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

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

作者:李静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最早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是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后来该方法在各国法学教育中被推广。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以此加深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及制度,从而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有以下特征②:(1)明确的目的性;(2)客观真实性;(3)较强的综合性;(4)深刻的启发性;(5)突出的实践性;(6)学生的主体性;(7)过程动态性;(8)结果多元性。

在我国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2]在教学中虽然也使用案例,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理论的例证,以便让学生知道如何运用学过的民法原理或加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甚至有人认为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事实上,司法实践本身也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如果司法实践者不熟悉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则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因此,民法的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真正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综合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在民法课堂教学中,仍应以理论讲授为主,但要改革讲授模式。毋庸置疑,理论教学模式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其优势不容忽视,就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3]但应该对传统的“灌鸭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从民法的内容上精讲其重点、难点问题,其他问题少讲甚至不讲,由学生自学。这样,可以留出一部分课时进行案例教学的实施。其次,教学方法上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比如通过提问检查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对有争议的、疑难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

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在前文中已明确强化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对理论讲授法的否定,因为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建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案例的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的,因此,只有将案例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取得最佳教学成果。具体而言,笔者分以下几步进行:

(1)选择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民法内容非常庞杂,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都能采用案例教学法,因此,需要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适用案例教学法。比如,笔者就从民法的教学内容中选取了民事主体制度、制度、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等几大专题进行案例教学。

(2)在讲授民法理论的前提下,精心选择案例,以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案例的正确分析离不开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故而,笔者先就与要分析的案例有关的民法理论进行课堂讲授,并辅之以一些简单案例的讲解,从而使学生较通俗易懂地理解该理论知识,以便之后能顺利地开展案例分析。在对案例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点[4]:首先,所选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要看所选的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涵及运用。其次,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如果案例太简单,不仅调动不起学生的积极性,也起不到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所选的案例尽量真实。当然,鉴于学生初学时基础较差,笔者将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后分发给学生,甚至虚构案例,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逐渐以真实案例为主,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的实施,这个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结合。为了尽可能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笔者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时,不占用课堂时间讲述案情,而是事先向学生分发案例,并设计一些与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及案情内容相一致的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同时,将学生分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组织课后讨论。在学生做好分析准备后,笔者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并由每个小组推荐一位同学作总结汇报。对于学生的讨论,笔者或提示、或发问、或故设疑团、或充当争论反角,引起争论,把讨论不断引向深入。在讨论过程中,允许学生有不同的意见或观点,不追求一种结论,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4]。在对案例讨论、分析之后,笔者对各小组的汇报及学生讨论情况作总结、评析,并着重点明讨论的案例所反映出的民法概念、原理及制度。笔者认为,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点睛之笔就在于如何科学地总结和评析学生的讨论,并告知其所要掌握的知识点。教师应运用准确的专业术语和法学原理告知学生推理的过程,将重点放在分析上而不是案例的处理结果上,同时对学生持有的其他观点进行理论上的评述,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