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论文范例

版权制度论文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1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2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3

由于开放获取(OpenAccess,简称OA)可提升学术期刊的影响力,相比其他利益相关者,学术期刊参与OA的积极性较高,这为公众提供了多样的信息资源获取途径。笔者前期调研发现,我国学术期刊有基础有条件转型为OA期刊,现阶段应当以高质量学术期刊的转型为发展重点,同时推动其他订阅期刊以多种方式参与OA。学术期刊参与OA离不开OA政策的支持与指导,这就要求我们重视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笔者通过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检索发现,学术期刊OA政策研究成果少,研究内容归纳为两方面:以某出版商政策为研究对象的案例研究,以政策内容为研究对象的内容分析。案例研究成果主要对各出版商的期刊OA政策进行介绍,如Springer、Elsevier、NPG、OxfordPress、Wiley等国际著名商业出版商的OA政策和PLOS、BMC等OA出版商的政策。例如,韩婧对PLOSONE的期刊政策从同行评审制度、经费来源、版权问题、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政策内容研究方面,有的学者对OA政策的某一组成要素进行研究,如对OA期刊版权政策、收费政策的探讨。有的学者则对学术期刊的OA政策进行综合研究,如李麟和张晓林以国外著名出版商为例,分别分析完全OA模式和复合OA模式期刊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版权、使用许可、存储政策、费用、OA声明等方面,为传统出版者支持开放出版提供政策参考。初景利对中国科协科技期刊的OA政策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开放程度、是否有开放政策、资助与收费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等方面。张晓林将政策分为支持开放存储的政策、延期OA政策、支持完全OA的政策,并从存储版本、时间、费用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梳理出学术期刊OA政策内容的框架。综上所述,不管是案例研究还是政策内容研究,现有成果多以国外OA政策为研究对象,鲜少结合我国学术期刊现状提出明确的政策内容建议。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OA政策的调研,分析我国学术期刊OA政策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政策初步构建政策体系,并使用主观赋值法确定政策要素权重,为我国学术期刊OA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1我国学术期刊OA政策的制定现状和问题

为了掌握目前国内学术期刊OA政策制定情况,笔者选取CSSCI(2017-2018)来源期刊目录的533种核心期刊进行调研分析。调研时间为2018年2月28至3月17日。CSSCI来源期刊为高质量期刊集群,其政策现状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代表我国学术期刊的政策现状和问题。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对533种核心期刊进行网上在线调研,主要调研期刊是否为OA期刊,以及期刊的OA政策制定情况,包括OA期刊的政策和订阅期刊的OA政策。在调研OA现状时,将OA期刊细分为完全OA期刊、部分OA期刊和延时OA期刊。完全OA期刊是指那些论文一经发表就可以为读者提供免费全文访问的期刊,一般采取对作者收取论文出版费用或接受出版基金资助的方式来弥补期刊出版成本;部分OA期刊是不少出版机构在传统出版与OA出版之间采取的折中做法,在此模式中,由作者选择是否将科研论文OA,如果作者选择OA,则支付出版费用,读者可以免费访问这篇论文,所以又称为复合OA期刊;延时OA期刊则是指论文出版一段时间后提供免费访问的期刊。调研数据的获取方面,大部分期刊可从其网站或链接的中国知网电子期刊数据库获得相应信息。但也有15(2.81%)种订阅期刊网站在多次访问后,依然无法打开或网站维护中,无法获取调研内容。

1.1我国学术期刊OA政策制定现状

通过调查,CSSCI来源期刊的OA现状和期刊的政策制定现状为:①在所调研533种期刊中,OA期刊为140种,占26.27%,非OA期刊为393种,占73.73%,OA期刊占比较低,我国学术期刊对OA的认知与认可程度有待提高;②OA期刊中,完全OA期刊、部分OA期刊、延时OA期刊分别有88种(62.86%)、1种(0.7%)、51种(36.43%)。半数以上OA期刊选择完全开放,近4成OA期刊对读者延时开放,说明我国OA期刊的OA意识较强,重视学术资源的交流和广泛传播;③在政策制定方面,可以获取调查内容的378种订阅期刊均没有制定与OA政策,这对作者的自存储行为会有一定影响。140种OA期刊中,99种有OA政策,占全部OA期刊70.72%。经过对已有OA期刊政策的分析发现,政策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OA声明,即明确说明该期刊为OA期刊;版权政策,即对论文版权归属问题的声明;费用政策,即说明如何缴纳审稿费、版面费和投稿费等费用的政策;质量控制政策,即说明审稿流程和审稿方式的政策。首先,只有6种OA期刊OA声明,明确本刊为OA期刊,读者可以免费下载、阅读并使用本刊内容。例如,《经济学(季刊)》声明:“自2015年1月1日起,《经济学》(季刊)授权北京大学人文社科期刊网(PKU-OAJ)刊载全文,并在法律框架的支持下,提供OA的全文。”《图书情报工作》声明:“本刊决定,自本刊创刊起,对本刊发表的论文实行立即完全的OA出版。”[14]《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声明:“本刊面向非商业用途‘开放阅读’,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权利。”另外134种期刊只提供全文阅读下载,并没有OA声明或相关内容。其次,70种OA期刊有版权政策,均强调著作的专有使用权和独家权,并说明刊物与部分知名网站、期刊数据库和其他网络媒体建立了合作关系,作者投稿也视为授权该刊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合并一次性给付,如作者对著作权有保留,需在投稿时声明,该刊将另作处理。《管理评论》明确说明:“后,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当代中国史研究》提出:“本刊编辑部自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该项作品为期一年的专有版权和使用权。”[17]《中国农村观察》明确说明:“凡向本刊投稿者,将视同已授权本刊编辑部专有使用和独家其所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人文地理》提出:“后,本刊保留已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并可授权第三方使用(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再次,44种OA期刊有费用政策,主要有五种类型:(1)不收任何费用的期刊。这类期刊会郑重告知作者,该刊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借该刊名义收费的均为诈骗。《中国农村观察》说明:“本刊对作者来稿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审稿费、版面费。请作者注意甄别任何网站、组织或个人以本刊名义索取审稿费、版面费的欺诈行为。”(2)收取少量审稿费及版面费的期刊。《管理评论》《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等审稿费100元,版面费100—600元不等。(3)不收审稿费,收取版面费,但版面费根据论文版面或是否为在校学生决定。《人口与发展》说明:“按照所占版面计算,平均约2500元。”[21]《出版科学》说明:“通过外审后最终录用的论文收取一定的版面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版面,学生减半,即200元/版面。”(4)对非项目资助论文不收版面费,有项目资助的论文收取0-1000元不等的版面费,如《大学图书馆学报》。(5)使用在线投稿系统的期刊,通过系统告知作者费用情况。如《中国管理科学》《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最后,在质量控制政策方面,70种OA期刊有质量控制政策。绝大部分OA期刊采取匿名评审,通常有三轮评审,分别为编辑初审、专家复审、主编终审,最后确定稿件录用情况。《社会学研究》说明:“本刊采取匿名评审稿件及三审定稿制。”[23]

1.2我国学术期刊OA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可知,我国学术期刊的OA政策存在以下问题:①政策分散。多数OA期刊缺少明确的OA板块,所有的政策分散在期刊网站的各个部分,缺乏系统性,不利于科研人员对政策的发现。②政策的非针对性。我国学术期刊在转型为OA期刊时,其已有政策也相应成为OA期刊的政策。但除OA声明外,其它政策并非针对OA期刊的特点而制定,不能有效支持OA期刊的发展。③政策不完善。由表1可知,从政策角度来看,我国OA期刊已有的四类政策中,并无一类政策是所有期刊共有的。从学术期刊角度来看,仅有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完整制定了四个方面的政策。OA期刊和订阅期刊均缺乏自存储政策,而自存储政策应当是期刊OA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④政策制定情况与OA意识不成比例。在所调研OA期刊中,完全OA期刊居多,但政策制定现状完全不能反映我国OA期刊较强的开放意识。政策缺失使得科研群体不能全面了解期刊的OA现状,不能充分合理的利用学术资源,必然影响OA期刊推动学术交流和创新之目标的实现。

2国外学术期刊OA政策的制定实践

国外学术期刊OA政策制定进展较为迅速,实践经验丰富,对其进行调研分析,有助于为国内政策制定提供借鉴。笔者于2018年2月选取PLOS、BMC[25]和Elsevier、T&F四个期刊出版商,对其OA政策进行调查。选取这四个期刊出版商的原因是:PLOS和BMC是OA出版商的代表,而Elsevier是全球最大的传统学术期刊出版商,T&F是从其他几个著名传统出版商中随机选取的代表,这四个出版商的政策可以代表原生OA出版商和转型传统出版商的OA政策。从调查结果看,国外学术期刊OA政策有以下特点。

2.1多途径、全方位展示OA政策

(1)学术期刊使用多种展示方式向用户传递有关OA的政策信息。从形式看,既有文字,也有视频;既有网页介绍,也有下载文件;既有政策内容陈述,也有常见问题集锦(FAQ);既有英文,也有包括中文在内的其他常用文种。Elsevier除了以丰富的网页信息介绍期刊支持的金色和绿色OA途径、两者的运行方式和各类相关政策之外,还专门的OA出版指南文件供用户下载,文件图文并茂,更为详细地讲述OA出版方式的运行机制、版权和许可政策、分享政策、其他领域OA政策的影响等内容。此外,大部分政策均搭配FAQ,以保证作者和用户对政策的全面了解。T&F除了有网页文字介绍、下载文件、FAQ外,还有视频和中文版本的政策内容。PLOS和BMC主要采用网页文字的形式展示政策,同时也有FAQ和中文版本。(2)多重列类,广泛应用链接,用户可根据需要及时获取相应政策内容。多重列类是指同一内容出现在不同类目下,方便用户的政策获取。例如,Elsevier的OA政策不仅有专门的版块,也出现在其“policy”版块中,“policy”版块是Elsevier期刊出版政策的大集合,融合了传统期刊和OA期刊的出版政策。T&F的OA相关政策也会出现在“作者指南”中。POLS既有相对简单的整体核心政策介绍,也在每一个期刊下详细列出这些政策。相比之下,BMC的政策则比较集中。同时,四个期刊商的政策都有广泛应用链接的特征,帮助用户随时获取相关信息,有助于用户对政策内容的详细深入了解。有的期刊商在政策内容中设置多个链接,例如,所有提到CreativeCommons(简称CC)的内容都链接指向CC网站或者对CC的介绍页面。有的期刊商在政策结束后链接若干延伸信息,例如,Elsevier在每一类政策结尾处都设置若干相关信息链接。总体来说,传统商业出版商由于其出版方式多样,订阅型期刊、完全OA期刊、复合OA期刊并存,政策的表现方式与手段也较OA出版商更为多样。

2.2具有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

国外学术期刊出版商更为关注OA的最新进展,并将这些进展体现在政策中。例如,近年来,数据开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学术界、商业界和其他领域的重视,学术期刊也纷纷将数据政策列为重要的政策内容,这使得其政策体系越来越完整。通过对四个代表性期刊出版商政策的调查,发现OA模式选择、论文处理费(APC)收取和支持政策、版权和许可政策、自存储政策、数据政策等是国外学术期刊出版商基本的政策组成部分。在所调研的四个期刊出版商中,Elsevier和PLOS的OA政策最为完善。Elsevier的“Policy”版块,包含有获取、文章移除、版权、保持学术记录完整性的政策、定制出版政策、数字存储、编辑独立政策、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其他平台转载文章的政策、开放文章的用户许可政策、使用病人或其他个人信息的政策、OA和订阅选择的收费政策、数据隐私政策、出版伦理、研究数据政策、文章分享政策、文本和数据挖掘政策、贸易制裁和出版等内容。POLS是完全OA出版商,采用最为宽松的CC-BY用户许可。其中译本政策包含了PLOS期刊之间的关系、出版费、版权和授权规定、作者身份、利益冲突、人体试验与动物研究、数据和资料和软件共享、具体研究设计报导指南、关于提交新类群名称的政策、相关文稿的提交、审稿人和编辑回避条款、保密性、勘误与增补、出版道德、媒体禁令、特定资助方支持的研究、生物安全及双重用途研究、数据政策常见问题等内容。OA期刊的质量是利益相关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从以上政策要素来看,虽然没有以“质量控制政策”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政策内容,但各期刊出版商均在政策的不同位置说明同行评审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编辑独立、出版伦理、科研标准等相关政策,来保证OA期刊的质量。

2.3政策内容个性突出,多样化特点显著

学术期刊出版商政策有相同的政策要素,如OA模式介绍、论文处理费(APC)收取和支持政策、版权和许可政策、自存储政策、数据政策等,但与机构库政策、科研资助机构政策相比,个性化、多样化特点较为突出。从调查的四个政策对象看,并无统一的政策模板,各出版商按照不同方式、次序自行组织阐述OA政策,并且各有自身个性化的政策内容。例如,各期刊商政策均对OA和所选择的OA模式进行介绍,但BMC还在政策中专门设置“BMCOA章程”部分,用精炼的语言说明在BMC期刊上发表文章意味着什么,包括文章的获取方式、作者给读者的授权、读者应遵守的规范、BMC对开放出版政策的坚守等。BMC还设置了其他政策均不包含的广告政策。PLOS的个性化内容较多,比如要求明确作者、编辑、审稿者的经济利益冲突、职业利益冲突、个人利益冲突等的利益冲突部分,资料和软件共享的规定,新类群名称、研究报告和特殊领域研究标准,媒体禁令,作者身份确认等内容。T&F政策对使用第三方材料相关问题的关注程度超过其他政策。Elsevier政策中的其他平台转载文章的政策、文本和数据挖掘政策、贸易制裁和出版等也是其他政策所没有的。

3我国学术期刊OA政策体系的初步构建

根据上文对国内外学术期刊OA政策的调研,结合前期各利益相关者政策需求的调查与分析,笔者构建了包含国家宏观指导政策与学术期刊OA政策在内的政策体系,来指导我国学术期刊向OA的转型与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3.1国家宏观指导政策

在学术期刊OA政策体系中,国家宏观指导政策从政府层面对期刊OA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给予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其指导对象主要是学术期刊,政策应涉及国家对学术期刊OA的态度、期刊OA模式的选择建议、延时OA模式下开放时滞的建议、质量控制要求、版权和许可的规范、出版费标准等内容。在国家层面上对以上问题进行引导、规范,有助于在保证开放出版优势的同时,提供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并形成良性的出版市场。由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期刊的主管部门,国家宏观政策可由其颁布,也可由其上级部门国务院颁布。同时,由于中央已颁布政策,将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承担[28]。因此,期刊OA模式的选择建议、延时OA模式下开放时滞的建议、质量控制要求、版权和许可的规范、出版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也可由中国科协下的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和中国期刊协会等代表国家政府负责研制并监督实施。国家应明确对学术期刊OA的支持态度,通过政策鼓励学术期刊以金色或绿色方式参与OA。若选择金色模式,政策应鼓励期刊选择最有助于学术成果传播和创新的完全OA模式,对于采取延时模式的学术期刊应对其时滞期的选择给予宏观指导。在OA模式选择方面,所调研国外期刊多采用完全OA和复合OA模式,这两种模式均可实现对开放论文的即时无限制获取,并没有选择延时模式的期刊。但从对我国学术期刊OA模式的调查来看,选择延时模式的期刊占有一定比例,因此需要对其时滞期进行规范,以免影响OA的传播优势。同时,质量是OA期刊发展的生命线,国家应对OA期刊的同行评议机制、期刊制作到出版的各个流程提出严格要求。在版权与许可方面,所调研国外OA期刊的版权都归作者,而国内的传统期刊转型为OA期刊后,长期存在的版权转让制度仍然没有发生改变,一方面,这与国际做法不符,另一方面,不利于我国OA期刊版权制度的规范发展,不利于科研人员甚至整个国家形成正确的版权观,影响我国版权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因此,国家层面政策应对OA期刊的版权管理给予正面引导,明确作者和学术期刊在学术成果生产中的具体贡献与应获得的权利。作为OA期刊,有清楚的用户许可是必不可少的,国家政策应要求学术期刊为作者提供明确的用户许可选择,并从提高成果与期刊影响力、推动创新的角度,鼓励学术期刊选择较为宽松的用户许可协议。最后,出版费也应有相应的标准。我国学术期刊版面费有愈来愈高的趋势,且缺乏价格控制。由于OA期刊是作者付费模式,更需要规范期刊的收费行为,使得学术成果的传播不被出版费所阻碍。

3.2学术期刊的OA政策

在国家宏观政策为学术期刊的OA行为提供方向指导和基本规范的同时,学术期刊还需要制定适合自身的期刊政策来指导期刊的日常运行,指导作者和读者的相关行为。根据OA的实现途径,可以将期刊政策分为OA期刊的政策和订阅期刊的绿色OA政策。

3.2.1OA期刊的政策

OA期刊与传统订阅期刊的运营方式有较大区别,当传统期刊转型为OA期刊后,必须在政策方面进行调整,以使政策符合OA期刊的特点和运营需求。笔者认为OA期刊可构建包含以下内容的政策体系。(1)学术期刊的OA章程。金色OA期刊应在政策中提供正式的OA声明或章程,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告知用户本期刊的运行模式,具体应包括同行评审、版权、许可、相关承诺等科研人员较为关心的内容。目前,国内只有少数OA期刊通知性质的OA声明。可以借鉴BMC的OA章程,通过设置正式、简明且内容丰富的声明文件帮助用户快速把握学术期刊的出版模式,清楚期刊的同行评审制度、版权政策等,提升用户对期刊的信任。(2)OA模式介绍。在OA章程的基础上,对OA的含义、特点、实现途径以及期刊选择OA的益处、影响力等基本信息进行介绍,有助于作者和读者全面了解OA模式,增进对该模式的认可程度。目前,国内OA期刊在这方面比较缺失,国外OA期刊则较为完善,所调研的四个期刊出版商均对OA模式进行详细介绍。例如,BMC在介绍OA模式的同时,对OA期刊的同行评审、影响因子、版权等方面也进行了说明。(3)OA出版费政策。由于OA采用作者付费模式,所付费用被称为论文处理费或文章出版费(APC),因此,有关OA出版费用收取的政策要素必不可少。政策应明确说明出版费或论文处理费的收取机制,这包括:是否收取出版费?如果收取,收费标准是什么?出版费涵盖哪几方面的费用?出版费的收取时间与流程?何种情况会退还出版费?出版费豁免或补助政策等。Elsevier的政策还特别指出出版费的定期审查制度,审查依据包括期刊影响因子、竞争因素、市场条件、其他收入来源等。(4)版权政策。版权法是保护版权人利益、促进知识传播共享的法律工具,OA期刊政策应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理权利。OA期刊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保留是国际学术期刊界的普遍做法,因此,我国学术期刊也应在政策中明确期刊论文的版权归属,且认可版权属于作者。同时,由于期刊在学术成果同行评议、制作、出版发行等方面的贡献,可在版权协议中规定由作者让渡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给期刊。(5)许可政策。OA模式允许用户最大限度的利用学术成果,但各期刊的可利用程度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即是通过期刊和作者所选择的不同用户许可协议来体现,许可协议使用户可以利用期刊论文而不需要获得许可。因此,学术期刊应在政策中明确作者可选择的用户许可协议,以及每种许可协议所授予用户的利用权限。在许可政策方面,除了需要考虑用户许可协议外,利用照片、图形、表格等第三方材料的许可问题也是要考虑的重点。期刊应在政策中明确,获得第三方材料利用许可的具体要求,以免出现文章许可与第三方许可不一致的问题而侵犯第三方权利。(6)分享政策。分享政策主要用来指导作者对个人所发表文章的分享行为,即在机构库、学科库、预印本库、社交网络等网络平台张贴文章的自存储行为,还包括会议分享、个人分享等线下分享行为。OA期刊应从发表文章的不同版本、分享文章的不同环境、期刊所采用不同许可协议等多个角度对分享行为给予详细的指导。从OA期刊不同模式的角度来看,完全OA期刊可以根据所选用的许可协议和期刊对分享的态度制定相应的分享政策。而复合模式期刊由于订阅文章的存在,应分别针对OA文章和订阅文章制定不同的分享政策。延时模式期刊则需要考虑时滞期内和时滞期外分享政策的差异。(7)数据政策。随着数据重要性的日益凸显,数据共享政策或开放数据政策已成为OA期刊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数据政策,明确如何对期刊所的基础研究数据进行开放共享,推动数据重用,推动社会各领域的创新发展。数据政策具体包括数据开放的要求、政策适用的数据类型、数据提交与数据管理政策、推动数据开放的措施、数据重用的许可协议等内容。Elsevier不仅重视数据的提交共享,还支持正确的数据引用实践,以确保作者获得分享研究数据的荣誉,这对鼓励作者参与数据共享有积极意义。(8)长期保存政策。数字信息资源在利用便捷的同时,依然存在诸多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其利用稳定性。OA期刊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出版发行,如何对期刊文章进行长期保存,以保证其永久可用性应当是期刊政策的重要内容。BMC和Elsevier都制定了保障数字出版内容永久可用的政策。以BMC为例,在其“文章永久可用性”政策部分,BMC承诺:其发表的所有OA文章都将被存储到安全的开放存储库,并永久无条件OA;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原始文章,若需纠正或撤销,将张贴相关提示。但也有例外情况,若出版内容违法,BMC会将其迁移到其他网站,但在文章索引中仍会保留其条目,并附带不可用提示。(9)其他政策。除了上述政策内容,PLOS等期刊的利益冲突、作者身份、出版道德、研究内容相关标准等政策和BMC的广告政策虽然不是OA独有的政策要素,但对提高期刊质量都有重要的影响。例如,PLOS的利益冲突政策要求期刊编辑、审稿人、作者等相关角色公开表明自己的利益冲突,如作者是否就职于所投期刊的编辑部,审稿人是否与稿件作者共事等,以保证PLOS公正的对待所有研究成果。作者身份确认政策明确了作者资格审查标准、确认流程、作者资格变更规定等内容。我国《图书情报工作》等学术期刊已开始实施作者资格确认工作。出版道德政策主要对作者在研究中的学术道德行为和编辑、审稿人公正审稿、遵守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约束。此外,PLOS还根据旗下经营期刊的内容性质、稿件提交需要等列出一些需要遵守的标准。BMC的广告政策详细列出了投放广告的原则、审查标准,明确所有广告和商业赞助都独立于编辑部的决定,审稿决策不会受赞助商或广告商的影响。这些政策都值得我国期刊在制定政策时进行借鉴。

3.2.2订阅期刊的OA政策

订阅期刊虽然在期刊出版发行机制方面没有发生改变,但仍可以绿色OA方式推动学术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共享。因此,在OA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订阅期刊应制定OA政策。首先应明确其对绿色OA的态度。不管订阅期刊是否支持自存储,态度声明都有助于其自身政策的完善,也有利于研究人员自存储决策的制定和实施。Elsevier和T&F在政策中都明确表示提供两种OA出版方式,即金色OA和绿色OA。两者均对绿色OA进行了界定。T&F指出其绿色OA是指对所出版文章早期版本,如预印本等,通过在线资源库进行存储和提供访问,通常要遵守一定的时滞期。Elsevier推荐两种针对订阅文章的绿色OA方式,分别是:对早期版本的自存储,或提供指向文章出版版本的链接。支持绿色OA的订阅期刊在声明的基础上,可详细的文章分享政策,指导作者的分享行为,具体内容与OA期刊的分享政策类似。

4学术期刊

OA政策要素权重调查在上文初步构建政策体系要素的基础上,为了明确各要素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为政策制定提供更具体的建议,笔者采用主观赋值法获取政策要素权重。具体过程为:首先,设计政策要素必要程度调查问卷。其次,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包括专家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专家是对学术期刊开放获取政策这一主题进行过研究并发表相关成果的群体,通过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检索有关的研究论文,并将结果限定在CSSCI来源期刊,获取本领域专家联系方式。由于部分学术期刊不提供作者联系方式,最终共获得五位专家的联系方式。在利益相关者中,笔者选取前期调研中曾给予回复的55种OA期刊,并随机选取11位对OA有所了解的科研人员作为调查对象。最后,于2018年3月1日至11日,8月20日至27日,两次向调查对象发送调查问卷。共收到12份反馈,其中,专家一份,科研人员八份,学术期刊三份。由于权重调查对象人数控制的一般做法是十人左右,人数过多不利于结果的收敛,因此,本次调查反馈人数合适。在调查中,调查对象依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对政策要素的必要程度进行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非常不重要共五级的选择,五个级别分别用5、4、3、2、1代表。经过对各要素必要程度选择的加和平均计算,得出各政策要素的权重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技术机制;科技期刊;策略研究

近年来,由于自媒体的冲击以及科技期刊自身的“严肃性”与“专业性”特征,使得读者呈现缩减的态势。此外,评议信息不透明、评议权威性下降等问题也进一步加剧了科技期刊出版市场的萎缩。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科技期刊平台中的尝试性运用,为科技期刊实现资源聚合、流程优化提供了实践指向。区块链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共识、密码学等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在科技期刊出版中运用区块链技术的信源追踪范式可实现学术成果全过程的追踪与溯源;通过数字代币可实现数字资产开发与广告量化等,进而可解决科技期刊当前所遭遇的学术成果重复、同行评议公信力下降以及商业收入下降等问题。

一、当前科技期刊出版的困境

智能算法与大数据等技术与出版业的融合发展,促使科技期刊积极创新出版模式,以此来实现品牌核心竞争力。但科技期刊出版业目前仍存在同行评议模式僵化、读者流失以及市场竞争力低下等问题。

(一)信息数据透明度较低

2017年8月3日,《自然·生物技术》(NatureBio-technology)宣布撤回韩春雨团队发表的关于基因编辑的论文,原因在于实验记录不透明及论文的可重复性遭到广泛质疑。撤稿事件的发生,使得科学界逐渐正视原始科研数据透明化的重要性。由于期刊版面限制,学术论文难以做到将科研过程和原始数据进行完整阐述。基于这种情形,学术成果往往存在盗用和剽窃等问题。

(二)版权归属存在争议

互联网平台开放获取的特点,使科技期刊盗版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以及学术成果的版权认证越发困难。在学术论文开放获取过程中,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论文来获取收益,这也触犯了版权保护协议。同时,也有不少学者通过洗稿等一系列不正当手段来盗窃学术成果,使得学术成果的版权认证一直存在争议。

(三)受众接受度不高

由于科技期刊其专业性特质,受众接受与理解程度低,这也大大降低了科技期刊的影响力与商业价值。从我国科技期刊出版现状来看,出版资源零散、品牌影响力较低、期刊规模相对较小。除此之外,出版商也将收录来的学术论文进行多次流转售卖以此来获取利益。这些不良现状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科技期刊的重要变量。

二、区块链技术在科技期刊出版中的应用

区块链以信源追溯、身份认证、数据不可篡改等技术机制为表现特征,在出版流程透明化、同行评议权威化、版权认证精准化、数字资产开发上发挥了创新优势。通过区块链所蕴含的技术机制与科技期刊出版流程相契合的特质,能够实现科技期刊在专业领域中公信力的提升以及在版权认证中权威性的塑造。(一)信源溯源:依托节点记账技术实现出版流程透明化区块链技术是最好的节点记账——无论是POW(工作量证明)模式、POS(权益证明)还是DPOS(授权股权证明)模式,每个区块账本都被打上时间戳,与其他节点共同验证。依托这种验证技术,一方面,可以将科研者的研究过程和数据载入区块链节点当中,从而实现研究全过程溯源。同时,还可以实现学术内容与科研数据的自我审核与其他节点的协同监督,从而降低审核成本和数据造假的可能性。例如,ManuelMartin等人于创办的Or-vium项目,依托信源溯源机制构建起一个管理科学期刊相关数据的分散透明化平台。在此平台中,论文、评审数据等信息都被登记并储存,在实践中实现评审流程和出版过程的全程溯源。

(二)学术评审:凭借身份认证系统提升同行评议权威化

2015年,ShoCard公司依托区块链技术生成一个身份认证的系统。在该身份认证应用中,用户扫描身份信息并签字后,系统随即自动生成私钥/公钥封存这些信息,且每一个节点都存储这些信息。借助此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审稿专家身份信息、信息、评议结果的储存、记录和追踪,而且还可以实现审稿专家的专业水准、研究领域与评议论文的精准匹配。比如,《中国科技期刊研究》在其自身的编辑系统中嵌入ORCID认证系统。在此系统中,评审专家的所有评审过程都将被写入系统当中,同时,其所评审的论文质量和数量也将实现透明化,成为衡量评审人水平和诚信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智能合约:通过去中心化的合约模式解决版权归属认证

智能合约是指参与各方均可读的以数字化程序代码表现的合同承诺。当某一事件或条件触发后,合约会立即执行,整个交易过程无需具有信用保证的中介机构参与,可有效简化出版流程和降低交易成本。将智能合约机制嵌入科技期刊出版场景中,构建一个高效、透明、交互性强的出版平台。在此平台中,使用者可将自己的学术成果以数据化的形式进行登记与存储,这也使得版权归属等问题得以透明化。例如,欧洲团队所落实的Orvium项目,支持自有系统中的每一个操作与事务可被所有人访问,以透明化特征优化版权流转。

(四)数字资产:借助数字代币创新科技期刊盈利新模式

在科技期刊商业收入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合理运用数字代币形式,将对解决科技期刊商业发展瓶颈起到积极作用。第一是广告效果量化。通过区块链点对点网络通信的技术机制,对广告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注意力等进行审计追踪与数据记录,从而实现广告的效果评测与精准化投放。第二是数字资产开发。数字代币作为一种数字权益证明,以不可篡改、透明化为表现特征,在科技期刊用户价值开发上发挥了创新优势。例如,Steemit是一个以区块链为技术驱动的内容生产平台。它将用户生成的各种浏览、转发、评论等信息流作为数字资产进行开发、流转,以此增强用户黏性和提升市场占有率。

三、区块链技术对科技期刊出版路径的优化

区块链技术在核验期刊内容、量化广告效果、开发数字资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区块链技术与科技期刊出版的融合发展,将促进科技期刊出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革新,也将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优化发展提供新的路径。

(一)权威化:以信源溯源提升期刊公信力

区块链是以数据可溯源的形式来形成高可信度、强安全性等特质。科技期刊可基于区块链这一形式来使信息在生产的过程中完成时间戳的植入,进而以区块数据的形态完成存储。这将便于对学术成果进行追踪及核实,同时,依托区块链优化的同行评审制度将最大限度地保证学术成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记录在期刊平台的信息一旦遭到人为修改,其生成的哈希值就无法匹配,并且任何节点都能清晰地看到修改的全部过程及内容。因此,一旦将学术成果与专家评议记录上传到科技期刊出版平台中,就会形成永久可追溯的记录,这也将大大提升科技期刊的公信力。

(二)平台化:以去中心化构建协同生产平台

随着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愈发成熟,其具备的联结性对科技期刊构建协同化生产平台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此平台不仅可以提升科技期刊的科研协作效率,还可以提升其内容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具体体现在,一是可以满足学术信息交互的需求。通过此平台的学术交流版块,传受双方寻求科学生产及传播的契合点,并实现科学研究协同记录,形成全程透明的科研协同。二是出版全流程的记录和监管。依托此生产平台,科研者可以实现研究过程和原始数据永久记录与存储,科技期刊出版信息可以实现每一个环节交互的完整记录。三是提供真实和优质的平台内容。此平台可以实现内容生产的直接传输,减少中间环节的流转,以此来避免信息内容遭到第三方曲解与滥用。

(三)版权化:以数据记录优化知识产权流转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为数字签名(ECDSA)和哈希算法协同互联网生成的新型网络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撑,进而实现数据不可篡改和信息可溯源。在此模式中,所有信息都以点对点的形式形成互联机制,尤其是其蕴含的账本式的分布存储范式——从确权、用权、维权三个环节完整记录版权流转过程,从而解决科技期刊无形资产确权和版权认证等问题。美国区块链公司Binded依托数据记录技术为用户构建一个流程优化、操作便捷的版权保护平台。创作者将内容成果上传至私人版权保护库后,会生成验证指纹与版权证书,并会被永久存储与保护。

(四)盈利化:以数字资产重构盈利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用户与产品内容数据库的协同化构建和精准化营销成为科技期刊发展重中之重。具体而言,一方面,科技期刊可以依托区块链技术“多点构建和信息追溯”的特质,对受众的阅读行为和阅读习惯进行长期的追踪、分析与预测,形成用户行为选择的信息流,以此来实现用户注意力经济结算和变现。另一方面,科技期刊还可以借助股权众筹途径进入文化金融市场,然后提供学术成果版权登记、注册与认证服务,从而实现科技期刊多种盈利模式的协同发展。

四、结语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5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学术论文具有充分的处置权从而为后序开发创造条件,尽管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是保证期刊发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权素来的非物质性即意识属性又需在一定的传播空间中存在,公众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确保文化作品不竭创造力的前提,因此,这个传播空间不只由直接开发者决定,商业主体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与利益追逐势必导致著作权公益性与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各期刊出版单位都应当与作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期刊出版单位获取或被许可著作权的范围,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论文多、传播范围和影响大以及权利人确定难等问题。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应明晰细则条款,有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应用及传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1.与作者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学术论文的载体一般是学术期刊,为有助于互联网环境下论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传播,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同每篇学术论文的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为防止将来不可期的风险及因著作权列举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应在合同中注明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五)~(十七)全部著作权,以此类条款作为兜底性条款[7],期刊出版单位获取身份后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使用,有利于学术论文的合理规范流通。

(2)采用电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体身份应为法人,但我国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学报编辑部无法人身份,所以应拟定好电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时点击同意生效的形式,这既可省去加盖学校法人章这个环节,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网络点击合同方式签订著作权合同可有效解决授权效力问题且便于实际操作,为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取得方式之优选。

(3)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转让。目前,期刊出版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强调了学术论文的整体著作权而忽视学术论文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部分的著作权。事实上随着网络移动端软件开发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二维码即可获得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甚至视频、音频资料,尤其是中国知网的学术图片知识库,就是对这类图片再次开发的新型数据库,所以,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的获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未约定图像、表格、音频及视频等著作权的授权,那么在将来第三方使用时就会存在著作权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学术论文中的图像、表格、音频和视频等著作权也要授权给期刊出版单位。

(4)转让期限。转让期限过短,不利于期刊长期的著作权开发,许可使用或转让著作权的合同期限应与学术论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为“上述权利的许可期限为论文著作权财产权的法定保护期”。

(5)授予作者部分使用权。作者权利过少既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宣传,也不利于由于合同而限定作者自身权利,对作者显得不公平,同时,让作者有时感到不解的是自己使用自己的作品怎么也会侵权?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增加作者合理利用论文的方式,可授予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等权利,但是应当限制只限作者本人使用,如涉及商业性经营等,期刊出版单位应另行约定学术论文产生的利益分配比例。

2.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期刊出版单位主要精力放在组稿、编稿以及办刊等事务上,一般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往往未能认真对待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如无条件接受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的格式条款,会造成期刊出版单位自身权利的缺失,为避免合同内容的缺失以及防范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期刊出版单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与多个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期刊出版单位若已与某个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排他性合同,再与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合同就要十分慎重。期刊出版单位尤其注意将专有使用权授予某个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专有”使用,还要注意条款中是否涉及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再次授权给第三方的条款。期刊已经转让著作权或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专有”“独家”出版合同,再进行第三方的开发,就会面临违约风险,有时,在合同中虽然没明确“独家授权”“专有使用权”等条款,但要注意涉及著作权条款明细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不能多次转让。期刊出版单位最好不要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独家授权”“专有使用权”等条款,且禁止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将签约学术论文的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要第三方使用开发的,需与期刊出版单位另外签订授权合同。期刊出版单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时,期刊出版单位应要求建立期刊网站与数据库的网络链接,使期刊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有一个数字展示平台,以保护学术期刊的完整性和保持期刊的学术特色。

(2)协议时效。期刊出版的许可使用合同中设置的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期刊出版单位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无法调整最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及寻找新的网络出版合作对象,所以建议签订合同有效期为3年且合同中最好不要有自动续期或顺延类的条款,应为“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需延期,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期刊出版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1)协议主体身份。有些期刊出版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授权期刊出版单位作为其人来行使相关权利,期刊出版的主办单位可出具授权书,使期刊出版单位成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2)转载说明。很多期刊出版单位在著作权授权合同中没有对抗其他报刊转载的有关条款。现行《著作权法》则以权利人的声明以排除法定许可,所以,务必增加刊载声明以对抗第三方转载的条款,否则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便可依据《著作权法》转载,从而影响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的网络开发利用。虽然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厅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约定权利由期刊出版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仍建议在合同中拟定相关条款:“本刊论文作者已将著作权独家许可给本刊使用,现本刊和全体作者共同声明,未经本刊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本刊论文。”学术论文著作权是期刊出版单位的核心战略资源,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学术期刊获取学术论文著作权的必要手段,期刊出版单位须注意著作权合同文本的完善,在认真确定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签订工作,还要根据最新法律动态随时调整著作权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文本的签订方式与网络投稿系统集成,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效率且易于管理。

二、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为契机完善著作权保护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第48条第2款规定:“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在网络上获取学术论文内容资源的使用人,一般很少再光顾纸质期刊的相关内容,《草案》调整了对抗转载的方式,《著作权法》是用权利人声明来对抗其他期刊的转载,而《草案》中则增加了用专有使用权来对抗转载。《草案》第54条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和排他性权利,一般指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将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再将著作权授权给第三人使用,原著作权人也不能使用。而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力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因此这二者存在的巨大差异,所以法律要求被许可人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约定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传统期刊出版单位如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获取著作权相关权利,那么期刊出版单位对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控制会被无情架空。《草案》要求专有使用权合同形式为书面,但在现有网络资讯如此发达的背景下,更应以电子点击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而不应是在作者群体多而杂的条件下,还采取最原始的方式来确定权利,不利于学术论文的权属管理,建议应将此条修改为“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用合同形式明确”。所以,著作权人是授予期刊出版单位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即第三方在期刊出版单位使用的时候也可以同样使用),期刊出版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定是否可以由第三方使用。期刊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对专有使用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使用权的期限推定为1年的规定,其时效较短,不利于学术论文网络传播的持续性,因此,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在许可使用合同上与作者约定专有使用权期限,与作者签订的专有使用权的期限应该大于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年限(保护期为10年),最好设定为与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相同。学术论文作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些时候也会与期刊出版单位签订非专有使用权合同,这时作者(著作权人)可以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力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对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影响都很大,在签订著作权授予合同时,必须注明使用的性质,旨在明晰权属,有利于保障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草案》第43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这一调整虽有利于作品的保护,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核心内容”利益,使用人为个人学习、研究的需要复制作品的,不能全部复制,但这也间接使作品在网络上的正常传播受限。笔者并不赞同这一做法,如果只是通过增加著作权保护客体及创设新的著作权权利,造成著作权不断扩张和公众获取网络信息自由的空间不断压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若从“使用”调整到“复制片段”,影响了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为学习、研究有序交流传播的完整性。

三、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促进著作权保护

依靠作者或期刊出版单位对侵权进行维权,成本大且费时、费力,也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维权帮助,所以,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建立联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已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不得“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并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利益的能力,学术论文相关权利人应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授权其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诉讼等项事宜,充分发挥其机构、人员专业化的优势,从而提高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水平和效益[9]。利用移动互联网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平衡著作权各方利益的一条切实可行路径。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著作权认证;应用研究

一、引言

区块链技术发展至今受到很多人的重视与关注,很多人将其视为与互联网技术一样重要的技术。对于区块链技术,我国出台了相应政策条例,并将其纳入信息化发展,纳入战略性前沿技术。社会市场中的不同领域,如电子商务领域、股权众筹领域等,开始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出版业也不例外,逐渐将其应用在作者著作权认证中。本文对区块链技术在作者著作权认证中的应用相应内容进行阐述。

二、区块链技术概述

(一)内涵。人们将区块链技术称为分布式总账技术,实质上属于数据库,并且是分布式数据库。在这一过程中采用不同方式,如去中心化方式、共识信任方式等,使数据库得到集体维护,并提升其可靠性。区块链技术属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该技术诞生于2008年,其中包含许多不同的内容,如密码学原理内容、共识机制内容等,从而构建出不可篡改的数据库体系、去中心化数据库体系等。在区块链技术体系中,信息从形成的那一瞬间起就被记录在区域链中,而且存储在网络的不同节点当中,全部节点可以形成一个账本,该账本包含不同信息。如果在此期间某个节点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出现问题,那么需要立即提交仲裁,与其他节点之间做好相应比较工作,从而明确系统中存在的虚假数据,并将虚假数据消除,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特点。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1.去中心化的特点。区块链在信息存储中,采用分布式存储方式。针对不同数据节点,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复制与备份。在具体信息的传输中,采用的是点对点的信息传输方式。该种方式能够实现对信息的有效存储,促使更新工作与维护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实。2.不可篡改的特点。在区块链中,如果生成不同新的数据节点,那么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节点核对工作,与其他节点进行有效核对。完成核对工作后,要尽量获取到大多数节点的有效批准,使数据节点可以被更好地添加到区块链当中[1]。数据一旦被添加到区块链中,那么将实现对数据的永久保存,并且很难修改。想要实现对数据的修改,那么要实现对系统中一半以上节点的控制,否则怎样都无法实现对数据的修改。3.智能合约特点。智能合约这一概念于1995年提出,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应准则,做好计算机程序编写工作,并实现对合约的合理替代,在此基础上,执行合约双方交易的行为,将智能合约的特点展现出来。

三、作者著作权认证分析

(一)版权概念著作权就是版权,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享有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的总称。

(二)版权领域现状。在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人们的精神需求也逐渐提升,所以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与关注。高质量的作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很多人为获得更大的效益,未经允许对其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或者随意发表作品,通过该种方式获得巨大的利润,该类事件在我国学术界中时有发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传播途径不断创新与拓展,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更多便利。但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原创作品在网络中面对版权被侵害的风险。

(三)学术期刊出版现状。在如今的学术期刊出版领域,对于文章有严格的标准,文章还需要接受同行的评审。因此,不存在肆意传播问题以及盗版问题等,但是其中存在影响学术交流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1.著作权归属问题。在学术期刊数据库中,作者在标志自身作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唯一ID(通用账户),这一问题会导致重名问题的发生。也就是说,文章著作权在确认的过程中,可能被分配到与作者同名的另一名作者身上[2]。很多数据库在问题处理期间,会采用给同名作者发送文件的方式,对作者进行询问,明确该篇文章是否为本人所著。如果是本人所著,那么该名作者要点击确认,如果不是本人,那么可以直接忽略文件。对于著作权归属的明确,采用发送邮件的调查方式,在如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中,要及时对其进行转变。2.数据共享问题。从我国学术期刊的发展中可以看出,目前存在很多较为大型的数据库,数据库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如综合性数据库、专业性数据库。一般情况下,数据库之间无法进行信息及作品的共享[3]。读者在一个数据库中搜索论文信息时,通常无法得到该领域中的全部论文信息,这会对读者了解领域的实际发展情况产生一定的制约。很多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会出现重叠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会造成信息不一致的问题。这说明在数据库中,著作权归属出现错误,从而对作者的学术贡献等产生很大的影响。

四、区块链技术在作者著作权认证中的应用

(一)在ID唯一作者信息中的应用。在作者著作权的认证中,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确保作者获得全网唯一ID,不会出现重名情况。在此背景下,在相同的数据库中,如果想要对作者的某一篇论文进行查询,或者对作者进行查询,那么只需要在搜索栏中搜索作者的ID即可。作者创造的作品、学术成果等,能被全部展示出来,而且其中也不会混入其他作者的学术成果。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可以促使不同数据库的信息,更加完整地呈现在查询者眼前。

(二)在中心化版权确权中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实际上属于一种分布式数据库,具有较强的去中心化技术特点。区域链版权确权,也就是人们熟知的版权登记。在这一过程中,要对去中心化这一特点进行合理应用,对文章进行加密,采用十六进制加密数据的方式,该加密数据会被存放到区块链系统不同的节点中[4]。与此同时,要将此类加密数据作为文章ID,并绑定作者。区块链技术还具备不可篡改的优势、永久生效的优势,促使文章在生成ID期间,能够被全部记录,防止版权归属错误的情况出现,从而更好地完成版权确权工作。

(三)在智能合约式版权交易中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具有智能合约特点,利用这一特点,可以创造出更加智能化的履约解决方式与更加自动化的履约解决方式。智能化合约能够对履约情况进行实时追踪与监督,实现各项交易工作的自主执行。此类工作的完成并不需要工作人员参与,各类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例如,难以解决的版权内容访问问题等。可以推动版权交易环节朝着透明化的方向发展,为作者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还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实现对读者文献阅读引用情况的细粒度追踪。

(四)在学术期刊版权管理平台中的应用。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对构建完善学术期刊版权管理服务平台,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每一位作者都能拥有唯一的ID、实现去中心化版权确权[5]。在该平台中,区块链技术具备的不可篡改特点,能够将文章的全部变化过程真实地记录下来。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可以对权利的形势以及追溯进行自动规范,通过该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确权成本。此外,区块链技术具有共识信任这一优势,能够促使作者在统一平台管理中对版权的实际情况有正确的了解,从而结合实际情况,给作品创造曝光机会与交易机会。在平台侧链中,对读者阅读行为以及观赏行为等进行详细记录,用户结合这一特点进行付费,平台结合这一情况对版权所有者进行费用支付。

(五)应用措施。从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中可以看出,该项技术正不断完善与优化,并在著作权认证以及著作权保护中得到应用,“区块链+版权”的研究力度逐渐加大,通过对区块链加密签名技术与时间维度的应用,实现对著作权的全面保护[6]。为更好地实现第三方开发者的无缝集成,要对侧链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对不同去中心化的应用进行开发与研究。纸贵版权要及时对版权登记周期进行优化与完善,构建快速维权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IP(可以理解为所有成名文创作品的统称)孵化方案,构建一站式版权服务平台[7],使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让版权市场模式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五、结语

区块链技术在作者著作权的认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著作权认证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区块链技术有正确的认识与了解,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应用在唯一ID认证以及版权确权等环节中,为我国学术行业的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余正逸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型初探[J].办公自动化,2020,25(14):32-36.

[2]赖利娜,李永明.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发展路径[J].法治研究,2020(04):127-135.

[3]费硕.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市场的运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06):222-223.

[4]王清,陈潇婷.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著作权保护中的运用与法律规制[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3):150-157.

[5]张颖.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变革[J].图书馆论坛,2019(12):84-89.

[6]毛宁,张小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保护[J].图书馆论坛,2019(08):90-95+145.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7

【关键词】新媒体;出版;学术期刊;知识传播

新媒体时代的来临,让信息传播方式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很多行业的商业模式与运行机制均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出版行业亦是如此。出版行业对新媒体的应用还处于不断摸索与尝试的阶段,但新媒体出版已成为出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1]。新媒体出版让学术期刊由原来的单向传播过渡到现在的立体式多向传播,传播渠道也呈现多元化、交互化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信息传播形式,既让读者与编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更加便捷,又满足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领域读者的阅读需求,推动了学术期刊知识传播进程[2]。本文就新媒体出版在学术期刊知识传播中的应用路径进行探讨。

一、新媒体时代的出版

1.新媒体的定义

“新媒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但其蓬勃发展还是在互联网技术逐渐成熟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媒体”进行了定义:新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其载体是互联网,其基础是数字技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出版单位通过移动媒体终端、网络媒体终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与信息。在新媒体面前,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均处于同等的地位,在对等的情况下开展互动交流[3]。

2.新媒体出版的特点

新媒体的迅猛发展颠覆性地改变了传统出版行业。众所周知,出版物出版发行的组成要素通常包括出版物的传播形式、阅读路径、载体等。新媒体出版则是在上述要素基础上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传播途径网络化、交流模式互动化、服务体系智能化三个方面,并且还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凸显新面貌。新媒体的出现,不仅让出版行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且还为出版行业带来新的契机。(1)传播途径网络化新媒体的产生环境直接赋予了新媒体出版“网络化传播”的特点。与传统出版不同,新媒体出版不会受到发行量、出版地点、出版时间等制约,它有机融合了出版与数字化,在网络平台上构建起电子影像、电子图书、电子数据库等,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2)交流模式互动化新媒体出版的亮点之一是让读者与出版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及时开展互动与交流。因此,新媒体出版特别适合应用于学术期刊领域,这样既能够为读者提供多元化、优质化的资源,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形式,可实现读者与读者、读者与编辑、读者与作者之间的在线讨论、辅导、学习等多种互动形式。(3)服务体系智能化出版物在新媒体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除了体现在功能多样化、内容海量化,还体现在服务体系智能化。依托新媒体技术,相关人员可精准挖掘与高效整合信息数据,从中提取对学术期刊知识传播有借鉴价值的信息,包括读者的数字阅读习惯、数字阅读方式、数字阅读资源类型等。在此基础上,学术期刊既可做到信息的精准推送,又可在知识传播层面形成“意图理解”“用户理解”“资源理解”的良好局面,无疑能让知识传播目标更精准。

二、新媒体出版在学术期刊知识传播中的三种典型形式

纵观世界顶尖学术期刊及出版集团,笔者发现它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多种新媒体出版形式不断涌现,视频摘要、图文摘要、播客最具代表性。这三种典型的新媒体出版形式均有别于传统学术论文的传播方式,而是打破了传统出版对学术论文展示的局限性。以国际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为例,该刊积极拥抱新媒体出版,在LinkedIn和Facebook等主流社交平台上学术大牛的访谈播客、学术论文的视频摘要,让原本枯燥乏味的学术期刊阅读变得生动有趣,其知识传播效率得到提高。

1.视频摘要

视频摘要主要是者采用视频对学术论文摘要进行阐述的一种形式,涵盖学术论文的研究结论、研究结果、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等。通常而言,视频摘要并非只限于通过视频形式来简单呈现学术论文的关键内容,而是以更生动的表现形式、更活泼的语言方式向读者展示学术论文的精华内容。目前,Nature、CellPress、Springer等顶级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均接收视频摘要。2017年12月,我国首个视频摘要在《中国科学数据(中英文网络版)》的官网上。2018年12月,我国首个视频期刊《中华心脏病学视频杂志》创刊,其以更庞大的信息传播量、更快捷的信息传播方式对心脏病学领域的科研成果与学术动态进行视频报道。

2.图文摘要

图文摘要主要是由图片和简要文字说明所组成,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增强学术论文摘要的美观性与直观性,可提高学术论文摘要的信息丰富性。图文摘要有利于推动读者的跨学科交流,读者通过阅读图文摘要,既可迅速筛选所需学术论文,又可激发自身深入阅读学术论文的兴趣。从目前来看,图文摘要已被大量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期刊和数据库中,包括ASCE、IEEE、OpenEngineering等。

3.播客

播客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广播方式,由若干个视频文件与音频文件组成。播客于2004年在美国诞生,而后被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逐渐应用于构建知识兴趣社区,以便推动知识传播。读者可通过订阅的方式收听广播,只要是订阅用户,新节目就会在有网络的条件下被自动下载到用户设定的存储设备中,如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个人计算机等。与其他新媒体出版形式相比,播客的内容更富有广泛性,并不只局限于学术论文本身,还可将科研人员的访谈录音、最新热点学术资讯等纳入其中。很多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都采用了播客,但我国的学术期刊在这方面目前只处于起步阶段。杨郁霞对中国高校科技期刊进行统计时发现:22个链接有OSID的中国高校科技期刊中,只有2个高校科技期刊的2019年全部论文融合了链接音频的二维码,其余20个高校科技期刊只有少量论文融合了链接音频的二维码,而链接视频的二维码更少,全部期刊中只有4个此类二维码[4]。

三、新媒体出版对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影响

数字化背景下,学术期刊既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内容生产,又要重视知识传播。出版单位实现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除了应在学术论文撰写层面对数据、图片的质量要求很高,还应对研究者的具体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数据、图片等资料有较高要求[5]。虽然传统出版物在知识传播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特别是覆盖面,造成读者难以对所需资源进行实时、有效的获取,而资源获取的便捷程度、资源的质量水平均会对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深度与广度带来很大的影响[6]。与传统出版不同,新媒体出版能够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精准挖掘知识、细致整理数据,并以互联网为载体实现快速出版。待出版完毕之后,读者可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获取这些资源,并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可将其应用到研究中。由此可见,新媒体出版视域下的学术期刊知识传播可让读者便捷地获取优质资源,为读者进行科学研究带来较大的便利。新媒体出版并不局限于推动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也旨在吸引更多的读者关注学术期刊、阅读学术期刊,进而推动学术期刊的可持续性发展[7]。整体而言,新媒体出版视域下的学术期刊知识传播更多地体现在资源的提供上。首先,学术期刊通过新媒体出版能够为读者提供大量的数据、图片资源,甚至影像资源,这是传统出版无法做到的。其次,因为新媒体出版具有传播途径网络化的特点,能够让读者便捷地获取资源,所以新媒体出版对学术期刊最直接的影响是较好地推动了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进程。当然,新媒体出版既然是一种新兴出版形式,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陷,出版从业者不能因为新媒体出版具有传统出版没有的优势就忽略其不足,而是需要正确面对,兴利弊害。值得注意的是,传播的知识质量才是决定学术期刊发展的主要因素,新媒体出版只是让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效率最大化,出版人员切不可顾此失彼、不分轻重。

四、新媒体出版视域下强化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具体措施

1.激励作者主动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

学术期刊出版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且日常事务较多,很难有精力投入视频摘要、图文摘要、播客等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工作,还是需要作者充分参与。但目前很多学术期刊出版机构都没有形成较好的激励机制,也鲜有作者通过制作与提交新媒体内容而获得实质益处。鉴于此,笔者建议,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作者予以激励。第一,科研工作者所撰写的每一篇学术论文背后都凝聚着辛勤研究的汗水,他们通常持续研究数月,甚至数年。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大力宣传新媒体出版对知识传播的好处,力争让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意识到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是一项重要的义务,这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关键。第二,无论论文的传播是通过视频摘要,还是图文摘要,抑或是播客形式,均可让作者的研究成果被更多读者发现、理解,在潜移默化中就会给作者带来更多的科研社交机会,甚至有可能会给作者带来意想不到的项目资助或技术合作机会[8]。若作者长期坚持做这些工作,实质上就进入一个良性的反馈循环圈。如果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能让作者认同这个观点,便能较好地激励作者主动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第三,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参与新媒体出版的制作与提交的作者进行实质性激励,如置顶展示作者成果、为作者开通绿色审稿快捷通道等。

2.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做好学术期刊的知识传播服务

首先,微博、微信平台既是学术期刊知识传播的“主阵地”,又是学术期刊工作人员与读者实时沟通与交流的重要载体。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设置相关部门参与微博、微信平台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信息咨询高峰时段,光靠指定的相关部门是难以应对大量读者的,此时就需要全体编辑上阵,唯有如此,才能及时回复读者提出的问题。其次,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基于微博、微信平台的后台接口开发一系列个性化服务新功能,如其可在后台接口开发自定义菜单,自定义菜单的界面设计须简洁,操作设计须便利,结构设计须明确,立足于为读者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传播服务。再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将智能客服机器人加入微博、微信平台,读者既可通过对话框与智能客服机器人实时沟通,又可通过输入操作命令来享受电子资源的下载、文章检索等服务。最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利用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图文推送时需做到分门别类和有的放矢。例如,在推送“最新出版论文推荐”等消息时,工作人员切忌用太大的配图,因为部分读者在使用微博、微信平台浏览这类消息时都是用手机流量,若配图过大,容易引起读者的反感,甚至取消关注这个平台。当然,也有部分读者不太喜欢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推送的图文,那么工作人员可先用纯文本信息模式推送消息,待读者通过对话框输入关键字回复后,再由设定好的程序推送已编辑好的图文信息。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8

关键词:学术期刊;优先出版;设置;学术不端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数字出版成为当今期刊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缩短学术论文的发表周期,促进最新科研成果的快速交流,在数字出版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优先出版模式应运而生。数字优先出版缩短了等待纸质印刷的时滞,是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新融合,在期刊出版领域,以一种全新的传播形式和独特的出版优势备受推崇。在现有网络环境下,各大期刊编辑部对于数字优先出版的认知已经从最初的网络技术困惑、尝试参与,再到目前的熟练掌握运用,走过了理论到实践的艰辛历程。在对数字优先出版研究的现有文献中,李江、伍军红(2011)分析了优先数字出版在大幅缩短时滞方面的功能与意义[1];徐铭瞳(2013)针对我国学术期刊现状及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合理展望[2];王颖(2013)分析了我国高校学报优先出版工作中的现状,总结了优先出版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3];任屹立、王东(2015)利用SWOT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了高校学术期刊数字化优先出版自身的优、劣势以及面临的发展和威胁[4];杨郁霞(2018)列举了我国实行优先数字出版出现的诸多乱象及产生根源,并提出相应措施[5]。笔者认为,我国的出版业发展要与时代同步、为民族复兴伟业助力,特别是学术期刊的出版代表着国家文化自信、科技创新的引领方向,必须大力构建以“四个力”为指引的全新出版话语体系与价值体系。

一、数字优先出版的“四个力”独特优势

数字优先出版的最大优势在于快速出版、及时传播。传统纸质出版发表时滞较长,对于作者而言,使其发表的成果丧失时效性和首创性,同时也影响其学位、职称等的获取与晋升;对于读者而言,无法掌握科研动态和研究进展,不能在第一时间更新知识;对于期刊而言,降低了论文时效性、可阅读性,使其影响因子大打折扣,不能吸引更多的优质稿源。基于以上种种不利因素,实现数字优先出版已势在必行,它对尽快确认作者首发权、缩短与读者的见面时间、加快科技交流以及提高期刊影响力和国际地位等有着不可小觑的重要意义。2020年伊始,病毒肺炎疯狂肆虐着武汉并波及全国,一线的医护人员和患者每天都在与这个看不见的病毒奋力抗战。在没有研制出任何有效药物来抗击病毒的关键时期,科研工作者们也在一边实验室攻关,一边把论文写在战“疫”大地上。截至2月12日,我国关于病毒的学术论文已正式发表17篇,其中9篇发表在一流的学术平台。他们把自己对病毒的研究成果以最快的速度共享给全世界,从而为后续的治疗措施、药物和疫苗的研制打开通关大道。这17篇学术论文的发表渠道采用的都是数字优先出版,真正发挥了其时效性、权威性和前沿性,是传统出版物无法与之比拟的有力证明。疫情隔离期间,数字优先出版更加显得必要。在“封城”、封小区的非常时期,传统纸质出版劣势凸显,工作基本处于停摆状态,错失很多优质稿源。而实现数字优先出版的期刊编辑部就主动很多,出版工作完全不受疫情影响,不出家门即可实现无纸化办公,编辑利用在线采编系统即可完成“审、编、校”,最终实现数字优先出版。相比于传统纸质出版,数字优先出版的“四个力”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

1.可提升影响力,增加文章引用率和转载率。数字优先出版改变了传统纸质期刊的单向传播,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实现了更大范围的阅读,增加了曝光率,对提升文章转载率和引用率起到了正向作用,使其成为传统纸质期刊数据引用的延伸和补充,影响了期刊总被引频次和即年指标,对期刊评价大有裨益。产生的下载量和数据引用还可提升作者在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从而大大提高作者对期刊的信任度。这种受众数量和影响力不断攀升,是传统期刊传播模式无法企及的。期刊影响因子越高,社会效应越大,可吸引更多的优质稿源,形成了“强者更强”的良性循环。

2.可提升公信力,有利于勘校错误。在繁琐的出版过程中,有时会产生审稿不严、编辑加工不到位等现象。编辑把关不严导致的差错,不仅影响读者的阅读体验,而且也给期刊的读者评价造成不良后果,无法产生正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读者对刊物的信任。数字优先出版就像是一面“照妖镜”,它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有点类似于学术论文在网上提前公示,从政治倾向、学术观点、文章异同等方面都会受到专业读者的广泛关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勘校错误。传统出版如果出现错误,改正成本非常高昂,要么重印、要么发更正启示、要么把刊物召回,这些都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而数字优先出版在纸质出版之前如同加了一道防火墙,一旦发现问题,通过技术手段,便可及时更正或撤换,为后期纸质期刊的顺利出版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可以根据读者的反馈进行互动调整,不断提高期刊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期刊的影响力[6]。

3.可提升引导力,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作者在投稿时,一般会根据刊物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来作出选择,除此之外,还会考虑刊物的审稿周期、发表时效。为了能够提高的概率,作者往往会向多家期刊编辑部投稿,期望用这一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命中率,纸质刊物出版周期过长是导致作者群体“一稿多投”的根本原因。而数字优先出版的诞生,极大地缓解了传统出版流程造成的“堰塞湖”困境,缩短了论文的审稿、发表周期,为杜绝“一稿多投”现象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现实基础。编辑可以借助“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利用大数据通过稿件追踪对作者稿件投递情况进行监测,对确定为“一稿多投”的论文坚决拒审并将其作者列入黑名单,从根本上解决“一稿多投”的学术不端现象。

4.可提升传播力,扩大期刊阅读发行量。传统的期刊出版发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低效率的邮局订阅、赠阅模式,通过贴信封、刊物装袋、批量邮寄来完成整个发行过程。这种形式耗时长,且易造成期刊丢失、损坏,到达率低;二是通过自建网站创建“期刊订阅”栏目来实现订阅,这种方式收效甚微,订阅量小。而数字优先出版的发行方式就高效得多,它不受印数影响,传播范围更广,可以通过国内和国际相关数据库对期刊的收录,实现期刊论文跨地域性地在线检索、下载和传播,获得由数据库根据期刊论文的下载量等指标支付给期刊编辑部的相应费用[7]。数字优先出版在不受地域和空间的影响下,实现了最大范围的快速传播,是通过受众群体点击下载即可轻易完成的在线发行模式,其传播优势是传统出版发行无法超越与实现的。

二、数字优先出版面临的困境

尽管数字优先出版的独特优势已经成为期刊出版界的共识,但是其在版权保护、评价认可、编辑能力等方面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急需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探求破解之策,唯有如此,未来的数字优先出版才能更好地持续、健康发展。

1.DOI设置不全,可助长学术不端之风。美国出版协会于1998年提出了DOI概念,它是数字对象的唯一标识符,可对网络环境下的任何数字化对象进行标识,并且具有保护数字出版物知识产权的特殊功能。然而众多期刊仍然对版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实行数字优先出版时,普遍存在DOI标注缺失、不完整和不规范等现象。数字优先出版提高了的速度,加快了学术传播的时效,而数字化信息资源快速传播和极易复制、修改的特性,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使用。优先出版时间是国际认可的首发时间,对确认作者的首发权至关重要。然而没有DOI标识的论文,也就意味着不受知识产权保护,让一些投机取巧的功利者有机可乘,由此产生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此外,相对于学术期刊数字优先出版的发展进程,我国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面对一些侵权现象或利益纠纷时,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对学术期刊数字优先出版的发展极为不利。

2.得不到学术评价机构的认可。数字优先出版的学术价值其实等同于传统的纸质出版,但是,在学术成果认定时,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只以传统的纸质出版物为依据。在他们看来,辨别论文的真伪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数字优先出版是否等同于正式出版仍有所争议。高校在对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成果认定时,一般以省级刊物为底线,根据学科方向、评定等级设置SCI、EI、SSCI级别[2],而认定依据是建立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特质的纸质出版物基础上的,数字优先出版却无法满足这个要求。3.编校质量呈下降趋势在出版业深受数字化革命影响的今天,数字出版最受人诟病的就是在推出海量资源的同时编辑技术含量降低,有的甚至错误百出,直接导致了数字出版物缺乏读者信任,丧失公信力。现代媒介的技术进步必须与一丝不苟、严谨、规范、到位的编辑劳动相互配合,才能保证出版精品[8]。数字优先出版尽管大大缩短了文章与读者见面的时间,出版速度加快了,但编校质量却呈下降趋势。

三、数字优先出版的改进对策

1.加强对DOI重视程度,实现论文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化优先出版环节中,版权保护是关键。国际上仅对注册了DOI标识符的数字优先出版论文给予首发权的认可。期刊行业应加大行业规范宣传,加强对DOI标识的重视程度,明确其为学术论文不可或缺的标识项,与题名、摘要、关键词和中图分类号等共同构成论文首页的基本要素,在中图分类号后标注DOI标识符和获取、访问路径,满足全球资源共享和快速检索。国标“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颁布也为数字优先出版的著录方式提供了统一格式,为出版规范化指明了方向。同时,期刊行业还应从规范版权保护的角度予以正确引导,充分利用DOI实现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学术侵权,从源头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2.在内容和质量上狠下功夫,促进评价机构的公平认可2019年12月,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出版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针对全国出版单位开展了“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专门把新媒体内容把关管理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明确要求落实检查“出版单位所办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是否建立完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新媒体内容进行终审把关”[9]。这充分说明,无论纸质出版还是数字出版,都应该以“内容为王”,以质量取胜。数字出版编辑要充分发挥学术把关人的作用,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和责任编辑负责制。要想使数字优先出版等同于正式出版,首先,学术期刊的数字优先出版必须在内容和质量上狠下功夫,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等出版规范流程,只有这样,才能以高质量的数字出版水平促进国家科研评价机构对数字优先出版的公平认可。其次,期刊编辑部和评价机构应该联合起来,加大数字优先出版的宣传力度,推动学术界尽快将数字优先出版纳入到学术评价范畴。最后,国家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将数字优先出版等同于正式出版,从制度法律层面为学术期刊的数字优先出版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