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通知

乡镇集中整治规范养犬工作通知

为切实做好全乡规范养犬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内的犬只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区域限制、文明饲养”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机制,使全体村(居)民规范养犬,让养犬户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将犬只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规范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乡政府成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畜牧站,负责规范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村居要成立相应机构,组建专门的规范养犬管理队伍,全面促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部门职责。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备案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并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登记,发放免疫证明、免疫标识,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三)宣传部门。对整治规范养犬工作进行宣传、正确引导。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全区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制度,保证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村、居。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配合公安、畜牧等部门,为养犬单位和个人提供养犬备案登记、年检、免疫、处置等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宣传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19日)各村、居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大力度宣传犬只管理的政策、法规,倡导“文明、规范”养犬理念,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和养犬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整治规范工作的影响力。

(二)集中登记、免疫(2017年9月20日--9月30日)以村、居为单位,对犬只进行登记、免疫、发证。逾期不登记的犬只视为无证犬;集中备案登记、免疫后,公安、畜牧等部门应建立常态备案登记、免疫制度。

(三)集中整治(2017年9月20日--9月30日)。查处无照养犬行为,对带毒犬、拒绝免疫犬、敞放犬、流浪犬等进行捕杀,由畜牧部门予以处置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养犬管理,事关群众身体健康与安全,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各村居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集中整治规范期间,各村居要按照相关规定,既要规范执法,又要坚持人性化管理,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本着对养犬违规行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体现人性化管理。

(三)密切配合。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对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责任人通报问责。对辖区内出现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