加为42个,在全部127个项目中占比33.07%,而合同经费平均累加为304.83万元,在全部127个项目合同经费平均累加423.43万元中占比71.99%,金额比较符合A类项目70%左右的标准,项目数量累加占整个项目数量的33.07%,超过10%左右的标准,但金额标准是主要成份,数量指标不影响ABC分类。所以该3类项目可以确认为A类项目进行管理。国家其它部委、省农业资源开发、省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和省科技厅(其它)等5类项目,数量累加为30个,在全部127个项目中占比23.62%,而合同经费平均累加为80.15万元,在全部127个项目合同经费平均累加423.43万元中占比18.93%,符合B类项目平均累计金额占全部项目资金金额20%左右时,项目数量也占整个项目数量的20%左右的标准,所以该5类项目可确认为B类项目进行管理。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市级计划等8类项目,平均累计金额占全部项目资金的9.08%,金额指标符合10%的要求,而数量却占整个项目数量的43.31%,与70%左右的理想化分类标准差距较大。实际上金额和数量这两项指标同时满足不太现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按项目资金来源的合同金额系数分析

该方法是基于标准化分类法稍加改进所至,需要:(1)分别统计各类项目金额算术平均数,即该类项目的总金额除以该类项目的具体课题数。(2)以项目金额平均数对各类项目从大到小排列。(3)计算项目合同经费总额(A值)的平方根,即各类项目金额。(4)对A值的平方根值进行累加。(5)计算VE系数分类区域,即将A值的平方根值进行累加总额除以3。仍以2012年末项目资金为例,分析可得到:ΣVE=138.81,将ΣVE/3=46.27,2ΣVE/3=92.54,分别作为A、B类和B、C类的分界点。此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转基因重大专项和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等3类仍为A类项目,国家其它部委、省农业资源开发、省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等4类为B类项目,省科技厅(其它)、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市级计划等9种项目为C类。系数分析法与上述标准法得出的结果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省科技厅(其它)项目,由标准法的B类划到系数法的C类项目。在此情况下,省科技厅(其它)项目要结合定性分析情况,按照项目资金从严管理的要求,尽量按B类项目管理,防止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3.利用ABC分类管理法对项目资金预算分析

ABC分类管理法也可应用于项目预算管理。作者采用合同金额系数分析法,对本单位2011-2012年期间主持的农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材料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为A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40.96%,是重点管理的对象,特别是种子、农药、化肥、塑料薄膜、饲料等消耗性资产,要作为存货严格出入库制度管理,从严把关控制。劳务费、仪器设备费、燃料动力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为B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36.73%。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费、技术培训咨询费等5项为C类预算科目,占预算总额的22.31%。通过上述分析,找出在项目资金管理中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能够有效实行项目资金分类管理,进而提升了对项目资金分类管理的保障能力。

二、落实分类管理措施,提升对项目资金管理能力

一个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不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更是涉及项目资金各方的配合管理过程,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各方的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得力。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科研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各项原始票据要真实,并对其负责,承担单位要承担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领导者要高度重视A类项目资金的预算、使用、决算过程,对提供的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绝不能有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思想,要引导科技人员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重大项目资金实行A类重点管理,提升会计核算能力

财务部门将划入A类管理的项目,进行单独会计核算,作为重点管理。如有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只要能够核算好、控制好、运用好这部分A类项目资金,出现较大问题的概率就较小。划入B类管理的项目,进行辅助会计核算,作为一般重点管理。划入C类管理的项目,进行合并会计核算,作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探究文/孙晓燕为一般管理。

(三)运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为实现加强项目资金ABC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3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典型合同 有名化

引 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 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 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 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 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 .[⑥] “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 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 “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 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 [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 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 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 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 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 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法国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 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 都给定型化了, 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 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 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 ,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

[③]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 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 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 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 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 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 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 周??:《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19] 潘嘉伟:“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9期。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如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4

关键词:公共管理类;师资;优化整合

随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观念由于服务型政府的推进而逐步深入,高校应用类专业服务社会需求的职能加强,X校为满足社会对管理类人才的需求,先后开设或增设了若干公共管理类专业,目前在X校这些公共管理类专业分布在几个不同的学院,各学院均配备了相应的专业师资人员。因此出现了在同一所学校,专业重复叠加设置,因此造成了师资浪费和低效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不利于学科建设及发展的问题。本人经过调研,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管理类专业师资分布的状况进行信息统计归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整合公共管理类师资进而提高师资利用率提出浅陋的意见。

一、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分布现状

X校现属于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下辖的专业共有公共管理类本科三个专业和公共管理学二级学科硕士点两个、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点一个。即本科专业包括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三个专业;硕士点包括土地资源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二级学科,还有一个按一级学科建设的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点。其具体分布见表1:从学院分布看,X校现有的公共管理类专业主要分属于四个学院,其中公共管理学院开设公共事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两个专业;法政学院开设行政管理专业;教育科学学院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地理科学学院开设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土地资源管理硕士点隶属于地理科学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点隶属于教育科学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点隶属于公共管理学院。从专业隶属看,公共管理学院和法政学院均设有行政管理专业,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公共管理学院和教育科学学院中都同时存在。而且这些分属于两个学院的同一专业同时招生授课,分别招聘、培训、使用师资,毕业生实习、就业也分别管理。

二、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师资现状

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师资分布遵循人岗合一的原则,即专业教师随同专业设置岗位招聘、培训、管理、使用。由于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分属于不同的四个学院,因此其师资也随之分布于以上四个学院。

(一)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师资总量分布

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师共有37人。(参见表2)就专业拥有师资量而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人,行政管理专业8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10人,分别占总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1.35%、21.62%、27.03%。就职称结构而言,副高级以上职称14人,占总人数的37.83%;中级16人,占总人数43.24%;中级以下7人,占总数的18.91%。就学历结构而言博士6人,占总人数的16.21%;硕士26人,占总数的70.27%。就专业师资配置而言,高级职称主要分布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配置较高,其他两个专业配置相同。就学历层次分布而言,专业教师主要是硕士学历居多,占总人数的70.27%。博士拥有量各专业差距不大。

(二)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师资隶属分布

X校所设置的三个公共管理类专业共拥有的专业师资37人,其中公共管理学院、法政学院、地理科学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分别拥有9人、6人、10人和12人。公共管理学院所拥有的人数占总数的24.32%,其余三个学院分别是法政学院16.22%、地理科学学院27.03%、教育科学学院32.43%。职称结构而言,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占总人数比例分别是公共管理学院5.41%,法政学院5.41%、地理科学学院和教育科学学院均为13.51%。配置结构而言,相对较平均。学历结构而言,博士学历四个学院配置比较均匀,硕士学历师资是公共管理学院较多,占总数的21.62%。(具体参见表3)

三、X校公共管理类专业师资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总量不足

专职专业教师数量不足,甚至严重短缺,导致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大量聘用外聘教师,二是本专业教师承担更多的课程门类。第一种情况导致的后果是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以及指导时间和情感上相比弱于本专业师生关系,影响教学效果。后一种情况则会导致少数的教师走马灯似的反复多次出现在同一个班级,对学生造成视觉疲劳,同时不能使学生获得更多不同的知识信息,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二)结构不合理

从统计数据来看,公共管理类各个专业均存在专业教师职称、学历结构不均衡,没有形成良好的梯队结构。虽然个别专业情况略好(教育科学学院所属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和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但总体上仍然呈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高学历(获得博士学位)教师数量偏低,中低职称和中低学历教师偏多的状况。职称和学历结构不均衡,没有形成合理的教学科研梯队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都形成了制约,不利于教师能力的提升及学科专业的发展。

(三)分布不均匀

各学院配备不相同,分布不均衡。特别是行政管理专业,包括法政学院和公共管理学院均呈现严重不均状况。

(四)师资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

1.学院分别招聘、使用师资带来的问题。由于专业教师分属于不同的学院,为了满足教学需求,各个学院均需配备相应的专业教师,由于同属公共管理类一级学科下,很多专业课设置相同或相似,但由于教师分属于不同的学院,每门课均需配备专业教师,导致讲授相同课程的教师重复配备,造成教师资源的浪费。2.专业重复设置带来的问题。由于课程设置、安排均以学院为单位进行,专业教师随同专业分布于各个学院。随着进一步推行实施新的教学方案,以及日授课时间的压缩,除了公共必修课(公共外语和计算机课)因学校统一开设、跨学院之间合班授课而占用了一部分时间,各学院专业课授课时间区段基本一致,由此导致专业教师首先要保证完成自己学院专业的课程,不便实现专业教师的校内跨学院师资资源共享。3.教师资源不足,教学任务过重,不利于教师培训提升。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情况可以看出,分布于四个学院的公共管理类各个专业教师数量明显不足,特别是行政管理专业呈严重短缺状态,如此导致教师授课门类多,授课时间长,工作负担重,致使备课以及科研时间严重不足,无法进行定期进修学习培训,不利于教师的知识更新以及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归纳起来,公共管理类师资现状基本可以概括为,专业教师数量总数不足甚至个别专业呈现严重短缺之状况,个别专业教师不足,授课任务过重,没有时间和机会进修培训提升个人能力和水平;由于教师数量不足,导致公共管理类专业师生比过高,对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制约;由于专业教师随专业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学院,导致教师资源分散,不利于形成优势资源集中的态势,对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科专业发展形成了制约;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师资分散,不利于教师间资源共享,不能形成有效的教学科研梯队建设,对整体公共管理类专业发展不利。

四、X校公共管理类师资整合建议

基于本人从事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的切实体会,针对上述师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进行公共管理类专业校内跨院整合,以提高师资水平,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师资利用率,优化师生比例,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公共管理类专业更好地发展。1.进行专业整合,促进学科发展。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进行公共管理类专业整合,将重复设置的专业归类,将分散于各个学院的专业进行合并,这样可以避免专业重复设置现象,将分散于各个不同学院的相关专业整合于一体,可以大大提高公共管理类一级学科的凝聚力,从而促进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科发展。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现有师资资源,还可以缓解师资不足的状况,极大的利于公共管理类专业创品牌、提高专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本专业学生的水平和能力,进而有效地服务社会。2.进行专业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师资利用率。进行专业整合,从而将分散的教师资源整合到一体,有助于在一个统一的学科体系内实现教师资源共享,可以缓解教师不足的现状;可以将分散的教师资源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从而大大提高师资利用率。3.进行专业整合,有利于提升教师能力和水平。进行专业整合,将分散在各个学院的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师整合在一起,可以改善相同或相近门类的课程重复配备专业教师的情况,大大降低教师的授课任务,可以使年轻教师有时间和精力去培训、进修、充电,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效地晋升机制。4.进行专业整合,有利于师资结构均衡发展。进行专业整合,可以优化师资结构,促进师资结构均衡发展。目前各个专业均呈现专业教师职称和学历结构不均衡,普遍存在高学历(博士)、高职称(教授、副教授)偏低,中低职称(讲师、助教)和学历(硕士及其他)偏高的状况。进行专业整合,可以有效地平衡公共管理类专业职称和学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梯队结构,也便于整体梯队建设,促进师资优化。5.进行专业整合,降低师生比,提高教学效果。进行专业整合,降低师生比,形成科学合理的师生比,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会有很大的帮助。目前,除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其他各专业师生比普遍偏高,均高于教育部的要求标准。公共管理类专业整合,可以降低师生比,对提高教学质量大有裨益。

作者:黄岩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5

[关键词]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精细化管理;学生工作

一、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内涵

精细化管理作为一种理念,在古代的一些著作中就出现过,如“著名思想家老子在其著作《道德经》中提到:天下大事作于细。四书《中庸》也提到:致广大而尽精微”。这些古代著作都强调要想要成就大事,必先从小事做起的道理。进入近代,“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种企业管理形式。最早由日本的丰田汽车公司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旨在减少一切不利于给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带来好处的活动,对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工作质量等进行持续的改进。20世纪90年代,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全面推广和应用”。它是伴随社会分工及服务水平提升而产生,从管理层次上讲,它比常规管理更进一步专业化,它有三个层次,一是规范化,即管理要规范有序;二是精细化,即管理要精致,要突出重点,并注重过程、细节管理;三是人性化。提倡管理者要用心做事,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管理,精心是态度,精细是过程,精品是成绩,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创造性开展工作从而获得最大效能的过程。

近年来,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模式逐步流行,它源于企业精细化管理理念,以精、细为主要特征,提倡管理者,要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要用高度的责任心,落实过程、细节管理;强调管理要精致,要根据实际,做到重点突出,思路明晰;强调管理要到位、尽职、以生为本。因此,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内涵应包含:一是“精致”,即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和精心的态度去开展工作;管理要“精致”,即要精准把握学生心理情感、成长背景、个体差异、任务方向、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自制力高低等等,做到精准把握,重点突出,做到思路明晰,坚持重点工作重点做,这样才能把握目标与方向;二是“从细”,即学生管理要注重过程、细节管理,要全覆盖,不留死角,从小事抓起,从细节人手;三是要树立以生为本理念,突出人性化管理,即把每个学生的真实需求当做自己的行动指南,要全力服务好学生成人成才,确保学生管理精益求精。

二、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管理理念

近年来,随着地方综合性院校持续扩招,同时大学生由于生源地域的原因,使得这些高校大学生个性千差万别,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增大了管理难度,传统粗放式管理模式已逐步显示弊端,如当前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比较完善有序,但也缺乏创新,最主要的表现是对学生主体性发展重视不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生只是一味地被动管理,缺乏主体意识,更有甚者,有的甚至出现逆反心理,因此,作为管理者,应积极更新管理理念,要统筹学生群体,精心规划个体,实施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目标管理效率,促进大学生更加全面成人成才。

所谓“分类引导”,即管理者要用精心的态度,做到精准把握大学生特点,从他们心理情感、成长背景、个体差异、学业任务、努力方向等等出发,在其成长过程中,要考虑到他们类的差异,树立以生为本理念,科学、全面、细致对其进行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引导帮扶,如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如毕业生、二三年级高年级生、新生,如经济贫困型、身体患病型、学业障碍型、情感问题型、就业困难型,身体障碍型等各种不同类型特殊群体等等,这些都是不同类别,科学的分类并有针对性的引导有助于对他们因材施教,提高目标管理效率。

所谓“分层管理”即管理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精准把握统筹学生群体,依据大学生群体思想认识水平、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学制、自制力高低等的不同来划分层次,相对确定高、中或初级的层次,并依此采取相应过程管理、细节管理。即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管理者要重点考虑大学生群体层的差别,注重分门别类,注重差异化、层次化管理,注重人性化管理,如四年制本科(二本、三本)、二年制专升本、三年制、五年制专科等,班级里的优等、普通、差等学生、学生干部群体与纪律性差的普通学生群体,这些都是不同层次的学生群体,科学的分层并实施差异化、层次化管理有助于统筹学生群体,挖掘他们的优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目标管理效率。

但是,分引导、分层管理绝不是把学生个体及群体区别对待,而是从管理者角度把学生相对分类、分层进行精细化管理,方便有针对性的引导、管理,从而带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管理理念对于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管理理念充分体现了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要“精致”。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理念意味着管理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有精益求精的精神,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要统筹学生群体,精心规划个体,做到精准把握,精致管理,坚持不同类别学生个性化、针对性引导,不同层次群体学生差异化、层次化管理,它很好地体现了高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要精准把握,重点突出,做到思路清晰,坚持重点工作重点做。

(二)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理念充分体现了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要“从细”。不同大学生思想认识水平不同,看待问题角度不同,奋斗目标也不尽相同,不能用同样的标准要求所有学生。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理念意味着管理者要精准把控每个学生的信息,做到掌握学生情况全覆盖,同时也要从细节入手,既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心理情感、成长背景、个体差异、学业任务、努力方向等类的差异,又要充分考虑到他们思想认识水平,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自制力高低等层的差别,还要兼顾到他们个体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将他们分门别类,因材施教,即对不同类别、层次的大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恰如其分地、细致地开展工作,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三)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理念充分体现了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要“以生为本”,分类引导,分层管理理念意味着管理者要时刻把各类、各层次群体大学生的需求当做自己的行动指南,要尊重他们人格,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情感、接受能力等等,要详细了解他们的个体差异,类别差异,群体层次差异等等,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引导,管理,这样可以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和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它充分体现了以生为本理念。

四、在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中如何实施分类引导与分层管理。

(一)了解大学生个性差异及特点,分类进行个性化、针对性引导。

首先,应根据地方综合性院校学生工作精细化管理内涵和分类原则考察分类的可行性,即用精心的态度,精准把控每个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心理情感、成长背景、个体差异、学业任务、努力方向等等出发,做到精准把握,重点突出,思路明晰,科学对其进行分类。分类引导需验证分类后是否更有利于管理和服务,是否更有利于提高目标管理效率,因此,需在分类之前对被分类对象进行科学考察,如毕业生、二三级高年学生、新生,他们专业基础、主要任务、努力方向都不同,可以进行大致分类,如毕业生主要任务是搞好实习、全面提升就业技能,实现就业;二三年级高年级生主要任务是学好专业课程、提升专业技能,为就业做好准备;新生的主要任务是尽快适应并融人大学学习生活,打下扎实基础知识。又如师范生和非师范生,他们努力方向或培养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师范生的培养目标是社会各类教职人员储备人才,如教师,培训机构教职人员;而非师范生的培养目标是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如软件工程专业培养的是软件工程师,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培养的是空乘及地勤服务人才等等,因此,对他们进行分类并有针对性的引导对提高目标管理效率、服务水平及学生全面成人成才是有所帮助的,在这种前提下,分类并实施引导是可行的。其次,分类之后,要树立以生为本理念,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过程,细节管理,特别是注重对不同类别学生做到精心规划、科学引导,如要引导毕业生搞好专业实习实训、全面提升就业技能技巧,实现顺利就业;要引导二三年级高年级生抓好专业课学习,提升专业知识技能,为将来顺利就业打下良好基础;针对新生,要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其尽快融人大学学习生活。如师范生和非师范生,要引导师范生在平时要加强教师教育技能历练,学会基本的教学技能;要引导非师范生加强其专业技能、通过多举办技能大赛锻炼其实际动手能力,如对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要多举办计算机专业技能大赛,对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要多开展导游技能大赛、这样能不断提高其实践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就业做好充足准备。又如对各类特殊群体学生开展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引导、帮扶,如对经济贫困生开展经济帮扶和励志成才教育,对学习障碍型学生开展学习互助和理想信念教育,对心理问题型学生开展情感交流与爱心感恩教育,对就业困难型学生开展就业帮扶和职业规划教育,对身体残疾型学生开展生活帮扶和自立自强教育,最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分类内容、策略作出调整,由于不同学生,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各不相同,在不同时期其心理、生理、行为特征也各不相同,这需要我们要深入了解,不断地对分类内容、策略作出调整,以利于有针对性的引导、帮扶。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6

其一,不同类别的文件不得组成同一保管单位;其二,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能在同一案卷中保存。除了永久存放的归档文件之外,按不同时限组成的定期归档文件,如10年、20年、30年,只要保管年限分清之后,都不能保存在同一档案盒内。其三,按机构(部门)立卷方法,不同部门的文件,如工作报表、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或统一按署名单位(部门)组成的上述文件,不得与其他部门文件混合在一起。会议文件, 或单独按事由组成的归档文件保管单位(案卷),对其他类文件都有严格的排异性。

按照企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原则问题是不容协调、不能变通的,更是不允许违反的。但是,归档文件保管单位划分要求如此严格,基层单位归档文件保管单位划分工作便会受到极大约束,一些单位的工作状态趋于机械、死板、教条,或消极保守,导致归档文件保管单位划分工作变得僵化,失去了改革发展的空间。

从辩证法观点分析问题,任何工作的原则性都是与灵活性相互对应、相互融合而存在的。如果人们的工作只顾及原则性而忽略了灵活性,就会失去应有的思维创新活力,失去客观存在着的发展潜力,失去不断提高归档文件保管单位划分工作水平的动力。原则仅仅是对事物及其发展的某种规定性或规范性,而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变化,则在不断地改变着这些规定性,要求其以新的更加适合于自身发展的规律性整合与约束自己。

我们在基本遵守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原则性的同时,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性,尝试着部分改变。

笔者根据自身实践,在中国铁路物资系统企事业归档文件整理实践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关系,坚持改革创新,采取了如下改革措施:

1、归档文件采用职能简易分类方法“粗分类”和相应变化。中小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只有数百、多则上千份归档文件,如果分类过细,有些类目中的文件或者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文件,为了不让一两份文件占据许多档案盒,不得不考虑应用新的分类方法,同时采取一些变通措施。铁路物资企业于2000年起应用职能简易分类方法划分文件类别,同时采取了一些灵活变通措施。职能简易分类仅仅包括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等10-12个一级类目,每个类目对文件都有很大的涵盖和包容,文件分类工作变得简便易行。分类类目的简单设置,大幅度减少了对归档文件类的分割,减少了归档文件保管单位数量的形成。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各类间文件数量呈现出较大波动,某些类的文件数量急剧减少。为了应变此状况,笔者所在单位进一步采取了合并文件类别或文件相互靠类举措。

例1:在党群类文件中,党委组织类定期文件只有两份,党委宣传类定期文件只有一份,就可以将这三份文件装入一个档案盒中,此案例称为就近靠类。例2:如果党委和相近的工会、共青团、协会各有少量定期文件,亦可使之成为一个党群综合类定期保管单位,并不影响反而便利了文件检索,此案例称为并类。例3:2007年,总公司只产生一份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于该纪要与当年形成的24份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同是永久保管期限,就可以将其合二为一,组成一个会议纪要保管单位。此案例称为特殊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