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的发展研讨

银行保险的发展研讨

作者:孙健 刘铮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一、引言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的起源在理论界并无统一说法。从银行业及保险业相互联合的发展历史来看,自19世纪开始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Deniel,1995)。1973年,法国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助会成立的Soravie保险公司和法国投资银行Pari-bas旗下的银行保险公司是迄今为止最早的两家银行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增长率下降,政府为缓解压力,着力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银行保险在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逐渐兴起(闻岳春,2007)。欧洲在1989年通过的《银行业合作第二指令》解除了对金融部门的管制,这激起了20世纪90年代银行大举进入保险业务的高潮。到本世纪初,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的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已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约60%,而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国也在20%至35%的比例之间(宋明岷,朱旭东,2000)。欧洲各国银保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其宽松的法律环境,一体化的合作模式,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多样的销售渠道(袁成,裴平,2009)。1999年11月,美国颁布《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相互渗透,在彼此的市场上竞争”,至此,美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在2002年异军突起,成为了寿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陈丽,2003)。

银行保险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可以从外部性的角度进行解释。外部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逐渐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这一概念是由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ell,1980)在《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后逐渐形成一种观点,认为外部性主要来自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之间,同一产业内的企业在某个区域内的大量集中有利于知识在企业之间的外溢和扩散,这种效应被称为MAR外部性,用以解释组织变化对于产能增加的影响,理论源于Marshall(1920)、Arrow(1962)、Romer(1990)的论述。上述观点是一种正外部性的表述,由于外部性是指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者一家企业的生产可能性直接受到经济中的另一个当事人的行为影响时,称经济里出现了外部性。这种影响可能产生正的或者负的效用,如果存在正的外部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当事人会为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展开“竞争”,由于外部性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得到解决,所以期间会产生诸多的成本使总剩余下降。负外部性同样会使当事人为消除额外的成本不断进行交涉,使市场机制达不到帕累托有效。罗纳德•哈里•科斯(Coase,1960)在其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最先将这种成本称为交易成本,并与产权建立了联系。按照科斯的观点,交易成本主要由发现相对价格以及相应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构成,但科斯并没有给交易成本下定义。张五常把交易成本看作“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兹经济中的成本”。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外部性,由于金融产业的大发展,金融产业的集聚现象开始显现,由此形成的熟练的劳动力市场、专业的服务性中间产业和技术外溢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同时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服务内容、资金来源的相似性也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哈尔•罗纳德•范里安(Varian,1995)指出,有三种方法可有效的解决外部性的问题:第一种是庇古提出的管理者制定庇古税以处理外部性的对策(Pigou,1912),这种解决方法的难度在于管理者如何准确的计算庇古税的水平;第二种是阿罗研究的建立市场解决外部性的方法(Arrow,1969),这是一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是新制度经济学解决外部性的主要方法,最为典型的是排污权的交易;第三种是科斯所研究的协商问题(Coase,1960)。前两种方法如用于解决银行与保险间的外部性,其难点在于外部性的量化,而科斯的“协商”方法可以不受限制。科斯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且权利已准确定义,那么参与者可通过协商达到有效的状态①。如参照科斯定理,则银保合作便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为解决外部性而自由协商的结果。选择何种银保合作方式则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界定清楚,交易成本是否接近于零。科斯认为,庇古在设定庇古税时忽略了政府行为的成本,同时指出交易成本的不可避免。但科斯并未否定庇古税的作用,而是否定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庇古税在某些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其效果优于科斯解决外部性的对策。

二、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和产生依据

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理论界通常是对现有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形式进行总结,比较各种形式的特点,并做一定的改进,以寻求最佳的银保合作形式进而推广。银行保险发展根据其不同的理解方式,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广义与狭义的银保形式,广义即银行与保险共用渠道,获取范围经济,以股权关系形成资本纽带;狭义即委托关系的合作(高洪民,朱军勇,2005)。如将投资银行业务考虑在内,根据业务涉及的范围,全能银行模式(银保业务涵盖其中)与银行保险模式也是一种探讨的选择。全能银行在美国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前最为典型。而银行保险是欧洲特有的事业模式,也称为“一体化金融服务”、“全金融”或“保险银行”(徐为山,杨朝军,汪有涛,2005)。通常市场机制可为资源的配置构建最优的方式,科斯指出企业的本质便在于此。环境的改变及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往往是解决市场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本诱因,也在银保合作形式的演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以实践中存在的银行保险发展形式为分类的依据,众多学者也称之为一体化的程度变化,分别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分销协议是最简单的银保合作方式,银行与保险公司以签订销售协议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银行的销售渠道,银行从中获得佣金,而保险产品仍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分销协议在法国最为流行,法国的CNP保险公司完全没有自己的人队伍和销售队伍,其保险产品除团险产品外全部委托法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法国财政部门销售。我国银行保险合作主要是“一对多”的协议,分销的渠道主要是银行柜台。战略联盟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间通过达成战略协议以开发特定客户或特定市场。如英国保诚保险公司(Prudential),其利用银行的现有柜台和网络销售保单,同时要求柜台员工将那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向保险公司的理财顾问推荐,再由理财顾问用现场服务、电话服务和直销的方式向这类客户提供专门的保险服务。国内比如建行和新华、工行和联泰大都会。#p#分页标题#e#

合资企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家独立的保险公司,银保双方按投入资源分配利润,对合资公司共同拥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业务拓展能力,拓宽资金投资渠道(庄慧彬,2009)。如20世纪末的瑞士人寿(SwissLife)是由瑞士联合银行(UBS)和Rentenanstalt组建的合资公司;Columma保险公司是由瑞士信贷(Credit)和Winterhui保险集团组建的合资公司。中法人寿是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国家邮政局合资的保险公司,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银行(邮政)保险公司的性质。金融集团化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并购,银行新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新设银行多种方式,形成了金融集团下银行保险的一体化经营。处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保险双方拥有共同的品牌、渠道、技术后台、客户,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如荷兰的ING集团,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对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的兼并,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CreditAgricole)新设了专营寿险的Predica公司和专营非寿险的Pacifica公司,英国巴克莱银行(BarclaysBank)设立了巴克莱寿险(BarclaysLife)等。国内如中行和中银保险,工行与太平,汇丰与平安、平安与平安银行和深圳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与工行,中信和信诚合作等。许多学者发现,银行和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并愿意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结合,在于它们的相似之处多于差异。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属于金融中介吸收个人存款,然后再把这些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资本支出。大数定律、规模经济、流动性创造和风险管理是银行与保险机构所共有的。它们提供相似的产品争夺公众储蓄,这一点并不奇怪(L.PaigeFields,DonaldR.Fraser,JamesW.Kolari,2007)。银行与保险的差异在于其业务和职能的本质区别,其产品尽管相似,却不起到完全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各银行展开竞争的同时,并不能等同于银行。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如果将保险公司等同于银行来看,则它们的竞争完全构成了竞争市场的必要条件,价格机制的作用便可得到充分的发挥,以调节市场使其尽量趋于最优化的配置。但银行与保险所具有的相似处,使它们易受到对方营运过程中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得以体现,本文借用“外部性”的概念对其进行解释。银行与保险的外部性是银行或保险企业在运营中给对方直接造成的影响,使银行或保险企业个体的收益与其带来的社会收益,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出现差异,这种外部性可正可负,且影响是相对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对消除银行外部性或保险外部性影响的效果是相同的,如果只考虑银行外部性的影响,保险外部性可做相同处理,因此本文只从银行外部性角度对银保合作的形成及演进过程进行分析。

观察银保合作的发展,银保合作形式的变化是银行保险业务一体化的演进过程,通过这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逐渐使两者在业务中的权力明晰,降低交易成本,减弱银行外部性的的影响。银行保险产生初期,银行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可替代性,银行、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产品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客户在购买时主要关注的是收益率,几乎将它们当作完全的替代产品,银行产品的表现便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销售,其商誉出现“外溢”;金融的关联性,银行的借贷会形成风险的集聚,而一次贷款以上的行为会形成前次债权人对借贷者的错误评估,造成借贷利率低估,使前次债务人承担过高的风险,这也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多次银行借贷后使保险人的风险进一步累积;产品的创新,银行在新型储蓄类理财产品的开发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法律并不赋予这种产品创新以专属权,新型产品容易被保险公司等借鉴改进,节省了开发成本①;客户资源,银行客户关系的管理需要长期的投入和维护,银行在进行客户关系管理过程中,因其与保险极大的相似性,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保险客户资源的损失。保险公司为克服上述银行外部性影响,与银行协商,通过分销协议形式构成银保合作,产品的权利得到明确,克服了部分的外部性,但分销协议的形成,从“一对一”到“多对多”模式的变化,增加了协商中的摩擦。同时,分销协议下,银行只收取佣金而保险公司需承担所有的后续责任,银行员工会更多的追求绩效,而忽略产品本身的特性,引发道德风险。这些都构成了分销协议形式下的交易成本。战略联盟形式进一步对产品的创新与客户资源明确了权利,使银行外部性进一步减弱,较之分销协议,多重协议以及道德风险在联盟形式的管理改进中得以改善,然而共同开发产品与市场的联盟条约并不能如股权划分方式中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一样清晰,致使其协商的过程构成了战略联盟形式的交易成本。合资企业通过股权划分了权利,银行外部性得到了有效的内部化,企业文化上的差异是形成这一银保合作形式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金融集团化的尝试甚至规避掉了这种企业文化的差异,是更为彻底的外部性内部化,从银行外部性角度来看,它是当前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由协商促成权利明晰,并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银保合作形式。

本文将银行外部性作为银保合作形式选择的根本因素之一。在银行与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参与者并不十分了解促成合作的本质因素,而是以追求最大化利润为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着尽可能获取利益,降低成本的各种实践尝试。银行保险合作带来的银行与保险业利润上升促进了这种合作方式的推广,然而银保合作的施行并不意味着实践尝试的终止,由于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清晰,交易成本在现有的合作形式下依然在总成本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而在通过成本—收益权衡中发现银保合作的收益依然为正,则“协商”便继续下去,进一步创造更多的新银保合作形式投入实践当中,以追求更小的交易成本。

三、数理证明

考虑双边外部性问题,首先假设只有一家银行X与一家保险公司Y参与,生产和销售金融产品是二者创造收益的方法,X的产品数量用x表示,Y的产品用y表示。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外部性,可表示为:e(x|E1,E2,E3,E4,…)。其中,Ei表示某种银行外部性,如产品的替代性、金融的关联性等。本例中,e(•)>0以正负号表示正负的外部性,且?e?x>0,假定除x外,其他影响因素皆不变,则银行外部性也可表示为e(x)。由于保险公司Y受到银行外部性影响,因此?πy?e≠0。#p#分页标题#e#

(一)银保合作的产生现在考虑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润问题,假设两者在银行市场与保险市场上都存在众多的竞争者,因此其价格是给定的,银行产品的价格为px,保险公司产品价格为py银行每生产和销售一单位x都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外部性。社会最优化情况是X与Y的共同利润最大化:maxπx+πy=pxx-cx(x)+pyy-cy(y)-e(x)(1)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px=c'x(x0)+e'(x0),py=c'y(y0),x0、y0是达到社会最优化时的X与Y的产品数量。一种解决银行外部性的方法是根据科斯定理,将外部性的产权进行明确,即将银行外部性在两者之间进行限定(讨论的假设是交易成本接近于零,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存在,但正如科斯所表述的,它是我们讨论外部性的基础)。假定此时Y具有处理外部性的权利,即没有Y的许可,X不能进行引发外部性的活动。

(二)银保合作形式演变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中将企业的出现解释为决定市场价格的成本,当由看不见的手构建需求与供给之间联系的成本高于由企业(或组织)这一看见的手进行协调时,企业的存在便是理所当然的。将这一思维引入到银保合作形式的演变中,可以理解为银保合作逐渐增强业务及部门的控制权以使交易成本逐渐减小过程。现假设X与Y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设为t2(•):t2(•)=t2(x|M1,M2,M3,M4)其中,M1,M2,M3,M4分别表示构成银行保险合作的四种形式的交易成本因素,且?t2?M>0,则分销协议交易成本由M1+M2+M3+M4,战略联盟由M1+M2+M3构成,合资企业由M1+M2构成,金融集团M1,即随着银行保险的一体化形式加强,其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在不断减少,而交易成本亦随之减小。将t2(•)引入,考虑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由于M在银保合作形式变化前并不改变,所以证明时只考虑x的变化)。依据上述分析,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下,无论正负外部性,明晰产权都是有效解决外部性,追求社会最优化水平的方法。但由于现实状况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操作的成本,因此,单纯依靠银行保险的协商无法完全解决外部性的问题,政府可在此发挥作用,如能有效量化外部性,庇古税在某些情况下较之科斯明确产权的方法更为有效,但操作难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论证来看,银保合作形式的不断演化,也正回答了如何解决交易成本的影响,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可逼近交易成本的理想状态,为产权明晰的科斯方法提供理想环境。

四、结论

本文的论述建立在科斯“协商”理论的前提下,因此将银行保险合作的形成及发展归因于银行与保险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明晰产权,自由协商的结果。但科斯定理有其自身的限制,如科斯定理中假定当事人偏好皆为拟线性,这是规避资源配置中的收入效应影响,但银保一体化后的股权性质如果转变,便会产生收入效应。自由协商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也带来了交易成本的上升。除此以外,静态双头博弈的假设也有待改进,萨缪尔森曾指出只有在动态情况下,双头博弈才可能趋近帕累托有效。同样放松参与者数量,多头博弈无疑又会使交易成本增加,违背了理论的初衷。银行保险发展的过程其实也是逐渐克服部分理论限制的过程。从为什么选择银保合作本身来看,各银行因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可将所有银行归为一类,保险公司可做相同处理,所以银保合作选择依然可看做双头博弈。自由协商是判断交易成本是否合适的过程,只有收益高于成本,参与者才会考虑是否选择这种模式,所以帕累托有效的准则决定了选择银保合作处理外部性的问题。而选择何种银保发展方式,则是银行、保险双方动态博弈的结果,由于同样是帕累托有效准则在起作用,银保双方在尝试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与金融集团化中,进行着动态博弈,“协商”使双方趋向选择权利更为明晰,交易成本更低的模式。面对明晰产权同样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制度与技术的创新可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而以制度创新更为重要。模式的转变,外部性内部化是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尽管自由协商贯穿始终,在施行过程中,政府同样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可发挥重要作用①。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权力的初始分配将会影响自愿的配置效率”,“产权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基于上述观点,在设计产权制度,相应法律、法规时,除市场机制外,政府、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依然大有可为。综上所述,银行外部性的存在是银保合作产生的诱因,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处理银行外部性的过程中,自由“协商”选择了银行保险方式,在不断实践尝试中,为减少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利润,更为深层次的银保合作不断出现,由于银行外部性权利难以明晰的特性,银行保险统一选择了外部性内部化的一体化模式,尤以金融集团化最为彻底。就当下而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将以金融集团化为主要趋势,同时政府减少对银保合作方式选择的限制,主要由市场机制驱动“协商”机制引导帕累托有效的产生。但就交易成本问题,在初始权利分配制度上依然依靠管理者的设计,同时政府应为银保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放松银保业务分家的格局,并逐渐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