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改革中的医生权利

医疗改革中的医生权利

一、医生权利保护现状考查

在对吉林省医院、长春市医院、吉林省中医院等十家医院的走访调查中发现,2012-2013年度,有4%的医生曾被患者或家属武力侵犯;有47%的医务人员曾遭受患者及家属的辱骂;还有30%的医生经历过患者的威胁与恐吓。90%以上的医院都深受“医闹”之苦,曾因患者或其家属的不理智极端行为而导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由此可见,近年频发的“杀医”、“刺医”事件并非个别、偶然事件,医生及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普遍比较恶劣,在医疗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在上述调查中也发现,大多数医生对目前的执业环境并不满意。对“你对执业环境是否满意”这一问题的回答中,75%的医生选择了“否”。而对于“你对执业环境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回答,64%的医生选择了“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屡受侵犯”,73%的医生认为“医生工作风险过大”(其中有47%的医生认为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患者及其家属由于不理解而发生的暴力侵犯,45%的医生认为风险来自医疗纠纷带来的诉讼,83%的医生则认为医疗工作与患者的生命权紧密相连以及社会对其工作的理解误区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而58%的医生认为“医生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集中体现在87%的医生深受不确定的加班时间和长时间连续工作之苦,而这在收入中没有任何体现,还有76%的医生反应长年没有节假日、无法与家人团聚,从而未得到薪水上的补偿。根据调查所得的资料,医生对执业环境的不满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医生的经济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在调查中,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有47%的现任医生正在认真考虑放弃医生行业,转换自己的职业,而82%的医生并不希望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从事与医疗相关的职业。这种情况并不是吉林省的特例,《中国青年报》在2013年6月曾发表题为《2013高考专业:近年医学专业报考热情持续走低》的文章,文中指出“学生报考医学院的热情在下降,优秀学生不愿学医、从医,甚至越来越多的医护人员不愿让自己的孩子学医。”“2012年,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红漫针对北京市医学院校本科生所作的调查表明,对就业前景有信心、愿意从事临床医学的学生只有一半,2010年为56.9%”。虽然我们不能据此就得出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出现医生来源匮乏的结论,但是,相当比例的医生期待转行并阻止子女从医的现象不仅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医生权利保护的恶劣现状,同时也体现了对医生权利保护不足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我国医疗事业的未来发展很可能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

二、医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们曾经把悬壶济世、救死扶伤、妙手仁心等等美好的词语与医生这一职业联系在一起,并亲切地称之为“白衣天使”。医生,在我国曾经拥有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但是,随着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医生和患者的地位都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医生权利的保护不仅成为了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成为了一道难解的社会问题。首先,我国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平衡使医生权利的保护面临先天困难。“占全球人口22%的中国,医疗资源仅占全球2%,医疗资源匮乏且配置不合理。具体表现为:20%的城市人口占用着80%的卫生资源,而其中的30%又集中于大医院。”我国的医疗资源本就有限,却大多集中在大中型城市的大医院中,这就导致了我国医疗环境的两极分化———大医院资源虽然丰富,但是相对于人满为患的需求,仍然显得资源匮乏;而小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医院资源不足,也缺少投入,无法满足患者的需求。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患者无法享受先进的医疗服务,患者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医生是他们负面情绪的主要出口,这就埋下了医患之间矛盾频发的隐患,使医生的人身权利保护面临挑战。同时,大中型医院的医生必然长时间处于高强度的连续工作状态,但却得不到比例相当的奖励与补偿;而小医院的医生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收入也大多偏低,这加大了医生经济权利保护的难度。其次,医生的职业特点使医生权利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和一定的困难性。其一,医生是高风险职业。即使是医术再精妙,医德再高尚的医生,也不可能成功地医治所有的患者。医生的工作始终与患者的生命息息相关,这就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大多数职业都存在着一定的容错率,但是在医疗行业,出错就意味着剥夺患者的康复权甚至是生命权。其二,医生是高压职业。除了因高风险性而产生的压力之外,医生还面临着长时间、不规律连续工作的压力。网络中广为流传的《医生十问卫生部长》中提到,“我所知道的医院没有一星期上五天的,夜班要上,休息日有病人要到,加班是家常便饭。”“医生受劳动法保护吗?如果是,那么休息日查房加班,凌晨打车到医院看急诊您给加班费及打车费了吗?”医生的职业特点决定,只要有患者处于危险中,医生就没有休息和放假的权利。高风险和高压力使医生权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却也更具难度。再次,医患关系的紧张与进一步激化使医生的权利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医患矛盾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冲突,而“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或竞争,起源于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社群之间或社会中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在努力实现各种请求、要求和欲望时与群体、社群或社会之间的冲突。”其一,从患者这一利益群体来讲,由于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他们对于医生存在着过高的期待值,认为没有治不好的病,期望自己或是家属的病患能够痊愈。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决定了医生并不是总能“救死”,而患者一旦期望落空,心理上的强烈落差会让他们把医生当作发泄负面情绪的主要对象,主观地认为是医生的失误或是不负责任导致了自己或是亲人的痛苦。其二,医生群体的诚信危机是医患矛盾的根本原因。在医患关系中,由于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称,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医疗失误和医疗事故是医生信用的第一“杀手”,一次医疗事故足以让病患对医生的群体素质产生质疑。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医生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红包”、“药品回扣”问题屡禁不绝,引发了患者对于医生的不信任与反感。还有一部分医生对患者态度冷淡,解答患者问题时缺乏耐心,这进一步激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其三,医院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助长了医患矛盾的升级。一些医院的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医患矛盾,体现出两种极端的态度。一方面,对医生的管理松散,无原则地放纵不尊重患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并不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是息事宁人,一味对患者妥协,完全无视医生权利的保护。其四,媒体和舆论为追求轰动效应而做出的偏激报道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有些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的新闻时,以点代面、以偏概全,主观地将医患矛盾的过错方归咎于医生,引起社会公众对于医生的积怨。有媒体在哈尔滨“杀医事件”之后这样检讨自己———“在过去很多的事件当中,我们应该就事论事,哪儿有问题就批评什么,而不是在报道当中去有意识地用吸引人眼球的方式在确立一种仇恨,甚至在鼓励一种仇恨,我觉得从此之后我们应该引以为戒”。最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医生权利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调查中,有53%的医生将权利保护的尴尬现状归因于“体制”问题。一方面,2010年7月,我国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出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从举证到责任认定都使医生一方处于被动的位置。这导致在医疗过程中,很多医生出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救治病患首要考虑的是可能产生的医疗诉讼,而非对病患的全力救治,而这种担心往往会引发更多由于过度保守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和诉讼。另一方面,对于并非由医务人员的过错而产生的医疗损害,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医疗风险的补偿制度。这导致了一旦有医疗损害出现,一部分患者混淆了赔偿与补偿之间的差别,一味地向医院和医生索取赔偿,甚至出现了以专业暴力索赔为职业的“医闹”。而对于“医闹”的治理,虽然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规定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但职业“医闹”对医院的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和医生权利的直接侵犯,仅仅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同时,由于医院的保安不具有执法权,在警察到位之前往往束手无策,“医闹”们更是有恃无恐。医疗维权的暴力化必然将医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置于危险之中。

三、深化医疗改革,健全医生权利保护机制

医生是医疗改革的主要执行主体,也是医疗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只有充分保护医生的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医生群体的积极性,推进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护医生权利,需要体制的建设,法制的完善,也需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社会的整体进步。第一,加快医疗改革的步伐,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彻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其一,实现医疗事业的公益性,建立健全覆盖面广泛的医疗保险制度,消除患者对于医生和医院在收费上的疑虑与质疑,重建患者对医生的信心。其二,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层小医院医生的收入,实现医生的人力资源的均衡配置,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医院资源短缺的现状,将大医院的患者合理分流到有能力的基层小医院,既解决了基层患者看病难的现状,也缓解了大医院人满为患的困境。一方面减轻大医院医生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患者的需求被满足之后,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他们对于医院及医生的“敌意”,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使医生免受患者暴力侵权的威胁。第二,加强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明确和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其一,针对高风险的职业特性,推行医生执业风险保险制度。医生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一定会犯错,由医生个人承担所有的医疗事故风险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会给医生的诊疗过程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很多国家都实行了医生执业风险保险制度,比如在意大利,出现医疗事故时,医生只需承担患者赔偿的20%,其余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不但可以保障医生的权利,也可以免除医生诊治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尽心尽力救治患者。其二,修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文件,保护医生的经济权利。限定医生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最长连续工作时间、最短夜班间隔,保障倒班休班、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减少不规律的工作时间给医生带来的压力。必需加班时,规定合理的加班费补助。其三,建立顺畅、高效的医患权利救济途径,使“医闹”无利可图。同时,建立专门治理“医闹”的法律规范,明确“医闹”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医闹”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三,建立健全医患矛盾的化解和医生的保障机制。对于医患矛盾的预防与化解,有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加拿大,主要通过分流病人,减少医生与患者的直接接触来防止医患纠纷的发生。

加拿大的医疗体系分为家庭医生、专科医生、专门医院三大环节。患者生病时,首先由家庭医生出诊,由家庭医生决定患者是否应该去找专科医生或是专门医院就诊。而加拿大的医生是自由职业者,很少在固定的一家医院工作,而且非手术轮候的时间一般不在医院坐班。病患能直接接触的家庭医生不负治疗责任,负有治疗责任的专科医生、医院又很少与病患直接接触,这样就有效地保护了医护人员的安全。而且在加拿大,医生只有处方权,并不负责药物的销售,这样,医生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金钱关系,也有效地减少了医患之间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虽然不具备建立相似体制的条件,但是进一步推行多点执业政策,也可以减少医患矛盾发生的可能性。而在日本,良好的沟通与服务是减少医患纠纷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日本实行医疗预约制度,合理安排病患的就诊时间,使医院始终维持适度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日本的医院大多特别设立专门部门,专门针对患者的投诉、烦恼、意见进行收集,并及时化解。日本医院的人文关怀还包括定期举办一些讲座和小型音乐会,缓解病患的心理压力。这些措施都有效地减少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值得我们借鉴。如果说加拿大和日本都是以减少矛盾作为处理医患矛盾,保护医生权利的主要方法,那么同样深受医患纠纷之苦的美国则采取了进一步完善医生保护体制,对医生的权利进行保护。2004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就颁布了《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防止工作场所暴力指南》。在这个指南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要求医院对医生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这些措施包括———医院的大门必须安装金属探测器,避免凶器被带进医院;医院必须装备24小时监控系统及报警系统;医院必须保证医疗区有医务人员专用的备用出口,并设立员工紧急避险的安全房间;同时医院须建立暴力记录的患者“限制访客”名单,一旦发现有攻击性行为的患者立刻记录在案。与美国相比,我国医院对医生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则远远不够完善。这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医患矛盾进行及时化解和处理,同时也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矛盾发生的可能性。第四,加强医德建设,建立统一、权威的医生评价、监督体系,将医术、医德的评估与监督体制化、体系化。古话有云:医者父母心。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这份父母心在经济利益的冲击下逐渐淡化,甚至变质。医生的工作关系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这既是压力,更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只有保有一颗医者的父母心,才能重塑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当然,将医德建设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和精神层面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医生评价、监督体系,对医生执业进行持续的评估和记录。对医德高尚的医生通过记录加以肯定,作为职称评定、晋升、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医德有所欠缺的医生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和警示,如果限时内没有改进,则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评估和记录的主体应该不局限于医院和医疗系统内部,建立医疗机构之外的社会评价系统,增加医生的职业透明度。建立合理、完善的奖惩机制,将医德与权利挂钩,既能加强医德建设,也更有利于医生权利的保护。第五,为医生的社会角色与职业地位进行客观的定位与认知。患者对医生的误解与质疑,有相当一部分是缘于对这一职业的不客观认知。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是我们在对医生这一职业的认知中,却常常忽略非常重要的一点———不管现代医学再怎么昌明,发展再怎么迅速,仍然存在医学力所不能及的疾病。美国医生特鲁多的墓志铭上写着这样一段话:“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短短的一行字,尽诉了医生的仁心与无奈。客观地认识医学的局限性,客观地认识医生能力的有限性,才能理智地处理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医患纠纷。在医疗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医德的建设尤为重视,却忽略了“患德”的建设。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让患者对医生这一职业树立理智、客观的认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院、医生的责任,同时也是传媒和舆论的责任。

作者:闫英 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