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摘要:

医患纠纷是当前一个极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医闹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但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做了11个条文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更是未有规定。本文笔者仅就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

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从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粗放,没有为此规定专门的细则。由于医学科学在不断发展、变化和进步,处理医疗纠纷则是永远的专业问题,永远需要同时期的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笔者所在的衡阳市引入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机制处理医疗纠纷。从这几年的运行来看,解决了很多纠纷。但无论是调解还是审判,由于医疗问题过于专业,患方和医方对鉴定书分别提出的各种问题,处理人员其实无法完全分辨。调解员和审判员明显过于依赖鉴定意见和结论,而无法深入分析辨别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所以,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因此而处于争议中心、受到各种质疑,前些年是医学会鉴定,这几年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鉴定其现状是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医学鉴定在诉讼中几乎没有作用,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司法鉴定和医学鉴定,从组织机构、鉴定规则、适用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员等等方面,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任何试图将医学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司法鉴定,或者试图将司法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医学鉴定的方法,可能是徒劳的。司法鉴定进入医疗纠纷鉴定已经四年。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林林总总,依托的医疗机构不同,出具的鉴定书同样存在水平不一的问题。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对司法鉴定均有意见。由于鉴定是患方交费,司法鉴定机构可能考虑各种原因,甚至可能考虑为避免患方采取压力的时候,出具不公平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系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外聘法医鉴定,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松懈等原因,鉴定时可能存在随意性较大的个人因素。鉴定作为解决专门问题的证据,保证其内容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笔者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诉讼中医学鉴定的委托和采信

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在诉讼中,无一例外均委托和采信司法鉴定而不委托和采信医学鉴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非常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该意见说明因为这种鉴定的医学专业性,故最高法院明确医学鉴定为首选。但现行司法实践中即便案件审理中存在省市两级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法院仍会同意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且最终一般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医学鉴定几乎毫无意义。在医学会鉴定未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改变这种尴尬现状,需要最高院尽快出台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解释,明确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二者如何委托、如何采信等问题。

二、健全、建立鉴定机构

(一)医学鉴定

因为鉴定人来自各家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因此医学鉴定人不能出庭接受法庭质询,这种程序问题导致的负面作用太大,与证据规定不合。因此,医学鉴定容易被误解为行政方面的证据而不是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医学鉴定是否可以考虑按照法律要求改革,鉴定过程是否可以纳入审理法院监督的范围,以确保程序意义上的公正。

(二)司法鉴定

笔者所在衡阳市具有医学院、众多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医学资源非常丰富,全省范围内仅次于长沙。机构和人员太少,司法鉴定项目的严重欠缺,明显就不合理,不符合我市正在快速发展的要求,浪费了丰富的医学资源,且不能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目前,我市没有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少去长沙各司法鉴定中心,到外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是常事。因此,依法迅速设立各个市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弥补其空白可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法庭

审理医疗纠纷中经常碰上专业方面的问题。有时候,法官把握鉴定中的专业问题不够准确,表现在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收集证据提交鉴定和采信鉴定意见时不能加以区分等等方面。比如共同侵权的主体包括各家医疗机构没有依法追加。患方应当提供其他材料以查明事实并提交鉴定,但法官却将其列入医方举证的范围。不能准确区分因为基础疾病或者基础伤情已经构成的伤残及其他损害赔偿项目与医疗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处理时加重医疗损害的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法庭,该庭由具备医学背景或医疗损害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对此类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这也有助于此类案件的高效审结,让当事双方服判息诉,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作者:谢涛 单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肖柳珍.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14(04):176-183.

[2]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J].证据科学,2013(03):33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