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论文范例

法律规范论文

法律规范论文范文1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律规范论文范文2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一贯注重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此外,《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研究》等期刊在这一时期也开始活跃起来。专业以青少年为研究中心的刊物的繁荣,发表了大量的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论文,这些学术论文能够突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值得肯定。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的水平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

首先,论文的写作更加规范。回顾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诞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论文,虽然不乏有质量的论文,但是写作大多比较随意。比如论文没有摘要,没有关键词,注释等也很不清晰。总体来说,繁荣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论文学术规范得到加强。其次,论文的质量比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大致可以概括为研究更为深入,许多论文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进行理论分析,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更加多元

由于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成果非常多,一一进行评述和梳理比较困难,所以笔者选取了相关研究中具有代表性、方向性、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进行述评,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繁荣期研究成果丰硕的一个表现吧!

1.比较研究兴起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家,在比较研究中选择美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成果率先出现。“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一直是其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坚持的基本理念。同时,美国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都独具特色: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突出价值观的塑造;教育方法多样化,注重行为的养成;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式教育的作用;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虽然它没有成文宪法,但它却是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非常完善的国家,所以它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借鉴。以英美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研究对象成果的出现为这一时期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域外视角,也为这一领域研究开拓了新境地。

2.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兴起

青少年喜欢阅读且阅读最多的是文学,文学的产生源于生活,其审美价值观与法律有着天然的统一,决定了文学应当成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文学方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学校课程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相比较,具有传播法律知识、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观更加艺术性、生动性、感染性和超越时空的特点。文学方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现需要更新观点,创作具有青少年法制教育目的的准确传播法律且具有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优秀“涉法”文学作品,并通过推荐、转化载体和形式等方式积极推广。以文学的方式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这种利用文学与法学跨学科间的研究拓宽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领域。针对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少年管教所应当利用其特殊的优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以这一特定领域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应用而生。少管所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关键在于自身要转变观念,主动承担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责任。少年法庭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机构,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中占有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及时开展新形势下所面临的网络伦理、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问题研究,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拓展到以网络为渠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也开始出现。

3.传统研究得到加强

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理论更加丰满。此外,这一时期报纸、网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领域的报道和关注也是空前的。综合来讲,这一时期,围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获得巨大的发展,许多学术论文立论的目的和基点都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在这两方面的研究广度更广和深度更深。不过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口号性的呼喊大于理论的沉思,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这种情况是值得反思的。

四、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不足与挑战

法制教育是一个兼有法制与教育二者的一个合成词语。一方面,当今中国的立法工作变化很快,几乎每年都有新的立法,尤其是2012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初具规模,这些变化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予以适时的体现,教育的内容要紧随时代立法的变化。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日益繁荣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理论上的研究值得在法制教育中予以借鉴。最后,教育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教学教法的理论体系的丰满完善使得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还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时代变化,立法发展,法学与教育学理论水平的提高,针对法制教育尤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紧跟时代潮流,探索中国法制教育的未来之路还很长。尤其是在学术研究与教材编写,理论分析与实际效果之间更需要一种平衡,需要一直探索、努力。时间一直在前进,笔者认为我们除了紧紧跟随时代的步伐之外,还需要发掘中国的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的现代因素,在中西方比较视野中拓展法制教育的内容,寻找适合中国法制教育的最佳路径,寻找中国法制教育的文化归宿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时代的要求,必然的趋势。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传统,中国善于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研究、开展比较研究、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视角。而以哲学为角度,我们不能不反思,中国的法治之路,或许并非中国现代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得不好,问题恰恰在于缺乏了现代法制与历史传统的衔接,而这种衔接恰恰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成败的关键。“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人的性格决定了法律不能够成为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中国人所追求的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本身就与那种外在的、刚性的法律不相协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的选择上,亦可见中国人惯常的折中、调和的态度。法律虽为调整社会关系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一点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强调,但在中国人看来,法律的方式太过刚强,而中国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和谐,法律的方式有违这一目标,故为中国人所不取,至少是不尚。”这一问题与现实是我们在进行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应当注意的。

五、结语

法律规范论文范文3

1.机构的出现。

在我国几乎所有大学,你都能看到的宣传广告,甚至在网上已经明码标价。这些机构以替学生从而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回报,其规模之大,已经成为了一种职业,虽然学术界对这种行为进行过严厉打击,但这种“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屡禁不止。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对社会和学术界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对大学生本人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阻碍了学术的发展,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现象严重。

许多高校都规定了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于是有的研究生为了追求发表文章的篇数,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改头换面投向别处。有相当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况违反了学术诚信。一稿多投,不仅浪费了编辑为审阅处理编辑稿件所付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对投稿的有关规定,易引起期刊之间的产权纠纷。在对一稿多投现象的认识中,大部分大学生仍然处于盲区。

二、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

1.环境因素影响。

如今是网络信息十分发达的一个年代,为了享受更新、更多的资源供学术研究,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十分便捷的平台。但事情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同时,也为研究生剽窃他人成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很多同学的作业论文,甚至毕业论文,都是在下载大量相关研究论文的基础上,拼凑加修改而成的,这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公平。论文是自己学习的总结与见证,窃取他人成果,不仅对原作者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而且对自己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学术研究的一种不尊重。

2.研究生自身素质的缺失。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本身就具有自觉的特点,真正的道德行为,必然建立在自觉性的基础上。学术研究的第一特征就是它的诚实性和严肃性。在学术活动中必须诚实严谨、尊重事实、独立思考,这是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诚信的本质特征。研究生在进行学术创作时,很多都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是为了学术而进行学术研究,对其学术成果的认可程度也处于不关心的状态。这是研究生自身素质缺失的表现,也是影响研究生质量的最基本的因素。

3.社会、学校和导师教育的缺失。

在市场经济逐利原则和追求短期利益的价值取向下,导致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忽视知识积累,急于求成,从而采用非道德手段,来达到短期目标。其结果就是造成研究生学术作品粗制滥造、重复率高、创新不足、没有实际应用价值,造成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受到社会质疑。学校在研究生的培养上,往往实行“严进宽出”的政策。这使得研究生在进入研究生学习的期间,以毕业为目的,而不去关注学术,造成论文水平与质量不断下滑。另外,导师对研究生的监督松懈也是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由于研究生的大量扩招,导师要带好几个学生,导师的精力制约着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研究生都严格要求,致使其对研究生的监管力不从心。

三、关于如何改善学术道德建设的“三个同步”

1.自我约束与导师监督同步。

在研究生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并辅助导师监督同步进行。在创作过程中,研究生自身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出现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在学术创作之后,研究生导师要肩负起研究生学术监督人的作用,严格对研究生学术成果进行指导、修改,把好学术道德的关卡,使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突破、创新。

2.道德约束与法律监督同步。

研究生学术规范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更是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执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不仅窃取了他人的学术成果,对自己的学术研究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是学术道德所禁止的。更为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版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道德约束与法律监管同步进行,才能更好地减少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3.校园学术环境与社会大环境同步。

对于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不仅需要学校为规范学术道德提供服务,更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学术道德进行规范,得到政府、社会和学术界的一致支持。在学校学术环境的塑造中,学校严格要求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并加强研究生导师的教育和监管作用,对学术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打击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并适当进行惩处措施。全力在校园内塑造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使研究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形成导师监督、同学间监督、自我监督的学术氛围。学术道德不仅需要高校严格把握,更需要政府、社会的全力支持。政府要积极完善各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法律、法规,打击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力争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种健康的学术环境。

四、结语

法律规范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

(一)总体情况。统计发现,在44篇中医药法律相关的文章中以2019年占比最高,达到6.29%。2010年和2011年整体占比也较高,这与当年期刊中开设中医药管理专栏、中医与中医专题、医药知识产权专题有关。随后中医药相关的发文量呈现了下降趋势,但从2016年开始整体呈逐步上升的趋势,除了与当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也从侧面反映出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医药行业开始重视,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开始增多。但不可否认的是,近10年关于中医药法律相关研究情况整体较少,仅有3.96%,值得反思。见表1。

(二)第一作者单位及所在地区情况。通过查阅44篇中医药法律相关文章的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统计发现排在前6位的分别为北京中医药大学(8篇,18.18%)、南京中医药大学(4篇,9.09%)、首都医科大学(3篇,6.82%)、江苏省中医医院(2篇,4.55%)、上海中医药大学(2篇,4.55%)、中国政法大学(2篇,4.55%)。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的地区前3位分别为北京(18篇,40.91%)、江苏(10篇,22.73%)、广东(3篇,6.82%),皆为我国经济医疗发达地区。

(三)研究内容。44篇文章中,有关键词的有43篇,主要以中医药、传统中医药知识、中医药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中医医师为主,总体可体现出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的热点,高频关键词统计见表2。44篇文章的主题内容涵盖了中医药法、传统知识、法的制定、医疗损害、中医医师资格考核、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诊疗活动等,依次为11篇、4篇、4篇、其余为3篇,研究内容较为广泛。

(四)基金项目。全部的44篇论文中,17篇有基金项目资助,涉及23个项目,全部为国内单位部门资助,统计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获基金资助论文占统计论文的38.64%,资助面较窄,总体受资助数量较少,各年分布不均,且部级项目近10年发表的论文仅1个,远少于其他三类级别项目,可能无法满足较高层次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深入研究的需要。

(五)被引情况。44篇论文中共有31篇论文被引用,被引用超过10次的有4篇,被引频次在10次以上的论文统计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被引10次以上的论文刊发于2010-2016年,总体被引数量较少,被引用的论文大多集中于讨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立法这几个方面。

三、讨论

(一)研究范围广泛、但研究数量较少。44篇论文基本涵盖了我国中医药领域目前的热点问题,但从《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的刊文情况来看,关于中医药法律相关的文章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当前中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缺乏对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论文,无法为提高中医药领域相关人才的储备提供借鉴和参考。社会成员对我国中医药法律认知情况也缺少相应的社会调查,没有相应数据的支撑,也缺少这方面的文章,以至于无法为我国完善中医药立法提供意见参考。

(二)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规模不够。随着教育部专业的调整,目前仍开设医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中医类院校较少,造成中医药法律基础人才储备不足的现象。以2020年研招网硕士、博士招生目录检索来看,在硕士培养阶段,仅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暨南大学开设相关专业,分别开设在中医学和药事管理学科下。在博士培养阶段仅有北京大学和浙江中医药大学开设相关方向,分别放在临床药学和中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下进行招生。可见,我国目前中医药法律人才储备不足,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不够,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的数量自然也就较少。

(三)国家资助较少。《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法学界与中医学界的广泛关注,从近3年该刊中医药法律相关的发文量明显提升就可以看出来。但从所受到基金资助情况来看,所获得基金支持较少,尤其是部级基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部级基金资助的论文成果出现,可见国家对该方面研究的资助还不够,无法满足研究者对中医药法律相关理论的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四、建议

(一)继续开设研究专栏,搭建研究平台。从该刊近年来的栏目设置来看,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中医药研究专栏了,很多的与中医药相关法律有关的文章都刊登在理论研究、执法与研究和医事法苑等栏目,不利于加强引导,形成中医药法律专门的研究平台。在国家大力重视中医药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建议期刊可重新开设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专栏,以加强引导,吸引从事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学者的广泛投稿,以适应我国中医药行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平台,加强学术交流,以促进我国中医药相关理论研究的蓬勃发展。

(二)加大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规模。面对当前开设医药卫生法律专业高校较少的情况,要加强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中医类院校与综合实力较强的法学院高校可以实行联合培养机制,利用各自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补齐短板,共同开设医药卫生法律专业,既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能力,也可以保障人才培养规模,还保障了人才培养的质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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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3双语教学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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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期刊;科研诚信;生态

科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自适应体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进科学知识传播、积累与增长的重要媒介,包括审稿人、编辑、编委、出版社、期刊行业协会学会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4958种科技期刊,不仅在国内的影响力呈上升趋势,也正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关注[2]。科研诚信建设对于科技期刊的发展日显重要。2019年,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我国科技期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的关系、明确科技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角色与任务必要且重要。

1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

1.1科研诚信。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中的“诚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该词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4]。同时,该词也包含了公正负责、可信的含义,高于所谓的“底线”,符合如哈格斯特龙所强调的“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强烈地承诺于更高的价值观”[5]。科技领域的诚信一般被称为科研诚信或学术诚信,是诚信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国内外对科研诚信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公众都未见形成统一的定义。科研诚信的概念内涵随不同主体、地域和时间都有相应的改变[6]。狭义的科研诚信仅涉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诚信。广义的科研诚信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学会协会等,还包括学术期刊从业人员和机构等,涉及的行为活动除科学研究活动外,还包括对科学研究的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诚信。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诚信强调合规合宜,遵循科研管理与服务、科学传播与运用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根据Martinson等(2005)和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报告,将科研诚信涉及的领域总结归类为数据管理、与人或社会的联系、作者与出版、研究资助、研究方法等5个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内的“学术出版”是科研诚信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1.2科研失信与不端。与科研诚信相对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名词使用上相对集中于使用“科研(学术)不端”。不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学者等对科研不端的含义解释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时使用科研(学术)不端、科研(学术)失范、科研违规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国外对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为、疏忽职守、粗心大意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不良研究等不同实践的区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科研诚信的负向行为提法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同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明确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的6种具体类型和1项兜底条款,包括了情节较为严重的不端行为、违规行为,也包括情节相对较轻的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为,以及相对独立的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囊括的行为类型范围较宽,但涉及的主体则集中于科研人员和单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为既包括科研人员,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编辑、编委、审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主体和行为类型都较为广泛,可与广义的科研诚信相对应。

2科技期刊诚信政策规范

2.1国外政策规范。国外科研诚信的政策规范有多个层次,包括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学术团体层面、科研单位层面等。诸多科研诚信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政策,也包括科学共同体的惯例和指南等规范。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都出台了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政策。有的国家对科研诚信进行了法律规制,如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DCSD)的一切行动都有法律依据,挪威颁布了《科研伦理和诚信法》等。德国、法国等虽然没有专门的科研诚信立法,但在《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处罚[8]。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是国际期刊界最重要的诚信规范制定者。2017年,COPE推出了10个方面关于出版伦理标准的“核心实践”[9],帮助期刊、出版商等多方面主体共同维护和促进科研诚信。COPE还为作者和期刊提供了编辑行为准则、文章撤稿指南、科研机构与期刊合作解决科研诚信案件等多种指南、流程图和信函模板等。此外,国际科学编辑委员会(CSE)、国际医学编辑委员会(ICMJE)、欧洲科学编辑学会(EASE)、国际实验动物科学理事会(ICLAS)等多家组织和出版商也制定了综合或专业领域的出版伦理指南规范,涉及“重复发表、一稿多投、剽窃、未公开的利益冲突、作者署名、数据造假、科研伦理”等[10]。

2.2国内政策规范。目前,我国对科研诚信没有单独立法,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条款,同时规定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明确提出了科研诚信相关要求。与科技期刊相关的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政策主要包括: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1999年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2015年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科技期刊科学道德规范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联合声明》,以及行业标准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等。近几年,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步伐显著加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指出,“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3科技期刊是维护和培育科研诚信的重要力量

3.1科技期刊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科技期刊是传播科研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科技期刊是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对科研人员的诚信管理可以贯穿学术出版的全流程。首先,在论文投稿环节,科技期刊应重点关注作者的贡献确认,主要体现在署名方面。有时论文作者会要求文章署名排序的变更或增减,如修改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并列作者等,这种时候就要引起警惕。其次,在论文审稿阶段,科研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文献引用、数据和图表不当使用等方面,科技期刊可通过使用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软件等技术支撑,检测稿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科技期刊应当审慎对待可能涉及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或拆分发表等问题的稿件,必要时可要求作者提供原始数据和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在环节,科技期刊主要是确认稿件是否为作者自己撰写、投送和修改,避免、。近年来,新型科研失信行为是所谓的“学术黑中介”操纵出版过程,其中最突出的做法是操纵。这一现象较典型的案例是2017年《肿瘤生物学》的集中撤稿事件。第三方在过程中大量伪造审稿人和审稿意见,造成了逾百篇中国作者论文撤稿。2020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Nature)联合撰写的《学术出版第三方服务的边界蓝皮书(2020年版)》[11]正式。该书就可接受服务与不可接受的第三方学术出版服务提供了指南。最后,在后的诚信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后的问题查处。对此,COPE提供了非常翔实的对各类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流程指南和样表,以及与作者沟通的信件模板等,为期刊和出版社提供了细致的指导。国内已有期刊在COPE流程图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制定出所在期刊科研不端调查的工作流程。

3.2科技期刊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建设者。科技期刊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科研诚信生态环境的完善。回顾国际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期刊对论文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伦理审批的强制性要求,这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就整体促进科研诚信建设而言,科技期刊一方面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防范科研诚信风险于未然。例如,期刊界可对论文致谢提出要求;对使用第三方服务的,要求作者在论文中说明;可实施学术规范承诺制,要求作者就论文的撰写和投稿合规进行承诺声明,特别是对贡献进行说明,且所有作者对贡献和署名顺序等确认签字,以防止后期论文署名的各种争议和变更。期刊界应在公布的投稿指南中明确合理的审稿周期并认真执行,避免作者因担心不能及时获得审稿意见、延误而选择一稿多投、拆分发表等情形。另一方面,期刊界也可以采取惩戒性措施,增加科研失信的成本代价。如建立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处制度,明确若发现已错误或存在问题行为时,及时勘误更正、关注或撤稿等,并及时告知收录论文的相关数据库。对查实的严重失信作者,期刊应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如取消责任人一定期限内在期刊的资格、告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告知论文相关资助机构等,以形成震慑。此外,科技期刊还可以通过完善数据共享政策和提供相关工具、明确不同类型学术论文的诚信标准要求、使用作者身份和数字文献标识、采取措施激励优质审稿人、提供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资源等,促进科研诚信水平的提升。

3.3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不容忽视。要做好科研诚信的守门人和建设者,完善科技期刊的内控和监督机制十分重要。除了对稿件严格审查把关以外,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也必不可少。期刊可通过公开评审意见等提高透明度的举措促进评议合理合规,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严惩擅自透露或公开讨论或抄袭、剽窃投稿论文等行为。出版机构应制定实施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编审程序、审稿标准和稿件处理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组建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团队并定期对编辑等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当方式公开出版费用、自身经费来源等信息[12]。科技期刊相关社会团体应制定推广出版伦理与科研诚信规范、指南、标准,完善期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等。中国科协组织编写的《科技期刊出版伦理规范》设专章论述了期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涉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评审、编辑加工,以及论文出版后的获取、科研失范处理、合理勘误等,是良好的示范。同时,仍需强化期刊编辑的专业协会等同行监督、专业学会组织监督、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13],督促科技期刊提升诚信水平,顺应国际共同治理“掠夺性期刊”的潮流。2018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14],相关机构已积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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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

学术不端行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出现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学术不端行为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中国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最全面的学术不端处理法规,该规定是由中国科技部部长王志刚签发的科技部第19号令。该规定除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之外,还对那些出售学术论文、捏造数据并代人撰写或投稿的“论文工厂”提出了查处方案。

2、COPE和ICMJE中关于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区别

COPE与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过程中遵守并参考的权威规范,文章将对两种规范对期刊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不同进行阐述:

2.1COP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没有严重违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纠正不影响结论的小错误。(2)撤稿:√有明确证据表明,由于重大错误(例如,计算错误或实验错误),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数据)或伪造(例如,图像处理)而导致研究结果不可靠;√构成剽窃;√研究结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发表,而没有适当地注明先前的来源或向编辑披露,也没有允许重新发表或提出正当理由;√未经授权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数据;√版权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严重的法律问题(例如诽谤,隐私);√研究不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在同行评审过程受到破坏或操纵的基础上的文章;√作者未能声明主要的竞争利益(又称利益冲突),据编辑认为,这会不适当地影响编辑和同行评审对文章的建议和解释。

2.2ICMJ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诚实的错误是科学研究与发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个编码有误或某个计算出错可导致普遍性的差错,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现大量错误。如果这些错误没有改变文章结果、解释和结论的方向或意义,当发现错误时,应发表更正启事。对事实方面的错误进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学术不端包括数据造假和剽窃,但并不一定仅限于此。数据造假包括欺骗性地篡改图像。错误严重到足以使文章报告的结果和结论不可靠,则可以要求撤销。若调查证实有科学不端,应刊登撤销论文的声明。

2.3区别:从两者的指导原则看,COPE更直接地列举出需要更正与撤稿的准则与事实,ICMJE则更倾向于向期刊编辑提供措施建议,并未明确指出更正与撤稿的原则。

3、更正与撤稿的流程

3.1根据ICMJE原则,如果需要更正,期刊应遵守以下最低标准:(1)期刊应尽快发表更正启事,详细说明对原文所作的更改,而且应注明原文出处。更正启事应刊登在电子版或编有页码的印刷版期刊上,并在电子版或印刷版的目次中列出,以方便编制索引用;(2)期刊还应论文的新版本,新版本应有对原始版本所有改动的详细说明,并注明更改日期;(3)期刊应存档论文的所有先前版本,读者可以直接获取或向期刊申请后获取该存档论文;(4)之前发表的电子版本应突出地注明该论文还有更新的版本;(5)应引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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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生态;科技期刊;科研诚信;出版伦理

科技期刊是科研工作者获取最新学术成果的主要平台,是我国科研成果面向国际的主要窗口,同时也是科研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科技期刊数量与质量快速发展,出版内容的可见度大幅提升;同时,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不断出现。因此,重视科技期刊出版伦理制度建设和学术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加强期刊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对提升科研诚信水平、净化学术生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科技期刊编辑而言,一方面应做好学术不端行为的守门员和防火线,主动探测、防范科研诚信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应自身过硬,恪守出版伦理与职业规范,认真履行科技出版的责任与使命。同时,科技期刊编辑也应积极参与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共同打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1科技期刊应对科研诚信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与监督

一篇科技论文的发表包括投稿、评审、编辑、出版等环节,其中每一步都涉及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核查与监督。科技期刊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应对常见问题高度敏感,尽量主动发现,提前排除。

1.1对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进行规范说明。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做不到熟知诚信伦理相关的所有知识,而且不同研究领域往往还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习惯。因此,科技期刊可在投稿指南、稿件处理流程等公开信息中提炼出本刊常见的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问题与规范,供作者比对、参考。这是科技期刊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我国部分科技期刊,尤其是中文科技期刊较为薄弱的环节[1]。以生命科学领域经典期刊《JournalofBiologicalChemistry》(中文名为《生物化学学报》,创刊于1905年)为例,在投稿指南中,除了期刊特有的出版政策,还包括编审流程、科研成果共享原则、医学伦理政策、数据可获取性要求、版权要求、撤稿要求、图片处理要求、利益冲突说明、署名标准等等[2]。可以看出,这些往往是科研工作者最困惑、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果作者能够理解并遵守,期刊能够有效监督,通常可以满足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期刊可要求作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数据;科研图片必须反映原始的结果,不得过度处理;图文版权转移、再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作者必须申明论文所涉及的学术工作没有利益冲突,著作权人需要从书面上对科研诚信做出保证;论文中涉及的实验方法与材料、软件数据等要与所有科研人员共享;科研工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学术伦理规定;涉及人体的研究需要提供相关的审查文件;作者署名和排序要符合相关标准,通信作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与享受应有权利;等等。

1.2对科研诚信相关问题高度警惕并主动核查。在论文编辑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应关注出版全流程,主动探测、挖掘潜在的科研诚信与伦理规范问题,并充分利用各种工具、信息进行排查。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也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趋势[3],期刊编辑应积极学习交流,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对新老问题都能保持熟知与警惕。在出版过程中,需要集中核查的问题包括重复发表、抄袭与剽窃、不合理引用、非正当署名、违反出版法律相关法规、未完成实验伦理审查、政治问题等。对于每篇投稿,重点问题都应至少排查1次,且力争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后期的无效投入。目前,已有多种软件和支撑数据库来帮助期刊完成这一过程,如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AMLC以及国外检测系统CrossCheck、eTBLAST、PaperFree等。国内外大多数主流期刊已将软件核查作为文章处理的必需流程,在施普林格·自然集团旗下投审稿系统EditorialManager的标准流程中,甚至包含了对每篇投稿进行科研诚信方面的人工核查,只有核查通过的稿件才能送达编辑部手中。对于存疑的稿件,期刊编辑部应及时通过多种方法确认,如对于稿件,可参考业内专家总结的方法进行识别和防范[4-5]。确认存在疑似学术不端行为以后,期刊编辑部应尽量进行退稿而非退修,退修往往会使初次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为编辑部带来更多隐患[6]。

1.3严格遵循同行评议的原则与规范。同行评议是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沿用数百年的核心规则。同行评议既是对科研诚信相关问题的监督,同时也是一个本身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例如,2017年4月,国际出版商施普林格·自然集团对旗下杂志《肿瘤生物学》所发表的107篇来自中国的文章进行一次性撤稿,其原因就是作者推荐了虚假的审稿人,得到了虚假的评审意见。然而,在此过程中,《肿瘤生物学》编辑部并没有对审稿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7]。研究指出,对于高质量科技期刊来说,编辑部审稿制度结合同行评议制度可大幅提升期刊的运行效率[8]。期刊编辑部在组织同行评议的过程中,首先应该从制度上维护审稿的独立性,合理确定评审模式(单盲、双盲、单双盲结合、开放评审等),合理制定审稿的流程和审稿人规范,保证其他各方(包括主编、编委会等)不进行非正常的干涉。其次,期刊编辑应仔细评估审稿人资质与质量,慎重对待作者推荐和回避的审稿人。再者,期刊编辑对审稿过程中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应高度敏感,比如过快过慢的速度,过好过差的质量,可能存在的偏见,等等[9]。最后,期刊应该尊重同行评议的结果,不随意删改评审意见,并帮助评审人与作者进行适度沟通,同时合理地处理申诉。当前,同行评议的公正与规范已经成为期刊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2科技期刊从业人员本身应恪守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

在已公布的科研诚信案例中,涉事主体除了科研人员以外,有时还包含了期刊编辑,其中有些是期刊编辑有意为之,有些是工作中的粗心与失误。可见,科技期刊编辑不仅要对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应洁身自好,恪守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

2.1加强对编辑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期刊编辑的工作往往难以被读者、作者所直接了解,工作量和质量也难以进行量化和考核。对来稿的核查标准更多地依赖于编辑本身的精益求精,这也是期刊编辑职业素养和敬业态度的最直接反映。因此,应重视编辑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使其真正成为科研诚信的捍卫者和防火线。加强编辑队伍的价值体系建设,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牢记自身岗位在科研诚信共同体中的责任使命,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对投稿论文严格把关。第二,严格遵守期刊制度,崇尚道德自律,按照期刊标准处理稿件,拒绝利益稿、人情稿、关系稿等[10]。第三,严格遵守科技期刊出版在过程中的“第三方服务边界”[11],不与中介公司、等不合理、不合规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合作。第四,编辑稿件严谨耐心,一丝不苟,严格遵循我国现有的编辑出版相关标准与规范,实现内容的标准化、精品化,切实为科学家提供优质服务。

2.2对涉及的失范行为谨慎而积极地处理。之后,将由广大读者监督并反馈科研诚信相关问题。对于此时暴露出来的潜在失范行为,期刊不应消极回避,而应该谨慎核实其真实性,积极面对,按正当程序及时严肃地处理,必要时可与作者所在机构沟通商讨解决方案。对于可能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稿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撤稿。撤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明确证据显示文章内容不可靠(不论有意还是无意);内容在之前发表过;构成抄袭;研究过程不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者一致主动要求撤稿。撤稿的最终决定权在于编辑部而非作者,对于符合撤稿标准的稿件,期刊应按撤稿规范妥善处理,在所有版本上撤稿声明。撤稿声明应单独成文,免费开放,并在网络版本上与原文互为链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某些不符合撤稿标准的稿件,不应简单粗暴地进行撤稿,而应采用关注声明或更正声明[12]。其中,关注声明主要针对以下情况:存在疑似但无法确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作者的解释相互矛盾,短期内无法达成一致;对于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需要时间较长,等。更正声明主要针对论文中存在的少量非主观性错误。对于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相关的多种伦理问题,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简称COPE)提供了解决方案和建议,尤其是COPE流程图[13-14],是实际工作中期刊编辑的有益参考。

2.3积极主动地履行传播科技的责任与使命。除了保证内容真实和符合法规,科技期刊还应关注自身在科技传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与使命,在实践中促进研究内容在学术共同体内的分享。这不仅是出版伦理的延伸,也是科技期刊在学术生态建设方面的重要价值体现。首先,论文内容应按照既定模式保证文章内容的可获取性。获取模式主要包括订阅、开放获取和延迟开放获取。这由期刊所有者、出版机构等共同商讨决定,一旦确定就应遵守,无论是作者、期刊还是第三方,不得对订阅论文擅自进行免费传播,也不能对免费的论文进行收费售卖。其次,论文的获取模式也应尊重相关规定,促进科技论文的开放与共享。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要求,所资助的研究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发表6~12个月后应在国家平台上免费开放获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规定,所资助的研究论文在出版1年后,应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基础研究知识库并免费开放获取。期刊应支持并监督这一投放过程。第三,期刊应监督文章支撑数据的妥善存储。国际上科研共同体建立了多个公益性开放数据库,专门存放期刊无法直接发表但对后续科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如蛋白质数据银行、核苷酸序列数据库等,期刊出版者应监督作者按照已有规定提供相关内容妥善存储。

3完善学术生态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对于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的重要意义,我国各界已经形成了一致的共识,相关研究成果增长明显[15]。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与挑战,如科研数据真实性检测难度较大、学术不端相关问题反馈渠道尚不清晰、联防联控机制尚不完善等。这里针对科技期刊编辑人员面对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3.1利用大数据系统助力科研诚信问题的探测与审查。在科研诚信方面,除了较为熟知的比对系统之外,国内外还开发了多种大数据系统保障科研诚信的监督与管理,可成为科技期刊工作者的有益参考工具[16]。例如,开放研究者与贡献者身份识别码(ORCID)、全球科研人员交流的网络社交平台ResearchGate等。在这些数据库中包含的学者任职、论文、基金、审稿等信息,不仅全面、公开、透明,而且多为第三方导入,保证了学术名片内容的真实性。针对作者定义贡献不清的问题,国外科技期刊服务商开发了作者贡献度角色分类法(ContributorRolesTaxonomy,简称CRediT),将作者贡献分为较为清晰的14类。目前,ORCID、CRediT等已经得到了很多投审稿系统、出版系统的支持,并已加入Crossref元数据中。科技期刊从业人员应与时俱进,充分了解、利用这些大数据信息,协助探测和排查科研诚信问题。

3.2有效整合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法规信息。在实践中,无论是科研工作者还是出版工作者,往往都难以系统、详尽地了解所有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法规,而这些内容又有很强的学科特点;因此,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整合,言简意赅、定向高效地传播给科研工作者,可对学术生态系统建设带来较大帮助。此外,对于目前已经出现的案例,尤其是常见的抄袭剽窃、一稿多投、撤稿信息等,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体系。美国已于2010年建立了国际撤稿监测网站(RetractionWatch),监测跟踪撤销学术不端的论文。我国期刊也进行了相应尝试[17-18],目前还应进一步推广,建立更为系统、全面、具有较强可见度和实用价值的撤稿数据库、学术不端案例数据库等[19],从而达成有效的信息共享,供科技期刊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借鉴参考。

3.3加强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法制建设。当前,我国在科研诚信方面的法制体系尚不够健全,使科技期刊在反馈、核查、处理相关问题时低效且被动。如,根据对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知网与万方数据库的207篇撤销论文进行的统计,明确提出对作者进行处罚的仅16篇,其中仅有2篇提供了所有作者的姓名。责任认定、处罚依据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20]。这一数据与之前类似研究的结果相比,并未有所改善[21]。对于一稿多投、抄袭等其他常见的学术不端现象,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22]。此外,科研诚信相关法律尚存在较多真空地带,如对等行为如何定罪,对相关机构如何取缔等。在缺乏有力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期刊编辑部、科研院所相关机构等的职能和权限非常有限,实际承担主体职责时遇到大量困难。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明确的反应机制和健全的问责制度,将是科技期刊工作者提升科研诚信与出版伦理相关问题处理水平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