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立法构想

低碳经济立法构想

 

在国家层面还缺乏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形下,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现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法律体系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但目前可专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还是空白。因此,加快步伐,制定一个专门的低碳经济法规,以用来解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理念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构成了立法理念的主要内容。立法理念是界定立法本质和有效指导立法活动的前提条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理念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发展的理念,要求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精神指示;其次是要从江西省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其低碳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难点问题;此外,还要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有效结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发展的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气候变暖的趋势也在加剧,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的内涵和本质要求,在关系处理上都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因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也就应成为低碳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诉求。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国内外社会都获得了广泛认可,并且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同志指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律中也已有以权利的形式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予以体现,环境权便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为指导的一个主要权利。目前,许多国家也已将环境权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领低碳社会建设和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低碳经济立法要体现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这要求在立法中,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坚持顺应民心的立法原则。注重在实践中学习、总结经验教训。从尊重当地群众风俗习惯、地域文化中寻求立法基石。因此,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立法理念,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民本权利研究,把理论上应然的权利内容法定化,进而成为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实在权利。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   江西省是生态环境较好、矿产资源丰富的大省,总理在江西视察工作时指出:“像江西这样好的生态环境在中国已经不多了,要切实保护好鄱阳湖的生态环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其独特的地理生态优势。在低碳经济立法时要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适合湖区低碳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一定的经济优势。因此,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不能对国外所谓的先进制度就生搬硬套,盲目轻信,进而对当地已经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模式加以限制、排斥。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   (三)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相结合的理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遵循自然规律,而且也要利用市场规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也不能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问题,也无法解决经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问题。这就必须要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进行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因此,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相结合的理念,把市场资源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结合起来,有效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据以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整个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低碳经济的指导思想,反映低碳经济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进而保证该法内部的协调统一。   (一)明确低碳经济原则,增强立法的适用性   低碳经济是通过低投入、低污染,高产出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低碳经济的原则可简单概括为三点:首先是节能减排的原则。这就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减少高耗能源利用,降低空气中的碳排放量。根据此原则,在低碳经济立法的过程中,鼓励开发能源利用新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就成为重点关注的部分。其次就是低污染原则。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都要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自觉地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卫生。此原则要求在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做到通过立法去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促进企业低碳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大众低碳消费模式的养成,制定相应奖惩细则,进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督促、引导。此外,就是技术性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低碳经济同样需要强大的科学技术能力作为重要支持,开发新能源需要科技条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需要科技条件,污染防治和处理技术也需要科技条件。技术性原则要求在低碳经济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人才、教育和科研等各方面加大投入,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二)把握低碳经济的特征,体现立法的针对性   通过对低碳经济内涵的认识,明确了低碳经济的原则。同时,低碳经济也具有经济性、技术性和目标性三大特征。把握低碳经济的特征能更好地体现立法的针对性。第一,经济性。低碳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来发展,而且低碳经济的发展不能使生活条件和物质生产水平的明显下降。低碳经济立法为的是更好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低碳经济的经济性特征能使立法更具针对性。第二,综合性。低碳经济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这要求立法的涉及面要宽、要广,以体现低碳经济的综合性特征。第三,就是目标性。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改善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性特征,在立法过程中来说,就须统筹协调经济、政治、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将其作为制约因素来考虑。低碳经济的这三大特征,应该成为低碳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三)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立法的系统性   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指在具体实践中运用低碳经济理论来组织和开展经济活动,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低碳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具体来说,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低三高”)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对于低碳经济立法具有主轴线的作用,有利于把握住立法过程中的关键点。通过低碳经济立法,尽可能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不仅要在节能优先,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立法,而且要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激励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层面的立法。从而使得促进低碳经济的立法更富有系统性。   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基本思路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需要有一个清晰思路,这样才能使所立之法更具协调性、具体性、统一性。笔者认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基本思路包括宏观方面的立法模式选择、微观层面的制度选择和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模式的选择   立法模式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采取的法律类型,可以从多角度来进行多重选择,如法律的名称、立法权限的分配、法律规范内容、立法方式等。在考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模式时,我们应该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与国家及江西省现有法律体系的关系问题。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会涉及很多方面的关系,尤其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因此,在制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促进相关条例时,应尽量避免出现法律条文之间、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冲突,否则会造成执法、司法的运行失调,降低法律实效。尤其是低碳经济在我国仍处于探索初级阶段,实践中还存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足、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在避免法律法规条文之间冲突的同时要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   第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实际与外国经验的关系问题。低碳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且国际化程度较高。低碳经济立法源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相关立法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时必须考虑到法的本土化问题。可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考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区的实际情况,以此为立法的基础;另一方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度为我们所用。   第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现实性与前瞻性关系问题。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指当前鄱阳湖区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与目标适当超前的关系问题。现阶段,立法工作一定要从现实条件出发,但也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必须符合改革的前进方向和目标。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达到要求的,可以规定过渡性办法,以避免造成不适和反作用。   第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理论与低碳经济实际建设情况的关系问题。目前,低碳经济在我国还处于研究阶段,在地方的研究就甚是薄弱。人们对此认识不深,低碳经济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规模,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还有很多空白。因此在加大立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加快作为低碳经济试点地区的建设,为全国性的低碳经济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分析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立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江西省和湖区实际情况和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特征后,笔者认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进行低碳经济的立法模式选择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根据法律名称确定立法模式。从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情况分析可知,各国在选择低碳经济立法名称时,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通过对气候变化进行干预达到综合性立法的目的。如英国2007年出台的《气候变化法案》,其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立法的国家;第二种情况是通过对能源使用进行控制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如德国2002年出台的《节省能源法案》;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对低碳经济自身直接立法以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如美国2007出台的《低碳经济法案》。通过把湖区的实际情况与各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比较后,笔者认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应该采取第三种做法,即命名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促进条例》较为合适。因为这样命名能充分体现立法的针对性,立法宗旨更明确,该法规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并且可以在立法中增加有关低碳经济技术投入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使得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更灵活的发展低碳经济。   根据立法主体确定立法模式。我国立法的权限包括根本层次的立法(宪法依据)、基本层次的立法、行政法规层次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规层次的立法。从《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立法并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可以由地方立法完成。且我国关于区域发展规划的中央立法明显滞后,因此,针对区域发展规划的立法,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发挥主动性。   根据立法方式确定立法模式。现阶段,法律法规的起草模式主要有行政机关立法模式、专家立法模式。行政机关立法模式的主体多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会更多地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从而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忽视。而专家立法模式主要是委托高校、科研单位中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学专家起草,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使立法工作更具有理论性和前瞻性。但是法学专家作为理论工作者,其立法常常因缺乏可操作性,有时甚至会过于抽象化,而不易为大众所接受。实践证明,受多因利益的影响,以上两种形式独立完成的法规草案质量并非尽如人意。也只有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并经反复斟酌取得共识的最终方案,才能被称之为法律意志。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本质是一次以生态为目的的全方位利益调整。立法者应不仅仅拘泥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草案意见这种形式,还可采用公民旁听会议、座谈会、来信来访、由民众提交草案等形式,营造群众参与立法氛围,以拓展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p#分页标题#e#   总之,在国际社会广泛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也积极的融入其中。但地方及国家尚无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大多靠政策引导,留下了许多法律空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也相当薄弱,既缺乏一部母法起统领作用,相关配套的立法也相对薄弱。因而,在考察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立法实践后,应根据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出台起统领作用的湖区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专门法。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制度选择   科学抉择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现行制度的改革,应坚持有破有立的原则。不仅要改革和消除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政策,而且也要根据低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设计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应政策。因而,有效清理不利于节能减排的制度性障碍,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是加快低碳经济立法工作,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1.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制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发展低碳经济也需有一个清晰规划。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度是保障低碳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依托中英两国合作的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南昌市成为唯一被列为发展低碳经济试点的省会城市。通过试点工作,南昌的发展将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的发展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在江西省“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坚持将相关规划指标,如鄱阳湖的水质、湿地、森林覆盖率、单位GDP能耗等约束性指标进行整合,然后分解到各项规划和政策中去。在江西省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抓住机遇,妥善处理好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与低碳经济发展顺利转型的关系,大力促进碳减排、能源材料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之间的协调发展,加快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降低经济发展的生态成本,这些将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度的关键所在。   2.低碳经济扶持制度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经济性和目标性特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调控和管理。不论是在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发展方面,还是在财政、税收和产品采购等方面政府进行帮助和扶持,都可以促进低碳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应起管理和服务的作用。具体而言,构建低碳经济扶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碳平衡交易制度。设计制度以碳基金为主要内容,将企业与个人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转换为相应的碳基金,将此用于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通过碳平衡交易制度使得外部环境成本中的生态服务从无偿转为有偿。为加快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要加强对碳平衡交易制度的扶持:首先,要形成碳交易的市场和明确碳交易的规则,批准设立正规的碳交易中介机构,确保碳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其次,形成绿色能源交易机制,把碳平衡交易与鼓励使用绿色清洁能源的政策相结合起来,倡导社会积极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维护生态平衡和发展低碳经济两者协调发展。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和税收制度。一是财政政策。政府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生产者或经济行为给予补贴,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如英国和丹麦都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应加大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扶持力度,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在引导、支持企业在低碳经济领域积极投资的同时,加强监管、淘汰落后企业和技术。设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和行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进一步拓宽吸收环保资金的渠道;二是税收政策。税法政策是发展低碳经济最为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低碳经济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措施。尽管税收的制定权很大范围在国家层面而非地方,但地方对于地方税这一块拥有很大的运作空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政府在地方税权利范围内,可以对清洁能源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减免;对于新建节能、清洁能源生产企业的低碳金融所得给予营业税税收优惠;对生产节能、清洁能源产品企业的再投资给予退税等优惠。甚至对消费环节的消费者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将其纳入低碳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中。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的采购是最初发展低碳经济的最大推力,不仅能够解决低碳产品的销路问题,而且也发挥重要示范作用,最终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家层面的政府采购并没有涉及低碳产品的采购问题,地方立法可以将低碳产品纳入政府的采购范围。通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政府实施绿色采购政策来建设符合湖区实际情况的低碳消费体系,这可以有效地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立法在规制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方面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要规定政府绿色采购的主体范围,即政府绿色采购的主体包括哪些。二是要明确绿色采购标准,即取得低碳标志的产品才是政府绿色采购的标准。三是政府绿色采购的详单。四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即指导政府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详单进行绿色采购的行动指南。   3.加强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制度低碳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乃至全国的低碳技术研发能力薄弱,为此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低碳技术研究的投入:首先政府部门要组织研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对研究和处理低碳产品的研究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其次要注重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注重研发清洁能源技术,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新工艺、新技术。鼓励产业界的积极创新与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再次要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低碳技术,湖区政府要通过国际协商与合作机制,促进这些发达国家向中国转让先进技术。总之,低碳经济法要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技术研发及其所需资金提供制度性保障。#p#分页标题#e#   4.低碳消费制度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生产决定着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然而消费也反作用(促进或阻碍)生产的发展。例如,扩大消费,可以带动经济增长。低碳消费模式与发展低碳经济相适应,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公众低碳消费,增强消费者的环境责任意识。根据节能减排的原则,消费者自愿按照低碳的标准来选择产品和服务。低碳消费制度可以从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低碳环境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调整,增强消费者环境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不仅要在其生产中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要对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在其正常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因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低碳消费制度中也应有所规定。总之,在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通过低碳消费制度,引导人们逐步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观念及习惯,积极倡导公众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5.公众参与制度实现公民权利是法的核心所在。低碳经济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的关系,构建绿色、健康和宜居的生态环境。因而,低碳经济发展也需要广大公众和民间组织积极主动地参与,鼓励和支持、引导他们参与到低碳经济的建设中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在环境保护参与制度相关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众和民间组织参与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等;另一方面就是拓宽公众和民间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使他们能方便、快捷和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去,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此外,利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理念。增强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培养其良好的环境守法与环境侵害维权意识,引导和激励广大公众和民间组织依法参与环境管理公共事务。   (三)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应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江西省法规和环湖各市区县法规三个层次构成,包括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核心法规,资源、能源、环保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和专项法规。要构建这样一个体系,需要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及江西省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法规和专项法规,修订和完善部分不能适应生态经济区建设需要的旧法规,并注重环湖各区域的协调和配合。另外,也要加大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低碳意识。   1.依法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家现有法律法规   在促进和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和依法落实国家现有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由于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发展低碳经济法律;另一方面就是国家现有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包含了一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定。贯彻执行《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它是至今与低碳经济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循环经济以节约资源、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资源循环利用率为基本特征,以实现资源反复循环利用为目标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在减少资源消耗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必然会降低碳排放。另外,《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等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从能源的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将实行节约资源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且将节能目标纳入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产业政策制定等内容。同时,能源消耗重点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执行也保障了节约能源法的实施。《节约能源法》的制度和内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的过程中应给予重点关注。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同国家法律相比,相对灵活,时效性强。严格遵守和落实这些法规、规章。集中反映了国家当前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导向,如节能减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都是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点内容。   2.以低碳经济理念为指导,修订和完善江西省现有法规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促进条例》出台后,应以这部条例为基础,以低碳经济理念为指导,系统梳理现有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在能源领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是依据1998年实施的《节约能源法》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建议江西省对其进行修订,制定《江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以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节约能源法》为主要依据,并突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方面的规定。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规定,可以在该条例中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出台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专项法规。在高碳排放收费方面,原《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经过两次修订,部分条款已失效。建议根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修订)制定高碳排放企业的排污收费专项法规,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排污费的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排污费。系统梳理现有宏观经济政策,修改或者废除不符合低碳经济理念,与生态经济区建设不一致、不协调或冲突的政策,使政策与法规保持一致,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3.注重环鄱阳湖各市区县相关法规政策的协调一致   环湖各区域是进行低碳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各地要树立环湖经济一体化的意识,顾全大局,加强合作,不出台阻碍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法规政策,承担起促进鄱阳湖区域低碳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环湖各区域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应包括南昌、九江、上饶、鹰潭、抚州、景德镇6市和5河流域涉及的5个设区市。由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建立网络平台等措施,共享经济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碳排放等方面的信息。环湖区域在制定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法规、规划、政策时,征求生态经济区内其他各市县的意义或建议。#p#分页标题#e#   4.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提高公众依法参与发展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的意识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公益广告、学校环境教育、报告、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公益广告等公共媒体的宣传功能,及时宣传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信息,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专门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的网站,并设立法规政策专栏,宣传和普及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的法规规章。编制低碳经济发展法规相关方面的书籍和宣传手册,普及国家、江西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可以翻译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发展低碳经济、污染防治、生态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供大家参考。此外,针对不同人员可以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针对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报告会、学术讲座和举办生态经济培训班等形式,提高他们低碳的意识。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环保负责人,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积极参与、发挥榜样作用。重视绿色学校的建设,把低碳意识教育纳入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总之,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干部依法执政的意识和示范作用,提高企业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形成依法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5.尽快出台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法规   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江西省必须在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法规,重点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在制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促进条例》的条件还未成熟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首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立法有必要以现有的政策文件和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入开展发展低碳经济立法调研,听取关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的意见和建议,制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立法规划。其次,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出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地方性规章。根据江西发展低碳经济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鄱阳湖区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低碳经济中所碰到的问题,以便增强可操作性。再次,条件成熟时,制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地方性法规,出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促进条例》。通过发展低碳经济立法探索与实践,由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在总结实施低碳经济地方性规章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相比,地方性法规有更强的政策宣示功能和体系统领功能。   总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立法,有利于保障低碳经济发展。江西选择低碳发展之路必须立足省情、顺应全球发展趋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江西跨越式发展的明智之举。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中,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新兴生态产业被确定为产业选择的主要方向。所以促进低碳经济地方立法将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提供思路,其必将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