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例6篇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1

存在问题

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2、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邮储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洗钱工作的开展。

3、邮储银行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市、县上级部门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我们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到事后监督和业务部门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也只是走过场,而上级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放任自流,致使审批监督流于形式。

4、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

5、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邮储银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农村网点人员配备不齐,而营业员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我们营业员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6、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我们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我们这些深扎在农村的邮储银行来说,是一个望尘莫及的事。

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我们邮储银行自身的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3、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2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3

(一)银行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报告信息质量不高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

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2、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健全有效的报告工作机制。不断修订完善“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类型。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非法交易的存取业务仍充当“验钞机”或“交割台”的,或涉嫌协助洗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实现外汇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网,使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能实时传送,提高报送效率与质量。督促银行提高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其既有的业务核算系统,尽快实现从银行原始会计数据库中采集反洗钱数据的方式,并使之能通过可疑交易监测识别系统对特定客户或账户进行全面、连续、实时监测及综合评价,增强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4

    一、 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

    2003年 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 3月 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 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 )反洗钱监管带有盲目性。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客户。金融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识别客户.一是靠审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身份证明品种多达五种,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很难确保其真实、合法性,而客户认为所要了解的内容是商业机密,也不配合+现实是,柜面业务的审查询问了解,没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和部门指导.部分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弃履行有关核对客户真实身份和报告的义务。2007年的反洗钱报告中,全年发现 14399起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情况,33468起未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并有 744个匿名账户。(2)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手段缺乏,仅把反洗钱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由于“两个办法”中较原则,没有细则,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特点和情况制定本系统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或实施细则,临柜人员很难 及时准确、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结算、清算外汇等方面的资金运作信息.对反洗钱的监测停留在逐笔监测、逐笔报告阶段。2007年全面共检查金融交 易3-36亿笔,从中发现未报告的可疑交易共计 52.7l万笔。

    (二)信息失真。这反映在两个方面,(1)洗钱者与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职能是根据已被发现 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行为选择。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很难判断资金来源与去向。(2)反洗钱系统内部信息不对称,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反洗钱监管未形成监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内部横向各具体职能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换网络,反洗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银监、工商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与金融机构之间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往往多部门对同一目标重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考虑较少。

    (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 2005年的1.27亿 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 2005年的 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 2007年的328起 537.2亿元。反洗钱 的最 高 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 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

    二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

    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 、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 ,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 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 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 )没有独立的、权威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效率很难有效发挥。反洗钱防范 、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金融业,也需要反洗钱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单靠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处来监管,力量单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机构内.很难分析研究出洗钱的本来面目;2007年期间,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4533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350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而银行就占了341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反洗钱的检查,但金融机构达十几万家,在检查中也只能进行抽检,不可能全检,加上金融机构对 反洗钱检查力度认识不够,对于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一规两办法”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但一方面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一规两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使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局限,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汇总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本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即增加信息流动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来越不适应跨币种洗钱犯罪的形势,也与国际上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的趋势相违。

    (二 )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 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 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 钱意识及 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 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 。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 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

    三、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针对当前反洗钱监管所承受的约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学的防范手段。笔者认为采取如下对策能提高反洗钱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针对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数与金融机构数量的不匹配,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现象.设想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的评估和激励机制,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情况。

    在反洗钱机构下,设立反洗钱情报数据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守法经营.向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钱机构提对策建议,协调反洗钱的政策实施,并对外交流。针对金融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派驻制.由情报数据中心外派专员到下级中心及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进行指导.外派专员由情报数据中心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外派专员的职责一面是指导下级中心和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收集、整理、甄别.提高收集数据的有效,直接对总中心负责,使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5

【关键词】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缺陷问题建议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洗钱法》开始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的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成为反洗钱的基本制度之一,大额现金交易作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组成部分,其报告和监测制度也因此成为反洗钱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2008年大额现金管理职能正式由货币发行部门转入反洗钱部门。当然以“一法四规”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进行具体规定,实际中由于我国现金交易频繁普遍,加之其又难于被有效监测,《现金管理条例》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监管需要,现金交易潜藏了大量的洗钱风险。为降低现金洗钱风险、打击和预防现金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试点,目的在于加强现金交易研究,建立大额现金监测制度,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从而补充、完善我国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和打击现金洗钱犯罪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相关制度分析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反洗钱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反洗发[2008]1号)的规定,人总行拟定“在重点区域加强对现金使用环境和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的总体思路,制定和实施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方案。配合总行做好制定区域性的大额现金存取管理监督方案的试点工作”。随着2008年9月4日《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方案》的推出,人总行正式自2008年10月开始在广州、厦门、义乌、青岛、乌鲁木齐、沈阳、昆明、武汉、临夏、伊犁等十个城市试点开展为期两年的大额现金监测,目的是建立与大额现金报告制度和大额现金客户识别制度相互补充的大额现金监测制度。

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定期需要提交十一个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分别为“表一全辖各网点现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分析现金投放和回笼),“表二月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统计表”,“表三月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统计表”,“表四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支取统计表”,“表五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支取统计表”,“表六月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入统计表”,“表七月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入统计表”,“表八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存入统计表”,“表九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存入统计表”,“个人大额现金(提现)来源统计表”,“个人大额现金(存现)流向统计表”,并要求商业银行于每月15日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和监测报告,之后为了提高交易数据的分析效率,根据《关于改进试点城市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的通知》(局函[2008]762号)规定,自2009年1月起,人总行取消了表四、五、八、九的填报,并于试点期结束后的2011年7号文件又间接取消了表一的填报(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附件8《终止现金收支统计制度》)。

自试点开展以来,现金监管在相关文献中出现较为频繁,主要的有:

2009年10月的《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八个具体目标中规定,“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大额现金管理政策,加强大额现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重点区域现金使用环境和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2009年《中国反洗钱报告》载,“2009年,人民银行课题组对《现金交易与犯罪关系》进行课题研究,对全国10个试点城市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重点》要求“加大情报分析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监测作用,深入开展洗钱风险课题研究”。苏宁副行长在2010年4月9日的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现金管理列入2010年工作意见,强调现金管理已成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一个缺口,要加大督促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推进反洗钱“闭环”的形成,现金监管工作得到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

试点城市各单位按照人总行的要求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试点期完成后,相关资料已经不用上报到人总行,人总行也未出台新的要求,目前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建设基本处于相对停滞状态。

二、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存在的问题

(一)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表现的制度缺陷

1.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更多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分析,人行系统缺乏主动进行分析的机制和方法。

2.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存在区域局限性,评估可疑时存在偏差,因为洗钱者并不一定只在某一管辖区域(如仅在昆明)洗钱,可能会在不同州市开户和交易。

3.存在时滞性,交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进行上报和分析,人行汇总分析也会延长时间,如交易发生在月初,可报送到人行却是一个多月以后的事情(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4.统计报表系统存在问题,信息内容相对有限。现行报表系统中,要求商业银行报送:(1)月存取款单位或个人名称;(2)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3)单位性质;(4)账号;(5)单位账户属性;(6)现金存取的笔数和金额;(7)交易网点。在现金来源(提现)表和流向(存现)表中,要求报送金额前十位的如下相关要素:(1)个人姓名;(2)本月提现(或存现)金额;(3)上月末账户余额;(4)本月末账户余额;(5)本月单位账户转入金额,或本月转往单位账户金额;(6)本月个人账户转入金额,或本月转往个人账户金额;(7)本月存现(或提现)金额,未能包括异地交易网点、人信息、交易对手等等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有效信息。如果引入大额现金交易可疑统计分析,现行报表中的相关要素尚不能满足监测分析的需要。

5.现金存取分开报送带来信息缺陷。大额现金交易统计表中,现金存入和现金支取分两个表报送,这样就造成了存取数据信息的缺陷,同一客户,不仅要考虑现金来源,也要分析其去向,国外(如美国)的大额现金报告,要求商业银行同时上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同时还有外汇的流入流出,这是值得参照的。

6.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存在缺陷。在填表要求中,有“本表按现金存入总金额由大至小排序,按客户进行统计,客户有多个账号填写金额最多的账号”,此要求只把大额现金监管体现在交易金额上,而忽视了账号数量、转账交易等,这可能违背了洗钱行为多账号、多网点、多方式交易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大额现金交易监管的效能,也无法达成以客户为报送对象的大额现金监管。

7.依靠手工操作,缺乏规范性系统支持,工作量大,难于对数据进行校验,难于对商业银行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考核,事后校验与考核费时费力,查询和分析功能不明显,信息利用率低下,反洗钱监管效能不高。

8.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工作与各地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存在一定重复性,二者目前合作较为有限。

9.各个试点城市彼此缺乏交流协作机制,且目前全国各地大额现金交易监管开展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自我探索阶段。

10.试点期早已结束,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的走向尚未明确,也没有出台更为科学的大额现金监测新制度,以及开发推广全国性的大额现金监测分析系统。

(二)昆明地区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资料报送存在的问题

1.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统计报表存在问题。(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够认真,报表存在缺陷。商业银行上报的报表常出现以下问题:①现金来源或流向表不合要求,数据矛盾;②网点现金收支表中投放和回笼数据不平衡;③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或用别的代号代替,或书写错误;④出现规定金额要求以外的数据;⑤身份证号码错误;⑥账户类型空白;⑦重复出现相关条目;⑧数据包括试点范围以外的交易额等等。(2)人行报表存在缺陷。虽然人民银行剔除了部分问题因素,但相关报表毕竟仍是在整合了各商业银行报送的数据后重新排序得到的,商业银行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报表中同样存在。报表缺陷导致了数据分析方面的缺陷,限制了大额现金监测准确性和对数据的充分挖掘。2.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存在问题。(1)商业银行对待工作不够认真,报告质量不高。商业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常出现以下问题:①各家银行分析框架不一;②一些银行对交易背景分析不到位;③个别银行甚至出现用上月报告提交应付的情况;④有些银行对以往分析过的客户,可能就不再识别,只是照搬原有结论;⑤个别银行只把分析交给某一网点,在该网点的交易额度并不大,银行却以该网点的分析代替全部等等。(2)分析对象偏于常态,分析方法简单单一。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只选取前十位进行分析,这显然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数据资料,从数月的分析来看,前十位的情况一般都基本稳定,每月重复可能极大,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基本相差不大,监测报告的“监测”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分析之外众多交易可能蕴含的洗钱风险却未能得到分析与监测。

在对存、取款频率的分析上,缺乏频繁判断标准,实际操作中主观性太大,并且交易频率最多的相当部分笔数为几十次上百次,金额却只有几十万,这样的交易多通过ATM机完成,不能调查资金用途,更不能确定有无洗钱嫌疑(一般而言,洗钱嫌疑也相对较小),同理,那些存取频率在一定量,金额较大且很可能存在洗钱的交易却被遗漏了,这虽然可以通过大额现金金额频率综合频繁存取分析来补充,但大部分个体也已经在金额或频率前十位分析中出现过。

现行监测报告分析未能分清常态客户和异常客户,更多只是分析了常态客户,忽视了对异常或可能异常客户的分析。当然,客观上也缺乏区分常态和非常态的标准,该标准尚未建立,人总行也没有具体规定。

另外,分析所使用的方法过于简单,多出于描述性质,未能很好的结合个案和总量,选取指标适宜进行分析。现行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分析压力大,未能在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分析中发现有价值的可疑线索。据人行上海总部边维刚的研究,上海地区反洗钱数据分析压力日益增大,加快智能化的反洗钱数据分析工具开发,提升数据分析水平是上海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急迫问题。当下,昆明和全国其他地区同样面临这个问题,数据分析不到位,就很难在其中发现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①

三、对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的简要评析

大额现金的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大额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大额现金的重视,也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抓手。但通过分析以上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存在的各种问题,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总体有效性、规范性还是不够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机制需要获得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边维刚还提出了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模式,边维刚认为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就是以合理的监管成本实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反洗钱有效监管,要做好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和行为合规建设,提升预防洗钱风险的能力;二是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监管部门要推进市场效率,加强金融机构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内部治理与内在动力;三是社会环境有效配合。只有三方面的有效协调,才能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从该标准来看,目前三者难于形成合力,人行监管仍然较为粗放,金融机构则应付被动,社会环境尚对洗钱犯罪和洗钱举报缺乏认识,全国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尚未达到理想效果。②

四、对改进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有关建议

(一)改进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送体系

1.建议尽早发文正式结束试点地区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以各省、区为单位扩大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范围,尽快出台新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文件,使得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有机统一配合。

2.改进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统计报表体系。(1)增设报表内容,改进报表形式。①增设一定的报送栏目,以便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增设栏目可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考虑增加账户数、异地交易网点、交易网点数目、人信息、交易对手等信息,强化数据完整性,确保上报要素齐备全面有效;②将现金存、取表合并统计,加入外汇现金的存取统计;③统计应该包含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转账交易;④增加一定量必要的新报表,逐步完善报表体系;⑤建立新的填报标准,如对大额存取现的金额标准进行再论证,不同经济区域可以有所差别,从而使得填报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2)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鉴于商业银行上报的报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对相应数据的分类和筛选,影响了对数据的进一步挖掘分析,人民银行要督促各个商业银行改进报表质量,避免发生错误。

3.改进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方法。(1)引入可疑大额现金交易评价机制。通过数理分析判断,在数据中找寻可疑交易,对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关注、跟踪监测,增强人民银行发现现金洗钱线索的主动性。(2)制定频繁存取款笔数、金额标准,在分析频繁存取时,可以使用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得分等统计研究方法,综合考虑存取款金额和笔数。(3)引入环比、定基和相关走势图分析,引入账户链接分析、资金链接分析,从时间和空间序列角度考察大额现金交易,推进从交易地域、交易人年龄、交易特点等方面开展账户异常分析。(4)利用试点数据建立白名单、关注名单、黑名单,用以判断常态和异常的客户,避开常态、分析异常、提高针对性,并对达到标准的客户进行跟踪分析、预警监测。

人民银行应该结合传统和新型分析方法,结合个案和总量分析,发挥各自优势,分析大额现金交易异常情况,发现可疑交易,做好线索的举报移交工作③。

4.一方面需要出台全国规范统一的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报告模式,践行大额现金监测分析方法。如在昆明地区,分析范围不能只局限于前十位,而应该综合考虑频率、金额、可疑程度等诸多方面,探索构建多指标分析体系,昆明地区应该:(1)去除如单位和个人金额或频率前十位分析,存取笔数多单金额很小部分的分析,以及相对正常行业或个人交易的分析等意义不大的部分,重点关注个人客户,推进灵活性分析,拓宽分析视野,对金额、频率在规定范围的数据给予着重监测。(2)增加对如单位或个人户的账户往来,单位或个人可疑度等的分析,量化分析可疑程度,对可疑度排序列表等等。

另一方面,可引入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季报或年报制度,通过进行季报或年报分析,总结某地区以往大额现金交易特点,分析相关走势,如可制作大额现金总体存、取款额度走势图,典型客户存取款走势图等等。

5.加强研发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应该尽快研究并全国推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系统,提高数据分析管理能力,改进监测分析资料报送时效性。资料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虽然未在试点之列,但其早在2008年10月试点开始时就启动了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并要求开发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系统,2009年大额现金收支系统上线④,人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也已经成功研发出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管理系统⑤,此可供作为人总行系统开发的有效参照。新系统应该具备如下特点:系统上报交易要素完整、齐全,能够自动校验数据录入,并对数据质量进行自动考核,能够强有力支持不同方式的查询和进行综合分析,克服手工操作的误差,具有自动识别跟踪和预警异常交易、可疑交易,排除非异常、非可疑交易等等智能化功能⑥,并能根据需要不断进行升级改造。

6.加强各试点城市之间或与现金监管前卫城市反洗钱部门的交流合作,强化信息共享,互换经验,开展研讨,进一步完善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机制。

7.明确大额现金交易监管部门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加强协作与交流。人总行应该明确各地方大额现金监测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划分,避免重复工作,加强合作交流,提高效率,减轻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负担。

8.各地人民银行应该进一步做好贯彻和规范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出台新规定后,各人行分支机构要及时传达,做好贯彻工作。人民银行应该加强职能建设,监测商业银行的大额现金交易,做好分析工作。

(二)限制控制现金交易,鼓励推广非现金交易

人民银行有必要制定现金交易额度,限制个人或单位可开立账户数目,限制对公账户向对私账户转款等等有关规定,限制控制现金交易,鼓励推广非现金结算。

(三)积极利用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成果,有效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监管

1.非现场监管方面。(1)通过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或报告评价机制,定期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评价,敦促商业银行整改在评价中发现的各类问题。(2)高效分析大额现金交易数据,为反洗钱行政调查或现场检查提供异常交易、可疑交易依据。

2.现场监管方面。应该借助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结论,适时开展现场监管,检查前调出部分异常交易数据,从而有针对性调阅客户的开销户资料,交易传票,考量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尽职工作,判断交易可疑程度,考察银行有无按照规定进行报送。另外,可以结合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或报告评价,检查核实银行机构大额现金检测方面内控制度、职责分工、制度执行等等有关情况。

(四)进一步转变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理念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方面意识和责任感,积极配合推进反洗钱工作,工作中,有少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不理解,认为工作量太大,容易得罪人,各银行要尽快转变错误观念,杜绝消极应付。

另外,商业银行要杜绝不顾忌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别是大额现金监测规定,同业竞争客户资源、争抢存款贷款,不能因为追求盈利性而放弃对反洗钱工作应有的义务和职责。

(五)加大对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

随着未来洗钱活动趋向于科技化、专业化、国际化和规模化,反洗钱工作人员要掌握智能化科技,综合储备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知识,以迎接未来反洗钱工作的新挑战,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也不例外,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反洗钱战线人才的培养。

五、结束语

本文的初衷和目的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使得大额现金报送更科学、更合理、更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如何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更好的利用和分析,改进分析方法

(三)如何减少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报送的不必要负担,提高报送效率和分析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大额现金监测报送资料的评价

如何积极利用大额现金监测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反洗钱监管。

衷心希望文章的探讨有助于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的改进,对其中更多值得思考和探讨的内容,有待于以后进一步地研究工作。文章因立足于思考和探索的视角,主观性较强,可能会存在很多不足甚至错误,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附 注

①参见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P-150.

②参见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P-105.

③参见欧阳卫民《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

④参见2011年第10期《反洗钱工作简报》.

⑤参见2010年第23期《反洗钱工作简报》.

⑥资料来源同注释④、⑤.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

[2]苏宁:《反洗钱法律实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9月.

[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报告2009》.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8月.

[4]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5]欧阳卫民:《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6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