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科目实训教学研究

法学科目实训教学研究

 

笔者以为,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这样的人,应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面临的第一要务。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素质教育的目标以后,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各地法学院越来越开始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在自身探索创新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各个院校普遍开设法学实务课程,有条件的院校还在校内建立模拟法庭、实验中心。但是这些努力仍然不能改变法学教育理论主导一切的现状,法学知识实际运用、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实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法学本科学生毕业以后不能迅速地适应法律实务需要,很难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一、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意义分析   (一)从专业走向看法学本科实训教学   首先,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更加深入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趋势,党和政府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理想。在此新形势下,传统的以解决诉讼纠纷为主的法律服务市场出现膨胀趋势,新的以非讼业务为主的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发展扩大。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以现实需要为目标,将重点放在适格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其次,我国各地法学院校林立,毕业生数量巨大导致我国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可见其重要性。笔者以为,法学院学生本科毕业之后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大量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否则法学研究生教育又将置于何地?同样,我们也不应该寄希望于这些毕业生大部分走向国家机关。主要吸纳法学毕业生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一则人员编制面临饱和状态,二者财政负担能力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完全就业需要。一个毋庸置疑的现实与未来是,等待法学本科更大的就业市场将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譬如企业、律师事务所等。然笔者常在实务中看到很多法学毕业生不能够正确回答法律咨询,面对实际案件不知从何看起并发现问题,乃至起草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都颇为捉襟见肘。如此,法学教育将何以适应现实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二)从教育理念看法学本科实训教学   我国实行素质教育以来,不管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均喜欢冠之以素质教育的名号。但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实际上是“成为人的教育”,而非“成人教育”。如《辞海》所称,素质乃是指事物的本质。我国古代如管子等较先使用素质一词的哲学家们,大都在此意义上使用,如《管子》中称:“正静不争,动作不贰,素质不留,与地同极。”晋张华《励志诗》中称:“如彼梓材,弗勤丹漆,虽劳朴?,终负素质。”诚如是也!大、小杯子,本质如彼如此,不可能通过非破坏的方法改变它们的容积,而只能尽量发挥它本来盛物的能力。同样,人亦如此,不可能通过教育使他能做本来素质决定了他不能做的事情。孔子教学,也只是因材施教,尽量地发挥学生原有素质上可能存在的能力而已。既如此,法学本科教育面对的学生,已然是“成人”,各项禀赋素质基本上已经确定,充其量只能是“补充成为人的教育”。在本科阶段,我们教育着眼的重点,便应该是法学技能和解决实务问题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我们的学生走出校园以后能否以己之力,生存自己、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法学能力的培养!这不是说可以忽略其他方面的培养,而是说不同阶段的教育应该有自己主要的教育任务,不能失了轻重。   因此,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明确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很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该文件显然已将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法学教育阶段的重要培养目标。但是,因为深受大陆法学教学模式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常常重理论轻实践、重实体法教育而轻视诉讼程序教育。这一教育模式的结果,导致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理论见长,而实践能力不足。实际上,法学本科阶段的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已经具备,仅就法学知识而言,即便没有教师授课,他们也能通过书本摄取。而专业能力的培养,却不是学生个人即能所为。基于此,有学生指出,法学本科学生实际上缺乏的不是法学知识,而是职业的训练。美国法学院课堂上经常讨论实际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律师实战。实际上,一个律师应该在法学院就已经完成了合格的律师教育,到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投入工作,这是他的成长过程。而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法学院应承担的任务,这就增加了中国律师事务所成长的成本,加重了负担。   二、法学本科实训教学内涵界定   笔者考察了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展开实训教学的模式,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各诉讼法诉讼模拟等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等。形式种种,不一而足。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法学院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其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其实,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又或者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笔者结合教学经验,对实训教学内涵略议如下:   第一,实训教学本质是体系化的教学方式。实质意义上来讲,实训教学本身就是体系化的教学方式,而不单指某一门实训课程或某一实训项目。一切法学教学都可以、而且应该以实训教学的要求去授课,而不是单指形式上的法律实务课程、诉讼模拟或者实践、实习等等。因为法学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设立形式上的实训教学课程、项目,可谓实训教学中的点睛之笔,整个本科教学以实训为理念方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基础。其意义和要求不仅限于自身,更为重要的是对其他专业教师的实践导向作用。前已有述,法学本科教学应以能力教学为主要目标。这里的能力不单单是知识记忆,还包括理解、分析与综合运用能力。#p#分页标题#e#   因此,非实训课程的法学教师,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已经帮助学生分析、理解了某一项理论、某一处知识便完成了教学任务。   因为知识不等于能力,正如有了剑不等于有了用剑的能力。在遇到重要理论和知识时,我们有没有认真帮助学生分析其在实践中可能遭遇何种案例?又或我们有没有认真结合已经发生的相关实践案例去讲解分析?每一部分知识的教学,实际上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知识教授阶段和能力传授阶段。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实训教学应以“实”为“训”。实训教学绝不等同于案例教学,因为教学案例有其局限性。无论是司法考试的案例,还是教学参考书中的案例,大都是给定的材料,设定的情境,往往遵循一定的知识路径模式,希望学生给出预定知识作答,学生常常死板硬套刚刚学到的理论知识即可解决问题。而就业之后的实际问题则与此大相径庭,这表现为事实发生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可用知识的不确定性。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是自编自导的“甲乙丙丁”案例,事实是无需求证的,甚至比如刑事案例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都是给定的。学生无需分析界定事实,即可引用知识作答。但是实际办案的时候,事实是需要求证的,而且对事实和证据的搜集、认定等行为往往成为重中之重,对事实的判断不同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因此,实训教学中的“实”应该尽量地贴近生活实际,特别是在法律实务、诉讼模拟等教学中要求完全属实都不为过。   另外,在教学案例中,学生判断问题的时候是中立立场,依据所学把给定材料作出客观判断即可。而在实际办案中,除了法官的立场是中立之外,往往需要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上、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譬如笔者所在律所,往往感慨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分析案件的时候,采取的是法官思维,而非律师思维,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着想。因此,笔者以为实训教学中不可偏重给定知识的运用考察,更应该重视事实材料分析的实训,更应该重视知识选择使用的实训,鼓励学生争鸣。   第三,实训教学应注意平衡兼顾。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本身就需要各种各样的知识与技能。譬如律师办案,从接待咨询到委托收案,从分析事实到文书写作,再从法庭应诉到判决执行,可谓实体与程序知识并重,口才与写作能力兼察,诸项能力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实训教学中,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手段,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能力。不仅要注重整个本科阶段实训教学方式的采用,也要注重法律实践、实习、诉讼模拟等项目建设。   三、加强我国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措施探索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师实训能力培养   首先,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应是每一个法学本科阶段教师的重要任务,树立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双重教育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院校专任教师在应有知识理论修养之外,还应积极解除法律实务,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须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这种“双师型”教师,不仅能够传授学生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理论和法律技巧,而且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其次,适当引进实践岗位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担任外聘教师,或经常邀请进行实务讲学。   (二)对学生综合训练与专向训练并重   对学生法学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一个不断积淀、深化的过程的。法学院校实训教学设计应该树立长期意识,一方面,在要求整体教学加入实训教学方式的同时,要注意实训教学基地建设,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中心或援助中心、教师学生实践基地等,还要注意建立实训材料资料库,以便于以后教学使用和研讨。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又要运用各种教学资源,加强对学生语言技能、社交能力、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专向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