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梁法官的主要工作,大多是处理企业雇员和企业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在这个聚会上,还有数位人士,从事公司法务工作或人力资源工作。他们最近比较关注的,也正是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正在加紧制定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这将涉及到大部分采用劳务外包业务的公司,以及所有从事劳动外包业务的公司,具体将产生何种影响,还要等实施细则出台才能知道。”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简称FASCO)一位参加聚会的人力资源经理告诉记者。

“红线”博弈

让这些企业法务律师和人力资源经理关注的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源自2012年12月28日。

是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或“新《劳动合同法》”)。同一天,时任国家主席签署第73号主席令,宣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主要涉及劳务派遣。”歌美飒中国人力资源总监冯军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国际风能电力公司,总部设在西班牙的歌美飒在中国有大量工作都是通过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实现的。

4月10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针对新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正在加紧有关劳务派遣业务实施细则的制定,讨论稿已经召集过一些单位开会研究。”该人士还透露,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京人社局”)曾派人参加此次会议。讨论稿中较引人关注的条款,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占用工单位总人数比例,以及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范围的设定。

“目前有传闻说,这个比例是10%。”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简称“中智”)总经理程功接受记者专访时说。中智是国资委下属唯一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央企,多年来在人力资源行业排名第一。据程功介绍,当前中智在全国为超过105万的员工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在北京地区就达20万人,其中又有2万人属于劳动派遣范畴。

10%的比例,将让很多企业陷入困境。“此前没有这个比例上的规定。”程功说,现在10%的比例,也只是业界传闻的数据,或许并不是确切的数据,因为如果真的是如此一刀切的比例限定,恐怕会有一定的问题。“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不仅是企业,也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如交管局。”程功举例说。

就当前情形而言,交通协管员绝大部分是各地交通管理局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购买的“服务项目”,简言之,就是劳务派遣和服务公司招聘人员,然后将其派到用工单位(即交通管理局)从事的“临时性”、“辅”、“替代性”(简称“三性”)工作。

“交通管理局属于政府机构,其编制需要经过编制办审批,交通协管员数量庞大,显然不能通过审批招聘来实现。但是,如果有10%的硬性规定,就意味着‘三性’人员总量不能超过现有编制人员的10%,这显然在执行上是会出问题的。”虽然中智在协管员这个具体的工种上,没有什么业务,但程功表示,他认同具体到这个工种职业,是很难做到既符合实际需求,又能满足10%“红线”。

而一旦实施细则出台,无论是何种比例,既然是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因此所有机构,包括政府机构本身,都应该遵循该规范,而无权置身于法规之外。

“问题不仅如此。”冯军说,“具体‘三性’如何界定,到现在仍然没有定论,对于我们公司而言或许还好一些,但对更多的公司,其业务或许在‘临时性’、‘替代性’上很容易厘清,但‘辅’就很难界定了。如果真的三者总量加起来,不管是10%还是20%,搞一刀切,就有可能出问题。”

“既然是以法律条文公布的,那么就应该是对整个中国管辖范围内是有效的,企业在这方面,只能是遵从,而不是博弈;博弈只能在条文制定阶段。”山东省某检察院检察官王学强对记者表示。

早出台了五年?

随着调查的展开,劳务派遣行业的诸多问题凸显出来。哪怕是在最简单的数据方面,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多少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人社部都没有权威的数据。而当前社会各种机构的数据报告,也难以得到政府部门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士的认可。

记者从北京人社局市场处获得的数据是,北京有800多家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这个数据的界定,只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是否有劳务派遣这一项来确定的,跟企业实际业务是否涉及无关,”相关人士对记者说。然而多个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均对记者表示,实际工作中,这个统计数据并不合理,“比如说,有些做猎头的公司,并没有职业中介资质,他们采取的规避方式,更多是跟服务单位开具咨询服务发票,而不是招聘服务费。”一位人力资源经理对记者说。

尽管如此,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仍然在当时给中国劳动力市场造成阵痛,“当然,从长期性上,也是带来了规范。总体上,国家出台一部法律,是涉及到所有行业的某一个领域,《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劳工利益,尤其是中低端劳工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章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章含也提到,有一些观点也确实认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早出台了五年。

程功表示,他也听到过类似的说法。“这就如同工业化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都曾经遭遇的问题,只有越过这个阶段,才会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国家可能更多是希望尽早考虑劳工的利益,因此尽早做出决断。”

章含表示,“因为当整个企业生存状态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国家出台这个法律,事实上会抬高企业成本,尤其是中低端制造型企业的成本,导致很多内地企业要么选择违法,要么选择破产,而更多的三资企业则是将工厂向印度、东南亚搬迁,减少了中国的就业岗位”。但是,“早出台了五年”这种说法会让老百姓认为是忽略其利益,结果就是“谁说实话谁挨骂,所以大家都不愿在公开场合提及”。

这一次主要针对劳务派遣而修改的新《劳动合同法》,或将产生类似的结果。“如果真的有百分比的设定,不管是10%还是20%,都可能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障碍。”冯军对记者表示。他举例说,歌美飒中国属于典型的根据订单而非计划进行生产的企业,可能在特定一段时间内,会有大量临时性员工需求,但是因为比例限额的存在,导致即便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有足够的劳务派遣能力,也会存在直接硬性的瓶颈出现。“作为规范的国际化企业,我们不能违规违法,而不能足额派遣员工,也导致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能派出员工,最终的结果是就业短期内可能下降。”冯军说。

还有就是对于“三性”人员的界定问题。“临时性”、“辅”、“替代性”对于不同企业,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比如建筑行业,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是将业务承包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则是通过大量外包服务形式使用民工,这部分民工的界定工作怎么做?再比如不同行业甚至同类行业,对于销售人员的定位完全不同,在一些公司,销售人员可能是核心,比如银行销售人员,而在保险公司,卖保单的人员就完全不是,尽管公司自身是知道定位和厘清的,但是对于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单位而言,如何提交证明就成了难题。”章含说。

“总体上可以认为,发展都伴随着阵痛。”程功认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乃至细则,就是通过该形式,将企业逼向规范,让企业主动去想办法,提升管理水平,进而达到整个国家产业升级的意图。“至于这个过程中,会导致一部分企业破产、迁移,乃至短期内影响到劳动力市场,都应该能理解,长期看如果利大于弊,我认为就是合理的。”

但这更多是代表了中智、FASCO等“大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观点。程功甚至直接表示,一旦新《劳动合同法》生效,而实施细则也公布之后,如果客户不能认同中智提出的“合乎法规的几种方案”,则中智就会放弃跟“不采取合乎法规措施的客户”的合作。

而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却因此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因为它们不具备类似中智这样的谈判筹码。因此,在2012年12月第73号主席令签署之后,整个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谋求合并、重组,乃至寻找“背靠大树”的各种动作,极为频繁。仅就北京地区而言,中智、FASCO几乎每个星期都会碰到中小型人力资源公司递来的“请求收编”的橄榄枝。

行政还是市场

程功曾表示,大多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用工企业,都认为需要时间,对自身业务流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便适应新的法规。“是否可以规定出时间,比如说一年,要求企业在2014年7月1日前,完全合乎新的法规,而不是一旦实施就必须要求企业完全合乎新规则?”

然而,梁法官明确表示,他个人是非常欢迎即将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并且认为,采取过渡期的方式,并非有效,反而有可能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梁法官表示,大量的司法工作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限制,“把很多有问题的部分,放到了劳务派遣人群中,也就是行业所说的,把劳务派遣人群当作‘排污池’,不规范待遇、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非合理辞退等等问题,大量在劳务派遣人群中出现,导致社会问题,也是我们工作中大量审判和处理的问题。如果给出冗余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内,这些问题也很难遏制,修改法律的意义就会降低。”

程功也认为,“排污池”问题在某些地区,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低端加工和制造业比较活跃的地区,‘排污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但程功认为,要解决“排污池”问题,重点不仅仅在于法律条文上的规范,还在于法律条文如何在实际中加以实施。如果在时间上、比例上采取一刀切,而且执法上也确实能做到严格,那么可能的结果,表面看确实是解决了问题,最大可能杜绝“排污池”,但实际情况则是,像富士康这样的企业,大量外迁走了,结果就是劳工们“因为政府要更全面保障他们的利益”而实际上失业了。

在记者的采访和调查中,多个环节的不同人士,表达了新劳动合同法“有可能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审批”。

“当前的大趋势和整体舆论,是呼吁政府开放更多的权力给市场,但伴随新《劳动合同法》产生的新审批事项,可能在事实上导致‘逆水行舟’的局面。”章含对记者表示。

章含所说的新审批事项,作为劳务派遣行业实际从业者的程功也同样予以关注。“据我们所知,会增加一个劳务派遣资质审批。”他说,作为中智这种规模的企业,尤其有是国有企业,对增加数个前置审批事项,在接受上并不困难。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陈银川

副总工程师兼工程管理部主

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建立一体化的劳务日常管理体系;

建立劳务分包准入机制。

劳务精细化管理的主要措施

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实名制就是要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既包含劳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户籍、工种、学历、银行卡及卡号等基本固定信息,还要包括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及支付、从业记录(从业时间)、诚信等动态信息。固定信息在施工人员入场前办理好后方可入场,动态信息要定期更新,如考勤为每天,工资为每月,诚信为每年一次等。另外,劳务人员实名制还要建立动态数据库,一方面是离场人员的记录,一方面是新增人员入场的记录。

建立一体化的劳务日常管理体系。一体化的劳务日常管理体系就是要项目、分子公司、公司建立立体的劳务管理体系。劳务信息管理软件为实现企业一体化乃至行业的一体化创造了条件,在不需要太多投入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项目人员入场劳务人员信息一次收集,每日的考勤信息自动录入,工作动态信息自动监控,实现这些信息在项目层、分子公司层、公司层的全面共享,同时具备不同层级的信息统计、数据分析功能,有利于了解企业层面劳务资源的特点,如工种的需求信息、年龄分布情况、学历情况、地域分布情况等等,从而为公司劳务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依据。

依托信息化管理实现精细化。统一管理规则。分包管理中,公司制定管理规则,统一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标准,项目上执行企业的管理规则,同时,项目上根据权限可以设定项目细则,对于个别特殊的项目管理,需要按照特定的细则执行。管理规则与管理系统的结合应用,才能更有利于管理制度的落地,有利于公司对劳务管理的监管,让管理分布在每个过程控制的细节中。

劳务人员实名登记。在项目上劳务人员使用身份证进行实名制登记,信息登记后实现劳务人员信息企业内部共享,在劳务人员进场时可以直接提示管理者进场人员是否存在问题或风险,从而将不符合要求(如未培训、超龄、黑名单等)的人员拒之门外,防患于未然。针对现场劳务人员的管理,建立配套的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通过这种管理模式的执行,进一步加强了人员的管理力度,也为企业劳务的甄别和筛选提供了基础。

针对企业的所有项目,动态地查找搜索某劳务企业、某人以及根据人员的情况,汇总统计企业的劳务状态,通过劳务企业特点、人员地域、年龄、工种、学历等信息的整体情况,来分析企业劳动力状况运行是否良好,需要采取什么措施进一步完善,从而不断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变化。

实时动态考勤。安装考勤设备,通过应用闸机或RFID考勤设备,与系统结合,加强考勤管理,动态掌控项目人员出勤情况。自动生成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及工人考勤表,提高考勤准确性,使项目部实时掌握项目施工人数、工种情况,确保工程进度运筹帷幄。

企业通过动态监控,掌握项目劳务人员数量的动态变化,快速满足政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要求。同时,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现场工人劳动效率,为企业成本管理积累数据信息,可以有效筛除效率低下的项目部,督促项目不断改善。

安全培训教育落地。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效果直接影响现场安全管理,因此掌握安全施工技能是非常关键的。系统通过刷卡将每个人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并设定规则提醒监控人员参加培训。

工人工资发放监管。劳务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与用工企业掌握的状况一致是施工企业劳务监管的重点,目的在于降低薪资纠纷风险。工资发放监管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劳务队伍直接发工资到工人手中,施工企业监管发放的结果;还有种就是施工企业工资,保证工资真正到工人账户上。

针对第一种情况,劳务队发放工资,施工企业监管,系统要求按照根据考勤情况,制定工资发放记录,通过系统规则的设置,来提醒施工企业工资未发放的情况,从而避免某些人的工资漏发情况。

针对施工企业工资情况,系统可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模式,可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工人的银行卡中,从而保证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并且避免了企业统一办卡等复杂的工作手续。

现场人员定位,人员定位跟踪是施工企业应用信息化加强现场管理的一个很好的手段。根据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现场的状况,针对于危险区域和特殊工种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进行人员的定位跟踪,从而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安全应急预案中,应用人员定位跟踪进行配合,可以大大提高方案的有效性。

建立劳务分包准入机制。劳务队伍选择与管理应力求集中到法人层次,建立三层合作机制,即核心层、基本层、辅助配合层。核心层是长期使用,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应占到劳务分包的20%左右;基本层是有合作经历,可长期使用,需要监督,完全依靠社会大市场,应占到劳务分包的50%;辅助配合层是来源随机性强,短期使用,重点监督,以应急施工高峰或其他季节性、临时性安排。

劳务精细化管理的合作模式

结合当前建筑行业的实际,总承包企业的劳务精细化管理可选择以下几种模式。

劳务管理。对于大中型项目,可吸收专业劳务公司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由劳务公司委派专人协助项目部做好劳务管理,按管理人员或包干价确定劳务管理费用与劳务管理目标,实现劳务的精细化管理。

劳务培训与劳务基地建设。如何能源源不断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足够、合格的劳务资源,需要找到愿意从事建筑劳务的从业人员,与总承包企业或建筑劳务企业合作,进行培训,为建筑业培育合格的、丰富劳务资源,为企业为社会谋福利。

劳务派遣。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合作,根据项目高峰和零星需求,派遣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人,从事临时性、短期性的现场施工工作,由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直接管理。

劳务分包。选择成建制的优秀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的劳务分包协议,以清单单价为准进行劳务分包。通过制定合理的清单价格机制,由劳务企业负责劳务管理,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

劳务合作。面对“营改增”的执行,企业所有的分包业务都进行进一步规范。为此,不少总承包企业以原有正式职工为班底组建的自有劳务队,通过劳务合作形式,开具正式的劳务发票,促进劳务管理的规范化。劳务精细化管理投入与收益

劳务实名制信息管理的投入情况。劳务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主要投入。一是劳务管理系统软件,按企业l套30—50万/元,1个项目或分子公司终端1-2万/元。二是硬件,在企业层主要为服务器,可以利用企业信息化备用服务器,项目终端主要有考勤系统(考勤刷卡设备、项目监控台、身份证阅读器、即时拍、网络摄像头、录像机等,可根据现场实际简化应用)信息显示屏、布线系统、APP终端等约3—5万元。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自《规定》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引言

劳务分包在建筑市场中已是一种普遍现象,不少施工企业因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不到位,加之劳务队伍不诚实守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劳务纠纷等多种问题,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施工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劳务分包方资质审查不严,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

目前建筑市场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实际上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作业队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很多“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施工企业在接触这些劳务队伍时,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控制和选择劳务队伍,又没有按规定去审查其资质情况。由于劳务队伍数量众多,施工企业利用买方的强势,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劳务分包方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建设部、各地方政府颁步了相关性法律法规保护民农工的权益,劳务分包方同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比如:劳务队伍入场选择控制不够,致使录用了一批低素质、无技术、无法人的皮包劳务施工队,这样的施工队伍太多是临时拼凑起来的,根本谈不上承揽工程的能力,也就更无法谈其履约能力了,他们承揽到部分单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后,违反合同或协议,或耽误工期,或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造成不良影响,最终由施工企业承担各项损失。

1.2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全,双方责任与义务界定不清,工程量计量规则不清、不细,尤其是对方违约责任界定不清,影响合同的执行力。

大多数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例如:在桥梁工程悬浇连续箱梁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劳务分包方工作包括:托架的安折,挂篮的移位,钢筋的制安,砼施工、脚手架及扶梯制安拆,波纹管、铁皮管安装、钢绞线的制安拆除。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以砼方量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综合单价,而没有详细的诸如托架的安折、挂篮移位、模板安拆、钢筋制安等怎么计价。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项目部对劳务分包管理者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施工企业讨要工资,而施工企业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个问题在目前的施工企业项目劳务分包管理中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发展。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为了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及时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做到“全、细、实”, 实施合同动态化管理;强化制度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劳务分包方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1 在选择劳务分包方时,严把劳务分包方资质审核关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量、结构状况、质量标准、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因素,选择数家劳务分包企业参加投标,重点把好资质审核关,坚持劳务队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用,资质未经年检的不用,资质借用、挂靠的不用,保证劳务资质符合要求,防止低素质队伍进入,施工中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与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包工头”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

2.2 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效力

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方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单位全称,工程概况,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及约定双方的劳务管理责任。此外,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器具使用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中受施工环境、市场价格、地理气候、资金运作、施工业主等诸多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合同条件变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施工企业层面抓合同,细化合同条款,加强合同评审,规范合同管理,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尽量细化到每道工序、每项成本控制、每个风险的分担以及合同时效的控制等,一有偏差,及时解决,避免秋后算账出现纠纷。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需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切实把握好合同范围的界定,对由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化,使劳务分包方发生合同范围以外的劳务付出,意味着劳务成本的增加,施工企业应及时与劳务方进行协商,定期进行结算,支付所增加部分的劳务报酬。

合同双方要从法人层面建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质量保证金等制度,对可能会发生的变动事项事先约定解决办法及责任追究措施,监督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合同的执行力。在劳务队伍退场时督促项目及时进行清算,结算完成后要及时签认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3 加强合同外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1.规章制度:

2.员工手册:

3.工时:

4.加班:

5.休息休假

6.工资

7.福利:

8.社保:

9.四金:

10.工伤:

11.女职工三期:

12.培训:

13.劳务派遣:

14.服务期:

15.试用期:

16.绩效考核:

17.商业秘密:

18.竞业禁止:

19.保密协议:

20.辞退裁员:

21.劳动仲裁:

22.劳动争议诉讼:

23.经济补偿金:

24.违约金:

二、专家答疑

1.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几个部分?

2.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哪几个部分?

3.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部分?

4.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减哪些项目?

5.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6.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如何支付?

7.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班工资如何支付?

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在工作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工资?

9.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0.如何折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

11.如何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

12.什么是“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13.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14.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15.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16.什么是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

17.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违约,企业违约应如何处理,劳动者违约应如何处理?

18.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身份证?

1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0.如何制定公司制度?

21.如何做好职务分析?

22.如何确定绩效考核指标?

23.薪酬体系如何与绩效评价体系如何挂钩?

24.企业劳动争议的防范与化解?

第一部分企业规章制度经典案评

一、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时企业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二、企业规章制度需明示

三、女职工试用期间怀孕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

四、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职工的法律依据

五、企业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六、单位不得擅自对职工过失予以罚款

七、企业处罚职工过、罚必须相当

八、职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辞退,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十、员工手册VS试用期政策

一、职工违纪,单位举证

二、年底双薪谁说了算?法官:签合同时应该明确

三、规定违约金需合法

四、规章制度可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部分企业规章制度经典案评

一、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时企业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二、企业规章制度需明示

三、女职工试用期间怀孕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

四、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职工的法律依据

五、企业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六、单位不得擅自对职工过失予以罚款

七、企业处罚职工过、罚必须相当

八、职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辞退,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十、员工手册VS试用期政策

一、职工违纪,单位举证

二、年底双薪谁说了算?法官:签合同时应该明确

三、规定违约金需合法

四、规章制度可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人事管理制度样例(一)

人事管理制度样例(二)

二、单项规章制度范本

1、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1)录用制度

人员招聘录用程序

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流程

员工招聘与录用办法

员工聘用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聘约人员管理办法

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员工聘用制度

员工招募、调配

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XX实业有限公司招聘录用有关规定

XX有限公司招聘员工的有关规定

招聘申请单

应聘人员登记表

录用通知书

(2)考勤制度

公司考勤制度

考勤管理规定

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员工考勤的规定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出勤及奖惩薪办法

缺勤处理方法(一)

缺勤处理方法(二)

月度考勤统计表

XXX科技有限公司出勤管理办法

(3)工时制度

值勤细则

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办法

加班管理规则

XXX科技有限公司加班管理办法

加班管理制度

员工加班规定

员工加班细则

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XXX科技有限公司出差管理办法

出差申请单

(4)假期制度

员工休假规定

休假程序

员工给假实施细则

员工给假细则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轮休办法

春节放假细则

员工请假办法

XXX科技有限公司请假管理办法

(5)薪酬制度

公司工资制度方案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薪资与福利管理

_____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员工工资核准表

变更工资申请表

奖金管理制度

餐饮业奖金制度

(6)福利制度

员工保险办法

医疗管理办法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旅行意外保险

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XX科技有限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

员工抚恤办法

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XXX科技有限公司婚丧贺金补助办法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福利委员会奖学金办法

福利委员会子教育奖助办法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XX公司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

(7)考核制度

绩效考评制度

员工绩效考核

公司员工考核表

考核制度

自评表

面谈构成表

XX公司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XX公司人事考核规程

XX公司人事考核规定

XX公司人事考核章程

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XX公司员工考核规程

成绩与效率评估表格

软件工程师考评表

绩效考核面谈表

(8)培训制度

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培训实施方法

培训管理制度

新进人员教育训练实施纲要

新员工培训成绩评核表

公司员工教育实施办法

训练中心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培训实施制度

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员工职前培训办法

员工在职训练制度

XX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培训方法

XX大饭店人员培训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我国国际劳务合作事业在2009年经受的冲击,可谓是近二十五年来最为广泛、最为深刻、最为强烈的。关乎国际劳务生存与 发展 的各种动态、信息、政策,涉及整改布署、 法律 制定、市场调整等,都接连不断地“喷涌”到我们经营公司的领导与业务骨干面前,其中值得关注的重大事件不胜枚举。例如,2009年初立陶宛

(五)期盼已久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近期将出台,已成定局;15项配套措施与实施细则,相关部门与机构也在研究与制定中。期盼了二十多年的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在业务总量下滑的时期,得以研究、编辑、制定、审批,当然是全国广大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企业 多年呼吁的结果,但是更应该看到出台背景中不能否认的原因之一,是这两年如此多的外派劳务境外突发重大恶性事件对我国国际 发展 战略的干扰。这方面,我因为参加了《条例》的一部分的研讨工作而有更深切的感受。

我们盼望着对外劳务合作法规的建立与成熟,但在这种非常时期、非常背景下出台的条例,不可避免地表达出主管部门的急迫愿望,不可避免地使条例规则重心放在了“规范”和“对恶性群体事件的遏止”上。

我们希望,这第一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法规,能够彻底改变我国以经援项目为起点、已经延用了三十年、已经明显陈旧的对外劳务派遣的 法律 定义。

我们希望,这第一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实施,能使我国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与国际就业从此与国际通行概念及公认法律相接轨。

我们希望,这第一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则,能约束全体持证经营的企业在开拓市场、追求企业利益与发展的过程中,在不忽视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切实保护好每一位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约束每一位出国就业人员对有效合同的充分履行。

我们希望,在这第一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宗旨下,国家各相关部门快速制订出更加全面、完整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促进办法与助推措施。希望各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能结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战略,因地制宜,确定出当地国际人力资源业务的发展重心和市场方向。

但是,由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出生的时期背景,决定了我们的愿望一时难以被主管部门所接受,决定了我们的目标还必须经历“发展的初级阶段”,决定了我们的改革路线还必须有迂回的过程。

所以,即将出台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是进步的产物,但有其时代局限性;是一部专业法规,但与各上位法还存在着不相吻合之处;是一部行业规范的依据,但有赖于全国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具有互动性与一致性;是一部既有原则又细化的管理规定,但又有赖于相关的管理监督与执法部门具有当仁不让的意识和能力。所有相关思考和良好愿望,有赖于国家各主管部门和全体经营企业的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二十多年无法可依状况下的一大进步。如果《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后,能够得以有效实施,则将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经营环境的改善起到极大作用。如果《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后,能够配备有效的、及时的监督与执法,则我们应该相信,全国劳务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相关企业的兼并重组、经营模式与结构的转型,和国际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扩展和外延,将引发一轮可喜的发展高潮。

三、上海及长三角地区国际劳务经营企业产业调整机遇的若干思考

(一) 经济 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不会因 金融 危机而改变

上海及长三角地区国际劳务输出主要面对日本、新加坡为了维持经济发展的三类产业,在今后二十年内,不可能改变基本劳动力严重缺乏的局面。虽然因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赴日研修生数量锐减,但也必须看到,受波及的产业种类有限,而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种类的劳动力招聘,不减反升,新加坡的情况相似。特别是最近,这两个国家的劳动力招聘明显回暖。事实说明,金融危机的影响是有的,但不会改变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与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二)国际劳务合作传统模式下的外派劳务业务发展高潮已经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