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范例6篇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2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是,由于其还是一项较新的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亟待我们思考的。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完善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为企业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岗位的需要,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教育;对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办理各种法律相关事务,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等。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法律规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对外和对内之间的关系都主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企业对外与平等主体间的商业行为有合同法等民商法来规范调整;企业内部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来规范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虽然企业的经营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但是仍然避免不了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改变或内部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力,从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避免因违法违规经营给企业带来损害,在经营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权不清

目前对企业法律顾问有所规定的、比较权威的仅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虽然其对法律顾问的职权规定的全面,但是却较为原则、抽象。对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行使其职权没有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很难发挥自身在企业中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企业法律顾问应是既懂得管理,又懂得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待遇普遍偏低,因此,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偏低。

(三)企业领导对法律顾问不够重视

一些企业由于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工作不重视,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低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这样不仅阻碍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随时处于遭受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等的风险之中。

(四)缺乏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没有规定不按要求建立的惩处办法,且对于企业上报的情况没有调查落实,就直接认可,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是否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发挥着作用在所不问。

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持证上岗,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应该精通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懂得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企业应该定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整体素质,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只有得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认可,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发挥自身作用。因此,在企业中应该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当具备了一定的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会意识法律的重要性,对企业法律顾问加以重视。

(三)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要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权,做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首先就必须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这样才能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工作部门的职权、工作流程等,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才能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机制

一方面,企业内部自身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企业负责人负责总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外部还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机关监督落实,设立专门的行政部门履行对企业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管齐下,共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结语

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不再盲目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先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论证,找到最安全最具有保障的经营方法,企业发展必然伴随着法律风险的发生,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帅永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避企业经营风险[J].时代金融.2006,(4 )

[2] 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2012,(7)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建立健全履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社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和推动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提高政府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加快完善市政府及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年内完成对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

2、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将之列入“民主法治村(社区)”考评内容,力争2年内全市所有的村(居)委会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积极引导推进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列入“诚信守法企业”的考评内容,经过3年努力,市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二、法律顾问的设置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镇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一名或多名法律工作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或组成兼职法律顾问团(组)。

1、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人士中择优聘任。建立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配备或聘任法律事务专职人员,为市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3)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4)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也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规定。

3、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由独立设置的内设法制机构担任;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但已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其法律顾问由专职法制员担任,以后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机构;既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可先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并在年底前配齐专职法制员,以后要逐步设置内设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也可以聘请有经验、有特长的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市各部门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法律事务咨询处,由驻中心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派出的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定期、轮流为前来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4、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从本机关外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

(二)逐步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

各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推荐法律人才,担任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必要时符合条件的司法所人员可直接担任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上述所聘人员同时兼任村(居)委会主任法律助理。村(居)委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为村(居)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2、帮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指导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3、为村(居)委会的经济、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4、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三)积极引导并加快推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要树立典型,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聘请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没有条件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应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配合企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要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要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要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帮助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的自身建设;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相关事务法律风险的分析、认证和评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形成“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

(二)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广大村民、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农村法律顾问要参与村级经济发展的规划,帮助出谋划策,并参与修订有关承包合同及一些经济纠纷的调处和协调,切实维护村委会的利益,促进村级经济的持续发展;要参与诉讼,解答和处置一些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建房征地、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等问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法律保障,促进新农村建设;要通过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村干部行为,更好地保障村民的民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缓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使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要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氛围逐步形成,促使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

(三)逐步推行社区居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和推进社区法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法律顾问要帮助社区居委会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培育社区居民的法治精神;要开展法律帮扶活动,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要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引导居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当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协助做好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为社区和谐稳定服务。

(四)积极引导并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防范法律风险,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要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要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保障国家赋予企业的权利得以充分利用;要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司法局负责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确认、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立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年内完成对各自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并充分发挥作用。

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进。要研究制定分步推进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切实加强对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帮助和指导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督促和指导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聘任工作,要为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给予一定的扶持。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法律顾问的推荐和聘请工作。市民政局、经贸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为推进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3、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要积极为各单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荐优秀法律顾问人才,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法律顾问收费指导价格。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提供本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并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市政府《若干意见》和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出台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纳入部门和基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作为创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的重要内容。

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有效管理,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效。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稳步推进,不断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形式。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4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因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如今企业要面临更加规范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由此体现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当今的现代化企业,进行的各项活动都与法律相联系密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发展制度。企业在追求利益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风险,是因为主观认识和客观发展存在差异引起的,所以要求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的时候,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以备不时之需”。决策前进行风险审查,推进事中风险监管和事后风险救济,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人员,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我国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会。企业应该抓住这一重要机遇,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发展。

二、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

企业在全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上,没有给其明确的定位,导致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不明确,不知道如何向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并没有发挥出最好的作用。企业如何管理法律顾问,没有统一的规则和规章,基本属于管理的空白地带。与企业其他部门及企业的其他员工相比,企业法律顾问,既可以是企业正式员工也可以为兼职人员,既可以是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也可以是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所以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上就不同于其他员工,许多企业的内部,因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使得的法律顾问无论在待遇还是企业中的地位都处于偏低的人员范围,因此造成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工作上失去了积极性。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受到陈旧理念的影响。

依法治理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之一,所以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且推进法治建设,因计划经济在我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法治建设的时间仍是比较短的,目前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特别完善。而且在我国,法律的推广普及的程度也并不是很高,所以企业的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强,对待企业依法治企的看法也是不统一的,因为法律水平较低,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企业管理者以盈利为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当企业面临危机时,才去寻求法律服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企业治理是企业内部管理,对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关规定。所以,企业和社会对依法治理企业的不重视而导致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缓慢。

三、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企业建立规章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在企业中,企业法律顾问只有在他们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时,才能充分参与到可以作出的重要决策的企业管理中来。必须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技术部门、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等重要管理部门同等存在,并且具有独立的地位,这个部门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最高的效率、最低的风险和最少的纠纷为目标,承担起管理作用。因此,企业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地位,应通过本公司章程组织细则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地位。公司应该要求法律顾问负责所有公司的法律事务,不仅可以统一管理企业法律工作,并其作为的重要成员参加董事会,参与公司高层管理决策的法律顾问通过提出建议,将为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二)企业应提高法律顾问的水平,建立高素质队伍。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懂法律,还有懂经营和管理,有时可以还要求掌握一门外语。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在法律顾问的选择和录用时,应当以高水平人才的标准对待,设置高标准的用工制度,要给予法律顾问以高收入和高福利的待遇,同时建立诸如协会之类法律顾问民间组织,既要有全国总协会又要有地方组织,通过组织交流学习,形成良好的环境条件,建立沟通法律顾问增强业务水平,以此发展形成一支高水平的法律顾问队伍。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非常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只通过对企业的自主行为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应当参与并大力支持、引导。要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或者政策支持,进行适当的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时,不加区别地建立这个制度是不行的,要特别注意的加强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可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是否执行这个制度。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管理真正起到积极的推进发展作用,继续抓紧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最大化得到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帅永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避企业经营风险[J].时代金融,2006(4).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5

关键词:电力企I 法律顾问制度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0(c)-0174-02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系与发展需求,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之下,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以期在市场经济运营中,找到适合自己的运营模式,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能及时地防范和补救。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实质上就是大型企业的管理制度,而在中国,该项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在立法与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

1 我国当前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飞速发展,特别是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厂长聘请并监督企业法律顾问,之后又接连出台了与法律顾问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且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也逐渐增加,对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慢慢走向正确的轨道。然而,我国当前有很多电力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法律咨询部门基本上是一个空的框架,所以,为了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发展与自身的利益,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1]。

2 电力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2.1 电力企业加强自身风险防控的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呈现多元化与驳杂化的发展环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主管意识与客观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而电力作为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能源,对世界各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供电过程的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是电力企业依法维护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

2.2 电力企业提高管理法制化程度的需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并且,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出台了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文件内容,这个文件中提到要继续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电力企业也应该贯彻相应的理念,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提高自身的法制化建设。同时,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为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发展的目标,企业通过有关会议,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并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实现各企业间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使企业管理的发展规范化、法制化。

2.3 电力企业进行市场运营,实现规范化合作的需要

党的十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文件中,提出要不断地增强国有资产的活力,开展多种形式,运用现代公司管理理念,提升国有资产的活力。各地方政府部门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完善其市场运营,实现国有资本的规范化、长效化发展。电力企业具有大量的资金与客户群,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强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电力企业了解合作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清楚它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质条件、资产债务等情况。除此之外,通过法律顾问制度,还能明确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利于双方增进彼此的信任,保证了合作过程的顺畅[2]。

3 电力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设置相对独立、兼顾协作的机构。企业法律监管部门作为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咨询的专业部门,在法律机构的设置上应赋予独立的事务部门地位,保证其在各项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职能的履行过程中,法律机构还应与企业经营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加强该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从而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分工合作关系,进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第二,在职能上以管理为主同时兼顾咨询。法律顾问制度是一套完整的企业常态管理机制,为有效地发挥好管理职能,法律事务机构应将企业的各项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中,提升企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同时,还应该确保法律的可行性,保障决策预期效果的实现。第三,在工作方法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事后补救”。“事前防范”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用发挥的理终极目标,“事中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具体操作的工作重点,而“事后补救”则是当产生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后,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调节,以期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第四,在人员选配上,坚持法律专业人员和复合型人才并重的选取思想。根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性质,在人员的选择上,法律人员应熟悉民商与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诉讼和仲裁相关程序[3]。

4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是当下电力企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发展的一套成型的管理模式。虽然我国现代还处于电力产业发展初期,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某些问题,但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成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期规范电力企业发展,逐步完善电力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为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志刚.积极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J].领导之友,2002(12):130-131.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6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设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市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市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市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市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市政府指派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市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

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由市长提名,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第十条对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会议。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授权首席法律顾问需要以政府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时,使用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设立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公职律师在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轮值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处理本辖区本部门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向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政府及其行政首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每年应当公布年度首席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根据需要聘任若干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提名,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境内外知名法律专家为特邀政府法律顾问,对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法律事务进行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市人民政府特邀法律顾问由首席法律顾问提名,市人民政府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