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办宴席卫生管理通知

农村自办宴席卫生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险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食品安全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自办宴席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改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条件,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农村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村流动厨师调查摸底。各乡镇对辖区农村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流动厨师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申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二)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定期安排辖区农村流动厨师在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

(三)建立群体宴席食品及原料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切实落实职责,对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

(四)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搞好群体宴席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五)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应急处置小组,在接到发生(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报告后,要立即责成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落实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农村群体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向当地农村自办群体宴席应急处置小组报告,共同为群体宴席的食品安全负责。对于承办者不进行申报、厨师不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的,区食品药监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工作程序

(一)责任人申报。农村村民自办婚丧嫁娶等群体宴席5桌及其以上的,需提前3天,向村委会报告宴席举办的时间、地点、拟办宴席数量等相关情况。

(二)检查指导。村委会接报后的当天,应及时通知村卫生站食品安全和卫生专业人员,食品安全和卫生专业人员应在宴席开办前一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进行导整改,使之达到餐饮卫生的基本要求;整改后仍有食品安全隐患的,不得同意其开办宴席。村委会在检查验收后一天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定期向区食安委办上报宴席检查情况备案。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农村群体宴席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上报区食安委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农村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乡镇农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管理,对于控制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使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管理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加强沟通,整合力量。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重视相互协调,互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加强农村自办群体宴席管理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