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文范例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1

每年的毕业季,众多的毕业班学生会写作论文,在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一方面是对论文的选题、提纲、内容进行指导;另一方面,也经常碰到的一个小问题,就是论文格式排版;学校对论文都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不同的地方,对封面、标题、目录、摘要、正文、引文等都有严格要求,需要细心的设置,这个过程,费时费力。虽然论文的排版,是每一个同学应当掌握的技能,而且,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花点时间,都能做到符合要求。但毕竟费时费力,且百密难免一疏,总是有一些同学,未能注意到的一些细节问题,犯一些简单而低级的失误,不断地修改。这种情况,每年都会碰到一些,周而复始,由此,思考能否用种某种方式,来实现论文格式的自动化处理,方便大家使用。

2设计思路

实现论文格式的自动化处理,其基本思路是根据文件的内容,自动生成具有特定格式Word文档。可以设计通过程序自动分析文档内容,也可以采用更简便一些模板替换的方法。具体技术方法又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

⑴调用Office自带的ActiveX/COM组件

⑵创建Word兼容的网页格式文件

⑶利用docx文档格式处理

3论文排版的流程

3.1论文排版的要求

每所学校都有关于毕业论文排版的要求,包括页面属性、封面、目录、各级标题及正文、公式、图形、表格、页眉和页码、参考文献等各方面的设置要求。由于格式要求多种多样,学校制作统一的规范文件,详细说明论文排版的要求,学生按照规范文件进行排版。

3.2论文排版的流程

论文的排版应该依据规范文件,按照一定的排版流程逐步对文档进行格式设置。下面就以Word排版软件为例,对几个重要的流程进行介绍。(1)页面设置。包括页面属性的各项设置,如纸张,页边距等格式设置。在开始论文排版之前,一定要按照排版要求进行页面设置。如果论文排版完成后,发现页面设置错误,再对页面属性进行修改,会造成大幅度调整。(2)样式设置。样式是指已经命名的一组字符格式和段落格式的集合,Word中提供了多种内置样式。为了使论文的内容层次分明,便于阅读,将不同的内容设置不同级别的样式,如对章名、节名、小节名分别应用内置样式1级标题、2级标题、3级标题样式,正文应用正文样式,参考文献、摘要等没有相应的内置样式可用,则先新建样式再应用。当论文格式需要修改时,只要修改样式,应用该样式的内容将同步更新,从而减少了出错机会,提高了排版效率。通过应用样式,可使一篇毕业论文中同一级别的内容格式一致。因为样式设置的好坏,影响着论文排版效果和后面的操作流程,故样式设置是毕业论文排版的关键。(3)自动加入多级列表。对于一篇较长的论文,需要使用多种级别的标题编号,如第一章、1.1、1.1.1等。如果手动加入编号,一旦对章节进行增删和移动,就需要修改相应的编号。自动编号的好处是章节进行更改后编号数值也会自动调整。在自动编号之前,先确保各级标题应用正确,然后在“多级列表”中选择“定义新的多级列表”命令。在打开的“定义新多级列表”对话框左侧选择需要修改的级别,右侧设置级别链接的对应标题样式,再设置编号的格式。(4)自动生成目录。目录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左侧的目录标题和右侧标题所对应的页码。添加方法分为手工和自动两种。手动添加目录比较麻烦,不利用以后的编辑修改。Word提供了自动生成目录的功能,在完成样式及多级列表设置的基础上,利用“目录”中“自动目录”命令,可以快速生成目录。目录生成之后,可以利用“自定义目录”命令,对目录中标题的格式进行修改。如果对论文正文中的标题文字进行修改或者页码进行了调整,可以执行“更新目录”命令,刷新目录,使条目指向正确的内容。(5)插入分节符。没有插入分节符之前,Word视整篇文档为一个“节”,此时设置页眉页脚,整篇文档的页眉和页脚是一样的。使用“分节符”可以将文档分成不同的“节”,再根据需要对每个“节”的格式进行设置。在设置页眉页脚之前,先按照排版要求,将排版要求相同的部分设置在同一“节”中。(6)页眉页脚的设置。论文内容分封面、摘要、目录、正文和参考文献等部分,需要进行不同的页眉页脚等版面设置,如封面不显示页眉页脚,正文部分显示页眉页码。分节之后,再进行页眉页脚设置,如果需要编辑第1节页眉页脚,先进入页眉页脚编辑状态,再输入相应内容;编辑第2节页眉时,如果第2节内容与第一节内容不同,则先取消“链接到前一条页眉”,再输入相应内容,其余各节的页眉页脚同理设置。页眉页脚设置完毕后,“关闭页眉和页脚”。

4指导论文排版的方法

论文的排版是每一位同学需要掌握的技能。由于排版要求较多以及排版流程较复杂,对于部分学生来说,往往不知从何入手,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理解。另外学生的信息素养参差不齐,导致部分学生接触论文排版时,操作十分吃力。指导老师不仅要对论文的内容与设计做出指导,还要对论文格式进行修改。在实际指导过程中,每篇论文在格式排版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帮助学生快速掌握论文排版的方法,避免重复的排版操作,本文采用微课和VBA两种方法对毕业论文进行排版指导。

4.1微课的应用

为了帮助学生学习毕业论文排版的技能与操作方法,同时又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教师按毕业论文排版的流程分步骤录制微课,录制的微课视频的时长不超过7min,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选择性的学习。既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又避免教师对毕业论文排版进行重复指导。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2

1.准人方案设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选课的学习后,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准人课程可以设置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准人标准为:在第二学期结束时,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通识通修类课程。本院学生第二学期结束时须完成上述6J’丁专业准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外院系申请准人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至少取得4个准人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准出方案设置

准出标准为:首先必须修完下列基础课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学、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其次,完成全校通识通修类课程、准人课程、专业准出课程,并取得所有学分。

3.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办学目标,应严格按照专业学术类、跨专业复合类以及就业创业类这三种类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运作和施教。首先,认真培养从事本专业学习和深造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为他们将来能成长为本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好准备。该类学生除了要认真学习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之外,推荐选学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并且鼓励选学一级学科选修课。其次,积极支持学生们从事跨学科的、跨专业的学习和深造,在他们完成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学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在选学过程中,系里将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二、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课程模块设置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培育方案的设置,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可分为三大课程模块:

1.通识通修课程模块

这一模块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哲学、逻辑学等思维。课程包括学校统一安排全校公共课和文科公共基础课,例如: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训、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计算机应用、简明微积分、体育等。

2.学科专业课程模块

包括所在院系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课程包括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公共行政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

3.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包括专业选修课、一级学科选修课、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该模块的课程,应该在院系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要自由选择搭配。课程包括政治学专业英语、政府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城市与社区管理、行政伦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西方行政学说史、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公务员职业能力与职业发展、数字化政务信息管理、政治心理学、政治认同导论、中国行政改革与发展、台港澳政治与行政、社会实践。跨专业选修课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的量化方法、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学、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3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4

1.1人文素养

“素养”是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人文素养是相对于科学素养而言,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①人文知识、方法层面,即对各种人文科学所创造的精神价值的认知与运用水平;②人文精神层面,对常见文化现象所蕴含的内在修养和外在特征的把持程度,如气质、人格等。

1.2医学人文素养

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Luria指出:医学在本质上具有两重性,它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人学,是科学与人文的有机体,需要人文精神的滋养。医学人文素养,是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内在品质和人文情怀的综合表现,主要体现在:对患者生命的尊重、对患者尊严的维护以及对患者生存价值的关怀;它是医务人员非技术因素如仁爱之心、社会道德、责任情感等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长期修炼和内化的结果,均关联着患者的健康与安危。医学的终极目的是为人类服务,若忽视人的社会性质,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使用就会出现见物不见人的现象。人文精神是医学的核心理念,医学的使命就是对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的关爱和尊重。

1.3医学人文与医学科学的辩证关系

医学包括医学科学与医学人文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如同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共同演绎着医学事业的发展与医学人才的进步。任何割裂二者的行为,或只重视其一,不重视其二,顾此失彼,均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不论是医学教育、医学人才培养,还是医疗实践、医患关系处理,都要遵循这规律。

1.4临床研究生医学人文素养教育的主要内容

(1)人文知识:熟悉人文领域的基本知识,如心理学、伦理学、哲学、法律、文学、艺术、历史、宗教等;(2)人文思想:能将学习的人文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3)人文方法:能运用人文基本方法去分析、提出和解决医学及其相关问题;(4)人文精神:在医疗实践活动中能自觉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精神,注重对患者生存意义和生命价值的人文关怀,这是临床医学研究生人文素养的核心和灵魂。

2临床研究生医学人文素养教育的现状

2.1人文课程的局限性

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人文素养教育以课程讲授为主要模式。然而,研究生3年学习期间、只有半年时间在校本部集中授课,而且医学院校开设的人文课程种类十分有限,一般只有大学英语、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等几门课。这种“短时间、少课程”的人文教育模式,往往教学效果不理想,已无法满足临床研究生所需的人文知识和人文素养要求,亦不适应临床研究生教育特点。

2.2人文教育内容缺乏实践针对性

不少临床医学研究生的人文知识还是本科阶段的陈旧知识,在研究生学习阶段,他们需要更新、更高的人文素养能力以帮助解决临床实践、社会活动和思想情感中所面临的价值理念、人际沟通、人文关怀以及职业发展等问题。多数调查研究表明,开设医学人文课程很有必要,但对研究生成长的帮助呈下降趋势。这不是说人文课程对临床研究生人文素养的提高没有意义,而是现阶段的课程设计不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一方面,人文课程没有与临床实践有效结合,即在医院尚未建立人文教育基地;另一方面,人文教育没有贯穿临床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这既是一个教育方法问题,更是一个认识问题。

2.3人文教育忽视了临床研究生多样性背景

临床研究生的来源参差不齐,有的从本科直接考研的,有的在医院上班后读研的。来源不同和背景不同的研究生对学医的首要目的、个人利益、医患纠纷等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他们的人文素养教育也必须注意个体差异。现在部分院校的集体授课、无差别指导等形式不能适应研究生个性化的特点,影响人文素养教育的效果。

2.4导师忽略对研究生的人文教育

多数学校对研究生导师考核只注重科研成果,有关导师职责中没有硬性规定导师对研究生人文素养负责;因此,不少导师往往忽略了这个方面教育。由于科研成果是评价教学和科研产出的最直接标准,研究生往往成为导师实验或者项目的主力军,造成多数研究生认为与导师的关系是“老板雇员型”,如同学之间交流时,把自己的导师通常称为“我的老板”。最终导致研究生长期在实验室埋头做实验,几年的研究生学习结束后,一些基本的人文精神缺失、人文关怀能力低下。

3医学人文教育是培养“合格医生”的必然要求

3.1Engel医学模式与人文素养

美国纽约州Rochester大学精神病学 和内科学教授Engel于1977年提出了新的医学模式即: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又称Engel模式。这种模式是从生物、心理、社会等方面来观察、分析、思考和处理医学问题的医学观和方法论。该模式认为人患病不仅与生物因素有关,还与心理、社会因素密切相关,把患者当作具有生物、心理、社会属性的有机整体。因此,医生不仅应该了解健康与疾病问题,还必须了解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互相作用。Engel模式以“人与健康”为中心,关注人的价值和需求,强调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要求临床医生必须高度重视患者的思想感情变化,并要真正尊重、理解关爱患者,加强医患感情沟通,建立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这就要求,临床研究生要想成为合格的医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还应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

3.2“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与人文素养

现代医患关系已由“主动-被动型”转变成了“共同参与型”,患者主动参与医生的诊疗活动。古代西方医学之父Hippcrates曾经说过,了解什么样的人得了病比了解一个人得了什么病更重要,这句话形象生动的说明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重要性。一名优秀的临床医生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尊重、理解、关爱和抚慰患者,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博大的仁爱之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培育和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然而,当前医疗市场渐趋于市场化,医患关系呈现“物化、经济化和利益化”倾向。患方辱骂、殴打、敲诈医生,围攻医院,更有甚者将医务人员致残、致死……一幕幕暴力事件在各地频频“上演”,引起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当然构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有患方认知差距,也有社会因素等,然而在医疗过程中缺乏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也是构成医患互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有统计表明:在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沟通不够导致的纠纷约占2/3。这就要求临床医生具备爱心、责任心,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用良好的人文修养和适当的人性关怀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3.3创新能力是医学人文与医学科学的共同表达

目前我国临床研究生教育“重专业、轻人文且二者分离”。研究生大部分时间在医院各临床科室轮转实习,主要学习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没有系统地将人文知识和医疗实践整合,最终导致研究生实习质量与临床效率低下、创新意识和创造性工作能力不足。创新能力是其良好人文素养的体现,没有人文动力,就没有工作上的尽心与科研上的创新。研究生皆有创新潜能,但其创新欲望的激发、创新意识的唤醒、创新潜能的开发同时需要专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共同支撑。“创新并不是无中生有的,不存在脱离知识的创新能力,创新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对现有知识的重新组合和突破现有思维的转换。”人文教育缺失可能会使研究生因知识结构的单一而无法顺利进行创新性科研活动。这也是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尴尬,如少数“知名学者”时常出现学术腐败问题等。因此,我们不能单纯使用科研成果的多少作为衡量研究生合格与否的依据。对人文教育不重视,只会抹杀研究生的韧性和个性,使之无法拥有持续的热情、稳定的情绪、丰富的想象力以及融会贯通的能力,成为“缺乏批判思维与独立创造能力、丧失精神追求”的单向度人(One-DimensionalMan),从而导致研究生在以后的学习和临床实践中创新动力不足。

4临床研究生导师人文教育新机制的创建与探索

4.1确定导师为研究生人文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孙鹏等和宫福清等研究建议,医药院校要建立“一贯式、内省化、全维度、双螺旋”医学人文教育体系。“一贯式”是指人文教育持续整个研究生教育期间,并延伸至医学生涯;“内省化”是指将显性教育成果如知识、能力与隐性教育成份如感悟、体验、激励,通过心灵感知和情感震撼,内化为研究生自身的人文素养“;全维度”,是指从研究生培养的方方面面分别构建子体系,形成人文教育的支撑体系“;双螺旋”是指生命健康的维护既需要研究生高超的专业知识技能,更需要充分的人文关怀精神,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互融合,共同提升研究生“救死扶伤”的综合素养能力。基于上述人文教育体系,加上导师的地位与作用,即导师制为研究生与导师深度交流提供了有效平台,研究生在与导师的密切接触中,能充分感知导师的言传身教,导师的一言一行、思维方式、道德规范均深刻地影响着研究生。这样,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过程中可以最有效地把人文精神渗透、融合进去,成为研究生人文教育的主力军和第一责任人。

4.2完善导师遴选和评价制度

正因为导师是研究生人文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导师遴选制度。“学高为师,身正是范”,要培养研究生的人文精神,导师自身必须有过硬的人文素养。在导师的选拔过程中,不仅要对导师的学术修养和业务水平进行考察,同时也要对导师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人格品行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定。作为一名导师不仅应该崇尚学术,追求真理,更应该具有高尚的品德,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知行合一,为人师表。对于不负责任和学术不端的导师,应立即停止其导师资格。青年导师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已高达近50%。青年导师作为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支最有活力的力量,他们自身精力充沛,学历层次高,创新意识强,对工作充满激情,对学生饱含爱心,对我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青年导师在育人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思想政治素养不够过硬,育人意识不强,育人方法不得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青年导师的教育与管理,对于将临床研究生培养为“合格医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4.3利用导师与研究生交流平台,开展研究生人文教育

根据医学人文教育的目标与内容,在每学期开学初有计划、针对性地提出6~7项医学人文讨论主题或基于背景的讨论专题,研究生在适当的时间就他们感兴趣的、与临床实习和社会实践密切相关的人文主题与导师进行深度探讨,以摆脱目前在医学人文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研究生反感的说教式空洞理论以及教师讲授、研究生被动听讲的课堂授课模式。期末每位研究生要提交一份医学人文讨论报告或论文,其中优秀的鼓励发表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从2011年2月开始至今,在我校2010级、2011级和2012级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中实施了该项“平台人文交流”教育,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对20多项主题的相关医学人文问题在实践背景下面对面地进行了系统、深度探寻,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4.4导师在指导研究生临床实践过程中融合人文教育

临床实践是研究生直接、大量接触患者的时期,有助于帮助他们通过感性认知,深化理性认识,是人文教育效果最明显的时期之一。在这个时期,研究生人文素养教育的重点要与其临床工作的特点和内容紧密结合。①培养研究生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医患沟通技巧。语言表达的优劣会影响患者的心理变化,准确、通俗易懂的语言有助于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医患互信、减少医患纠纷。②要使研究生认识到医疗文书的重要性,养成规范应用语言文字、规范书写医疗文书的习惯,同时,在临床实践教学中还要融入法律知识,既维护患者权力又保护自身利益。③培养研究生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全心全意去救死扶伤,用和蔼、微笑去温暖患者,用关爱、自信让患者及家属产生信任;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④培养研究生人文关怀意识,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情感,保护患者的隐私,为患者选择经济、适当的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⑤要在查房、手术、抢救等医疗实践活动,不断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这些素养往往是通过课堂的说教无法完成的。

4.5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中渗透人文教育

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新生力量。真实、准确的科研态度既是科学研究的根本需求,也是创新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是,近年来研究生中屡屡发生的科学道德失范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的声誉。挪用或剽窃他人成果、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一稿多投等等,这些在以前甚少听闻的科学道德失范行为如今已司空见惯。作为导师,要在研究生“科学选题、科研实施以及科研总结”全过程中对其进行人文素养教育。指导研究生科研选题时遵循“需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创新性”原则,从战略上选择科学研究的主攻方向。研究生要认真书写科研开题报告,并严格履行开题程序,导师及其专家组要审核和批准其开题报告,这样既让研究生明确自己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方法与进度,又有利于导师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研究与学术腐败。科学研究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事业,导师要跟踪研究生实验实施过程,检查其科研实验记录,是否“真实、准确”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实验过程中杜绝“数据造假”。对研究生论文,导师必须严格审查、修改后方能发表和提交。只要导师对研究生的科研过程真正负起了责任,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团结协作精神、科研水平以及科研创新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

4.6建立合理、有效的人文教育考核评价机制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人才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法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从19806人增长为131285人。在法学人才数量增长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否同步增长呢?目前,高校和实务界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生科研能力不足,应用能力差,实践能力弱。为加强本科生培养质量,把好学生质量关,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其中规定了法学类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四项专业能力,即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那么,在四项能力的培养中,应当以何者为“中心”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呢?本文认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应当是知识与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将科研能力作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

何谓“科研能力”?国外学者对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广义的观点。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对“研究”所做的定义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问题、倾听、做记录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学家进行的完全客观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动机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美国学者布鲁姆对学习的认知过程的分类,除知识外,还包括对知识的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理解是指该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将该概念或材料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对《合同法》某一条文,能举例说明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是指将某一抽象的规则应用于特定或具体的情况。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学生能找出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它适用于有关事实,得出结果。分析是指将某一个概念或事实分解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属性和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可分解为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归纳是指将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体。评价是指关于材料及方法对某些目的的价值判断。从两国学者的观点可得出以下几点: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种认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这种广义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学习能力、应用能力都属于科研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通常对科研能力采用狭义的定义,普遍认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对研究对象及其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运用创造性思维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结果的能力,以及对科研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表达的能力。我国学者将科研能力界定为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显然,新国标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本文认为,广义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学习的认知过程中各项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国标中所区分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实际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广义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决学生培养质量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毕业论文一直是衡量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高校法学院普遍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差,学生只会陈述法条和他人观点,有的学生甚至连他人观点都未理解,只是复制粘贴、囫囵吞枣。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学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识和缺乏写作技能的训练,但究其本质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目标,而非本科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学校并未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有的虽然开设,也未结合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活动的需要。就学生写作技能的训练,有的学校虽然有学年论文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学生并未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获得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举例而言,法学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传授这一研究方法并训练学生掌握这种方法。实务界对学生培养质量的质疑主要是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不足。实务界认为学生只学习了理论,而未掌握应用能力。事实上,法科学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论知识”而非“应用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真正获得和更新理论知识。例如,从事实务的毕业生咨询的民事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属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补充;有的属于法条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条背后的理论。多数情形,不是应用能力的问题,而是理论知识的问题。至于所谓“实践能力的不足”,不应当归因于法学院的教学。因为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何美欢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她认为,实务技能(即可认为是实践能力)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尤其表现为对待客户的“临床态度”或办公室管理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往往通过实习等实践环节来锻炼。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所谓鉴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学法,是指德国高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该方法分析案例时,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先假设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别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种教学法适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门法。在德国,通常在一、二年级开设案例练习课适用这种教学法。这种课程往往进行小班授课,授课人数通常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学,通常称为“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题的出题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寻找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找法”的过程。而相应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时,有一定的检查顺序,须按照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的顺序依次检索。而在检查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三个步骤来进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为分析框架,行政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存在着违法性审查和请求权基础两种模式。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日本、中国台湾被广泛传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养。第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其适用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为研习对象,需要学生从法律条文出发解答案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以法学概念、理论为出发点回答,需要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同时加深对法条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论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条。在此基础上,学生查阅法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评价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需遵循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分析模式。在法学逻辑三段论中,法条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将事实适用于法条,才能得出结论。而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归纳法条、事实的能力以及理论观点、学说的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评价与判断,学生的评价能力会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学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而理论、学说有分歧,这会促使学生主动收集、检索国内外资料,以求证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此过程中的提高不亚于或者说比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高更快,因为有了问题意识的主动收集和检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与交流的能力。学生在“找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法律解释;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在此过程中,学生个体进行的是独立的“法律思维之旅”。而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学生可能要比较对法律不同的解释理论、学说及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评析文献中提到的观点,与其中的观点交锋。在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小组进行,学生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他需要倾听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也可能要说服他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

三、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在我国的发展

目前,国内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已初具规模,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以不同方式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法的高校主要有: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这些高校开展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在法学培养方案中设置案例课程,面向本校法学专业学生开展,例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另一种模式为通过暑期夏令营的形式,面向全国高校学生开展,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下介绍的内容主要来自2019年5月24日至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研讨会相关学者的经验分享。北京大学的葛云松、车浩、刘哲玮分别开设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课程。葛云松老师的案例教学分为初阶训练与高阶训练。初阶训练在理论课程中完成,高阶训练则通过高年级开设的案例课程完成。初阶训练主要是在有限教学时间内,控制学生依据材料处理案件的能力。具体方法是给学生两个法条,与个案材料结合,让学生给出分析结论。这种训练方法通过随堂检测来完成。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老师在2012年开始开设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课。大二开设民法初阶课程,课程为单周上课;大三开设民法高阶课程。平时作业有七至八次,占考核成绩的70%,期末考查占30%。该课程的授课师资要求是在德国学习过鉴定式案例教学法或者独立完成过解题报告。学生反映通过这种学习方式,主干课的知识学活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主要特色是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法的暑期夏令营。该夏令营在2017年、2018年均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于2019年8月2日至15日再次开设。授课分为中国民法案例分析、中国刑法案例分析、中国公法案例分析。授课形式为每天上午由任课教师授课,下午由学员分组讨论次日讲解的案例,并制作个人案例分析报告,每个学员均需提交个人作业,每组选出最优的一份作业并附讨论记录,当晚按组汇总提交。任课教师次日上午对作业进行评讲,下午进行答疑。教学团队由张家勇、夏吴晗、季红明、陈大创、王复春、查云飞、曾韬、黄泽敏、刘征峰组成,师资队伍全部具有留德或海外留学背景。在“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对“鉴定式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基本达成了共识,会后不久,北京大学于2019年9月4日至5日举办“首届全国法学教育师资研修班———民法教学方法:基础课与案例课”。此次师资培训不同于以往的一个特色是关于案例课的教学展示与培训,而该案例研习课也将主要展示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从上文的典型院校开展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的形势来看,未来这种案例教学法会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被引入我国其他高校。但是,目前在国内法学院校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还存在诸多障碍。其一,“法律思维能力”定位不准确。从法学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来看,“法学类专业的思维方法”只是作为“素质”要求被提到,而在法学专业能力中并未明确规定“法律思维能力”。纲举则目张,如果在国家标准中“法律思维能力”未被作为一项能力来对待,那么在法学教学中这种能力的训练被忽视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标准”的能力要求中明确将“法律思维能力”作为法学本科生专业技能之一。其二,案例教学未被设定为“课程”。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必须依据国家标准提出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一培养目标,合理设置案例课程。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一定的理论课为基础,所以不宜开设过早。在培养方案中可设置在大二或大三的课程中。同时,民法、刑法、公法都应当开设相应的鉴定式案例教学课程。但由于对“法律思维能力”训练认识不足,许多学校并未开设案例教学课程。其三,师资队伍培养不足。德国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引自德国,本国培养的高校法学教师基本未接受这样的能力训练。虽然目前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已有留德师资的引进,也有个别高校培养出经过案例教学法技能训练的毕业生,但全国能胜任这种教学的师资队伍的培养仍需假以时日。其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理念有待变革。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有大量案例考查,但无论客观题还是主观题,从命题目的、命题方式均未依循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原理,仍然存在大量对法条知识点的记忆考查。如果不能改变司法考试的案例考查方式,那么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全国的推广仍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此外,鉴定式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教材的编写都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但是,毋庸质疑,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已开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生根、开花和结果。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6,(9).

[2]夏昊晗.鉴定式案例研习:德国法学教育皇冠上的明珠[J].人民法治,2018,(18).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英]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怎样做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6

一、引言:分析“政治经济学”概念演变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学”(PoliticalEconomy)大概是经济学家使用最为频繁、但内涵指向却差异最大的经济学概念,不仅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对其理解不同,即使同一时代的不同经济学家,对其理解也不尽相同。亚当•斯密认为政治经济学是关于如何管理国家资源以便创造财富的科学;马克思则认为政治经济学是有关特定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研究;马歇尔认为应以“经济学”取代“政治经济学”;萨缪尔森则认为“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无异。而随着近年来“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兴起,关于“什么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更引起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如关于政治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概念界定及研究趋势的分析,一直是国内外理论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中国内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方福前(1999)[1]、杨龙(2000)[2]、陈振明、黄新华(2004)[3]、贾根良(2004)[4]、马春文(2005)[5]、汪丁丁(2004,2005)[6][7],等等。马克•布劳格(Blaug)一直强调,经济思想史研究最为关注的,并非某些经济学家的特定理论,而在于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历史性突破,即经济思想的成长[8],或按照熊彼特所强调的,是对经济分析史的考察。“所谓经济分析史,是指人类为了认识经济现象在心智方面的努力的历史;换句话说,也就是经济思想中带有分析性或科学性这个方面的历史。”[9]15如果用哲学语言来表述,经济分析史可以看作是经济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发展的历史。马春文认为:“解释政治经济学,就要作一部政治经济学史。”[5]57他强调,对任何学科中的重要名词解释,要有思想史的研究思路。亦如徐复观所说:“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说是有关的重要抽象名词的研究。……在方法上,很小心地导入了‘发展’的观点,从动进的方面去探索此类抽象名词内涵在历史中演变之迹;及在演变中的相关条件;由此而给予了‘史’的明确意义。”[10]1,在“新政治经济学”已成为今日国际学术研究热点、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渐趋成熟、论文和专著大批发表的有利条件下,我们可以借助徐复观所强调的“发展”观点,从动态角度来探索“政治经济学”这一重要抽象概念在经济思想史上的演进过程,并藉此为“新政治经济学”的当代研究提供更为严谨的分析视域。

二、早期学者对政治经济学概念的理解

在早期学者的著作中,经济学是从属于政治学的,各种萌芽的经济思想都只能在政治学著作中才能找到。这种一切社会科学统归于政治学的做法,正是世界各国早期学术研究的共性之一。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出于男性和女性、主人和奴隶这两种关系,首先产生的是家庭。赫西奥德(公元前八世纪希腊诗人)说得很对,他说,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畜牡牛,以曳其犁。”[11]5家庭管理,这就是经济学的最初含义。从词根上来看,“经济”(econom)一词来自于希腊语,它是由两个词组成的复合词,其中,“eco”的意思是“家务”,“nom”的意思是“规则”、“法则”。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经济学代表着“家庭管理的艺术”(theartofhouseholdmanagement)。[12]13男人管理女人、主人管理奴隶的治家之道,同君主管理臣民、政府管理城邦的治国之道是相通的。故此,国家管理,就成为经济学的题中应有之意。亚里士多德写道:“家庭是出于自然的一种结合,用以满足人们的日常需要,……当若干家庭联合起来,其目的不止于满足日常需要时,这就出现了村落。……当若干村庄结合起来成为社团时,其规模已经大到足以完全或相近于完全自给自足,于是产生了城市国家,这只是出于生活上的需要,至于所以能持续存在,则是出于享受美好生活的愿望。……这就很明显,城市国家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则天生是政治动物。”[11]5-6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政治,就是集体之事、国家之事,而个人是非常自觉地参与到集体之事、国家之事中去的;家政管理是与国家管理相统一的,个体经济自然就是国家经济的一部分。此时,政治学与经济学天然统一,个体研究与群体研究天然统一。

三、古典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概念

“政治经济学”(politicaleconomy)这一术语最初出现于17世纪初期的法国,1611年,L.deMay-erne-Turquet在一本论政府的著作中首先使用了“政治经济学”。[12]13这一术语是针对亚里士多德的“经济学”概念而提出的,更确切地说,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城邦经济学、国家经济学概念的引申和强调。在法语中,“政治的”含有宏观的、宏大的含义,此时的“政治经济学对于国家等于家庭经济学对于家庭。”[13]1又如麦克库洛赫的解释,“经济(Economy)一词是从希腊字(家或家庭)和(规律)两字演变而来的,意思就是家庭的管理。因此可以说政治经济学之于国家,正如家政学之于一个家庭。”[14]3由此可知,古典经济学家使用“政治经济学”一词,主要是为了强调其所分析的是与国家管理相关的经济问题。翻阅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著作,类似的说法俯拾皆是,可以说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在古典经济学时代,经济学几乎专指与国家资源相联系的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学问,或者说是研究国民财富的学问。在古典经济学时代,经济学还未从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中分离出来,在古典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政治经济学并非是从政治的角度去理解经济学,更不是政治问题的经济分析,他们所强调的是宏观的、整体的经济问题研究,这既是经济的、也是政治的。如同巴里•克拉克所说:“政治经济学是原初的社会科学。亚当•斯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卡尔•马克思等人均是以广阔的视野研究社会体系。直到19世纪下半叶,政治经济学才开始裂变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史、社会心理学以及社会哲学等学科。”[15]1在斯密时代的政治经济学,实际上尚未形成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因此还在大量借鉴其他学科、尤其是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早期经济学家只能在道德哲学、历史学、伦理学的课程体系里谋求教职并讲授经济学。正是基于多学科杂糅的研究方法,古典政治经济学始终将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融于一体,既表现出严谨的科学求真态度,同时又抱有强烈的社会变革理想,马克思的《资本论》,可以看作是古典时期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统一的典范之作。马克思把自己的政治经济学著作《资本论》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旨在揭示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灭亡)的规律。马克思有关商品、价值、货币、劳动力商品、资本、剩余价值、利润、生产价格、地租、利息等范畴的分析和演变,无疑是采用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矛盾分析、中介分析以及一般特殊个别分析等实证分析方法;而有关资本主义发展趋势以及对未来社会的预想,则明显带有规范分析的色彩。正如马克思的一句名言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解释世界主要靠实证分析,而要改造世界,就必须做规范分析。也正如已故著名政治经济学家周守正教授所说:马克思的《资本论》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的统一,又是认识论、逻辑学和辩证法的统一。[16]研究对象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性经济问题(财富的增长与分配)、研究领域体现多学科交叉与融合、研究方法以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统一,以上三点,共同构成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与理论特色。#p#分页标题#e#

四、古典政治经济学向新古典经济学的转变

19世纪中后期的经济学发展,出现了两个趋势:一是经济学日益从历史学、政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中分离出来,而具有其独立的学科属性,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学所独有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正在逐步成熟,经济学的“科学化”倾向日趋显现;二是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政治经济学日益从原来的宏大或宏观问题的研究转向个人经济行为、尤其是稀缺条件下选择问题的研究。在此趋势下,斯密所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逐步为体系严谨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取代。

(一)约翰•穆勒的“群己权界”论

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写道:“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他就有了裁判权,至于一般福利是否将因为对此有所干涉而获得增进的问题则成为公开讨论的问题。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之余地。在一切这类情事上,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当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16]89-90①约翰•穆勒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当个人行动没有危害到其他人利益时,即不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伤害时,政府不应对个人自由有任何的干涉。私人领域与社会领域应该天然地分开,政府所应充当的职责仅限于社会公共事务,其余的,则由“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如果用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论述,那就是说,私人领域可以通过自发的市场机制实现帕累托最优,当有人破坏最优均衡时,政府才有权干涉。这样,个人与国家、经济与政治、市场与政府被区分开来。这一区分使经济学研究开始向“私人部门”倾斜,“政治经济学”中的“政治”(意指国家的、宏大的)含义开始淡化,基于研究领域的划分(见表1),“政治经济学”概念开始向“经济学”概念过渡。

(二)内维尔•凯恩斯的“两种”政治经济学

在内维尔•凯恩斯看来,19世纪末的欧洲经济学界存在着两种政治经济学理论,一种是“实证的、抽象的和演绎的”政治经济学,一种是“伦理的、现实的和归纳的”政治经济学。这种“二分法”实际上是对当时“英国学派”与“历史学派”相互对立情况的客观反映。内维尔•凯恩斯非常明确地将政治经济学划入了社会科学,而非政治科学。“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政治经济学最好被描述为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如果要在社会科学与政治科学之间画一条界限,尽管有政治经济学这样一个名称,它仍然应该被归为前一类,而不是后一类。虽然有时候它也需要关注政治的法律的条件,但它主要研究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们的政治关系。”[18]61在内维尔•凯恩斯看来,“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便是一个与经济现象有关的学说的整体。”[18]2在这里,政治经济学(作为严谨的社会科学体系)不应再成为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的附庸,政治经济学应该从多学科中分离出来而有其独立的科学形态。如同班克斯和哈努谢克所言:“这种学科分立的最重要含义是走向更高程度的专业化。经济学家专心致志地研究市场活动,并在很大程度上将政治与制度结构视为给定。另一方面,政治科学家们则致力于研究在非市场状态(nonmarketsituation)下制度如何与个体互动,以及个体如何为制度塑型。这样的专业化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尤其是,在限制了研究的范围之后,许多分析变得更易于处理了。此外,由于理论发展的模式、经验分析(empiricalanalysis)所要求的数据,以及理解不同领域差异所要求的专家知识,‘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分立推动了各自领域知识的快速发展。”[19]2

(三)罗宾斯的“经济学”概念

在经过约翰•穆勒、内维尔•凯恩斯和马歇尔的多年铺垫后,对“经济学”概念变革(去除“政治”二字)做出精辟总结的是莱昂内尔•罗宾斯。在那本著名的小册子《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中,罗宾斯着重论述了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Science)的独立属性。他为“经济学”下了一个非常“纯粹”的定义:“经济学研究的是用稀缺手段达到既定目的所引发的行为。因此,经济学对于各种目的而言完全是中立的;只要达到某一目的需要借助于稀缺手段,这种行为便是经济学家关注的对象。”[20]26在罗宾斯看来,经济学研究具有明确的科学属性,其所关心的是价值中立(即事实判断)的人类选择行为,而不是带有价值判断和主观好恶的带有政治学意味的古典经济学。基于以上分析,罗宾斯将古典传统下的“政治经济学”定义为“政策经济学”,在他看来,政策经济学并非属于经济科学体系,只是应用了某些经济学原理的政论文。罗宾斯指出:“在诸如詹姆斯•斯图尔特爵士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以及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这些早期著作中,政治经济学泛指所有的有关经济科学以及经济政策理论的全部论述。……然而,近年来人们习惯于把‘政治’一词去掉,用‘经济学’这个词单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和描述,而把有关什么政策才符合需要的讨论,归于另外的、尽管与前者有关但又与其明确区分开来的特殊的研究范畴。……这种划分方法有两点好处。其一,它同时分清了个人和集体在实现目的时会这样或那样受到资源稀缺的制约的行为的活动范围,其二,同时它也抛弃了,或者说意识到应该抛弃任何如下的假设,即对这些行为的概括中本身具有任何规范化的前提。”[21]5-6罗宾斯的论述非常清晰地说明了新古典经济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差异:(1)古典政治经济学强调群体和国家,而新古典经济学更多地强调个体;(2)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难以摆脱政治学的束缚而成为多学科杂糅的学科体系,而新古典经济学则获得纯粹科学学科的外衣;(3)古典政治经济学是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杂糅,而新古典经济学则以实证分析为圭臬,具有纯粹的科学属性,这也正是Economics与Economy的区别所在。①

五、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兴起与述评

在方法论革命的推动下,虽然新古典经济学作为研究个体选择行为的纯粹科学的理论基石已经奠定,但始终未能真正摆脱“政策经济学”的“干扰”。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从凯恩斯到加尔布雷斯,从阿罗到布坎南,在西方经济学界,政治经济学研究不仅出现了复苏,更出现了所谓“新政治经济学”(NewPoliticalEconomics)研究热潮。#p#分页标题#e#

(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复兴

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以马歇尔《经济学》为代表)统治经济学的最初岁月里,“政治经济学”已经从主流教科书中淡出,在完美的局部均衡的理论框架下,“看不见的手”使得经济活动秩序井然;而政府则恪尽职守,努力地扮演好“守夜人”。但1929—1933年“大萧条”的当头棒喝使得经济学家不得不再次将目光投向社会公共领域,去关注失业和社会问题。“凯恩斯革命”导致“宏观经济学”诞生,研究者对国民收支、公共财政、税收、失业等问题的关注,使得“政治经济学”再次回归到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视野之中。因为理智的经济学家早已认识到,“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事实决不完全是或纯粹是经济的;总是存在着其他的———并且常常是更重要的———方面。”[22]5随着经济学家对国家经济政策和政府经济职能研究的深入,不仅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再次回归到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规范分析也再次成为经济学家争论的热点,如萨缪尔森、弗里德曼这些著名经济学家,都曾撰写大量政治经济学评论文章。20世纪60—70年代,随着西方世界尖锐的政治、经济矛盾频繁爆发,敏锐的经济学家已清醒地认识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新时代已经来临。而为了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区分,这一时期以来的西方经济学家,都喜欢以“新政治经济学”来标榜自己的理论创见。

(二)新政治经济学的界定与引申

与内维尔•凯恩斯所谓的“两种”政治经济学的区分相类似,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形形色色的“新政治经济学”其实也存在着两种趋势:其一是上溯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传统,继续将多学科分析方法应用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探求之中;其二则是以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和分析工具为基础,不断拓展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视域。在这两种趋势中,第二种趋势已日渐占据主流地位,与古典经济学时代经济学依附于政治学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在新政治经济学时代,政治学正日益依赖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方法论为基础来界定“新政治经济学”,则更应该称之为“新古典政治经济学”(Neo-classicalPo-liticalEconomics),如AllanDrazen所说,“新政治经济学不是对早期的(政治)经济学方法的简单复活。虽然其特征是它对政治如何影响经济结果这一问题感兴趣,但新政治经济学主要还是根据它探讨这一问题的方法来定义的。具体来说,它主要是以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的正规技术工具来考察政治对经济的重要性来定义。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不仅体现在运用数学方法这种形式化的意义上,而且表现为它还是概念性的,它运用最优化、激励和约束等概念来考察政治现象。因此,新政治经济学的真正特色与其说是它的研究内容,不如说是它的研究类型。”[23]4与Drazen的观点相一致,TorstenPersson和GuidoTabellini在其合著的《政治经济学———经济政策解释》一书中,也将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包括博弈论)应用其中,借助精妙的数学工具,古老的政党问题、投票选举问题、利益集团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等等,都采用了新颖的研究范式。[24]

(三)公共选择理论———主流“新政治经济学”的代表

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去研究,公共选择理论①无疑是西方新政治经济学众多流派中最具开创性的一支,并且代表着主流新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方向。新古典经济学往往对社会选择(socialchoice)和公共选择(publicchoice)问题避而不谈,这主要是受穆勒“二分法”的影响,即公共领域的问题只要交给政府去办就可以,制度是经济体系(私人领域)的外生变量,不需要过多关注。但随着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对私人领域的影响日益加强,于是,围绕公权与私权关系而引发的政治问题(社会选择),也日益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阿罗指出:“在资本主义民主下,社会选择基本上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投票,通常用于做‘政治’决策;一种是市场机制,通常用于做‘经济’决策。”[26]11在新古典经济体系下,一般只研究市场上的个人选择问题,而很少关注集体选择。自从阿罗提出“不可能性定理”后,经济学家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个人偏好进行加总来实现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或者说,在单个投票者偏好既定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怎样一种社会形态。这实际上也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在不同的投票规则下投票者所能获得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就使得当事人(投票者)慎重投票,否则投票结果将直接影响自己的收益。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为其带来效用最大化的商品,而在政治市场上,人们则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为其带来最大收益的政治家以及政策法律制度。根据汪丁丁的描述,公共选择理论有三个最重要的假设:(1)方法论个人主义,强调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一群“个人”的行为和个人对行为的“理解”构成的,这个视角或思路,一直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2)“经济人”假设———所有政客关注的私利,并不比一般老百姓更少,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假设;(3)“政治交易市场”(politicalactivitiesasexchanges)假设,即把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看作市场交易行为,以权力为媒介,政治市场与产品市场并无差别。[6]46这三点非常清晰地体现了公共选择理论对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中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倾向的坚决贯彻。虽然公共选择理论常常被认为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但由于其在研究方法上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直接继承,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公共选择理论乃是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流派。

(四)“经济学帝国主义”———“新政治经济学”的领地拓展

从公共选择理论引申开去,可以发现,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的众多经济学流派,都带有浓厚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味道,即都是试图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去解释曾经被新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公共领域内的问题。施蒂格勒的规制经济学、科斯的产权经济理论、诺斯的新经济史,再加上阿罗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这几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共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拓展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使制度和制度变迁、社会成本、政府和议会、公共选择、民主选举、反垄断等问题再次成为经济学关注的焦点。#p#分页标题#e#

更进一步说,加里•贝克尔关于家庭经济学和人力资本的研究则使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触角逐步伸向全部社会科学领域,已演变为“经济学帝国主义”。法和经济学、国际政治经济学、种族经济学、宗教经济学、性别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出现,显示出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生生活力;一时之间,政治的经济学、社会的经济学、伦理的经济学、认知的经济学都出现在学术舞台之上,经济学得以再次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交融。但这次交融,已不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时代原初社会科学的简单延续,而是对古典时代多学科融和的一种“扬弃”,是在承认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基础上的一次“超越”。从凯恩斯主义的“政策经济学”到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新政治经济学流派的发展,再到“经济学帝国主义”大厦的建立,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野被最大限度地拓展。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正以其自身的研究优势而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新浪潮,并预示着经济学未来的发展方向。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7

网络:目前学者们对网络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主要指狭义上的互联网网络;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不仅包括互联网网络,而且还包括现在各种各样广泛流行的手机移动网络。网络作为一种时代的产物,其具有快捷性、开放性、共享性、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等特点。法制教育:中国学者认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形式与手段,使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形成守法、用法与护法的良好习惯,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有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指高等院校对非法科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而有学者则强调高校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以国家法制教育方针为指导,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在校学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高校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其以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增强大学生社会法治观念为宗旨,从而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21世纪合格大学生。

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完善,网络教育已经成为国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方向。而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在国外的学校教育当中,法制教育一般包含在政治教育之中。在美国的法制教育中,注重加强大学生对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观念的传授,利用公民课比如“制度—社会结构”等重要课程传播美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其优越性,让大学生自觉喜欢与认同美国。美国除了开设必要的学校课程以外,还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提高大学生的思考与实践能力为目的,综合运用宗教仪式、政党宣传、社区服务以及网络媒体等途径来开展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在明治维新后日本就存在了法制教育,早期主要通过专门的私立法律学校来传播法律意识,而日本现代的法制教育主要起源于早期的私立法律学校。日本根据高校法制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法制教育目标。日本把法制教育囊括到政治教育之中,采取灌输式法制教育手段来传授法律知识。法国主要是利用班级和学校的生活事例以及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老师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德国高校把法制教育规定为一门辅助性的课程,学生在不同阶段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澳大利亚法制教育注重把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至今还保留了许多古时候使用的严刑峻法,其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中。在大学生法制教育当中,新加坡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树立法律信仰为出发点,其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媒介)进行法制教育。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其共同的发展趋势是把法制教育融于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当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并且注重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把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活动,其在本质上属于德育的范畴,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对于法制教育的性质,不同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1997年学者陈大文认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属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性质上属于智育的范畴[2]29。2004年学者韩世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应该包含在道德教育范畴里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不能互相从属。为了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自己的独立体系,并且要不断完善其法制教育活动的安排[3]112。2006年学者张宝成认为把法制教育认为是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会否定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概念其本身并不包括法制教育的内容[4]35。中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95年,国家教委与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就明确规定了高校法制教育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从1985年开始到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中国先后开展了六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010年7月在中国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开展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楷模。2011年3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了要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同时要加大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力度,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教育力度,积极推进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和法学教育教材建设,引导高校学生逐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了要充分发挥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8月,在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在利用好课堂教学主渠道优势的同时,整合多种法制教育的资源,利用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手段,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学习法律知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其也进一步明确了对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院校利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式,开展一项旨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学课堂改革,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从过去以及近来的一系列文件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强调高校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等传播手段来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随着网络技术在高校中的普遍应用,网络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已经成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种新方式,但是二者的结合时间并不长,在此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而且也不够深入。虽然中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网络的结合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有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常磊在论文《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问题研究》中,阐述了网络法制教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利用网络等传播媒介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二是指要求大学生学习与掌握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远离网络违法行为,坚决同一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同时在介绍网络的主要特征、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造成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原因,最后从政府、学校、教师、大学生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他提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使网络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结合是一种需要,同时也必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5]32。任莉莎在论文《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中,以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与途径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论述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的表现,阐述了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各种因素,从教育、网络、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探讨增强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具体途径。该学者认为要提高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要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充分利用网络阵地与网络信息,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采用网上网下联动的形式,培养一支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优秀队伍[6]33-44。寇玉生、尹忠恺在《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研究》中指出传统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枯燥单一、定位不合理等缺点,分析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必要性及优势,最后提出实现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的途径。两位学者认为要将传统法制教育模式与网络化充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7]246-248。郑小敏、乔鹏、邢姝、戚雯在《网络负面新闻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中通过对网络环境影响下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调查,分析大学生在网络负面新闻消息的影响下其法制观念的特点与现状,并对未来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他们认为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直接途径,只有充分整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才能更好抵制网络负面新闻的不良影响,进而减少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树立法律权威,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信仰[8]136。#p#分页标题#e#

李方裕在《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探析》中把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分为网络知法懂法教育、网络守法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与维权教育等内容[9]76-78。高久胜在《对网络化时代高校法制教育的理性思考》中分析了网络不仅给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给中国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带来了严峻挑战,其主张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质,加强大学生的网络知识教育,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加强法制教育的课程改革,建设法制教育的优质特色网站,通过开展大学生校园法制宣传活动等措施来提高大学的法律意识进而推动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10]31-32。张美琴、章淑兰在《网络时代学校法制教育:机遇、挑战与对策》中指出网络时代给学校法制教育带来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了条件和机遇,其促进了师生之间的平等互动与交流、丰富了法制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主张采用传统法制教育与网络相结合,加大对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法律建设的力度,研究开发具有中国特色并适合国情的法制教育软件和教育网站,建立高素质的法制教育工作者等方法来推进和改善网络学校法制教育[11]175-176。张红薇在《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思考》中指出大学生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攻击与破坏、窃取信息与牟取暴利、侵犯隐私、恶意攻击与诽谤等,并分析大学生网络违法违规主要由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技术管理缺陷、网络立法滞后、网络法制教育缺乏、社会不良影响等方面造成,其主张大学生要澄清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习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校园网络的道德纪律,运用经典案例等教学方式开展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12]108-109。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8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形象地道出了方法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重要性。自改革开放后法学复兴伊始,思辨性研究方法以其浓厚的“学术性”、极度的“便利性”而受到学界青睐,注重思辨、推崇思辨一直在法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界长期的思辨性研究推动了基本理论框架的形成,丰富了原本单调的法学知识体系。然而,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备以及法律实践的日趋深入,思辨性研究范式面临较为尴尬的境遇:其一,学者们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诸多主张未能得到立法的充分回应;其二,为立法所采纳的学者建言,相当一部分在实践中形同虚设。[1]   思辨性研究强调理论对话,注重理论与理论之间的分析与解释。然而,该研究方法对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缺乏足够的关注,容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显得有点“言之无物”,法学研究甚至一度成为学者们自说自话的“玄学”。“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尽管此话并非绝对真理,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思辨性研究注重逻辑推理、忽视经验而必然要遭遇的瓶颈,逐渐兴起的实证研究方法则恰恰具有弥补这一缺陷的功能。   一、何为实证研究   法律领域的实证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和经验法则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2]   1实证研究   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具体包括四种方法: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3]   观察是指用我们的感官去注意、反映我们周围的社会现象以及它们发生、发展的过程。[4]法律领域的观察素材为具体个案,一般是通过近距离观察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运作特点以及表现形式,分析与归纳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最终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以个案为基础,可以窥探到清晰的制度运作状况,往往较为直观深入,但个案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可能导致普适性方面的缺憾。调查是通过系统询问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的意见、态度和行为,以图发现他们是怎样思考、感觉和行动的。[3]   调查又可分为问卷调查、集中座谈和个别访谈等。调查的对象为个人,并且是符合样本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具体步骤包括:确定调查总体———选取样本———设计研究工具———具体实施与分析资料。调查方法对样本选择、问卷设计、数据分析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获取的资料更为真实、透彻。此外,在日记、信件、自传和其他私人文献中,在单位案卷、历史文献、新闻报道、政府档案和原来成立的社科研究的数据库中,都能找到大量的研究资料。[5]   相比调查性研究,获取这些研究资料不仅更为节省成本,而且可行性更为突出。通过对这些研究资料的分析、提炼、归纳与整合,能够协助解决某些新问题,这便是文献分析法。实验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改良方案,或者从国外、域外移植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放在现实社会中加以观察、比较,然后分析和总结其真实效果的过程。[3]   实验性实证研究一般包括立项、准备、实施、回访和效果评估等几个阶段。由于实验性研究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多,结果往往表现出更多的不确定性,但能够更为准确地检验预设法律制度在特定地区是否具备可行性以及是否可以进一步予以推广。   目前法学领域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类型基本可以作如下划分:(1)对比试验的分类方法与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比试验中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在试点单位选取具体个案用于实际操作,进而解决诉讼制度的执行问题。(2)调查研究式方法。该方法强调团队研究,秉承直接原则,坚持典型性原则,贯彻范围普遍性原则,强调多学科的方法交叉,重视深度描述与解释。(3)试点实验方法。该方法重视立项,选择题目具有问题意识。试点之前,在理论与实践中进行充分的准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域,细化研究方案,强化数据收集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实验实施过程中印证方案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实验结束后对项目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2]24-26   二、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的比较   立足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范畴,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虽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却也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差异性特征。实证方法注重归纳式的“我发现”,思辨方法注重演绎式的“我认为”;实证方法往往注重挖掘现实背后的合理原因,因而显得有些“保守”,思辨方法注重通过批评现实而构建未来,因而显得有些“激进”;实证方法往往会关注经常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忽视掉的细节问题,思辨方法则经常关注整体。[2]   1实证方法“我发现”式的归纳法推理,侧重于对事实性论据的运用,强调“用事实说话”,遵循了法律的实践性特点,更易提供立足于事实基础上的具有说服力的论点。思辨方法“我认为”式的演绎法推理,侧重于从一般到具体,关注理论的广度与深度,以理性建构主义为主要特点,依靠较为纯粹的理论阐述来推动制度改革进程,充分彰显法律普遍适用性的特征。提出问题、发现成因、解决问题构成思辨方法的主要研究途径。最后解决问题时往往以“我认为”来提出对策,至于是否切实可行,则显得有些论证不足。由此,我们发现,在推理或方法论结构上,两种方法呈现出反向发展的特点。   实证方法倡导挖掘现实背后的合理因素,贴近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效弥合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多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附条件不起诉、管护基地建设等。暂且不论这些新的制度实践是否与既定法律规则存在较为直接的冲突,我们单从制度本身的发生轨迹考虑,就不能盲目地予以批判和排斥,因为这些新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迎合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或许恰好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值得反思的空间。实证研究正是以活生生的制度实践为立足点,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践效果、制度结构等多种因素,进而衡量试点项目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是否具备深入与推广的可能性。思辨方法依托批判进而构建未来,迎合了知识发展的反思性要求,似乎能够高屋建瓴般地预测制度的远期走向,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一直方兴未艾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正是思辨方法深刻影响的结果。然而,在缺少对本土社会条件进行深刻分析与判断的情况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硬性嵌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导致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水土不服现象。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较多的明文规定被搁置不用,几近沦为具文,各种隐性的潜规则却横行其道,正是思辨性研究值得进行深刻反思的地方。#p#分页标题#e#   实证方法经常关注细节,确切地讲,是指实证方法注重对具体个案或法律现象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分析与归纳,定量分析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要素对特定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并从总体上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与前瞻性预测,而非执著于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而且,实证方法所考察的相当一部分细节都是思辨性研究容易忽视或遗漏的要素,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此外,通过细节要素的积累与组合,最终形成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同样能够发挥整体性的示范效果与指导功能。思辨方法经常关注整体,意在指涉思辨方法研究下的法律领域通常具有演绎推理的一般化特征。由于对司法实践缺少直观与深入的把握,在“闭门造车”的前提下,依靠苦思冥想式的演绎通常难以获取尽可能翔实的研究素材与推论依据,只能立足于几项“自认为”的核心要素来展开研究。在研究材料与视野受限的背景下,自然不可能作出较为充分的定量研究。   三、实证研究的功能   “实证研究不仅成为实现法律整合本土资源、优化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径,而且具有以第一手的实证材料为支撑实现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预测和检验的功能。”[2]总1-2从普遍意义上来讲,首先,法律实证研究可以沟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融合,使法学研究能够不断丰富自我,并更好地发挥指导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其次,法律实证研究是发现规则及其实施中真正问题之所在的有效途径,因而可以使决策者准确把握法律的执行情况,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再次,法律实证研究通过实验检验规则的有效性,可预测法律规则效果,并可根据实验结果及时调整规则,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的盲动和风险。   [2]总2法学历来都不被认为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随着社会科学方法以及自然科学方法的不断引入与应用,法学研究更加丰富与充实,法律实证研究正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中研究方法进行融合的结果。目前的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开始注重对研究工具如SPSS软件的运用,通过软件分析,帮助研究者在节省人力、财力的前提下获得更加科学的结论,这也为法学与其他学科在研究过程中的资源共享提供了良好平台。以司法改革中的刑事和解为例,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刑事和解属“违法行为”当无太大疑问。但是,自刑事和解被首次应用之后,却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理论界若沿循思辨性研究的路径来看待刑事和解,则难免要论述刑事和解的违法性、不合理性,甚至主张应当予以取消和禁止。如此一来,我们就可能蒙蔽自己的双眼,忽视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并放任刑事和解沿着实践的轨道自行发展,立法进行吸收也将变得遥遥无期。实证研究关注刑事和解为何产生、为何发展、为何具有如此大的动力、在实践中究竟是何种状况、各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有必要和能够进一步推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模型。这不仅从理论角度对刑事和解进行了恰当而合理的解释,甚至可能颠覆我们自认为确定无疑的理论观点,并且最终形成的研究报告也为立法决策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刑事和解也有望在未来踏入“正途”。①   此外,针对法学研究的传承性而言,“伴你一生的知识是如何获得知识的知识”。[6]   唯有获取知识的方法可以伴随一生,虽经反复利用却日久弥新。实证研究的兴起以及内在方法论体系的日趋完备,不仅具有弥补思辨性研究缺陷、避免改革盲动与风险等一系列功能,更重要的功能或许在于对知识传承的贡献方面。我国法学研究与法制体系数十年来所取得的发展成就是无数法律学人前赴后继、共同拼搏的结果,老一辈法学家、中青年法学家、学术新秀等几代法律人的知识传承铸就了今日法学领域的繁荣景象,并将延续这一辉煌。因此,依靠知识群体内部的代际沟通,传授青年学子实证研究方法,加深学术素养积淀,充分领悟实证研究的优势所在,并加以合理的学习和应用,能够为法学研究的薪火相传贡献力量。   四、实证研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知识传承与拓展方面的积极意义无需赘言,而更为关键之处则在于实证方法的运用方面,唯有方法真正得以运用,方能发挥实际功效。从当前的社会背景来看,开展实证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研究成本的问题。传统的思辨性研究通过资料室或网络媒体来查阅论文、专著等文献材料便可满足研究的基本要求,周期较短,省时省力,实证研究则往往需要通过实地的调查与访谈来完成研究目标,个人的体验与感受以及对衡量指标的长期性检测显得十分重要,整个研究周期少则数月,多则数年。此外,实地调查与访谈需要较大的人力与物力加以支持,研究工作通常需四五人以上的团队来合作完成,以实地访谈为例,两人负责一组,两组同时进行,就需要四个人,食宿、差旅等费用均是无法回避的制约因素。在我国目前的科研环境下,作为文科门类的法学,经费一般都较为紧缺,甚至通常处于不充足的状态,能够获批几十万经费的项目都不多见,而实证研究则需要以充足的经费为研究基础,缺少这项条件,整个研究工作都将被迫陷入停滞状态,这构成实证研究的直接障碍。   2.信息获取的问题。实证研究要求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一般要到实践部门了解相关的案件和数据,对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进行访谈与问卷调查,这要求实践部门和当事人支持并配合研究的开展。首先,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案例、统计数据等信息均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呈现为司法的不透明性,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们意欲全面获取所需信息面临较大的难度,有时甚至要依靠学者的私人关系来了解相关信息,这在源头上影响了实证研究的彻底性与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例如,某些典型案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大,负面效应较为突出,国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通常要限制公开。这时,研究者虽在客观上有获取这些资料的需求,但受信息公开范围所限,往往不仅无法对当事者以及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跟踪调查与深度访谈,甚至可能连与当事者接触的机会都没有。其次,地方执法司法部门是否支持实证研究,与自身的执法理念、研究者的学术地位、知名度等都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讲,尊重学术研究并积极谋求改善自身工作效果的执法人员更为支持实证研究工作的开展,知名学者主持的研究项目相比之下更易获得实践部门的配合。如果实践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落后,认识不到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会对配合研究工作消极懈怠,敷衍了事,阻碍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受到案件负面效果的影响,往往不愿再次露面,多数办案机关也禁止外界干扰当事人正常的生活,拒绝学者、媒体等与当事人接触,因此,研究者见到当事人并了解其内心真实意思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p#分页标题#e#   3.研究人员的问题。首先,实证研究的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法科学生并不具备进行该项研究的机会与能力,甚至相当一部分法学学者也不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能够接触实证研究并有机会了解、学习实证研究的学生和学者还是少数。实证研究作为一种在中国法学界兴起不久的研究方法,从了解到掌握,以及最终加以运用,都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实现大幅度的突破。这不仅限制了实证研究方法的普及与推广,而且限制了实证研究成果的产出。其次,实证研究往往涉及大量的保密信息,如实际案例、统计数据等,这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必须遵行严格的组织纪律,在具体参与研究之前参加必要的培训,阐明资料收集、保存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开之前的信息共享范围,提高责任意识。   4.研究效果的问题。目前的实证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整体的学术训练不够,哪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搞不清,实践深度不够,往往停留在肤浅的研究、简单的观察上。比如有篇关于证明标准的文章,列出了实践中有哪些证明标准,也有些个案研究,但是研究证明标准你得看案卷,看法官心证如何形成、案件是怎么判下来的。   只是简单数据的统计,这是不到位的。[2]10-11   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优化实证研究的效果。首先,研究人员必须经过相当的学术训练,对实证研究方法有基本的把握;其次,在具体实施研究如问卷调查与访谈的过程中,要预设好问题,尽可能收集最有价值的素材;最后,写作研究报告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充分把握读者群体,概念梳理与理论支撑到位,所提对策要有建设性与可行性,最好是能够提出新的理论或者验证已经存在的理论。   综合来讲,实证研究或实证研究方法为当前的法学研究所亟需,几乎是为学界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使法学研究“重新焕发生机”。然而,开展实证研究面临的问题也必须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