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货范例6篇

市场期货

市场期货范文1

[关键词]期货现货套期保值

期货交易活动是一种“零和”游戏,有投资者盈利,就必然有投资者亏损,因此,期货合约仅仅是将期货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一方传递给另一方。从期货市场的角度来看,这种由期货价格本身带来的风险无法监控,也是必然存在的。期货市场上所指的可控风险的主要来源于期货市场环境、投资者结构、交易所本身运作的缺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监管真空等方面。

一、1993-2000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概况

独特的行业特点使中国期货业从一开始就遭遇了过度扩张带来的盲目发展。到1993年底,已开业或正在筹建的期货交易所就有4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300多家,可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近2000家。由于对期货的功能和风险的认识不足,加之法规监管严重滞后,市场陷入了人们不愿看到的无序状态:交易所过多,分布不平衡;品种重复,设计不合理;地下市场泛滥,盲目开展境外交易;运作不规范,欺诈投资者等等。提及期货市场,人们往往立刻就会联想到一系列的事件和风波,如上海“粳米事件”、“327国债期货风波”、海南“棕榈油506事件”、广联“籼米事件”、苏州“红小豆602事件”、“胶板9607事件”等。

针对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为保证市场稳定,防止出现大的风险,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制定了“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并授权原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大范围的清理整顿之后,50多家期货交易所被压缩合并为15家,并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对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监管部门的大量工作还包括:审定交易制度,调整交易品种;严格限制境外商品期货和清除外汇期货、外汇按金交易;对期货经纪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严厉查处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纪案件。

从1998年开始,根据中央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整顿、撤并期交所,仅保留了上海、郑州和大连3家交易所;并将35个交易品种压缩为12个,调整了期货品种的保证金,修订了期货合约,清理整顿了期货业务,增强了期货经纪公司实力。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四个规定,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清理整顿使期货市场摒弃无序,走向规范。然而与此同时,经历磨砺的期货市场却开始逐渐低迷:人才大量流失,交易量逐年下降,尽管有12个交易品种,但实际有交易量的只有大豆、铜、铝、小麦、橡胶、豆泊等7个品种。曾经炙手可热的期货市场,慢慢地从人们的视线中退出。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期货市场合计成交量达10万亿元,到1999年只有2.2万亿元,也就是说,在4年时间交易量年均递减30%。到2000年10月底,除个别市场个别主要品种的交投活跃度有所增强外,期货市场总体的成交量和成交额同比下降了26%和28%。伴随着交易量的下降,期货经纪业也滑入谷底,经纪公司平均年交易量勉强达到100亿元,明亏的比例高达85%以上。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持续高效快速发展使得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深化,期货市场的环境不断完善,玉米等期货品种重新上市,而国债期货、石油期货等期货品种重新上市和创新推出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从我国期货市场创办之初到2000年整顿基本完成期间,我国期货市场上主要的风险来源,作为今后审视是否具备推出新期货品种的基本条件。

二、1993-2000年中国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描述

通过对1993年至2000年中国期货市场上发生的主要风险事件的研究,现将中国早期期货市场上的风险来源总结如下:

1、某些期货品种的设计脱离了现货基础,导致期货市场不可控制的风险增大

期货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于发现未来价格和进行套期保值。虽然某些期货专家认为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不必进行现货交割,这样可以减少现货存储的成本。但期货品种的标准化合约及市场本身的中介功能,都决定了交割保值应当是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中国现货市场不发达,为满足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进行实物交割应当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这种认识,期货品种的设计应当依赖于坚实而稳定的现货市场和完善的交割机制,以避免“逼仓”行为的频繁发生。在我国期货市场运作早期,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多为小品种农产品,但是某些交易所的期货品种设计不甚合理,几乎是在缺乏现货生产基础的地基上建立起来的空中楼阁。

缺乏现货基础而设计的期货合约本身就是一种缺陷,这必然诱使投机大户通过操纵市场的行为来牟取暴利。例如,在1995~1996年期间,我国实际上并不具备咖啡期货运行的条件,因为我国并非咖啡的主要生产地,也不是消费地和中转集散地。海南作为中国咖啡生产的大省,年产咖啡豆约580吨(1996年统计数字),全国咖啡的使用、药用量极其有限,并且也有固定的进货渠道。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咖啡期货缺乏真正的消费性和套期保值需求。这种期限脱节的现状加上不合理的交割制度必然导致咖啡这一期货品种沦为纯粹的投机和操纵市场的工具。对比之下,美国任何一期货品种出台前,都必须向CFTC提交报告,申明该品种所具有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经过严格审核后方能上市交易。

2、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比例的失衡是中国期货市场上出现多次风险事件的直接原因

(1)中国期货市场早期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完善

从1993年到2000年期间,我国期货市场上明显的缺乏套期保值主体。当时期货市场上运行的交易品种多为农产品,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多为生产规模较小且分散的家庭农户。他们不具备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观念和意识。同时众多的粮食企业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主体,缺乏回避交易风险的动力和压力。同时,这些企业及时进入期货市场,也是为了利用多空对峙的有利时机,利用手中的现货去进行投机行为。有关文章显示,2000年以前我国期货市场交易所保值者比例仅占所有投资者的20%左右。著名的期货专家福瓦德乐认为,在成熟的期货市场上,保值者的比重应占1/3。中国期货市场早期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完善,投机氛围过于浓厚,导致风险事件频频发生。

(2)投机大户操控市场的主要手段

投机大户往往采用非理性的操作手法,完全脱离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律,认为资金是左右价格的主要因素,全然不顾现货市场的基本行情走势,企图通过拉台价格、强行“逼仓”的方式来获胜和取得暴利。正是这种不顾基本面的疯狂投机心理,最终导致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极度扭曲,最终引发交易一方的严重亏损。例如在1995年大连玉米C511暴涨事件中,大连玉米C115合约在多头的疯狂炒作下,于5月15日创下玉米期货交易的天价2114元/吨,与现货市场的价差达到600元/吨,造成期货价格的严重扭曲,形成了极大的基差风险。投机大户频频利用期货交易所监管的空隙和制度的频频调整所产生的“规则风险”,采取分仓、联手交易、双向持仓等手法来操纵市场。

又例如,在1996年海南中商所F703事件中,投机大户利用交易所的限量交割制度和监管的空隙,采取双向持仓、对敲锁单的方式做出异乎寻常的交易,并且不计成本地上下振仓,吸引中、散户资金入市,然后计算自己多空的持仓数量,哪一方向数量占优就用另一方向的持仓大规模平仓,以极其惨烈的方式使中、散户无法及时认赔出场,跌停板再扩停板,几次跌幅都高达1000余点,令人触目惊心。其次,主力机构又利用手中的实盘和前1万手的持仓限量,长袖善舞:进可逼空,对方即使有现货也无前1万手的空头持仓,最后的结果无非是自己左手的实盘放在右手,而对手即使有现货也无法交割;退可逼多,用限量中的空头交出现货,用巨额实盘迫使多头认输。

3、现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会造成期货市场的不可控制风险增大

这一时期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消费品的价格仍然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控制,市场化程度不高。当时国家物价政策的核心是保证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的出现。虽然国家正在逐步放开市场上各种产品的价格,但国家的计划调控机制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旦政府认为市场上的物价受到扭曲或者波动较大时,就会采取行政手段来进行干预。但是政府的行政手段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一旦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那么政府的人为调节就会造成现货市场价格的进一步扭曲。因此,期货市场上出现多空双方对峙的情形时,国家出台的政策深刻影响着市场投资主体的交易策略和未来预期。例如,1995年海南棕榈油M506事件中,在多空双方争夺激烈,M506合约的成交量和持仓量急剧放大的关键时刻,国家有关部门突然发出了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抑制过度投机,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是不允许原料价格上涨过猛,对粮油价格的重视程度也可想而知。这就给期货市场上的投机商发出了明确的信号,最终导致多头的惨重损失,更使得棕榈油交易以后日渐清淡,最终停止。类似的例子屡见不鲜。在现货市场仍然受到国家计划调控机制深刻影响的条件下,期货市场上决定多空交易策略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对未来现货市场的预期,而更重要的在于对国家政策的预期,这无疑会阻碍市场自发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并且也容易导致因权力寻租,进行内幕信息交易而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

4、在我国期货市场运行早期,投资者对期货的不熟悉导致诈骗事件的频频发生

在我国期货市场运行早期,一方面由于市场上无法可依,国家监管措施不严导致期货欺诈事件频频发生,例如期货监管的第一部法规《期货经济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却是在1993年4月8日才姗姗出台。另一方面,投资者对期货业的不了解也是欺诈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当时的权威统计表明,1994年前后,全国有近300家期货公司,2/3以上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其中多数公司的客户亏损面超过90%。据估算,这些公司流出境外的保证金达100亿元人民币。

三、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期货与现货市场相脱离,现货市场不足以支持期货市场的运营,市场化程度低,期货交易套期保值需求不旺盛等原因造成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早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的出现,因此,在推出新的期货品种和重新恢复原有期货品种时,应当着重从这些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基础条件是否已经完全具备。

参考文献:

[1]郭晓利.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几个问题的思考[N].国际金融报,2003.

市场期货范文2

关键词: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价格发现;溢出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04―0044-08

在世界经济的不断演进和发展过程中,期货市场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 组成部分。期货市场通常具有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而价格发现功能则更为基础,离开了价格 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将无从谈起。自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以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功 能一直是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通过对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动态关系研究,可以 揭示出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如果期货市场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则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对新信 息的反应将较为接近,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运动方向将基本一致,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应存在 长期均衡关系。否则,投资者就可以利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从而使期货 价格与现货价格回复到正常的状态。由于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均是建立在有效期货市 场基础之上的,因此,只有当期货市场是有效运行时,期货价格的变动才能准确地反映未来现货市场 供求关系的变化,期货价格对最后交割日的现货价格才具有良好的预期作用。此时,无论是对期货市 场上的实际交易者还是对关心期货市场价格信息的任何人,期货价格都将提供有价值的预测信息,期 货市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和波动溢出效应进行研 究,对了解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文献回顾

由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和溢出效应能够有效反映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 国外学者已经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产生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献。Garbade和Silber[10]建立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模型,他们通过考察前一期基差的变动对后一期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 的影响刻画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Ende和clanse[9]及Johansen和 Juselius[13]提出的协整分析为研究非平衡经济变量均衡关系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该方法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动态关系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如Eavussanos和Nomikos、Haigh[11][14]等利用协整分析方法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以上学者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期货品种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某些期货品种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不 存在协整关系。Hasbrouck[12]则在协整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长期作用部分的总方差进行了分解,计算出每个因子对总方差的贡献,由此识别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 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这一研究方向上,Tse[19]探讨了指数市场与期货市场波动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他认为,一个市场的价格信息会溢出到另一市场。Tse和So[18]利用信息共享模型和多变量M―GARCH模型等研究了香港恒生指数市场、恒生指数期货市场和盈富基金市场之间 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三个市场之间存在一致性协整关系,且市场之间的信息溢出程度是彼此不 同的。

从我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来看,针对我国期货市场,徐剑刚[3]通过序列相关检验和游程检验对绿豆、大豆和玉米期货价格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王志强等[1]采用类似的方法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的收盘价格进行了随机游走检验;华仁海等[2]借助Garbade和Silber[10]提出的方法对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初步探讨;童宛生等[4]和马正兵[5]等对我国大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总体而言,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是有限的,对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功能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仍非常缺乏,也不够深入。

为此,本文将借助信息共享模型与双变量的EGARCH溢出效应模型,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和 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功能和波动溢出效应等进行了准确刻画和度量,并对其价格发现功能和运行 效率做出了客观的评价。我们认为,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和波动溢出效 应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反映我国金属期货市场的开放程度,还可以为市场参与者包括套期保值者、投 机者、套利者、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市场信息,对正确认识我国金属期货市场在国 际大宗商品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为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提供有关我国期货市场有效性、国际竞争 力和影响力分析的参考。

二、数据及研究方法

(一)数据的选择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只有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两家,目前较为成熟的期货品种为大 豆和小麦期货合约,具有良好的代表性,能够较好地反映这两个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价格行为特征。为 此,在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研究时,主要以大豆和小麦期货品种为 代表。大豆和小麦的期货合约均选取最近期月份的期货合约为代表,在最近期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 后,选取下一个最近期期货合约,这样就得到一个连续的期货合约序列,利用连续期货合约序列每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数据可产生一个连续的期货数据。这样选取数据的优点在于:所产生的连续期货数 据距离最后交易日比较接近,因而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比较贴近,同时还可以克服交割月交易量较 小,数据不稳定的缺点。由于某些交易日没有实际期货交易发生,故剔除无交易的交易日,由此产生 的大豆和小麦期货连续合约数据(以日收盘价格数据作为代表)的时间跨度为:大豆从1997年1月 2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小麦从1998年1月5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其个数分别为1937 和1680。

由于大豆和小麦现货市场相对比较发达,有较成熟的现货价格数据可以利用,因此,大豆的现货价 格选取大连地区的现货收盘价格为代表,小麦的现货价格选取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普通小麦收盘价格为 代表,数据来源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华粮网。由于大豆和小麦市场的现货交易相对 较为活跃,且进行现货交易的质量标准与期货合约的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因此所选择的现货价格均具有 较好的代表性。同时,为研究我国大豆和小麦市场的动态性,本文把我国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周期划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7年1月2日至1999年8月31日,第二阶段为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

表1和表2的研究结果显示,除小麦期货市场的df在5%的置信水平下统计显著外,全样本中大豆和小麦市场的其他系数ds与df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统计显著;并且,大豆和小麦市 场的ds显著为正,df显著为负;并且,全样本的分析结果与分段样本的结果基本一致。这说明,当系统偏离均衡状态时,下一期价格调整对修复非均衡状态均有直接的影响,ds>0说明误差修正项对期货价格的变动具有正向调节作用,df<0说明误差修正项对期货价格的变动具有负向调整作用。例如,对期货市场而言,即当系统偏离均衡状态时,如果误差修正项为正(即zt-1>0),说明现货价格相对于期货价格偏高,则平均来说,下一期的现货价格将下降,而期货价格将上升;同样如果误差修正项为负(即Zt-1<0),说明现货价格相对于期货价格偏低,则下一期的期货价格将下降,而现货价格将上升。

进一步考察整体样本滞后变量的系数发现,在等式(1)和(2)中,在5%置信水平下,大豆 期货市场的现货系数bn与现货市场的期货系数α(i=1,2)均统计显著;而在小麦市场 上,只有现货市场的期货系数在5%置信水平下是显著的,其他期货与现货系数均不显著。由此可知,在5% 的置信水平下,大豆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期货价格的变动影响到 现货价格的变动,同时现货价格的变动影响到期货价格的变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影响是相 互的,就置信水平而言,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的影响要强些;而小麦市场只存在期货市场到现货市场 的单向Granger引导关系,即期货价格的变动能够影响到现货价格的变动,反之则不然。另外,对分 段样本的讨论也能得到相似的结论。总而言之,我国农产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均能用误差修正项来 进行准确描述;在大豆市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双向的价格引导关系;在小麦市场,仅存 在期货市场到现货市场的单向价格引导关系。

同时,为刻画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其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本文利用Hasbmuek (1995)提出的方法,将影响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长期作用部分的方差进行分解,求出期货价格 和现货价格波动的方差在价格发现功能中所占的比重,再求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信息份额的平均 数,以此作为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通过计算,在大豆市场上,来自现 货市场的平均方差为19.82%(期货市场产生的占18.14%,现货市场产生的占21.50%),来自期货 市场的平均方差为80.18%(期货市场产生的占81.86%,现货市场产生的占78.50%);在小麦市场 上,来自现货市场的平均方差为10.82%(期货市场产生的占7.90%,现货市场产生的占13.74%), 来自期货市场的平均方差为89.18%(期货市场产生的占92.10%,现货市场产生的占86.26%)。因 此,对农产品的大豆和小麦市场而言,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均具有显著的价格发现功能,并且,期货 市场在价格发现功官B中均处于主导地位。这表明,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起到了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 场运行状况良好。同时,相对于小麦市场而言,大豆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较强,这也从一个侧面 反映了大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相依度相对较强,市场运行更为有效。

2.双变量EGARCH溢出效应模型的实证结果

利用双变量的EGARCH溢出效应模型,对我国大豆和小麦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 表3、表4分别给出了大豆和小麦市场双变量EGARCH溢出效应的回归结果。

由表3、表4中的整体样本可知,在大豆和小麦市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非对称系数Ti在 1%的置信水平下均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并且,除小麦期货市场的系数为负外,其他系数均为正。 这表明大豆期、现货市场的好消息对市场的影响要大于坏消息对市场的影响;小麦期货市场的坏消息 对市场的影响要大于好消息对市场的影响,而其现货市场的好消息对市场的影响要大于坏消息对市场 的影响。波动的集聚性系数αi在大豆和小麦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均是显著为正的,表明这两个市 场均具有集聚性特征。并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溢出效应系数γf和γs均统计显著, 这说明市场波动不仅可以从现货市场溢出到期货市场,还可以从期货市场溢出到现货市场,市场波动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溢出效应是对称的,即来自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冲击是相互影响的。这些结果表 明,大豆和小麦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均扮演着重要的价格发现角色。另外,在大豆市场上,第一阶段 的条件相关系数0.113小于第二阶段的条件相关系数0.144;在小麦市场上,第一阶段的条件相关系 数0.016也小于第二阶段的条件相关系数o.074。这说明随着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 与现货市场之间的波动溢出均逐渐加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彼此的影响能力均逐渐增强;这表 明自1999年9月1日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来,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基本走上了健康发 展的轨道,期货市场的运行愈加有效。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日收盘数据,借助于信息共享模型与波动溢出效应模型对我国农产品的大豆和小麦期货 市场与其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和波动溢出效应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结果显示:

(1)大豆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双向引导关系,而小麦市场只存在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 的单向引导关系;由此表明,大豆期货市场的运行比小麦期货市场更为有效。

(2)大豆和小麦的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均扮演着重要的价格发现角色,但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 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从大豆和小麦现货的价格发现能力来看,相对于小麦市场而言,大豆市场的 价格发现能力更强。

(3)大豆和小麦的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均存在双向的波动溢出关系,但现货市场来自期货 市场的波动溢出效应均强于期货市场来自现货市场的波动溢出效应。并且,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大 豆和小麦的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波动溢出程度均呈逐渐增强态势,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运行 愈加信息有效。

(4)相对于小麦市场而言,大豆市场更为有效,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大豆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 展,市场机制较为成熟,同时受国际相关期货品种的影响也较大,难于被国内价格操纵者所操纵,在 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和抵御政策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冲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规范整顿,市场环境已明显好转,市场的价格发现 能力和运行效率正逐渐提高,这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但是, 我们要认识到进一步发展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适时发展其他农产品期货品种,加 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规范力度,增强大豆和小麦等期货品种的价格发现能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最 为重要的是,要尽快提升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国际期货市场上的定价权,增强和抵御国际期货市场 冲击的能力,维护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经济安全。另外,期货市场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也应认清我国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做到合理规范和理性投资,确保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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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期货范文3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关系

1.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1)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就交易方式而言,期货交易是从现货商品的现金交易发展而来的。由于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的交易方式的有限性,以及由于这种有限性所带来的商业危机可能性,共同引发了商品交换中的时间性矛盾和空间性矛盾。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尖锐与激化,导致了远期合约交易方式的产生。由于市场范围的不断拓展,商品交易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经常出现价格变动很大的现象,远期合约交易的双方经常因为价格的变动而违约,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最终缓解,是通过商品交易合约的标准化,通过专门交易商品合约的有组织的市场的建立得以完成的。这种有组织的市场就是以交易所为核心的期货市场。

(2)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是,现货价格是期货价格变动的基础。而期货价格则在基本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货市场供求的调整作用而不断地使现货价格逐步趋于均衡。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开展显然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在期货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现货或实物的交割是联结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纽带。因为交割本身既是期货市场的组成部分,也是现货市场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期货市场落在现货市场上的那一部分。可见,现货交割的必要性在于使期货价格最终能够复归于现货市场价格,从而使现货市场真正成为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3)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数量比例关系。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所存在的数量比例关系状况,往往决定着整个市场关系的良好状态。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其价格总量上实际都含着现货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期货交易中的基差。这种基差一般要随着交割期的临近而不断趋于缩小。在商品期货交易过程中,基差的变动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如果基差超出了一定量的限制,那么,期货市场就会由于过分脱离现货市场基础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异,沦为纯粹的投机市场。在期货市场内部,现货的套期保值业务量也要与投机业务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突破这种比例,便会发生两种相反的现象:如果套期保值者相对过多,就会降低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使现货保值业务因为难以找到承担风险的投机者而不能将风险转移出去;如果投机者相对过多,就会增大期货交易中的非理性行为,使套期保值者难以追寻到真实的保值部位,从而降低期货市场对于现货市场运行风险的回避程度。

2.期货市场能够引导和调节现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市场的发展要以现货市场为基础,但是,一旦期货市场在现货市场内在要求的推动下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它就会反作用于现货市场,并通过其独特的经济功能来能动地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这种调节和引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交易者套期保值从而锁定成本,来实现对现货市场的调节和引导。在现货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无论是依靠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所形成的计划生产价格,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形成的市场自由价格,都是一种信号短促的现货市场价格。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约束一旦背离市场价值规律,生产者受物质利益关系的引导,必将或明或暗地、迅速地改变其生产经营的方向和生产结构,从而使全社会的生产过程深深地陷入“提价——多产——降价——少产——再提价——滥产”的经济震荡之中。在后一种情况下,现货市场自由价格作为一种即期市场上产生的完全受市场供求支配的自由生产价格,是一种波动性更大,有时甚至使有生产经营经验的厂商也目瞪口呆的短期市场价格。这些生产经营者充其量只是这些价格的接受者,它们只能跟着短促的现货价格信号走,因而往往使生产经营活动滞后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波动性和震荡性。这种波动性和震荡性的直接原因是厂商的生产经营成本事前无法确定。正是这种生产成本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期货市场,通过期货市场当事人之间公开竞价、公平交易,在买进同一种现货商品的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期货,进行充分的市场选择和合理的套期保值,便可达到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锁住预期经营成本的目的。也正是由于期货市场具有这样一种经济功能,才形成了期货市场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功能和机制。

(2)通过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作用来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在不存在期货市场的情况下,现货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不仅具有短促性和易变性,而且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以及价格本身的传播信号还具有分散性、不确切性和滞后性。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种内在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效。而在期货市场出现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在期货市场上,直接进场代表交易人士进行交易的是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这反映出期货市场的有组织性和入市的严格性。在期货交易场所内,出市代表直接接受其公司在场外的经纪人与客户所发出的期货买卖指令,在场内按照时间优先、自由竞价、自动撮合的原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这里,交易场所实际上就成了众多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地。这些买者和卖者通过下达交易指令,把自己关于现货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判断送至场内,由此期货市场也就成了众多影响现货市场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因素的集合,从而形成了一种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商品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期货价格。越是接近实物交割期,这种价格的预测性、公开性、连续性和真实性就越明显。这也就是所谓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的基本内容。期货市场正是通过这种价格发现机制来综合、加工、处理、认定和传播两种性质的市场信息,发挥其对现货市场的引导作用。

(3)期货市场又是通过自己的交易规则来实现对现货市场的调节和引导的。如前所述,期货市场是一种有组织的现代市场,在这种市场上,市场交易主体的充分自主行为与市场整体的高度组织性是有机地和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说,市场当事人在从事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行事。然而,这并不表示市场当事人(出市代表、经纪人和场外交易人士)可以完全不顾及市场的交易规则而随心所欲地行事。恰恰相反,交易规则是一切交易人士所必须认真遵守的。例如,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中规定,当一种期货商品的价格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上涨或跌落至某一种价位时,为了避免因期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而导致现货市场供求关系过度震荡,交易人士就得暂时停止交易。这样一来,交易当事人便可面对现实,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然后继续开始新一轮理智的交易。这实际上是把本来要在现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前移到了期货市场上。期货市场不仅减缓了现货市场运行的冲突和矛盾,而且降低了现货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了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作用。

影响期货市场发展的现货市场因素

1.区域市场发展不平衡,影响到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区域市场是市场发育的空间表现形式,它一般要按照不同的自然资源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交易频率以及消费习俗等方面的情况,使交易活动在特定的空间汇集起来,从而产生并运行。在空间分布上,只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市场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在转轨时期,造成中国区域市场发育程度不一的原因很多,主要是:

(1)区域市场的形成大多是通过行政区域来确定的,其中所依据的并不是既定区域内的经济联系,区际关系也并不通过市场来进行组织与协调,而是通过各级政府机构的层层管理和控制来理顺。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造市场”的典型方式。在行政性的区域市场内,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极少,维系各经济主体之间联系的是一种行政性极强的计划机制,交易行为经常要屈从于行政协调。正是由于这种行政权力的存在与作用,才使中国在转轨经济中形成了各种变相的关税壁垒,从而阻碍着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

(2)宏观政策上的差异性或区别对待,造成了区域市场之间的非均衡发展。计划经济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地区倾斜政策仍然具有很强的运行惯性,加之改革以来政策向沿海地区倾斜,更是拉大了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尽管商品经济在各区域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政策基础。

市场期货范文4

[关键词]市场主体不同努力期货市场[收稿日期]1999-07-06 

                                     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

      (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

       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

          具体的表现是:其一, 企业 经济 地位的行政化。这反映在企业实际上是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存在,在组织上对企业规定了严格的隶属关系,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被赋予了省部级、地司级、县处级等的各种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从经营管理权力到经济 政治 待遇等方面,行政身份成为企业的第一身份和 社会 地位标志;企业的领导作为国家的人,由主管部门任命,对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受与企业内外相适应的组织机制的作用,实现了企业经济地位的行政化。其二,企业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者,而是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行使的。这样,企业完全退化为一个只具备单纯生产功能的基层行政单位,其实际的决策权利只是围绕如何完成上级计划而机械性展开。其三,企业运行渠道的行政化。在传统经济体制中,企业的生产计划由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下达,企业所需物资由政府物资管理部门统一计划调拨,企业的资金由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计划供应,企业所需的人员由政府的人事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分配,企业的产品由政府的商业或物资管理部门统购包销。这样,企业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联系始终处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渠道内,被动地参与社会经济运行。其四,企业动力机制的行政化。也就是说企业活动不是依据企业自己的内在动力,而是依靠外部行政机关的推动力。任何企业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受两种力的作用:一方面是自身的内在动力,即其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外部的动力,即市场竞争力、产品需求引力、政策法规制约力和行政权力等。但是,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内部是统收、统支和统一工资政策,形成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分配机制,缺乏独立的物质利益要求。而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听从政府的计划安排,没有人、财、物自主权,外部动力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市场供求及价格波动对其产生的压力或动力被政府承担、掩盖而不存在了。

       总之,由于政企不分行政化了的企业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国家的“附属”或“准机构”,造成经济活动中的微观经济单位的“缺位”,进而政府部门的全面“替代”。

      2.企业创设者或西方国家产权明晰意义上的企业创设者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主体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运用计划而是运用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并形成社会再生产过程循环的。一般来讲,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场个体,它通常包括企业、居民、政府等。但是随着 现代 经济的 发展 ,越来越明显地使企业和政府在市场中的边界和作用明晰,政府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者及其在市场失灵时如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存在时发挥作用;而企业日益成为市场的经营活动的主体,因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提供者,又是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离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当事者之间的购买、生产、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

         企业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一,有明晰的产权。市场上交易的双方是产权界限明确的不同所有者,否则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即使勉强进行,便会产生许多麻烦和 问题 ,最终 影响 交易的质量即产权实质的转让。其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在 法律 上和经济上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可以自主筹集资金,自行策划经济活动,开展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其三,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企业进入市场,无论“所有制”如何,也不论规模大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强制。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的公平竞争性如效率原则将会受到损害,并且当这种特权和强制发展成“命令——服从”关系时,市场体制就不存在了。地位的平等性,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完全意愿决策和“一致同意”让渡原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要求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而不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西方社会是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相“吻合”、相“一致”的,其充当市场主体,其创设期货市场是符合要求的: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于供求稳定,出于价格机制完善等等客观需要。

        3.我国政府创设期货市场的无奈及其原因。面对由计划 经济 体制向市场组织体制转轨过渡、由不发达经济向发达经济的 发展 转变的双重压力和任务,采用常规性的方式、 方法 都不能使人、特别使政府满意的,特别是把转制 问题 与发展问题纠合在一起更是如此。而让通过体制改革,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改革传统的国有国营企业体制,进而再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二步走”过程因其“过长性”而是不可取的。故此,政府无奈在体制转轨与经济发展的交叉中,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地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为期货市场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事实是国家所有制且实行国有国营形式,政府与企业的产权不清,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收益权。从所有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来看,国家独占所有权必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事实也是如此:企业的投入计划调拨——企业的产出统购统销。当企业因为不合理的固定的价格比例关系因素而 影响 其盈利而出现亏损时,企业认为是“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给以专门的政策性亏损的价格补贴。对此,政府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将盈利企业上交的“利润”作为“补贴”去填补“亏损”,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平均主义造成一方面是挫伤一部分企业积极性,又造成一部分企业的完全依赖性,导致全 社会 的经济运行效率下降,而政府的包袱是越背越重。在80年代中期实行“双轨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短缺”的经济环境条件,结果是宏观上因为计划内外价格差别较大,大量的商品转入市场高价渠道,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秩序较乱,而得不到有效保证;微观上是企业间毁约严重,价格上升,卖方不执行计划价;价格下降,买方不执行计划价。市场风险已经显露出来,而与之没有相应的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最终导致政府要继续背此损失的“包袱”,这是政府始料不及且不愿看到的事实。为了减轻政府已经很沉重的负担,为了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为了提供于市场一种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政府“义无反顾”地供给了“期货市场”。

                            二、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与期货市场的设立结果

     (一)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

   出于不同的经济考虑以及自己的实际所能,我国的政府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期货市场的开办工作,但在创设的过程中的努力是不对称的。

    1.政府与企业的数量不对称。表现为众多的各级政府机构(或中央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机关或它们之间的联合)积极开办期货市场。而较少的企业甚至是趋于零的企业及其联合而自主地设立期货市场。各类政府机关充当了期货市场的供给者,使正常的众多企业的自主开办与较少的政府行为“侵入”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的数量结果呈现出相反的特征。如下图-1、图-2、图-3所示:

     2.政府与企业的程度不对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在期货市场设立过程中的努力程度的极不对称:一方面是政府努力过度,超经济力量地开设期货市场,不是供给期货市场的 法律 制度、运行规划和宏观管理,而是形式主义地开设了期货市场外壳——众多的有场“无市”的期货交易所。另一方面是企业努力不足,还没有直接内生真正套期保值的必要,不是从自己的利益需要出发发起和参与期货市场的兴办,对于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交易规则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供给不予重视和 科学 地设计,而是被动地应付或“认可”政府的供给,使期货市场设立的数量与内在质量存在严重反差和缺陷,必然是仅有的期货市场“外壳”扭曲或变形,不可能形成“有场”又“有市”的期货交易所。如图-3所示。

     3.“遍地开花”的50余家期货交易所与“人为重新审批登记”的15家期货交易所的数量结果。人们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努力后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取决于对预期利益大小,以及相关的预期利益实现的概率大小即“风险”大小把握。很显然,对于富有 经济 理性的“经济人”来讲,他在进行努力之前,要对相应的努力的“付出代价”与努力的“收益实现”进行“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 分析 ,以决定自己的努力程度、努力大小等等。可是,由于传统的政府与 企业 的政企不分,政府建立期货市场的“模糊”理性,以及企业的非直接需要的“没必要”理性。使得政府主动努力、多方努力、过度努力,而企业的努力不足。最终是形成期货市场开办过程,“一时”数量达50余家的态势,而随后治理整顿时数量保留15家的结果。

    (二)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的典型说明

     1.1990年6月14日,李鹏总理赴河南视察,正式提出建立 中国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即现在的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前身)。7月27日,国务院国发(1990)46号文件正式批准了商业部、国务院 发展 中心、国家体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10月12日郑州市场正式开业。郑州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开办、共同管理、面向全国、组织省际间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它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机制,并大力发展远期合同,逐步创造条件,向期货市场过渡。郑州市场由国家组建的领导机构进行管理,商业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发展中心、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九部委组成的郑州市场国家协调领导小组为郑州市场最高领导,办公室设在商业部。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吸收有关厅、局、司联合组建的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郑州市场直接实施领导,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粮食厅。郑州市场为副厅级机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事务部制等等。

     2.1991年4月物资部在上海举办了“国际期货交易研讨会”,邀集国内外专家探讨在上海建立金属交易所的可行性。1992年2月由物资部和上海市政府联合提出了有关建立上海金属交易所的报告,1992年5月28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在经过了一年的精心准备后正式开业。

     3.1992年下半年,北京市政府向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发展 研究 中心从事期货研究的工作小组(后改为“中国期货市场咨询中心”)提出了帮助研究建立期货市场的要求。北京市政府对于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推动和完善市场体系工作十分重视,市政府于1993年3月5日正式发了文件,6月2日北京商品交易所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993年12月15日转入正式交易。

     4.1993年在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筹建时,没有一家会员单位。如其管理人士所说:“一个月,没发展到一家会员”。北京商品交易所在筹建时股东单位因种种原因不可能投入更大精力替交易所征集会员,这样会员征集成了交易所的首要任务,其管理人员向交易所董事会承诺:三个月开发会员单位150家。3以上资料突出地反映了开办期货市场的主体: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努力不对称,形成的政府努力过度地兴办期货市场高潮。特别是出现了“领导市场、市场厅局级别”等非市场经济的提法和做法,可见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的不理解及其对市场的 影响 。

参见叶鹏、陈共炎文章论述,《中国期货》1995年第34期、1996年第8期。

市场期货范文5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法;多层次商品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8033

我国期货立法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期货市场的边界如何界定,而期货市场边界的界定涉及期货交易概念的界定,以及在实际监管执法中期货交易如何认定的问题。要界定清楚期货交易的概念、明晰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厘清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场内期货交易与场外期货交易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厘清期货市场边界的法律意义

从衍生市场发展的历史角度来分析,期货首先出现在商品交易市场,它经历了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商品远期市场到商品期货市场的演变过程。而随着期货基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期货市场又经历了有形商品期货到无形商品期货的演变过程,即期货基础资产逐步从农产品发展到大宗原材料、贵金属,并进一步扩大到包括证券、货币、利率、汇率以及各种商品篮子与指数等无形资产等金融商品。与此同时,产品创新与市场创新进一步模糊了期货交易与场外远期交易、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之间的界限,从而给打击非法期货交易与其他非法的场外衍生交易不断带来新的挑战。

期货交易认定本质是要明晰期货市场边界,准确适用法律和确定监管管辖,其目的是让所有期货交易都能够得到有效和适当的监管。一方面是消除存在于监管的空隙的灰色市场,即逃避场内交易监管的场外的变相期货交易和与游离于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边界进行监管套利的金融衍生交易;另一方面是要取缔存在于黑色,即地下市场的非法期货交易。我国立法意义上变相期货交易主要是为了规避场内交易和监管,而证券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分则主要是解决产品与市场交叉与重叠所带来的监管重叠与冲突。

由于立法通常都要求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交易必须在受到严格监管的场内进行交易,为防止规避场内监管,立法上对于期货合约定义通常都是采取比较宽泛的定义或解释,同时为防止过分宽泛定义或解释不当地侵蚀场外远期市场和已经置于其他法律体系调整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和其他场外市场,因此,立法上通常又采取豁免或排除的规定,将远期合约、证券合约以及结构性产品及其他兼具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特征的商品交易排除在外,这就为规避场内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场外非法期货交易提供了激励,因此,变相期货交易本质上是为逃避场内监管而以豁免或排除的远期交易、证券交易或结构性产品以及其他场外衍生交易等形式而进行的非法场外期货交易。

从现行立法技术发展以及理论研究所取得成就而言,确定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个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方法;二是功能意义上的方法,或实质意义上的方法;三是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相结合的方法。形式意义上的方法就是期货交易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作为认定标准,如标准化合约、对冲平仓(取代基础商品的实际)、保证金交易、逐日盯市、中央对手方清算等。而实质意义上的认定标准则是以合约的功能,即交易的目的作为认定标准,即期货合约的功能是转移风险或投机,交易的标的实际上是合约,而非合约基础商品;而远期合约功能是转移基础商品的权属,交易目的是为了满足商业上的实际需求。而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相结合的方法则是兼顾合约特征、功能及交易目的总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与认定。

随着商品交易的金融化①,期货合约、远期合约与证券合约之间的界限不仅在形式上日渐模糊,而且在其功能上也逐渐有趋同的趋势。采用传统形式意义上的认定标准、或实质意义上的认定标准以及同时将两套标准结合起来使用,都难以准确将它们准确区分开,也无法有效遏制各种变相期货交易的泛滥。在此种情况下,有些国家选择统合立法、统一监管的方法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即统一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监管,消除场内期货交易与场外商品衍生交易之间的监管差异,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投机者利用场外变相期货交易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激励,以达到根除违法场外期货交易的目的。

二、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下的期货市场与中远期市场为厘清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的关系,有必要把期货交易认定及法律规范放到了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内去分析。即把商品交易市场看成是一个由即期现货市场、中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也即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构成的多层次体系,把资本市场看作是一个由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场内与场外市场构成的多层次体系(见图1)。

图1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

表1多层次商品市场比较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功能流通、价格发现流通、价格发现、风险管理价格发现、风险管理、投资市场参与者与商品有关的生产商、加工制造商、零售批发商大的商业终端用户商业终端用户、银行和金融机构交易特点有实体交易场所;交易是个性化一对一谈判达成;强制性以实物商品进行交割;即期交易目前普遍采取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方式有多种,有集中竞价,电脑撮合的,也有通过私下谈判,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合约可能标准化,也可能是个性化一对一谈判达成的;通常采取杠杆交易(保证金交易);商品延期交付;实物交付进行交割,也有通过相反交易进行抵消,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冲进行对冲平仓集中场内交易、集中中央清算,合约高度标准化、保证金交易并采取逐日盯市,交易交割通常采取对冲平仓续表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商品期货市场监管重心主要是市场垄断、欺诈,因金融化程度不高,无过度投机之虞,监管主要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主要是市场操纵与欺诈,因为采用杠杆交易,金融化程度比较高,比较容易导致过度投机,相对方信用风险具有传染性,可能诱发区域性或行业性系统性风险主要是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因为金融化程度非常高,因为是集中和高杠杆交易,流动性比较强,但也便于投机,过度投机导致风险积聚,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忧

第一,大宗商品多层次市场体系是服务于实体经济要素流通、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不同功能要求的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它主要由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中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构成。

第二,不同层级市场因功能定位不同,对金融化(虚拟化)包容的程度也就不同;金融化程度越高,市场就更容易滋生投机、欺诈与操纵,金融风险就更容易积聚,对法律规范和监管标准的要求也就越高,不同层级市场法律规范与监管上既有趋同部分,又需要有差异化的安排,宽严必须适度。

第三,法律对市场滥用规制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对过度金融化(虚拟化)进行控制;二是审慎监管与行为规范(Conduct of Business)。金融化控制手段包括对合约标准化、现金对冲平仓、集中交易、杠杆交易(保证金)、交易大额交易报告、大额头寸控制以及市场交易头寸总额加以控制等手段。审慎监管与行为规范主要是对市场运营者(交易所)、清算机构、交易商的金融风险进行管控,包括欺诈、操纵、内幕交易的禁止。

第四,中远期市场是实体经济风险与虚拟经济风险相互传染的通道,中远期市场的规范与监管是阻断彼此风险传染的关键环节。通常,在中远期市场持有中远期头寸的生产商、经销商会通过期货市场的相反交易来对冲这些头寸的风险,而其在期货市场交易对手方通常是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所以,通过期货市场与中远期市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风险就可以实现跨行业传导,导致风险相互传染,中远期市场就成为切断相互传染的一个关键的环节。

第五,为防止中远期市场成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风险传染通道,对其进行有效隔阻,法律制度设计与监管上就必须要防止中远期市场异化为投机盛行、虚拟化的期货市场,因此,要求实物交割,限制通过现金结算(Cash Settlement)冲销取代买卖商品的实际交付(Physcial Settlement)就成为中远期市场监管所坚持的政策底线。

第六,要防止监管套利,就必须让中远期市场法律规范与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监管相互衔接、协调统一。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路径选择上,对多层次商品市场的法律规范与监管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新加坡为代表的统合立法与统一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加坡模式);二是美国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分头监管的模式(以下简称美国模式)。新加坡统合立法与统一监管就是将商品期货交易、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等所有商品合约交易都纳入《商品交易法》进行调整,统一由单一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而美国联邦《商品交易法》实际上是一部调整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的统一立法。在该立法中,尽管它通过豁免或排除的方式豁免了远期交易,但此类豁免只是限于场内监管的豁免,《商品交易法》禁止操纵和欺诈规则仍然适用于豁免交易。实质上,对于场内期货交易和场外远期交易分别采取了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方法。与此同时,对于豁免的能源市场,美国又通过专门调整该行业的立法对电力、燃气、石油等商品市场交易(包括现货交易和豁免的商品衍生交易)进行规范,并授权能源监管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负责这些立法的实施,这样,能源市场实际上同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多头监管。

新加坡模式通过统一立法、统一监管消除了远期市场与期货市场监管套利空间,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了变相期交易滋生的土壤。这种解决办法干脆利落,但可能的缺陷是忽视了各层次市场功能上差异与特点,不利于创新。美国模式需要在各层次市场边界区分上建立一套认定标准,以便能够准确对多层次商品市场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加以严格区分,防止在期货市场与远期市场边界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灰色期货市场。这可以充分照顾到不同层次市场差异与特点,但由于理论上和立法技术上难以为期货交易认定提供一个精准而且极富包容性的认定标准,因此,监管机构和法院在具体个案裁决中无法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产生诸多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变相期货交易的滋生提供便利。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下的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

图2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原本是两个不相干的市场,各国对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采取分别立法和分别监管体制,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80年代金融期货的出现,有两类金融创新改变了这一格局。一是传统证券嵌入期货形成结构性证券(或被称之为混血工具或结构性产品);二是越来越多证券产品作为期货基础商品形成了各种证券期货产品,这就导致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越来越多地相互交叉和融合,导致了法律适用和监管管辖上的冲突。

证券期货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延伸和发展,证券期货市场与传统证券市场(证券现货市场)形成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证券期货市场与证券现货市场的交叉与融合导致了法律适用与监管管辖上的冲突。在解决此类冲突的路径选择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模式的主要特点与多层次商品市场模式类似,在传统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分业经营与分别监管的体制基础上,对证券与金融期货采取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管,颁布了《证券与期货法》,并由金管局统一负责该法实施,负责证券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

表2证券期货市场与传统证券市场证券期货市场传统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外市场(私募)场内市场(公募)功能定位价格发现、风险管理融资流动性满足创业、成长性企业融资和合格投资者投资需求满足成熟阶段企业融资和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图3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对衍生市场采取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管,对证券与期货则采取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体制,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协调由于证券期货和结构性产品引起的管辖冲突。

(三)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模式特点是对证券与衍生品实行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管模式。2001年《公司法》在金融产品划分上采取了二分法,即将金融产品分为证券与衍生品。它采取了更为宽泛的“衍生品”的概念取代了原来“期货合约”的概念,衍生品包括商品类衍生品和金融类衍生品,也包括场内交易的期货和场外交易的柜台衍生品。对衍生品与证券监管不仅管辖上实现了统一,而且在监管标准上也基本上实现了统一。同时,它还明确规定,证券与衍生品如在定性上如产生竞合,则证券定义优先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加坡最新立法修订,将《商品交易法》所有商品衍生交易都转移到《证券与期货法》,由金融局负责统一监管,并采用了“衍生品”的概念取代了现行《证券与期货法》的“期货合约”概念。衍生品的定义涵盖无形商品和有形商品为基础资产的所有期货、远期、期权与互换。

四、我国期货立法的解决方案

本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期货交易的定义

立法上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实际上涉及好几个概念的定义:一是期货合约的定义;二是期货市场的定义;三是关于商品的定义。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通过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加以明确,无须单独对期货交易下定义。

我国将来的期货立法可以对这三个概念加以定义,不再单独对期货交易下定义。期货合约的定义除应把期货“将来债务”、“价值性”的特征、“合约标准化”和合约与期货市场的关系阐述清楚。更为重要的是,应将交易的目的(交易的功能),即避险作为期货合约的构成要件。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遗漏了这一重要特征,可以将其修改为:“期货合约,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市场统一规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并允许在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或惯例通过对冲平仓方式取代实际交付的标准化合约”。

对于期货市场的定义,则可借鉴新加坡的立法,将期货市场定义为:“期货市场是指能够接受多边买卖期货合约的报价并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和交易规则自动对报价进行撮合和匹配的场所或设施(包括电子交易设施)。但不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①只为一个人使用的进行买卖报价或接受买卖报价;②当事方能够对合约重要条款(除价格外)进行谈判,合约重要条款(除价格外)不是由该场所或设施事先根据交易规则或惯例拟定好的。”

对于“商品”,则可定义为,“是指任何可以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物的资产、比率(包括利率和汇率)、权利与权益。”

(二)立法上区分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的解决方案

立法上区分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的解决方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于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场外期货交易及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

立法上可以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将某些商品合约交易纳入到期货交易的范畴或排除在外。如可以在期货合约的定义后紧接着规定一个限定条款,它规定:“期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将符合上一款规定的合约排除,或将不在上款规定范畴内的合约认定为本法意义上的期货合约。”

这样,立法上仍可维持形式意义上的定义方法,但同时也允许期货监管机构在实际监管执法中在期货交易、远期交易与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上,采取实质意义上与形式意义上的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从形式意义上来说,主要审查合约是否具备标准化和场内交易的法律特征(即采取了具有场内交易典型特征的交易机制,如集中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央对手方清算、平仓对冲等)。从实质意义上来说,除了审查合约是否具备标准化和场内交易特征外,还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履行实际交付或接受实际交付的能力与意图分析当事人交易目的,以此作出更为准确的认定。就目的认定而言,除上述合约标准化和场内交易特征外,还可借鉴国外普遍采用的目的测试标准,即:①当事人是否具有交付或接受交付能力;②是否具有实际需要对冲的风险;③合约约定是否具有交付或接受交付的意图。

2证券与期货交易的区分

在证券与期货的区分上,可以有两种选择:①如果是将来允许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交叉上市证券期货产品,则可以在《证券法》第2条第3款后增加一款,即在“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规定”后增加一款,规定:“不包括在期货市场上市的期货合约”。②如果仍然沿袭目前市场分开、立法分开与分别监管的体制,则可以在《证券法》第2条第3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即“上款规定的证券衍生品,不包括期货合约”。

3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在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上,可在2011年清理整顿基础上让期货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方,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明晰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协调监管机制。

(三)期货交易的法律规范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与场外的区分本质上要解决它们之间法律适用与监管协调的问题,在这方面,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功能相近的产品也应该在法律适用和监管上采取统一的标准,这样才能消除监管套利。

一是,在现有体制下,在法律适用与监管上,明确期货交易或场内交易优先原则。首先,期货交易、远期交易与证券交易发生重叠与交叉时期货交易优先。所谓期货交易优先,就是该交易应优先作为期货交易来监管。其次,场内与场外发生交叉和重叠时,场内交易优先。场内交易优先是指凡适合场内交易的适格衍生品,应要求必须进场交易,不能在场外进行。在场外与场内衍生品区分及管辖划分上,可以采取凡是适合场内交易的足够标准化和具有足够流动性(主要依据交易量、价格发现功能)的适格衍生品(无论是期货,还是互换等柜台衍生产品)都必须在组织化交易平台(交易所)进行交易,所有组织化交易平台都应纳入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管的体制下。

二是,明确交易所或其他负责场内交易执行的交易设施的概念与外延,逐步实现组织化交易平台法律与监管上的协调统一,开放组织化交易平台在产品上交叉上市,活跃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创新。

三是,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确保其协调统一才是最有效解决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与场外交易因监管差异所导致各种监管套利问题,无论我国今后选择美国模式,还是选择新加坡或澳大利亚模式,期货立法、金融衍生立法、商品交易立法、证券立法都必须有整体的构思、整体的设计,在监管执法上应该有完善的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

注释:

①简单地说,金融投资者对商品进行投资,就被称之为商品金融化。John Baffes,TassosHaniotis,Placing the 2006/08 Commodity Price Boom into Perspective,(July 2010)。也有学者从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关系角度来定义商品金融化。金融化是指金融动机、金融市场、金融参与者、金融机构在国际与国内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在商品市场中作用日渐突出。投资者在商品衍生市场投资日益增多引发了我们称之为商品市场“金融化”的过程。金融化的结果是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关系更加密切。Micha Falkowski,Financialization of Commodities,http://ssrncom/abstract=2168172 (2011)。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江平,陈东征,等股指期货法律法规选编[M].法律出版社,2010

[2]弗兰克 J法博齐(Frank JFabozzi),弗兰科・莫迪利亚尼(Franco Modigliani),弗兰克 J琼斯(Frank JJones)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基础[M].孔爱国,胡畏,张湄,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马险峰,李杰,姚远美国期货市场产品创新研究――以CME期货产品创新理念、上市程序和监管环境为例[J].中国市场,2013(35)

市场期货范文6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主张事实上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减少因部门协调造成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证监会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推动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对期货市场消极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如果说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证监会既然定位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发展前提和基础的重要高度来认识,那么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7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筹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②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9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10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当前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选择。11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顺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灰姿那逅愎竞偷19荆ɑ蚝隙唬┑慕ⅲ纬山灰姿⑶逅愎竞突嵩比咧涞娜侵坪饽J剑蛊涑械=崴恪⒎缦展芾砗吐脑嫉19δ堋"鄹菹质登榭龊头⒄剐枨螅实笔被灰姿嵩狈治崴慊嵩焙头墙崴慊嵩保黾臃缦辗值5牟慵丁T谖伞⑴冀崴慊嵩钡谋曜忌希酆峡疾煨庞帕肌⒆时拘酆瘛⒆橹菇∪⒕导ㄉ铣说幕嵩钡幕厩榭觯唇崴惚Vそ鹬贫鹊墓娑ㄏ蚪崴闼赡杀Vそ稹Mü崴慊嵩敝频氖凳菇灰姿苯用娑灾诙嗷嵩苯薪灰追缦湛刂票涑芍欢陨偈嵩苯凶式鹂刂坪徒崴悖冉档徒灰紫低车脑俗鞣缦眨挚捎行岣呓灰紫低承剩炕谐〖喙埽乐刮ス嫘形诨跏谐〉慕】翟俗骶偷玫搅吮Vぁ?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

二、期货品种创新与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期市的品种创新

1、国际期货品种创新的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业越多,就越需要品种丰富、功能齐全的期货市场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经过150年的发展,目前共有商品期货和期权93类商品267个品种。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先后上市了谷物、棉花、咖啡、可可、柑橘等多种农产品。进入20世纪,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进入工业领域。1971年以后,相继推出的外汇、利率和股指三大金融品种更是将期货市场蓬勃的生命力一览无遗。14一定意义上,上市品种的多寡直接关系到交易所竞争力的高低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上市品种的开发成为期货市场重点关注的课题。

2、尽快开发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形成大品种为主,大小品种共存的合理布局。15我国期货市场十一年试点、期间七年整顿的艰苦历程从侧面说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已基本到位,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有利于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深刻变化,这一趋势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更加明显。面对入世给中国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带来的巨大价格风险和激烈市场竞争的挑战,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行业的自身发展,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太少,结构单一,保留下来的12个期货品种中只有7个挂牌交易,至于活跃品种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国民经济风险规避急需的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大米等)、战略性品种(如线材、石油、贵金属),国际商品市场由供求关系引起的经常性的大幅价格波动往往给中国农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要求我们积极推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尽快上市交易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比重或有较大的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16

3、稳步推进金融期货品种。离开占80%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货之后至今未恢复交易。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我国证券市场潜伏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提醒我们:没有股指期货作为证券的避险工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将承受单边作多的巨大风险;周边国家和地区正拟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必然对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构成影响,加之股市近期的深幅调整使股指期货呼之欲出;17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大金融机构对分散利率风险的需求,呼唤国债期货的诞生;综合国力的增强使人民币最终走向自由化成为时间问题,当人民币成为硬通货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对于巩固我国经济地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管理层酝酿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时,我们应当从法制创新的角度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扫除法律障碍,建议修改以下相关法规:①《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明文排斥金融机构作为交易适格主体的可能性,很难想象,缺乏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市场的规模、功能和风险控制会尽如人意。法律上的障碍不解决,股指期货这一有望率先推出的金融品种就不可能面世。18

(二)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尽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呼声高涨,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令人遗憾的是受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制约,新品种的上市受到限制,有关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刻不容缓。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获得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实际运作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三年来,中国证监会并未获得新批一个新品种的权力,以致有学者喟叹:“当年暂停期货品种由国务院下文,新批期货品种是否还应由国务院下文。”财经杂志2001年5月号报道,中国证监会曾经希望获得审批期货品种的权限,但上报国务院后,一直尚无定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值得深思。

在这方面,日本10年前修改《交易所法》,从严格限制期货市场转变到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措施或许能给我们以启迪:过去日本一直实行“有益论”,即必须证明上市新品种对社会是有益的,然后报期货市场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实施。1990年以后,将上市期货新品种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交易所根据发展需要,可先行试验上市任何期货新品种,经过两年试运行并论证对社会无害之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正式上市,这样极大简化了上市程序,提高了市场效率。19美国也采取了类似作法,政府把重心放在新品种上市规则的制定上,而把开发、决定新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所,当市场有较大需求时提请CFTC批准正式上市,推动了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20

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不批准原因。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笔者认为,面对迫切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期货监管层保持适度的宽松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艺术体现。

2、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未来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潮流,交易品种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判断。建议授权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在内部设立新品种委员会,负责开发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的标准合约,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合理的预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的历史会再度重演,毕竟期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所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建议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21依法审核交易所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期货经纪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最具创新意识、最具活力的重要市场参与者,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曾经经历了无序发展与治理整顿两个阶段。当期货市场新一轮勃兴机遇来临时,能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公司组织管理模式,是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盛衰兴败的重要保证。22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良好的业务服务是期货公司管理的永恒主题。由于受组织制度和业务范围的束缚,期货经纪公司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浪潮中相对显得裹足不前,与期货市场宏观基本面回暖的背景极不相称,急需改善:

(一)借鉴证券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管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交易活跃程度、持续经营状况、规则遵守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23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实力很难适应今后期货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公司的设立标准时,建议规定如下: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管理体系;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下限。此外要求:①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字样;②为维护交易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区别。

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为提升期货公司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根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得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括期货行业。24此外,《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25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筹资渠道,不利于改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端。中国入世使我们清醒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国际社会认同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不合时宜的“中国特色”。为壮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实力,建议:①尽快出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控股集团的形式介入期货业;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适当时间参股期货公司,但持股比例不超过33%。

(二)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条例》和四个配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倍受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探讨期市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对期货公司各项限制条款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期货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象”:理论上属于金融业,但不属于央行管理;宏观规制纳入证监会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执行饮食服务业而非金融服务业会计制度,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无贷款权也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连一般企业具有的“国民待遇”都无法享受。

(三)积极拓展期货经纪公司的多种业务。目前经纪公司受法规限制,只能从事期货经纪(),26品种的缺乏加上业务的单一,造成市场的长期低靡。要使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打破《条例》第25条规定限制,扩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综合类期货公司除经纪业务外,有望从事期货自营、委托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

(四)开展境内业务的同时,稳步推进境外业务的开放。①优先考虑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综合性期货公司国内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27建议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适当时机放宽《条例》第49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28起步阶段,国内期货公司成为境外期交所和结算公司的会员难度较大,可先选择国外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或国外期交所的一级会员作为二级,时机成熟后再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②借鉴证券业作法,允许交易所试点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经批准从事某些品种交易。29③选择少数综合性期货公司接受境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组建中外合资期货公司。④开放初期,采取符合资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直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

四、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期货市场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发现合理价格与风险规避的功能,但如果市场集中交易聚集的风险不能有效分散至投资者和投机者,则将导致整个市场的失衡,其中一重要原因在于市场投资主体的缺陷,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之间的不合理结构。30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远大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必然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流动性差;反之,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小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那么期货合约仅仅成为一个过度炒作、投机的符号而酿成风险。31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乏,不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

(一)积极培养套期保值者,改变不合理的投资主体结构。除了加强套期保值功能的宣传,必须从制度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吸引保值者入市。32套期保值的风险相对小于投机风险,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并未对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进行区分,影响了保值者入市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弥漫浓重的投机气氛。因此,可考虑为保值者降低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标准,在手续费的收取方面适当有所倾斜;进入交割月份后,对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证金,为其节省流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除此之外,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信贷资金,而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一直制约套期保值的规模,我国应借鉴美国作法,鼓励农场主、农民入市作卖期套保,并提供信贷资金或财政资金支持以锁定经营风险。《条例》第47条既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33应尽快纠正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不予区分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二)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平衡现货盈亏和期货损益情况。套期保值者参与市场的目的不是追求额外利润,而是通过买卖种类、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交易来锁定成本,从而确定预期利润。34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无须关心现货价或期货价的涨跌,因为保值的结果不是现货亏损期货盈利就是现货盈利期货亏损。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配套,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分别核算,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时,只注意期货帐面发生的亏损,而忽视统计现货交易实现的盈利,从而损害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有必要在综合考量现货和期货交易最终损益的基础上评判保值者的经营绩效。

(三)逐步放宽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可以有强弱之分,但权利能力却无高低之别。换言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也不在于对市场竞争后的结果进行调整,而在于进入市场前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地位的安排上。35就期货市场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求者,套保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保值的需求不够而在于现行制度的失范:《条例》第48条限制国有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且品种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仅禁止了自营业务的开展,并且严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究竟是特殊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如果承认国有企业为一般企业,就应该赋予其与其他企业同场竞技的权利,不仅可以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机。36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既是不断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过程,又是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过程,国有企业没有理由不利用这一市场。

(四)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创造条件。我国期货市场资金量大约为80亿元,相当于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规模这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密切相关。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投资公司进入期货市场无法律障碍,但缺乏法律明确、肯定的支持,反映了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空白。理论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37但实际上,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业务中并不包含期货交易,并且事实上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排除了把期货交易作为投资组合的工具。这些规定限制了期货市场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①把期货合约与股票、国债及公司债券并列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赋予期货业适当的法律地位;②基于期货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相似性,作为过渡,可放开其投资范围,准许进行期货投资并对比例作一定限制;③培育规模性的专业投资商,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期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以期货合约作为投资对象和避险工具。38

总之,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总结历史经验,走出经营误区,合理定位职能,这无疑是一艰难曲折的历程。期货业困境的摆脱不仅需要全体业内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和勇于开拓创新,而且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以及投资意识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国期货业才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田源:《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参见常清主编:《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页。

4章谦凡著:《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5页。

5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论述至今令人耳目一新:市场能决定的尽量让市场决定,政府应当作裁判员,不能作运动员,必要时客串一下教练员形象地阐述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黄永庆主编:《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页。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譬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建立了统一的仲裁系统,负责会员之间的纠纷处理,并有一裁终局之效力。相关主张可见文海兴:《我国期货专业仲裁机制与立法方向》,载于《中国期货》1995年第8期;查松:《中国期货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

9参见《金融服务法导论》,转引自吴峥:《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博士论文,第28页。版权所有

10转引自赵杰主编:《期货交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页。

11近年来,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改制与上市如火如荼:进入21世纪,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期权及金融、商品及货币交易所(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所实现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东京交易所股东大会决定开始公司化改造,力争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

12《条例》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从《条例》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来看,交易所的非赢利性与企业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确。

13期货交易结算的原则是指所有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交易会员成交,由结算会员担保和结算,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交易所结算部门直接结算。美国11家主要期货交易所基本形成分三个层次的结算系统,即期交所的结算部门与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三级结算。详见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页。

14转引自郭晓利:《经济发展与期货品种创新》(上),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童宛生等著:《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条。

16周小川主席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期货市场要为国家农产品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和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而有效发现现货市场价格,保证多层次市场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品种丰富、功能完备的期货市场。

17这方面的文章信手拈来:常清:《资本市场呼唤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0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货时机成熟》,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2月10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货适时推出利国利民》,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4版;鲍建平:《股指期货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分析》,载于《国际金融报》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王连洲:《场外交易和做空机制将写进〈证券法〉》,参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参见郭晓利:《加强和改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期货日报》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美)达瑞尔著,段庚清译:《美国期货市场》,山西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9页;另参见王学勤:《芝加哥期货市场概况察访》(一),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证券法》对审核委员会设立、职能、组成、工作方式、参与人的义务及政府职责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并专门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作为配套,这可为建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提供借鉴,但审核与审批的界限依然有待明确。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页。

22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23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故实践中采取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同时控股期货公司来绕开证券公司投资于期货公司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赋予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借壳”权利,但由于离法规的正式出台尚有时日,多数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着手。

25《办法》第9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30条不允许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股东。

26《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第29条、第30条实质上禁止期货经纪公司自营和资产委托管理的可行性。

27严金明:《期货市场国际化前景展望》,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尽管2001年5月,国务院5部委联合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交易,开启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门,但让国内企业到国外找商一方面比较烦琐复杂,另一方面极易暴露商业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这类事件是有历史教训的。故为期货公司发“出国护照”是必由之路。

292001年12月13日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这可为期货交易所今后吸收特别会员提供借鉴。

30姜辉:《对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思考》,载于《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1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页。

32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页。

33法规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无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其实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尽管面临基差变动的风险,但相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的起伏毕竟轻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风险,金融管制应当区分套期保值与投机。参见李扣庆主编:《商品期货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页。

34徐家力等著:《期货交易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页。

35周小明等:《法与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页。

36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