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例6篇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文1

实践中,还探索出一些金融机构和现代农业“双赢”发展的有效路子。

(一)村镇银行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立足基层、按需信贷、三方联动、综合服务。20xx年,××商业银行在仪陇县成立村镇银行。其运行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商业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惠民贷款公司三方共同提供大额、中长期信贷资金,解决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无法单独满足农产品收购企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二是三方为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商业银行重点为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农产品收购企业担保,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为生产性农业企业、专业户、种养大户及农资供给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至20xx年底,累计为1544户企业、农户提供贷款10164万元。

(二)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评级授信、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安全快捷。全市共评定信用村446个,占行政村总数的8.3%;评定信用户11.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7%。对评定出的信用村,给予资金倾斜、利率优惠、服务配套等多项优惠政策;对信用户授信为2万元-10万元,并发放贷款证,农户持贷款证可以直接到贷款专柜办理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截止目前,仅农村信用社提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0.4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99%。

(三)大林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引导制订规划、龙头带动协作偿贷、担保介入防范风险。政府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协调融资、土地流转及龙头企业、业主和农民建立合作关系;并出资500万元资本金成立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注资提供担保贴息,如出现贷款损失,金融机构承担10%、担保公司承担90%。同时,为农民贷款提供两年的贴息支持,对所借担保贷款农户按季向信用联社付息,付息后凭据向政府申报享受贴息政策。区信用联社按照“村民代表初审、乡农经站二审、信用社三审、担保公司终审”的“四审”程序,为农户提供贷款。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销和收益协议,统一提供种苗、技术培训、疫病防治、排污处理,实行保护价收购。并对每位种养殖农户在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实行专户存储,其中20%至30%用于逐步偿还贷款。保险公司负责对种养殖园区农户饲养的生猪和家禽提供保险服务,并将信用联社作为第一受偿人。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催收每笔贷款的到期偿还和利息支付,若当地政府督促归还任务未完成,则由区财政扣留当月下划当地乡镇政府的拨款。目前顺庆区农村信用联社已为辖区农户提供贷款2890多万元,撬动民间资金投入近亿元。

(四)乡村资金互助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无抵押担保、小额度借款、钱直接到户、分旬期偿还。1996年,仪陇县整合国际社会资金、农村闲散资金、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等,成立了仪陇乡村发展协会,实施乡村资金互助。该协会已在8个乡52 村304 个社扶持贫困户7082 户,建立信贷中心297 个、信贷小组1414 个,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346 余万元、回收资金1023 余万元,先后帮助20xx余户贫困户、8000余人脱贫致富。

二、供需反差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逐步由季节性需求向非季节需求转变、小额需求向大额需求转变、短期需求向中长期需求转变。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信贷力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

反差之一:现代农业的扩张发展态势与金融机构业务收缩不对称。全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0%,农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28.4%,然而把经营方向定位于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机构却不多。目前,农发行只对粮油收购企业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行资金投放市场多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网点众多,却长期只吸储不放贷,虽20xx年开办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但数额较小;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同时,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期间,整合金融机构,压缩农村金融网点,金融机构覆盖率有所降低。

反差之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金融“造血”与金融机构的“抽水机”效应不对称。从1999年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却保留着吸储功能。据统计,20xx年到20xx年五年间,全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 行、农村信用联社三家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1164.0555亿元、发放贷款825.3203亿元,且存贷比呈逐年下降趋势,农村信用联社由80.95%下降到69.57%,农业发展银行由54.03%下降到13.45%,农业银行由59.22%下降到17.72%。(见附表二)

反差之三:现代农业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与信贷产品单一化不适应。从贷款条件来讲,抵押或担保是贷款的必备条件。当前农村允许抵押的资产仅限于有效资产和不动产等,且农村担保机构缺乏,给农民、农村企业融资造成困难。从放贷责任来讲,银行实行责任追究制,每笔贷款从贷出到收回,信贷员要负全责,使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贷款业务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农户只有短期贷款这项业务。我市17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中,有76家在银行有贷款,贷款余额5.5亿元,还有90余家企业存在资金缺口。

反差之四:现代农业发展风险性大与保险发展滞后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更加需要发展保险降低风险。我市虽然已经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保大不保小”,农业风险目前仍然主要依靠政府灾害救济。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收益低,保险公司不愿介入,农户自身又缺乏参保意识,农户面临的各种风险根本无法抗御。

三、对策建议

要实现金融机构与现代农业紧密牵手、双赢共进,需要政府、企业和银行互动。

(一)产业要练好内功。金融机构不愿放贷给农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市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风险较大,效益较低。争取银行贷款,关键要改变农业的弱质地位。要努力改变农业生产小的现状、散的布局、旧的机制,围绕畜牧、蚕桑、果蔬、优质粮油和中药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大规模化经营力度,建立一批种养业园区,培育一批专业种养村、种养大户。大力宣传西充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仪陇武棚现代农业园、顺庆大林寺村等成功经验,鼓励发展生产型龙头企业,带领农户集中成片发展产业。按照产品品牌化、生产标准化、手段科技化的思路,提升传统农业,增加产业附加值。组建土地流转中心,建立农业生产用地等级评估办法,探索土地入股、劳力入股经营模式,把西充香桃、蓬安葛根、营山黑山羊、阆中中药材等优势产业规模做大,品牌做响。鼓励成立农业开发园区机构,从事农村土地整理、招商、开发等工作,有效利用闲置土地,从而将金融和产业有效对接。

(二)扩大抵押物范围。目前,存在银行要求的抵押农业企业拿不出,农业企业能提供的抵押银行不愿要的尴尬现状。要突破抵押物范围,让“死”资产“活”起来,积极探索仓单质押贷款,办理以农产品为抵押物的商品融资,以应收帐款、发票、买方项下的信用证、卖方项下的信用证等产品组成的产品库进行质押贷款,尝试以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等做法。结合农村实际,确定有效抵押物的范围,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用生产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承包权、租赁权等纳入有效抵押物,成立林业产权评估中心、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中心,评估抵押物价值。明确抵押贷款程序,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金融服务、部门跟进的原则,确定程序为:个人向银行申请产权交易中心登记评估中心评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优化金融服务。增强服务农村金融能力,认真落实川银监通20xx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规定,建立考核机制。拓展营销业务,在向企业营销融资业务的同时,配套营销银行卡、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等,制定弹性贷款额度,在额度以内按照信用度随用随贷。优化投资方向,重点支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质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等。优化审批服务,积极推行授信审批调查前移,由授信审批人员与客户经理同步到企业实地调查;推行小企业一站式审查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一名授信审批人员完成对一户企业调查、评级、授信的所有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双签制”,不再上贷审会,直接由两位有权人联合签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四)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市、县(市、区)两级共同出资1亿元的××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快组建步伐,尽早挂牌运行,并落实好“市、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每年拿出10%注入该公司”的要求,引导企业入股、专合组织参股,逐年做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额度。以专合组织为载体、担保公司为平台、政策性保险为保障,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及时提供贷款担保。学习“资阳模式”,放大担保贷款比例。逐步使龙头企业和种养园区担保贷款比例达到1:6-10,促进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向农村有效集聚。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农村融资的担保服务。

(五)规范发展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转变,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的产物。要加强规范引导,促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积极探索社团互助型、个人委托型、自主投资型等民间借贷模式,确保民间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发展。要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规避借贷风险,努力减少借贷纠纷。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发展动态的监管,准确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六)建立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程序规定,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龙头企业投入和种养大户个人投入为主体的农业投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支农贷款进行基准利率补贴和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补偿。按照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风险保障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新型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农业保险与防疫、救灾结合模式,专合组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逐步将养殖小区、种养基地(大户)、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纳入农业保险范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金融监管;反洗钱法;监管流程;大额上报;可疑上报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45-04

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反洗钱法》,使反洗钱变得有法可依,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义务、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流程。其中,大额和可疑报告作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的主要金融报告,成为《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中国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A)的进程有了新的进展,也体现了国家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出台了两条补充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详细叙述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实施反洗钱工作方面所需要做的工作,以及大额可疑的上报标准及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法规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的反洗钱活动即将朝更加规范和可操作的方向前进。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可疑描述不够明确,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如何建立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可疑判别标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如何细化等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从实际反洗钱体系和流程入手,根据目前以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能,分析研究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上报流程,进一步挖掘和规范反洗钱流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适用于反洗钱流程的决策支持系统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体系与流程简述

在国外,反洗钱工作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有了比较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流程。下面重点介绍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反洗钱体系。

美国反洗钱执法部门在“911事件”以前集中于财政部和司法部,随着国土安全部的建立,部门间职能随着机构的调整相应进行分化和组合,反洗钱执法部门形成了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三足鼎立的局面。在美国,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它发挥着金融情报的枢纽作用,在全美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其反洗钱情报信息是在整合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三个不同来源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所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和可疑金融交易报告。金融情报执法网络每天与各州的执法机构一起工作,使他们能够自由进出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获得有用信息,同时把法规信息与调查信息综合成情报,然后按需求反馈给金融、执法部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主要特点如下:被动分析为主,主动分析、战略性分析为辅;注重积累研究案例模式,总结归纳洗钱模式,增强系统自动匹配、筛选能力。

法国的金融情报机构(FIU)是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立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动和情报处理中心”(TracFin),其核心职能有两项:一是收集、分析可疑信息,识别贩毒或其他可疑行为,移送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情报。二是接收、补充、整理可疑交易报告。它有权与司法、海关、监管机构(银行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等交换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收到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记录并在合理时间内向该机构发出接收回执;(2)调查分析。如信息被怀疑与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有关,TracFin的调查人员进行初查;(3)移送报告。经调查,如有证据显示与清洗贩毒赃款有关,TracFin就将情报移送检查机关。

英国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内事务部、警察机关、海关、金融监管局和国家犯罪情报局。国家犯罪情报局(National Crime Intelligence Service,NCIS)是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它有权代表英国警察机构执行安全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打击国内外严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战略、战术和收集相关情报工作,也是英国执法部门与海外情报部门联络的门户。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具体由设立在国家犯罪情报局内的经济犯罪处(Economic Crime Branch,ECB)来履行。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接收金融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将分析结果移送给执法部门。可疑交易报告的运作流程如下:NCIS把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储到信息库,然后传送给相关的警察部门和海关,警察部门和海关对这些报告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后再反馈给ECB,ECB认为有必要,再把这些报告反馈给银行。如果有关证据证明是洗钱犯罪,就移交给皇家检察官。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Federal financial monitoring service)行使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权利。它与执法机关、交通部、博采业发展联合会、测检局、中央银行等部门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有权使用俄罗斯国内20多家机构和部门信息资源。

此外,还有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设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金融情报数据的收集、分析等工作。

总的来说,国外的反洗钱工作大多不是由单一机构独立承担,而是依托于包括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关和其他信息来源提供部门在内的监管体系,金融情报机构作为反洗钱金融情报的收集机构,负责收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主要负责对数据的分析整理和深度挖掘,并将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结果移交给相关的执法部门。

二、对我国反洗钱体系及工作流程的分析

我国在2004年正式成立反洗钱监测中心(FIU),负责大额和可疑数据的接收、分析、汇报工作,其大额和可疑报告主要依据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将反洗钱与中国的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明确了大额和可疑的报送标准。下面将从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查处流程五个方面阐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原理和流程。

(一)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

反洗钱体系是由立法、执法、情报、行政和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反洗钱立法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8个部门参与立法。反洗钱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移交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信息的国家情报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并有权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中心接受数据的来源是金融机构,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的16种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整体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反洗钱体系

(二)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及两个补充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上报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对客户身份信息有疑问,可以与工商部门核实客户身份。

反洗钱监测中心拥有大额数据库、可疑数据库以及辅助数据库,包括监测中心自己的数据(包括以前的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跨境转账报告)、公众信息源(比如私人公司、审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公司的注册人、公司状况和业务情况及信用报告等信息)以及政府拥有的数据库(税收记录、公司成立记录、违法情况记录、移民和海关记录、交通工具注册记录、监管记录等)。监测中心将可疑数据库作为分析的触发点,辅以检查大额数据库以及其他信息,作出反洗钱的异常等级判断。美国曾提出一个经验性指标:90%以上的大额金融交易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无关,90%以上的可疑交易报告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大额交易信息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是间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作用是直接的。反洗钱监测中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将发现的异常报告向人民银行汇报,再由人民银行转交给反洗钱局作进一步取证工作,仍然无法洗脱反洗钱嫌疑的,移交给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司法机构通过引入犯罪数据库、海关数据库以及工商数据库,对有嫌疑的交易或账户作进一步判断。

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其拥有的信息及信息之间的流转关系见图2。

图2反洗钱相关部门主要职能及其所有信息

(三)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

大额数据是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汇报的主要数据之一。大额数据标准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制定,金融机构目前大多已有自动抽取软件,可以自动从银行数据库中抽取符合规定的大额数据,逐层提交到总行/总部,再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数据集中以后,一般是市一级以上拥有交易数据,因此大额数据的抽取直接从市一级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可疑的报告,应将可疑报告从反洗钱监测中心移交到反洗钱局,并由反洗钱局移送到报告发生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当地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补充信息。另外,2007年1月1目前大额外币向外管局汇报,自《反洗钱法》出台以后,外汇管理局的反洗钱职能撤销,金融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汇报大额外币交易。具体流程见图3。

图3大额人民币外汇数据上报流程图

(四)可疑数据上报流程

可疑数据报告同大额数据报告的区别在于:可疑交易的汇报方为发生交易的网点或营业厅,柜台业务员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可疑交易,记录并上报柜台经理,由营业网点统一汇总后上报给上级银行分支机构,逐步上报至总行/总部,并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也由各报告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汇总数据,并通过金融业间互联网平台以一点接入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具体报告和接收工作流程与大额资金交易相同。同时,如前文所述可疑数据是触发核心,大额数据上报存储后,作为抽查备用库,为可疑数据的查处提供帮助。具体流程见图4:

图4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图

(五)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

反洗钱监测中心在分析各方信息,包括大额数据库、自有信息、来自公安外管税务海关等的政府信息,以及群众举报的可疑信息后,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报告,人民银行交由反洗钱局进一步取证,反洗钱局再转交给可疑报告发生主体所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的反洗钱处,进行取证。反洗钱管理部门在组织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见图5。

图5可疑数据查处流程图

参考文献:

[1]第一届中国反洗钱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记录.

[2]欧阳卫民.金融情报机构.中国金融出版社.

[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5]法制日报社.http://省略/misc/2006-05/11/content_312820.htm

[6]欧阳卫民.国际反洗钱重要文献选读I.中国金融出版社

[7]欧阳卫民.反腐败、反洗钱与金融情报机构建设.法律出版社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为本;检查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2012年2月,国际上最权威的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过了最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版40条建议),首次明确提出各国及金融机构要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2012年,作为国内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也提出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在反洗钱监管由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背景下,作为反洗钱监管重要手段的现场检查迫切需要从合规性检查向风险性检查转变。

二、模块化检查方法弊端分析

模块化检查是以合规为导向的检查方法,在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督促金融机构提高了反洗钱合规意识,搭建起了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但随着反洗钱工作转向风险为本,弊端逐步显现。

(一)侧重发现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结果,忽视风险控制过程

在模块化检查下,检查人员从合规视角出发,关注金融机构落实“一法四令”的违规结果,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漏、错报,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不全、未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忽视了金融机构在机制建设、流程控制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措施,未充分挖掘违规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违规行为。

(二)割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管理相悖

一是割裂了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模块化检查将检查内容分为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模块独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相对独立,难以从整体上把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割裂了反洗钱工作间的联系。二是与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管理相悖。模块化检查方式下,检查人员只关注客户在该模块下存在的违规问题,不能从全流程的角度把握客户整体交易和金融机构的全面履职情况,偏离了客户为中心的监管方向。

(三)同金融机构业务相脱离,难以真正检验金融机构反洗钱风控体系的有效性

在模块化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从反洗钱视角关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和业务操作,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被检查金融机构整体风控体系和业务条线管理中审视,难以真正检验金融机构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

(四)过于依赖交易测试,不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的动态发展变化

模块化检查侧重于操作结果,通过违规结果来推定机制缺陷,因此主要运用交易测试方法,通过抽取大量样本来推断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反洗钱义务。当前金融机构的技术手段和创新业务不断发展,以往有效的交易测试方法可能不久就会失效,主要凭借交易测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整体风险下结论,不能真正反映金融机构风险。

三、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简介

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2005年了《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以下简称BSA/AML检查),2007年进行了修改。该手册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检查进行了全面指导,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检查方法。BSA/AML检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风险评估、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

1.风险评估。BSA/AML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针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风险类别(例如产品、服务、客户、实体、交易和所处地区等);二是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以更好的评估这些类别的风险。检查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时,首先确认金融机构是否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自行进行了评估。如果金融机构未开展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不够充分,检查人员则必须基于可用的信息完成风险评估。评估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资产、客户群体、产品、服务和地区等因素,采取查看《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信息、与管理层谈话、分析经营状况和业绩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要通过评估识别潜在的高风险业务,确定金融机构的风险概况,评估金融机构的BSA/AML合规程序是否能够管理并缓解风险,从而确定其整体风险概况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2.核心检查。BSA/AML的核心检查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在美国大额交易报告主要指现金交易报告)、资金划转和货币工作涉及的买卖交易记录保存等内容,即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进行检查。以客户尽职调查检查为例,检查程序包括两项:

一是有效性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和全面性,并评估上述客户信息在发现、监控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的价值。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确定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是否与该机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确定其在开户时是否具有相应流程获取客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留存的客户信息的有效性。

2.确定政策、程序和流程允许变更客户的风险等级或状况。确定由专人负责审阅或批准此类变更。

3.审核金融机构用于识别为其带来较高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客户的深入尽职调查程序和流程。

4.确定金融机构是否制定客户尽职调查调查流程相关分析的指引,包括指导解决客户信息获取不足或不准确问题的指引。

二是交易测试。在审阅风险评估报告、以往检查报告和金融机构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抽取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样本。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收集了恰当的客户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可疑交易监测。

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交易测试基础上,就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全面性得出结论。

3.扩展检查。扩展检查包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20类产品和服务的检查和对政治敏感人物、非居民等8类自然人和实体的检查。以政治敏感人物检查为例,检查程序与上述客户尽职调查检查类似,也包括对制度、流程的有效性评估和交易测试两部分,不再详述。

(二)对我国反洗钱检查的启示

1.注重评估。美国反洗钱检查十分注重风险评估,既有针对金融机构风控架构的整体性评估,又有渗透到金融机构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及各个业务条线的具体评估。每个业务条线检查时,首先进行政策、程序、流程方面的评估,然后进行交易测试。从手册的指导思想看,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程序都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但风险评估却是必须的。

2.深入业务。除风险评估和核心义务检查外,《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十分注重针对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手册中列明了对关联银行、账户、贷款业务等20类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这些扩展检查详细列明了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进行检查的重点,既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工作指引,也给金融机构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方向。

四、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及方法

(一)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和内涵

在部分借鉴美国反洗钱检查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本文提出了从我国反洗钱发展的规律出发,以客户为切入点,全流程了解反洗钱风控措施在客户办理各项业务的渗透情况的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模式。具体可表述为:以客户为中心、条线检查为纽带,流程控制为主线、高风险业务/客户为重点、有机连接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的检查模式。该模式下,针对客户的全流程检查与风险评估并重,旨在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反洗钱系统性、整体性风险。

图1以客户为中心反洗钱检查流程图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特点与方法

1.以客户为中心,有效解决随机抽样代表性不足问题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侧重分析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以特定标准挑选高风险客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标准随不同金融机构及不同时期洗钱特征进行动态调整。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按照5条定量标准和4条定性标准从3.7万个客户中,选取高风险客户300个,样本数量大幅减少,大幅提高检查效率。

2.以条线检查为纽带,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略反洗钱工作间联系问题

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100名对公高风险客户、200名对私高风险客户,分别沿对公、对私业务线条,从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方面同时检查,综合反映其整体反洗钱工作,避免按不同条块检查、不能反映整体风险的问题。

3.以高风险业务为重点,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与金融机构业务脱节问题

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将反洗钱检查融入被检查单位业务条线,对相应高风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以对某外资银行和某中资银行检查为例,根据被检查单位特点不同,对中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贵金属交易、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和非面对面交易;对某外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外币现金交易及跨境汇兑、NRA账户管理等高风险业务。

4.以流程控制为主线,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视风险控制过程问题

在对公、对私两条线检查中,针对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业务关系结束三个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实施连贯检查,发现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缺陷,整体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

一是“五步检查法”对建立业务关系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进行检查(见表3)。

二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查单位涉及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营业部等部门就该阶段履行客户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检查。

三是在业务关系终止阶段,主要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客户资料的回溯利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成效

(一)全面准确评价被查单位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既可以发现被检查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漏错报、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合规性问题,又可以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风控隐患,形成对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准确判断。

(二)大幅提升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采取标准化、流程化检查方式,且高风险客户挑选标准、每个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均相对固定,有效缩短检查周期,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为基层人行实行法人监管开辟新的路径

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立足法人监管,在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检查时,注重检验其法人总部制定的政策、流程是否实用,发现总部管理缺陷,推动总部纠改,带动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整体提升。以对辖区某外资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通过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检查发现其总行存在的系统开发、流程设计、反洗钱风控管理等缺陷,引起被查银行总行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进行全系统整改。

参考文献:

[1]卢菁.《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文4

建设金融领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人民银行在2006年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上述反洗钱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各项制度。

为了更好履行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行政调查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基本操作规章。

2010年5月,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涉恐资产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为推动反恐立法与建立健全我国涉恐资产冻结机制走出了重要一步。

建立反洗钱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2004年5月,按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牵头召集有23个部委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联席会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也不断完善,2003年9月成立反洗钱局,2004年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06年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人民银行的划转工作,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

为了提高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合力,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制度,定期进行反洗钱监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各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各自管辖的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将反洗钱机制建设作为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及时向反洗钱监测部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

在做好各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与监管对象的交流和沟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反洗钱对话交流机制运行顺畅。该对话机制的确立拓展了反洗钱监管政策传递渠道。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架构也在不断完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设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合规官和反洗钱报告员制度,并开展普遍的反洗钱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了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构建反洗钱制度预防体系

为全面监督银行业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以来已连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截至2009年末,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203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2278家金融机构给予了处罚,有数十名金融机构的高管被并处罚金。通过检查督促,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普遍开展了客户尽职调查,基本落实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显提升。

2007年初,人民银行开始有计划地稳步扩展反洗钱监管范围,将反洗钱监管范围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并提出继续重点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及时动员部署各分支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2008年,人民银行探索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两种监管手段协同作用的监管模式,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非现场数据分析指标体系。通过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针对反洗钱现场监管报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非现场监管质询、重点辅导、约谈高管等监管手段,帮助金融机构更加有效地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

2009年,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研究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估评级机制,试探性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分级管理机制,重点对洗钱风险高、有涉案记录、有违规记录的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加大了对现金业务、网上金融业务、团险业务等案件多发领域的检查力度。

2010年,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反洗钱工作思路,及时完善反洗钱监管政策措施,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是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正确区分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二是强化人民银行总行对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监管,不断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实效。年初,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了对三家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督促被查机构提高反洗钱合规管理能力。积极发挥总行在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的宏观指导功能,引导人民银行分支行继续坚持“重风险、重管理、重质量、重效果”的工作思路,并按行业细化反洗钱现场检点,具体提示反洗钱现场检查方法,提升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整体有效性和均衡性。三是修订完善了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体系,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系统内推广使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四是完善反洗钱监管内控制度,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加强对分支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审查分支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年度计划,严防反洗钱执法风险。

提高监管和监测的技术水平,支持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反洗钱 影响 建议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6.加大现金管理检查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责任感

金融机构调查报告范文6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和审计委员会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机制。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管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用以设置公司目标,及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美国式、日本式和德国式。美国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属于市场控制模式;日本模式下,由于公司间交叉持股,对公司的监督与制约主要来自法人股东、集团内部企业及银行;德国模式下,银行则是控制公司的主要力量。本文以市场控制模式下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因为日、德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属于内部控制模式,经营管理权力主要控制在经营者手中,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相互勾结、掩盖存在的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而且当衰退时,公司间又彼此拖累。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及最终受益人,公司管理人员是财产受托人及经营者。根据经济学的和实务经验,委托人和人之间既存在密切的共同的利益,又存在不可忽视的利益冲突,这种统一和冲突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处理好关系是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之一。而审计委员会正是协调这种关系的产物,它在处理这种利益和冲突相交织的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往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同时也不为公司所重视。

1987年美国泰威委员会对200多家作出虚假财务报告的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公司中多数审计委员会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25%的公司甚至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另外审计委员会中有65%的成员不具备专业师资格或主管会计及财务报告的相关经验。该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应起到对财务报告系统、公司内控机制、公司管理层、员工及道德操守等的监察角色。随后,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及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出资于1998年成立的蓝绸委会员(Blue Ribbon)于1992年2月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提出了更多具体建议,进一步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也因此被认同和确立。

二、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根据普华永道对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作出的系统性调查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1)对公司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作出评价;(2)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和复核;(3)确定公司有效的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审阅对公司有重大的税务问题;(4)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遵循监管程式作出评核。

(一)内部控制机制

金融机构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它必须面对由经济周期所带来的信贷回收的不稳定性、源于担保储蓄利率而导致的潜在的高风险投资、资产负债到期日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挤兑风险,担保和信贷的诈骗风险等等。金融机构需要全面高效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一般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均设有如资产负债委员会、信贷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以制定风险政策并强调风险意识,而内部审计部门则会对信贷部门、资金部门等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作出具体审核。

我们认为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控机制进行评审:

1.评估管理层,包括各个委员会及董事局,是否已将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性有效的传达到每个员工,使每个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

2.由于金融机构每月均需处理大量客户、大批交易,因此审计委员会需要关注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对电脑系统及其运作效果作出的评审,包括系统本身操作程序的安全性、稳定性,系统失灵后应变措施是否可靠、有效等等。

3.向管理层了解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关于改进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议是否得到落实。

4.确保外部审计机构知道有关公司内部是否有欺诈等非法行为,或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并作出恰当的安排。

5.审计委员会应拿出更多的时间及注意力与管理层及内外部审计部门就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讨论,并取得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机制成效评定的书面文件,包括针对内部控制机制的管理者申明书。

(二)财务报告

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和复核。金融机构每年均须公布、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上市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年中财务报告。由于金融机构的运作相当复杂,报告须对信贷、投资、风险对冲、金融工具买卖等经营活动作出大量的数据分析及资讯披露,其中更涉及许多主观判断,因此,审计委员会必须及时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其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并凭借自己对公司的认知,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就不合理处对财务主管及管理层提出质询。具体来说,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负有以下责任:

1.审阅重大的会计及披露事项,考虑专业团体及监察机构最近的公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例如关于证券投资的不同定价,对经营范围的不同划分标准等。

2.向管理层及内外部审计机构了解财务报告的制定和审计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例如了解管理层是如何确保财务报告已考虑了所有信贷风险,并准确计提信贷风险的有关坏账准备金。

3.审阅财务报告,确定报告内容完整,并和审计委员会掌握的资料一致,以及评估报告是否基于适当的会计准则编制。

4.关注特别复杂或异常的交易,如发行衍生工具的账务处理、年末投机性产品的大额时仓交易等。

5.特别注意那些须经主观判断的资产或负债的定价,例如有关呆坏账准备、诉讼、担保、承诺及或有负债拨备等方面的会计及资讯披露处理。

6.约见管理层及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进行审阅。了解管理层对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调整的处理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前,对报告中的管理资讯披露及分析,以及其他各部分进行审阅。考虑公布的资料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委员会对该金融机构及其运作的了解。

另外,由于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公布进行独立的审计,其工作成效对财务报表的质量有重大的。因此,审计委员会也需要参与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根据普华永道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主席所作的一次调查,82%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他们对外部审计队伍之领袖合伙人的信心是选聘的关键考虑因素。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还需要了解及评核该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范围建议及审计,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独立性、所提供专项服务的性质,对财务报告及审计调查结果的责任等。

(三)、法规及税务

各国监管机构凭藉大量的、繁复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作出全面、迅速并且细致的监管。要确保金融机构全面遵循法律、法规,审计委员会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法律、法规遵循监控机制的有效性作出评审,审阅管理层对一切欺诈行为或异常处理行为的调查及跟踪情况(包括监管机构处的纪律处分)。

2.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的最新情况。

3.确定在准备财务报告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得到遵循。

4.审阅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的一切调查结果。例如银行监督机构或证券管理机构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内部控制机制成效或资产质素等的专项调查,审计委员会必须审阅了解这些调查的结果及其影响。

(四)行为规范

只有设立清晰、明确的道德准则,制订有效的行为规范,才能培养员工尽忠守责的工作精神,从而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财务报告的准确编制。审计委员会应就企业行为规范的制订和落实负有以下几方面的责任:

1.确保金融机构制订出书面的行为规范,并传达到每个员工。

2.评估管理层是否向每个员工强调了行为规范及所规定的作业行为的重要性,并带头建立起良好的管理层作风。

3.对行为规范遵循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作出评审。

4.定期向管理层及董事会了解行为规范遵循的最新情况。

三、如何建立高效运作的审计委员会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功的执行上述职责,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认为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计委员会章程

制订一份书面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清晰定义委员会的目标/使命,框架、开会次数及会议召开的时间、功能及职责,与管理层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汇报责任和进行专项调查的权力。

审计委员会须能有效地利用该章程,例如将其用作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指引,定期检验委员会的目标实现与否。该章程还可用作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框架。

(二)委任符合资格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董事会委任,我们认为挑选审计委员会成员时公司需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都须具备以下条件:诚信,对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的认同,熟悉公司运作、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理解主要会计原则,能够迅速判断新推出的会计原则及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影响,熟悉公司面对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具备作出深入的能力,有效提问及独立判断的能力,并能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及作出建设性提议的能力。

2.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作出对时间和工作精力上的承诺,因为担任独立董事并出任审计委员会需要董事成员投入巨大的时间和工作精力。

3.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司的规模及营运状况一般应在三至六人左右。既不能太多,以免影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但也不能太少,以免因委员们的观点及经验不足而无法有效地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三)委员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对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及员工行为约章的遵循情况作出监察和评估,因此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都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作出了定义,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所谓独立董事是指该董事并非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能与该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