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信贷化渠道

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信贷化渠道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信贷化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通过收取财务顾问费、贷款换股权、银信合作等方式,将部分信贷收入转移至中间业务收入,或者以中间业务的名义,开展实质上涉及银行资产与负债的信贷业务,从而使中间业务实质构成表内资产与表内负债。中间业务信贷化现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监管者而言,中间业务信贷化模糊了信贷业务的本质和监管范围,制约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影响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稳定。其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中间业务信贷化使商业银行依赖存贷利差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善,不利于中间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型。最后,对于企业而言,商业银行将一部分贷款成本隐藏在中间业务名目之下,导致企业的贷款成本远高于实际利息支出,企业的实际贷款成本被掩盖。鉴于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以及中间业务收入信贷化的危害,笔者主要从中间业务收入增长不稳定及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的业务构成不合理这两个角度,探究中间业务信贷化现象。   中间业务收入现状分析   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出现拐点2006~2011年,上市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总额不断提高,从672.42亿元上升至4133亿元,2012年第一季度就实现了1244亿元的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也不断提高,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从7.2%上升至15.5%。其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该占比最高,达到20%以上;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发展状况不一致;城市商业银行占比较低,在10%左右。可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更具优势。虽然收入总额保持增长,但是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率不稳定。2007年,多家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达到100%以上,其中兴业银行增长率达到250.7%。而2012年第一季度,除了深圳发展银行以外,商业银行整体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大幅下滑。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的不平稳,除了源于期初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数较低以外,笔者认为还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构成不合理、收入增长模式不规范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治理措施有关。中间业务收入增长构成不合理2011年,上市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39%,但是其增长主要来源于附加值较低的中间业务收入。其中,银行卡收入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中平均占比16%,结算与清算业务平均占比16%,顾问与咨询费收入平均占比14%,担保承诺业务收入平均占比10%。以上业务的高占比,为中间业务收入信贷化提供了业务渠道。结算与清算业务收入的高占比与信用证业务的激增有关;理财、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收入的高增长与理财市场的不规范有关;担保及承诺业务快速发展与2011年较紧的信贷环境、票据以及信用证的承兑业务有关;咨询顾问业务收入包括了很多的贷款附加收费。   中间业务收入信贷化的渠道   现阶段,我国中间业务收入信贷化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理财产品、票据信托等中间业务名义发放信贷资产,规避政策管制,将实质来源于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转换为中间业务收入;二是在信贷配给中,商业银行通过“以贷收费”“浮利收费”“借贷搭售”等方式,将利息收入转变为财务顾问费、贷款承诺费等中间业务收入。   贷款表外化   商业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以及资本监管的限制,通常通过银信合作、票据信托、代付业务、委托贷款等中间业务形式发放信贷资产。银信合作与票据业务。商业银行借银信合作产品将信贷类资产转移到表外,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巨额增长,但银行也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票据业务发放贷款,则是采用开具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承兑汇票、发行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以及与信托公司合作进行票据信托等形式。这些票据业务仅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是银行面临较大的贷款风险敞口。这两项业务已受监管部门规范,转移至表内,并计提风险拨备。代付业务。代付业务多发生在银行国际业务中,由国内银行委托海外银行代为支付,如基于信用证由同业金融机构实现信用承诺。会计科目上,开证行记在表外,代付行记“应收款项”或“同业资产”,不受存贷比或信贷额度限制。如果同业代付不基于真实的贸易基础及会计记录,实质上就是一种表外信贷。委托贷款。银行接受委托人申请,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较少承担贷款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商业银行将自有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贷款,虽然收取的也是手续费,但资金是银行的,风险实际承担者也是银行。这样的委托贷款实质上跟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是完全一样的。   没有提供实质服务的融资类中间业务   融资类中间业务收入应源于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应服务功能。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同时又承担了融资风险,此类融资类中间业务的本质就与信贷业务相同。保理业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一般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及客户应收账款的不同,收取全部转让债款总额0.1%~2.5%的保理费用。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主要限于融资和发放贷款的功能,很少涉及债项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多样化的保理服务。贷款换股权业务。对于银行而言,贷款换股权是一种附带选择权的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签订协议以约定价格购买约定份额公司股权,一旦公司上市,银行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代持股份。贷款换股权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与股权相联系,需要承担一定风险,其实质是由利息收入衍生而来的中间业务收入。   通过中间业务转嫁贷款成本   除极少数特大型国企、行业龙头型企业、地方垄断性企业等有较强议价能力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贷款时受银行限制颇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过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或转移贷款成本,造成企业贷款实际成本高于账面利息。发放贷款时附带收取中间业务费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要求客户承担不合理的中间业务费用,这种情形常出现在咨询顾问类、银行卡类、类中间业务中。将实际贷款成本转移至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实际贷款成本的一部分以中间业务费用收取,其实质是变相地提高利率,将中间业务作为降低贷款成本的手段。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常出现浮利收费现象,最典型的是财务顾问费。银行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方法包括:利率应上浮部分转化为咨询顾问费,再按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直接收取以利息为计算基础的财务顾问费;直接收取以贷款余额为计算基础的财务顾问费。此外,贸易融资安排费等都是常见的利息转费用的形式。发放贷款附带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有时还会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而搭售的金融产品收益通常是银行的类、理财类产品,记入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实质仍然是企业为取得贷款所付出的额外支出。#p#分页标题#e#   政策建议   目前,监管机构对中间业务已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措施,《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等法规相继出台,并且正在拟定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商业根据政府指导价和市场指导价对中间业务收入定价。对于中间业务的规范,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切实解决融资贵的问题,使得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市场、间接融资市场的融资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的高效使用,以满足更多的企业融资需求;有规划地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增加银行业的有效竞争,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第二,实现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转型。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银行中间业务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经济需求,提供多方位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应制定切合实际的经营战略并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实现收入结构转型。   第三,规范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制定有效的中间业务考核机制。近几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信贷化现象,源于中间业务收费不统一,考核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已逐步公布服务价目表,也应制定切合实际的中间业务收入指标。目前,考核指标从总行、分行、支行到基层行逐一增加,使得操作风险上升,出现向客户多收取费用,或者将利息转移为费用的现象。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制定有效的中间业务考核机制,保证中间业务得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