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司法审计范例

财务司法审计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1

关键词: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方法路径

1金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意义

2004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将内部审计定义为“是一项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改善组织运营为宗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协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金融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管不仅包括财务、资金的范畴,对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计监管也是其监管内容。随着金融机构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对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2015年,国家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旨在实行审计全覆盖,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旨在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对资金密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年来,为形成内部资金池,最大化发挥效益,节约成本,各集团内部相继成立了财务公司。作为资本密集型的集团财务公司,要做好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在监督大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内部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益方面的作用,保障集团财务公司健康发展。

2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特点

2.1不可或缺性

按行业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在集团内部开展业务,日常工作中,不仅要遵守银行业监管要求,还要遵从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规定。特殊的企业性质决定了集团财务公司重点是对集团业务的支持,而非盈利。所以,集团财务公司的内生性决定了内部审计的不可或缺和替代性,在担负合规审计任务的同时,还要以审促改、促进,推动集团各项规划理念落地。

2.2复杂性

集团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集团成员单位,业务对象的高度集中性使其经营风险高于其他金融企业,加之集团财务公司是产融高度结合的产物,其不仅是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池,也是抵御集团系统性资金风险的防火墙,随着外部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和内部金融服务的逐渐深化,财务公司运行稍有差池,就会直接危及到整个集团的资金安全。面对以上复杂情况,必然使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职能具有高度复杂性,要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配备较强的审计队伍才能适应工作。

3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存在问题

3.1独立性不足

独立是内部审计的灵魂,在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开展审计工作存在先天困难,内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行政上属同级别,对同级别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先天难度较大。虽然发现的是公司在运营管理中的风险及存在的问题,但可能涉及到过程相关人员,加大了实施审计的难度,以上种种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较大影响。

3.2审计内容不全面

目前,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隶属于风控部门,主要是对公司合规性的检查和监督,未涉及到全部审计项目,没有针对财务收支、专项项目、经济责任等深入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不全面。

3.3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财务公司内审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效。在新形势下,更是要求全方位的内部审计人才,这对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财务公司大多数内审人员是转岗而来,缺乏系统的审计知识,实践操作经验也略显不足,这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加强集团财务公司内审工作的方法路径

4.1保持独立性,恪守职业底线

内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以增强内审独立权威性,在工作中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恪守审计职业操守,死守职业底线。

4.2加大审计力度,推行审计全覆盖

4.2.1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以权力行使和责任落实为落脚点,以客观评价为宗旨,重点检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重大决策和内控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负责人廉洁从业情况等,在公司层面试推行对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有离必审、对离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任期内轮审、对任职一定期限以上重点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加强对其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部门运行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推动集团各项规划理念落地。

4.2.2多样化专项审计全铺开

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重点从公司业务板块中选择审计对象,试开展跨部门的业务类专项审计工作。以政府、总部、监管机构关注方向、社会热点为重点,在公司层面试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发票管理审计、税收审计、“三公经费”廉政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审计,政策法规执行审计、部门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防范风险,做到专项审计全覆盖,揭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风险,并尝试创造自身新价值、从审计人自己的角度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多角度、多维度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4.2.3审计监督与服务全贯通

积极从公司业务源头上预见风险、在公司业务执行过程中指出问题、不让公司在业务结束后才被动作为是内部审计的重要职责。既体现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责,又发挥了内部审计的服务作用。建议公司尝试将内部审计工作从传统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前移拓展,化被动为主动,让内部审计参与到项目决策及实施、招投标、合同评审等过程中,达到审计监督、审计服务的全贯通,多维度发挥效益,更好地助推公司健康发展。

4.3开展项目后评价,发掘内审新价值

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业务模式层出不穷,风险机遇同存共亡,从业人员操作水平也可能不一致,项目成功与否受多方面影响。“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建议公司借鉴工程建设领域对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经验,对自身业务项目也尝试开展项目后评价管理。内部审计应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其中,为公司发展做出新贡献。通过评价完结项目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新项目的成功率,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4.4创新审计方式,高效完成工作目标

公司在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可从创新审计方式方面加强自身内审工作。一方面,应树立“一盘棋”思想,通过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在项目和内容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将其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可避免审计和被审计单位的资源浪费,实现一次审计达到多个审计目的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特殊项目中,可适当借助“外脑力量”增强审计实力,顺利完成审计目标。

4.5加强整改督促力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是维护审计成果、根治企业“屡查屡犯”顽疾的重要手段。长期的经验告诉我们,持续的跟踪检查、不断整改完善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落实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是体现审计实效性的唯一途径。被审单位通过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制度政策因素或人为因素,有针对性地积极整改落实,可使自身管理流程更加清晰,各项制度更加健全,经营管理更加有序,是对企业发展的正面促进。公司应尝试以加强整改督促力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一是指定专人督促整改,做到后续整改时间、要求、反馈“三落实”,要求被审单位限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并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向公司上报整改结果,在报告中要求对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作出具体说明。二是开展好后续跟踪审计工作,在被审单位上报整改结果后,应亲自落实跟踪整改实际情况,使审计工作真正形成闭环。三是与其他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整改联动模式,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廉政考核,作为各业务部负责人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审计权威性、增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四是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严格追责问责。

4.6加强学习,注重培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扎实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审计经验是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的根本。内审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不断拓宽拓深知识界限,以适应环境越来越复杂、知识越来越交叉的审计现状。首先,内审人员应熟悉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公司内审人员先到各岗位进行总期限3~6个月的轮岗学习,从各个角度了解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其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审计学习培训体系,内审人员应以审代培、以审促学;多向总部、政府审计学习,多参加总部及政府审计项目,多与兄弟单位沟通交流;多参加外部相关专业培训;多思考、多总结,多渠道提高自身审计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公司发展。

5结语

作为一个新的内部审计领域,集团财务公司要多维度多方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前发现自身在资金管理、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提高公司效益,进一步推进财务公司治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刘家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

[2]李枫.浅议金融机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审计广角,2016(3):47-48.

[3]唐兆珍,高磊.IIA内部审计定义演进对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J].财会通讯,2012(6):41-43.

[4]王兵,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需求调查与发展方略[J].会计研究,2015(2):73-78.

[5]于然.加强内部审计监管防范银行金融风险[J].时代经贸,2008(8):117-118.

[6]张欢.浅议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审计[J].现代经济信息,2012(8X):134-135.

[7]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报告[EB/OL].(2013-11-01).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2

关键词:财务审计;管理;监督

农村财务审计是农村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使财务工作更廉政更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督和审计的一个过程,使村集体资产运行正常、使村财务实现规范管理,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加强财务审计的管理与监督可以保证农村干群关系稳定,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量在逐渐增加,农村财务管理成为农民和社会最关心的问题。农村财务管理状况将直接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在农村经济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1.1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使农村财务管理更加规范,使农村账目处于透明状态,避免账目混乱和违规现象的出现。在审计要求下,农村集体在进行财务管理时要制定相关制度,制度中明确责任,以促进农民参与到财务管理监督中来。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可使农村干部重视自己的职责,对于违纪现象要进行公开,以清除传统管理过程中的假公开、不公正的情况。

1.2提高村干部守纪观念

对农村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对农村账务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以揭露腐败现象,保护村集体财产不被侵犯,提高村干部的守法观念。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干部要熟悉法律相关知识,并在相关制度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将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学习能力,增强法律意识,以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

1.3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

在农村各项工作中,财务一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财务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和党委的形象,同时也影响党群关系。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促进财务工作有序进行,促进财务工作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使各类财务账目能有助于群众了解并进行公平的审核,从而对问题做出正确处理。在对财务审计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研,并将审核结果向司法部门提交,对于没有问题的干部要向农民澄清,以消除农民疑虑。财务审计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激发民众参与财务监督的热情,增强农村干部的廉洁意识,从制度上保证党和群众关系的融洽。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1推进审计制度的构建

在农村财务管理过程中需要制度和政策条例来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律化。相关部门要结合区域差别制定出符合区域特点的审计制度及相关条例,对审计过程、审计细则和审计监督条例进行制定,以体现审计的合法化,使审计信息可正常反馈,使农村财务审计法律地位稳定,使其成为政府监督职能的一部分。

2.2健全审计机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为了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健全审计机构,同时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机构除了政府构建外,为了保证工作效率还要建立民间审计机构。同时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要加强审计队伍的硬件建设,以实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独立综合执法职能。对于审计人员的招聘,要层层把关,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其年度考核力度,以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奠定人才基础,使审计人员都能以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服务意识被社会认可和监督。

2.3加强审计监督的执行力度

审计工作有制度遵循,要加强对监督的执行力度,通过对审计过程的财力报告的前、中和后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使审计工作做到有据可查,发挥其应有作用。加大审计执行力度可以使审计意见对审计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审计执行结束后也可以对未执行审计报告的被审计人依法执行审计。对于被审计人员拒不执行审计结果的可以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可直接移交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可使审计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使审计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检查被审计单位实施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向司法机关了解审计结果转移的情况。

2.4做好财务审计凭证数据的保存管理

在农村财务工作中原始财务资料是工作的基础,要建立财务档案工作管理室,对原始财务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真实性与权威性,也可以保证审计工作在进行时有数据可查。同时要对档案管理人进行培训,采用专人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以从源头上保证财务审计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出现问题后无证据现象。

2.5建立良好的审计氛围

为了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使财务审计被农民干部和农民接受,需要构建和谐的审计氛围。通过相关媒体加强审计工作学习重要性的宣传,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依靠群众的发现和举报来查案,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在案例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进行,杜绝有损审计权威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建立审计与司法连接的处理机制,对于审计队伍不能处理的违法行为直接移送到司法机关,以使审计工作更规范。

3结语

农村财务审计的监督与管理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对财务审计进行监督和管理是社会发展必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财务审计监督和管理的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性。要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财务原始资料进行有效保管,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进行处理,以彰显审计的权威性,促进审计管理和监督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少霞.试论农村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山西农经,2017(13):25-29.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3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需求;供给

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与犯罪事件日益增多,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有可能涉及财务会计问题,且涉及到的财务会计知识较为复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纪检监察人员、律师、当事人等往往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法律范围,法务会计人员便由此产生。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有效地衔接司法和会计的沟壑,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及准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法务会计?什么是司法会计?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不是同一个概念?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培养的是懂法律的会计人才,还是懂会计的法律人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上都还存在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就是法务会计,两者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等是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法学界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培养的是懂会计的法律人才,会计界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培养的是懂法律的会计人才。显然,两者都认为法务会计培养的是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李若山[1]提出:“法务会计属于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是特定主体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运用财务会计知识及审计调查技术,提出自主性专家意见,以用于在法庭上作证或作为法律鉴定。”纪红梅[2]结合多年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指出:“司法会计是办案部门为了查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对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或准诉讼)鉴定活动,其内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诉讼协助。”该定义强调了: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或准诉讼活动。C·杰克·贝洛各尼和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则给予法务会计如下定义:“无论是刑事案件方面还是民事案件方面,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作为相关的证据提供给法庭。”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及法学知识,在法律诉讼或准诉讼活动中,查证涉案财务事实,协助诉讼或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会计学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应用,属于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交叉性学科。如同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医学应用到司法领域后的产物。

二、我国法务会计人才需求分析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纠纷乃至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众多部门机关均表现出了对法务会计人才极大的需求,需求主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复杂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需要从纷繁复杂的财务会计数据中认识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很多经侦人员看不懂会计账簿,经侦活动不得不依赖专业会计,这对于案件的保密非常不利,而普通会计对相关材料的证据价值也不十分清楚,难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检察机关在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罪”案件的起诉中,很多办案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我国检察机关设立有“司法会计”专门职位,司法会计人员积极参与到监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起诉之中,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审判机关不仅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应用会计专业知识,在一些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同样需要财务会计知识。比如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关系,继承,企业破产,票据、证券、保险纠纷,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纠纷”等。行政案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费用的收取,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等。

(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

报告明确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反腐目标明确,对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履行职责,纪检人员,尤其是监察人员急需掌握一些财务会计知识,这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2016年11月,我国开始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市、山西省、福建省进行试点。2017年11月,改革在全国各地推开,建立了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把过去的政府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民间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其审计业务主要是企业年度报表审计、验资及税务筹划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与法务会计活动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涉及财务会计信息,但两者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诉讼证明活动,是通过对涉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信息的鉴别、判断,揭示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客观的事实证据,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诉讼证据规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是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所以,会计师事务所要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应配备法务会计人才。目前,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部分法务会计业务鉴定工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精通法律知识,缺少会计专业知识,对涉及财务会计信息的案件,律师事务所这一领域要求人员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因此,也需要配备法务会计人才,运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处理业务,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四)企事业单位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规模逐渐变大,外部的经营环境也瞬息万变,产生经济纠纷的风险不断增大,各类涉及财务问题的经济案件频繁发生,因此,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对融合会计学与法律学的法务会计人员有着较大的需求。法务会计人员既熟悉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又通晓法律法规,能有效地保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法务会计人员作为具备法律思维和会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发展战略的制定等方面,能提供更具价值的建议。总体而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务会计专业的人员有着迫切的需求。

三、我国法务会计人才供给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法务会计行业的人才需求量很大,当然,法务会计行业也为其需求提供了市场供给,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他们主要协助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或担任案件的会计事实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会计专业人员,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普通高校的会计学教授及其他能够担任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人员。

(一)我国高校本科教育对法务会计人才的供给情况

目前,我国高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核准,并列入专业目录。由于法务会计尚未正式列入教育部专业目录,因此在本科教育层次,高校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是在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法学专业或法律事务专业下设“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方向”。

(二)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对法务会计人才的供给情况

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是在法学专业或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在会计专业硕士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高校法务人才的培养现状并不乐观,我国高校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少,而且缺少系统的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学历教育体系,高校法务会计专业的人才供给跟不上法务会计市场发展的需求。

四、高校法务会计人才供给侧改革措施

从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与供给情况来看,公、检、法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对法务会计人才有很大的需求,而法务会计人才的专业培养,近年来仅有十几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培养方向,人才培养少而且缺少系统的学历教育经验,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法务会计人才处于供需失衡状态。因此,高校应及时进行法务会计人才供给侧改革,从整体上进行合理规划,尽快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

(一)建议国家教育部尽快核准高校设立法务会计本科专业,高校应尽快制定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1、高校本科层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专业应该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扎实的外语、信息应用技术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法律诉讼或准诉讼活动中,查证涉案财务事实,协助诉讼或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较强的学习、实践能力,能够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2、本科层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高校应逐步完善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将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融入到会计课程中,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或准诉讼活动中,将会计专业语言转换为法律认可的证据语言。因此,在法务会计人员应具有的专业知识体系中,除了具备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知识以外,还需要掌握证据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逻辑学等专业知识,以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职业判断及搜集鉴定能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基础课程应包括:基础会计、会计电算化、法理学、逻辑学、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投资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核心课程应包括: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合同法、税法、经济犯罪侦查、证据法学、司法鉴定学。

(二)高校应重视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法务会计人才

高校应大力投入人力资源,在法学专业、会计学专业、MPAcc硕士、法律硕士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设计具有特色的培养计划,引进高专业性、更多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对学生进行理论指导及实践培养;此外,部分高校也可以探索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加强国内法务会计培养与国际法务会计的发展相结合,各大高等院校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大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力度,培养更高层次的法务会计人才。当前,美国已有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务会计专业,值得我国高校借鉴与学习[3]。

(三)高校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需要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当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人才数量较少,专业能力及知识素养相对较低,为市场提供的服务范围比较窄小,高校应该探究实用有效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可以集合社会的力量进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面向社会开办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的短期培训,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律师、在校的会计、审计与财务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及研究生开展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培训,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专业委员会,这样可以尽快形成法务会计人员队伍,使得高校学生积累一定的会计法律实务经验,促进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发展[4]。

五、结语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处于初期阶段,缺少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因此,需要大力推进并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建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5]。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本文在阐述法务会计内涵及其学科特点的基础上,从当前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需求和人才供给的现状出发,提出了高校法务会计人才供给侧改革措施,希望能够提供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促进法务会计专业的广泛开展,推动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与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

[2]纪红梅,赵新安,秦蕾.谈谈对司法会计业务准则体系构架的设想[J].中国司法鉴定,2013,(6).

[3]陈秧秧.美国高校法务会计教育现状考察[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9)

[4]齐兴利,王静.法务会计:基于人才培养法案的实践探索[J].商业会计,2015,(4).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4

新形势下,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是适应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需求,对于调和化解农村各类矛盾,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巩固和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建设,提高各级农村干部的廉政和服务意识。建设统一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实现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广大群众、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

财务审计;管理监督;制度化建设;队伍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经济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和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主要指对农村合作经济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资产实施监督和审计的过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正确评价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状况的依据,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坚强党风廉政建设有重要作用。[1]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不乏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民事上访事件时有出现、干群关系紧张等。农村财务管理的混乱,表现为审批制度不严格、收据管理不规范、工程手续不健全等等。诸如此类问题的出现,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挑战,为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各乡镇必须加强农村地区的财务管理,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完善监督和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农村、农业发展状况的逐渐改善,涉农资金投入力度的增大,农村财务管理成为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当前出现的一些农村财务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农村地区的审计工作对于加强农村财务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财务审计作为行之有效的工具,是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一)有利于规范农村财务的管理,保证农村财务透明公开

实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即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监管,针对在财务审计账目上出现的混乱、违规等情况,逐一更正。审计方法是多方面的,同时审计要求按照规定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整个农村财务体系的监管和监督,理顺了财务关系,清理了农村财务的混乱局面,为农村财务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可以提高农村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加强对乡村干部的财经责任认识,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财务民主管理,特别是财务审计结果公开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有力地清除了农村财务不敢公开、假公开的障碍。

(二)有利于提高乡村干部的财经法纪观念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能够全面的对农村财务状况进行合规性监督,其对于揭露农村腐败,保护集体财产不流失和清除其他各种财务管理弊端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同时具有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村干部遵守财经纪律的功效。在农村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各层面的管理者、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经过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会计知识、财务知识,执行财务规章和制度等,在这样的工作环境影响下,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并学习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这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遵纪守法,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全面提升个人在参与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有利于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的各类矛盾

在农村工作中,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敏感问题。农村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公开透明关系着地方党委、政府形象,同时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介入,保证了农村财务管理活动的合规运行,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依据,使各类财务的账目得到公平的评估、审核,同时有助于群众了解相关财务审计出来的经济问题做出正确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在群众要求对特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下,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明事实,必须处理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对审计中没有问题的乡村干部,审计部门用事实向群众解释清楚,消除一切疑虑,解决好干群矛盾。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利于增强乡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政热情,通过多方交流民主参议,而不是“一方代言人”,从而在制度和措施上保持党和群众的紧密联系,有效解决各类矛盾,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有利于农村集体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近年来,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村集体实力的不断增强,使广大农村积累了一定的集体资金。然而,在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例如,使用资金无规划,自由支出,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较大,非生产性支出等方面增长过高。原本有限的资金不能被合理使用,使更多的资金流失。如果我们能够进行财务审计管理和监督,可以做到合理的分配集体资金,利用有限的资金扩大集体企业规模,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资金运用到农村最急需的地方,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合理使用农村集体资金。

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审计规章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部门主要审计对象为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目前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农村财务审计做出具体规定,农村财务审计相关立法始终没有制定,整体缺乏一个具体的法规对农村财务审计进行指导和解释。大部分财务审计的农村地区,将其定位为内部财务审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也大多把农村财务审计作为对农村财政的服务行为来管理;目前实际审计工作中,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目前尚未形成制度化,专业化的团队。这种现状的存在是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覆盖工作力度与日益增加的农村经济活动的不匹配,农村财务审计中的服务农村经济功能受到制约,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服从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二)财务审计队伍不健全

从当前情况看,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财务审计人员不专业、素质偏低、会计专业知识不全面等情况。农村财务审计还缺乏一支强有力的农村审计执法的队伍,大多数农村没有配备专职的财务审计人员,只能采取兼职的办法,导致一些农村地区的财务审计机构及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无法实现正规化、常态化。再加上一些财务审计人员并没有专业资格证或经过专业的培训,无证上岗,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非常普遍。从而表现出部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往往是过多例行公事,没有实质性的工作进展,流于形式,财务审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得不到正常发挥。

(三)财务审计调查难取证

在农村财务审计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农村财务档案管理的不健全以及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一些与财务审计相关资料的丢失,从而无法对问题进行核实取证;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力和部分群众对审计工作认识不够,在调查中取证相对困难。尤其是在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个别当事人及证人拒绝配合,或为取证设置障碍,隐瞒相关信息,使还原事实难度加大,阻碍了对整个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调查取证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无法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和相关资料,审计工作便无法顺利进行。

(四)财务审计决定难执行

经财务审计后,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评估报告,针对审计问题给出了相关的、客观的、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但在处理实际情况中,相关部门则出于各种目的,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的处理问题,造成许多本应正常处理的问题雷声大,雨点稀,最后不了了之,失去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实质和目的,失去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权威性。特别是涉及到个人问题的处理意见,个别部门对意见决定置之不理,违背处理事项基本程序,以个人意见代替民主意见,拒绝召开会议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使群众敢怒不敢言。由于缺乏相关的执法权力,在农村财务的审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停留在查明事实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很难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提出的内容的具体实施情况,使审计结果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非党村干部的一些成员的处理,虽然财务审计发现他们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经常出现。而这些不良行为往往是群众呼声最高的。这无疑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它影响到了审计执法在农村地区财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损害了农村财务审计整体形象,使群众中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产生质疑和认识偏差。

(五)乡镇权力介入难工作

乡镇权力的介入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以维护农村稳定为借口,干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对群众的反映的涉及财务审计的事项遮遮掩掩,置之不理,阻挠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二是以当地党委、政府的名义否决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缩短财务审计的年份;三是以乡村工作繁重,干部队伍人员缺少为由,干预对当事人的查处,并试图大事化小,不了了之;四是通过莫须有的名义质疑财务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通过各种方式根据自己的要求,改变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及审计结果。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农村财务审计的顺利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从而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增加了不应有的阻力和难度。

三、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和监督的建议

(一)推进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制建设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引入相应制度条例来确立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律范畴,实现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制化。相关部门要深入结合农村实际和个体差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及相应管理办法。如相关的“农村财务审计细则、农村财务审计流程、农村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条例、农村财务审计文件归档工作规则”等制度,[3]真正体现出农村财务审计处罚合法化,财务审计扣款,罚款专户储存,管理专用账户制度化,财务审计信息反馈正常化,建立起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律地位,将农村财务审计纳入国家财务审计,使其成为管理各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行政执法的政府监督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健全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加强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建设

要充分提高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基础地位,加强审计队伍各项硬件建设,实现农村审计队伍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特别是建立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专职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审核专业人员必须层层把关,且经过严格的政治考核和专业考试,方可从事审计业务。对审计人员加强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给(部)级省级审核合格证书,执业职格做到100%。以此实施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保持审计队伍全面素质的提升,专业知识的更新,保证审计队伍的执法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审计工作经费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经费保障,有利于审计部门更好的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三)做好财务凭证的科学管理,保证原始资料的完整、真实性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作为财务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调阅、销毁。针对农村的客观实际情况,建议以基层乡镇为单位,依据科技手段,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室,同时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对财务档案实施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以此从源头上保证财务审计中取证的各项资料的完整和权威性,有效避免审计中出现的无据可查、证据缺失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适合农村发展的良好财务审计氛围

为了使财务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并被农村地区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我们必须努力建立并实施财务审计有利的工作环境。具体而言,其一,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如每月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发出倡议书,宣传语等;其二,在实际工作中,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敢于发现和举报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坚决处理,绝不姑息。牢固树立审计权威;其三,在案件查处中,坚决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杜绝有损审计权威、影响执法形象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的审计人员坚决清理出队伍,并给与相应处罚;其四,建立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和司法机构连接的处理机制。农村财务审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主动沟通,发现违纪及违法问题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大力支持审计机构的工作,并帮助农村财务审计部门进行法律培训,提升审计人员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能力,指导审计人员在法律框架内对被审计对象依法、合规审计。

(五)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的执行力度,实现财务审计督查制度化

要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督查制度,对财务审计报告中事前、事中、事后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和检查。做到有据可查、查违必究,发挥农村财务审计的应有作用,实现机构、人员专业化,其主要功能是对审计意见的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束指定的期限内,对未按时执行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对象,该机构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法执行审计决定。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检查被审计单位实施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和司法机关了解审计结果的转移的情况;最后,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农村财务审计执行结果。对在相应时间节点拒不纠正错误的,拒不执行农村财务审计决定的,财务审计人员违反财务审计工作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处于常态化的规范管理,发挥其更好的作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六)实施农村财务审计垂直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相对独立性

农村财务审计部门可由县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对所属乡镇下派常驻机构及人员,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保证其垂直性、独立性的特点,为此减少或避免不利的负面因素,如地方保护等问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得到改善。农村地方政府要支持审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审计,尊重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处理结果,不干涉群众对审计工作的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和谐干群关系建设的推动力量。我们应不断强化农村审计的执行力度,严格监督和检查审计人员、结果、报告等,针对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同时,充分认识到审计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业人员,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有效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彰显农村财务审计的权威,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借助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审计的宣传,提高人们的审计意识,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减少阻力和干扰。建立激励机制,尤其对财务审计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质量。

作者:张春芝 单位:河北医科大学财务处

参考文献

[1]王莉.论农村经济财务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J].科技经济市场,2015(9):80.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5

 

现代股份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引致的委托问题是监事审计产生的根本原因。监事审计制度于1844年产生于英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日益完善,在维护股东与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也日益显著,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纵观各国,监事审计的发展历史较长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英、德、法、日四国。下面我们就这四国的监事审计制度作简单的评析,以期能为我国监事审计的发展完善提供一点借鉴。   一、对四国监事审计制度的比较   通过对四国的监事审计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它们既存在着相同的发展趋势,又因各国国情的差异有着自己的特色:   1、相关法定依据日趋完善。四国的监事审计制度的建立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英国的《公司法》最初规定监事审计为任意审计,实行与否由公司自己决定。经过1878年的哥拉斯哥银行舞弊案件之后,英国于次年规定所有银行必须实行监事审计。1900年又在所有的公司中强制实行监事审计制度。日本《商法》最初也是规定监事审计为任意审计,企业配备专职人员与否,依企业规模和需要而定。后明确规定,监事系股东代表,监事会为常设机构。而后几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在于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必须是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员。德国(商法典》、法国《公司法》也先后要求所有的公司制企业均须推行监事制度,从而加强了对管理者的监督。   2、对监事的资格要求各国都趋于严格。英国最初的监事多为外行监事,后来几经修改,规定监事仅限于英国设立并获商务部承认的会计师团体的会员、在外国取得同样资格的并经商务部认可的合格者(如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则规定监事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认定会计师且具备登记资格。德国对监事资格的限制也日趋严格,规定必须有经济审计师资格。   3、四国监事审计的性质有所不同。德国《商法典》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组织部分,具有内部审计性质。英国于1948年修改了《公司法》,规定监事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任免,此时的监事审计由内部审计变为外部审计,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由内部监督转为外部监督。几经修改后的日本<商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监事必须是股东的代表,但应从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员中选出。故日本修改后的监事审计更多的带有外部审计性质4、四国监事会权力基本相同但权限相差很大。四国的监事会权力可以概括为:①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经营活动监督权;②公司表册与文件审核稽查权;③董事会特别会议召集权;④公司代表权,即代表公司行使权力;⑤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违法行为的制止权;⑥业务约束权,即监事会可以影响董事会的业务执行,但不能参与执行。不过,各国监事会的权限有很大差异:如德国监事会权力很大,足以与董事会抗衡甚至支配董事会;而英法等国的监事在董事会中仅是没有表决权的成员。   二、对我国监事审计制度发表完善的启示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地位、职权、作用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第52条和124条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不得少于3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长征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返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等等,但这些规定还不尽完善。   从实际的公司治理情况看,监事会基本上不能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不具备实质性权力,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决策。这使得我国的监事审计软弱乏力,严重影响了其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建立一个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践基础的方案体系,全面优化我国监事审计制度,真正使监事审计的作用发挥到实处。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监事审计,做到“有法可依”   1、赋予监事会充分的权力,保障监督责任的执行。   西方各国都视自身情况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设计,职权范围各有不同,并适时调整。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适当扩大监事会成员的职责范围。目前,监事会的监督活动仅限于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客观、公允的说明,并没有具体的实权,因此修改《公司法》,赋予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和事前监督的权力,以随时对董事(经理)制定投资决策、公司合并与重组、战略调整、股票发行等行为实施有效的事前监督是必要的措施。   我们建议,在将来修订公司法或进行配套立法时对监事的检查权作如下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在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费用由公司列支。违反规定、妨碍监事会履行检查职责的,责令改正,并由公司给予处分。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为强化事后监督,还必须明确监事个人的职权。这些职权至少包括:①知情权与调查权。即监事发现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随时向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与询问;②请求权和诉讼权。当董事(经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监事会有权请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若请求无效,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③人事弹劝建议权。即对不称职的董事,有权通过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弹幼;对于不称职的经理,监事有权通过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弹幼;④随时查阅会计资料的权力。   2、推行严格的监事任职资格,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p#分页标题#e# 具体采取以下措施:①明确规定,股东选举代表股东的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如此可保证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股东有可能出任监事。②考虑到职工相对于社会散股的股东,信息更加周全,监督亦更为直接,对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如规定三分之一以上。如此一方面能够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名至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至于职工财务知识上的欠缺,可通过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等方式加以弥补。③鉴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其配偶等利害关系人在人格上极易混同,公司法第124条第3款宜规定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担任监事。④应立法明确监事会必须为常设专职机构,规定专职人员在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管理措施做到“有法必依”   l、改变现存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努力提高我国监事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为国有企业,存在着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这导致监事会不可能独立。要保证监事独立审计,避免大股东人为操纵监事的任命,使监事会名存实亡,必须逐步改变股东结构,使其多元化。可以采取吸收本单位职工资金和社会资金人股,将国有股权分散由不同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法人持有等各种方式来降低国有股的比例,使国有股持股主体多元化。   2、尽快建立并完善有效的监事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监事忠于职守   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监事审计的激励约束机制更是没有相关规定。任何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都首先要有公正的绩效评价标准。由于监事会成员通常不参与日常管理,仅对决策经营、财务运作以及董事、高级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其业绩评价标准的制定,应主要以监事是否起到了真正的监督作用作为参考尺度,同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因为其中正蕴含着监事会成员的努力。公司股东大会应根据这些特点制定有效的监事业绩评价标准,按这一标准考核监事业绩,然后根据考核结果执行奖惩方案,以充分调动起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动力和责任心。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6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问题;影响;措施

事业单位在管理发展中会计人员的作业质量,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质量,以及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发展中分析,关于影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作业质量的财务会计信息问题,则引起广泛的关注。笔者针对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研究,以盼能为相关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中的该类问题处理提供参考。

一、关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影响分析

从当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宏观发展现状方面分析,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主要涉及的内容有:虚假信息问题、内部管理制度问题、信息对称性原因。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在财务会计信息管理中的主要体现,以及造成的影响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

1.虚假信息问题

虚假信息问题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其中分析虚假信息主要指的是: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中,以及政府财务信息审计中,被审计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引起的审计失效以及违法现象。另外虚假信息问题的出现对于国家财政管理质量,以及财政资金的有效应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对于区域政府机构的对外形象,以及廉政建设工作的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另外虚假信息问题还体现在财务会计的本身资质方面,如事业单位在招收财会人员时,财会人员提供了虚假资质,事业单位未进行有效的资质核验,最终造成的虚假信息问题,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稳定管理。

2.内部管理制度问题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作业中从其服务主体机构方面分析,因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出现问题,造成的各类不良现象也较为多见。其中分析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存在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为: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较为松散,且财务会计作业监管缺失,最终造成了一定的财务会计信息问题,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有效管理。同时也造成一定的违规违法现象,如贪污腐败、小金库等违规违法现象。该类现象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利益,同时对于区域政府机构工作的有效开展,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3.信息不对称原因

信息不对称为造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问题的主要原因,其中分析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三个主体关系方面,具体如:财务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事业单位与审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计机构之间与财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下,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作业中存在较多的管理漏洞现象,最终产生了较多的违法活动,影响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质量,同时对于国家财务审计作业,及财政管理作业的有效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关于财务会计存在信息问题的改善措施分析

1.加强政府与行业联合监管处罚

分析当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问题现状,为切实有效的提升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加强政府与行业的联合监管处罚,则为有效的改善措施。具体实施中关于政府与行业监管处罚措施的落实,可通过两个方面进行落实,其一针对会计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如存在违规作业,违法作业现象,可进行违规人员的资质吊销处罚,并进行内部行政处罚;其二针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人员及主管领导,进行联合上报纪检部门及司法部门,追究会计人员及主管领导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此合理的发挥财务会计信息监管质量,同时对会计作业的合法性形成威慑管理。

2.加强招聘作业中的试岗测评作业

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资质不合格,引起的账务混乱、账务错误、产生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以及财务会计信息问题较为多见。该类现象下为确保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事业单位可通过在招聘阶段实施试岗测评作业,以及资质核验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资质评价测评,最终达到合理招聘会计从业人员,并且有效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管理质量的目的。同时在具体的财务会计管理作业中,事业单位还应注重完善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财务会计作业流程,以及资金支出项目的内部审计,以此达到管理制度,及会计资质监管的有效结合,同时降低因财务人员资质问题及管理制度问题,引起的财务会计信息管理质量不合格现象。

3.提升处罚力度,形成管理威慑

为降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违法作业现象,并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上级监管部门及审计部门在实际作业中,应从提升主要人员处罚力度的方向开展工作。其中关于事业单位中财会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处罚力度提升,考虑合法性问题及实效性问题,上级监管部门及审计部门可通过联合司法机构,纪检机构,从违规违法人员的刑事问责,非法所得追缴,纪律处分,以及公开通报方面进行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以此形成管理威慑,并且达到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质量,保障国家财政资金有效应用的目的。

4.落实多重审计监管制度

为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问题,事业单位及监管部门可通过两种举措进行改善。其一事业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实施财务审批制度,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的掌握及了解,避免会计人员违规违法作业;其二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联合进行定期或抽查性质的审计监管,不定期针对事业单位自行提交的财务信息,以及资金应用现状进行核查及监管,最终达到提升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管理质量的目的。

三、结语

分析事业单位在发展中出现财务会计信息问题,为切实有效的提升其财务会计信息管理质量,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保障财务管理质量,合理发挥财政资金应用效果。事业单位在实际发展中应从多重审计监管制度,加强人员资质核验及试岗作业,落实联合监管处罚,以及提升处罚力度的方向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璐钰.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J].经贸实践,2018(21):80.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7

由独立于股东和管理者的第三方对特定组织的账目进行审查,这是审计的最基本含义。各国调整民间审计关系有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不同形式,这些制度基础都源于英国公司法。在股东账目审查年代和之后英国连续出现的三次金融危机,促使议会最终在1900年全面建立强制审计制度。20世纪上半叶公司管理模式的变化以及对审计实务的影响,审计师的报告不再是揭露舞弊和差错的文件,而是对财务会计报表的质量提出的专门意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明显地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相应地扩大了审计师的工作范围。

在审计的不断发展中,各方对于审计的性质和目标也展开了实质性的讨论。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公司财务无非围绕着两个基本目标而展开:一是财务报表鉴证,即会计师对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作出评价;二是揭露舞弊,即会计师发现并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错误以及舞弊行为。由此而形成的会计师的两项基本职责是鉴证审计责任与舞弊审计责任。法定审计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会计师的具体执业活动,因此会计师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审计公正性的要求,也是增加财务信息可信度的前提。审计之所以具有价值并且实现两个基本目标,这一点不容置疑。法律上对审计的界定,是从审计作为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这一属性出发的。

因此在从法律视角对审计进行概述之后,同样也要从审计的职业视角来说明审计的性质。从审计的技术观角度来看,对审计技术特征最通俗的描述就是“查账”,各种形式的审计都离不开对账册的检查、核对。当然,现代审计活动早已超出以检查账册为手段的账册核对的范围。对会计行业而言,审计首先是一种专业活动,从不同角度对审计的理解和期望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审计的技术性特征。如果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那么法律上或道义上对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施以更大责任是没有意义的。

现代公司的财务审计是围绕着“公允反映”的鉴证目标而组织起来的一套程序。这个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审计计划阶段、审计程序的实施阶段以及审计完成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上,都存在大量技术性问题和不确定性,需要会计师保持职业谨慎,并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因此可以看出,审计是一项充满风险的职业活动。所以会计师对审计的程序观的遵循,最鲜明地体现在遵守各国会计职业组织颁布的一般会计审计准则或者独立审计准则上。审计准则不仅是审计技术活动的指南,更被会计职业视为其审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衡量标准。这些审计准则明确了会计师处于各种环境中应选择的最佳执业活动和方式。我国也从1996年起制订了独立审计准则,在不到十年时间内,形成了包括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的审计技术规范体系,以此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引。

二、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作用

国际上许多大企业已经将操作风险视为企业的主要风险。而在我国对操作风险的认识远没有这么深刻、全面,不少企业仅仅将操作风险视为操作中的风险、操作性风险,尤其是在金融犯罪频发的今天,更将操作风险与金融犯罪混为一谈。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在这方面,企业很看重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管理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却关注较少。二是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国内很多企业往往将操作风险视同操作性风险,这是造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上“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理念”的认识根源。在此理念的支配下,企业往往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能赋予内部审计部门,而非风险管理部门,从而造成很多类型的操作风险(比如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无人管理。

(一)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识别和检查作用。公司内部的相关审计人员通过对环境变化的分析,进行风险预测,从而对公司内部的控制系统更新与否进行检查,还能够通过后续一系列的跟踪管理层对其发现的问题以及淬不及防的例外事件整改情况进行进一步跟踪。公司内部的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自己对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加客观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公司相关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对有价值的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个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管理与协调作用。与传统的风险管理相比,现代风险管理意识将注意力从企业的经营机制和个别控制系统向总体风险管理概念不断转变,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要纳入到行业的监管当中,可以制定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指导意见,确立合理的权力分配,同时建立监管机构,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资本市场的风险除了公司的商业运作,还来源于管理层的行为。而设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进行审计的制度正是为了减少管理层行为带来的风险。这使得内部审计能够客观地从全局的角度管理风险,能从组织的利益和实际出发,清醒地识别和评价风险,提出防范风险的有效建议。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8

在大多数国家的大型公司特别是股东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即使是最大型的公司,也倾向于有控制股东。有时候,这些控制股东是国家,但更经常地情况是家族,通常是公司的创办者或其后代。而且,控制股东普遍拥有超过其现金流权的控制权。因此,这些公司也会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但不是 Berle和 Means所指出的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而是小股东和事实上处于管理层最顶端的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控制股东既有权力又有动机剥夺小股东的利益。美国麦肯锡公司台湾分公司的合伙人分析亚洲地区一些上市公司时,常发现有公司透过交叉持股的策略,出现实质所有权集中在一个最终所有权人手中的现象。因此,他认为,应对所有权结构的相关问题,包括交叉持股,以及如何让最终所有权人资讯透明化将是未来的公司治理重点。

交叉持股是使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一种重要方式。交叉持股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结构的重要特征就是弱化所有者的权利,而强化控制者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实际控制人通过交叉持股的股权持有关系,削弱其他参股者的力量,进而对整个企业集团实现绝对控制。交叉持股会形成少数股权控制结构(Controlling?minoritystructure),即拥有微不足道的股权却控制着整个公司。韩国历史上的财阀集团即是这样,一般来说,在韩国最大的30个财阀集团里,所有者及其亲属仅仅拥有大约 10%的集团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股份都是被财阀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所拥有,然而,这些股份是他们彼此之间相互投资的。如 A公司向 B公司投资 100万,B公司向 C公司投资 100万,C公司再向 A公司投资 100万。这100万并不能代表真正的资产,而仅仅是存在于账面上的纸质资产,然而,这纸质资产的作用却可以用于控制成员企业的股份。公司的控制人通过交叉持股,就可以通过最初的少量资金控制更多的资产,虽然实际控制人出资的数量非常有限,但由于在每一条链上都出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他却能够牢牢地控制着整个集团企业。如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德隆系”也是如此②。而且,通过交叉持股,使得公司的真正所有权结构被隐藏在间接关系下的复杂网络之中,我们只有层层追溯,才能确定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及其持有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程度,也才能深刻理解公司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有学者研究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隐性终极控制股东,他们通过交叉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使其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而且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越大,公司绩效就越低,对于中小股东侵害程度就越大。另外,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终极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侵占程度也有所不同。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一般为国家或政府,他们更重视政策指标等的完成情况,控股股东可能为了政治因素等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而非国有的上市公司,其终极控制股东一般为家族、个人或者集体等,他们有更强的意图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交叉持股会形成终极所有者控制外,还会形成另一种形态的控制:经营者控制。但这种经营者控制并不是 Berle和 Means所指的建立在股份广泛分散基础上的经营者控制,而是建立在交叉持股基础上的法人控制。以日本为例,交叉持股在日本非常普遍,1991年 3月底,日本法人股东为 66%,个人股东为 23?2%,法人股东化现象已经达到极端。法人股东化的主要方式是企业集团内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法人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人不可能基于自己的持股而完成支配行为,因为法人是一个组织体,不可能自己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所有这一切行为都必须是由自然人来完成。因此,这时就必须有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即公司的经营者来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经营者互相在对方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如果所持股份能够充分控制对方公司的规模,那么双方经营者的地位互相取决于对方的意思。如果两方彼此都不信任对方了,那么任何一方也就失去了经营者的地位。因此,这种相互支配的关系必然导致相互的信任,双方经营者在连任问题上互相协力,所以就形成了立足于法人所有之上的经营者支配。但这种控制结构,其根源并不是放在个人出资上,而是纯粹通过法人资本形成的经营者控制。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就极易形成经营者控制的局面。

二、困境:交叉持股下公司治理结构的异化

交叉持股下形成的控制结构到底是有效的公司控制和合约治理机制还是增加了成本,导致了经理层的自我选任,加剧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并损害了股东权益?学者们在对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制度研究后得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持股制度通过赋予经理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经理的激励。如 Kurasawa(1993)、Sheard(1994)、Lkeo(1994)等人的观点认为,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与英美企业中的单向持股结构完全不同,日本企业通过调整所有权结构,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到经理手中,建立了另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结构和企业治理机制,经理可以免受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13]30。而且通过将经理的薪酬与企业业绩相联系,提高了经理的激励,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13]31。Berglof和 Perottis也认为,相互持股鼓励了成员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相互监控,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控制和合约治理机制[14]259-284。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交叉持股是一种参与企业的经理实施“串谋”的制度,参与企业的经理在这一制度内许诺均不向对方实施监督,这使得经理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行使其控制权,造成了对股东的严重机会主义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13]35。HiroshiOsano为了对交叉持股制度有一个合理的认识,建立了一个交叉持股的模型,通过研究,他发现交叉持股是一种含有报复机制的隐性契约,这一隐性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新发行用于交叉持股的股份比例是否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如果企业新发行的用于交叉持股的股份比例超过一个临界点,则交叉持股是有效的,否则,交叉持股是无效的[15]1047-1068。事实上,对于交叉持股制度我们应客观地认识,它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如果运用得当,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则会引发许多弊端。如交叉持股虽然使股权趋于稳定,但往往也会使其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变成消极的“沉默股东”,形成内部人控制,甚至影响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诱发内部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16]。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制度曾经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的泛滥甚至极端化,畸形地推升了企业股价的高涨,再加上日本金融管理当局宽松货币政策的推行,使得 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经济泡沫急剧膨胀,最终导致了 90年代末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这其中,日本的交叉持股对资本市场泡沫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7]。甚至有人认为“法人相互持股是日本证券市场持续危机的根源”[18]。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对交叉持股制度进行反思。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交叉持股会引发公司治理结构扭曲、内部人控制等问题。#p#分页标题#e#

首先,交叉持股使得公司股东大会遭到内部人长期控制,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前已述及,交叉持股会导致两种形态下的控制结构,一种是经营者控制,另一种是终极所有者的控制。在终极所有者控制结构中,公司的控制者通过交叉持股之方式,借助表决权的行使让自己在股东大会上握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我国公司法并未对交叉持股公司相互所持股份之表决权进行限制,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往往通过公司集团内各公司间之交叉持股来稳固其对整个集团的控制权。事实上,很多家族企业一直以来都是通过交叉持股来保持其家族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交叉持股下形成的经营者控制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建立在股权极为分散基础上的经营者控制,这种形态下的经营者控制以日本的企业最为普遍。战后日本企业为了防止来自国内外的敌意兼并,企业间进行了交叉持股的稳定股东活动,这种企业间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使股东主权主义的公司制度监督流于形式,公司的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仅作为一种象征而存在。因为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是由公司的经营者代表行使,对相互持股的企业来说,最好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也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之承诺[19]216。其结果是主要由法人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难以发挥作用,职能极度弱化,经营者则成为了企业决策的实际权力主体[20]。不管在交叉持股状态下,形成的是上述哪一种形态的控制,均会导致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思形成离开了股东的普遍利益,只依据经营者或者控股股东的意志来形成,中小股东彻底沦为了公司的局外人,其权利和利益处于极易受到侵害的状态下。因此,在交叉持股下,如何有效防止作为内部人的终极控制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掠夺和侵害,是公司治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其次,交叉持股使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当公司经营者或控制股东掌控公司股东大会这一公司权力机关后,即可通过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职权安排自己的家属或亲信进入到公司的管理层、监事会。更有甚者,在交叉持股的公司里,实行董事、监事的交叉任职,甲公司的董事任乙公司的监事,乙公司的董事任甲公司的监事,造成董事、监事彼此之间互相姑息、迁就,使得公司内部的监督功能难以发挥作用。第三,交叉持股会导致虚增资本的现象出现,使得公司控制人可以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关系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交叉持股可以令企业的资金筹措更为灵活,但同时也会产生资本空洞化或资本虚增的负面结果。因为当公司之间相互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公司间流动,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会有同样数额的增加①。对此,日本著名学者奥村宏认为“这仅仅是一种交换股票纸片的游戏而已,而这种做法是违反资本充实的原则的。”[12]74。这使得公司登记的资本额成了没有实际资金的支持,而仅仅是一种纸面的股票而已,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难以用虚增的资本来获得清偿的。而且,交叉持股的公司通常相互进行关联担保,以所拥有的他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须不知,由于没有实际资金的支持,这些用于质押的股权其实际价值与其形式上的价值存在严重不对等,一旦借款人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往往整个交叉持股的关联企业顷刻间倒下,债权人的债权完全没有保障。再者,有些关联企业利用交叉持股关系,不法地进行资金转移,恶意掏空从属公司的财产,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21]153。第四,交叉持股极易滋生内幕交易,从而危害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为公司的内幕人员①。因此,在交叉持股中,各公司相对于他公司而言本身即处于一种内部人的地位,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黄铭杰教授所指出的,交叉持股制度存在本身,似乎就有成为内幕交易温床的疑虑。实务上,内幕交易的传言其背后也经常有交叉持股制度横跨其中[19]217。内幕交易会危害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第五,交叉持股还会增加公司收购的难度,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战后日本企业之间发展交叉持股制度,一个重要的动因即为抵制敌意收购。Gilson和 Roe(1993)、Morck和 Nakamura(1999)的研究表明,当被收购的目标公司涉及交叉持股时,收购成本相对比较高,说明交叉持股提高了管理层的自保能力,使管理层避免受外部市场控制因素(如敌意收购)的干扰[23]。因为交叉持股的企业很少在市场上公开抛售其持有的法人稳定股东的股票,否则,对方企业也会这么做,这对双方均不利,因此,对彼此有利的做法就是选择稳定持股。这种稳定持股,使股票的流动性受到了限制,也使股价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他企业很难兼并成功,这会使经营者免受外部市场的约束,公司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发挥作用。

三、出路:交叉持股下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功能的回归

交叉持股不仅使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形同虚设,而且使公司外部市场机制失灵。因此,要解决交叉持股下公司治理结构的困境,必须让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回归其应有的功能。

(一)合理限制公司交叉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避免股东大会的“形骸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交叉持股问题的规范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谈不上对公司交叉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加以限制,导致现实中公司经营者或终极所有者通过行使交叉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来有效地控制公司,真正出资的中小股东之表决权要么因交叉持股引发的虚增资本而遭稀释,要么被公司经营者行使,引发公司经营者或终极所有者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治理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必须在立法上对公司交叉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做出限制,这其中涉及到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触发限制的持股比例起点为多少?二是限制交叉持股一方还是限制双方所持股份之表决权?三是对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限制全部股份之权利?

关于触发限制的持股比例起点,德国、日本规定的是四分之一①,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比例起点是三分之一②,法国则为十分之一③;我国公司法对于相互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限制的起点为多少才合适,学者们的意见不一:甘培忠教授认为确定为 20%较为合适[24],左传卫博士认为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区别对待,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比例以 10%为限,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以 50%为限,其中,对于相互持有的股份之表决权限制的起点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定为 25%,限制对象为持有超过持股比例一方的股权行使[25]。笔者认为,交叉持有的股份表决权限制之比例起点不应过高,过高则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作用,过低则会阻滞交叉持股原本应有的积极效能。同时,还应区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极为分散,持有其中一方股份达 20%即有可能形成控股关系。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笔者认为结合税法认定关联关系的标准④,可以将触发限制的股份比例起点定为 20%;对于涉及到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则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方其能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可以定得更低,如不超过 10%。关于是限制交叉持股一方还是限制双方所持股份之表决权,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国限制超过持股比例一方所持超额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若双方持股比例均超过,则双方均受限制。另外,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国限制的是超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之权利,不是限制全部股份的权利,而日本则是限制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对于我国立法而言,笔者认为如果双方所持股份均超过规定比例,则双方所持股份之表决权均需受限;但并不是对全部所持股份进行限制,而是仅限制超过比例的那部分股份的表决权。#p#分页标题#e#

另外,为防止母公司管理层利用子公司行使其所持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来巩固自己控制地位,还应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进行规制,并禁止子公司行使其所持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进行规制,应注意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范衔接。这是因为母公司通过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来取得自己股份,可以收到与取得自己股份相同的效果。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母公司自然可以利用子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行使表决权,来巩固母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地位。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参照德国之立法规定,将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视同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适用相同的法律限制规定,原则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仅在母公司可以取得自己股份的情形下子公司方能取得⑤,且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加强信息披露、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

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让公司最终所有权人资讯透明化是公司治理的重点。首先,可以借鉴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做法,对公司之间的持股规定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1条规定:一旦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超过 25%的股份,其即应毫不迟延地以书面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受通知的公司应当在确认持股事实后立即予以公告。如果公司没有依照规定及时做出通知和公告的,则负有通知义务的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产生的权利,在其不履行通知义务期间不存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369-8条规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额超过 1/3时,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他公司。公司进行通知后,如果持股情况发生变动,低于 1/3、超过 1/2、或再低于 1/2时,也应该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接到通知的公司,应在五日内公告①。故我们在完善公司法时也应规定公司之间持股的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触发通知义务的起点,对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应与限制公司相互持有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一致,定为 20%;而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义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就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其次,强化交叉持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与他公司之间存在交叉持股情况的,应要求存在交叉持股的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交叉持股的公司以及持股比例、剔除交叉持股影响前后的净利润以及可能的其他影响等[26]。这样可以引导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交叉持股的基本信息。而且还应建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实时信息披露系统,使交叉持股会计信息披露由定期披露转为与实时披露相结合,使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随时了解公司的交叉持股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第三,对于上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无论该子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该子公司的财务信息、股权结构等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办理。而且,该子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报告书,报告与母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资金往来及损益情形。第四,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可以区别对待。由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及于非上市公司,故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非常有限,其股权结构及财务信息透明度很低,外人一般很难知晓其内幕。现实中,很多交叉持股的企业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导致监管的难度。以台湾力霸企业集团事件为例,由于力霸集团内部的亚太固网及王又曾家族用来交叉持股的 68家小公司均为非公开发行的小公司,依法不须公布完整的财务信息和接受会计师的审核,因此形成公权力监控上的盲点。力霸集团即小公司之间互相持股所交织而成的复杂网络使得王又曾家族可以轻易地摆脱集团内部监督机制及市场力量的制衡,甚至连为投资大众把关的会计师也为其所用,参与其掏空资产的计划,使得投资大众遭受巨大损失[27]81。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信息披露不仅仅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应适用。但应予以适当区别。对于交叉持股网络过于复杂的关联企业,应作为一种异常情况考察,各公司应就交叉持股、财务信息、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披露,并需有相应的部门定期进行审计。对于交叉持股结构简单,且资本额较少的公司,可以豁免其信息披露义务。

(三)强化董事责任、并提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上述不论是限制相互持股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还是限制子公司所持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均能改善交叉持股所引发之操纵股东会、排除公司监控机制及破坏股东平等原则等弊端,虽能起到相当程度的改善效果,但仍不足以杜绝弊端[28]80。因此,我们仍需借助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以起到制约作用。

首先,应规定董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因为从董事会内部来说,要求董事会内部自行监督较为困难,因此,法律必须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规定董事违反义务和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在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形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形下,应要求子公司的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德国,若公司违法取得自己股份(包含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董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①。公司董事会成员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承担刑事责任。依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405条第 1款第 4项规定,作为董事会成员违反关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事由、持有数量、以及自己股份处分等规定时,将被处以五万马克以下的罚款。此外,依德国刑法,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明显违反有关买回规定,以致发生损害,或对公司财务有损害可能时,具体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②。我国台湾地区 2000年“公司法”对从属公司违法取得控制公司股份曾也规定了公司负责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但在 2002年修正公司法时,取消了刑事责任,仅保留了民事赔偿责任③。笔者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较为落后,投资者维权意思不强的情况下,仅仅只规定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够的,如果只规定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没有任何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形下,就意味着董事不必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董事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因此,笔者认为,在子公司违法取得母公司股份时,不但要规定董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对董事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董事能够举证证明其是善意无过错的,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时,则可免除责任。另外,若子公司作出购买母公司股份决策时,是受母公司指示而为,则母公司负有责任的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再者,若交叉持股的公司违反公司通知、公告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时,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④,主管机关应处以一定的罚款。其次,从监事会层面,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监事不得交叉任职。为避免监事与董事之间相互姑息,应避免交叉持股公司之间董事、监事交叉任职的情形发生,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交叉持股的公司,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公司任职。#p#分页标题#e#

另外,为确保公司的监事会能真正独立发挥其监督功能,可以借鉴德国《股份公司法》的做法⑤,通过立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人选时,公司交叉持有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这样使监事的人选能够代表真正出资股东来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当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广大股东的监督作用。公司股东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诉讼权等权利,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股东知情权一般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权与信息接收权[29]。股东只有保持对公司信息的充分知情才能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也才能对管理者进行有效地监督。股东积极行使权利对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非常重要。

(四)改变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机制,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公司的财务丑闻,从美国的安然破产,到乳制品行业的全球巨头帕玛拉特集团(Parmalat)解体并进入破产保护,到我国“德隆系”的轰然倒下,莫不与虚假的财务信息有关,这引发了人们对于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的深刻检讨,也引起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视。在 2002年国际审计师协会递交美国国会的建议书中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建立在四个主要条件之上: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两大基石,也是减轻公司冲突的一种有效机制。在公司交叉持股下,极易导致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或管理层与公司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只有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才能为小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客观的财务信息,才能解决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相当于是公司的内部稽核系统,其作为公司的常设监督部门,能够深入到公司内部,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检查监督其他部门、人员的业务活动,发现错误和舞弊行为的概率较大。所以,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虚假。但在交叉持股下,公司的内部控制人也可能控制了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者合谋,因此,对于交叉持股的公司,我们更应借助外部审计的监督力量。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外部审计作为公司一种外部治理机制,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减轻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31]。通过外部审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获得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可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65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为建立“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于 2010年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可见,外部审计已经越来越成为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