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实例范例6篇

会议纪要实例

会议纪要实例范文1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失察、失误、失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全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提出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县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局等部门组成。

三、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

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纪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典型案例及群众反映干部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

通报组织部受理的群众举报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县法院

通报法官队伍建设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审判的综合分析情况。

4、县检察院

通报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对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的综合分析情况。

5、县公安局

通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综合分析情况。

6、县人事局

通报对干部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人事纪律的综合分析情况。

7、县审计局

通报对科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

8、县委县政府办

通报群众中反映干部问题综合分析情况及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情况。

9、其他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在会上通报和提出研究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以随时沟通情况,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信息沟通

1、实行双月报告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每两月填写一次《干部监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双月月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2、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干部违纪违法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或组织人事纪律被查处的情况;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出境、失踪、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组织人事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一案一报的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时需填写《干部监督重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立案、处罚、审计移交、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3、平时制发的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简报和信息及进报送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五、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同志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六、有关要求

1、建立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席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会议纪要实例范文2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

1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附式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九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附式3),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附式4)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第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式5)。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附式6),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条例》所称"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附式7)。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第三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附式9),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附式10)、《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1)、《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2)。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取证还要注意做到:1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2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附式13)。4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即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附式14),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式15)。

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1检举材料;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4立案呈批报告;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第四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会议纪要实例范文3

根据《中共丰城市纪委、中共丰城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好2020年度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丰纪发〔2020〕5号)精神和丰城市教体局领导班子2020年度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丰城市实验小学领导班子2020年度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0年7月9日上午,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党员活动中心

三、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运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营造“作示范、勇争先”的浓厚氛围环境。

四、参会人员

出席人员:支委班子全体成员

列席人员:

五、工作安排

(一)会前准备

1.组织学习研讨。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研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重点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学习2019年度10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交流讨论,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

2.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在开展学习研讨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实际,对照2019年度10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纪律摆进去、把作风摆进去,聚焦通报的10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暴露的问题,着力查找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纪律、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深刻剖析问题根源,起草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起草,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由自己亲自撰写。

(二)会中安排

1.会议主要议程。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付彬同志主持,会期半天,共四项议程:①付彬同志代表党支部班子作对照检查;②班子成员依次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③程小青同志作总结发言。

2.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要聚焦主题,联系思想和具体事例,对准通报的10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暴露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开出凝聚共识、团结奋斗,干事创业、狠抓整改的好氛围好效果。

(三)会后工作

1.建立整改清单。会后,党支部班子和班子成员同志要结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形成党支部班子和班子成员个人“两个整改清单”。

2.报送有关材料。7月16日前将党支部班子2020年度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党支部班子整改清单及班子成员个人整改清单。

3.抓好整改落实。针对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找出来的问题,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分类施策,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马上整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说明情况,努力创造条件整改。

会议纪要实例范文4

1、《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2、《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3、《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立法根据是(中国共产程)。

5、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7、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8、《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需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10、《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11、《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询问提出的形式是(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13、《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14、《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重要事项的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15、《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16、《党内监督条例》中对舆论监督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的要求

17、《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1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要求,上级党组织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或责令重新召开)。

19、《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对署真实名检举的党员,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20、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答(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保障规定的有(ABCD)。

A.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B. 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C.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D. 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党内监督条例》中首次赋予( B )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

A.各人民群众团体的监督 B.舆论监督

C.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D.人民政协的监督

3、《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ABCD)的情况。

A.推荐 B. 考察 C. 酝酿 D. 讨论决定

4、《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 D )提出。

A.以书面形式提出,无需陈述理由

B.以口头形式提出

C.以口头形式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D.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5、《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诫勉谈话由(ABC)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A.党委(党组) B.纪委 C.党委组织部门 D.党委宣传部门

6、下列叙述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的规定有( CD )。

A.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也可以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B.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需根据,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C.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D.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7、《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ABCD)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A.中央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B.中央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C.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D.地方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8、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处理的有关规定的是(ABCD)。

A.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B.各级党委、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C.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D.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建立巡视制度的党委级别是(BCD)。

A.县 B.直辖市 C.省 D.中央

10、( B )首次规定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责任。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党内监督条例》

C.《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D.《中国共产程》

11、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有关规定的是(ABC)。

A.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B.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C.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D.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无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12、下列选项中,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有(ACD)。

A.省级党员领导干部 B.乡级党员领导干部

C.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D.(地)市级党员领导干部

13、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规定的有(ABCD)。

A.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B.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C.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D.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14、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询问和质询规定的有( AB )。

A.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B. 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C. 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D.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以作出口头解释或答复。

15、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规定的有(ABC )。

A.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B.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会议纪要实例范文5

9月13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高英敏到富村镇仓房村宣讲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会议的主要讲到“一个思想”、“ 两个坚决维护”“ 三个重点”、“ 四个意识,四个形态”、“ 五处纪法衔接”、“ 六个从严”、“ 七个有之”、“八种典型违规行为”等内容。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突出了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和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全面深入的抓好落实,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纪律建设新要求。要深入领会《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确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多措并举、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取得扎实成效,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会议纪要实例范文6

1、会前县局党组要求每个党组成员要深刻领会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作用,扎扎实实,有针对性地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两个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准确地深刻理解两个条例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学习宣传两个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监督的意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充分行使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民利;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表率,形成团结一致的好局面。

2、会前,党组书记、局长张远振同志提前准备了学习材料,重点学习了《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还有有关廉政建设的材料,做到每人一套,便于集体学习和自学。学习中,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和县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党的纪律,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推动党的建设全面、深入地发展。

3、征求意见。

会前,我局多次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征求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是开展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基本法规,是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纲领性文献,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学习宣传贯彻好两个条例,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和深入,是贯彻落实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

二、会议的召开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5月20日,我局在县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学习两个条例民主生活会,会上党组书记、局长张远振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性,要把学习两个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全面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同志们一致认为,要借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照“两个务必”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深深扎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中,全面落实到行动上,时时、处处、事事都要考虑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我加压,顽强拼搏,团结一致,锐意进取,坚持“走的正、带好队”的工作原则,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而努力。班子成员对照学习两个条例各自谈了看法,针对征求的意见,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家一致认为:1、好的制度是一个班子团结向上、有战斗力的重要保障,是广大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高昂的坚强基础,这是每个党组成员政治严要求,生活中廉洁自律的结果;2、班子成员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重点突出,同心协力,共创繁荣;3、抓思想教育持之以恒,提高了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保证了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明显好转;4、认真落实两个条例各项工作规定,以身作则、平等待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同志们提出的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远振同志首先作了自我批评,例如在政治上学习不够深入,对基层关心不够,在检查落实上还做的不够好,服务意识差,对班子成员要求多、关心少,批评同志不讲场合,不讲方式等问题。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广臣同志、谷明立同志、张振轩同志也结合自身分管的工作和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自作了诚恳的自我批评。

三、整改措施

1、对同志们提出的问题以及民主生活会上自己找出的问题,按照规定的要求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出整改计划,向同志们作好解释工作,取得同志们的理解。

2、对同志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简单的批评了事,要作好细致认真的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使受批评的同志心服口服。

3、加强政治学习,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继续学习两个条例,带领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政治头脑的清醒,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