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1

有机”是指一种农业生产方式,而非“有机化学”。根据我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2011)的规定,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该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有机农业简单地说就是要求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对于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也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

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有机标准包括动物饲料)等“非食品”。目前我国有机产品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依据的是农业部绿色食品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对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标准要严格。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不能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目前我国有机生产、加工及运输、销售产业链发展还不十分成熟,有机产品在生产、劳动力投入、质量管理等过程中的成本较高,有机产品较常规生产产品产出较低,且常规农场要转变为有机农场需要有2~3年的转换期,因此有机产品的售价一般都比普通产品价高。有机产品的价格实际上还包含了环境成本,而目前常规农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并没有完全考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肥与农药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成本。

有机产品的安全保证

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产品中没有化学农药残留,对健康有利,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利;有机农业提倡保持产品的天然成份,可保持食物的原来味道,有机肥料代替化肥使得瓜果蔬菜变得有滋有味;有机生产过程要求可追踪、可追溯,是一种可以信赖的产品;另外有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减少碳的排放,如果选择有机产品,也可以做一个低碳排放的环保人士。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可追溯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在向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有机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上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前,必须按照统一编码要求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编码,该编码由17位数字组成,数字前加“有机码”三个字。每一枚有机标志的有机码都需要报送到“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任何个人都可以在该网站上查到该枚有机标志对应的有机产品名称、认证证书编号、获证企业等信息。

有机种植生产过程中,国家标准规定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使用任何农药,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列出的允许使用的农药(如生物农药)是可以使用的。有机生产中病虫草害防治应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物理措施。如果上述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可使用植物源、动物源以及矿物源的植物保护产品,这些物质是在标准附录中列出的:例如印楝等提取物、除虫菊科植物提取液、苦参等提取物、蜂蜡、蜂胶、石硫合剂、波尔多液、氢氧化钙(石灰水)等。

有机产品的认证过程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认证机构才能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截止到2014年2月,经批准可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有23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最新情况可通过网站查询)。

另外,在我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的机构,也应当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准而擅自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的行为是非法的。

目前,可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的机构有25家,这些最新信息均可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及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ORGANIC”等字样。获证产品应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使用有机产品国家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有机农业;宏观环境;分析

一、有机农业概述

有机农业是指在生产中完全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包括化肥、化学农药及生长助剂等)和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 采用有机肥料或有机饲料来满足种植或养殖需要的农业生产体系。

有机农业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初,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真正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兴起化学能源热,化肥、化学农药、激素等开始大量施用于农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种机械加化肥加农药的生产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单位面积产量大幅度增加,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人类的饥饿问题。但与此相伴随的,是土壤结构被破坏、肥力下降、病虫害抗药性增强、人类奇异病症的突发率提高等等,人们不得不寻找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有机农业开始受到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虽然农产品的供需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区域结构上的不平衡,但就总量来看已经趋于饱和。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国家的人们对农产品的关注点也开始从对数量的关注逐渐转变为对质量的关注,各国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机农业开始快速发展。

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起步较晚,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也基本建立了有机认证的机构体系和标准,但与国外总体发展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二、我国有机农业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我国政府对有机农业的发展持鼓励态度,提倡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中与有机农业相关的条文主要包括:鼓励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鼓励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鼓励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等。国务院、农业部及各地政府相继制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推动、鼓励有机农业的发展。如北京政府在2009年出台政策,规定凡是从2006年开始取得有机食品转换证书的本地区农业企业,认证费用由北京市政府给予100%的报销。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很多鼓励政策仍停留在文件层面,政府对有机农业的扶持力度还比较小,实施政策扶持的地区也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覆盖面较窄。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涉及有机农业的立法,但立法的位阶比较低,针对性不强,尚未形成针对有机农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2005年《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中,对有机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出肯定,并提出要在执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符合中国农业生产特点的《有机农业及有机农产品管理办法》,但遗憾的是该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在对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2年由国家认监委修订颁布的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完善了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将有机产品的销售环节也纳入了评定范围,同时对认证过程的要求和认证后的管理都更为具体和严格,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对有机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经济环境

我国有机农产品的消费市场由出口市场和国内市场两部分构成。2000年以前,中国有机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出口为目的,主要的出口目的地集中在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内市场份额极少。但在最近十几年,国内市场对有机农产品的消费数量开始快速增加。

具体来看,在国际市场方面,伴随近几年人民币的快速升值和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我国有机农产品在出口价格方面的相对优势开始减弱。同时,几个主要出口目标市场的经济环境也不容乐观。欧洲方面,欧债危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经济出现衰退。根据已公布的欧元区2013年一季度的经济数据来看,德国一季度GDP增长0.1%,接近停滞,而意大利、法国、希腊等几个国家则不出意料的继续衰退。日本和美国的经济虽然保持增长,但也表现乏力。以上两方面因素对我国有机农产品出口额的继续扩大造成阻力。

在国内市场上,有机农产品还属于高端消费产品,目前对有机农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由于其平均价格水平要远高于普通农产品,这就要求市场上要有高端的购买力。但可喜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成长,人均GDP水平已经从1978年的381元增长到2012年的38354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由412.13元增加到了21986元。虽然今年经济增长有放缓迹象,但可以预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整体趋势不会改变,这就为有机农业的市场需求形成了稳定的预期。国内需求的增加很可能成为有机农产品市场在未来几年的主要增长点。

此外,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也为有机农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提供了契机。这些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机构很多都具有国际背景,精通资本运营和企业管理,不仅可以为生产企业注入资本,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借鉴国外有机农业发展的成熟经验,并能在市场拓展、营销策划、物流配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建议,这对于我国有机农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环境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近几年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发现的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粮油肉禽到瓜果蔬菜、乳制品等。问题的性质也不只是细菌超标等卫生问题,而越来越多的表现为农药和化学品的残留。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引发了人们对健康的担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和接受有机的概念。同时,一些国际组织和公益机构也开始提倡“环境友好型农业”,呼吁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减少甚至停止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以减轻对土壤和环境的污染。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为有机农业的发展营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国内有机农产品市场还较为混乱。一方面,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认识尚不成熟,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概念经常被混淆,消费者缺乏对有机食品的鉴别能力,还需要政府、媒体和企业共同进行引导和教育,普及有机食品的相关知识。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一些漏洞,市场上也不断出现非有机产品冒充有机产品、或企业继续使用已失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这些乱象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势必会影响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信心,也会伤害到真正从事有机产品生产的企业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技术环境

近年来,物流技术发展迅速,不论是物流库存技术、包装技术还是物流信息技术、物流配送技术,都取得了很大进步,尤其是物流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更成为现代物流业区别于传统物流业的重要标志。物流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各产业的转型升级都具有支撑作用,对有机农业,特别是从事蔬菜、鲜肉等易变质腐烂产品生产的企业更是意义重大。国内一些有机农业企业已经开始尝试以生产基地为中心,在周边地区建立物流网络,实现从基地到家庭的点对点配送,使产品能够快速、准确的到达消费者。对物流技术的成功应用即能保证有机农产品的新鲜度,也可以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忠诚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3

超市销售有机食品“李鬼”多

由于认知模糊,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有机食品的真假。在济南市银座超市马鞍山人防店中,一款“农圣庄园”牌扁芸豆包装上原本没有“有机”字样,但在超市价签上,这款扁芸豆的商品名称却变成了“农圣庄园有机扁芸豆”。

在南宁市青秀区“利客隆”超市,“德伟有机八宝米”的包装上称产品“按国际有机食品通行标准生产”“无化学农药”“无化学肥料”“无化学添加剂”“无人造色素”“无转基因产品”,并贴了“有机认证”“有机食品”标志,但却没有认证单位。不仅如此,有的“有机食品”认证已经过期或撤销。

几万元叫卖“有机”证书

一位常年在北京、山东、广西等地做“有机食品”收购、加工、包装的经纪人刘刚表示,有机食品行业之乱,关键是认证环节随意性大。“对不少认证机构来说,你只要花两三万元,基本就能拿下有机食品认证。”刘刚透露,交了钱,一些认证机构或中介公司就会派专人“搞定”申请、文件审核、实地检查等认证全部流程。

有些认证机构甚至主动找企业来买有机认证。山东寿光砚祥有机蔬菜公司总经理张砚祥称:“不少认证机构打电话说只要交钱,最多一个月就能把没通过认证的菜品认证了。”

上海一家包装印刷公司可按客户要求印制“有机认证”“绿色认证”等各种标签,也可将“有机认证”印刷到包装盒上,根据包装材质的不同单个费用从几毛钱至几百元不等。刘刚说:“有的企业收购普通食品后,经过简单加工包装后,干脆直接贴上假冒的有机认证标志,这样做获利往往翻番,个别品种甚至超过了500%。”

针对认证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认监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应组织地方认证监管机构对有机产品认证,但目前有机食品监管体制还不完善,仅靠认监委一个部门很难进行“全覆盖监管”。

生产监管存在交叉或空当

“有机食品的生产成本要高出普通食品许多。”广西八桂田园生产部负责人韦志林说,以有机菜心为例,种植一亩菜心所需的肥料、人工、防虫设施、认证管理费等大约为7000元,因此每公斤有机菜心的生产成本约为14元,是普通菜心的好几倍。

正因成本高,一些生产者很难按标准生产。在一些有机蔬菜生产基地,个别农民坦承“为了增产,使用过违规的化肥、农药”,也有农民坦言“尽管有生产标准,但实际操作谁来监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4

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5

本文通过介绍有机农业概念、特点,并对国内外有机农业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分析了我国有机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视有机农业生态系统的建设、推进有机农业发展模式和运作机制的建立、加大政府的引导扶持力度等促进我国有机农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有机农业现状;问题;对策

20世纪绿色革命以来,世界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严重问题。在此背景下,在吸取传统农耕生产方式上,产生了有机农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机农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本文将从有机农业的基本内涵入手,通过对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我国有机农业健康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有机农业发展历程

1.1有机农业的基本概念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认为,有机农业是一种能维护土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生产体系,她遵从当地的生态节律、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循环,而不依赖会带来不利影响的投入物质。有机农业是传统农业、创新思维和科学技术的结合,她有利于保护我们所共享的生存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的公平与和谐共生。

1.2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有机农业出现较晚。1989年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村生态研究室是我国第一个IFOAM成员,1990年浙江省临安县临安茶厂和裴后茶园获得荷兰SKAL的有机认证[1]。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和《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正版)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进一步规范了有机产品生产。近年来,我国有机农业发展较快。据报道,2014年我国有机生产面积已达272.2万公顷,有机产品总产值达800多亿元。2015年,全国已建成有机农业示范基地19个,形成了水稻、茶叶、畜产品、水果等示范模式,我国已成为全球第4大有机产品生产消费国[2]。

2我国有机农业的问题

2.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有机农业投入较大,劳动力投入较高,生产效率较低,市场风险大,使得有机农产品生产风险极大。因此有机农业的发展壮大必须要得到政府支持,弥补有机转换期间收入下降的风险,才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我国政府目前没有提供对有机农业统一的支持,中央没有专门的补贴资金,发展有机农业的财政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解决,但是政府也只进行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缺乏长期、稳定的规划和政策支持。

2.2产业化水平低,生产组织形式缺乏创新

有机农业对自然环境依耐性很强,生产的监控程序多,检测、监测费用高,使得有机农业生产管理成本大增,限制了有机农业的大发展。在市场利益驱使下,单个农户也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一些不符合规范的生产措施,结果往往损坏整个有机生产行业的利益;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水平较低,对单个农户约束性较弱,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不强。

2.3有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素质较低

我国有机农业生产刚刚兴起,适应本地的生产技术并不完备国内有机农业生产研究停留在科研机构实验室水平,缺乏对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的系统性研究和开发。在我国,仅有5家专业有机农业咨询组织,但它们大多数多专注于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而不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掌握新技术的能力较弱,这也成为制约我国有机农业生产的一大瓶颈。

2.4对有机农业认证不规范,生产过程缺乏监督

目前,我国现有59家有机认证机构,不同机构和检查员对于标准本身掌握和执行不规范,差异很大,导致有机农产品质量存在差异。对有机产品生产监督不严,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农药等现象时有报道,市民对本国有机农产品缺乏应有的信任。因此,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促进我国有机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

3我国发展有机农业的对策

3.1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力度

各国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都与政府的大力扶持密切相关,如德国“联邦有机农业计划”每年投入两千万欧元用于支持有机农业生产。我国也应加大对有机农业生产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并对有机农产品给予政策补贴。积极进行政策引导和鼓励,以政策引导有机农业快速发展。

3.2加强有机农业规范化建设

首先,要完善有机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有机农业管理规范的国家或地区都有着较为完善的有机产品生产标准和管理办法。其次,要科学制定有机农业认证标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从而促进我国有机农产品的规范发展。同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避免无序竞争。

3.3加快土地流转,建立新型的生产经营组织,形成有机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度导致土地种植碎片化,既不利于有机农业种植管理,也不利于新技术的使用。要以土地确权为契机,加快土地规范化流转,推动有机农业集约化经营,推动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和个人投资有机农业。

3.4建立和完善技术和服务体系

由于有机农业限用或禁用化肥、农药,有机农产品产量稳定性是一个大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级农业科技机构、农业院校等的科研力量,加强与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企业的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有机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中的存在的问题。

作者:炊晓宁 赵永强 单位: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政府 陕西省岐山县水利局

参考文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范文6

为了强化我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提升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奥运会和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对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一名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加强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档案记录、质量追溯、依法惩处、合法用标等重点环节建设,确保我区品牌农产品的优质可靠。建立健全以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体系队伍为主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及时发现并消除“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公信力。

(二)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三)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品牌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二、专项检查任务和内容

进一步落实属地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开展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

(一)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机构以及工作经费保证情况。

(二)检查品牌农产品认证监管资料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要求档案记录真实、资料齐全、分类有序,便于认证检查、效能监督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三)检查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有效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现状和检查员职责履行状况)、生产经营规范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质量安全性(源头有保障、生产有规范、产品有检验、出厂有标准)、包装标识合法性(产品有证书、有包装、有标志,并合法有效)的自查工作。

(四)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发展和监管的配套政策落实情况,推动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员、内检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培训情况,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认证环节的审核和证后市场监督检查情况,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问题查处情况。

(五)开展重点市县、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检查工作。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设施农业,强化产地环境管理,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投入品整治和规范用药,集中开展企业和基地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标志规范使用等三个方面检查。以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水产和畜禽养殖以及动物卫生监督为工作重点,规范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强化市场准入,加大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专项检查方式

这次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主要由五市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各县(区)农牧(业)局对辖区内基地和企业进行自查。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督查。

(一)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二)五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市、区)“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自查工作。

(四)自治区农垦局负责所辖农场和企业“三品一标一名牌”产品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20*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完成自查工作。6月2日至6月6日,各市完成对辖区内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的专项检查,6月12日前,请各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市场信息处和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督查阶段:农牧厅将组织督察组择机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