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范例6篇

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

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范文1

[关键词]煤田勘查 勘查工作 问题

[中图分类号] P641.4+6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153-2

1《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注意的问题

1.1明确每个勘察阶段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煤田勘查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由于每个阶段的勘察内容和任务不同,因此每个阶段的工作程度,对于煤田勘察的水文、地质要求也不同,在进行勘查工作前,要明确每个阶段的主要勘察内容。比如在煤炭的普查阶段,要对于煤田的基本地质形态和构造结构进行初步的估计和调查。在详查阶段则需要对于煤田的基本形态进行查明,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构造复杂程度。

1.2先期开采地段与初期采区的划分

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我们需要对先期开采地段与初期采区进行划分。所谓先期开采地段,是指已经满足煤田矿井设计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服务能力的开采区域。而初期采取是指已经具备了开采要求和能力,最早开发的矿区或是我们所说的首采区。

1.3选择钻探工程基本间距的要求

(1)认真研究井田的构造复杂程度与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查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选择井田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类型的划分,原则上以井田为单位,当井田内的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主要程度类型时,应以资源量或厚度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稳定类型,选择基本线路。(也就是主采煤层)。

(4)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对地质情况的揭露程度,而不可能反映地质工作的研究程度。所以,在确定块段资源储量类别时,必须在一定的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据块段的地质条件,按对类别条件的满足程度划分资源储量类别,绝不能机械地按基本线距来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

(5)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

2勘查地质设计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2.1编制勘查设计的准备

(1)煤田的勘察工作一般分为两种性质的勘察,一种是国家组织的专门勘察,一种是投资企业对于已经承包的矿区的一种勘察,后者的勘查必须了解投资者勘察的主要目标以及勘察的重点,在这个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勘察手段对煤田进行勘察,但在勘察过程中要符合相关的工作方法、技术手段以及质量技术勘测标准,对于勘察的费用要进行合理的控制。

(2)在对煤田勘察之前,要对于将要进行煤田或是矿区的相关的地质材料、勘查区地质资料和以往勘查工作成果等进行收集和总结,再结合附近矿区的地质环境进行综合评定和分析,做好勘察设计的资料准备工作。

(3)负责勘查设计编制工作的部门要明确部门职责,合理分配任务,设计主编人员要做好领导和指导工作,深入矿区进行调查,对于所要勘察的区域要做到最大程度的了解,包括地形、地质情况等等,并做好相关的地质评价工作,这样既可以有效的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障勘察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在勘察工作之前,设计主编人员必须与勘查项目投资者和煤矿设计和生产建设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更好地了解煤矿建设的各项具体规划和设计意图。

2.2做好原始材料的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

所谓“三边工作”是指在媒田的勘察过程中,“边勘查施工,边分析研究资料,边调整修改设计方案”,做好地质的“三边”工作可以有效的保证勘察效果,但是做好“三边”工作的基础就是对各种原始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1)在对煤田进行勘察工作之前,需要对于勘察区做好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对于矿区做好基本的地质构造评价工作。同时要根据地质条件选取适当的勘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现有的煤田普查与勘探的技术手段主要有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填图、坑探工程、钻探工程、地球物理勘探五种勘探手段。每一种技术手段都有其适应的条件和优缺点,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勘察工作中已经记录的矿井基本现象以及勘察数据记录等要做好及时的检查,要保证一手资料的准确、全面,对于勘察过程中的所制作的勘察设计图要符合《煤田地质填图规程》的相关要求。

(3)对于勘察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测量方法与精度、钻探工程原始记录和岩芯鉴定、测井质量、各类样品以及地质孔的抽水检测等都需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3地质资料的编录与整理

地质资料的编录和整理是对勘察结果的一种总结,也是对勘察资料的一个整理的过程。它主要包括对于动态图表、基础图表、专题研究图表三大类的编录和整理内容。其中的动态图表主要包括地质调度图、采样点分布图、施工动态表等基本内容,它们都是勘察过程中所必需的材料或是勘察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比如通过地质调度图,我们可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施工顺序、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将地形、地质情况简化,有效的指导了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对于煤田勘察这样一个复杂而又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编录与整理的地质材料还有很多,但是系统、全面、准确一直是我们所追求的。

3报告编制要注意的问题

在勘查中要严格注意各项工作质量,地质勘查报告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和成果,编写内容和重点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以下将简要论述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制中主要的几种常见问题。

(1)报告名称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地名、矿种、阶段。名称一定要简明清楚。它的基本格式是:省(市、自治区)县(市、旗或煤田)矿区(井田、勘查区)煤炭(勘查阶段名称)报告。

(2)要注意报告开头的400字的摘要。根据新要求,新规定,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正文的开头加附不超过400字左右的文字摘要,这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摘要内容应该具有宏观性、总结性,能够简洁明了的总结每一次的勘查任务。

(3)在勘查报告正式编制前,报告编写负责人要结合勘查区实际及勘查阶段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地质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

(4)勘查报告的目的任务要简单清晰,位置、交通及矿权设置情况要简要清楚。勘查区或井田与最近县(市)的方位角度、直距,行政区划、经纬度要标记清楚,并列出各勘查许可证范围坐标,列出合并后勘查区范围坐标,勘探报告还要列出井田范围拐点坐标。

(5)报告编制工作前会对勘察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在编制报告前予以解决。没有经过野外工作验收的,不能进行报告编制阶段。组织在对勘查区工作程度和基础资料质量的验收过程中要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6)以往地质工作表述煤田发现到本次勘查期间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主要工作量、质量、主要成果、存在主要问题等。在前期报告基础上提高勘查程度的本次勘查工作,一定要注意表述前期勘查工作的勘查类型和依据。

(7)报告中所涉及勘查工作的总结部分或评述部分要具体、全面,不能太笼统,要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报告的质量。要有能够反映质量的具体数据,例如钻探工程质量,煤芯长度和重量采取率等,按钻孔验收标准进行逐项评价,可列表。还要综合评价,对于不合格煤层点或废孔位置分布位置要表述清楚,是在什么类别资源量区均要表述清楚。

4结语

煤炭资源越来越少,煤田开发一个少一个,而煤田地质勘察越不能丝毫懈怠,勘察的手段也在日益多样化,科学化,科技的应用程度再也不断加深,因此我们采矿人要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了解煤田勘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争取为企业、为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 李季三. 对建立煤田地质勘查基金的浅见[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988(02).

[2] 张平,陈浩. 钟姑地区找矿远景及工作方法[J]. 现代矿业. 2010(12).

[3] 高锦宁,锦新. 工程地质勘察必须注意的几点事项[J]. 林业科技情报. 2011(03).

[4] 王泽轩,赵明坤,尹世才. 通许找煤区构造特征及控煤构造样式浅析[J]. 中国煤炭地质. 2009(12).

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范文2

关键词:勘察技术;地基承载力;人员素质;监测

前言

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工程地质学迅速发展完备。早在20世纪三十代就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完整的专业学科。进入21世纪以来,将数学研究的非线性理论引入到工程地质学的研究当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工程地质学为工程建筑建设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是进行工程建筑地基设计的基础。符合施工要求的地基设计,必需要达到强度满足无剪切破坏和滑动破坏的要求和地基变形满足沉降量、沉降差等地基变形值在容许范围内。若想要设计出合理的建筑基础,高质量的工程勘察报告是不可或缺的。一份高质量的工程勘察报告,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设计提供客观、准确的、翔实的关于工程现场的地形、地貌等信息,并能够指出对工程施工有重要影响的岩土性质,同时提供合理正确能够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工程分析报告。

1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中,当前比较突出地存在着地质勘察技术、地质勘察人员素质二个方面的问题。

1.1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1.1.1地下水位

地下水水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影响重大,同时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变化较大。为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对工程施工地的地下水勘察应深入全面,应全面收集讯期水位、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近4~5年水位变化情况的所有数据。同时对工程附近水源地、水库、抽水井的分布和使用情况等周边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对详细调查。对所有影响地下水位的因素做一个全面的调查,并做出综合的评价。

1.1.2地基承载力

承载力的计算,是工程地基设计的基础。但是不同的地质勘察实验方法由于数据计算采用的风化状态的差异,所得到的承载力数据差据巨大。

对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该通过多种方法的联合应用。《规范》对地基承载力的确定给出了静载荷试验、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的试验确定方法、根据土质的强度进行计算的数值理论方法、根据邻近条件相似建筑物进行经验借鉴的方法,共计五种。对地基承载力的的最终确定,可以通过综合比较上述五种方法得出的不同数值,经过综合分析后,最终得到有关地基承载力的理论值。

《规范》中确定的五种方法中,根据工程现场的岩土力学性质指标查表、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理论公式计算是确定承载力的主要方法。然而,当前质检部只承认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法得到的承载力数值。静载荷实验方法在地质条件复杂、土质分布不均以及重在工程项目时必须使用的方法。但在一般的工程项目中由于设备不满足条件要求或者压力达不到要求,实施难度很大。在现场通过静载实验方法对地基持力层承载力进行确定的方法有三种。强度控制法,在硬塑、坚硬的粘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等地质中采用较多,通常以P0值作为地基土承载力的比例界限。相对沉降控制法,是通过对沉降量数值和承压板宽度数值进行计算,确定承载力的方法。极限荷载法,是通过P~S曲线,在不同的比例界限下确定地基土承载力的方法。

1.2地质勘察人员存在的问题

1.2.1勘测人员的综合能力

地质工程中的部分地质勘察人员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专业技能不足,提供出来的地质勘察报告错误连篇,质量低下。在一些地质勘察报告中,看不到土工试验指标,找到的明确的地质勘察结论,更没有关于工程的建议性处理意见等内容。在报告不一些无关疼痒的内容占据大量篇幅,而对工程设计有重要帮助的资料却不够详细,没有相关的图表,也缺少对应的文字说明。整个勘察报告,只提供一个忽悠非专业的管理人员,迎合部分设计人员的有关地基承载力的指标。

地质勘察可以得到详细的地质构成,通过分析计算也能够得到关于土体的力学指标。详细的地质构成是确定基础处理方案的前提,力学指标是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的重要因素。因些,操作规范、论述专业的地质勘察报告对建筑行业来是相当关键的。

1.2.2素质监管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通常是由建设单位招标选取的,由于建设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的专业知识不足,确定勘察单位时,对地质勘探的专业技术考虑不足,一般选择勘察费用报价低的单位中标。地质勘探是在野外进行作业的,相关野外的土工试验、以后期的资料整理工作大都是在没有专业人士监督的情况下,由勘探单位人员自行确定实验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完成的。这就使得钻孔数量、钻孔深度的确定、取样量、土工试验方法确定都有可能存在漏洞。对施工图的审查是在设计完成后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资料齐全都都可以通过。但是,有些资料是不准确的,实际地质构成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情况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得到的力学指标,也是不精确的。

2地质勘察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1加强技术创新和监督机制

社会的车轮滚滚向前,科学日益创新,工程物探领域也迎来诸多新的科学技术,如现今的工程物探探测设备,以其先进的信息采集功能、高速有效的探测功能在业内著称。这种探测设备能有效克服岩土构造复杂的性质,综合大量信息,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探测工程。当然,每一项岩土工程都不是单一简单的作业,所以结合多种探测手段与探测技术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岩土施工的检测工作也非常重要,此技术为地质勘察工程提供大量信息与数据资料,提高了工程实施的准确性参数依据,相较传统勘探方式,更精确更可靠。至于工程安全方面的问题,可采用土工离心模拟技术进行检查。这一技术能够解决勘察工程中的许多安全问题,如分析地质特征与承载力,根据土质结构、土体情况为建筑施工方案提供参考依据等等。

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并用,领域经验与新兴工程物探设备结合,地质勘察面临的许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2.2提高地质勘察工作人员的素质

地质勘察工作相对来说较为复杂,这就需要从业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但目前行业内部员工的情况不容乐观。所以,制定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势在必行,如可定期举办短期技术再学习培训班、组织兴趣小组交流活动、开展专家先进技术的讲座、对员工实行定期考核等等方式。我国正在努力往学习型国家靠近,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职业再培训再学习,以免落后于时代落后于社会前进步伐,地质勘察工作人员也理应严格要求自身,不断学习与进步,为地质勘察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3.结束语

本文主要从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出了对策处理,本文只是简单地探讨和分析,要真正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还需要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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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轨道交通;勘察特点;质量控制

1 引 言

我国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无论从勘察手段、测试设备、试验仪器、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还是技术人员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基坑开挖深度深、盾构穿越技术复杂等),给勘察工作带来诸多的新课题,采用传统的勘察方法和传统的勘察手段已经很难满足设计的要求,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问题。

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为东西向的基本骨干线,一期工程连接了宁波西部的工业园区,三江口商业中心,东部新城中心区。1号线一期工程起于宁波城区西部的高桥镇,沿望春路与后塘河之间规划的绿化带以高架线向东南方向延伸,经芦港、徐家漕,至望春路以东转入地下到望春站。1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21.3km,设车站20座,其中:地下站15座,高架站5座。在线路的西端设石路头停车场,东端的天童庄设车辆综合基地,分两个标段进行勘察。详见图1。

图1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走向示意图

2轨道交通勘察工作特点

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和施工方法的多样性,导致工程基础类型和结构形式的多样性。轨道交通勘察兼有铁路隧道、城市高层建筑、深基坑、水文地质勘察的特点:

(1)线路长、协调难度大

轨道交通线路长,第条线路一般都有几十公里,基本沿既有道路敷设,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勘探施工前需要向不同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轨道交通勘察是没有征地的勘察,特别是地下盾构区间,政策协调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

(2)任务重、工期紧

轨道交通线路长,布置的勘探测试工作量多,详勘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数量较多。而为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初勘从设计提资到提交成果报告一般一个多月,详勘约为4个月,且协调工作量大,勘察工期较为紧张。

(3)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轨道交通勘察线路是线状工程,涉及多个地貌单元和不同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高

轨道交通勘察大多在城市繁华区域进行,交通压力大,涉及对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污水、雨水、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的保护,安全生产的压力较大。

(5)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多

由于勘察周期较长,受工程进度的影响,设计方案未完全稳定即向勘察专业开放,往往实施的勘察方案不能完全满足最终设计方案,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6)服务周期长

轨道交通勘察服务周期较长,需按工勘、初勘、详勘及补勘不同阶段实施,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勘察要求。

3勘察监理及质量控制

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工作,坚持“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方法。技术标准执行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勘察等相关技术规范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规定,依据合同规定编制勘察监理《勘察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经审定的各标段勘察大纲,分勘察阶段、分勘察标段实施勘察监理及质量控制。

严格实行勘察监理制度,勘察监理对勘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总体、工点、咨询、强审单位对勘察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勘察成果进行评审。

3.1 质量的事前控制

监理进场后立即着手收集建设、设计单位所提供监理文件、资料,熟悉设计文件和总体勘察技术要求,并根据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编制《勘察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用以指导施工。

3.2 质量的事中控制

1)按照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勘察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勘察技术要求,采用巡视、检查、核查、旁站等手段对整个勘察工作过程进行监理。

现场监理工作对工程的明挖车站、明挖区间和上部软土及水上作业等重点部位的钻探、静力触探进行抽查和必要的旁站监理;对钻探取样、孔内原位测试及重要部位的静力触探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对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存在质量隐患的要求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个别钻机进行费孔处理。

2)钻探终孔验收

所有钻孔终孔后现场监理工程师要进行现场验收。钻孔终孔后先由勘察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地质勘察钻孔终孔质量验收表》。现场监理首先对照《勘察纲要》检查取样和原位测试位置和数量,丈量钻具核实终孔深度,确认达到技术要求后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技术员、机长现场会签,终孔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孔作业。

3)单项勘察项目的验收

单项工程结束后应提交专门试验报告,由总监组织现场监理、勘察单位和勘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联合验收。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根据勘察现场质量事故分级,对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存在质量隐患的行使监理质量监督权,及时下达停工指令,并协助勘察单位积极制定事故处理措施。

5)组织现场工程例会

按照《勘察监理规划》每周五下午2:30准时召开现场监理例会,各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和本周完成的勘察工作量,总监总结本周勘察监理情况及工程勘察质量动态情况,组织讨论质量及工程勘察的其他事宜,解决施工遇到的各种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3.3质量的事后控制

1)地调、地面物探、抽水试验、静力触探等单项工程完成后,先经勘察单位自行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勘察成果资料报审表》并附验收报告或单项勘察成果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勘察单位的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勘察报告。

2)勘察单位根据勘察进度安排,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和勘察报告编制工作。勘察单位交总监理工程师复审通过后再印刷装订。

3)勘察报告完成后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的勘察质量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予以签认。

4取得的成果

4.1建立了宁波市岩土分层体系

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横穿宁波平原,线路长、工程地质情况较复杂。以浙江省工程勘察院多年来对第四纪地层的研究结合“省标”进行地层划分,根据成因时代和物理力学性质综合分层,第四系地层一般划分为10个工程地质层组,每个工程地质层再根据岩性不同分亚层。

4.2 编写了轨道交通勘察系列工点报告

勘察报告对地基土、场地不良地质作用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提供了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供设计使用;各车站报告重点对深基坑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提供了一系列岩土设计参数,并对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和施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各区间报告重点对盾构法隧道施工方案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提供了岩土设计参数,对盾构法施工产生的地面沉降进行了预测,对地铁建设与周边建筑物的相互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提出了分析与建议;各工点勘察报告均通过了指挥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审,与会专家组成员肯定了本次勘察所取得的成果。

4.3取得了冻结法专项勘察成果

通过专项勘察分析了宁波地区典型软土在冻融条件下各种物理力学性能,为人工冻结法施工在宁波地铁建设中应用提供必要的设计参数,为冻土墙解冻后计算结构稳定性及对周围环境影响提供依据,进而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4.4推进了多项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4.4.1 地温测量

首次应用JTM-T400型温度计测量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地表下25m以浅的土壤温度,确定了各深度范围内的地温随气温的变化规律。通过气温与地下各深度范围内的地温的对比,清楚反映了地下各深度范围内的地温变化规律,为轨道交通提供设计参数。

4.4.2基床系数K0仪室内试验

基床系数现场测试在土体埋藏较深时或场地有水时,受到很大限制,实验室三轴仪等方法对试验技术要求很高,按压缩试验资料计算不可靠。K0固结仪上进行的室内试验方法,避开了上述限制,可大量测试深部土体、水平方向的基床系数。

4.5制定相关管理程序及标准

为了使宁波市轨道交通勘察管理更科学更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可控,我们在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勘察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及要求,如: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程序;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施工围挡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等。

5 结 语

1号线一期工程勘察工作己圆满地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和报告质量都达到了预期目标。勘察工作顺利完成是建设、设计、监理和勘察等单位参与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轨道交通1号线是宁波市轨道交通第一条线,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属于学习入门阶段,有些失误和教训。对1号线一期工程勘察工作进行总结,目的是为后续工程的实施提供依据和借鉴作用及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范文4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勘察报告;野外勘察;界面划分

中图分类号:TU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087-02

岩土工程勘察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和技术数据,对工程的实施建设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问题的影响因素中,既有主观的人为因素,也存在着一定的客观环境因素。所以,对影响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因素进行实质性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我们才能制定出更为科学、更加合理的应对方案,从而促使工程的利进行。

1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勘察的技术手段比较单一

岩土工程勘察时需要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质勘察。然而目前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一些单位在进行勘察工作时,仍然按照老式的勘察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并没有做到新老方法的有效结合,同时,勘察报告也只强调定性分析,却忽略了分析有关的定性评价数据。从而严重影响了勘察工作效果。

1.2 野外勘察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相当大部分的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开始采用自负盈亏的经济制度,它们只想到了自己眼前的经济利益,却并没有注重勘察工作的质量,这样,最终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整体质量的下降,更严重的是,个别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为了能够获得勘察任务,在做预算造价时故意压低价格,同时勘察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不得不把工作量进行缩减,必须或是应该进行的勘察工作不去做或者少做。例如:没有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勘察钻探取样工作,从而难以准确确定出分层的位置。有的单位甚至对于地质体采样不完整不连续,甚至不使用取样器,而从岩芯中直接取样,取样的数量也不多,并不满足规定的试样要求,这样得到的数据并不具有代表性,从而导致不能对建设场地地基土做出完整、准确的分析

评价。

另一方面在室外的勘察工程过程中,由于野外实际的现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很多计划好的勘察工作需要临时做出变动,所以这样进行下来,很多以前没设想进去的方案都要加进去,工作量就会增加并且勘察仪器也会增加,一时间很多现场负责人工作量增加,但是他们管理力度很难跟上,仪器也不能更好地使用,因此,极大地降低了勘查结果的真实性。而且,如果记录勘察工程资料人员的职业素质比较低,也会降低勘察结果的真实性。在实际野外勘察中,很多现场负责人为了减少工作量、减少工期,岩土样本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采取,如样本量不够,不够代表性等,并且记录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数据错乱,负责人最后也不进行检查。这些没有职业素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岩土勘察工程的最后结果。

1.3 勘察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规范

岩土勘察工作结束后,我们还要对勘察结果及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写一套完整的勘察报告。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很多公司的总结人员不具有岩土勘察工程的专业性,对岩土勘察工作没有系统的认识,使他们写出的勘察报告没有专业性,而且也不够详细。如有的勘查报告只写出了勘察结果,对于勘察过程和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没有写出等。而且由于许多工作人员工作没有条理性,摆放勘察结果及数据错乱不堪,这样也严重影响了勘察报告的书写内容。

1.4 界面的划分问题和地质的形态问题及岩土的参数

问题

主要按岩土体和岩石风化程度划分,不良地质体的地质界面以及地质构造和软弱结构面的判定等。有空洞、不明的地下物体和分布的状况、埋藏的位置深度的确定。主要是难于取到原状岩土样和难于进行室内、外试验的岩土层即风化岩、残积土和粗颗粒土等。

2 探讨问题的对策

2.1 应用先进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改变岩土工程勘探技术的单一,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地质勘探。应用数字化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利用岩土工程数字化建模方法及利用基于GIS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等。

2.2 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

不断加强勘察技术人员的再教育以及技术培训,并且形成一种定期制度,促进人员知识的更新。勘察单位必须施行内部岗位轮换制度,促进勘察技术的交流和知识渗透,尽可能地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活动、讲座,达到扩大勘察技术人员的知识广度和深度的目的,强调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以提高他们的技术综合能力。

2.3 加强监督与管理,推行监理体制

要想做到对勘察市场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严格审查和管理勘察合同和勘察纲要,避免越级和盲目勘察的现象发生;第二,要对勘察的现场工作做好监督工作,避免打假孔或者不规范的编录试验;第三,要加强审查工作,特别是对勘察报告的审查,要逐一审查勘察成果报告的勘察质量、数据分析等,尤其是对基础选型的论证过程、施工建设等,避免勘察成果报告中只有描述,没有深入分析的现象。因此,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勘察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推行岩土工程的监理体制,保证勘察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4 加强特殊地段的管理

如果顶板破碎或过构造带,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煤壁工作时,必须先敲帮问顶并在工作地点上方用大板封闭好,防止矸石向下滚落。

2.5 妥善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对于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而言,扎实的理论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工程判断力均是尤为重要的。在学习和运用理论的过程,要注意隐藏在公式和规律背后的背景知识和真正实际内涵及其假定边界条件。而积累经验的过程可分为分析学习与预测现场观测对比分析、预测和现场观测结果、分析、评估和总结三大过程。总之,经验积累与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偏倚任何一方都将失之偏颇。

3 结语

随着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不断进步,岩土勘察工作者不仅要学好理论知识,而且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掌握新兴的勘察技术,提高工作质量。岩土勘察工作者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科学建设程序,为上部结构设计提供准确详实的岩土工程资料,全面掌握岩土工程的规章制度,仔细地开展勘察工作,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问题,同时加强技术的创新,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金培杰,戴玉.南疆铁路库喀段盐渍土路基病害与防治措施研究[J].路基工程,2006,124(1):

116-118.

[2]铁道第一勘测设计院.铁路工程地质手册(修订版)[M].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

[3]王小生,章洪庆,薛明,等.盐渍土地区道路病害与防治[J].同济大学学报,2003,31(10):

1178-1182.

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范文5

目前,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建筑的基础就是地基,地基设计的好坏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而进行地基施工主要依赖于岩土勘察结果。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在建筑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者都会对建筑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虽然我国的岩土勘察工程以及地基设计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改善与优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这对工程的质量具有保障作用。

一、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的概述

岩土勘察工程要将建筑项目的要求作为依据,分析、研究、评价对建筑工程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如环境特征、地质和岩土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对岩土勘察工程进行编制。现场检验、室内试验、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工程地质测绘等是岩土勘察工程的主要工作。根据勘察结果,在满足勘察工程各阶段所需的报告成果文件的情况下,全面地分析施工场地的地质条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础传送的上层结构荷载是由地基来支撑的。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要确保地基能够在使用过程中正常发挥作用,这就要求其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力的作用下不会发生质的破坏。一般情况下,地基的土质在受到压缩、膨胀收缩、湿陷、冻胀等外在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变形,但是这种变形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此外,对地基进行设计时还需要考虑到地基基础底面单位面积压力应比地基的承载力小。

二、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中存在的不足

2.1 准备工作不到位

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影响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工作的开展。很多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普遍存在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这就导致了整个工程项目出现延期的现象。资料收集不全面、未能精确分析勘察数据、未能全面地掌握岩土勘探工程的深度与范围等都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表现。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勘察手段就是岩土勘察工作,因此,需要严格按照填写标准与规范,认真详实地对勘察报告中的内容进行填写。如果不按照规范执行,会使勘察报告缺乏实质性和价值性,只是简单地对勘察数据进行总结与分析,会导致地基设计工作中如果遇到困难,将无法得到解决,从而延误工程。

2.2 勘察报告内容不规范

勘察单位仍受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框架的影响,在岩土勘察报告中多以描述为主,勘察结论与建议较为笼统且不具针对性,多为理论研究,未能对建议给予重视。参数不仅不完整,而且存在矛盾,报告内容也存在不规范表达的情况。这使地基设计和施工人员无法将其采用,导致了勘察和设计工作不能顺利展开。

2.3 岩土勘察与地基设计规范性不强

只有规范地进行施工操作,才能保障工程的质量。虽然在岩土勘察与地基设计工作中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很多工作人员未能按照规范标准来进行。这就是规范性不强的表现,极易在后期的地基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严重时甚至要返工返修,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损失。经调查发现,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规范性不强是由多种因素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由于受到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限制,使岩土勘察工作无法落实与展开;或者勘察人员并未进行全面勘察,只是勘察了重点地段,导致勘察结果的片面性,对地基设计的相关参数产生直接影响,为后期的建筑工程埋下安全隐患,甚至会拖延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等。

2.4 欠缺对环境条件的考虑

地基是整个建筑的基础,要建造一座质量可靠的建筑就必须具有安全可靠的地基。但是在现实的地基设计中,往往会缺乏对周围环境的考虑,地基周边的环境同样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气候、山体滑坡、地震多发带等。所在,在对地基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以防止其对建筑工程带来影响,延误工期。

三、优化岩土勘察工程与地基设计的策略

3.1 加强对前期准备工作的检查

为防止发生准备工作不足而使工程延期的现象,应落实岩土勘察和地基设计的准备工作,并严格对其进行审查。对于勘察目的、技术,以及岩土工程的特性,准备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必须对其具有全面的了解,对施工场地、相邻场地的岩土信息和条件进行详细分析。在收集、了解、整理了各类信息、资料后,制定出合理的岩土勘察方案,使勘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就需要确保地基设计数据的准确性。

3.2 提高勘察报告的规范性

需对勘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其参加各类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讲座,使其勘察知识更为丰富,从而有效扩大勘察技术人员的知识广度与深度。只有勘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其编写的勘察报告才会更具针对性,同时还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令报告内容更为规范,提高定量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3.3 加强对勘察现场的监督

为避免发生不规范取样、试验、钻探等现象,应对勘察现场的监督进行加强。另外,还要加强审查勘察报告,对报告中的勘察质量、工作量以及各个数据结论等一一进行审查。勘察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自身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进行加强,使勘察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3.4 综合应用勘察方法

对岩土进行勘察时有多种多样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勘察工作中,为确保勘察结果的可靠性,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各种勘察方法。例如,需要进行划分勘探点位的岩土分区界,应首先运用挖槽法;地下水位埋藏较深,同时勘探深度不大时,可使用挖井法;对地层土层的承载力或者其他指标进行查明时可选择方便快捷的触探方法。

3.5 制定区域性勘察与设计规程

我国地质环境的特点较为复杂,同一名称的地基土,可能会由于成因环境的不同而在物理力学性质与力学性质上存在差异。从地基土的承载力来看,有些地区会低一点,而有些地区又会高一点,制定规范时主要是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去考虑,其建议的指标对大部分地区是可行的,但对个别地区来说却过于保守。所以,要对地区性的研究进行加强,以制定出具有区域性的勘察与设计规程。

勘察设计行业调研报告范文6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勘察设计推行质量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

第二章 从业许可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 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挂靠,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九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承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承担施工招标、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等建设实施阶段的服务,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隶属关系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期延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 发包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承担咨询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咨询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由发包方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进行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应当遵循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并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按技术要求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方负责,但必须接受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

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

(三)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县、镇、村庄规划;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结合当地情况采用标准设计;

(七)体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经济协议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勘察文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收集勘察资料,经测试、实验、分析评价和论证,提出具体的勘察结论、地基基础建议方案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阶段的勘察文件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拟建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决策、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发包、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的详细施工图样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

大型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文件进行会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必须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查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了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车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负责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的合理周期。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明确相应的执业责任,对提交建设单位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并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的阶段和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使其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应当采用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在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拟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认可。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定、和推广。

现行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采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重大勘察、设计事故必须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承揽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

(二)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三)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四)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

(六)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拨付施工图的技术审查费的;

(三)对重大勘察、设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

测量和绘图制图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

水文地质勘查

一般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