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问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问题

摘要:进入历史新时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实施,及时公示并报备相关验收资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涉及内容广且参与单位多,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结合新时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标准及规定,探讨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对策,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单位及相关监管单位参考。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报备,核查;监管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规定

1.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体及流程

在“放管服”大背景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工作。同时,相关文件也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中,必须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如实评价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施实施情况及防治效果,同时明确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资料情况,最后向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1.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是根据原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由第三方技术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项目其他相关资料,对项目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进行客观合理的分析评价。验收评估重点关注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弃渣场和弃土场变更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分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及水土保持效果等内容,从而判断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完成了原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实际计算得出的六项防治指标是否达到了方案设定的目标值,各分项水土保持设施工程的质量评定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标准和条件,是否同意通过自主验收。

1.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及条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参与的各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以事实为准绳,严格把关各项验收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不弄虚作假,不流于形式。根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最新标准及规范要求,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需对项目各项情况进行逐条比对分析,必须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后才能通过验收。对于不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直到符合条件后才能再次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技术单位提供的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为验收的基础性支撑材料,以上验收参与单位都不能再验收工作中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无视验收标准和规范,随意确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

1.4水土保持设施验材料及公示报备

建设单位在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中,主要验收成果材料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根据验收的最新要求,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后,应向社会公开项目的各项验收成果资料,及时回应并处理社会公众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在验收资料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将生产建设项目的主要验收成果资料报备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方参与单位应明确自身责任,对各项验收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能为通过验收而弄虚作假。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突出问题

2.1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意识不到位

在新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主体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无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资料,仅需自行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从而导致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不重视或者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针对部分已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监管部门在对验收报备项目的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数据资料不清晰不明确等情况,建设单位自身主导验收的责任定位不清晰,对验收各个环节把关不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2.2第三方技术单位评价不准确

目前,水利部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方案单位资质和监测资质,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开展相关水平评价,实行自律管理。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重要参与方,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原水土保持方案、其他相关资料编制而成的验收报告书是自主验收的重要基础和决策性依据,需严格把关报告质量。因部分第三方单位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报告编写、验收结论等主要工作环节中存在技术性疏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致使施验收报告内容及数据不全面,验收评价不准确,验收结论不可信。

2.3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度不够

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和监管单位都应通过不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间资料、成果资料。但是,第三方技术单位在验收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对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弄虚作假等情况,不能起到了解周边居民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及防治效果的作用。同时,建设单位仅在自身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没有实施更为具体直接的项目现场张贴公示页或简版,致使社会公众或相关敏感对象无法第一时间获悉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信息,无法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进行网站公示,没有抄送给当地街道或居委会,无法让报备项目周边的相关社会公众了解信息,致使社会公众监督无法发挥作用。

2.4监督部门现场核查不及时

根据水利部“放管服”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建设单位自主完成验收报备工作后及时进行项目现场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因历史遗留问题、监管人员配置不全面、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等原因,部分区域的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做到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的及时核查、全面核查,不能发挥事后监管的功能,更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不到位情况或遗留问题。针对部分“未验先投”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单位无法及时跟进的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无法严格把关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宣传引导

监管部门应加强《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和讲解,向社会公众传导水土保持知识。监管部门也应该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个人及建设单位进行表彰,树立水土保持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及实施经验。通过各类宣传教育或知识讲座,促使建设单位意识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义务,承担自主验收责任,严格把关自主验收环节,做好验收的全面工作。

3.2强化社会监督

监管部门应重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环节中的社会监督作用,严格把关社会监督环节,强化社会监督效果。针对第三方技术单位实施的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需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回访问卷调查对象,核实相关问卷调查信息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针对建设单位及监管单位的验收资料公示情况,监管单位需进一步完善公示要求,尽量在验收报备或现场核查阶段让当地街道办或决委会知晓情况,同时适当征询以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3.3加强监管及核查

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未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建设单位进行书面告知,责令依法依规履行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针对已完成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单位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于不满足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限期整改。对于不能依法依规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4完善第三方技术单位管理

第三方技术单位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参与方,主要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条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价,得出独立且可信的验收结论。监管单位可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可根据情况纳入“失信黑名单”,警醒第三方技术单位严格把关验收报告及评价结论。

3.5加大专项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水土保持监管部门与水政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将执法行动落实到位,实施到位。在专项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可建立违法违规项目清单,进行逐项查处,直至清零。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频次和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结语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中之重,参与各方需予以重视。只要社会多方力量积极参与,规范验收各个环节及流程,就能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为新时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华,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探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11-17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全面改革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作者:彭正伟 单位:广东奥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