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范例

高校法律

高校法律范文1

(一)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可分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但不论是哪种人才培养目标,都离不开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法律并非他们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法律也不像英语、数学等课程那样属于基础必修课程,这也导致了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两方面内容。但是目前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从教材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2/3,法律基础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1/3,这导致了在很多高校将这门课程定位为思想品德课程,从而容易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其作为政治课程进行讲授。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授课时,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

(二)教育方式单一,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性

高校对学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课堂讲授形式,易倾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往往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得学生被动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时多为应付考试,对于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只是死记硬背,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遗忘且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这种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直接的体验和实践,很难从心理和思维的角度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未能完全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在高校当中,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教师主要还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这部分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难以结合道德与法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延伸,从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四)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不健全

高校中法律咨询相关机构的设置不健全。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已拥有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但是,在高校里却很难看到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高校中以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服务的机构建设尚不健全,当大学生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获得帮助,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学校法治氛围的形成。

二、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建议

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首先要明确培养目的。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要培养专业法学人才,而是要通过法律教育让其对法律体系结构有整体的认识,并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提高其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利维坦》一书中,托马斯•霍布斯提到“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见,在法治社会建设这个大环境之下,我们的高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应首先要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对于高校而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一方面,除了一些法律必修课程以外,还可开设法律相关选修课程,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和兴趣选择法律课程进行修读,让其有更多的机会拓宽法律知识面。同时,学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的优质资源,从社会中聘请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等进入校园,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让授课者的实践经验真正与理论讲授相融合,增强法律教育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优化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效益的重要前提,高校法律教育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来推行。对于一些非政法类高校来说,在现有师资的情形下,应加大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专业化培训,鼓励教师进修学习和深造,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还应吸收具备扎实教学功底、良好专业修养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加入法律教育队伍,真正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指导法律实践的力量。

(二)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由内而外的素质教育

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所以新形势的教育,就是培养具有现代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人才,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达到对学生进行由内而外素质教育的目的。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其目的也正是在于将学生的道德修养教育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有机融合,相辅相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高校内是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它也是一门旨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法律道德素养的重要课程,要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高校应当考虑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把控及教学质量管理。一是,课程承担单位应当对课程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授课内容安排时,注意法律教育内容与道德教育内容的平衡统一,从而避免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二是,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与道德教育进行融合,例如在讲解婚姻法、民法等法律知识的时候,可以适当结合相关道德规范的内容,将道德修养与法律教育作为统一整体进行讲解,让学生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三是,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应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讲授的趣味性,对于一些法律概念应当避免过于专业化的阐述方式,可适当增加法律案例分析,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问题法律案件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还能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非法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消化吸收。

(三)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由于传统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的影响,法律教育通常重视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然而,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学生在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心理和思想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感觉和情绪。否则,理论的法律教育只能让学生对知识概念有所了解,很难让其在思想和情感上与法律思维保持一致,从而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目的。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法律教育途径相对较多且更注重实践性。例如,新加坡高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融入了家长合作、社区合作、政府合作等途径,为高校的法制教育提供更多便利的环境和优秀的教学资源。借鉴国外不同法律教育方式,高校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推动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实践工作。一是,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法网》等类似的普法栏目,用贴近现实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让学生产生对法律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憎恶感,在认知上了解守法、用法的重要性;二是,让学生“走出课堂”,积极在校园内开展法律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鼓励高校建立法律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学生会等社团中增设法律部,为社团活动提供法律意见,通过校内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学校应积极与政府法律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为学生“走出校门”进行法律实践提供机会和平台,例如动员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社区的普法工作中,让学生在做法律宣传工作的过程中自身也受到法律的教育与熏陶。鼓励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真实案件审判等,让学生更近距离接触法律,增进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实践教学手段,有效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实践的综合教育功能,对学生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学习积极性的培养更加有利。

(四)建立高校法律咨询机构,营造高校法制氛围

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对学生自身内在法律素养的提高,与此同时,在高校当中,还应当积极推进法律咨询机构的建设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因为对于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并非学习法学的专业人才,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当真正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帮助。因此,建立高效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学生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当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想到通过对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利用法律的途径对问题进行解决,对于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结构可由法律专业教师及学生助理构成,还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士参与到高校法律咨询工作中。机构的职责应是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常用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达到法律知识的普及目的。除此之外,法律咨询机构的建立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学生通过参与到法律咨询工作中,更加熟悉法律内容及相关法律流程,让学生可以走出课堂,充分实践。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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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高校正式开设“法律基础课”。1995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相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即通称的“两课”,以下也简称“两课”),统一规定:思想品德课设置“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1998年教育部要求在本科开设8门课程,将“法律基础”列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这一层次中,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与修养”并列,这一点尤其重要,它表示官方将法律教育列为德育课的一个组成部分。2005年按教育部公布的意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概括原来的“两课”,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从高校法律教育形式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逐步的从一门独立的课程———《法律基础》,被逐渐的融合到德育课程中去了,且不论最初设立这门课程的初衷何在。要指出的是,笔者并非是想争辩说法律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原本就应当相互独立,因为即便在法学知识体系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依然是被频繁争论的问题,这不是本文讨论的主旨。笔者想指出的是,各高校按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将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列入思想品德课教学课程后,担负这一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们在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教学内容时,或多或少会受自己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习惯于从道德的立场来阐述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教师与学生都习惯于用“好”或者“坏”、“对”或者“不对”等二元对立观点来评判法律事件与行为,其实质是中国法律伦理化传统的现实表现。这种带着些许的德育色彩的法律教育,也许仍然秉承中国传统,强调社会整体的步调一致性,却没有对实践中个体的差异需求给予必要的关注。这种教育所塑造的心理若向极端发展,必定会有人一面屈服于社会整体的一致性需要,内心却为自身的个性被抹杀而耿耿于怀。这显然不是我们当下教育所希望看到的,无论是德育或是法律教育。从课程内容设置上看,法律教育的内容也在不断减少。1986年,时逢法律基础课教育起步,当时的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婚姻和继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律师和公证制度。到了1995年以后,教育部不断调整法律基础课的课程设置,在“法的基本理论”一章,有了较大篇幅的删减,但法律基础课仍然是一门独立的课程。2005年以后,法律基础课被合并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涉及法律教育的章节被归入两个专章,尽管在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其内容仍涵盖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方面,但总篇幅约为80页,能否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阐述清楚是值得怀疑的。

二、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将高校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中国的高等教育最初模仿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思想,强调以专业学习为主的教育,这明显的带着一种功利色彩。不可否认,在建国之初,百业待举之时,这种目的性极强的高等教育思想是非常合理的选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权威部门以及大批学者就已经强调单纯的专业教育并不是大学的唯一使命,呼吁大学更应当致力于培养一个知识体系全面的人才,在实践中让学生可以接触到跨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恰逢此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主流概念的提出,加速了作为独立课程的“法律基础课”朝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融合过程。但遗憾的是,接纳“法律基础课”的载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没有真正的准备好,而是下意识的将原本是法学专业内容的知识体系浓缩后,变为“法律基础”,并没有认真的考虑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将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可以避免以功利性的思维来评判高校法律教育的成败的片面性。在功利性的评判标准的指引下,人们会追问“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会引申出“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这样一种论断。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过于武断,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很难用一个客观的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法律素质是不是真的提高了。一个人依法而行,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结果使然;一个人任意妄为,也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缺失而致,“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以,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等牵涉高校学生的重大案件,笔者认为,恐怕公众不能单纯的指责这是由于他们法律素质不高、学校的法律教育缺失造成的。否则,按照这样的逻辑,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普法岂不是也不怎么成功?只要以“犯罪率趋势是走高”这一理由就可以否定已开展的普法活动?再者,现行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在向学生讲授一部浓缩的法律法规大全,很少将这些知识与学生的本专业结合起来,去拓宽学生的思路。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已将法学与文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历史学结合起来研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反倒是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把法律教育还停留在规则的记忆层面。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开展法律教育的初衷。笔者并不是否定在高校开设法律教育课程的必要性,而是想强调,不能够赋予法律教育过多的功利性目标,而是应当把法律教育还原为一种通识教育,有利于我们更为科学的去展开法律教育。

(二)高校法律教育与意识形态教育要结合进行“意识形态”是一个令人异常敏感的词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有很多人从潜意识里以贬义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更遑论“意识形态教育”了。然而,法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也正是克服生硬的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之一。笔者坚定不移的支持国家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因为这就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形态乃至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形成一种观念上的共同确信,从而对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行起到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实际上的法治实践与法律意识形态之间又包含着冲突,实践中的众多问题会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权威和合理进行抵消,诸如法律制定的不科学、法律执行过程产生的有失公正、传统观念和本土资源对法治运行的阻却等。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同时,应该把握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当下的、中国的基本立场,并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中国的法律问题,而不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解说。要力争使中国自有的法律意识形态取得主流的地位。笔者一贯认为,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中国犯不起错误,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教材编排要调整,不能仅从纯粹的法律知识教育展开如前所述,不能将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一方面追求大而全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顾虑法律教育课程总学时的安排,如此一来,法律教育的教材无非就是一本浓缩的法学百科全书。我们在编写法律教育的教材时,要果断的舍弃一些专业性强的概念和理论,要尝试让学生用法律的方法去分析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焦点问题,比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时,可以引导学生从平等权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户籍迁移政策,并且抓住此类机会阐述政府的公共政策。再比如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被无限拔高的道德争议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不反对仍然将法律教育整合在德育课中,德育课专业教师尽管会受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但是当学生遭遇到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冲突时,德育专业教师的引导也许比法学专业教师更为有效。西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陪审团的成员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审判却要倚重这些非专业人士的判断。这当然很难,但必须要做,否则法律教育又会落入教条主义的俗套。对于学生而言,重要的不是牢记规则,而是领会精神,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普通人对法律的诉求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大方向的指引,具体的细节与他无关,细节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去掌握的,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不能刻意培养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才。笔者对高校法律教育教材编排的初步设想为四大部分:西方法治理论及其批判、中国的法治之路、宪法常识、三大诉讼法常识。首先对学生饶有兴趣的西方理论进行简要但全面的梳理,更要着重指出西方法治之所以为西方社会所接受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文化背景,应当客观的指出西方法治理论背后的荆棘;其次要简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应当从马克思主义以及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依据来支撑,更应当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透、讲清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得与失,中国法治问题背后的中国思维,切忌简单武断的评判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实践,并指出完善中国法治需要完善的方面以及背后的阻力所在;第三,应该详细阐述中国的现行宪法,但是不应该局限于宪法条款本身,其中应当补充政治学常识、政党制度、各种组织法、选举法的知识,并且要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交由学生讨论;第四,应当详细的介绍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让学生对每一类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完整的了解。

(四)调整法律教育的教学计划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依赖以思想政治课为主导的课程,并且是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问题在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模式下,“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的学时总量是否足以满足法律教育的要求?要着重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解决了这部分的学时总量就可以把法律教育的水平提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必须首先要实事求是的综合考虑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的教育资源配备、师资力量的充实与否等方面的因素。笔者的设想是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列入选修课,并适当提高本门课程的学分,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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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意识教育的认知前提:认识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权利意识也是帮助人们树立法律信仰必不可少的心理要件和动力源泉。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的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表征了社会主体对承载崇高法律价值、切实保障其利益的权威良法的心理认同、情感依归和自愿服从,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进程强大的精神推动力量,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曾有如下经典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见法律信仰对一国法治建设之重要。然而,法律信仰的树立却极其不易。究竟如何才能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实践证明,在正确的权利意识支配下主张权利、捍卫权利,“即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和认真对待权利的态度是培养和塑造人们法律信仰的关键”。因为正是在权利意识的支撑和作用下,公民积极地对待、行使权利,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而日趋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和救济权利,从而极大地彰显了法律自身的威严和效用,培育了人们亲近法律、信赖法律的积极情感,增进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可与信任,由此为法律信仰的生成构筑了必要的情感铺垫。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权利意识成为法治社会构建不可或缺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进程。

二、权利意识教育的历史反思:权利意识的发展变迁

在高校法制教育中进行权利意识教育,还需要了解权利意识的内容和发展变迁过程。权利意识包括权利认知和权利主张两个层次,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低级层次,表明了权利主体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认知和了解程度;权利主张是权利意识的高级层次,它既包括权利主体在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明确主张和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有效途径予以积极维护的意识,也包括权利主体根据时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提出新的权利主张的意识。权利意识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权利主体进行划分,可分为个体权利意识、群体权利意识和社会权利意识;以权利内容进行划分,可分为人身权利意识、财产权利意识、政治权利意识、文化权利意识等;以权利形态进行划分,可分为应然权利意识、法定权利意识和实然权利意识。就权利意识自身的基本成分,有学者将之总结为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评价、权利意愿和权利信仰等几个方面。权利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与经济发展、社会状况、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等方面密切相关。古代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政策阻塞了权利意识生成的经济基础,宗法制度和礼治教化铸造了在家尽孝、为国尽忠、恪守纲常的义务本位观念。近代中国,国贫民弱,内忧外患,虽有严复、梁启超等启蒙思想家摇旗呐喊,效法西方,倡言权利,但其强调的权利不免具有鲜明的国家本位色彩。由于“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因此,兴民权、开民智、鼓励国民参政议政等更多地是出于挽救国家危亡,抵御外族侵凌的国家利益考虑,个人权利成为实现国家权利的手段。新文化运动兴起后,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探讨开始向个人主义的方向倾斜,强调个人价值的个人权利意识日益彰显。个人不再是“国家之凭借”,国家也不再是“人生之归宿”“,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可剥夺,“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然而,在此后的革命运动和战争状态下,救亡压倒启蒙,国家本位观念和群体主义观念再度兴起,个人权利意识趋于低迷。新中国成立后,确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地位,但是由于过于强调集体、国家利益,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的个体权利意识才日益复苏和觉醒,开始迈向“权利的时代”。

三、权利意识教育的现实关切: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加强权利意识教育

以往高校法制教育中权利意识教育比较欠缺,突出表现为在教育内容方面重义务轻权利,重守法轻用法,忽视、轻视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启发和引导。这直接导致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缺乏、淡薄,不知、不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有的大学生暑期打工交纳押金被骗、身份证件被扣留;有的大学生找工作应聘时不知行使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懂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有的大学生就业签订合同时被收取保证金、试用期过长等等。显然,如此培育出的大学生不能称之为真正地知法、懂法;他们只会延续传统民众对法律的消极服从,而非是懂得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代合格公民,这与高校法制教育的育人宗旨是根本相违背的。因此,在充分认识权利意识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十分必要。首先,在权利意识教育中应当突出权利本位意识。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一致性。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两者是相互依存、彼此统一的。值得注意的是,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紧密联系并不否认两者在价值上的主次关系。通常而言,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特权等级社会,往往体现为义务本位,权利在价值上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则表现为权利本位,即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履行义务也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权利意识的内涵应当体现为权利本位意识,权利意识教育也因此要突出权利导向为主的权利本位意识教育。其次,应当结合具体的权利内容对大学生进行权利意识教育。权利意识不是无源之水,只有权利主体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认知和了解,才能形成、发展权利意识。因此,要想启发、引导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必须要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到底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具体来看,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其一,大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一)平等权。即作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公民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五)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受到损失后从国家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特殊主体享有的权利。这主要体现于跟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之中。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六条:

(一)经济困难的学生有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有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三)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四)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权利(第五十七条);

(五)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有要求准予毕业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六)毕业生有要求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第五十九条)。

其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如大学生作为民事行为主体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如大学生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如大学生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再次,权利意识教育应当重在维权意识教育。

如前所述,权利意识分为权利认知和权利主张两个层次,权利认知只是权利意识的低级层次,仅仅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了解和掌握并不足以确立起健全的权利意识。现实生活中了解、知道权利,却在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忍气吞声,漠然处之,不敢维护合法权利者仍然大有人在。因此,更高层次的维权意识更为重要。维权意识要求人们不仅要了解权利,还要“认真对待权利”,敢于“主张权利”,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事实上,需要“形塑一种新型的公民,敢于为权利而斗争,也善于为权利而斗争。只有他们,才是推动一个国家的法治之路向前迈进的中坚力量”。维权意识不仅有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主体对自我人格的尊重。通过对自我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明确主张,通过对侵权行为予以拒绝、还击,积极维护合法权利,权利主体固有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得以确认和维护。因此,维权意识教育对于大学生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权利意识教育的核心所在。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权利意识教育中应当积极引导大学生懂得尊重、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随着高校法制教育中对权利意识教育的日益重视,我们欣喜地看到,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较之以往已有所增强,不少大学生开始觉醒其权利意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借助网络媒体作用,起诉同学侵害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罗彩霞,为维护人身自由权而付出宝贵生命代价,最终致使收容遣送制度终结的孙志刚,以及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工资收入的刘艳峰等都是大学生维权的杰出典范。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大学生在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同时,也存在片面理解权利,只知强调维护自我权利,而不尊重、维护他人合法权利的不良现象。而社会主体“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意识为媒介的,”权利意识实质上反映的是公民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它要求个体在认识到自我价值,认识到自己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主张自己固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推己及人,将他人作为独立的主体而肯定其主体性,承认、尊重他人的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当重视培育大学生懂得尊重、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关系,这是全面的权利意识教育的内在应有之义。

作者:陆艺 单位:江苏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与政治教育学院

(二)

一、高校法制教育对社会维稳的重要意义

中国20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护法忠臣、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高校,根本途径就在于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以来经过五次普法教育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二、高校法制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调查分析

1.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状况

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高校中开始设置“法律基础课”,高校法制教育经历20余年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结合社会形势,各高校均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和主阵地。据笔者不完全统计,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使用的教材版本达20余种,相应的教师参考用书、学生辅助教材达到130余种,丰富的教材和辅助教材给法制教育提供了理论资料支撑,不仅有利于高校法制教育工作开展,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内容。其次,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经对省内各地区十余所高校学生法制教育活动的调查得知,各地高校均采用劳教人员现身说法、法制教育讲座或报告会等形式组织法制教育活动,同时也利用各种节点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活动,如:“3.15”维权教育、“119”消防法规教育等。第三,法律实践活动是高校法制教育的辅助内容,有的高校由学生社团组织法律维权协会、法律学习小组或定期组织模拟法庭,让大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提升学习法律的兴趣。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理论结合实践,使大学生实实在在地学到了法律常识,从而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提升了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

2.高校法制教育在社会维稳中作用的缺失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开放程度的增强,大学生犯罪率在继续保持上升趋势的同时,其恶性程度也有所发展。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从1965年的1%发展为近几年的17%。这些犯罪主要集中于盗窃和伤害,大部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多为冲动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但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犯罪的原因和作案方式已呈复杂化倾向。由此可见,高校法制教育已经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原有的法制教育已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存在着薄弱环节。一是教育载体形式单调、实践性教学内容少。尽管坚持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但是理论教学单调,吸引力小。通过对学生调查问卷得知,82%的学生法律知识的来源不是课堂,大多数学生希望亲身体验式的教育活动形式。二是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对两课教师访谈得知,法制教育课只能围绕教学大纲,课时少、教学内容单调,缺乏灵活性。教学方法上不能针对学生的特点,实践环节缺失,教学过程生硬、枯燥,缺乏感染力和说服力。三是法制教育机制不健全。通过对省内10余所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活动调查比对分析,发现普遍存在法制教育活动随机性强,缺乏长效性的问题。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的种种缺失在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造就中埋下了诸多不利因素,造成了走上社会的大学生在法律思想和意识上的不完整,这必将对社会维稳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路和对策分析

1.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高校法制教育内容的设计,既要源于法学教材,又要有别于法学教材,应以法治精神的培育为指导思想来安排教学内容。其内容的选择不应在于多,而应在于精。内容的设计,不应停留在单纯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上,可适当增加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如合同、诉状的书写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内容的设置应有思想引导性。应注重研究各部门法教学究竟应突出什么观念,对学生作何引导。法制教育方式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应不断更新,实现由单一、封闭、平面型教学方式向多元、开放、立体型的教学方式转变。应在正确审视和解决影响学生思想活动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基础上,贴近学生实际,不断创造出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实践证明,在目前开展的诸如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案例讨论、课堂辩论、演讲等教学形式都是深受学生欢迎的,值得推广。除此之外,还可将课堂教学更开放化,将课堂延伸到课外,延伸到社会中,如开展观摩庭审、参观监狱、实地调研等。

2.改进法制教育方法,积极构建全员普法格局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教学方法上要着眼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并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采取各种教学方式和渠道,发挥各有关课程在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深受法制熏陶。同时充分利用“两课”教育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渗透,加大普法力度和广度,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挖掘学生的潜力,利用校园文化主阵地开展一系列文明、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通过系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活动,逐渐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其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行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高校法制教育应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反面教育为辅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新风尚去教育和熏陶学生,用遵纪守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影响和感化学生,努力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具体的实践活动,发动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3.加大依法治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

高校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校风建设,形成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一是要深入贯彻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将法律法规具体化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要加强“依法治教”和“学生管理法制化”,减少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违规性、随意性,切实尊重、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二是要与地方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净化校内及周边环境,坚决取缔校内及周边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书摊、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室等场所。通过切实有效的治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从而对高校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家庭和社会要同学校形成一致性,共同创造育人的大环境。目前,依靠学校的力量进行法制教育已显势单力薄,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同心协力,共同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使法律深入人心,渗透于学生日常生活,使其感到“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中,一切要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强化和提高法律素质,从而造就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用之才。

作者:张晓震 单位: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三)

一、全面了解青年大学生的的心理特征

1、人际交往的变化

青年学生由于自我意识和独立性的发展,人际交往开始呈现出选择性,家庭环境、个性因素等影响,也使得大学生人际交往呈现多样性.青年学生人际交往存在以下特点:(1)社交需求强烈.(2)人际交往存在社会性.(3)存在一些团体或组织.(4)交往注重自立,不再依赖家庭.(5)社交能力逐渐提高.(6)交往内容多样性.(7)交往范围扩大.(8)部分大学生缺少交往经验、交往机会和环境(.9)社交开始以虚拟网络为重要载体.逐渐成熟的大学生在交往中更注意较温和的方式,不再粗暴地自夸自大,对社会、同性和异性的鉴赏力增强,能适应各式各样的人,能接受并宽容朋友的不同意见,不试图硬性地改变他们,争吵减少.在择友过程中青年学生更加注重对方的个性心理品质,人品、能力、才华、兴趣在择友标准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学生择友标准取向更具有现代性.说明,大学生的择友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变化.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心智尚未成熟的大学生在复杂的人际交往中难免发生一些问题,从数年前的马某某宿舍连环杀人案到今年发生的上海宿舍投毒案都为人们心中沉重地敲响了警钟.对大学生的人际交往高校教育者永远不能放松的警惕,也是必须长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2、青年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

拜金主义一直普遍存在与经济社会中,是对当代社会人们价值观的一大挑战,在大学生人群,尤其在家庭环境相对复杂的大学生群体中滋生、蔓延,导致部分大学生一切向钱看,人际交往金钱化、庸俗化,甚至诱发部分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高帅富”、“白富美”等新生词汇充斥在年轻人日常生活中,常在网络、微博中出现,有些学生对此不以为然,有些学生把它当做一种社会现象,有些学生则将其作为一种衡量人的标尺,总之大学生的价值观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大学时期也逐渐成为一个人价值观的扭曲与成熟的分水岭,如何让大学生在大学时期培养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课题.

二、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青年大学生法制教育

1、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加强法制建设,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法律问题常常体现在人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要求公民承担着义务的同时也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在这样的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与道德素质才能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

2、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紧迫性

很大一部分学生并没有真正懂法,甚至不明白法律存在于社会的意义.药某肇事杀人案中,身为大学在校学生的药某居然能想到以杀人灭口的方式逃避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而同样因交通肇事高呼“我爸是李刚”的大学生李某居然认为自己的家长拥有执法权便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可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学生应该提高自身法制意识的自觉性,积极学习和培养自己的法律修养,学校也应加以引导和教育.青年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不仅有利于培养这个群体的发展,还将极大提高我国公民法制意识以及我国法制化进程,可见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制意识的对提高公民整体素质以及进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三、在大学校园全面开展青年大学生普法工作

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全民普法已深入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心中.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在把握当代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前提下,按部就班的做好每个阶段的教育工作,细致入微的深入大学生的生活当中,讲大学生法制教育推向到新的高度.

1、首先必须让大学生打好学习法律理论基础,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这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最低标准.大学生具有了很高的学习能力和文化素质,但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还有待提高,高校的法制教育要深入学生的内心,在法制教育前也要提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注意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高校学生中法律专业的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而我们要做的法制教育是面向整个青年大学生群体,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我们的方式将其大众化,让更多的学生能接受和了解.既然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就是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讲述一些和大学生生活、成长息息相关的法律案例,擅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解释法律专业术语,让学生更加容易接受和理解.

3、在大学生活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阶段大学教育依然以应试教育为主,法制宣传教育仍停留在形式上,即没有成为学校教育主课内容,更没有深入到大学生的内心.让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有利于他们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深入体会理解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章制度,从而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这样也使学校的日常管理走上法制化道路,高校教育工作者逐渐摸索出科学的教育管理体系,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4、在学生学好法律的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公平、公正等现代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首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并重.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人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虽然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但道德教育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绝不能他们等到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再去谈法制.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情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良好开端,拥有了优秀的道德品质,对于认识法律,理解法律,乃至在社会生活中合理运用法律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法制教育中要不断加强道德教育,不要让学生将法律知识仅仅看做成一种生存的技能或者工具.其次要做到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国家的法制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帮助大学生将政治理论与法制理论相结合,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培养未来建设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重要前提.

5、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在传统的课堂说教形式上,不断改进方法,创新形式,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明白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当今社会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法制宣传教育领域不断扩大[4];法制长廊、法制公园、普法大篷车,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日益拓展;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手机报、城市公交电视、移动通信,法制宣传教育平台日新月异;专题电视节目、影视剧、文艺演出,法制宣传教育手段丰富多彩.大学校园也要通过影像资料、法制展览、知识竞赛、法制文艺、小品、影视作品等丰富多彩、参与性强的实践活动,寓教于乐,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帮助他们在活动中了解掌握法律知识.

四、结语

高校法律范文4

1986年9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高校正式开设“法律基础课”。1995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相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即通称的“两课”,以下也简称“两课”),统一规定:思想品德课设置“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1998年教育部要求在本科开设8门课程,将“法律基础”列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这一层次中,与“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与修养”并列,这一点尤其重要,它表示官方将法律教育列为德育课的一个组成部分。2005年按教育部公布的意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概括原来的“两课”,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从高校法律教育形式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逐步的从一门独立的课程———《法律基础》,被逐渐的融合到德育课程中去了,且不论最初设立这门课程的初衷何在。要指出的是,笔者并非是想争辩说法律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原本就应当相互独立,因为即便在法学知识体系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依然是被频繁争论的问题,这不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笔者想指出的是,各高校按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将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列入思想品德课教学课程后,担负这一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们在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教学内容时,或多或少会受自己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习惯于从道德的立场来阐述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教师与学生都习惯于用“好”或者“坏”、“对”或者“不对”等二元对立观点来评判法律事件与行为,其实质是中国法律伦理化传统的现实表现。这种带着些许的德育色彩的法律教育,也许仍然秉承中国传统,强调社会整体的步调一致性,却没有对实践中个体的差异需求给予必要的关注。这种教育所塑造的心理若向极端发展,必定会有人一面屈服于社会整体的一致性需要,内心却为自身的个性被抹杀而耿耿于怀。这显然不是我们当下教育所希望看到的,无论是德育或是法律教育。从课程内容设置上看,法律教育的内容也在不断减少。1986年,时逢法律基础课教育起步,当时的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婚姻和继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律师和公证制度。到了1995年以后,教育部不断调整法律基础课的课程设置,在“法的基本理论”一章,有了较大篇幅的删减,但法律基础课仍然是一门独立的课程。2005年以后,法律基础课被合并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涉及法律教育的章节被归入两个专章,尽管在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其内容仍涵盖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方面,但总篇幅约为80页,能否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阐述清楚是值得怀疑的。

二、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材内容表述过于空洞,过于专业,不适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学习现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与其说是法律基础,倒不如说是法律术语与法律条文的集合体。例如,在论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地方政权问题时,全部转述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但却没有对至关重要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这两个概念进行阐明。有人可能争辩这两个概念过于专业,可是在教材中却列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相当专业且精简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法律基础这门课中提出来,这一专业的术语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内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个概念,可是涉及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却不着一丝笔墨。这本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权利教育的最有利机会,却被轻易放过。这一点也已经有文章指出,要“……力图改变过去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5]

(二)缺乏针对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的关注,无视学生头脑中已具备的但不系统的法学理论,也没有在教材中对学生可能会出现的疑虑给予应有关注我们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内容为例,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基本是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展开的。然而,最为微妙,最难以讲清楚的莫过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因为非但是学生,社会大众在理解“党的领导”这一论述时,也会不自觉的将其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得出一个令人并不愉快的结论。在这里本应当讲清楚“党”与“政府”的关系,但教材没有给予关注。学生最为困惑的是“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彰显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个人的公平正义,还是要以服务大局优先?现行的法律教育传授给学生的是一种理念,但却忽视学生大量接受并关注的是社会现实,这两者其实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须对这些类似的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缺乏恰当的批判立场这实际上是我国分析法律问题时的一个通病,学生对中国当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浅尝辄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识淡薄”、“陋习”、“亟需改进”、“人治残余”之类的负面评价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对国外标榜的法治范例津津乐道,例如了解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仅作表面考查,没有完全掌握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该案的历史背景,就觉得这个制度新颖,中国也应该建立,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要求中国的法治实践,却忽视对西方法律的批判。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

(一)将高校法学专业以外的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

中国的高等教育最初模仿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思想,强调以专业学习为主的教育,这明显的带着一种功利色彩。不可否认,在建国之初,百业待举之时,这种目的性极强的高等教育思想是非常合理的选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权威部门以及大批学者就已经强调单纯的专业教育并不是大学的唯一使命,呼吁大学更应当致力于培养一个知识体系全面的人才,在实践中让学生可以接触到跨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恰逢此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主流概念的提出,加速了作为独立课程的“法律基础课”朝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融合过程。但遗憾的是,接纳“法律基础课”的载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并没有真正的准备好,而是下意识的将原本是法学专业内容的知识体系浓缩后,变为“法律基础”,并没有认真的考虑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将法律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可以避免以功利性的思维来评判高校法律教育的成败的片面性。在功利性的评判标准的指引下,人们会追问“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会引申出“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这样一种论断。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过于武断,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很难用一个客观的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法律素质是不是真的提高了。一个人依法而行,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结果使然;一个人任意妄为,也未必就是法律教育的缺失而致,“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以,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等牵涉高校学生的重大案件,笔者认为,恐怕公众不能单纯的指责这是由于他们法律素质不高、学校的法律教育缺失造成的。否则,按照这样的逻辑,三十年以来我国的普法岂不是也不怎么成功?只要以“犯罪率趋势是走高”这一理由就可以否定已开展的普法活动?再者,现行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在向学生讲授一部浓缩的法律法规大全,很少将这些知识与学生的本专业结合起来,去拓宽学生的思路。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已将法学与文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历史学结合起来研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反倒是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把法律教育还停留在规则的记忆层面。这无论如何都不是开展法律教育的初衷。笔者并不是否定在高校开设法律教育课程的必要性,而是想强调,不能够赋予法律教育过多的功利性目标,而是应当把法律教育还原为一种通识教育,有利于我们更为科学的去展开法律教育。

(二)高校法律教育与意识形态教育要结合进行

“意识形态”是一个令人异常敏感的词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有很多人从潜意识里以贬义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更遑论“意识形态教育”了。然而,法律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也正是克服生硬的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之一。笔者坚定不移的支持国家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因为这就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形态乃至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形成一种观念上的共同确信,从而对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行起到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实际上的法治实践与法律意识形态之间又包含着冲突,实践中的众多问题会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权威和合理进行抵消,诸如法律制定的不科学、法律执行过程产生的有失公正、传统观念和本土资源对法治运行的阻却等。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同时,应该把握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当下的、中国的基本立场,并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中国的法律问题,而不只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解说。要力争使中国自有的法律意识形态取得主流的地位。笔者一贯认为,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中国犯不起错误,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教材编排要调整,不能仅从纯粹的法律知识教育展开如前所述,不能将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一方面追求大而全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顾虑法律教育课程总学时的安排,如此一来,法律教育的教材无非就是一本浓缩的法学百科全书。我们在编写法律教育的教材时,要果断的舍弃一些专业性强的概念和理论,要尝试让学生用法律的方法去分析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焦点问题,比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时,可以引导学生从平等权的角度讨论异地高考政策、户籍迁移政策,并且抓住此类机会阐述政府的公共政策。再比如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被无限拔高的道德争议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不反对仍然将法律教育整合在德育课中,德育课专业教师尽管会受专业知识背景的牵引,但是当学生遭遇到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冲突时,德育专业教师的引导也许比法学专业教师更为有效。西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陪审团的成员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审判却要倚重这些非专业人士的判断。这当然很难,但必须要做,否则法律教育又会落入教条主义的俗套。

对于学生而言,重要的不是牢记规则,而是领会精神,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普通人对法律的诉求只不过是寻求一种大方向的指引,具体的细节与他无关,细节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去掌握的,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不能刻意培养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才。笔者对高校法律教育教材编排的初步设想为四大部分:西方法治理论及其批判、中国的法治之路、宪法常识、三大诉讼法常识。首先对学生饶有兴趣的西方理论进行简要但全面的梳理,更要着重指出西方法治之所以为西方社会所接受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文化背景,应当客观的指出西方法治理论背后的荆棘;其次要简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应当从马克思主义以及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依据来支撑,更应当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透、讲清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得与失,中国法治问题背后的中国思维,切忌简单武断的评判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实践,并指出完善中国法治需要完善的方面以及背后的阻力所在;第三,应该详细阐述中国的现行宪法,但是不应该局限于宪法条款本身,其中应当补充政治学常识、政党制度、各种组织法、选举法的知识,并且要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交由学生讨论;第四,应当详细的介绍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让学生对每一类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完整的了解。

(四)调整法律教育的教学计划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依赖以思想政治课为主导的课程,并且是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问题在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模式下,“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的学时总量是否足以满足法律教育的要求?要着重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解决了这部分的学时总量就可以把法律教育的水平提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必须首先要实事求是的综合考虑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的教育资源配备、师资力量的充实与否等方面的因素。笔者的设想是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列入选修课,并适当提高本门课程的学分,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

四、结语

高校法律范文5

关键词:法律教育;诊所式模式;理实一体化

在我国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高校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下,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热潮兴起,改革的关注点更聚焦于法学的教学特点和教学模式。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学科,而且法律规范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法理还是法条都需要学习者深刻领会、准确掌握、严密应用,不得有误,这就决定了高校法学教育教学的目标不仅仅是单纯地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研究者,也要培训出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引领下能够依据法律规范处理与解决实际问题、业务娴熟且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因此,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教学不断解放思想,积极学习借鉴世界上法学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诊所式教学模式应运而生。其已经见诸于高校教师的科研探索和教学应用之中,但无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教学应用方面还都处于初始阶段,并不成熟。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应用衔接起来,理实一体化地达成教学目的,是一种值得深入探讨和合理应用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实一体化的特点

“诊所”的概念很容易会意为与临床医疗有关,确实,用于法律教育模式的这一指代词汇源自医学院,意为法学教育同医学教育一样,唯有通过丰富的实践才能达成教育目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就是模拟医学院的诊所式模式而来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或以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或以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或以模拟诊所为教学课堂,将学习法律知识与处理和解决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将学生作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赋予学生了解和处理真实案件的实践机会,感受律师、案件当事人、案件调解员和咨询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办实践。将教师作为导师,负责对投入教学过程中的案例进行选择和设计,将所要辨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巧妙地隐藏在案例中,在校内外真实当事人诊所,学生能够帮助委托人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拿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将课堂学习交给学生,由学生自主地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研究案例,依据所学法律知识拿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最终在师生互动的作用下寻找到正确的以法律解决案例问题的方法和结论。现代教育学理论认为,“不能仅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来阐释教学,也不能把教学狭隘理解为传授知识、培养技能这样的一些活动。相反,它应在教学与人的和谐发展之间建立起内在的关联性,应使现代教育具有完整统一性。”[1]很显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实一体化的特点是教学与学生的专业发展之间建立起了内在的关联性,边学边用,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以用促学。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优化法律教育模式的贡献

(1)给予学生对法理和法规的真实体验。高校学生对任何专业知识学习的目的都是为其以专业修养就职,以专业修养服务社会,做对社会对民族发展的有用之才所需,法学教育同样要达成这样的教育效果。但是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以来欠缺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教学中,照本宣科的唯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只可以空谈理性知识,欠缺付诸实践应用并指导实践的经验性体会,因此高校毕业生走出校门后谋职就业后,往往不能很快地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甚至于很不容易适应于本职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毕业后要就业与法律服务有关职业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缺乏实践经验的体验更不易适应上岗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恰恰有益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性体验的环境、案例,可以在这样的真实情境中感受法律知识的具体应用境况,练习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处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体验中既能收获对所学习的理性知识的消化理解,丰富对理性知识的认知,而且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中的就法理学法理、就法条学法条的概念性的理论性的知识,会与实践体验中的具体问题、情感道德方面的问题相互交织,学生需要处理的事务的繁杂、思考问题解决方案的缜密、准确程度会面临许多方面的干扰,远远超出了处理案件所需法律本身的内容,所获得的启发和收获也就绝非课堂教学模式的收获可比。(2)给予学生对法理和法规深度性思辨能力。在实践工作岗位上的法律工作者尤其需要思辨能力,能思善辨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案情的必备素质,诊所式法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以案学法的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可以像一名正在处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一样的思辨案件,调动和集中自己所有的思辨能力来依法处理案件,思有实指,辨有实事,这样的思辨更有益于学生提高思辨能力。譬如教学经济法涉及有关无效合同的问题,教师选取能够体现相应法律法规实际应用的典型案情案例以模拟诊所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教师要提出案例,提交问题,给予学生以法律适应条文,让学生参与讨论分析,探究问题,解决问题,以实现教学目标。如此会引发学生首先思考:无效合同是什么?无效合同是指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其无效必须经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方为无效。其次,会思考到无效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为处于实际的法律应用的模拟诊所中,学生所思辨的法律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样的思辨性思考就会更受启发,更有深度。(3)给予学生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的启发和影响。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必须能够在履职的过程中具备社会责任感,毕竟法律工作者所面对的工作环境会面临财务和人情的诱惑力,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会包括依法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而且法律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乃至实务会参与其中。因此,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中必须包括充分的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必须能够在履职的过程中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内容。但传统教学模式下,这方面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力度明显不足,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利于补充这样的问题。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学生可置身于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相比较传统式法学教育的最大优势是让学生在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明白:当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时,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能唯利是图,玷污法律的神圣。”[2]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服务的过程中,会切身感受到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需要的渴求,拉近学生同他们的情感,也从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努力争取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感,包括产生出对弱势群体如何实施好法律援助的诸多思考与实际行动。

参考文献:

[1]吴康宁.教育社会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高校法律范文6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   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   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   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   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宋保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未来发展前景浅析修指南等方面的素材。在选材及体例上,应突出交际性和实用性原则,所选语言材料应具有多元性、内容趣味性、语言风格多样性、语言题材时代性。   四结论   英语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走向成功的一把钥匙。高职院校的教学主管领导及英语教师应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认识,确立学以致用,突出能力本位教育的思想,认真进行市场调查,以市场人才的英语能力调查为基础,以先进的应用语言学理论为指导,与社会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与职场有机接轨。不断调整英语教学的内容,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闯出一条高职英语教学的新路,真正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满足社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英语要求。

高校法律范文7

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化的今天,法律法规应该成为高校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但是,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不依法管理、漠视程序导致的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主要包括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人格权的侵犯,公正评价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以及受教育权的侵犯等类型。“被就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例子。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随之,高校的各种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出现前所未有的学生状告母校的高潮。高校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对处于学生管理第一线的辅导员来说,其法律意识的完备,对于教育学生,避免管理纠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事物之间,新旧价值和伦理观念之间出现激烈的冲突和交锋,给社会的发展埋下了潜在的代价和危机”。对于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的大学生来说难免受到干扰;网络的普及带来的参差不齐的信息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带来大的冲击。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易感情用事,容易丧失理智,很少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前阶段先后发生的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斗殴刺死案,都以一种骇人听闻的方式,揭示出大学生心理的狭窄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此相反,有些学生遭受伤害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来正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部分学生不能真正理解法律,享受权利时冲在前面,该承担义务时却视而不见,忽视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因此,辅导员有义务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过程中,作为与学生朝夕相处的辅导员无疑要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作用的发挥又必须基于辅导员本人良好的综合素质,而完备的法律意识正是这种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一)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高校辅导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我国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高校管理行为的最高准则和依据。宪法第二章第46条明确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告诉我们,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为准则,而不能随意侵犯。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教育的性质、高等学校的建立,及大学生的学习培养等各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高等教育领域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业促进法》是国家关于就业的基本法律,也为高校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学位条例》是关于学生学位申请和授予的基本法律。部门规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列举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有关学生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事项。例如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里,列举了学生依法享有的六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五章“奖励与处分”里,列举了学生处分的原则、种类,对剥夺学生教育权的最高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作了七项列举式规定,对处分的程序作了详尽的叙述。因此,该规定是辅导员工作的基本法律手册。此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各地方法规,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的关于学生培养、思想教育、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奖惩以及就业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辅导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辅导员只有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清晰的了解,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违规办事、越权办事,才能避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在此还要说明的是,法律有不同的位阶,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是一个由高到低的顺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高校的管理文件,许多法规设定越权,相互间冲突严重,这是法律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高校辅导员在运用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

(二)遵守程序的法律意识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只注重学生实体性权利而剥夺其程序性权利,那么其实体性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体现了高校行使管理权时对程序上的要求。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如果不按照一定程序,不但会影响管理效果,而且容易导致管理纠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对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因此,程序意识对辅导员来说非常重要。这里的程序既有“立法”程序,也有“执法”程序。对辅导员工作来说,“立法”主要是指制定班级章程、奖惩规则等相关班级规范(俗称班规)的过程。良好的法律是好的法律秩序的前提和保证,而良法的确立又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作为保证。所以,班规的制定要发动班级学生参与,征求大家的意见,规范的内容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得到班级大部分学生认可后予以公布。“执法”是指在评奖评优、处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中,要按照已制定的规程,依照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如适时通知学生,给学生辩解的机会等等。应注意的是,班规的内容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不能私自罚款,不能随意体罚学生,不能侵犯学生的隐私等等。对于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学籍、处分、科研行为规范等内容,辅导员应该协助学校公布,并能够为学生们所获知,以对大家产生普遍的警示和约束力。辅导员要和学生建立起畅通的交流渠道,通过班级公告栏、网络BBS、辅导员博客、微博等渠道,把重要的信息向学生公布,达到“法布于众”的效果。同时,辅导员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可采取主题班会、案例研讨会(如学校对作弊学生处罚的案例)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规范,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三)及时给予学生救济的法律意识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就是学生受到学校处分后一种自我辩解和寻求帮助的过程。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不服处分后申诉、诉讼的权利。对于以教育学生为本职工作的学校管理者———辅导员来说,要牢固树立起为学生服务、教育第一、处罚第二、治病救人的原则,自觉养成在学生受处罚时主动给予帮助救济的法律意识。如果学生因违反了校纪校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辅导员有责任协助学校给予学生充分的救济。发生事情后协助学校调查实情;在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如申辩、申请召开听证会等;处分作出之后,明确告之学生有申诉甚至诉讼的权利;处分后,及时安抚学生情绪,防止有过激行为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处理谨慎、适度、合理、合法。这样,即使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能改变,但辅导员主动的关心、帮助和救济也能够减缓学生的压力,减少学生的敌对情绪,从而更好地达到教育管理的效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程序的瑕疵而导致的对学校不利的情境。

(四)明确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自我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2006年,教育部召开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专题讨论辅导员建设,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还没有先例。这次会议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工作职责、培训计划等诸多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随后,教育部制定印发了《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划。各高校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加大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力度。由此,高校辅导员应充分抓住眼前的机遇,自我加压,通过书籍、网络,乃至专门的法律课程学习,进行《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各层次法律知识的学习,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管理中的运用,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国家培养出更好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加大对高校辅导员的培训,但培训的内容却没有涉及法律知识。实践中,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都对辅导员加大了培训力度。教育部每年举办全国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骨干培训班。笔者所在的南京大学及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也举办了多期辅导员培训班。这些培训班,从思想政治工作技巧、心理知识、政治素质等多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对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纵览各类辅导员培训班,鲜见法律知识的内容,更不用说专门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了。在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缺憾。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辅导员培训中增加法律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

高校法律范文8

1986年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2005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之一。教材从社会、职业、家庭等方面密切联系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塑造了一个良好的美德工程体系。学生有一半以上通过基础课学习法律知识,三分之一的学生是通过媒体的宣传,这说明法律意识教育最大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课堂。社会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之下,大学教育目前趋向更加注重学生才能的培养。

2013年4月15日,遭室友投毒的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等恶性校园案件,说明在大学教育的过程中更需要提高学生守法意识。应届生校招网的报告显示,86.4%的大学生将“提高个人社会工作能力”作为参加实习的首要目的。为减少开支,部分企业将在校大学生当成短期雇佣的廉价劳动力。涉世未深的学生防备意识不强,中介公司骗取学生信息服务费,在学生的工资中提成,不法分子甚至盗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实习、兼职等方式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保护范围,一旦出现问题,其解决形式主要是报告辅导员老师,让学校出面解决,或是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自认倒霉。这说明大学生群体还没有形成一种用法律来保护自我与保护他人的意识。社会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之下,大学教育目前趋向更加注重学生才能的培养。2013年4月15日,遭室友投毒的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等恶性校园案件,说明在大学教育的过程中更需要提高学生守法意识。

二、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

提高守法的自觉性。美国思想家潘恩曾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法律权威性意识要在学生的思想中不断得到强化,学校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感情和信任,通过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学生亲身去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与权威性,从而产生对法律价值的内在认同,逐渐并将之升华为自身坚定的法治信仰,提高个体守法的自觉性。

把守法从要求变为义务,自愿守法,把个体对法律的认同感并将之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尊重自我,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培养维权意识。权利意识不只是公民对自身正当权利的正确与理解,更是对他人正当权利充分尊重的观念。大学生维权意识就是在求学或是进行社会兼职的过程中,自觉地用合法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大多数学生自我意识较强,在现实生活中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对自我潜力的实现有着很高的期望值,但容易出现忽视他人权利,表现为功利心较强、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所以要培养学生维护他人权利的意识。在校期间,鼓励学生当自我或是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进行社会实践尤其是进行校外活动至关重要。

充实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教材中理论较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很难有效掌握。多采取案例教学、知识竞赛等方式,利用多媒体把抽象的知识生动的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不会产生法律难懂并且枯燥的心理。媒体中的法律栏目可以帮助学生培养法律习惯,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