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分析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分析

1基本情况

自2012年起,秘书处共计收到地标立项建议书224份,其中2012年共收到立项建议书95份,2013年共收到立项建议书52份,2014年共收到立项建议书77份,对上述立项建议进行分析,基本情况如下。

1.1立项建议涉及的专业领域

224份地标立项建议书中涉及地方特色食品的有24个,占总数的10.7%;一般性食品有86个,占总数的38.4%;微生物检验方法有28个,占总数的12.5%;理化检验方法有70个,占总数的31.3%;生产经营规范有9个,占总数的4.0%;其他7个,占总数的3.1%。

1.2地标立项建议项目推出单位

地标立项建议项目推出单位主要包括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食品药品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高等院校等。其中卫生监督机构推出18个,占总数的8.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出8个,占总数的3.6%;食品药品部门推出5个,占总数的2.2%;质量监督部门推出122个,占总数的54.5%;检验检疫部门推出26个,占总数的11.6%;行业协会推出17个,占总数的7.6%;企业推出24个,占总数的10.7%;高等院校推出4个,占总数的1.8%。

1.3地标立项建议项目推出地区

江苏省3年来共收到的224项立项建议,来自于省级单位的57项,占总数的25.4%;来自于苏南地区的104项,占总数的46.4%;来自于苏中地区的22项,占总数的9.8%;来自于苏北地区的41项,占总数的18.3%。

2讨论与分析

2.1申报建议的立项方向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方向不完全一致

申报的立项建议涉及的专业领域范围较广,包括地方特色食品、一般性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生产经营规范等多方面,但是申报建议的立项方向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方向多不一致,如:申报规范类的立项建议最少,只占总数的4.0%;申报地方特色食品类的立项建议也只占申报总数的10.7%,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体现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生产工艺的宗旨不符,这就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方向。

2.2由卫生部门推出的立项建议为数不多,企业参与较少

2012~2014年3年间收集的224项立项建议中,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推出的项目最多,共计122项,占54.5%;由卫生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荐的,只有26项,仅占总数的11.6%;由协会、企业参与推荐也为数不多。这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转变后各级卫生部门工作重心转移快慢有关。随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的公布实施,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将会转移到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中来;而随着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合并与整合,监管力量的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将发挥其重要作用。

2.3立项建议项目推出工作苏南、苏北地区不均衡

从实际情况分析,与苏南地区相比,苏北地区由于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食品企业工业化发展程度相对较慢,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工艺保留的应当反而相对完整;但是从立项建议项目推出的数量可以看出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落实情况南北不均衡。224个立项建议中来自于苏南地区的104个,占总数的46.4%;江苏省级单位57个,占总数的25.4%;苏北地区与苏中地区比较少,这一状况与苏南、苏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工作经费、技术力量不均衡相关。这就要求各地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各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与经费支持,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

2.4立项建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不规范

对立项建议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立项建议书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项目填写不完整、缺项;标准名称不规范;个别申请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畴。因此,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宣贯和培训。

3建议

3.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重点应以地方特色食品为主要研究方向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出的补充,应当紧密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体现鲜明的地方产品特色。因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重点应以地方特色食品为主要研究方向,对于这一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缺乏针对性;而对于其他一般性食品的标准及检验方法的标准,为保持其统一性与规范性,应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主要研究方向。因此,各地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研究方向上,必须立足地方特色食品及其特殊的传统生产工艺研究,重点立项地方特色食品及其规范类标准。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将各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每年的工作重点优先安排立项。

3.2卫生部门应尽快适应角色转换,完成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从监管向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的转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交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至今已有6年的时间,但是很多市级以下卫生监督机构仍然没有从以前的管理理念中转变过来,工作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部分因仍然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无从顾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另一部分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移交之后,取消了相应的食品职能科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呈现空白。因此,卫生部门应尽快适应角色互换,完成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从监管向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转移。积极开展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作新模式、新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优势作用。同时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管理的机制,调动监管部门的制标积极性,达到标准管理工作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目标。

3.3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知识的宣贯与培训,提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

针对立项建议书中存在的各项不规范内容,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宣传与培训;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申报的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申报要求、受理机构、审查细则等的制定与指导,提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申报质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以满足当地标准管理工作的需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更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及技术设备的保障,以适应不断更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技术内涵。

3.4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合理扩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社会参与性和开放性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成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资源,扩大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社会参与性和开放性,建立相应的参与机制,开通相应的参与渠道,保证想参与并有能力参与的单位有机会融入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中来。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行业内的优势,发挥其协调、服务的作用,调动其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工作的积极性,起到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目的。同时鼓励食品企业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公开透明性、有效执行性,提高标准的实施成效。

作者:赵素萍 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