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范例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范文1

 

法律的效力问题,指涉的是法律之所以有效的理由,即法律何以成为人们行为的排他性理由的问题,而其中尤其以自然法理论与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关乎法律与道德的争议最为核心…。这个问题在法哲学层面上来表述,即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两者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道德是否应当进入法律,成为法律效力来源的基础。   在许多道德哲学家看来,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行为时应当抑止自己的私利欲望,从利他动机出发来行为,也即道德规范仅与行为动机相关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断言:法律仅与行为相关,而道德与行为动机相关。这就是西方传统的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即“内在”与“外在”的区分法。但这样的区分,却隐含着内在的矛盾,这些矛盾,在休谟那里被放大和展现出来了。   一、实证分析法学得以阐发的基础:“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在价值论范畴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休谟在论述道德并非理性的对象时提出来的。休谟或同时代的不少哲学家都认为,道德是可以论证其确实性的。而休谟则认为,善恶是并非可以论证的,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对象。从彻底经验论的立场出发,休谟把善恶等价值不是看作对象所具有的性质,而是视为主体内心由于其天性结构而产生的“知觉”旧。即人们在观察一定行为或认识与思考一定对象时,在心中所产生的感觉与情感。这就是说,善恶等“只在于内心的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之中的“事实”,这样,休谟便把事实与善恶(价值)区分开来了。   在休谟看来,面对善恶(价值)等道德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所研究的关系与道德(或价值)关系不同,前者的联系词是“是”或“不是”等,而后者的联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等。根据逻辑规则,道德(或价值)关系既然不在科学所研究的诸种关系之内,它就不可能从那些关系中被推导出来。理性(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   休谟认为,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忽略了这一点。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休谟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讨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心1休谟在这里表达的意思是,他发现道德事实与自然事实毕竟是不一样的,如果用自然科学的方式来探讨道德问题,实际上就忽视了道德问题的本质,即道德问题是一个应然层面上的是非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层面的真假问题。这里就涉及到了“是然”与“应然”区别的关键,后一个命题包含的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关系”。休谟命题也就是指称这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应当两分而言的,即我们无法在价值判断与事实描述问建立推导关系。对于生活经验中的道德事实,也存在着一个“是”与“应该”的两分,并且从知识之真直接推导不出德性之善。“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心。   最后,休谟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只能以其原因或结果为论证,即事物的存在必须是可经验的。   休谟命题的提出对自然法理论无疑是具有毁灭性的,因为不论是古典自然法的神谕、本质还是近性自然法观念都因其无法经验、无法证成而被排除出知的领域,即使证明实在法与本质、神谕或理性存在必然联系,由于其知识属性的解除,它们也无法为实在法提供权威性来源。可以说,在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二元结构下,不但不能够从自然法推导出实在法的权威性,就连自然法本身的存在都成为问题,而使得法学研究只能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此时实证主义法学便应运而生。   同时,休谟命题决定了用应然的道德来决定事实(法律)的荒诞性,也决定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基础命题必然是与自然法学针锋相对的“分离命题”。在这个意义上,休谟问题对于实证分析法学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   二、解决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基础命题:分离命题   一切观点都是为其立场服务的。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并非道德,而是法律自身。这又可以表述成:法律与道德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这就是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即“分离命题”。   关于分离命题的表述,我们既可以参考奥斯丁的“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是另一回事”的论断,也可以借鉴凯尔森基于价值相对主义对于法律之道德评价的否认,还有哈特以承认规则的论证坚持的法与道德之间的区分等等。总体上看,分离命题的内涵可以大致概括为:   (1)分离命题关注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对于“法”与道德分离而言,而非“特定法”与道德分离。由此决定了对此的反驳应是能证明“法”始终反映道德之基本要求这个结论。   (2)分离命题是“是”“非”的逻辑命题,而非“多”“少”的经验命题,只是表明某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道德规范。即只要能够证明法律与道德问存在概念上的、逻辑上的分离就已经满足了它的基本要求。   (3)分离命题的逻辑性质,决定了他只可能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中间的时而成立时而不成立的状态,即法律与道德要么可以分开,要么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p#分页标题#e#   (4)分离命题是消极命题,其只是否认对于法律进行道德评价的必要性,并非认为法律应该无视道德评价甚至与道德相对立¨。   关于这一点,科尔曼和布莱恩•莱特(Braneter)也共同指出,“要注意到实证主义者并不否认在~个社会的法律与其道德之间也许存在诸多重叠之处,既包括实在的道德,也包括批评的道德。许多道德的非常急迫的命令一般也被制订进法律之中;确实,人们也许认为,道德命令与法律的一个甚至更广泛的聚合应被看成是法律的最终抱负。然而,甚至道德命令与法律的完全聚合也不会违背分离命题,因为这一命题只包含关于法律效力之条件的一个主张,而不包含关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之重叠程度的一个主张。”   三、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解答   实证主义法学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解析,实质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每位实证主义法学家都是在维护实证主义基本命题的基础上,阐发各自的观点的。基础命题是他们理论的核心,而~切关于问题的分析,包括对于法律效力来源的探索,都是由基础命题出发而得以阐述的。在此,我们仅选取几位极具代表性的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进行剖析,以求窥斑见豹。   (一)奥斯丁:法律的界限与“法律命令说”   奥斯丁在其著作《法理学的范围》的第一讲中提到:所有的“法”或“规则”,都是“命令”。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都是一类命令∞1。这即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当然,仅仅一个定义是不够,还需要细致的分析概念的含义,并与其他概念进行区分。   首先,奥斯丁解释了在他的概念体系中所使用的“命令”这一术语的含义。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一个要求(Wsh),意思是我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而且,当我没有服从你的要求的时候,你会用对我不利的后果来处罚我,那么,你所表达或宣布的要求,就是一个“命令”。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要求的特征,不在于表达要求的方式,而在于命令一方在自己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可以对另外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或者痛苦,并且具有施加的力量,以及目的。“恳求你们俯首称臣。但是,你们应该知道,任何的反抗行为,都是要受到惩罚的。”"1因此,一个命令就是一个意愿的表达。   其后,奥斯丁又定义了“义务”这一术语的含义。从一个不服从某一个要求的条件下,可能遭受要求者所施加的不利后果出发,确认了被要求者由此受到的命令的约束或者限制。由此可以认为被要求者处在服从要求者所的命令的位置之上了。“如果我不服从你所表达的要求,不管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否出现,人们都可以认为我没有服从你的命令,或者可以认为,我没有履行该命令设定的一个义务。”[5]那么,要保障义务的履行,就需要奥斯丁概念体系中的“制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对“制裁”内涵可以进行如下解析:在一个命令没有被服从的条件下,或者在一项义务没有被履行的条件下,如果一个不利后果是可能出现的,那么,一般来说,这个不利后果就可以被称作“制裁”,或者叫作“强制服从”。也可以这样认为,命令或者义务,是以制裁作为后盾的,是以不断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强制实施条件的。在这里,奥斯丁还区分了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惩罚”与“制裁”的不同,指出“惩罚”的概念过于狭隘,无法涵盖“制裁”的内涵,因为就不利后果而言,其内涵要远远大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惩罚。“由于人们是从命令和义务来推论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的,这样,不服从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时常被人视为了一种“惩罚”。但是,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惩罚,仅仅是一类制裁。就此而言,“惩罚”这个术语是十分狭窄的,不能表达“制裁”的准确含义。””1通过以上的分析,奥斯丁基本建立起了关于命令、义务和制裁三者之间密切关联并相互包涵和相互作用的的完整的逻辑体系。从以上论述可以确定的是,在奥斯丁这里,“命令”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每个术语都包含了另一术语的意思,当命令出现的时候,义务也就出现了。当命令被表达出来的时候,一个义务也就被设定了。””。在这个体系中,对于“命令”概念的理解应是:一个理性存在提出的要求或意愿,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守的。并且,如若后者没有服从前者的要求,就将承担前者设定的不利后果。另外,且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提出的要求的表述和宣布,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显然,在这样的一个概念体系中,“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个术语直接地、而且间接地说明了如下含义:“一个人设想的、而且对他人表达或宣布出来的要求,在这一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其后伴随了可能施加的不利后果”∞J。   当然,并非所有的命令都可以被归入法律的框架之中。在奥斯丁看来,除了命令的要素或结构外,命令还包括两种:一些是法律或规则;另一些“个别的或具体的命令”。一般地对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加以规定的命令是法律或规则;特定地对某个作为或不作为,或者特定地或个别地决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样的命令就是具体的、个别的命令∞。。另外,奥斯丁谈到,大部分由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律(即简单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具有双重一般性:即一方面一般地规定某种或某些行为,另一方面约束政治共同体的全部成员或至少某类成员之全体¨1。所以,奥斯丁的实在法概念还包含了普遍性要素。   奥斯丁理论具有两大重要意义:首先,将道德等排除出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奥斯丁通过对几种“法”的分类和辨析,将法分成为神法、人定法以及伦理规则三种类型,并将法学研究的范围限定于第二种法之上。这样的区分,实质上是对分离命题的一种坚持,在奥斯丁这里,道德等伦理规则被排除出法学的范围。以另一种方式表述就是,道德与法律并元相关,在法律的领域内并无道德的容身之所。奥斯丁通过对法的精确定义,将道德作为与法类似但不同的体系并使之与法律区分开来;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做出了精确的界定,将除实在法之外的道德等因素都排除出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奥斯丁的研究通过分离命题的确立,确立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之存在。#p#分页标题#e#   另外,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将主权者命令作为法律效率的来源。在奥斯丁这里,他在坚持分离命题的基础上将法律的效力来源解释为与命令相联的制裁,并通过辨析命令、义务、制裁的概念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和效力链条;通过确立分析属于法律的命令与不属于命令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命令体系,真正开拓了实证主义的法学界域。   从以上两方面意义上说,奥斯丁在界定法律的界限上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但奥斯丁理论中的最大缺陷在于规范性的缺失,即“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规范性强制力。规范性强制力是指规则对当事人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而不论这种约束力是否实现。但在奥斯丁这里,只有在规范实现的时候才有命令、义务与制裁的规范体系的出现,但当规范的效力是隐含着的时候就无法对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命令化的解读。因此,规范性的缺失是奥斯丁理论的硬伤,也是凯尔森借以阐发其理论的切人口。   (二)凯尔森:纯粹法学与“基本规范”   凯尔森在其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构建了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只要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着另一个规范的方式,而且在某种程度范围内,还决定着后者的内容,那么,法律就调整着它自己的创造。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一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创造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而这一回归(regressus)以一个最高的规范即基础规范为终点,这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M1在凯尔森这里,基础规范是一个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得以有效的终极渊源。一个规范的效力理由始终是另一个规范(它的上位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如主权者或强盗的命令)。在这个以授权规则为效力原则的动态位阶系统中,“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基础’规范”(bascnorm)M。   基础规范是预定的,是构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实在法律体系的效力终点。在现实中,基础规范反映一定的历史的、政治的事实,它或许是第一部宪法。在理论体系内,它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形式原则的归宿。作为其他规范的效力渊源,它是既存的、静止的;作为法律秩序和法学体系与社会现实、历史事实的连接点和转折点,在内容上,它又是动态的、可变的。因为,“由基础规范将它规定为最初的造法事实的那种历史事实”是变动的,可改革的。   这便与自然法坚持的绝对静止状态的效力原则区别开来。当然基础规范作为实在法秩序的效力理由和法学体系的逻辑自足起点,又与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立足于变动不居的事实和难以捉摸的主观意志的观点截然不同。   正如康德意义上的认识的先验的逻辑原则是经验的条件一样,基础规范是被假设为全部实在法律秩序的条件。   通过对基础规范的内容的确定,凯尔森迈出了法律秩序的严格界限,引出了他的自由民主的政治理论和共识论的真理观(或者叫做合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真理观)。这部分理论也反映了他的立法思想。凯尔森刻意忽视合意的内容,而专注于合意的条件和程序。正如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在评价这种理论时说:“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说明,法律规范的效力仅以一种形式上正确的合意为依据,因为人们在某种程度上推定这种合意具有内容上的正当性。”   正如柯亨在《纯粹意志的伦理学》中所认为的:“如果说数学是自然科学的数学,那么法学就好像是精神科学的数学。”   因此,将法学体系建构成数学式的严密逻辑系统,以高度形式化从其它社会科学中脱离而出才是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目的。运用逻辑乃至数学的方法致力于法学形式化、严密化、准确化,是确立独立的学科体系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维护法律的独特话语、保证法律的自主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基础,更是使法学研究保持其自身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纯粹性的重要保障。在《puretheoryfaw}中,凯尔森认为:如果某一法律秩序可以被判断为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那么这些评价就表达了法律秩序于道德体系的关系;但是由于所有社会的道德体系都不是唯一的,因此无法获得一个法律体系与整个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的判断。所以任何法律的道德判断都是相对的。第二,既存的法律秩序之效力并非因为其与某一道德体系的一致而获得归-。   可以说,在凯尔森这里,正是通过法学的纯粹化过程,才保障了其对分离命题之基础的坚决维护。   另一方面,基础规范的理论不仅为我们讨论确立法学、政治学领域的真理观或正义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给法学划定界限的同时,基础规范理论承认、推崇其他社会学科学理论(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心理学及人类学等)对法学的支撑作用,为这些学科留下了广阔的研究领域;基础规范的设定对凯尔森理论体系的成立、确立,对既保证实在法律秩序的有效性又保障其合理性、可接受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凯尔森在其著作《puretheoryofaw)>中,为了保证纯粹理论的纯粹性,确立了理论的目的,即将法律科学从其他相似的因素中解放出来,为此必须保障研究对象本身的纯粹性,将道德等因素从法律科学的领域中排除;而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手段必须是中立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避免意识形态的干扰。   这就使得它的理论最终体现为一种纯形式主义的分析。总的看来,在凯尔森的理论中,法律的效力来自于以“基本规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整个效力等级体系。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太过纯粹,以至于过于极端了。特别是凯尔森强调的基本规范的预设性或者先验性,使得凯尔森的理论体系蒙上了一丝类似于自然法的“终极正义”般的神秘色彩,使得其理论的稳定性易受置疑。  #p#分页标题#e# (三)哈特:内在观点与“承认规则”   与凯尔森的剑走偏锋不同,哈特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总体上是持较温和态度的¨0。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就构筑了一个堪称“精致”的实证主义理论模型。   哈特便框定了一个社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相结合的规范体系:“一类规则人们可视为基本规则或主要规则,根据这类规则,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些行为而不论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从属于或辅助前一类规则,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凭借做某些事实或说某些言论的方式采用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的主要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主要规则的影响范围或控制它的作用。前一类规则设定义务;后一类规则授予公共权力或个人权利。前者涉及人们的行为的活动或变化;后者具有不仅引起人们行为活动或变化而且引起创立或改变责任或义务的作用。”   于是,法律便是两种规则的结合,即主要义务规则和次要授权规则的结合。“奥斯丁幻觉的宣称在强制性命令的概念中所发现的‘法律科学的关键’,其实在于这两类规则的结合。”   “次要规则包含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其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回答法律是什么,可以确定某种渊源(如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或判例)是否为法律的渊源,并对一个法律制度何时存在提供了一个标准。当主要义务规则出现模糊不确定时,承认规则可以提供解释权威与标准。承认规则不从规则的道德内容上而是从权威机构确定规则的方式上,说明何种规则是作为法律而存在的,所以,它提供的又是一个在道德上中立的客观的确定法律存在与否的手段。   就规则的存在而言,其他规则作为法律规则而存在,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具有的“内在观点”,另一方面便是因为承认规则自身所确立的标准。而承认规则作为法律规则而存在,则仅是因为人们所具有的“内在观点”。换言之,承认规则的法律性质的存在,仅仅因为官员和个人在确定何者为法律时,必须以其作为确定的标准。因此,“承认规则仅仅是作为法院、官员和个人在依据某种标准确定法律时而从事的复杂但又正常一致的实践而存在的。”   在确立了法律体系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组成的结构之后,哈特借由批判“法律强制理论”为突破口,提出了他的“内在观点”(nternapontofvew)与“外在观点”(externapontofvew)的区分。外在观点来自于这样的立场:对于规则而言,人们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   也就是说,外在观点关注的仅是行为本身,而与行为背后发挥指导功能的规则无关。内在观点则产生自如下情形:对于规则而言,人们作为某一群体的成员不但接受这些规则,而且用它们来指导自身行为的立场‘111。   法律是受到规则指导的实践,因此只有“内在观点”才能成为认识法律现象的起点。一旦将认识法律现象的基点由外在观点转向内在观点,那么法律就会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原有围绕着制裁展开的理论构想都将失去解释力度,因为制裁不过是对某种行为所引发的征兆的外在描述而已,即使所有违反义务的行为都会引致某种程度的惩罚,但是惩罚依然不是认识法律(义务)的关键点,因为法律更多地表现为行为人以规则作为指导自身行动的标准这个内在面向。所以即使不存在与制裁相关的内容,义务与对规则的遵守仍然可能存在。正是通过内在观点的解释,哈特成功地将惩罚从法律概念的组成要素中驱逐出去¨“。   在哈特这里,一方面,仍然坚决的坚持了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分离命题。哈特始终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偶然联系,但在内容上并无必然的概念上的联系。按照哈特的理论,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可从法律的社会渊源(如立法、司法判决、社会习惯)引证来确定,而不需引证道德,除非所确定的法律本身包含了确定法律的道德准则。另一方面,确立了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初级规则科以义务,次级规则授予权利。次级规则中最重要的承认规则,是辨识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的授权性规则。承认规则不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它是一个事实,事实是无法用成立与否来评判的¨。   使用承认规则辨识法律规则的人,必然是对法律规则持内在观点的人,如法官等。在这里,承认规则具有使得法律以外的规则经过承认规则的辩识而成为法律规则的能力,这便将承认规则与法律的效力问题联系在一起了。承认规则与内在观点的关联,使其与同法律实效相关的外在观点在逻辑上截然分立。承认规则成为了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效力来源的终极标准。“提供判断以衡量法体系内部其他规则效力的‘承认规则’,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可以说是‘终极的’(utmate)规则。”   从哈特的承认规则出发,我们可以概括的认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是基于承认规则对初级规则的辨识而产生的;而作为法律体系核心或基础的承认规则,则是一种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尤其是法官等使用规范性语言的官员的纷繁复杂的实践活动,即承认规则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不存在有无效力的问题。   结语   总之,从法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是社会制度的内化存在,其本身就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人类社会同伦理道德等等又是无可分割的,要探讨关乎法律的效力来源的问题,就必须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内涵又是极其广泛的。只要法哲学存续,则关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必将继续,而与此紧密相连的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也必将存有继续探讨的价值。而探讨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对于我们今天更好的理解法律,并保持对于实在法律的批判,也会有所裨益。本文之所以选取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视角或立场来解读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其首要目的在于借助实证主义法学尤其是分析法学的对于法律体系的精确分析的方法,准确厘定法律及法律体系与其他伦理道德等等的界限。#p#分页标题#e#   在我们看来,一个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在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所牵涉的所掩盖的因素实在难以胜数。法学理论研究与具体法治环境的实践具有着不同的问题意识与社会背景,因而不可以放在同一层面上加以探讨,否则非但无法真正揭示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同时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甚至遮蔽在转型时期改善中国具体法治环境所需要的根本动力。

法律效力范文2

 

法律的效力问题,指涉的是法律之所以有效的理由,即法律何以成为人们行为的排他性理由的问题,而其中尤其以自然法理论与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关乎法律与道德的争议最为核心…。这个问题在法哲学层面上来表述,即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两者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道德是否应当进入法律,成为法律效力来源的基础。   在许多道德哲学家看来,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行为时应当抑止自己的私利欲望,从利他动机出发来行为,也即道德规范仅与行为动机相关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断言:法律仅与行为相关,而道德与行为动机相关。这就是西方传统的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即“内在”与“外在”的区分法。但这样的区分,却隐含着内在的矛盾,这些矛盾,在休谟那里被放大和展现出来了。   一、实证分析法学得以阐发的基础:“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在价值论范畴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休谟在论述道德并非理性的对象时提出来的。休谟或同时代的不少哲学家都认为,道德是可以论证其确实性的。而休谟则认为,善恶是并非可以论证的,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对象。从彻底经验论的立场出发,休谟把善恶等价值不是看作对象所具有的性质,而是视为主体内心由于其天性结构而产生的“知觉”旧。,即人们在观察一定行为或认识与思考一定对象时,在心中所产生的感觉与情感。这就是说,善恶等“只在于内心的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之中的“事实”,这样,休谟便把事实与善恶(价值)区分开来了。   在休谟看来,面对善恶(价值)等道德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所研究的关系与道德(或价值)关系不同,前者的联系词是“是”或“不是”等,而后者的联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等。根据逻辑规则,道德(或价值)关系既然不在科学所研究的诸种关系之内,它就不可能从那些关系中被推导出来。理性(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   休谟认为,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忽略了这一点。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休谟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讨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心1休谟在这里表达的意思是,他发现道德事实与自然事实毕竟是不一样的,如果用自然科学的方式来探讨道德问题,实际上就忽视了道德问题的本质,即道德问题是一个应然层面上的是非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层面的真假问题。这里就涉及到了“是然”与“应然”区别的关键,后一个命题包含的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关系”。休谟命题也就是指称这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应当两分而言的,即我们无法在价值判断与事实描述问建立推导关系。对于生活经验中的道德事实,也存在着一个“是”与“应该”的两分,并且从知识之真直接推导不出德性之善。“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心。   最后,休谟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只能以其原因或结果为论证,即事物的存在必须是可经验的。   休谟命题的提出对自然法理论无疑是具有毁灭性的,因为不论是古典自然法的神谕、本质还是近性自然法观念都因其无法经验、无法证成而被排除出知的领域,即使证明实在法与本质、神谕或理性存在必然联系,由于其知识属性的解除,它们也无法为实在法提供权威性来源。可以说,在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二元结构下,不但不能够从自然法推导出实在法的权威性,就连自然法本身的存在都成为问题,而使得法学研究只能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此时实证主义法学便应运而生。   同时,休谟命题决定了用应然的道德来决定事实(法律)的荒诞性,也决定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基础命题必然是与自然法学针锋相对的“分离命题”。在这个意义上,休谟问题对于实证分析法学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   二、解决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基础命题:分离命题   一切观点都是为其立场服务的。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并非道德,而是法律自身。这又可以表述成:法律与道德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这就是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即“分离命题”。   关于分离命题的表述,我们既可以参考奥斯丁的“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是另一回事”的论断,也可以借鉴凯尔森基于价值相对主义对于法律之道德评价的否认,还有哈特以承认规则的论证坚持的法与道德之间的区分等等。总体上看,分离命题的内涵可以大致概括为:   (1)分离命题关注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对于“法”与道德分离而言,而非“特定法”与道德分离。由此决定了对此的反驳应是能证明“法”始终反映道德之基本要求这个结论。   (2)分离命题是“是”“非”的逻辑命题,而非“多”“少”的经验命题,只是表明某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道德规范。即只要能够证明法律与道德问存在概念上的、逻辑上的分离就已经满足了它的基本要求。   (3)分离命题的逻辑性质,决定了他只可能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中间的时而成立时而不成立的状态,即法律与道德要么可以分开,要么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p#分页标题#e#   (4)分离命题是消极命题,其只是否认对于法律进行道德评价的必要性,并非认为法律应该无视道德评价甚至与道德相对立¨。   关于这一点,科尔曼和布莱恩•莱特(BrianLeiter)也共同指出,“要注意到实证主义者并不否认在~个社会的法律与其道德之间也许存在诸多重叠之处,既包括实在的道德,也包括批评的道德。许多道德的非常急迫的命令一般也被制订进法律之中;确实,人们也许认为,道德命令与法律的一个甚至更广泛的聚合应被看成是法律的最终抱负。然而,甚至道德命令与法律的完全聚合也不会违背分离命题,因为这一命题只包含关于法律效力之条件的一个主张,而不包含关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之重叠程度的一个主张。”   三、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解答实证主义法学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解析,实质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每位实证主义法学家都是在维护实证主义基本命题的基础上,阐发各自的观点的。基础命题是他们理论的核心,而~切关于问题的分析,包括对于法律效力来源的探索,都是由基础命题出发而得以阐述的。在此,我们仅选取几位极具代表性的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进行剖析,以求窥斑见豹。   (一)奥斯丁:法律的界限与“法律命令说”奥斯丁在其著作《法理学的范围》的第一讲中提到:所有的“法”或“规则”,都是“命令”。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都是一类命令∞1。这即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当然,仅仅一个定义是不够,还需要细致的分析概念的含义,并与其他概念进行区分。   首先,奥斯丁解释了在他的概念体系中所使用的“命令”这一术语的含义。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一个要求(Wish),意思是我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而且,当我没有服从你的要求的时候,你会用对我不利的后果来处罚我,那么,你所表达或宣布的要求,就是一个“命令”。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要求的特征,不在于表达要求的方式,而在于命令一方在自己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可以对另外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或者痛苦,并且具有施加的力量,以及目的。“恳求你们俯首称臣。但是,你们应该知道,任何的反抗行为,都是要受到惩罚的。”"1因此,一个命令就是一个意愿的表达。   其后,奥斯丁又定义了“义务”这一术语的含义。从一个不服从某一个要求的条件下,可能遭受要求者所施加的不利后果出发,确认了被要求者由此受到的命令的约束或者限制。由此可以认为被要求者处在服从要求者所的命令的位置之上了。“如果我不服从你所表达的要求,不管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否出现,人们都可以认为我没有服从你的命令,或者可以认为,我没有履行该命令设定的一个义务。”[5]那么,要保障义务的履行,就需要奥斯丁概念体系中的“制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对“制裁”内涵可以进行如下解析:在一个命令没有被服从的条件下,或者在一项义务没有被履行的条件下,如果一个不利后果是可能出现的,那么,一般来说,这个不利后果就可以被称作“制裁”,或者叫作“强制服从”。也可以这样认为,命令或者义务,是以制裁作为后盾的,是以不断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强制实施条件的。在这里,奥斯丁还区分了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惩罚”与“制裁”的不同,指出“惩罚”的概念过于狭隘,无法涵盖“制裁”的内涵,因为就不利后果而言,其内涵要远远大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惩罚。“由于人们是从命令和义务来推论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的,这样,不服从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时常被人视为了一种“惩罚”。但是,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惩罚,仅仅是一类制裁。就此而言,“惩罚”这个术语是十分狭窄的,不能表达“制裁”的准确含义。””1通过以上的分析,奥斯丁基本建立起了关于命令、义务和制裁三者之间密切关联并相互包涵和相互作用的的完整的逻辑体系。从以上论述可以确定的是,在奥斯丁这里,“命令”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每个术语都包含了另一术语的意思,当命令出现的时候,义务也就出现了。当命令被表达出来的时候,一个义务也就被设定了。””。在这个体系中,对于“命令”概念的理解应是:一个理性存在提出的要求或意愿,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守的。并且,如若后者没有服从前者的要求,就将承担前者设定的不利后果。另外,且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提出的要求的表述和宣布,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显然,在这样的一个概念体系中,“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个术语直接地、而且间接地说明了如下含义:“一个人设想的、而且对他人表达或宣布出来的要求,在这一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其后伴随了可能施加的不利后果”   当然,并非所有的命令都可以被归入法律的框架之中。在奥斯丁看来,除了命令的要素或结构外,命令还包括两种:一些是法律或规则;另一些“个别的或具体的命令”。一般地对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加以规定的命令是法律或规则;特定地对某个作为或不作为,或者特定地或个别地决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样的命令就是具体的、个别的命令∞。。另外,奥斯丁谈到,大部分由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律(即简单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具有双重一般性:即一方面一般地规定某种或某些行为,另一方面约束政治共同体的全部成员或至少某类成员之全体¨1。所以,奥斯丁的实在法概念还包含了普遍性要素。   奥斯丁理论具有两大重要意义:首先,将道德等排除出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奥斯丁通过对几种“法”的分类和辨析,将法分成为神法、人定法以及伦理规则三种类型,并将法学研究的范围限定于第二种法之上。这样的区分,实质上是对分离命题的一种坚持,在奥斯丁这里,道德等伦理规则被排除出法学的范围。以另一种方式表述就是,道德与法律并元相关,在法律的领域内并无道德的容身之所。奥斯丁通过对法的精确定义,将道德作为与法类似但不同的体系并使之与法律区分开来;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做出了精确的界定,将除实在法之外的道德等因素都排除出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奥斯丁的研究通过分离命题的确立,确立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之存在。#p#分页标题#e#   另外,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将主权者命令作为法律效率的来源。在奥斯丁这里,他在坚持分离命题的基础上将法律的效力来源解释为与命令相联的制裁,并通过辨析命令、义务、制裁的概念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和效力链条;通过确立分析属于法律的命令与不属于命令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命令体系,真正开拓了实证主义的法学界域。   从以上两方面意义上说,奥斯丁在界定法律的界限上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但奥斯丁理论中的最大缺陷在于规范性的缺失,即“法律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规范性强制力。规范性强制力是指规则对当事人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而不论这种约束力是否实现。但在奥斯丁这里,只有在规范实现的时候才有命令、义务与制裁的规范体系的出现,但当规范的效力是隐含着的时候就无法对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命令化的解读。因此,规范性的缺失是奥斯丁理论的硬伤,也是凯尔森借以阐发其理论的切人口。(二)凯尔森:纯粹法学与“基本规范”凯尔森在其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构建了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只要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着另一个规范的方式,而且在某种程度范围内,还决定着后者的内容,那么,法律就调整着它自己的创造。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一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创造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而这一回归(regressus)以一个最高的规范即基础规范为终点,这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构成了这一法律秩序的统一体。”   在凯尔森这里,基础规范是一个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得以有效的终极渊源。一个规范的效力理由始终是另一个规范(它的上位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如主权者或强盗的命令)。在这个以授权规则为效力原则的动态位阶系统中,“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基础’规范”(basicnorm)M。。基础规范是预定的,是构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实在法律体系的效力终点。在现实中,基础规范反映一定的历史的、政治的事实,它或许是第一部宪法。在理论体系内,它是法律规范效力的形式原则的归宿。作为其他规范的效力渊源,它是既存的、静止的;作为法律秩序和法学体系与社会现实、历史事实的连接点和转折点,在内容上,它又是动态的、可变的。因为,“由基础规范将它规定为最初的造法事实的那种历史事实”是变动的,可改革的。这便与自然法坚持的绝对静止状态的效力原则区别开来。当然基础规范作为实在法秩序的效力理由和法学体系的逻辑自足起点,又与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立足于变动不居的事实和难以捉摸的主观意志的观点截然不同。   正如康德意义上的认识的先验的逻辑原则是经验的条件一样,基础规范是被假设为全部实在法律秩序的条件。   通过对基础规范的内容的确定,凯尔森迈出了法律秩序的严格界限,引出了他的自由民主的政治理论和共识论的真理观(或者叫做合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真理观)。这部分理论也反映了他的立法思想。凯尔森刻意忽视合意的内容,而专注于合意的条件和程序。正如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在评价这种理论时说:“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说明,法律规范的效力仅以一种形式上正确的合意为依据,因为人们在某种程度上推定这种合意具有内容上的正当性。”¨1正如柯亨在《纯粹意志的伦理学》中所认为的:“如果说数学是自然科学的数学,那么法学就好像是精神科学的数学。”¨1因此,将法学体系建构成数学式的严密逻辑系统,以高度形式化从其它社会科学中脱离而出才是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目的。运用逻辑乃至数学的方法致力于法学形式化、严密化、准确化,是确立独立的学科体系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维护法律的独特话语、保证法律的自主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基础,更是使法学研究保持其自身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纯粹性的重要保障。在《puretheoryoflaw}中,凯尔森认为:如果某一法律秩序可以被判断为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那么这些评价就表达了法律秩序于道德体系的关系;但是由于所有社会的道德体系都不是唯一的,因此无法获得一个法律体系与整个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的判断。所以任何法律的道德判断都是相对的。第二,既存的法律秩序之效力并非因为其与某一道德体系的一致而获得归-。   可以说,在凯尔森这里,正是通过法学的纯粹化过程,才保障了其对分离命题之基础的坚决维护。   另一方面,基础规范的理论不仅为我们讨论确立法学、政治学领域的真理观或正义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给法学划定界限的同时,基础规范理论承认、推崇其他社会学科学理论(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心理学及人类学等)对法学的支撑作用,为这些学科留下了广阔的研究领域;基础规范的设定对凯尔森理论体系的成立、确立,对既保证实在法律秩序的有效性又保障其合理性、可接受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凯尔森在其著作《puretheoryoflaw)>中,为了保证纯粹理论的纯粹性,确立了理论的目的,即将法律科学从其他相似的因素中解放出来,为此必须保障研究对象本身的纯粹性,将道德等因素从法律科学的领域中排除;而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手段必须是中立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避免意识形态的干扰。这就使得它的理论最终体现为一种纯形式主义的分析。总的看来,在凯尔森的理论中,法律的效力来自于以“基本规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整个效力等级体系。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太过纯粹,以至于过于极端了。特别是凯尔森强调的基本规范的预设性或者先验性,使得凯尔森的理论体系蒙上了一丝类似于自然法的“终极正义”般的神秘色彩,使得其理论的稳定性易受置疑。   (三)哈特:内在观点与“承认规则”与凯尔森的剑走偏锋不同,哈特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总体上是持较温和态度的¨0I。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就构筑了一个堪称“精致”的实证主义理论模型。#p#分页标题#e#   哈特便框定了一个社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相结合的规范体系:“一类规则人们可视为基本规则或主要规则,根据这类规则,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些行为而不论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从属于或辅助前一类规则,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凭借做某些事实或说某些言论的方式采用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的主要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主要规则的影响范围或控制它的作用。前一类规则设定义务;后一类规则授予公共权力或个人权利。前者涉及人们的行为的活动或变化;后者具有不仅引起人们行为活动或变化而且引起创立或改变责任或义务的作用。”¨川于是,法律便是两种规则的结合,即主要义务规则和次要授权规则的结合。“奥斯丁幻觉的宣称在强制性命令的概念中所发现的‘法律科学的关键’,其实在于这两类规则的结合。”¨“次要规则包含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其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回答法律是什么,可以确定某种渊源(如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或判例)是否为法律的渊源,并对一个法律制度何时存在提供了一个标准。当主要义务规则出现模糊不确定时,承认规则可以提供解释权威与标准。承认规则不从规则的道德内容上而是从权威机构确定规则的方式上,说明何种规则是作为法律而存在的,所以,它提供的又是一个在道德上中立的客观的确定法律存在与否的手段。   就规则的存在而言,其他规则作为法律规则而存在,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具有的“内在观点”,另一方面便是因为承认规则自身所确立的标准。而承认规则作为法律规则而存在,则仅是因为人们所具有的“内在观点”。换言之,承认规则的法律性质的存在,仅仅因为官员和个人在确定何者为法律时,必须以其作为确定的标准。因此,“承认规则仅仅是作为法院、官员和个人在依据某种标准确定法律时而从事的复杂但又正常一致的实践而存在的。”…1在确立了法律体系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组成的结构之后,哈特借由批判“法律强制理论”为突破口,提出了他的“内在观点”(internalpointofview)与“外在观点”(externalpointofview)的区分。外在观点来自于这样的立场:对于规则而言,人们站在观察者的角度,而本身并不接受规则。   也就是说,外在观点关注的仅是行为本身,而与行为背后发挥指导功能的规则无关。内在观点则产生自如下情形:对于规则而言,人们作为某一群体的成员不但接受这些规则,而且用它们来指导自身行为的立场‘111。   法律是受到规则指导的实践,因此只有“内在观点”才能成为认识法律现象的起点。一旦将认识法律现象的基点由外在观点转向内在观点,那么法律就会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原有围绕着制裁展开的理论构想都将失去解释力度,因为制裁不过是对某种行为所引发的征兆的外在描述而已,即使所有违反义务的行为都会引致某种程度的惩罚,但是惩罚依然不是认识法律(义务)的关键点,因为法律更多地表现为行为人以规则作为指导自身行动的标准这个内在面向。所以即使不存在与制裁相关的内容,义务与对规则的遵守仍然可能存在。正是通过内在观点的解释,哈特成功地将惩罚从法律概念的组成要素中驱逐出去¨“。   在哈特这里,一方面,仍然坚决的坚持了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分离命题。哈特始终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偶然联系,但在内容上并无必然的概念上的联系。按照哈特的理论,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可从法律的社会渊源(如立法、司法判决、社会习惯)引证来确定,而不需引证道德,除非所确定的法律本身包含了确定法律的道德准则。另一方面,确立了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初级规则科以义务,次级规则授予权利。次级规则中最重要的承认规则,是辨识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的授权性规则。承认规则不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它是一个事实,事实是无法用成立与否来评判的¨1|。使用承认规则辨识法律规则的人,必然是对法律规则持内在观点的人,如法官等。在这里,承认规则具有使得法律以外的规则经过承认规则的辩识而成为法律规则的能力,这便将承认规则与法律的效力问题联系在一起了。承认规则与内在观点的关联,使其与同法律实效相关的外在观点在逻辑上截然分立。承认规则成为了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效力来源的终极标准。“提供判断以衡量法体系内部其他规则效力的‘承认规则’,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可以说是‘终极的’(ultimate)规则。”¨川从哈特的承认规则出发,我们可以概括的认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是基于承认规则对初级规则的辨识而产生的;而作为法律体系核心或基础的承认规则,则是一种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尤其是法官等使用规范性语言的官员的纷繁复杂的实践活动,即承认规则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不存在有无效力的问题。   结语   总之,从法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是社会制度的内化存在,其本身就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人类社会同伦理道德等等又是无可分割的,要探讨关乎法律的效力来源的问题,就必须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内涵又是极其广泛的。只要法哲学存续,则关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必将继续,而与此紧密相连的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也必将存有继续探讨的价值。而探讨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对于我们今天更好的理解法律,并保持对于实在法律的批判,也会有所裨益。本文之所以选取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视角或立场来解读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其首要目的在于借助实证主义法学尤其是分析法学的对于法律体系的精确分析的方法,准确厘定法律及法律体系与其他伦理道德等等的界限。   在我们看来,一个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在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所牵涉的所掩盖的因素实在难以胜数。法学理论研究与具体法治环境的实践具有着不同的问题意识与社会背景,因而不可以放在同一层面上加以探讨,否则非但无法真正揭示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同时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甚至遮蔽在转型时期改善中国具体法治环境所需要的根本动力。#p#分页标题#e#

法律效力范文3

提高农业资源的使用效率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举措,因此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较为关键。当前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针对土地资源、农业生态以及法律法规建设等问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此本文针对农业资源的内涵及研究意义展开了论述,并对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现状进行了逐步地分析,最后针对我国农业资源利用上的不足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

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措施研究

一、农业资源内涵及其研究意义

(一)内涵

人们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时所运用到的各类资源统称为农业资源,其主要包含了农业自然资源以及社会上的各类资源。农业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原本就天然存在的,例如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物种资源等,这些资源对于农业生产和发展来说是最为基本的条件。而社会资源则是指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需要的资源,其主要包括了生产技术、生产设备以及投入资金等。

(二)研究意义

加强农业资源的合理应用对于实现现代化农业发展有着意义非凡的作用,为此针对如何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进行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离不开丰富的农业资源,而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和重中之重,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应作为日后开发的重点。但是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土地资源逐年下降、农业生态环境日益下滑、农业资源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和完善等。因此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现状

从大体上来看我国农业资源正朝着逐渐减少的形式发展,尤其是在耕地资源的总量上更是处于下降趋势。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也给我国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心。农业资源相关法律也需要逐步完善,法制的构建对于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耕地资源总量逐年下降

随着对土地资源的随意开采和使用,这些年耕地资源的总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从数据上来看以往人均耕地数量可以达到0.106公顷,但是随着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项目建设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现如今人均耕地数量已然下降到0.094公顷,并且耕地总量大约减少了850万公顷。加之从21世纪开始我国的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66%,高速增长的人口也给土地资源的占用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这些数据表明耕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迫在眉睫,因此提出科学利用耕地资源的举措是关键。

(二)农业生态问题日益严重

农业资源的浪费以及对自然资源的肆意开发,使得农业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现如今我国农业生产活动已经形成边使用、边改造的局面,而这种情形的形成也是因为我国缺少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数据上来看我国的水土流失总面积已经超过了350万公顷,每年平均新增水土流失面积超过了2万公顷,同时我国的土地荒漠化面积已经增加到262万公顷。这些数据赤裸裸地反映我国农业生态问题的严重化,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成为当务之急。

(三)农业资源相关法律不完善

不仅如此农业资源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建设工作还有待完善,这主要是因为异地开发、农用后备资源拍卖、掠夺式资源利用等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导致农业资源的大量浪费。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逐渐构建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资源流转和有偿使用等问题。

三、如何做好对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

加强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考虑,尤其是针对耕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恶化以及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针对这些尚存的农业资源利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有所启示。

(一)科学利用耕地资源

要想进一步做好对我国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必须要制定合理且科学的计划从而充分利用耕地资源。从具体的实施方法上来看,其可以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通过综合治理和耕地改造,建立起高效农作物生产基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耕地的高效利用,同时也会因此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应该积极建立耕地保护区,并积极种植树木从而减少土地荒漠化现象。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可以不断促进现代农业的进步和发展。

(二)积极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工作的开展对于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有着重要的帮助作用,为此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发展生态农业应充分保护农业资源,并以环境优化、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不断开展生态农业降低环境污染,逐步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在水资源的保护上,其可以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或者通过地下输水管道来实现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生态农业的建设是当前现代化农业的重点项目,必须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

交流合作工作的开展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同时技术上的交流也可以实现农业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在具体的研究中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对于解决和约束我国农业资源不合理现象有着极大的帮助作用,为此加快法律法规工作的落实十分关键。首先应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产权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其次要建立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制度,并且要保证农业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地位,切实地将法律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结束语

如何做好对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研究重点,为此本文提出了若干针对性的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构建现代化农业生产有所帮助。其中科学利用耕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等,这些都是提升我国农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因此在今后的农业发展进程中要不断探索和实践,并将最新的理论成果切实地落实于实践当中。

作者:熊苏雅 单位:西南大学重庆市北碚区

参考文献

法律效力范文4

如今,国家和社会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愈发提高。因此,加强地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不仅可以为地方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带来资金的保证,同时也对地方学校在经济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提供着必不可少的帮助与支持。

关键词:

地方学校;财务管理;管理效率

对于每个地方学校而言,财务部门是为学校获取、统筹和支配资金的重要机构。随着素质教育的改革和学校产业化运营的趋势,财务部门更加需要根据自己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财务管理工作优化。笔者根据自己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对业务知识的研究,分析了当前地方学校财务管理现存的问题并总结出相应的优化建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一、传统地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问题

1、管理体制埋藏隐患

在中国的财务管理中,很多问题的发生根源往往是由于体制问题所致。在传统地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政合一的制度容易导致部分并不掌握财务知识的行政人员拥有着资金使用的支配权和最终管理权。长此以往,很容易导致个别行政人员进行挪用经费,随意支出的情况发生。甚至个别学校还在行政人员的授意下私自开设账户,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入储蓄账户,使公款流入个人腰包,中饱私囊。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破坏了财经秩序,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2、财务结构需要重建

由于很多的地方学校管理层都是教师出身,教学能力毋庸置疑。但是这并不表示他们对财务知识拥有深入的认识,并且财务管理能力也需要商榷。这难免导致管理层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学校的很多会计人员虽然身为直接的管理财务者,但是他们受到学校管理层的制约,在部分重大财务决策上没有决策权。究其原因,这都是地方学校财务结构不够科学所导致,需要进行必需的调整和相应的优化。

3、预算管理不够合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大部分都需要国家财政或地方政府的经费拨款,或者通过申请获得开支的权利。可是这样的拨款有着数额的限制,因此必须要求学校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学校进行必要的财政预算,进而为拨款的分配或申请的金额进行统筹规划。假若资金的规划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或会导致铺张浪费的现象,或会产生入不敷出的后果。这很容易使得学校的财务预算管理成为了纸上谈兵。或者拨款被瞬间消耗殆尽,或者因为申请得不到批准而发生财务困难。

4、固定资产问题突出

对于一个学校而言,固定资产就是学校的物质表现。试想没有了教学楼、桌椅、图书档案,那么一个学校就失去了外在的意义。个别学校财务人员在日常的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对这些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并且对于固定资产的保存和保管缺乏明确的责任人,对其保护、养护和保养做得并不到位。而需要进行处理的固定资产也难以获得及时的清理,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也容易致使学校造成无形的资产流失,必须得到学校财务人员和管理者的高度关注。

二、提高地方学校财务管理效率的方法

1、转变传统的财务观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实现地方学校财务管理的效率提升和工作优化,首先需要学校的管理层和财务工作人员转变传统的财务观念,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对预防和解决学校财务管理各种问题的发生提供制度的保障。针对这一点,地方学校必须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和文件,实现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同时,学校还应当充分按照当地的情况和学校的财务水平,实行科学、合理的领导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学校的预算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结余及其分配管理制度、专用基金管理制度、资产与负债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另外,地方学校还要切实做到财政分离,使学校的管理者、政策的决定者、财务的执行者和审计人员互不干涉,从而为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2、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

实现学校资金的开源节流和管理效率的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能力高低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所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能够真正实现财务管理效率的促进。首先,学校应当关注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引进专业的财务“科班”人才,同时学校应当制定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流程,同时实行老带新的教学模式培养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不仅如此,财务人员还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财务基础知识,积累业务经验,而且学校还可以借助必要的会计主管内控轮岗制度和会计与出纳的交叉审核制度,让财务管理人员达到相互监督和相互学习的双重效果,使每个财务人员都能够成为复合型管理人才。其次,财务人员必须自觉主动地树立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工作境界。这要求每个财务人员必须树立求实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清正廉洁的品质、遵纪守法的人格。这是因为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高的工作,只有财务人员拥有较高的法制观念,才能实现秉公办事,能够正确发扬慎独精神,有效抵御不正之风的侵害。最后,由于财务管理的工作性质,财务人员还应当参与到学校的经济决策之中,科学合理地实现财务的有效分配。这要求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强化财务的责任制度,使财务人员能够对学校的财务和管理工作肩负必要的责任。而且学校的管理者也必须了解和熟悉财务相关法律和法规,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财务管理意识,从源头上树立崇高的思想道德水平,逐步消除传统模式下管理层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忽视和盲目领导,切实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

3、多重方法提升学校的预算管理水平

正如上文所述,预算管理作为地方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必须实现在预算过程中进行拨款的分配或申请的金额进行统筹规划。因此,在进行财务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财务人员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站在学校的高度实现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预算。这不仅要满足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以及建设需要,也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的财力问题,将学校的资金按规划进行科学安排,并为突发的事件留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余地。另外,在进行支出预算的编制时,财务人员务必要做到人员经费按人数、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进行严格的安排,并在公用经费的安排和规划中适度向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方向进行一定的倾斜,切实压缩行政性开支。在制度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和当地情况建立明确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综合预算工作的开展拥有制度的保障。

4、充分重视和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地方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学校的物质表现,对于学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对学校的各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和及时的保养与保护,同时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也要从行动上进行落实。同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切实做到入账进行验收,领用时进行登记,保证账实相符。另外,切实执行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必须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对于教学楼、操场这些价值巨大的固定资产,以及单位价值或总数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在进行处置时,财务人员必须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市场进价或公允价值等作为价值参考进行公开出售。并且相应的收入必须归于国家。在固定资产清理的过程中,地方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核算工作。

5、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

对于地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而言,民主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实行民主监督不仅是对财务人员责权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更是杜绝腐败的可靠方法。由于财务工作的特殊工作性质,要求工作之初必须广泛听取来自包括教职工在内的校内各方人员意见和看法,从而实现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切实符合实际。在每个会计分期之初,地方学校的财务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编制当期财务预算计划,并交由学校的行政和职代会进行讨论和修改,同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待执行阶段再以文件形式发到各个部门,使每一个教职工都能够实现事前的民主监督。到会计期末,财务部门应当真实、客观、详细地编制年度预算执行的决算书面报告,并提交职代会进行审议。同时由校内常设的财务内审小组进行审计,并对内审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以此为基础纠正不合理开支,让广大的教职工和内审小组提出合理化建议。

总而言之,广大地方学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本校和当地的财务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有针对性地财务开展管理工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和财务工作的健康、有序、稳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米菊红 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教育局

参考文献

[1]江晓:综述如何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J].经济视野,2014(11).

法律效力范文5

关键词:毛利率分析;企业管理;应用

一、什么是毛利及毛利率

从财务报表角度来看,公司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公司毛利率=公司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从事日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发生了相应的成本费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以认为,一年中公司销售产品的总收入。简单来说,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一线生产工人的薪酬、公司的制造费用(在生产过程所耗用的水电、设备的折旧费用)等。在企业的经营中,有许多耗费虽然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这些耗费没有计入营业成本的范畴,而是计入其他的费用科目当中。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所以,可以看出,营业成本是指公司生产产品的直接成本,期间费用作为本期费用列示,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并不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所得出的利润,称为“毛利”。

二、毛利率与各层利润的关系

毛利是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及附加,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财务分析指标。在财务分析中,毛利是公司的利润之本,是企业盈利的基础,是企业利润的来源。从利润表的角度分析,毛利润是企业的第一层利润。如下图所示,利润表可分为4个层次。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毛利润和净利润之间,还有三个费用、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的等等报表项目。这样将毛利润层层扣除以后,最后一层净利润实属来之不易。若是毛利润本身就不高,净利润又能剩下多少?因此,毛利是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不管哪一家公司,尽管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节约开支,但是对利润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三、如何正确分析毛利率

有很多财务指标可以用来分析公司盈利能力,比如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等等。但大部分是结果型的,例如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有些是同步的,例如主营业务收入。有些是超前指标,例如毛利率。对于毛利率来说,它是公司净利润的源头,它反映了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初始获利能力,没有相应的毛利率就不可能形成利润。毛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优势,如果公司保持可持续的竞争优势,那么它的毛利率相比较来说处于较高水平。因此,要分析一个公司或者产品的毛利率,要从空间序列上,与同行业相比,主要业务收入可以看出公司在行业的地位。毛利率可以分析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如何。如果公司的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说明公司产品经济附加值高,或与同行业比较公司在产品成本上具有优势,有竞争力。从纵向比较分析,与公司历史时期比较,比如与上期毛利率比较,如果公司或某产品的毛利率增加趋势比价明显,说明产品影响力增加,市场占有率提高,或者是产品做了结构调整。要从结构序列上,分产品比较,哪种产品毛利率高,哪种产品毛利率低,有波动,同时也可以整体与局部序列上,分析不同事业部,分部的毛利率。企业或产品毛利与预算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及差异存在的原因。

四、如何通过毛利率来提升管理

通过毛利的公式,可以得出提高价格和降低成本都可以提高毛利。如果企业选择降低成本的话,走的就是低成本战略;选择提高价格的话,采用的就是差异化战略。在分析毛利率时,要关注的是数字背后的东西。通过因素分析,不但要关注利润数量,还要关注利润质量。那么,如何通过毛利率来指导一个企业的管理。企业或产品毛利率与行业优秀企业或名牌产品比较,引入对标管理理念。“‘对标’就是对比标杆找差距。推行“对标”管理,就是要把企业的目标紧紧盯住业界最高水平,明确自身与业界的差距,从而指明了工作的总体方向”。通过“建标、立标、对标、达标、创标”步骤,实现企业的持续改进,让企业具备核心竞争力,这里讲的是利用对标管理方法,实现产品对标,通过对产品毛利率对标,找出产品对标的方向,采取模仿、跟随战略,全方位分析同类产品的差距,提升改进,超越实现企业某类产品在行业市场的竞争力和毛利率水平。同样,企业毛利率与优秀企业或竞争对手的毛利率比较,通过对标管理,有利于公司发现生产过程中和公司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借鉴“标杆企业”的优势,结合实际,将其运用到公司的日常管理当中,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产品或企业毛利率与历史毛利率比较———通过某产品毛利率时间线分析,较为准确的界定产品的生命周期。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可以分析判断产品处于生命周期的哪一阶段,推测产品今后发展的趋势,正确把握产品的市场寿命,并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营销组合策略,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样也可以通过企业整体毛利率与历史毛利率比较,通过趋势分析,通过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来判断企业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动态轨迹。从而进行相对准确的发展型、稳定型或紧缩型战略选择,保持企业较好的发展模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单位产品、分部毛利率比较。对于单位产品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单位产品来说,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两个因素影响毛利率。根据波士顿矩阵原理,产品市场占有率越高,创造利润的能力就极有可能越大,也就意味着毛利率越高,我们在毛利率基础上通过单位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和市场占有率,结合分析某产品属于问题产品、明星产品、瘦狗产品、金牛产品之中哪一类,来明确各类产品的具体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杜邦分析法在上市公司中的财务应用———以F公司为例[J].卢敬俊.中国市场,2018,(14).

[2]罗素珍.利用杜邦分析法改进企业财务管理———以A烟草公司为例[J].商业会计,2018,(12).

法律效力范文6

班主任在班级中起着标杆的作用,是一个班级的灵魂人物,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学生。所以,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注重工作细节,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仅要教育学生,还要用行动来引导学生,让学生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让学生将自己作为榜样,规范自己的行为,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方法:班主任要注意丰富自己的学识,严格要求自己,每天做好反思、总结,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班主任应将每一位学生视如己出,与他们平等相处,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学习。如与学生谈心时,我们应放弃教育者的角色,认真倾听学生的心声,与学生进行平等沟通,帮助学生调节情绪,分析他们的个性品质,用宽容之心正确评价学生,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此外,班主任也要融入到学生之中,和学生一起参与班级活动,分享自己的故事和快乐,多鼓励,多表扬,少批评,少抱怨,即便学生真地做错了事情,我们也要耐心地教导学生,做一个学生喜欢的班主任,让学生体会成功带来的快乐,增强学生的成就感和自信心,使他们主动配合班主任开展班级工作。

二、引导自主管理,实现自我管理

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将一些学生自己能够完成的工作交给他们,放手让他们自己去完成,以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具体做法:我们在评价学生时要全面客观、公正,以小组为基本单位,进行团体评价,团体的整体表现会决定学生的个人表现,这样,学生为了集体的荣誉和利益会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努力,争取将自己最好的一面表现出来,自然就增强了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了集体荣誉感,学会了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获得了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另外,我们还要提高班级的凝聚力,让学生将班级的荣誉看作自己的荣誉,为了班级的荣誉而奋斗,促进学生团队意识的提高,同时不断设计新目标,让学生在文体活动、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更大的发展。我们在设计目标的时候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了解学生的意愿,本着民主的原则和学生一起讨论、设计活动的内容和目标,让学生放手去做,提高学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让学生将班级的活动看作是自己的事情,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从而自发地参与到班级的一切活动中来。此外,还要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让学生自己创建班级的文化、旗帜和标语,鼓励学生上讲台和大家分享自己的故事和快乐等。这样,班级内就会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学习氛围,班级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就会游刃有余,事半功倍。

三、时刻关注行为,培养行为习惯

行为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内化的潜意识,要想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就必须做到“抓在细微处,落在实效中”,只有常抓不懈,才能逐步落实。作为班主任,我们应着眼于细微之处,花大力气狠抓学生的行为习惯,真正做到“看学生看得细,想班级想得全,盯事物盯得紧。”只有认真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待学生所做的每一件事,才能在反复要求和强调中引起学生的重视,使好习惯逐渐内化为学生自己的潜意识,促使课堂纪律越来越好,班级管理工作越来越顺利。比如,与学习无关的事物(手机、平板、MP3、杂志等)都不能带入学校,只有从思想上加强约束,才能杜绝奇装异服、不良的攀比之风。这样做,不但有助于保护家庭困难学生的自尊心,而且有助于构建和谐、融洽的班级风貌。作为班主任,我们要常常告诫学生:“作为一名学生,书包不但是你们身份的象征,也是我们的朋友,与我们形影不离,需要我们的关心与爱护,所以,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关注我们的书包,将里面的书本整理整齐,放学后不要在桌面和桌洞中遗留课本,以免丢失学习的重要工具。”

四、总结

法律效力范文7

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应用情景教学法的意义是突出的。本文分析了情境教学应用于旅游管理专业的作用和意义,并分析了情景教学法应用于旅游管理专业教育的步骤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提升旅游管理专业教育效果,实现教育创新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旅游管理;情景教学法;应用

旅游管理专业必须要突出实践环节,要能使学生在实际应用的基础上对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理论进行理解、吸收消化和应用。如果缺乏实际应用,学生就很难真正学好旅游管理专业知识,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技能也难以得到有效提升。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利用情境教学法,把旅游管理专业理论知识融入到具体的情境中,融入到所设计的活动中,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学生旅游管理专业知识技能学习的积极性,还可以提升学生对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的认知能力,促进学生对知识进行有效的应用,提升使学生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

一、情景教学法应用于旅游管理专业教育的意义

1、情景教学法的应用能够激发学生的旅游管理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在旅游管理专业中应用情景教学法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这种方式应用中,教学的形象感极强,具体生动的情景可以对学生形成一种感官刺激,这有助于学生感性知识的形成。为了在活动中表现的更为出色,学生会积极编写导游词,会积极掌握相关导游解说方面的知识,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能够被有效调动起来,学生的会由原来的被动学习,变为积极主动自觉地进行学习。

2、情景教学法的应用能够提升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旅游管理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要求是提升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要能够使学生通过准确的表达有效开展旅游方面的工作。而传统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地听讲,看教师表演,学生参与课堂表达的机会很少,学生与教师同学之间的沟通交流机会也很少,这种传统教学方法,不仅制约了学生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的生发,同时,学生的口语表达交流能力培养也是缺失的。而情景教学法应用,教师需要应用多媒体为学生创设一种生动的情境,在这种情景中,学生需要就专业知识点进行分析交流,需要进行角色扮演,学生需要就某一个景点进行讲解,需要与游客会话,为游客提供相关的服务。在这种情景表演过程中,学生始终要保持积极服务的热情,要能够认真倾听,认真回答游客问题,耐心对游客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学生语言表达的机会更多,在实践中,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能够得到显著的提升。

3、情景教学法的应用能够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旅游管理专业教育实践性极强,在教育中,教师要能够积极培养学生面对游客进行景点导游解说的能力,要能够培养学生应对各种问题,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这样,学生职业素养才能得到显著提升,学生的工作能力才能得到发展,从而受到用人单位的肯定。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采用情景教学法,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要求,设置不同的问题情境,这样,在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时候,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应变能力会得到有效培养。

二、情景教学法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的应用步骤

1、创设情景进行角色分配。创设情景,进行角色分配是情景教学法应用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旅游管理教学大纲要求,对教材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教材内容特点,确定教学主题,根据每一个主题目标要求的不同,选择设计适合主题内容的教学情景,根据内容的量,具体设计一到两个情景。在情景设计之后,教师还需要为学生分配好角色,引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方式,开展活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角色分配中,要使学生意识到情景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是可能会出现的,是必须要解决好的。以此方式提升学生分析解决情景问题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具体的操作中,教师可以根据情景,向学生提出问题,然后,用生动的实例对问题进行阐述,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进入到角色扮演活动中,鼓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

2、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情景教学法应用效果如何,与课前准备工作做的好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教师要能够在教学活动开展自检,就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在课前准备环节中,教师需要分析情景需要的材料,情景场所,积极做好场景布置工作。然后,教师对情景主题和任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对情景过程中,对学生角色扮演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研究,寻找相应的问题解决策略。之后,教师要要求学生按照自己所选择的角色做表演前的准备工作,引导学生对角色和情景进行研究,对自己在情景中需要需要说的话,做得动作及表情做好设计。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角色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这样,学生在情景表演中,才能完全适应自己的角色,融入到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中。情景教学法才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方向正常运行,教学才能得到预期的目的。

3、开展角色表演活动。角色表演活动是情景教学的主体部分,在整个环节中,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表演情况,对学生在表演中的亮点和不足进行随时的记录,如果学生在表演中出现问题,教师还需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提醒,使学生能够将表演活动进行下去,完成任务。比如,在模拟导游内容教学中,教师要求一个学生能够扮演导游,要求另外一些学生能够扮演游客,以此方式开展情景表演,在表演中,导游手持导游旗,用准确清晰的语言为游客进行景点介绍,而其他同学扮演游客,需要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问题,在导游与游客相互交流中,完成这个部分的学习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导游遇到一些问题是难以回答的,教师要能够及时参与进来,就某个知识点进行讲解,保证活动能够进行下去。通过这种方式,使不同的学生都能得到有效的锻炼。在角色扮演活动中,教师不能要求每一个角色扮演者在整个过程中,能够有效应对不同的问题,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问题具有突发性,即使学生准备的非常充分,也会有一些问题是学生难以回答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要能够走出打破尴尬,活跃气氛,使活动能够进行下去。在角色表演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进行不同的角色体验,通过体验不同的角色,这样,学生对旅游管理各种知识和技能要求会有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学生全面学习探究的积极性也能够得到显著的提升。

4、重视对课堂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在学生的表演活动结束之后,教师要能够与学生一起对课堂活动过程进行总结,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通过课堂分析总结,能够积极发现情景教学法应用的问题,并能够进一步完善的情景设计,完善角色扮演活动,促进旅游管理专业教育效果的提升。在学生评价之后,教师要对学角色扮演活动情况做进一步总结,明确出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关键知识技能的应用情况,明确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并能够与学生一起探究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于表演优秀的学生进行表扬,对于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要通过课堂分析与总结,能够发现情景教学法应用于旅游管理课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能够进一步解决问题,完善这种教育方式的应用过程。

三、情境教学法在旅游管理教育中有效应用的条件

1、学校支持教育创新。情景教学法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有效应用离不开学校的支持,比如,在教学场地设置上,需要学校能够根据教学需要灵活设置教学场地,安置情景教学所需要用到的桌椅及相关器材。在师资力量上,学校也需要能够做好安排。学校现有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多对情景教学法认识不清,在应用上就会存在困难,因此,学校需要能够聘请一些专业人员到学校上示范课,对教师进行指导,以提升教师应用情景教学法的能力和素养。这样,在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中,这种教学方式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

2、情景创设要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受到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学生多缺乏进行情景表演与情景锻炼的能力,学生对情景教学法的认识是不足的。作为教师要能够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进行情景设计,这样,才能帮助学生克服这种学习模式应用的畏难心理,才能增加学生参与情景活动表演的积极性。在学生适应这种角色之后,能够大胆面对众人致欢迎辞职后。教师可以要求学生进一步设置较长的导游词,里面包括欢迎词,导游解说词等,引导学生在设计之后,进行表演。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激发学生设计表演的积极性,消除学生畏难心理。

3、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情景教学法在旅游管理教学中有效应用,作为教师的专业素养必须要高,教师不仅要具备相关方面的系统的理论知识素养,同时教师的实践能力要强。作为教师要能够积极地到企业中参与实践锻炼,到相关企业中挂职锻炼,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素养,在实践中,教师重视收集实践素材,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这样,才能为学生创设较为真实有效的情景,才能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进行有效解决,才能有效指导学生参与表演活动,促进学生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

作者:陶小沙 单位:江西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法律效力范文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财产保险行业近些年的飞速发展。不管是企业财产安全还是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财产保险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为社会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发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财险公司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其经营管理效率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了出来。所以,财险公司想要长远发展,就必须改善现有的管理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关键词:

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现状

在财险行业迅猛发展以及服务多样化的同时,财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也相应的有了很大的提高,相比较来说,我国的财产保险服务已经出现了供给大于需求的局面,转换成了买方市场,财险公司越来越处于被动地位。随之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所以在产品服务的性质划分和特色服务等方面必将成为竞争方向。尤其是对于同质化竞争比较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而言,财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决定着整个公司的发展命运。怎样才能迎合客户需求,发展壮大客户群体,取决于财险公司自身的t经营策略,这无疑是所有财险公司目前急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创新经营管理策略,提高管理效率。

一、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管理缺失

1.产品同质化情况下的恶性价格竞争。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但是其发展态势却远超传统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短短几年内,就在全国各省市、县城铺设了营业网点,主要原因是其采取激进的发展战略。随着从事保险行业的公司越来越多,保险客户的消费心理也日渐成熟,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而作为省市、县城的一线营业网点,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为了完成公司业绩,过度重视业务发展和最终结果,而忽略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对服务人员只是一味的采用物质激励的方法,而忽略了对企业文化的宣传和员工思想意识的引导,导致从业者的从业意识过于功利化。面对严重的市场同质化竞争,保险公司并没有从服务质量、内部经营管理上着手提升竞争力,而是单纯的打起了价格战,不断压低价格来维持市场占有率,这种非理性的竞争手段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作为经营者,也倍感无奈和迷茫。2.市场开发和维护不足。从保险产品销售来讲,产品的研发没有从销售需求出发,导致新产品进入市场后,其推广和发展面临着重重阻碍,保险公司竞相争抢已经发展成熟的消费群体,但是面对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企业却不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开发和培养,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私营企业应运而生,与国有企业相比,他们更需要保险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但是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这一市场领域没有尝试研究和拓展,导致这些企业得不到保险保障。而作为后期理赔,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是20%的未出险客户,对于这些为保险公司提供利润空间的客户来说,理应得到比出险客户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事实却恰恰相反,各大保险公司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出险客户的服务,而忽略了未出险客户。3.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缺少专业人才。对保险而言,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有很强的专业素养,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由于多方面因素,降低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育,导致保险销售团队人员众多,但是精英甚少。保险一度被人们误解为传销。由于保险人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准确,解释不透彻,过分夸大保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为了销售业绩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产生了很深的误解,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对于出险后的理赔问题,近年来不断有报道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让消费者觉得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其实是得不偿失。除此之外,在保险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营销网络的同时,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对管理人员,要求他们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素质,还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对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策略、人事要求、考核制度等各个方面都要了解和掌握。然而现在的保险公司基层管理人才明显短缺,公司只能让销售业绩高的营销人员担任公司管理层职位。人才短缺为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财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

1.紧跟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把握投资机会。在本质上,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既可以为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投资理财。大多数的保险客户都是用闲置的资金购买保险产品,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客户购买保险的资金,投资到国家工程中,如三峡工程、国家电网工程等,为客户提供保障的同时,也达到盈利的目的,一旦盈利,保险公司就将以分红的形式回报给客户,如果亏损,则是由保险公司自身承担责任。虽然这种集资形式所承担的风险较高,但是也提高了自身的行业竞争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和国家宏观经济形环境和资本运作市场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抓住合适的投资时机,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实力。2.遵循因地制宜选择经营管理模式和市场发展策略。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要选择因地制宜的方式,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发展策略。比如,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保险公司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研发、制定一些在当地居民消费能力范围内的保险产品,为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可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应的也较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有的认识和需求,同时闲置资金也比较多,所以,保险公司应多增加一些投资理财类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3.依据公司市场发展策略,选择合适的经营类型。在我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型和浮动利率型这两大类型,而这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其区别就在于固定利率型的保险产品具备高风险的同时,也可以为保险公司和客户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而这些都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出台的经济政策,当资本市场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在保证基本收益的前提下,还可以获取超出预算的额外利润,但是,在处于较差的资本市场时,对客户原本的承诺利润是不变的,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责任。浮动利率型的保险产品一般是通过向客户收取管理费来获取利润,这就需要客户自己承担风险,保险公司也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与市场经济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或者利润是不相关的。

三、结语

保险行业不仅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也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保险行业在我国尚未发展成熟,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效率,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立足于长远发展,寻求更多的经营管理策略。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管理人员必须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现状,时刻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环境适应能力,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晶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防范与应对的“三维”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6,(19):18-19.

[2]郭尉,景鹏,孙武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改善潜力来源——基于非参数共同前沿分析框架[J].保险研究,2015,(09):9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