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设工程委托审计合谋及治理

医院建设工程委托审计合谋及治理

0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就医条件的持续改善,医院规模不断扩大,每年不断有新建、扩建、重建、翻修的项目。但受医院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专业、知识结构等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医院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均明确了内审部门要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而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与施工单位合谋损害医院利益的风险。

1委托审计合谋产生的原因

工程合谋存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阶段,是工程利益相关者相互串通,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损害项目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1]。国内外学者针对工程合谋的诱因,从委托理论、不完备契约理论、博弈论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将合谋原因归结为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契约、激励失衡、合谋成本低、市场环境诚信缺失及监管不力、职业道德缺失、生存压力等方面。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于委托审计合谋,即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欺骗建设单位,做出虚假证明或不真实的审计结果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具体到医院建设工程委托审计合谋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审计费支付模式不合理

根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6年3月1日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全面放开的通知精神,各省市造价协会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社会审计机构在收费参考的基础上自主定价。社会审计机构的酬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以山东为例,医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基本审计费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根据工程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费率2‰~10‰,由委托单位支付;效益审计费按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按5%由施工单位支付。在工程实践中,社会审计机构为了承揽业务,提高竞争性,基本审计费计算出的综合比例低至2‰,审减额不超过5%的效益审计费一般不再向委托方收取。以送审值1亿元,审定值8500万元,审减率15%项目为例,基本审计费为8500×2‰=17(万元),效益审计费为(10000-8500-10000×5%)×5%=50(万元)。上述审计费支付模式的弊端:(1)对社会审计机构来说,基本审计费远低于效益审计费,审减低于5%时不收取效益审计费,这促使社会审计机构“努力”提高审减值。(2)对施工单位来说,如果按实申报结算,社会审计机构利益得不到保证,可能会恶意审减或拖延审核时间、降低工作效率,损害施工单位的正当利益。而虚报结算,虚高部分会被核减掉,仅需承担审减超过5%以上部分按5%计算的效益审计费;如果虚高部分没有完全被核减掉,反而会有超额收益。现行审计费支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施工单位虚报结算值,同时配合了造价咨询单位做大“审减额”目的的实现。双方合谋的预期收益远大于不合谋收益,这是委托审计合谋得以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2医院内审部门处于信息劣势

内审部门在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条件下无法及时甄别,对合谋行为难以察觉,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社会审计机构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道德水准低、夸大自身优势、审计质量控制不足的社会审计机构通过隐瞒自己的信息或传递虚假信息中标(即逆向选择),中标后利用信息优势违背职业道德,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自身利益(即道德风险)。而内审部门由于人员较少、专业知识不足,对施工工艺、材料行情、定额套用等知识相对匮乏,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结果对合谋行为难以察觉。

1.3医院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激励机制

社会审计机构独立于建设单位,不受建设单位的行政约束,对审计工作不像内审人员那样有责任心,不用担心合谋行为会给自身造成长期影响。医院往往重视临床管理、学科建设,而忽略了经济运行管理,对社会审计机构往往缺少有效的监管和激励机制。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内审部门不能准确获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的努力程度,当发生合谋行为时,也不能及时发现。激励机制的缺失则不能调动社会审计机构的积极性。

2委托审计合谋行为的表现与危害

2.1合谋行为的阶段划分

按阶段划分,合谋行为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和结算阶段。(1)施工阶段合谋。对施工单位变相增加工程变更及签证、材料以次充好、隐蔽工程偷工减料、虚增进度款申请、材料价格虚高等行为默认、隐瞒、协助,谋取私利。(2)结算阶段合谋。从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调差、费用计取等多方面串通,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真实的审计结果。

2.2合谋行为的主动性划分

按主动性划分,为施工单位主动合谋和社会审计机构主动合谋。(1)施工单位主动向社会审计机构提出合谋,表现为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办理虚假签证、多签工程量、材料以次充好、结算款少审减等。(2)社会审计机构主动合谋,主要表现为施工单位申报结算前提前暗示,要求对方虚报结算值或约定好利益分配,给予少审减。

2.3合谋行为的利益分配形式划分

按利益分配形式不同,分为显性合谋和隐性合谋。施工单位故意提高结算值,为审计机构输送利益属于“显性行贿”“显性合谋”。而私下重新进行利益分配、施工单位直接向审计方提供利益,则为“隐性行贿”“隐性合谋”[2]。委托审计合谋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增加了工程成本,也给医院的审计工作带来风险及声誉损失。

3委托审计合谋的治理路径选择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切实降低医院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审计合谋的发生,确保工程审计客观、公正,内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减少信息不对称

内审部门应实施全过程跟进,加强审计过程监控,审计结果多形式、多渠道检查和验证,削弱信息不对称,全面掌握项目信息,从而降低审计合谋的概率,增加合谋成本。

3.1.1准入机制

充分利用上级行政部门每年公开的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在备选库基础上充分考察,确定入围名单;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最终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名单,在评审环节要求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平、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审标准及合同中增加审计人员配备、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审计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3.1.2质量控制机制

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审核进度款时出具明细表;材料询价时附询价品牌、规格型号、联系方式、价格来源等;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书、结算软件版、审计说明书、造价指标分析等;定期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听取阶段审计情况汇报,结算争议协调、现场核实、合同外材料定价等必须由内审人员参与,这样有利于内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进行全面掌握,减少信息不对称。

3.1.3审计复核制度

内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实践中,可采用同类工程造价指标对比法、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抽查法等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具体可约定复核后的审减值与初审值相比,小于等于3%,不予扣减外审审计费;大于3%小于等于4%,扣减审计费的15%;大于4%小于等于5%,扣减审计费的30%;大于5%,将不再支付该工程审计费用。

3.1.4审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于医院各类上级主管部门在审计、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制定相应惩罚措施,并依法保留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具体审计人员质量责任的永久追究权。

3.2建立激励机制以激发社会审计机构积极性

3.2.1声誉激励

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审计结果失实等情况,一经发现,终止委托合同列入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内审部门同时将信息反馈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咨询协会等行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信用评价排名、声誉排名、不良记录黑名单等方式进行声誉激励[3]。对于口碑较好、无不良记录的社会审计机构,给予投标推荐、反馈行业协会等激励。

3.2.2报酬激励

对社会审计机构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及节约成本措施等,给予适当奖励。增加基于审计质量评价的审计费作为奖励性报酬,以激发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的积极性。

3.2.3长期伙伴关系激励

对审计质量较高、信用较好、无违规行为的社会审计机构可给予建立长期伙伴关系的激励,具体激励措施包括入选医院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评标时给予加分奖励、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等。

3.3基于完善监管和激励机制的审计费支付模式变革

在完善监管机制及激励机制基础上,选择合理的审计费支付模式,从根本上杜绝社会审计机构为获得额外收益而与施工单位合谋的行为。建议审计费支付模式改为:审计费=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基于审计质量评价的审计费。

3.3.1基本审计费

基本审计费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基础上,按工程类别、服务内容、建安工程费综合考虑,参考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比例计算出综合比例,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合理报价,合理考虑下浮区间,尊重其劳动成果,不刻意压低基本审计费取费。

3.3.2效益审计费

参照基本审计费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的计算模式,效益审计费的计取比例由目前实行的核增减额5%以上的额度收取5%固定比例调整为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比例。效益审计费比例按照审减率分为不同的档级,随着审减额增加,总的效益审计费随之提高,但以每档审减率为计算基数的效益审计费比例是逐步下降的。

3.3.3基于审计质量评价的审计费

根据不同项目,设定委托审计质量评价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包括配备人员素质、审计质量内部控制方案、审计业务流程规范程度、审计报告完善性等。定量指标包括规划建设办及内审部门等相关部门满意度、对工作质量和廉洁方面的投诉次数、与内审部门的沟通反馈次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采纳数、采纳建议节约的项目投资金额、审减率、控制项目造价超合同/概算比例、审计按时完成率等。根据质量评价打分情况,给予不同额度审计费作为额外奖励[5]。另外,按照审计费“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建设单位应直接支付所有审计费,以消除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对于审减超过5%的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扣除比例,以工程款扣除、加入黑名单取消其承揽医院工程等方式对施工单位予以惩罚。

4结语

委托审计合谋的存在,严重损害项目利益,也给医院内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内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管协调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激励机制,选择合理的审计费计费模式,调动社会审计机构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从而达到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乐云,单明.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合谋现象研究综述[J].工业技术经济,2013(1):145-151.

[2]韩国豪.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效益收费的作用机理及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9.

[3]周原.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道德风险成因及防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27-131.

[4]戴兆华,陈红澜.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思考[J].建筑经济,2017(8):63-66.

[5]苏昱霖,顾霞.层次分析法在医院建设项目委托跟踪审计质量评价中的运用[J].中国内部审计,2019(5):38-41.

作者:周金娥 单位: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