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基准

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基准

摘要: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基准,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能够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基本的价值遵循。安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底线,健康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旨归,责任是食品利益相关者的价值体现。食品安全治理要求全体食品利益相关者共同秉持安全、健康与责任原则,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协力构筑良好的食品安全生态,全力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安全;健康;责任

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1]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不知耻者,无所不为”,当代中国明知故犯的食品安全败德事件暴露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无耻无德,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其他食品利益相关者的道德供给不足。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基准,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能够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基本的价值遵循。

一、安全: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底线

安全是人类的一项本能欲望。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安全就是指安稳、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一种状态。《现代汉语词典》把安全解释为:一是平安、无危险;二是保护、保全。《安全科学技术词典》把安全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即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或死亡,造成设备或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由此来看,对于个体来讲,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食品作为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他商品不安全带来的主要是消费者财产的损失,造成财产的不安全,而食品不安全带来的却不仅仅是财产的损失,而更多的是对人身体的伤害,是对人身安全的侵犯。食品安全中的“安全”与英语中的“safety”意思相贴近,表示食品是可靠的,可信任的,食用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食用后是一种无危险和无威胁的状态。食品安全是人类的一项基本需求。就人的需求而言,是多方面、多层次和多维度的,对于个体和整个人类来讲,基本需求意味着不可或缺,在诸多需求中具有基础性意义,一旦缺少,人就难以成其为人,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也将成为空谈。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需求,不仅表现为要吃饱,满足于活着(survive),而且还要吃好,吃出营养与健康,要活好(survivewell)。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thephysiologicalneeds)、安全需要(thesafetyneeds)、爱的需要(theloveneeds)、尊重需要(theesteemneeds)和自我实现的需要(theneedsforself-actualization)[3]。在马斯洛看来,人是有需要的动物,同时人的需要按照优先程度的差异而言,又存在着层次差别,即人既有“食、色,性也”和保护自身安全这些基本的需要,同时还有爱、尊重、自我实现这些高层次的需要。食品安全,作为满足人基本需要两个基础层次的叠加,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之基础。食品安全是承载食品其他价值的物质载体。食品原初的价值在于满足人类果腹的需要,随着人类文明的推进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在满足于果腹需要的基础上,对食品赋予了更多的价值。如中国传统饮食文化追求“色、香、味、形、器”的统一,其中,就蕴含了审美价值———让食品看起来赏心悦目;嗅觉价值———让食品散发出香气,使人垂涎欲滴;味觉价值———让食品激发人的食欲;道德价值———“色、香、味、形、器”的统一就是追求和谐的表现,饮食中的合餐制让人团坐在一起,更是增添了和谐的气氛;文明价值———节日饮食习俗是对文化的传承,饮食过程中的长幼有序则是礼仪文明的体现。随着工业现代化的进程及人类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食品还具有了便利价值———让食品方便食用和便于贮存;生态价值———食品的获取和消费有利于生态保护。然而,无论是哪一种价值,都是基于食品安全基础上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没有了食品安全,其他的价值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食品安全表达对生命尊严的敬畏。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尊重生命是对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尊重生命不仅是对自我生命的尊重,也包含着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尊重生命具有普遍的道德意义,具有着广泛的伦理共识。无论是哪一种文化,只要不是反人类的文化,尊重生命都应该是第一伦理要义。康德认为,人是目的是一切时候和一切行动的价值准则。“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4]人的生命至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人通过食品获取生命存在所必须的营养物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对待食品的态度即代表了对待生命的态度,食品安全是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基石。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民生工程。民生工程是与人类历史相伴而行的一项事业,特别是到了近现代,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民生问题的关切度日益增加,民生问题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从社会层面看,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事项,是民众的生存和生活状态,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和就业等都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中国谚语所讲的,中国百姓每天生活都要面对的七件事,“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多数都是指向食品的。民生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条件、发展能力、发展机会及发展权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民生问题是他们感受最直观、最现实、最真切的。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稳固与否。因此,加强和改善民生在我国一直是党和政府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食品安全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因子,对安全食品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食品问题上的最低限度要求。重视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认可和欢迎的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食品安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权是保障人类满足食品需要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在国际上,食品安全权最早附属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当中,后来该项权利逐步从生命权和健康权中剥离出来,成长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主张。食品安全权主要包括了食品数量充足、质量安全和营养健康三个层面的要求。在我国,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我国食品安全专门立法经历了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新《食品安全法》的过程。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旨在形成“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该法重点在四个方面寻求完善,一是完善追溯制度,覆盖产销全过程;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对监管者的问责;三是完善风险分析框架,重在预防;四是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实施多元治理。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的逐渐完善,在于指向于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权的重视程度空前,保障力度前所未有。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

二、健康: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旨归

健康是个体生命的内在价值。马克思指出,人的存在首先是生命个体的生存,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与其他自然的关系[5]67。健康是实现自我人生价值,追求个人幸福的重要条件,是个体关心的重要利益,是社会关注的重要指标。尤其是现代社会,健康的影响因素日益复杂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导致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离开健康,尽管不会立刻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但从长远来看,终将缩短人的生命进程,影响人的生活质量,对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形成阻碍。当今时代,当人们对物质生活狂热追逐的热度开始逐渐减退之后,人们开始冷静思考自我的真实需要,找寻自我身体和灵魂的安宁,健康内蕴的深刻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和追捧,人们开始普遍追求健康生活。健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每个国家,每个社会都在把健康当成一项事业,努力促使其国民的健康。20世纪9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健康进行了另辟蹊径的解读,把对健康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层次,认为健康是人类的一种可行能力,是人类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发展的目的之一,而经济则是促进发展的手段,并非发展的真实目的。联合国发展署把长寿且健康的生活列为人类发展所要扩展的三大关键选择之一,另外的两个关键选择为获得教育、拥有体面生活所需资源。由此可见,促进国民健康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2016年10月25日,我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提出的健康方面的首个国家层面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奠定食品安全基石作出了专门论述。食品安全是促进个体健康的坚实基础。健康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获得和保持健康,人们必须每天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营养。“生命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的首要目的,而健康是食品之于生命的最大之善。”[6]人们通过合理膳食、平衡饮食来提供身体所需能量以促进健康。食品供给者有促进人类健康的义务。在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等多项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在《食品安全法》中则专门就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健康权负有责任,该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需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为依据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放心食品是其义务,而消费者享用安全健康食品则是其权利,一旦这项权利受到损害,消费者是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食品安全对个体健康产生深刻影响。食品安全对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食品以保证人们的饮食需要。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6年的《发展与全球化:事实与数据》报告显示,全球仍有8亿多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这些人的食品供应明显不足,“吃不饱”造成的营养不良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非常大的威胁。二是膳食不均衡造成的超重和肥胖者数量增加,对人体健康造成非常大的侵害。与“吃不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吃太多”,一部分人因进食量增加,营养过剩而导致超重和肥胖,据英国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2016年的全球成年人体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肥胖人口数量为8960万,肥胖人数世界第一。肥胖已经成为诸多慢性病的“万恶之源”,高血压、高血糖和高血脂等疾病在肥胖人群中的发病率很高,严重影响了人类的健康。三是食品质量不安全对健康造成的损害。一些假冒伪劣食品不仅不能对食用者提供任何的营养支持,反而让食品变成了,给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这些质量不安全食品既有来源于种植养殖过程中,农兽药的滥用,生态环境的破坏等因素造成的食品源头污染,也有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二次污染,更有在生产过程中的掺杂使假,这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食品安全得到保证,人体健康才会有所保障。安全是食品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并非表明食品的安全是与生俱来的,安全不是食品的固有属性,安全不安全要看对人体健康是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碍作用。食品是否安全的试金石是消费者,只有消费者食用后汲取营养让身体保持健康,没有疾病发生,食品才是安全的。现代生物科学研究表明,水、蛋白质、无机盐、维生素、糖和脂肪是人体所必须的六大营养物质,在这六大营养物质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蛋白质。早在19世纪末,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指出,“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成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5]422蛋白质是构成人体细胞的基本物质,是构成人体生命物质基础的基础,是构成人体诸要素的主导因素。包括蛋白质在内的人体所需的六大营养物质,均需要从食品中摄取,食品是这六大营养物质转化的源头活水。从这一意义上讲,人的生命存在,健康生存都需要安全食品的持续供给,安全食品是构成健康个体的基础。食品安全能够使人身体健康,促进人的生命延长。

三、责任:食品利益相关者的道德信条

责任源于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资格而产生,这个资格与特定的角色或职业直接相关。在特定的框架和轨迹内从事活动,完成资格所要求的分内之事即为履行责任,没有完成分内之事即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为没能尽应尽之事而负责。责任是社会个体(群体)之间关系得以产生并得以维系的重要纽带,彼此之间履行责任,关系就会得以维系,相反,当履行责任不利时,关系就会出现松动甚至是解体。“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公共性问题的层出不穷,捍卫与实现公共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7]食品安全作为社会公共性问题,需要食品利益相关者共尽责任。古罗马著名哲学家西塞罗指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道德责任而出,而一切无德之事皆因忽视这种道德所致。”[8]食品利益相关者对食品安全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责任是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个体和群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以履责为己任。在横向上,责任原则需要得到生产经营者、监管者、媒体、学术界和消费者的共同信奉;在纵向上,责任原则贯穿于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监管传播、研究研发等各个环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虽然受到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但是人又具有主观能动性,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必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9]。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只有各食品利益相关者奉行道德责任信条,以责任为己任,才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治理中提出责任原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肯定。食品安全与食品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密切相关。对于拥有很强责任感的人,即使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足,但是因为心存对责任的敬畏,强烈的责任感驱使其做一个好的角色扮演者和职业担当者,在主观故意上不会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而对于一个缺少责任感的人,不仅不会做好自身的角色扮演和职业担当,而且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滋扰,受到不当得利的引诱,不能很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利益的诱惑下,甚至会做出钻法律空子,干出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得到保障,健康利益得到维护,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要求。食品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是保证各相关主体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防线。生产经营者尽责是维护食品安全的源头保障。“食品从出现到消亡的这些流程中提供食品的主体和消费食品的主体的行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整个食品行业的内容。”[10]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提供者,在食品供应链条上,要在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关键在于生产经营者要负起责任。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什么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和兽药,农产品有没有受到污染,农户是最清楚的,在生产加工环节,使用什么原材料、有没有运用非法添加物,生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在多长时间内食用是安全的等信息,生产者是最清楚的。如果生产者守责任、讲道德、遵法纪,食品的安全度无疑会大大提高。相反,如果生产者不负责任,置道德与法纪于不顾,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问题就会让人防不胜防,难于保障。同时,食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经历的漫长旅途,也让其面临着无数的风险,经营者如果在这一过程中隐藏信息,故作手脚,也会造成食品的不安全,这就需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来保障。监管者履责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食品作为商品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会遭遇到市场失灵的情况,仅靠市场的无形之手恐怕难以治愈市场本身的弊病,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发挥有形之手的力量。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政府为食品安全负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履行责任,利用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时候,消费者就需要向政府寻求支援,政府监管是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失责后,消费者重要的信任寄托。政府是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利益的守护者,政府承担起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能够把消费者从不安全食品的旋涡中解救出来。当消费者对不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失去信任时,对食品安全失去信心时,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可以增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媒体当责是塑造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燃点低,热度高,一点就着,媒体报道和解读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轩然大波。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媒体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责任越来越突显。媒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食品安全事件的窗口,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媒体要勇于揭露批判,及时跟踪报道,客观理性的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送事件的进展,消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紧张情绪。媒体不应该把食品安全事件作为吸引公众眼球的“摇钱树”,有意夸大和过度渲染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的恐慌。这种夸大和渲染也会给其他食品利益相关者带来伤害,就拿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讲,一个不实的报道,很可能让食品生产经营者身陷谣言,跌落深渊从此一蹶不振。媒体当责还表现为站稳人民的立场,以公正、真实的态度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打造干净、清朗的食品安全环境。学术界负责可以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供科技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一些新技术、新原料应用在食品中,新的食品产品不断出现,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也日益增多。这样,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技术与方法就会有相对滞后的情况出现,新的潜在的安全风险很可能游离于监管之外,让消费者很难提防。食品新技术、新原料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风险要求学术界承担起在食品研究研发中的责任。“掌握科学的人在解决日益重大的问题时所肩负的责任越来越沉重,他们发现强大的力量失去了道德的指南,所以今天的科学家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伦理道德的指导。”[11]学术界需要时刻保持对科学的崇敬,以增进人类的利益,促进人类的进步为食品研究研发的指向,以责任保证安全,以责任赢取信任,以责任助力发展。消费者识责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消费者是食品的购买、使用或接受相关服务的主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是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往往以弱者的形象存在于食品供应链条的末端。消费者有自由消费食品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食品消费就没有食品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消费是推动食品科学技术进步、食品新产品开发乃至整个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在受到消费者主权原则约束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什么东西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或家庭按照他们的爱好所做出的集体决策来决定的。”[12]在不违背市场交易原则,合法合规的条件下,消费者为满足自我需要有选择“吃什么,怎么吃”的权利。但是,从伦理视角审视,消费者选择食品,存在一个满足需要,抑或是满足欲望的问题,食品消费一旦超越真实需要而坠入到欲壑难填的消费主义泥沼中,就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面前,消费者要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回归食品消费的真实需要,在食品消费中做到自觉、自省、自节、自励,为食品安全治理添砖加瓦。食品安全治理是食品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者、媒体、学术界和消费者在各自的领域和范围内都需要秉持安全、健康与责任原则,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协力构筑良好的食品安全生态,全力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

作者:王伟 单位:南昌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