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例6篇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文1

[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96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当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魍车乃拔竦蛋腹芾硪丫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税务档案工作者必须探索出一套新型的档案管理方法,而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税务档案管理是今后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然而税务部门间的程序缺乏联系,难以做到信息共享,这给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带来了困难。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 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 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 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w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 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

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

4 结 语

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档案与建设,2016(1).

[2]侯春花.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科技资讯,2015(23).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文2

论文关键词 规范 税务 稽查 执法

一、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税务稽查执法当前面临的形势。

税务稽查执法是税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之一。随着广大税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们在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促进地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动地税事业实现新跨越的要求相比,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在推动地税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地税稽查建设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

税务稽查规范性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备的税务稽查法律体系;规范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包括科学选案、严格检查、公正处理税收违法等机制;有力的税务稽查保证机制,包括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人员、经费、技术支持,考核评价,内外协作等机制。

(三)规范税务稽查执法在建立税务稽查长效机制中的地位

根据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和内在属性,税务稽查长效机制的基本特征是规范性、有效性和持续性,而规范性是建立税务稽查长效机制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税务稽查只有具备了健全的法律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质量标准,才能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制约税务稽查规范执法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税务稽查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缺乏一部比较系统、权威的,全面规范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内容的税务稽查法律法规。信息共享、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部门协作等法律责任不明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难以操作。

(二)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征、管、查及纳税评估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不够规范。选案的准确性、发现的及时性、检查的全面性、处理的公正性不够。税务检查的针对性不强,科技手段落后,税务稽查方式与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处团伙化、智能化、隐蔽性日益增强的税收违法活动的需要。部门配合乏力,税务稽查与公安、工商、海关、金融等部门协作存在诸多缺位现象,影响税务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长效作用不够突出

税务稽查的目标不够明确。部分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只当作组织收入的手段,对其打击涉税犯罪、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的职能重视不够。收入任务吃紧时,关注税务稽查;收入形势好转时,放松税务稽查。只顾治标,不重治本。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不高,查处的力度不够,涉税违法成本较低,使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出现屡查屡犯。没有建立通过税务稽查使涉税违法逐渐减少、依法纳税不断增加的考核评价机制。

(四)思想认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稽查干部缺对涉及稽查案件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全程性的研究和思考,缺乏在税收实践中摸索、探索和创造性的工作;同时,熟悉政策法规、稽查业务、财会核算及电子查账的复合型稽查人才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稽查作用的持续、高效发挥。

三、如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

(一)树立税务稽查长效理念

构建税务稽查长效机制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实现税务稽查目标的根本要求。税务稽查的根本目标是: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提升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收率。检验税务稽查工作的标准,可界定为税收秩序是否规范、依法纳税意识是否增强、税收违法是否减少、税法遵从度是否提升、税收征收率是否提高。因此,税务稽查必须选准对象、深入检查、依法处理。发挥稽查威慑力,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坚决克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短期、低效现象,实现稽查执法由低效向高效转变,由眼前向长远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构建科学的选案机制

从税收管理现状看,逃税与反逃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就会逐渐减少。关键是要全面收集信息,科学分析信息,有效利用信息,选准检查对象。一是要建立征管查信息共享制度。将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环节的执法信息,全部纳入税收征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即时、全面共享。二是要建立向第三方采集涉税信息制度。建立第三方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制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与税收联系紧密的信息要实现网络共享,如银行的资金信息、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信息、海关的商品劳务进出口信息、水电油气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土地房产车船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等,都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联网。三是健全涉税违法举报制度。各级税务稽查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和管理涉税违法举报业务,设立上门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信息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法人和公民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对经查实的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 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发运用稽查选案软件。在从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执法、第三方提供、涉税举报和相关部门交换等环节获取涉税信息的基础上,开发运用稽查选案软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构建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机制,为有效开展税收检查提供条件。对没有涉嫌违法的纳税人,尽量减少税务检查,这是对守法纳税人的一种激励。

(三)构建严格的检查机制

依法严格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关键。构建严格检查税收违法的机制,关键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做好查前准备。查前充分了解和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申报纳税等情况。选准检查切入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编写行业税收检查指南,组织查前培训,熟悉相关税法,掌握查账技巧。二是要明确检查职责。成立税收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组员分工和职责。签订税务检查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制。三是要深入细致检查。明确各税种必查项目,规范稽查工作底稿。灵活运用账簿检查、第三方信息比对、实地查证、调查、发票协查等方法,重点检查纳税人票、货、款运转情况。加大交叉检查和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力度,减少执法干扰。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对不同的检查对象,配备相应的检查力量,采用针对性的检查方法,增强税务检查效果。

(四)构建公正的处理机制

一是要完善集体审理制度。根据稽查案件查补税款大小及违法情节轻重,对稽查案件实行三级审理制。查补税款较小、情节较轻的案件,由稽查局审理部门集体审理;查补税款较大、情节较重的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对重点企业以及查补税款巨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同级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案件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二是建立分类处罚制度。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要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失误,是初次违法还是屡查屡犯,是积极纠正还是应付对抗,进行分类处罚,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加大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三是严格处理决定执行制度。构建坚决抵制干扰、各方协作、依法强制执行的刚性执行机制,确保处理决定及时执行到位。

(五)构建有力的保障机制

1.健全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设立税务稽查专章,明确税务稽查的定位、机构、职责、权力、手段、规程等内容。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定责任。抓紧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范《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的可操作性。 完善稽查管理体制。推行全国统一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组建跨行政区域的税务稽查机构。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稽查组织体系。 加强人才、经费、科技保障。严把稽查人员入口关,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完善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保障税务稽查经费,建立大要案件查办激励机制。积极构建税务稽查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稽查执法能力。 制定税务稽查中长期规划。以全面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为根本目标,制定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中长期工作规划,确保税务稽查职能得到全面、有效、持续发挥。 建立税务稽查效能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对内规范管理,对外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全面反映稽查成效的指标体系,严格考核,科学评价税务稽查成效。

(六)构建高效的协作机制

1.要完善内部协调制度。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目标一致为导向,构建稽查与征收、管理的互动协调平台,实现征管查信息共享。加强典型案件和行业检查剖析,总结税收违法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向征管部门提出加强征管的建议。 要完善外部协作制度。健全外部协作法规,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落实责任。通过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网络互动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违法情报交换制度。在国税、地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海关、工商、银监等部门,建立相关违法情报交换制度。发现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检查,形成查处合力。

(七)加强稽查专业化人才建设

“人才是第二税源”,稽查干部工作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稽查工作质效,关系到稽查事业成败。

一是提升执行能力。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稽查干部队伍建设、文化引领、绩效激励等措施相结合,激发干劲,凝聚合力,进一步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突出“三抓”(抓学习、抓培训、抓考试),以老带新,相互交流,建立学习交流园地,充分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要我学转变到我要学,做到以考促学、以学促查,以训促学、以训促查,全面提升稽查干部业务能力。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文3

(一)税收收入实现高质量增长。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切实增强任务观念,全面完成各项收入任务。一是强化税收分析,把握工作主动权。坚持从税收经济观出发,立足全市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政策调整、政府支持等多个层面对收入形势进行科学研判;重点围绕支柱行业、新兴产业、社会热点等方面展开实地调研,提升税收专题分析水平;切实抓住税种、行业特点分析税收增减因素,客观看待经济形势,正确面对收入困难,扎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二是强化工作合力,扩大税收联动效应。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密切部门协作,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深入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加强基础调研和分析,有效夯实国地税共管户、门临票、营改增等征收基础,进一步拓展国地税深度合作。三是强化风险管理,增强风险控税能力。依托税收风险管理平台,加强涉税信息的监控和分析,深度挖掘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定期分析并预警指标,查找征管“盲点”,不断提高风险指标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利用已集中的征管信息和外部信息,认真梳理内外部各项数据,深入开展征管基础状况分析、税收结构分析和申报真实度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征管。四是强化税种管理,提升税源管理质效。全面梳理税种管理薄弱环节,创新税种管理措施,强化部门协作,构筑税种管理联动机制。今年,要进一步规范旅游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创新商业用房出租征管,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以及国际税收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以“两提高、两降低”为目标,促进业务统筹和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改革成果。一是改进征管流程。全面落实纳税人涉税基础信息确认制度,认真梳理现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加快推进管事制征管流程建设,加强大企业税收征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必要、有效”的原则,积极推行税源管理事项清单制度,真正把该管的管到位;加快协作机制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征、评、管、查”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三是突出风险管理导向。加快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建设,统筹风险等级管理和风险任务推送,探索专业化模式下风险应对与收入任务相匹配的对接机制,切实提高风险应对质效。四是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计确定考核指标,逐步建立税源基础管理、税种质量管理、收入监控管理等征管质量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

(三)打造“220服务行动”升级版。全面落实《“220服务行动”实施意见》,打造“服务零距离、满意在地税”税收服务品牌。一是明确工作任务。今年“220服务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走访调查,了解和掌握企业实情;落实“三送三禁”、“三解三促”、“服务零距离,满意在地税”等活动要求,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加强税收宣传和辅导,帮助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培养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计划;加强对服务成果的统计分析和情况反馈,全面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成效;强化督查考核,将开展“220服务行动”列入目标考核,加强日常工作督查,重点督查“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的实际效果。三是坚持优质服务。依托“220服务行动”这个平台,着力在提供便捷化办税服务、推行集约化咨询服务、落实精准化政策服务等方面做好工作,全面落实“两个减负”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四是强化成果宣传。重点宣传“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服务举措。坚持先进典型事例与鲜活生动实例相结合,通过报道,扩大服务行动品牌效应。

(四)提高风险应对绩效。一是发挥风险管理引擎作用。严格按照风险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风险加工识别。对各类风险的推送,强化协调沟通,规范程序管理和流程操作。积极推进省局风险指标参数本地化建设,努力在第三方数据利用、本地特色行业等方面,建设一批符合省局规范、简便、高效、实用的风险指标。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风险指标有奖征集等激励机制,不断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努力提高风险识别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试行人机结合的方法,平衡风险应对工作量和效率。二是做好风险应对复审工作。加大风险应对结果反馈情况的抽查,抓好月度复审工作。拓展复审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重点审核和延伸审查相结合,加大对已应对的重点税源企业、已应对未发现涉税问题及补缴税种单一企业的复审工作,既要重点审核政策执行、反馈质量、案卷质量等方面,也要延伸审查税收流失风险、管理风险、廉政风险、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情况,不断促进风险应对质量。三是建立健全考核通报机制。按照“一次应对、双向排查、内外并重、风险全清”的思路,强化复审结果的延伸利用。实施“风险监控部门与应对部门捆绑考核、风险应对有效率和贡献率同步考核、风险应对及时率与税款入库率联动考核”的办法,将考核结果和应对质量问题通报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并实施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

(五)加强税务稽查,提高执法刚性。一是明确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税务稽查的首要职能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违法行为,震慑、警示、教育纳税人,同时要发挥以查促管和以查促收的作用。要严格规范执法,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加大稽查案件处罚力度,及时进行大案、要案的公告曝光,增强稽查震慑力。二是规范税收稽查行为。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审理、强化执行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实行人工选案和计算机选案相结合,避免选案不科学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强化检查实施,着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查账能力和税收政策水平,增强分析评估能力;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稽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查结案件要经得起案件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考量。三是强化案件执行。严肃执行纪律,对纳税人拒绝履行查补税款和罚款缴纳义务的,要坚决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建立案件公示制,以案释法,边执行,边宣传,做到执行一案,宣传一片。四是完善稽查体制。合理划分市、县稽查机构检查范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项整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的稽查信息处理系统软件为载体,实现与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集中运作,推进稽查现代化。

(六)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安全履职。以执法责任制建设为根本,将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管理要求渗透到税收执法全过程。一是完善执法制度。继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系统,不断推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强化案卷评查,提高审理质效;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促规范工程”。二是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新征管体系,组织梳理执法流程和执法风险节点,积极推进风险节点管理,强化考核和监督,为干部安全履职服务;严格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和检查清理常态化;完善行政审批后续管理制度,认真抓好重大案件审理。三是落实执法责任。充分发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作用,强化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深化税收执法管理体系应用。四是追究执法过错。全面推进税收问责,加强执法结果运用,逐步规范执法行为。在抓好内部执法规范的同时,深入推进税务行政指导工作,扎实开展税收法律救济,不断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化解行政争议,提升地税执法良好形象,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七)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在树立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下功夫。按照“分大类分岗位”培训和“学以致用、提升素质”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和不断优化现有培训方式和手段,大力实施干部全员培训工程,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干部能力、增强队伍活力、提高队伍素质,加快建设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围绕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税收工作、队伍管理、安全履职结合起来,从思想、工作、生活各方面落实人文关怀,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强化绩效考核,在调动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上下功夫。坚持考核原则,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使绩效考核真正成为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整体效能的重要抓手。坚持“抓重点难点、抓热点焦点”的原则,继续强化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及时采取定期、跟踪、专项、动态督查的方式,反馈各方面的工作动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实现“在全省地税系统位次前移、在地方继续保持领先位次”的目标。三是择优使用干部,在增强干部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上下功夫。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突出工作实绩,拓宽用人渠道,规范选拔程序,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坚持人才强税的战略思想,进一步完善市级人才库动态管理模式和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探索民主评议制度,将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置于群众监督之下,通过评议、“友情提示”、“亮牌”的方式促进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四是推进文化建设,在增强干部集体归属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上下功夫。深入开展践行地税精神实践活动,充分宣传地税核心价值理念,切实增强地税精神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扎实开展“树典型、立标杆”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扎实办好地税“道德讲堂”,用身边人讲身边事,展现道德建设成果、彰显道德榜样力量。扎实抓好贴近基层、贴近实际的文化载体建设,借助形式多样、情趣高雅、温馨和谐、充满活力的文体活动,不断增强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文4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2、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四、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文5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税务管理建设方案范文6

2007年,全省地税工作要实现以下几个主要目标:一是通过加强税源监控,强化各税种和社保费的管征,确保地税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税收和社保费收入任务。二是进一步落实征管制度,夯实征管基础,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稳步提高。完善并有效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使各级地税机关的行政管理进一步规范。三是加大对基层的投入力度,强化对基层的管理监督,基层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四是各级地税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升,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地税部门的形象更加良好。

为了确保实现上述主要目标,2007年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确保各项收入持续增长。认真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又好又快发展”的精神实质,精心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税收和社保费收入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以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为抓手,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强化税收经济分析。既要围绕各级政府确定的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了解地区、行业经济信息;又要强化对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分析,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深化纳税评估,特别要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户、亏损企业、零申报企业的纳税评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警指标和评估指标,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查验相结合,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及时补缴税款,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给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起分析、评估、稽查各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扎扎实实地强化税源管理,努力将潜在的税源转化税收收入,促进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营业税管理。加强分行业管理,认真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继续推进建筑业、货运业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所得税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深化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推广总局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着力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和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以抓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管征工作;做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审议通过后的宣传解释、部署实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加强地方税费管理。继续挖掘地方税费新增长点,建立健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运用税源数据加强税款征收;利用国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提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点做好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行政机关及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车辆征收车船税的宣传与管理工作,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结算力度,继续加强资源税、烟叶税管征。

(五)加强国际税收和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劳务税收监管力度,健全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和对避税嫌疑大户的税务审计,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社保费的征缴。继续抓住“扩面、扩人、增基数”三个关键环节,建立重点费源和欠费监控体系以及分片挂点落实责任制,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水平;继续推进“五险合一地税统征”工作。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按月实时分解记帐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参保人员缴费数据库(省政府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调动缴费人参保积极性。以全系统规费机构的设立为新起点,抓好人员配备、业务岗位职责明确等工作,确保完成社保费征缴任务。

二、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深入贯彻落实总理提出的“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征管、依法治税”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规范、文明、高效执法。

(七)强化执法监督。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修改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研究制定《税务案件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落实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管理制度,提高开票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补充完善和全面推广应用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系统,并强化对执法自动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进一步深化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稽查案件定性,提高案件定性准确性;规范文书、案卷归档及证据取证,提高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抓住税收违法案件和税收专项检查两个重点,开展房地产、建筑安装、高收入等行业的纳税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大要案查处力度,继续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优化纳税环境;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办法,提高税收专项检查质量与效率;完善稽查子系统,实行“阳光稽查”。

(十)进一步规范税收制度建设。对全系统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清理,并将其纳入省局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法规库中;做好税法公告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分析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十一)抓好税收政策的执行、监督和反馈。加强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的后续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加强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情况的审核把关,杜绝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违规减免税收的行为,并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十二)加强税法宣传。结合第1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和“五五”普法工作,加强税法宣传,强化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公众的纳税遵从度。

三、继续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继续遵循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思路,依托信息化平台,以完善征管信息系统为载体,强化税源和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十三)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巩固换证工作成果,在2006年全面换证工作基础上,加强纳税人户籍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规范非正常户、外出经营以及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继续加强与国税、工商、银行、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比对和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

(十四)建立税管员工作平台,完善和落实税管员制度。突出管理重点,强化户籍管理、欠税清理、发票比对、税源调查和纳税评估等重点职责,切实形成“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一线税源管理机制。

(十五)规范双定户管理。贯彻执行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开发定期定额管理软件,强化双定户税收征管。

(十六)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税控机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工作。

(十七)规范和强化发票管理。落实发票集中印制管理,规范不动产、建安发票使用管理,继续加强铁道、民航、金融等专业发票管理。

(十八)加强地税发展战略的研究,进一步增强税收工作的前瞻性,提高税收科研服务税收管理实践的水平。

四、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十九)优化以网上办税为龙头的纳税服务。在泉州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对外服务系统,开展网上申报、表报下载和网上报送财务数据等工作,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入库的电子化一条龙服务。

(二十)贯彻落实总局《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意见》。继续完善和推行税库行联网无纸化划缴税款等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税。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拓展12366热线覆盖面,进一步发挥地税网站服务功能。

(二十一)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继续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大力简化办税程序,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推进效能建设,开展窗口问卷调查,建立基层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拓宽民意诉求渠道,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服务实效;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努力营造融洽的办税氛围。逐步完善纳税服务评估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竞争,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五、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地税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十二)落实“一体化”要求,继续做好我省金税工程三期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从业务、流程、机构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对全省地税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综合的规划,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的“金税三期”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为我省“金税三期”的顺利实施打下扎实基础。

(二十三)加快基础项目建设。做好硬件设备的采购配备,提高信息化装备水平。升级网络系统,扩大网络宽带,建设省局数据处理平台,逐步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继续深化信息化安全工作,根据省级集中后的网络和应用架构改造现有的安全系统,深化安全审计,进行深度防御,提升整网安全。

(二十四)完善和推广应用自行开发的各项应用系统。继续完善税务登记软件,开发并推广应用社保个人明细账户系统、国税“两税”信息比对等软件。逐步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三层改造,整合已经开发和投入应用的各类系统。加快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步伐。全面推广应用行政管理系统二期模块,力争上半年前推广到位。

(二十五)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统一口径,开发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数据仓库,同时严格数据从采集到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次采集、多方使用,切实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率和共享度。拓展数据的增值应用,提升数据比对的层次和效率,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更好地指导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

(二十六)坚持分级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高级技术人员,提高广大干部的信息应用能力。

六、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素质能力。坚持人本观,围绕和谐稳定抓队伍建设,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人才支持。

(二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的要求,扎实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抓好三年一度的市县(区)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党组工作规则落实的检查;认真贯彻落实系统班子建设规划和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落实选任、转任、任期制及具体规定,适时组织竞争上岗,选好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严肃干部人事纪律。

(二十八)加强干部培训教育。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提高干部素质。省局重点办好县(市、区)局局长任职培训班,各设区市局重点抓好分局长、股(所)长的培训工作;继续依托省税校,加大“三员”培训和基层票管人员培训力度,加强财务会计知识培训,落实“三员”抽考和凡训必考制度,检验学习培训效果。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提升学历层次,在全系统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推进地税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提高干部职工职业道德和思想建设水平。巩固扩大文明创建成果,落实好《福建省地税系统第五届创文明行业建和谐海西工作规划》和文明创建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省级文明示范窗口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做好省局与人事厅联合(三年一度)开展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地税系统党建工作。把党的先进性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主线,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健全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加强党建带三建”、省局机关创建第五届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系统党建“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工作、促进和谐的作用。

(三十一)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完善地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政自律,按照建设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两权”监督制约,针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检查;进一步抓好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深化效能建设、政务公开,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使效能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省的前列。

七、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基层建设。继续集中力量,争取再用两到三年的时间,从根本上改变分局(所)的面貌,进一步优化基层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十二)优化机构、人员配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和税收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继续有条不紊地推进基层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配置,实现基层机构、人员的优化配置。

(三十三)加大对基层投入的力度。全面详细地了解掌握基层的基建、装备、人员等情况,有针对性制定加强基层建设的措施、办法。继续将省级财力资金向基层倾斜,增列对基层的专项补助,增加基层分局(所)办公用房专项支出,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改善基层的办公和生活环境。在推进基层建设的过程中,坚持“统筹规划,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分局(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