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例6篇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1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欠薪;刑事处罚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在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是在个别企业中存在,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据统计,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2004年虽然各级政府一再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但是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2005年全国9400万民工累计被拖欠的工资高达1000亿,人均1000余元。另一项统计显示,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工资而发生的争议占40%;2004年1月到11月深圳检查出的企业拖欠、克扣的职工工资总数已经达到2.6亿元之多,而被拖欠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2006年全国拖欠民工工资再次达到1000亿,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高达72.2%,仅有6%的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令人触目惊心。

二、现行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工薪酬权益存在的缺陷

(一)民事实体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缺陷

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强调形式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但在某些方面却忽视了实质上的平等,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在占有社会资源上同作为雇主的企业主比较处于一种绝对的弱势。这种实质上占有资源的不对等,在以形式平等主义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导致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工资被拖欠后,不能完全依靠民事法律实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二)劳动法等实体法的规定不健全,对农民工薪酬权益保护不力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据的,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这些规定虽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在现实中,因为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工资拖欠的追偿只要求对拖欠额度的补发,而拖欠的利息和追偿的成本却得不到补偿,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另外,由于对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赔偿金也只是选择适用,并非当然适用,因此在实践中很少有责令支付赔偿金的现象,从而使得该规定形同虚设。

(三)诉讼法和劳动仲裁制度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支持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两大程序,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劳动仲裁是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法律诉讼又包括两审终审的程序。在现实中,这类案件的必要程序要全部走完一般需要1~2年,有的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复存在或无从查找相关责任人,造成了执行难的状况。此外,不论是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司法审理程序,都是根据相应的证据确认双方存在的事实,据此依据法律作出裁决或判决。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确定的工资标准。这样的结果往往对农民工不利,要么败诉,要么以最低工资标准确认工资额。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的必要性

近年来,有关人士和部门已经提出相关建议,增加对欠薪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欠薪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学者的认识尚不完全一致。一些学者认为,在市场环境下,“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不只是单纯违背了双方的‘共同意志’,而是违背了社会的共同意志时,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契约的范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相比,危害性有过之无不及”,为了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建议我国刑法增设恶意拖欠工资罪。另一些观点认为,拖欠工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很难将纯粹的拖欠行为认定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对拖欠工资行为增设新罪、发动刑罚,在司法上可操作性不高,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因此应通过其他多种社会治理手段加以治理。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拖欠农民工工资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有其必要性。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与其它一切行为的本质区别。当某一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时,这一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也必然严重地直接或间接侵犯或威胁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了惩罚这一行为,同时也规诫其他人,有必要用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成为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旦在特殊的情况被引暴,对社会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欠薪行为引入刑法规制不违背用刑宽缓的刑法发展趋势,而是在原来法律条款上的适用。只有严重侵犯到法益的行为,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如果处罚过宽,则使许多人的利益受到剥夺;但是,刑法处罚范围过于窄小,则意味着许多利益得不到刑法的保护。二者均违反了刑法的目的。我们并不是要把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均以犯罪论处,只是对一些严重的拖欠行为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是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最终保护。

3.国外有相似的立法例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采用刑罚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是可行的。例如《韩国劳动标准法》第109条规定,任何人拖欠工人的工资,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以下罚款。泰国《劳动保护法》第144条规定,对欠薪的雇主要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10万铢的罚款或者刑罚并施。《德国刑法典》第266A条[截留和侵占劳动报酬]规定:“(一)雇主截留应当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联邦劳工机构交付的保险金,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雇主受委托代其雇员从其工资中扣付给他人的款项,但在期限届满前未通知雇员,截留而不交给他人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我国香港地区《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工资不得迟于工资期满后7天支付。第63C条规定,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理由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可以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第67条[申请拘捕潜逃雇主]规定:“任何雇主或前雇主,如行将离开本港,有意逃避支付下列款项:(a)欠付雇员所赚的工资,不论该工资是否到期支付;或(b)拖欠雇员根据契约应得之其他款项。”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罪的构建

对于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笔者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具体设计如下:公司、企业、机关、个体经济组织具有工资支付能力,无正当理由,在工资期满后7天内拖欠或拒绝支付农民工应得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该条应该放在刑法典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部分,因为该罪直接侵犯了农民工的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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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燕山,孙凤君,顾维忱.论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4(2).

[3]曾粤兴,张勇.刑罚权发动的合理性.人大代表增设拖欠工资罪议案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4).

[4]阎宝龙.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 年 2 月.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3

    国务院及下属的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相继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完全可以称为民工维权的“尚方宝剑”。民工如何了解并运用他们,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文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解释。

    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法律援助

    进城务工民工,如用人单位(个人)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最快捷、方便、经济的手段当推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三)、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解决,可直接向务工地或家乡居住地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系司法局内设部门,电话号多为当地区号加148,容易查找。法律援助中心对为民工维权服务,手续简便,基本不收费或收费低廉。尤其值得高兴的是,部分省司法厅专设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在全省统一降低门槛,为民工铺设绿色维权通道。只需一份委托书,专业律师帮你讨薪。

    集相关证据依法提起维权诉讼

    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投诉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被举报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对方拖欠工资、违背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还应记住举报的有效法律期限,一般所举报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应发生在两年内。若没有以上书证,至少要有在一起打工的其他同事证人证言。起诉时,因最高法院早已公布了“人民法院二十条便民措施”,所以,受理民工欠薪纠纷,作为法院为民服务的热点重点问题,法院专设绿色诉讼通道,不仅案件诉讼费可申请缓交或减交,没有文化起草诉状,还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即可。

    向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等追讨

    民工追讨建设领域欠薪困难重重,主要症结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拖欠。而已于去年9月6日生效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今年元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民工可将带工老板、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新法规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仅是带工老板的责任,同样是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的共同法定义务,将矛头直指工程项目部和开发商。区区一点工资较之开发商的暴利算不了什么,所以,现在民工们绝对不要担心执行难了。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4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春节前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21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以贯彻实施《条例》和建立健全根治欠薪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建立项目信息台账,做好预警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为全年根治欠薪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对2020年1月至今发生的欠薪案件进行“回头看”,特别是春节前国家和省、市督办重点欠薪案件的在建项目,建立欠薪项目和欠薪企业整改台账,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行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3月23日至31日)

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普及《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开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活动,将法律法规送到农民工身边。通过集中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用工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要留意宣传素材的积累,主动制作优质的宣传短视频和动漫,对拍摄的宣传素材和已制作成型的各类视频、图片可随时报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根治欠薪专栏”进行宣传展示,并择优向省推荐。

(二)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4月1日至4月25日)

一是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和系统内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督促在建项目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项目信息台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实行建设项目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尤其要对春节前已经排查出问题线索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做好“回头看”,严防发生反弹。在建项目台账要与住建、发改、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建项目进行对比,防止漏项。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要牵头组织本系统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特别对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缴纳情况进行重点查,对重点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排查发现的项目确保应缴尽缴。发改、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将审批的相关在建项目定期报本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交通、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政府投资项目和行业监管项目要作为检查重点,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市将对摸排不细、漏报、不报在建项目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对涉及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市、区)要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网格管理作用,加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在建项目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和调处工作力度,将欠薪隐患和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欠薪问题排查化解工作。

二是依法从重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欠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改、行政审批和住建、交通、水利、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审批、招标和行业监管,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对存在恶意欠薪和拒不配合调查的用人单位要坚决从重查处,该清理出市场的坚决清理,该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行为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坚决禁止,涉嫌犯罪的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坚决移交。

三是做好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对行业内违规项目、违法分包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和公布力度。人社部门要依据《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按照制定公布计划、确定公布内容、选定公布渠道、进行社会公布的程序,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公布。

四是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依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列入本级“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本地区信用信息网站等予以公示。

(三)分析总结阶段(2021年4月26日至30日)

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摆不足。行动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计入2021年度市对县(市、区)和成员单位考核内容。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各县(市、区)开展春季行动情况进行暗访和督导检查。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纵向对口管理,认真研究部署,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春季行动步骤,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着力强化舆论宣传。宣传、司法、工会、人社等部门要通过有效宣传,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用工意识,特别是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切实形成社会化综合治理态势。要大力宣传根治欠薪工作成效,依法曝光典型重大欠薪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

(三)加大社会公布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欠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要应列尽列,并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行政审批部门(信用办)牵头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4月9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在建项目台账(书面盖章及电子版)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30日前,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将春季行动书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在建项目台账表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5

关键词:讨薪难原因;农民工权益;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4-0138-02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仍是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实质是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同步问题,结构不协调问题。要拓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就业增收空间,还要广辟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关注并保障农民工群体的权益,赋予农民工应有的社会地位,这关系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案情简介

陕西矿工张正友来到山东莱芜的耿公清铁矿挖矿,开始矿场老板保证他绝不欠薪,但是矿工讨要工资共计200万元时老板却不见踪影,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建设局也互相推脱,最后找到局,工作人员让其打电话给镇委书记,书记却说打错电话了,真是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再去找矿场老板讨要欠薪的时候与矿场新来人员发生冲突还被送进看守所拘留50天。之后莱芜市公安局方下镇派出所民警出示收条,说是已经给了200万元的欠薪,张正友当场否定,认为是伪造的收条,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但没有下文,公安还要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他。作为主要证据提供者的派出所上级部门竟然说没必要鉴定,如需要得自己去找煤矿公司找原件,对方又不肯提供,这让的张正友觉得很冤枉。该案被媒体曝光后莱芜市政府发微博称,被当地公安作为张正友寻衅滋事定案证据的4张收条确系矿方伪造,决定撤销张正友等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3名涉事民警已被,移交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涉案矿长等人已被刑事拘留。因冤被拘留的张正友将申请国家赔偿。

二、讨薪难问题的原因

结合本案,不难看出农民工张正友和其他工友所遭遇的讨薪之路是如此的扑朔迷离与峰回路转。若不是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及时曝光,讨薪农民工张正友等人的寻衅滋事罪定成铁案,讨薪不成还得蒙受牢狱之灾。这一切,固然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薪所致,但更与公权力暗中充当保护伞密不可分。事实上,不良矿主与当地某些官员狼狈为奸,编织起一张缜密的反讨薪网。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已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严肃追究。该案例绝对不是特例而是大多数讨薪农民工都遇到的困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呈普遍性、多发性的特点,其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1.司法途径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劳动法》的颁布,对于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显著作用,但由于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操作性不强。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许多的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仅凭口头协定,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调解不成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才能提讼。一些民工即使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确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加上花费不菲的诉讼费及执行难等问题,又使农民工望而却步。

2.劳动监察执法的局限性。目前,劳动监督不够严格,劳动者权益不能受到完全保护。劳动监察部门不能行之有效地监督用工单位用工。同时,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更甚的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公权力作为保护伞,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政府官员徇私枉法、暗中保护,是农民工讨薪面临的最大拦路虎,十分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再者,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各部门职责不清,推诿现象严重,在该事件中,张正友找到莱芜市劳动和部门以及镇领导求助,均遭到推诿。这些部门为什么会互相推诿,不外乎是无力解决或者不想给自己惹麻烦,该事件之所以发展到现在这个恶劣的地步,与这些部门的不作为也有很大关系。

3.工会职能缺失。《劳动法》第7条很明确地说“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1]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也应当独立并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法》第3条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即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不得对劳动者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会享有完全相同的待遇,该条强调的不是差别待遇,而是强调的不应该有歧视性的内容或者规定。因此,对于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也享有《劳动法》第7条规定的权利,同时工会也有为其维权的义务,尤其是劳资纠纷。但是农民工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加上基层工会职能的缺失,得不到有效的发挥,致使农民工维权举步维艰。

4.农民工自身方面。大部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加之大多数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使其在诉讼维权时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一旦遇到工资被拖欠往往会选择几个工友集结到工地上讨要工资,与拖欠工资一方发生冲突,由于诸多因素汇集于一处、矛盾激化,其行为就可能冲动偏激而引发犯罪。

5.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是由于其社会地位决定的。对于农民工维权而言,经济支出是最大的障碍。法律援助体制不健全使得劳动者维权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在法律援助的体制内没有把有效的法律资源分配给农民工。

三、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完善措施

1.健全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由形式审查变成实质审查。只有债务人提出实体上的异议,并有证据支持,且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后,才能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才失效。这样“欠薪支付令”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利器。

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制裁力度。除了采取行政性强制措施,如以高额的罚款遏制工资拖欠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外,还可采取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最为关键的是增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恶意欠薪入罪,就是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从法律上震慑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欠薪,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2日对外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其中司法解释第2条更为具体地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内容,其立法解释目的旨在借助刑罚严厉性,迫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个人和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惩治和防范严重侵犯劳动者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意欠薪行为。

3.完善劳动管理和监察部门的监管行为。劳动管理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完善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定期检查,变被动处理为主动监督。一旦发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3]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三是还要有能力抵制不法企业案发后的,克服消极腐败和行政不作为。应尽职尽责齐抓共管,结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强大声势和联手合力。

4.加强法律援助,培养农民工自身的力量。设立法律援助热线,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农民工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技能水平,并且能通过农民工工会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人大会议、媒体等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增加自己在社会中的话语权,而不是用危害自身身体甚至生命的过激行为达到目的。

5.加大舆论宣传和执法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新闻传媒要充分发挥社会喉舌的功能,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展开新闻调查,果断给予曝光。以强大的舆论导向来促使企业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激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对典型个案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以案释法警示社会。

综上所述,该事件能引起各地相关部门的重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落实农民工欠薪问题,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如此,才是农民工真正的福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住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朱雁.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2009(1).

[2]吴开梅.欠薪支付令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经济与法,2010(9).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9.

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范文6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