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例6篇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1

(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关键词 ]建筑;纳税管理;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大多数的施工活动都是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0.5%~1%的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建筑企业根本没法将这被征收的税额具体到每个人员身上,也就没法正确的从工资中扣除掉相关的额度。况且,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方式来征税,最终的额度是比较大的,这分摊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是很大的一笔税额,企业没法承担,个人也没法承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全员实名的形式申报纳税,外地施工项目所属的人员也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重复纳税。以上就构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的原因了。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跟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上存在有一定的差异,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驻外地的分公司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但还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再在公司总部进行汇总调整,但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供材结算、分包结算等时间比较久,这就会使得分公司预缴过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汇总调整时却很难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其次,在一些地处偏僻的山区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比如证明本工程收入成本已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缴证明,如果驻外施工企业提供不了的话,则会被要求按结算金额的2%~3%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工程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得到总部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构成企业的重复纳税;最后,驻外施工单位在当地购买的材料、租赁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难以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法税前列支。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结论

建筑施工单位在纳税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点,所以更加要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各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具有纳税意识,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更要精通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从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力争降低税务成本,采取正确措施解决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

参考文献: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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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账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报账制企业是指不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生产经营收入及时上划,每月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核报支出情况,经营收支由上级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核算的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大、业务杂、专业性强、分支机构多等特点。

二、报账制企业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实。多数报账制企业在一些基建工程中,一般由核算地统一购买施工材料,缴纳增值税等税收。施工时,将施工材料划拨给所属企业,由所属企业组织施工。纳税时,所属企业往往只申报施工、发包费用产生的税款,不将材料成本纳入营业税计税范围。这种核拨施工材料的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依据,造成税款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尤为突出。1、发放小额奖金不扣税。某些报账制企业发放过节费、临时性补助等,由于发放过于频繁,且金额小、笔数多、不定时、涉及人员人数不同,加之每次分配到个人的金额都不大,几十至二、三百元不等,如果每次都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较为繁琐,且耗费财务人员大量精力,因此,财务人员对于这些小额部分,都采取忽略不计的办法,不并入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发放大额奖金单独找税率计算税款。某些报账制企业在按月或按季发放数额较大的职工年假补贴、吸储存款奖励、绩效奖金时,未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单独找低税率计算的简单做法,造成税率适用错误,已纳税与应纳税差距较大。3、超标准发放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税前调整。某些企业在住房公积金发放上也选择了适用高标准,再加上职工工资水平高、奖金多、福利好、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基础好、起点高,所以出现了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情况,而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又忽视了税前调整问题,导致税收漏洞的产生。4、分公司(营业部)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即对发放的薪金采取上级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双方发放的形式,让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

(三)房产、土地、印花税等小税种因政策不清出现漏洞。一些企业因财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清,未按规定将中央空调、消防设备、供暖设备、监控设备等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一些企业在上市前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对产生的评估增值或减值部分,未按规定相应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把握不准,混淆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的等级级次,或弄错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造成多缴或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些企业由于其自身业务特点,资产运营、处置及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较多,虽然银行在借贷合同印花税问题上处理的较好,但大部分企业由于政策上的不清楚往往忽视印花税这一小税种,漏报或者不进行申报纳税。

(四)影响税款的入库时间。目前,有些报账制企业对当月发生的税款,须在下月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税款预算,由上级拨款后再行纳税,延迟了税款入库时间。

(五)税务稽查难度大。有的报账制企业以通过局域网交流、传递数据为由,不配合税务人员检查账簿。有的报账制企业由上级管理机构保存财务原始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 ,税务机关难以在当地取得相关的、足够的原始依据,税务稽查难度较大。

三、进一步做好报账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要把报账制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与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积极协同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促使报账制企业足额纳税,避免税款的延缓缴纳或漏征。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突出问题:1、开展报账制企业财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专题培训班。了解各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方面的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通过有针对性地政策讲解,辅导企业逐步规范工资发放形式和次数,减少发放的随意性,促使各企业合理规范申报、依法纳税。同时,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取得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辅导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财务核算水平和依法纳税意识,促进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2、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继续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进行重点监管,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各个征管环节中,要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也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3、完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应用软件,使明细申报系统与企业工资系统联网、兼容,从而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其依法代扣代缴的积极性,提高纳税效率,减少纳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税收政策辅导。尽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税法知识和较强的纳税意识,但在一些政策变化快的小税种上,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仍需要进行税法知识的补充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在日管中,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将小税种税收政策的变化要点传达给企业,并做好解释、辅导工作,以保证小税种的应收尽收。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3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税收 管理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1、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就是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征收与其纳税事宜的管理。

2、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方法

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

1、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难点在于繁、乱、散、变。“繁”是涉及事项多,涉及外国公司或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债权性投资所得或财产转让等收益,其中,既有单纯的投资、服务、劳务,又有混合、兼营业务。“乱”是涉及的业务联系多,分清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很难,管理部门较多,信息归集处理和实际形成合力难。“散”是涉及的税源大小不均衡,地域分布零散,具体业务发生时间、空间不固定,突发性、偶然性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变”是涉及的对象多变,个案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标准。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而言,不仅存在涉税事项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业务本身复杂性所带来的固有风险,还存在信息获取、征免税判断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稍有疏忽,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外国企业或外籍人士对我国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而传统的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各级税务机关在被动受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申请时,才能从审查合同、协议、发票、付款通知等相关资料中发现信息,再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的纳税义务判定。在这种传统的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税源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必然形成大量非居民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局面。

2、合同避税方式日趋多样化

合同是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前纳税人利用合同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一是利用常驻机构的期限界定避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二是利用劳务地点避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将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而避税。三是通过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避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任意界定收入境内外收入,把境内收入划归境外收入,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通过分解特许权使用合同避税。非居民企业将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甚至在划分收入时将大部分收入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非居民税收管理缺乏部门间的相互配合

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十分重要。涉及对外支付款项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涉及权益性投资中外方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变更法人代表等变更营业执照事宜的需要工商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境外人员入境提供劳务的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审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市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相关信息的共享渠道,非居民税收都是以源泉扣缴的方式征缴入库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实现的,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很难了解涉税事宜的发生情况,无法跟踪非居民税收的扣缴情况。

三、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当前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给从事国际税收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为了提高目前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1、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

“两税”合并后,我们要克服国际税源难管理的畏难情绪,树立信心,迎接挑战,务必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职业敏感性。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贯彻和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2、强化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我们要强化税务人员政策业务的培训辅导,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培训班组织税务人员进行案例解剖分析讨论,逐项分析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出较好的管理手段,使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把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关注源泉扣缴大户,找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点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加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有效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关注源泉扣缴大户,关注有跨国业务的大企业和有重大项目、追加投资、股权变化、外籍专家参与设计和参与监督管理等业务的企业,掌握这些源泉扣缴大户对外支付项目(包括: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各种劳务所得)支付金额、税款扣缴情况和涉及企业名单,关注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外国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及中标情况、合同、协议签订的涉税条款和价款构成及价款支付进度,核查企业的合同、协议、票据,分清境内收入、境外收入等,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醒扣缴单位关注外方应纳税义务、了解自身代扣代缴扣缴税款法律义务,了解不熟悉政策、了解不履行扣缴义务可能发生的风险。税务机关应在充分掌握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条件,查核是否存在偷税、避税事实,是否有跨国税源漏征漏管情况,有效控管税源。

4、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

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是有效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的有效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宣传辅导、明确职责、建立非居民税收征管台账和备办文书等准备工作,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对非居民企业自行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实施处罚,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

5、融合渗透,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非居民税收管理作为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特别纳税调整、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协定紧密相连。对外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关系到所得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关系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境内、外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与情报交换工作相关联,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提供线索;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征(免)税涉及税收协定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握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抓好各环节的相互融合渗透,形成整体合力,不要总停留在表面,要更深入细致的工作,监控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6、加强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

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加强与工商、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外汇支付情况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7、加强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

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纳税评估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深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考[EB/OL]..

[2] 尹淑平:税收流失原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1).

[3] 毛志江: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途径研究[D].郑州大学,2006.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4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难点 关注环节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19-02

一、引言

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到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的风险防控要求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企业尤其是国资央企都在积极制定或者完善自身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作为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的重要一环“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被越来越多企业了解和推行,企业的税务管理不再仅仅是“照章纳税”,“防范风险”成为了税务管理的新要求。正如国税局的《指引》中提出的,“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与企业财务部平行的税务部门和配备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应深度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与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使经营决策从一开始,就能保持正确运作,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税负最优化目标。”对于大企业集团来说,多层次的管理结构,复杂的内部公司构成,对于实行有效的税务风险内控而言是极大的阻碍。本文将从实例出发,阐述大企业集团建设税控面临的难点,并提出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应注重“评估为先、全程控制、多方沟通、长期跟踪”的观点。

二、股权交易案例回顾

不久前,笔者经历了一桩大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在该项交易中,由土地权属问题而引发了一起税务风险。首先为读者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集团公司(简称A集团)欲将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简称B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关联方集团公司(简称C集团),就在双方即将签订合同的时候,却发生了其他的情况:在B公司账面上存在着近1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而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标注的权属公司却不是B公司,而是A集团。原来B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A集团的前身(集团上级总公司的直属分公司简称A分公司)下属的几家子公司共同投资的。1996年国家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作为国资央企的A分公司统一出资,并为统一管理的需要,以A分公司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为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土地统一办理了“权属A分公司的土地证”。此时该项土地的价值开始分属于两家公司,A分公司的账面上记载着该土地的出让金,B公司的账面上记载着该土地的占用费。

其后的十年中,B公司的股权在A分公司内部几经转让,直至2007年A分公司经国资委批准改制为A集团。2006年B公司的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按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求,重新补缴了地价差额,该笔价款补记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上。2007年在A集团的改制评估工作中,A集团将所有土地整体评估后,将该土地评估增值记载于B公司账面,并于2009年将100%的股权投资自下属子公司全部上收于集团。至此,该项土地的价值仅记载在B公司的账面上,因此出现了该资产“会计记载与法律权属分属于两个法人”的情况。由于土地的法律权属不对应,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表示不允许依据股权转让将B公司的土地过户到C集团,因此该项股权交易被迫暂停。

为了能够将该项交易进行下去,必须首先理顺A集团与B公司的土地关系,为此我方研究了两个解决方案:

A方案:依据2007年的改制方案,由A集团把土地作为增资投入,变更土地权属为B公司;再履行股权转让,将B公司转让给C集团

涉及税种:

土地增值税:可免。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不征。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契税:不征。国税函[2008]514号(2008年之前执行财税[2003]184号)“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依照本方案,企业税负最低,但是由于改制已于2007年结束,B公司土地评估增值当年入账,已经摊销了3年,对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对2007年进行调整,还是在2010年重新做增资股权变动手续,都要对税务部门做相当多的解释、说明工作。

B方案:由A集团单独将土地转让给C集团,直接变更土地权属为C集团

该方案需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经测算总税负高达交易金额的45%左右;对企业而言税负相当之重。

无论执行哪种方案,对交易双方而言都需要相当繁琐的审批手续,因此该项交易只能继续向后推迟。而且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发生的高额税负都是企业所不愿承担的。

从1996年到2012年长达十多年的时间中,无论是国家的税收法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制度,还是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管理人员都发生了多次大大小小的变动;可以说纷繁复杂的历史原因是造成本次交易税务风险的主因,是主要的客观因素。同时,在事件回顾中,我们发现相关的涉税文件最晚于2003年,也就是说2003年以后企业就有条件“以最低的税负理顺土地权属关系”,而且从2006年的土地性质变更、2007年的国资改制、到2009年的股权上缴至少出现过三次机会,可使企业完成权属变更来解决这个潜在的税务风险。但企业都未能把握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风险还会愈加难以解决。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三个难点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这次税务风险的形成和发现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借此了解多数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建设中面临的难点:

1.企业现有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中,一般都缺乏“对重大涉税事项尤其是重要涉税资产”的税务跟踪。对于大型的国企集团来说,内部构成复杂,经营时间长,历史问题众多是共性的特点。为了支持国家政策或者自身的产业调整,而对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包括分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集团之间甚至跨集团、跨地区、跨国的资源流动都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在这些资源流动的同时,诸如税收优惠不再适用、资产转移视同销售、纳税地点变动等等一系列税务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再加上年深日久、几经辗转之后,有些涉税事项几乎成了“无头案”,更重要的是一些涉税资产本身就成了税务风险的藏身之所。这些风险一旦爆发,不仅要耗费大量资源来查清来龙去脉,而且由于时间关系,风险更是被成倍放大。

2.税务风险控制滞后,重大事项发生时往往是企业的税务部门最后得知。众所周知,企业税务风险产生于决策和日常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中就有“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企业内部信息和沟通情况”这一重要因素。2009年上市公司中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也提出“企业税务风险控管的重点应侧重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的过程和包括环境在内的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体制”。而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先行”是不成文的惯例,重大的方案、决策往往是在已经形成共识或者成熟后,才提交税务部门审批,此时税务部门往往已经没有时间对复杂事项作充分的评估,而且即使发现了潜在风险提出修正意见,也会使业务部门因为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去返工而带来极大的抗拒情绪。“事前缺乏沟通,事中评估不足,事后难于补救”形成了一个促使企业税务风险加剧,税务风险内控流于形式的“恶劣循环”。

3.涉税沟通不足,信息更新不及时。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内部信息沟通的层级多,环节多,上传难,反馈难是一个通病。对于一个最小的涉税单位来说,发生的涉税问题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往往需要母公司、集团公司乃至总公司来做全盘考虑来解决。而一个漫长的沟通过程往往会使人失去耐心,因此不可避免会使一些问题被掩盖起来。除了内部沟通外,与外部的信息交流沟通,是保证税务人员及时了解税务政策,解决企业外部税务风险问题的最重要的渠道。一旦失去这个渠道,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便形同虚设。

四、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四个注重方面

根据以上的情况,作者认为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注重“评估为先、全程控制、多方沟通、长期跟踪”这四个方面:

1.“评估为先”就是要求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在第一时间介入涉税业务,在涉税事项产生的最初即开始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参考意见。只有税务工作出现在第一环节,才有可能达到“税务管理事前控制、税务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2.“全程控制”是指不仅“税务风险评估作为事前控制而存在”,而且要求将税务控制延伸至具体的业务流程中去,包括合同控制、采购立项、付款控制、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费用发生、人工薪酬等企业全部的流程环节,都要有税务风险管理“环环相扣、层层跟进”。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涉税环节的疏漏。

3.“多方沟通”是要企业在内部各部门之间、集团各层级之间、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企业与其他外部相关机构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传递通畅。可采用的手段包括建立内部税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借助第三方机构搭建税务咨询交流渠道等等。

4.“长期跟踪”是指企业对重大涉税事项尤其是重要涉税资产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对重要资产的涉税流动建立跟踪机制,使资产在购建、转移、增值、减值、损毁、变卖、报废各个环节都有涉税记录可查,有法规依据可循。无论资产的权属在集团内部如何变化,自身的涉税点依然明晰,就能最大程度防范税务风险。

大企业集团是国家税收的重点来源,自身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越强,就越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经营,也就越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设,将有力地保障企业能够走上一条“利国利民利自身”的长盛之路。

参考文献:

1.盛立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上海国资,2009(6)

2.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9

3.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5

1.跨区域经营布局,主管税务机关多元化

广投集团经营主要集中在广西,目前已经向区外贵州、江西、甘肃、内蒙、四川等省份发展,并延伸至东南亚、香港等境外,这种跨区域经营布局使得广投集团面临多地税务机关的监管,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而引起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

2.关联交易较为频繁,公允价格难以衡量

随着广投集团规模的扩大,母子公司间及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相当频繁和普遍,如何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成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财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

广投集团拥有众多具有会计、审计和税务等专业注册资格或中高级职称的管理人才,一些企业还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担任税务顾问,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具备一定的税收筹划能力。

二、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广投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业务扩张到多个领域,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税务管理问题越来越多,这对广投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调研发现广投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不足,防控措施被动并停留在表层

主要表现在:各企业风险把控能力不足,对中介依赖程度过高,不易于打造集团自己的税务风险管理团队;缺乏系统化控制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税务风险的方式比较被动,经营中很少主动去规避税务风险。

2.各所属企业独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集团内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由会计核算人员兼任,主要职责在于会计核算和税费缴纳,在税务管理工作上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纳税管理机制,即使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也常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难以被企业自我发现。

3.国家税收政策更新快,员工税务风险意识和税务知识跟不上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整个税法体系不断完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在频繁变动中,部分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缺乏系统地培训,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没有了解透彻,容易造成企业多缴、少缴税款的情形发生。

4.对重大涉税事项管控不到位,部分税务筹划存在涉税风险

一些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时,出于对考核的担心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及时甚至不愿意主动向集团总部报告,使得集团总部不能及时协助各企业解决问题,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还有一些企业自行进行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水平有限,忽略了某些潜在的税务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足,未能充分实现降本增效部分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未能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尤其是一些不常用的税收政策,如专项资金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以及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等等,往往容易被企业忽略,丧失开源节流的机会。

三、集团税务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1.搭建集团税务标准化管理框架体系

(1)控制环境

①实行集团总部、二级平台企业(简称平台企业)、三级及以下基层企业(简称基层企业)协同管理的三级体系三级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了广投集团所倡导的“集团化、专业化、差异化”的管理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了平台企业作为集团各业务板块管理机构的作用,弥补了当前集团股权层级过多和某些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缺陷,更能适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②建立不同层级的税务管理专业团队集团总部需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各所属企业设立专职或指定专人负责税务管理工作,专人专岗,职责明确,对税务工作实施更为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充分地参与各企业全过程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各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能较好地实施控制。③制订涉税员工培训计划由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各企业必须对涉税员工进行持续的后续教育,确保其及时、熟练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在方式上,广投集团通过聘请专家为财务人员开展专项知识培训,或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交流管理经验,并鼓励各企业积极参加集团外部如纳税人俱乐部、中华会计网校、税务机关等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培训。④倡导诚信纳税管理理念,优化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环境诚信纳税文化的培养可以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纳税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广投集团将此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纳税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全体员工的纳税风险管理意识。

(2)风险评估

广投集团对税务风险的评估遵循风险控制原则,运用税务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方式分析识别自身存在的税务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具体方式如下:第一,集团总部或平台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企业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第二,鼓励各企业主动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日常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3)控制活动

①统一规范日常涉税事项广投集团依据国家目前的财税政策,组织各企业对各项日常涉税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后,对普遍存在却又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涉税事项进行了规范,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资产损失管理、税务档案管理、税收减免、捐赠、关联交易等,重点关注各环节的涉税风险点,不断优化管理流程。②建立重大涉税事项监测机制各企业财务部应积极参与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经营决策,并研究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集团总部财务部,由集团总部财务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指导,并对后续操作进行监控。③加强税务会计管理一是要求会计人员加强学习,掌握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对于同一涉税业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在对涉税业务进会计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杜绝由于会计核算失误带来的涉税风险;二是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在本年度会计核算结账前必须对涉税事项进行稽核,如发现问题需及时进行调账或申请补退税,涉及以前年度账务调整的,税务事项相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正确计缴、申报税款,从此前发生的一些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由于未执行年度结账前的税务稽核程序而导致企业多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屡见不鲜。④纳税申报实行三级复核管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各项税费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由税务会计完成,且必须经税务主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三级复核签批后才能对外报出,纳税申报表必须归档备查。

(4)信息与沟通

①利用广投财务网,建立税收法规库和案例库,及时最新税收政策,实现信息和经验共享广投财务网是广投集团为加强整个集团的财务信息沟通和交流而建立的一个信息平台,在广投财务网上建立法规库和案例库较文档式的法规汇编更便于信息的保存和及时传递共享。同时,鼓励各平台企业建立更具本行业特点,针对性更强的行业税收法规库和案例库。②组建专家委员会,集中力量解决整个集团的疑难税收问题为了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广投集团在2013年成立了财务专家委员会,下设税务专家组,并从各企业中挑选了一批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和答疑等方式及时解决了各企业税务方面的疑难杂症。③全方位地开拓税务咨询渠道,尽可能地避免税务争端由于税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且不断进行更新,容易导致纳税人、执法人理解存在差异,造成各种争端。针对这一难题,广投集团拓展了税务咨询渠道:鼓励各企业聘请不同的税务顾问并共享资源,重大涉税事项力争取得较为全面、准确的意见;聘请税务方面的权威老师授课并请求解答疑难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沟通,或通过正式行文的方式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力争取得书面批复;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书面提问,争取得到官方的权威解答作为最终的纳税依据。④完善税企争议的处理与协调方法,强化税企沟通的能力面对税务稽查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检查前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补缴税款,减少滞纳金和罚款;在检查过程中,集团总部和平台企业需积极协助被检查企业合理合法处理好税收争议,特别是在对一些税法规定比较模糊的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增加政策解读与沟通、外部专家答疑、启动行政复议等环节,改变单一的税企关系路径依赖;检查工作完成后,被检查企业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报送至集团总部,对于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集团总部应及时进行规范。

(5)监督与反馈

①各企业每年年底前自查,集团总部或平台级企业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对本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税费计算的准确性、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收优惠的享受程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风险等等;集团总部或平台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②各企业报送上年度税务工作总结及外聘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报告各企业要对上年度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由平台企业汇总后上报至集团财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遵从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内部和外部税务检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税收筹划、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等。如企业聘请了税务顾问提供涉税服务,还应将税务顾问出具的上年度日常审核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及其他专项涉税报告一并报送。集团总部和平台企业对各所属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订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③审计部依法对涉税事项进行审计集团审计部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税费缴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2.编制集团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

为了进一步细化纳税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广投集团在上述所建立起来的税务标准化管理框架体系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及时编制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从操作层面规范各企业的税务管理行为,提高税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广投集团所编制的标准化操作手册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以重点行业为试点分阶段有序推进

广投集团利用同行业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相似之处的特点,采取了分行业编制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的方法,并以铝业、电力和房地产三个重点行业作为第一期的试点单位,充分利用各行业一线税务人员的工作实践经验,并发挥集团财务专家委员会中资深税务专家的作用,组成以集团财务部人员为主的“行业税务标准化手册编制小组”,共同完成操作手册的编制。

(2)综合税务管理和分税种税务管理相结合

广投集团的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综合税务管理和分税种税务管理。综合税务管理致力于从流程上对一些重点涉税业务进行规范,将流程图、制度、职位说明书等工具融合在一起,提高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标准化程度,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资产损失税务管理、企业重组涉税管理、税务档案管理、税收减免管理、税务稽查管理等主要涉税流程;分税种税务管理则是以税种作为主线,充分结合本行业经济业务及财务核算特点来分类收集、整理相关税收政策,并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时间、申报期限、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入手进行深入剖析,还将税收法规地方性差异、纳税计算、账务处理等细节流程贯穿于具体执行过程,逐步实现集团税收政策的标准化,从基础环节上促进企业对纳税风险的防范。

(3)重视特殊和疑难涉税事项的标准化管理

除了日常业务以外,各企业在工作中偶尔还会碰到一些特殊和疑难的涉税事项,如企业重组业务、碳减排销售收入、合作建房等等,这些业务虽然发生的频率较低,但是涉税金额往往较大,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留下巨大的税务风险隐患,广投集团在编制操作手册时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在集团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处理模式。

四、结束语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