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例6篇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序进行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建设工程行业中,也在合同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规章、规范,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合同管理措施,是一项重点的工作,与合同应用存在直接的联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全面落实合同管理措施,便于完善合同的实践应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中,为了规范勘察设计的方式,促使其符合市场原则,在合同管理中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控制勘察设计。建设工程中,既要履行合同管理办法,又要遵循市场原则,因此重点分析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措施。

1、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

合同管理措施中,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细化合同管理的办法,严格划分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责任,利用合同的方式规定相关的权益,同时确保权益的合法性[1]。首先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依照规定内容,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的条例对工程中的新建、改建等都存在规范性;然后按照建设工程市场的实况,规定合同管理,以免合同中出现违规的内容,确保合同管理的细节部分;最后依照合同中的条例,细化双方的责任,如果合同双方提出不同的建议,也可采取书面的形势进行约束,主要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进行规范,保障合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实践需求。

2、强化合同管理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合同管理中的有效措施,发挥合同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作用。由于建设工程现场的环境、地质不同,所以不同建设工程内,勘察设计的行为、活动存在差异,也就表示合同管理的措施中存有差别,在合同管理中采取监督职能的方法,有利于辅助合同内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提供指导策略,促使勘察设计能够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地质环境保持和谐性[2]。

3、深化合同管理的法规控制

法规控制是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中的一项方法,因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应,采用法规控制的方法管理合同,可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责任,维护勘察设计现场的秩序。建设勘察设计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照合同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也可实行复议或诉讼,表明法规控制管理方法的公平、公正,也能体现出合同的执行权力。目前,各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非常重视法规控制的应用,以此来规范合同的管理方法,提高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规范性水平。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档案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属于一种委托的行为,具有服务的特性,而公款支付、经济处理等事务,都是由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调解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水平,需深化档案管理的工作,积极落实档案管理方法,服务合同管理措施的应用。

1、收集合同档案的资料

档案资料收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部分,全面收集合同中的资料、内容,考虑到经营业务的影响,合同档案的收集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困难。合同管理中,本身涉及到大量的勘察信息,应该保障勘察设计的真实性,以便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预防合同丢失或缺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收集合同资料时,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对资料收集的重视度,主动进行合同档案中的材料收集,按照合同管理的需求,规划档案中的材料内容,随时做好接收资料的准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遵循资料收集的相关要求,明确档案资料的范围,在合同管理中深化档案的作用,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实践价值。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管理,进行收集的材料有:(1)勘察中标时的资料,包括勘察地点、费用以及方案,经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备案资料;(2)勘察登记的所有表格资料;(3)合同中涉及到文件、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才能保障合同管理的完整性,完善合同的管理过程。

2、归档合同管理的资料

合同管理时的归档行为,降低了合同管理的困难度。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的过程中,对合同重新进行审视和审查,明确合同中的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管理中,不仅要管理合同的相关事宜,还要对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处理,文件资料是合同管理中的根本,也是履行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因为勘察设计的合同缺乏制度性的管理,部分合同管理中的资料,仍然留在经办部门,没有实现系统性的合同管理,所以采取资料归档的方式,实现合同管理的系统化,快速收集分散的合同资料,由管理部门进行收集,以免合同资料管理时出现缺陷。

合同档案是管理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员在归档合同资料时,应该检查合同档案是否存在资料缺失的情况,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缺失的合同资料,不能进行归档管理,要求经办人员整理齐全后,重新归档,树立合同资料完整归档的意识。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分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实践,规范了合同管理的行为,一方面维护合同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规划合同管理的手段。

1、委托方的合同管理

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工作资料,而且要负责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合同管理时,根据委托的内容,执行相关的合同条例。例如:委托的工作是工程勘察,在勘察前期,完成勘察技术的规划,并且附图,提供勘察设计中的技术资料。

2、承包方的合同管理

承包方的资质、能力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由建设工程勘察管理部门,筛选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由此承包方与委托方建立合同关系。委托方的合同管理中,应该遵循合同的现行标准,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如承包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所示,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规定进行赔偿。

3、合同文件的编制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委托方有可能提出变更要求,此时需针对变更的项目,重新编制合同文件,委托方依照合同中的要求,负责承包方实际工作中的增加费用,严谨管理由合同变更引起的费用或责任问题。

4、勘察合同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实践中,落实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内容,监督合同管理的执行力,保障双方的权益,体现合同管理的实践职责,完善合同管理中的实践活动,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优质行为。

结束语:

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具有基础维护作用,辅助解决勘察设计中的合同纠纷,提供相关的依据。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符合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在管理措施中实行档案管理方法,同时结合条例应用,强化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体现合同管理措施应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翠萍.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4.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薪酬管理可以推动勘察设计单位的变革,有利于加强员工对组织变革的认同性,使员工和组织保持一致性。

二、勘察设计单位现存的薪酬管理问题

1.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低

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树立起薪酬管理的意识,没有重视薪酬管理的作用,对组织的薪酬管理流于形式或者不予理睬,导致薪酬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不能很好地运作起来。同时也看出勘察设计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没有专业化。组织薪酬管理中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技能不足,组织的员工培训也没有落实到实处,员工没有很好的管理眼光和管理素质,对组织薪酬管理和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地指出,对于薪酬管理政策的改善也没有很好的建议,这些都会影响到组织管理的实施效果。

2.薪酬管理观念落后,薪酬体系的制订缺乏科学性

现在大多数组织的工作人员没有建立起薪酬管理的思想,或者对薪酬管理有错误的认识,没有结合组织发展的自身状况来制定薪酬体系,这些都不利于薪酬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勘察设计单位薪酬制定的方法不科学,没有对组织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分析,导致员工薪酬制定过高或者过低,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没有达到科学性、连续性的效果。组织人员对薪酬管理的不重视,管理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都导致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的力度不够,组织由上到下都没有形成对薪酬管理的足够重视,都将导致组织薪酬管理措施无法落实到实处,薪酬管理的内部控制发挥不了该有的作用。

3.薪酬管理方式落后,执行效率低

健全的薪酬管理体制能够增强组织的管理能力。但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薪酬管理没有得到组织的管理者和组织员工的重视,也就没有办法在组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没办法保障组织薪酬管理的落实和实施,缺乏制度保障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就很难有很好的推广,对组织的决策没有提供帮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时候,也没有办法遵循制度进行赏罚。同时外界政策环境的变化也会给组织的管理方法带来冲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组织的管理方法也要不断革新,以往落后的薪酬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组织的发展需要。

三、勘察设计单位如何加强薪酬管理

1.权责明确,分工合理

勘察设计单位要实行薪酬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实行薪酬体系决策、薪酬水平决策、薪酬结构决策和薪酬管理决策时提高决策水平。组织应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明确在薪酬管理各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对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消极怠工的员工进行惩罚,以此来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组织的生产效率。

2.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的监督

在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薪酬管理工作后,要加强组织的监督,保证薪酬管理的每个细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组织要安排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薪酬决策过程中的内部控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薪酬管理的顺利开展。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及时发现薪酬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对薪酬体系的构建进行调整。动态的监督可以灵活及时地对薪酬管理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把事后分析的行为转变为事中控制,大大提高了薪酬管理工作执行的有效性。

3.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要转变薪酬管理理念,重视薪酬体系的设计,用现代的组织薪酬管理观念代替传统的薪酬管理理念,要做好组织资源规划。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组织上下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才能及时更新薪酬管理的信息。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薪酬管理的学习,提高对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组织的薪酬管理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细化管理工作,弥补薪酬管理过程中比较弱势的环节。

4.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的监督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1 矿产督察的地位与作用

矿产督察要紧紧围绕矿产资源管理基本职能,全面服务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目的是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在现阶段,加强矿产督察工作十分重要。一是矿产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供应,需要加强监管; 二是矿山企业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利用仍不够重视,存在浪费资源、乱采滥挖的现象; 三是一些矿山企业诚信不够,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督察与没有督察大不一样; 四是我国矿产勘查项目多、矿山多且分散,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很难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任务。

关于矿产督察定位,由于其特殊的制度设定,矿产督察员是受聘进行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规定将督察结果及时进行报告。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特定任务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矿产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处理则要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督察员作用主要体现: 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 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可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支撑,如将矿产督察员对勘查开采的督察结论与矿业权人的年检结果及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合起来,能够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更大作用。

2 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制度源于1987 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1990 年正式实施矿产督察, 2001 年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14 年聘任第四批共1 402 名部级矿产督察员。

2. 1 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明确了部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条件、职责范围、聘用和管理等要求。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等要求。2007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矿产督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提出要求。2009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8号) ,对矿产督察管理提出要求: 依据矿产督察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察日常管理;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 每年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2. 2 矿产督察制度要求

归纳矿产督察有关文件,矿产督察要求主要涉及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职责、考核、发现问题解决、自律要求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等。

2. 2. 1 部级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任。部级矿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程序: 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国土资源部审查、培训考试、公告等。部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要求: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2. 2. 2 部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部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和矿产勘查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产督察员是受聘进行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规定将督察结果及时进行报告。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特定任务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矿产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处理则要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督察员作用主要体现: 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 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可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支撑,如将矿产督察员对勘查开采的督察结论与矿业权人的年检结果及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合起来,能够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更大作用。

2 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制度源于1987 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1990 年正式实施矿产督察, 2001 年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14 年聘任第四批共1 402 名部级矿产督察员。

2. 1 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明确了部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条件、职责范围、聘用和管理等要求。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等要求。2007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矿产督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提出要求。2009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8号) ,对矿产督察管理提出要求: 依据矿产督察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察日常管理;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 每年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2. 2 矿产督察制度要求

归纳矿产督察有关文件,矿产督察要求主要涉及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职责、考核、发现问题解决、自律要求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等。

2. 2. 1 部级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任。部级矿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程序: 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国土资源部审查、培训考试、公告等。部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要求: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2. 2. 2 部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部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和矿产勘查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题和困难,为矿产督察员到现场督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3. 2 加强矿产督察员现场督察

矿产督察员工作的重点就是现场督察,要组织矿产督察员深入到勘查、矿山生产现场,对照图纸和原始生产记录台账进行检查。这就要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包括督察项目、重点督察内容、督察人员任务分工、时间要求等; 组织矿产督察员采用例行督察、重点督察、跟踪督察、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现场督察; 现场督察要求矿产督察员认真填写《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或《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并按规定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

3. 3 强化矿产督察结果的应用

推进矿业权人的督察档案建设或矿业权人诚信建设,将督察结果记录在案,依据矿产督察结果对矿业权人采取不同的激励或约束措施。矿产督察反映矿业权人能够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政策支持; 督察发现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矿产资源管理专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限制。

3. 4 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对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支撑作用

矿产督察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密切结合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实际上,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审查与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与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与实地核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开采回采率核定、矿业权变更登记辅助审查等,都可以邀请矿产督察员参加或委托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完成相关业务。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资源管理的重要会议,也有必要邀请矿产督察员参加。这样,一方面矿产督察员可以发挥业务优势以支撑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矿产督察员通过参与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更有利于矿产督察员熟悉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和提高矿产督察业务能力。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勘察施工 合同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商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工程勘察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工程勘察施工企业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围绕工程勘察施工承包合同开展,他们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约的过程。目前,工程勘察施工行业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加强施工中的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达,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对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的正确认识。很多承包商签订了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片面强调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认识,往往因为合同意识淡薄、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备等问题引发纠纷,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产生严重违约,同时索赔又无据可依,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工程勘察施工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二)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工程勘察施工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工程勘察施工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工程勘察施工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工程勘察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三)“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

在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招投标中,有的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程招标前,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和不平等条约,要求投标单位私下进行承诺,签订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获得项目,只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造成合同纠纷,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价款引起的纠纷

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签订过于简单,许多涉及补价的项目由于合同不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时无法补价: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性约定,不够具体和明确,特别是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或对违约责任约定过于简单而产生合同纠纷,造成工程勘察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违约责任的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决定了该合同能否顺利执行。

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工程勘察施工市场仍不够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市场交易中业主与施工企业的地位不平等,部分工程勘察工程承包存在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对合同签订的实际条件没有远瞻性,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实际条件如果发生变化的解决方案。但更重要的是,施工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基本上没有事前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范畴,没有对索赔管理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等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才临时研究合同有关条款,设计补救方案。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修课。

二、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针对上述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一是要加强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的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招标的最佳效果。二是要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三是要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按新的计价办法实行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四是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二)提高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人才的素质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工程勘察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在很多工程勘察施工企业管理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注重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细节管理

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这就需要甲乙双方有一定的远瞻性,尽量在合同中把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化,尽量避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停工窝工,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中又无明确表达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笔者所在地的某道路工程,招标时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为赶工期,经施工企业与业主商量决定将商品混凝成现浇混凝土,但未办理任何相关的协议变更手续。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引起了价格纠纷。如果事前就此问题甲乙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就可避免后期的纠纷,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健全法律体系

加强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的法律认识。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招标投标法》,通过不断的宣传、学习培训,使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保障施工合同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是走向市场经济中科学管理的坦途和桥梁。

(五)加强工程勘察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勘察;质量;对策

一、目前工程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勘察设计市场仍较为混乱

无证、超资质勘察设计、挂靠现象仍然存在;勘察队伍过剩,造成过度竞争,相互压价,导致勘察成果质量差、勘察手段单一、数据不全等问题,形成恶性循环;同时业主为减少工程投资,不考虑工程质量,强行削减钻探工程量,未达到规范要求,极易造成工程安全隐患;个别地方总体设计质量和设计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

2、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仍有一定的阻力

目前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均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表示满意,认为确实为他们把好了勘察、设计质量关;但也有少数建设单位对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同时由于目前部分地方的勘察设计质量还不甚令人满意,施工图审查一次性通过率太低,设计单位修改图纸耗时过多,耽误了审查时间,延长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耐心做好对甲方的解释工作,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勘察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提高设计质量,同时努力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社会效益。

3、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阻力较大

一是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财政、税务、社保等多个部门相关的法规存在较多矛盾,协调工作困难,阻力较大。二是一些大的勘察设计单位成立时间较长,历史问题较多,改革难度较大,甚至有些勘察设计单位领导安于现状,不愿改制,或在改制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困难即“知难而退”。

二、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1、要积极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着手准备在推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我们要着重在规范审查管理制度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内部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目前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时间都比规定的时限缩短了将近一半,适应了工程建设的需要;二是建立问题工程审查协调会制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召集审图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协调解决;三是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能够大大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消除安全隐患,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审图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性审查的同时,还从经济及技术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要扩大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业务范围。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一段时间后,认真总结经验,争取把装饰工程和给排水、路桥等市政工程项目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工程勘察的现场监管,采取现场跟踪监理或复钻抽查的办法,确保勘察质量。

2、要以施工图审查为动力,认真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一是要杜绝挂靠;二是要完善校审制度,落实责任;三是要组织建筑师、结构师、工程师学习建筑管理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熟悉强制性规范,做到熟练运用;四是对审图机构反馈意见要认真对待,作为总结经验、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径,有不同看法可提出商榷,协商解决;五是要加强勘察设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工作责任感,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做好每一项工程。

3、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优质服务,认真做好审图工作。要配齐各专业所需审图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客观科学地进行审图,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商榷解决,妥善处理。对审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定期汇报审图工作的总体情况。

4、各主管部门要以审图为手段,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一是要加强对审图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二是定期通报审图工作情况,总结梳理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形成技术指导意见下发到各勘察设计单位,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三是做好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审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登记为不良记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二)制定相关制度,完善质量管理

1 、制定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勘察项目质量

规章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石,建议制定一系列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测量专业技术管理规定》、《科研管理规定及科研成果评审办法》、《勘察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及处理办法》等,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管机制,严格实施质量奖惩制度,对每项工程都纳入制度管理。

2、制定作业指导文件,确保项目工序质量

对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测试、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施工专业都制定了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对关键岗位、工程勘察项目的主要工序都作了具体规定。总之,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过程检查,建立防控体系

为保障工程勘察项目的产品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加强各专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力度,各单位要组织制定《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施工、岩土工程测试和工程测量专业生产过程质量检查控制办法》。切实加强各专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勘察项目的产品质量。检查控制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创优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工程项目,新地区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等的过程质量。

1、过程质量检查内容

对接受任务和编制勘察纲要、 野外作业过程、土工试验、测试仪器、现场安装及测试过程、资料分析和编写报告等作了具体检查规定,尤其强调现场作业检查。

2、过程质量控制

1) 过程质量通报制度

技术质量部对各专业上报的检查记录表和跟踪验证记录表、过程质量检查分析报告,每月汇总,并在每月一次的生产经营例会上通报。

2) 质量跟踪验证制度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检查时提出纠正和改进措施外,还适时跟踪验证,进行效果检查,并举一反三。

(四)技术与劳务尽快分离

《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工程勘察单位内部要实行技术、劳务分离,劳务工作逐步社会化,并由技术部门指导、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野外工程质量,保证量测、记录和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工程勘察是对地下目的物进行调查探测,提交的是非直观性的信息产品,勘察成果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勘察职工的工作态度。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心理失衡使得勘察职工的价值取向、思维和行为方式都在发生变化,部分职工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缺乏工作责任感。有些质量问题的形成,不是职工们在技术上不懂,而是明明知道该怎样做而不去这样做,另搞一套。就拿取土样来说吧,或许是由于工期紧张,或许是钻进较困难而图省事,有时钻机工人只要略施小计,就可以一次取上几个样,一个样算本孔的,别的样留作它用;由于项目负责人和钻机人员是一家子的,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当钻机人员不按质量要求操作时,技术人员也碍于情面,予以默许。因而,将技术与劳务分开是完全必要的。

(五)必须按勘察规律办事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工作规律办事,有权柜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

压价竞争是长期以来困扰着勘察市场的一个大问题,要搞好质量管理,首先应该让市场规范起来,不然的话,“低廉的价格+紧缩的工期=合格的产品?”这种等式很难成立。商海中有句话叫做“千做万做,亏本不做”,业主把价格压得低低的,勘察方只能在减少工作量上做文章。该钻的孔减少数量,或者改成简易孔,取土样的数量也压缩了。前面谈的取土样“投机取巧”的情况还算是取了样的,有的干脆就不取样,而从以往的勘察资料数据库中”克隆”出这次的勘察成果。笔者在工作中还碰到过几次私人老板盖厂房,要我凭”丰富的经验”,不做野外工作就给他们”编造”一份勘察报告以应付建设部门的事。出人意外的是也有让我们抬高价格的,条件是把其中很大一部分返还给他们,为了要多收费,勘察中就要超过规范的规定多打孔或打深孔,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质量不合格的表现。

在勘察工期方面,大多数业主不清楚勘察是由众多工序组成,而是凭他们的主观意愿,说几天要资料就得几天给,弄得勘察方从野外作业开始就抢时间,内业整理资料时更是手忙脚乱,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对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就象学生考试似的在短时间内把答卷急匆匆地赶出来,有时就导致忙中出错,酿成质量事故。

勘察市场上这些违背勘察规律的行为,已引起了建设部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依据《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制裁业主的恶性压价和勘察设计企业之间的压价竞争。压价一次,处罚一次;压价第二次吊销资质;谁举报,奖励谁。二是在建设程序上把关,在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等环节上作必要的检验。对这一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来,如在合同的备案时,不只是盖个图章就算了,而是要认真看一看,过问一下是怎么个情况,有没有问题?另外,各地勘察协会应借鉴国外或港台的有益经验,在规范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勘察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总之,办法总是有的,只要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下了决心,使勘察市场在价格管理等环节上走上正规,勘察行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也就好抓了。

三、结语

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与勘察单位的内部管理体制有关,也与勘察市场的外部环境关联。勘察市场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既有从业队伍参差不齐,又有业主行为缺乏约束;既有市场竞争恶性压价,又有现场质量真假难辨。因此,净化勘察市场环境、增加约束力、提高诚信度,也是提高工程勘察质量面临的一大课题。要严禁私人勘察、无证挂靠、出卖图签、越级勘察、私拉外单位人员勘察等违规现象。对经过核查确实有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并同单位资质年检、升级及今后注册岩土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考核挂钩。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档案记录,保证勘察设计行业的规范。

参考文献:

[1] 胡茂焱.抓全面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勘察施工业的发展.中国地质.1998(2).

[2] 叶如棠.在第14次全国勘察设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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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柴寿喜,王晓燕.国外工程勘察标书的编制[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1999,5(3):27-31.

[5]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应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5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