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例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1

[关键词]危机管理;医疗纠纷;不足之处;对策及建议

随着我国医改的推进和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医患矛盾在持续升温。医务人员的医疗防御和患者的过度维权两者过于极端,致使患者健康需求与医学科学的实际能力间供需失衡,更激化了医患双方矛盾,进而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频繁出现[1]。尤其是对于当前重民生、促和谐的政治环境而言,医疗纠纷已然成为了阻滞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难题。

1相关概念

1.1医疗纠纷

近年来学术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定义也很多,直到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第一次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2危机管理

危机管理[3]是指针对可能面临的或正在面临的各种危机情景,对危机全程进行整体性的监测、预防、处理和评估。危机管理的重点在于科学收集信息、监控高危因素、制定预防措施、有效处置危机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4]。

1.3医疗纠纷与危机管理

随着医疗纠纷的发生形势日趋严峻,医疗纠纷已然成为了医疗行业中的一种危机。概而言之,危机和医疗纠纷从范畴上来说属于包含从属关系,危机是一个时间序列的动态发展过程,各个阶段之间呈现出了危机发展的一个生命周期[5]。医疗纠纷危机管理亦如此,学者们从不同学科领域视角建立的危机管理模型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过程都是消除、控制危机影响因素的系列活动,其中大多包括了危机前的预防评估阶段、危机爆发时的反应阶段、危机爆发后的恢复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阶段。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医疗纠纷是全球都存在的问题,不过是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究其原因,更多在于医疗本身的复杂和不确定性。为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美国。20世纪80年代左右,美国经历了医疗纠纷的高峰时期,后来医院为了避免大额的经济赔偿,降低医院损失,首次将危机管理理论用于医院危机管理,之后在政府干预下几乎所有的美国医院都实行了强制医疗保险和危机管理计划。日本。由于日本特殊的自然环境,日本的危机管理强调始终将公众健康危机的预防放在首位,虽然日本的危机管理理论更多用于自然灾害的处理和企业管理领域,但卫生行业中的危机管理亦涵盖了强大的法律基础及健全的危机恢复机制[9]。此外,日本还拥有高效的危机管理效果评估系统,更多用于日常的管理教育,目的在于防微杜渐,尽量减少经济损失[10]。俄罗斯。主要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法律制度降低医疗纠纷演化为公共医疗危机事件的可能性。俄罗斯在医疗卫生行业的立法覆盖面堪称全国之最,在俄罗斯,公民法律意识极强,存在医疗争议的医患双方都会依靠法律来解决[11]。俄罗斯的大部分法律出发点均在于维护公民健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11]。西方国家对于医疗纠纷的应对经验更多是依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医疗过程中量化质控指标、严格把控高危环节;事后及时处理,若矛盾升级法律法规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最大程度保障公众权益。与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相比,我国无论是医疗失误还是其他原因,双方协商和私下解决的占大多数,相对而言,医疗机构更希望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总的来说真正诉诸法律的并不多。

3医疗纠纷危机管理存在问题及不足

3.1危机评估不足,处理机械化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应用危机管理理论对医疗纠纷管理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对危机暴爆发前的风险评估和危机防范重视不足,而过于关注危机爆发处理,使医院管理部门无法及时、科学的预测危机,不利于医院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12]。其次,医疗纠纷处理常规而言都是医务部主导,矛盾升级后保卫科介入,继续恶化至媒体介入、公众参与时宣传科紧急公关。大多没有科学的评估机制,处理过程被动应付,机械化管理,这些都是导致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根据危机的特征和具体情况科学处理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将会严重影响危机处理效果[4]。

3.2危机影响力评估不足且归责过于简单

医疗纠纷危机发生后会对医院形象及口碑造成一定影响,更甚者会造成致命的伤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颁布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虽然弱化了医疗事故鉴定,但并没有废止,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否则会加大医院的诉讼风险。一旦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成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医院或个人来说,其损失都是不言而喻的。此外,纠纷发生后切勿简单地将原因归到医护人员缺乏专业技术亦或是职业道德缺失等方面,管理部门需多方取证,公平公正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不偏袒医务人员也不敷衍患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优化医院管理。

4医疗纠纷危机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医疗纠纷危机爆发前的预防,树立全员危机意识

预防危机是最好的危机管理。医院人员具有相应的危机意识,能否在危机发生时临危不乱,将对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通过医疗纠纷的定期演习以及危机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从医院管理层到员工,危机脱敏的同时不断提高危机处理能力[13]。

4.2医疗纠纷危机爆发过程中积极应对

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危机协调工作机制,团队职责分工明确,医疗纠纷的危机管理需常规化和可持续,便于纠纷发生时有序应对危机[13]。同时,医疗纠纷危机处理还需时刻遵循及时、真实、公众至上原则。及时确认危机并迅速采取行动,尽快搜集信息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4.3医疗纠纷危机爆发后着重消除危机影响,重建医患信任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2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调查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西安地区17所不同级别的医院(其中三级甲等医院8所)发生的440例医疗纠纷案件。

1.2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治疗科室、涉事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纠纷鉴定情况以及经济赔偿的数额等。资料收集完整之后,使用Epidata建立数据库,双录纠错;使用SPSS13.0进行分析,统计描述、秩和检验等。以P<0.05作为统计学意义的判定标准。相关图表由Excel及SPSS13.0绘制完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共调查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2010年88例,占20.0%;2011年92例,占20.9%;2012年66例,占15.0%;2013年93例,占21.1%;2014年101例,占23.0%。其中患者为男性的264例,占60%,女性176例,占40%;经过鉴定的286例,占65%;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

2.2医疗纠纷患者年龄分布

将患者的年龄以20年为界限分为4组,分别为少年组(0~20岁)、青年组(21~40岁)、中年组(41~60岁)、老年组(61岁及以上)。其中少年组88例,占20.0%;青年组143例,占32.5%;中年组154例,占35.0%;老年组55例,占12.5%。数据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

2.3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排前三位的分别是骨科121例,占27.5%;门诊66例,占15.0%;普外科55例,占12.5%。总体来说,外科科室44.09%,而内科科室仅占14.52%。数据显示,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

2.4医疗纠纷发生人员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人员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医师418例,占95.0%,护士11例,占2.5%,麻醉师8例,占1.8%。调查显示,医务人员中,医师较易涉及医疗纠纷。

2.5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分布

在医疗纠纷涉及人员中,医务人员职称为主任医师的有121例,副主任医师99例,主治医师187例,住院医师11例,其他22例。数据表明医疗纠纷比较容易发生在主治医师,其次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2.6医疗纠纷的后果分布

从医疗纠纷后果的频率来看,导致患者死亡的有198例,占45%;而其他的后果、未导致患者死亡的共有242例,占75%。医疗后果为伤残或者功能丧失,有55例,占12.5%。发生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有55例,占12.5%。

2.7医疗纠纷的补救措施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医方的补救措施不力,会促使纠纷升级或者导致严重的医疗后果。440例中有176例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予以了积极抢救,占40.0%。此外,患者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疗的有88例,占20.0%。而因为治疗不及时导致的医疗纠纷最少,仅44例,占10.0%。

2.8医疗纠纷的鉴定情况

440例中,有121例未做鉴定,占27.5%;319例经过鉴定,占72.5%,其中33例仅做了法医鉴定,242例仅做医疗事故鉴定,44例既做了法医鉴定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286例中,有33例仅在区县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11.5%;132例在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46.2%;110例在省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5%;11例经过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

2.9医疗纠纷的赔偿情况

440例医疗纠纷案件都有经济赔偿,赔偿额最大的为25万元,赔偿额最小的为371元,平均每例赔偿42913.97元。将赔偿金额分为3组,1万元以下组、1万~5万元组和5万元以上组。从赔偿金额的频数分布表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多在1万~5万元的231例,占52.5%;1万元及以下,共计110例,占25.0%;5万元以上有99例,占22.5%,其中10万元以上的有55例。医疗纠纷归纳起来分为两类争议起因,一类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另一类则是医方无过失或者过错。本次调查发现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发的较多,有275例,占62.5%;而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有165例,占37.5%。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对不同争议起因的赔偿金额的Mann-Whitney秩和检验得出P=0.023,说明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显著高于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的医疗纠纷。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患者年龄分布

从整体研究对象来看,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青壮年一般都是家庭的各方面主力,一旦身体出现不良后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很难接受,易产生纠纷,而老年人本身体质较差,大多数老年人发病急、进展迅速、临床表现不典型、并发症和病死率高。

3.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

在总的样本当中和有赔偿的医疗纠纷当中,均表现出骨科、普外科和门诊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这与其他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1-4]:外科特别是手术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手术作为创伤性治疗手段,其本身就会对人体产生较大的损害后果,如果手术失误,则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而患方对不良后果难以接受,纠纷易于发生。在本研究中发现门诊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在440例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有66例就发生在门诊,占15.0%,与其他研究略有不同。这可能与门诊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对其病情了解不如临床住院病人详细,往往出现沟通问题,加之门诊病人不停奔忙于各科室之间,排队、缴费、化验、取药等,难免影响患者情绪,纠纷自然较多。

3.3涉事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分布

医疗活动本身是一项多部门及多人员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根据样本调查结果,与患者密切接触并决定日常处置的主治医师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最多,这与主治医师负责患者的日常治疗,承担的责任较多有关。医务人员中医师依然是医疗纠纷涉事的主力军,同时护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也会涉及医疗诉讼案件。这与其他研究结果一致[1-4]。

3.4医疗纠纷的争议起因

医疗过失或者过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本次调查的医院医疗纠纷中发现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只有医疗因素参与,而是多因素导致的,诸如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患者的谈话方式不正确等都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这与张益鹄[5]、刘玉琦[6]、胡亚琼等[7]的研究发现类似。因为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有275例,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为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经济赔偿额度的2倍多。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赔偿体系中赔偿数额与争议的起因密切相关,尽管各地医闹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医院无过错医疗纠纷也付出赔偿,但总体上赔偿依然与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直接相关。

3.5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大多数法官不了解医学知识,很难从医学角度提出观点,其最主要的审判依据是鉴定结论。因此,当鉴定结果为属于医疗事故,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应该给患者以赔偿。在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以赔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有165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都给予了赔偿,分析其原因,多数是医方为了避免医患双方纠纷、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协商赔偿;部分因为医闹行为,医方被迫让步赔偿。

4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4.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调查显示,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的根源多数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素质有关,因此,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的训练,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对医院的业务骨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医疗科室的相互配合,提高诊疗效率。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数据显示,手术科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医院应该加强手术参与人员的风险意识,针对术前、术中及术后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预案,防患于未然,术前告知,手术禁忌症的把握以及手术操作规范的掌握都是手术科室的关键所在,应该时时注意。

4.2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侵权责任案件逐年上升,涉诉案件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大难题,这种变化,应该让所有医务人员尽快适应,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侵权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素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4.3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医闹”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使医院在原本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付出经济赔偿,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调查的案例都有经济赔偿,只是经鉴定有过错的案例赔偿额度明显高于无过错案例。不管是医院为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在法院调解下主动予以赔偿,还是医院迫于医闹压力而被迫赔偿,这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所以,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维护起码的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杜绝医闹现象的发生。

作者:周英丽 冯利 张少君 王渭玲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

〔参考文献〕

[1]林雪玉,李雯.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

[2]石镁虹,章桦,程琴.5012例医疗损害纠纷的成因、分布及赔偿情况分析[J].医学与法学,2015,7(6):42-48.

[3]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4]王路云,赵莉.某三甲医院50例医疗过失性医患纠纷的原因探讨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5(8):64.

[5]张益鹄.再论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兼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4(1):41-43.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3

1理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指出,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在国家着力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的背景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医学会这项法定职能。尤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确保行政处理落实到位的法定依据,以及医学鉴定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必要形成有标可循、有标可保、有标引领、有标支撑的新局面。

2现状与问题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了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诉诸司法程序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种形式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模式。此后,随着我国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出台,医疗纠纷的调解、专家咨询、医学鉴定模式逐步明确,并与诉讼做了衔接。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更是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为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相较而言,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拓展和延伸,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诸多不同。但无论过去的“二元化”鉴定模式,还是目前体制机制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不可或缺,继续在行政处理中发挥着法定职能。2002年起,吉林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512例,完成鉴定862例(事故率69%),占57%;中止300例,占20%;退案346例,占23%;终止4例,占0.2%。完成鉴定的案例中,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占67%;医患共同委托占17%;法院委托占16%;公安部门、刑警大队、检察院、部队委托占0.5%。多年开展的医疗鉴定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中的问题。一是“二元化”鉴定格局下,由于鉴定机构不同、标准不一、赔偿差距很大,各鉴定机构又无级别之分,使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紊乱,拖延了解决时间,浪费了社会资源,更激化了矛盾。二是鉴定中,时有当事方不提交病历、医学影像片,或隐匿、伪造、篡改甚至销毁医学资料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导致退案、中止等情形。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赋予了医学会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可以为公正、公平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至关重要的证据。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对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形。四是鉴定中,专家往往不考虑地区医疗水平差异,同样的情况无论发生在三级医院还是基层医院,甚至村卫生室,往往一刀切,导致异议很大。五是不同鉴定专家对疾病的认识不统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专家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鉴定过程中尤其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等问题更易出现偏差。六是专家对专业知识非常娴熟,但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容易做出与法律精神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中讨论学术界本身就有争议的问题,甚至为平息矛盾冲突写下含糊其辞的鉴定意见,降低了鉴定本身的采信度,也给医疗纠纷处理带来不利影响。七是鉴定程序严格而复杂,耗费时间长,若当事方不服鉴定意见进入再次鉴定程序,使得专家把本该治病救人时间和精力被迫耗费在医疗鉴定上,当事方也要耗费大量经费、精力和时间在这种马拉松式程序中。

3实现路径的思考

3.1整体架构设计

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状,以鉴定质量及相关制度为依据,从工作流程、工作规范、鉴定监督三个方面设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架构。

3.2管理标准化实现路径

分别从准入标准化、形象标准化、环境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四方面精细化管理。其中:准入标准化是鉴定专家、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准入制;形象标准化是塑造工作人员的良好外在形象;环境标准化是落实工作环境的整齐划一;服务标准化是将规范化服务模式植根于每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

3.3流程标准化实现路径

①案件审查:委托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案件受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超越本鉴定机构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本鉴定机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及其他合法性审查。②阅卷: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内容可靠。通过查阅资料、文献,专家咨询,提出符合鉴定要求的诊治概述及主要学科等。③调查取证:确保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调取原始书证,收集有关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询问证人等。④确认材料:固定鉴定证据。核实并确定鉴定材料,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并交换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调查取证等。⑤抽取专家:公开、公平、公正。组建所需的鉴定专业组,公开鉴定专家信息,确认专家回避情况,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本次鉴定专家组等。⑥现场体检:提供医学检查必要的场所、工具及设备。患者无法现场体检的委托医疗机构进行或根据需要进行实地体检等。⑦组织鉴定:依法依规、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评判临床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提出专家个人意见及合议意见。⑧知情权保障:申请鉴定条件告知,提交/补充鉴定材料告知,调查取证情况告知,收费标准告知,鉴定组织程序告知,确认材料情况告知,未尸检情况告知,异地鉴定告知,鉴定组学科专业组成告知,随机抽取鉴定专家情况告知,鉴定风险告知,回避鉴定专家告知,诉权告知等。

3.4差异化处理

①以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则,以分析结果为导向,历史经验教训为借鉴,科学调整鉴定流程,制定差异化处理策略。②结合案情特点、专业特点统筹考虑,对材料不完整、鉴定专家不足、专家争议较大等不能进入鉴定路径问题,加大调查取证力度,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有针对性地加大告知及监督力度,实现各个环节的持续跟踪和闭环反馈管理。③对差异化处理仍偏差较大的案件,中止流程并适时进行处理,有针对性地深入调查取证、异地鉴定、综合分析、现场咨询等,努力减少鉴定偏差,对符合鉴定工作路径的,再次进入鉴定流程。仍不能进入鉴定工作路径的予以退案或终止案件处理。

3.5鉴定监督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4

 

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从通常的意义上来概括,主要有三点:   第一,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有哲学分析性质的理论医学学科,因为医学伦理学主要是应.用哲学上的一些理论分析方法对医学领域里的各种医德现象及本质作出分析,从而制成一定的系统理论,并反过来指导实践。   第二,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有高度综合性的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边缘学科,要学好医学伦理学,必须具备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社会知识,以及具备将这两方面的知识加以整合的必要的人生体验和社会生活经验。   第三,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职业伦理学科,因为医学伦理学要对所有医.学领域里有关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并作出相应的指导与调节,所以必须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道德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思考,通过适当的讨论与辨析,促成问题的解决或探索出解决的途径。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的观点、原理、方法来解决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一门科学,是医学实践与伦理学相结合的产物。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体的医学职业道德科学,医学道德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伴随着医学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医学伦理学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和法是社会两大基本规范,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都用于调整医学领域的人际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包括卫生立法,要有良好的道德和医德为基础,道德和医德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本身就是对道德和医德的支持,某些重要的道德和医德要求,本身就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二者在实践上互相转化,医务人员如果坚持医德基本原则是不会违反法律的;当医务人员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因此,医德的教育作用和法律的制裁威力,对广大医务人员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的促进和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有利于正确医德舆论的形成和巩固,使正气战胜邪气,善战胜恶,树立更好的医德风气。   三、《医学伦理学》教材内容的相对滞后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各行各业上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深化改革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也提出新的要求一一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艺术,增加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与此相关的内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9月l日起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等,就现有教材而言,没有及时补充也是无可厚非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则应该不断了解、熟悉相关内容,在相关章节中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的形式传达给学生,使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加强法律意识,使医疗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从而更好地培养复合实用型人才。   四、《医学伦理学》课程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1、医疗服务的风险性   患者已把自己看成是医疗服务上的“消费者”,故此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各种职业都面临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文化水平提高,人们对医学科学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也不断提高,更加关注医疗工作的情况,从而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从原来信任的关系转到由法律来调整的关系上。   就医行为虽是消费行为,但它是特殊消费,就要特殊对待。人体是千差万别的,有的药用在一个人身上好,用在另一个人身上就不好。有人用青霉素滴眼就死了,有人做阑尾炎手术,局麻就死了、医疗本身的高风险决定了医疗服务的高风险,高风险就可能有失败。但不是有风险就允许出错,从医学本身来说,疾病的诊断、治疗,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是避免差错的环节所以,正如医学名家张孝蓦所言,医生对病人,应当时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2、风险下的法律保证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现在规定由医疗机构举证,经鉴定如出现“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患双方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使属学和法律产生了碰撞。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这样做,符合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让医与法协调起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医学生都要学法、懂法,不能只强调医学的利益。法律应当为医学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这最终将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按照有关医疗法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化验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实行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当事人可以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可判刑;在医疗事故争议问题上,当事人可以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大提高实际赔偿标准等。医生、患者本该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敌人—疾病#p#分页标题#e#   3、避免风险从医学生开始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中,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在医院工作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   防范医疗纠纷就要转变既往家长制的医疗作风,而“尊重病人的权利”转变较慢与医务人员既往所受教育有关,现在要转变为平等契约的关系,医疗行为将受到各方面的监督。防范医疗纠纷就要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工作中有服务特征,即满足患者需要,患者有享受良好的治疗、享受良好服务的权利防范医疗纠纷还要增强风险意识,目前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社会不理解,而许多时候是我们自己的风险意识不强;如果把其风险告诉患者,若患者认可、同意那么你的风险就小,不要擅自替患者决定。法律上强调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也就是说,医生的权益通过患者来实现,患者的权益就是医生的义务;加强法律意识,医疗有风险有损害,而你有证据证明你把这种风险或损害告知患者。   因医生失误,一位接受阑尾炎手术的女孩被切除了卵巢。一个女孩的卵巢没有了,这对她的一生是个怎样的打击?因为这起医疗事故,一位本来有着美好前程的医疗骨干从此告别了医生生涯。医疗事故,是一把悬在医患双方头上的利剑。   从伦理视角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1)缺乏责任心,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医疗后果甚至差错事故.酿成纠纷;(2)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及语言生硬,酿成纠纷;(3)缺乏负责精神,在病人面前议论以前的诊疗过程,诱发纠纷;(4)对病人缺乏耐心解释,病人不了解医疗过程,发生误解,酿成纠纷;(5)医德医风不正,引发纠纷;(6)寻隙要挟医务人员,挑起纠纷;(7)社会因素引发的纠纷。   没有一个患者不希望在医院得到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也没有一个医生希望自己在医疗服务中出事故,更没有一家医院希望因医疗卒故声名扫地。那么,怎样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防范”两个字最重要。“防范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是否有“一念之差”和“一技之差”;你是否有不合法的“习惯”;你是否知道患者享有的权利;你是否懂得依法管理。医疗是高风险行业,每个规章制度都是防风险的.医疗事故重在预防,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该培养这种防范意识、恰守职业道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证医疗安全。   二十一世纪进入全球一体化时代,竟争比以往更加激烈、更加残酷,世界各国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在人才的培养上,培养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是每位教师的神圣职责;为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扩充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课程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5

【关键词】风险意识;手术室;护理管理;运用效果;感染发生率;护理满意率

手术室是抢救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场所之一,与此同时也是医疗事故频发的场所,因此在手术室中进行相应护理也显得尤为重要[1]。手术室风险主要指的是患者在接受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轻则会降低护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重则会出现较大医患和护患纠纷,将事件越演越烈。手术室的相关护理工作关系到手术是否成功,护理人员需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自身操作水平,继而降低护理风险发生率[2]。基于此,临床需根据可能存在的护理风险予以深入研究,便于消除潜在的护理风险,最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研究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7年3月-2018年4月收治的312例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给予不同护理管理方法,比较其应用效果,具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7年3月-2018年4月收治的312例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均为接受临床手术的患者;排除高血压、高血脂及神经方面的患者。按照不同护理管理方法分为对照组(156例)和试验组(156例)。试验组中男102例,女54例,平均年龄(40.21±22.68)岁;手术类型:急诊手术80例,择期手术76例。对照组中男100例,女56例,平均年龄(40.35±21.93)岁;手术类型:急诊手术82例,择期手术74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1.2方法

对照组应用常规护理管理方法,如:(1)详细观察患者的基础生命体征;(2)预防不良事件的发生;(3)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实施针对性用药护理等。试验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应用风险意识理论护理方法,具体表现如下,(1)分析手术室护理风险发生的相关影响因素。从人员影响因素来看,主要包括:①护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术中器械物品使用不当或者手术使用物品准备不够充分等问题出现;②护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够强,与患者和患者家属之间未进行良好沟通,导致护患纠纷发生。从管理影响因素来看,主要包括:①护理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不够完善;②培训制度未落到实处;③手术物品未适当管理,导致手术质量受到影响;④手术室无菌环境不达标,导致患者出现感染问题。(2)成立风险意识小组,设置若干名组员和一名组长。风险意识小组需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分析风险潜在因素,再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3)不断提高护理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控制意识,要求护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来检查自身工作,互相监督,吸取经验;护士长需定期检查质量控制状况,及时发现潜藏问题,做好及时纠正工作;不断规范手术室和各个科室之间的配合度,减少隐藏风险发生率。(4)制定潜在风险的相关解决措施。手术操作过程中,护理工作人员要积极评估手术室的潜在风险,对存在风险征兆的患者,需安排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预防风险事故的出现;除此之外,加大对易发问题的检查,尤其是手术过程中极易出现的风险问题;根据科室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值班护士,规避护理管理风险。(5)提高对护理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度,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3]。在医院内定期进行护理操作,不断完善考核工作,邀请专家讲解具体抢救方法,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化其法律意识,从而充分认识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事故。(6)加强手术方面的细节管理。严格落实好手术室的消毒制度或者人员管理制度等[4]。严格清点好手术室相应器械物品,分开存放外用药品和静脉用药物品;手术过程中加强对手术器械的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5];手术结束后仔细清点手术物品,预防手术物品遗留在患者体内;整理患者的手术护理记录,保持清晰的自己,数据保持统一,详细记录数据[6];严格执行好查对制度,防止用药错误;合理安排好手术患者的体位,防止患者出现压疮或者感染等并发症[7]。

1.3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分析两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手术后切口感染发生率及对护理工作人员的总满意率,采用医院特制问卷调查表,总分为100分,非常满意为90~100分,基本满意为70~89分,不满意为70分以下。总满意率=(非常满意+基本满意)/总例数×100%。

1.4统计学处理

所有研究数据均应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组间两独立样本间比较采用t检验,重复测量的计量资料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或Fisher精确概率法进行比较,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医疗纠纷发生率、手术后切口感染发生率比较

试验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手术后切口感染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护理总满意率比较

试验组对护理工作人员总满意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6

关键词:病案管理;医患纠纷;医患关系;档案管理

病案是指规范记录病人疾病表现和诊治过程情况的档案,其客观、完整、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个人详细信息,治疗过程、病情变化、治疗效果以及预后和转归,是医疗教学的基础资料,由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保管,主要保存形式有纸质版、电子文档、影像学检查胶片以及病理切片。病案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发展,而且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很大的价值,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病案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在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资料与方法

第一,基本资料。调查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深圳华侨城医院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医患纠纷的12例具体病例,其中男性患者为8例,女性患者为4例,平均年龄为(34.5±3.5)岁。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第二,方式。回顾性分析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医患纠纷的具体原因,并针对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指标观察和评价。观察分析患者对医生有过高的期望值、不对等的医患认知、病案资料不够完整、滞后的病案立法以及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引起医患纠纷的具体例数,并计算其在总例数中所占的比例。第四,统计学方式。将本文结果输入到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结果以P<0.05表示时说明存在对比价值,具有临床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参与本次调查的12例病案中,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患者对医生有过高的期望值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病案资料不够完整,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所占比例最小,见表1。

3讨论

3.1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医患纠纷的具体原因

第一,患者对医生有过高的期望值。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往往对医疗质量期望太高,对医生的要求太高,从而忽略了疾病的复杂性,忽略了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认为所有的疾病医生都能治好,所有的病痛医生都能为其解除,一旦治疗效果与其所期望的效果达不到对等时,便会产生心理落差,会认为是医生没有认真负责地救治,因此当发生危险时便会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医护人员,这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2]。第二,不对等的医患认知。患者对医学知识的认知水平与医护人员对医学的认知水平有非常大的差距,因此在临床上,针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患者总是期望花最少的钱就能减轻自身疾病所带来的痛苦,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获得最好的治疗效果,但是由于临床上大多数疾病的发展过程及病因都极其复杂,因此,患者的治疗效果经常事与愿违,这种不对等的医患认知便对医疗纠纷的发生产生了影响。第三,病案资料不够完整。病案中患者的个人信息以及从就诊开始的诊治过程、治疗方法、护理方案以及出院信息等的记录不够完整、不够详细,影像学检查以及病理等资料保存的不够详尽,病理书写不够规范、不够及时等。一旦特殊情况出现,患者进行调查时,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地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病案,此时便会使患者产生怀疑等不良情绪,从而影响医患关系。第四,滞后的病案立法。目前医疗界,针对病案管理的法律资料较为匮乏,针对医院病案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病案管理工作的很多环节都存在较多的漏洞,如病案的录入、复核以及打印等程序。为了安全而合法地保障病案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3]。第五,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医疗的全过程被病案法制化管理贯穿,但是医护人员关注的重点多为科研价值,进而忽略了病案相关的法律意识,以至于降低了病案记录的真实性,甚至出现病案虚假的情况,这就难免会引起医疗纠纷。

3.2预防医疗纠纷的病案管理方法

第一,完善病案管理系统。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病案管理模式已经不能保证医院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的顺利性,为满足医院发展的需求,应该使病案管理模式越来越先进,越来越严格,应该加强对病案的管理,如加强书写病案的质量。病案是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病案书写的质量直接体现了一个医院的工作态度、医疗水平、业务能力、管理质量的高低。针对病案的审查和评估,既要针对病案本身制定衡量标准,也应该使检查的制度更加规范。例如,应该规定在几个小时内将首程记录完成。因医师工作较忙,通常病理书写不及时,或很多内容由实习医师完成,因此当发生意外需要对病案进行封存时,便会在各方面处于被动。因此一定要根据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及时指出病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针对病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修改。不能把病案的检查工作放在患者出院以后。应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断加强,是病案书写的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4]。第二,使病案管理过程得到加强。针对病案资料的管理,一定要加强对病案过程识别、过程控制以及过程管理的重视,使病案的透明度得到增加,进而为患者提供更好更多元化的服务。使病案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得到保证和提高,确保病案书写过程中,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且对其进行及时的记录。使病案的质量得到提高,不怕任何人的核查。将病案管理的条例对外公开,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的及时沟通,使其对自己的病情发展以及治疗方法充分了解,一旦出现意外事故等突发情况,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对医生做出的决定充分理解,避免误会的出现。并可将治疗过程中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各项收费以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使医患的误会和冲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此外,为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避免出现虚构造假病案的情况,病案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病案的检查及监督[5]。第三,及时封存病案。一旦有医疗事故发生,在鉴定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经常会提出复印病案的要求,但是由于医护人员为了避免出现不规范的情况,而对病案进行反复研究,以此增加患者的等待时间,使患者产生不满。因此,在日常管理病案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强监督病案的规范化书写,对病案进行第一时间的复印及封存,提供封存病案的时效性[6]。第四,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浅薄是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为避免出现医疗纠纷,医务人员一定要积极认真地对于医疗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明确认识疾病,重视病案资料的法律凭证作用。医务人员一定要防止出现泄露病案信息的现象,应使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观念得到加强,如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务工作者一定要保护好病案,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让其他人翻阅或者盗取病案。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在病房内的病案车上进行加锁处理。当有需要借阅病案时,应该对其身份进行严格的检查,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除此之外,为使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得到提高,医务人员应该签署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泄露患者信息。医院应该积极准确地借助有关法律知识及时地记录病案,充分结合医疗与法律思维来提高病案管理的工作质量。第五,保证病案资料完整性。医院对病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资料完整性的保证,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出合适的管理体系,提供病案的准确性,降低病案损毁率。病案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教学以及科研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医疗管理、医保付费以及制定卫生政策等提供可靠而科学的参考依据。病案管理过程中借助信息化手段,可以使病案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使病案管理的效率得到提高,使资源浪费现象得以避免,使医务工作者对患者所有的诊治过程可以更加充分地了解,使医疗负担得以减轻。综上所述,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病案管理对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病案管理工作中,很多原因都可能会引起医疗纠纷。因此,为避免发生医疗纠纷,使越来越紧张的医患关系得到缓解,提高患者对临床工作以及医务人员的满意度,提高医院对患者的服务水平,在管理医案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科学透明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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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仁娜.强化病案质量管理助推新医改政策有效实施[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22):35-36.

[3]林博.病案管理中存在的医患纠纷隐患与改进策略[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22):203+205.

[4]衷健赟.精细化管理模式在病案室病案管理中的应用价值[J].医疗装备,2019,32(5):35-36.

[5]鄂雪梅.病案管理的现状与医疗纠纷的防范[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34):208+213.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7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事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首先,关于责任范围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致的患者人身损害情形,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该条例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规定,同时该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规定亦为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由的通知》中指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样,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范围,实践中就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二元现象。其次,医疗赔偿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赔偿数额不足;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最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行双轨制:一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适用双轨制的存在,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了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社会各界也一直呼吁尽早消除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局面。”“《侵权责任法》以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法律位阶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便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法律依据。”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四个,“即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损害与过错的因果关系,”[4]具体而言如下所述: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具体适用可依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保健、护理、治疗、诊断、体检、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医疗行为、医疗管理行为以及后勤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二是患者的损害。患者不局限于治病的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医疗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并非因治疗疾病二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他们去医疗机构去接受某种医疗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其次是疾病预防行为,包括接种疫苗、体检等;再次是以计划生育为目的各种医学措施;最后是医疗美容。因此,以上去医疗结构接受服务的人都应当界定为患者。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作为判断标准的,这是统一的国家标准,不区分医院、医生、地区差别。这样考虑时代整体医学水平的因素,不考虑医学人员个人的因素,不会成为学医不精医生的推卸责任的借口。同时,基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其他的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形下是不是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此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四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灵活性比较大,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的英国关系、微小的因果关系,都被司法实践认定过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也就是说,在诊疗活动中,如患者遭受损害,如无特别规定,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有过错及其损害与该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诸多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究其根本,仍为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也不应具有特殊性,即使在医疗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世界各国也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现行的“二元化”现象,有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如受害人主张医疗机构对其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所形成的多重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规则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对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析

在如前所述,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是关于医疗技术过错的法定事由,是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该条三种情形之一的,就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对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和第63条的规定,主要参考法国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有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直接推定其具有过错,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医疗伦理。我国规定的医疗伦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告知的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其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采取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实施手术或者是停止治疗,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三是保密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等隐私应当保密。之所以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这些告知、保密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医疗机构的高度注意义务,况且在医疗行为中患者通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规定非常客观,遵循了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8

[关键词]护理风险管理;脑外科护理管理;应用价值

所谓的风险管理,从本质上来看,主要指的是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风险做出必要的评估,并在第一时间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提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意图旨在有效使法律诉讼的发生频率以及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降低[1]。护理风险管理一直以来都被当成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重要内涵就是针对护理工作过程中已出现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必要的识别,评估以及干预措施,从而使护理事件的发生可能性显著下降,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对患者以及医院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在社会高速发展,加之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患者所要求的护理服务质量也在日益提高[2]。所以,在临床中采取科学的护理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3]。在该文的研究中,对100例脑外科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基于此,重点探析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应用护理风险管理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6年1—12月这段时间内,该院脑外科接收治疗的100例患者当成是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依据护理方法的不同来进行划分,一个组别为对照组,而观察组则作为另一个组别。这两组各有50例患者。在这其中,对观察组的男女患者的比例进行划分,即男23例,女27例;而对照组的男女患者分别是24例和26例。两组患者年龄以及性别等多个方面全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的患者,观察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管理这一模式则有针对性地运用了护理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①提高护理人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通过系统组织形式来安排全体护理人员对风险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进而使其风险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增强[4]。此外,由于脑外科患者的病情相对较为复杂,患病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处于判断和识别各种护理风险的过程中应提高警惕,要求护理人员强化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从而使护理风险的发生可能性降低。②建立与完善风险管理责任制。在脑外科护理管理的过程中,指定专门的护士长作为风险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在日常工作的状态下,一旦相关的护理人员发现存在任何的风险隐患,则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护理风险管理表的填制,并同时与科室组织进行讨论和学习。要求护士长发挥带头作用,及时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并在每个组别中设置一个组长,组长要肩负起落实每一位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的重要责任。③加强对护理人员风险意识与综合素质培训工作。对于脑外科疾病而言,其研究的进展速度相当快,为了使护理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相关责任人应该在指定时间内安排护理人员学习与护理学科相关的知识。对于脑外科患者的护理为应急护理以及抢救护理,因此,就要求定期对医院内部的护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护理人员的各种护理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护理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大大降低。④强化管理人员对风险的监控,并同时将紧急预案设置好。进一步使管理人员的护理风险意识有效提升,同时借助于实时监督的手段来营造一种严肃庄严的科室工作气氛。作为护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要求护士长应该进一步强化对每一名护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出现危重的患者,则要求及时指派专业的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护理[5]。除此之外,在风险的监控过程中还应该重点关注对关键时点的把握,比如一些国家法定节假日,也应该确保护理的总体质量,从而有效预防在各个细节之处产生失误。

1.3观察指标

通过满意度调查表来展开患者对护理管理服务的满意度的评价工作。非常满意与一般满意人数的加总之和,所占到总人数的比重,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满意度。此外,对两组患者中产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对比分析。

1.4统计方法

借助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进行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比较

最终结果表明:关于观察组,其具体显示出96%的护理满意度,而对照组体现出来的结果是80%,进而得出观察组的护理满意度比对照组更高(P<0.05)。见表1。

2.2两组患者发生不良事件与医疗纠纷情况的比较

最终结果表明:在观察组当中,其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医疗纠纷发生率都有所显示,两者分别是8%和2%。这比对照组表现出来的18%以及12%更低(P<0.05)。见表2。

3讨论

针对于脑外科疾病,其一般通过手术这一手段来进行治疗,在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之显微技术的普及化,脑外科手术有了非常快速的发展[6]。在手术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特别在脑外科手术过程中,对脑组织以及附近神经系统进行手术。此外,由于护理人员工作量相当大,因此进一步增加了危险的系数[7]。所以,在脑外科疾病的治疗方面更要求采用科学的护理手段,而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护理风险管理[8]。对于护理风险管理而言,其目前已被当成是一种具有科学性的护理管理模式[9],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可以对脑外科内的护理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做出有效防范、评估和分析,从而使得护理中可能产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大大减少,并同时使护理风险对医院和患者双方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10]。在该文研究过程中,对于脑外科护理管理具体采用护理风险管理模式,同时系统对比分析了护理效果与常规护理模式之间的异同。最终结果表明:通过护理风险管理的应用,患者具体呈现出的是96%的护理满意度,这比常规护理的80%高得多(P<0.05)。除此之外,对于观察组而言,其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都低于对照组(P<0.05)。综上所述,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进行护理风险管理的应用所具备的重要意义是显著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处于护理阶段下潜在发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明显减少,并能够提升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有效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海荣.风险管理在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综述[J].中国医药指南,2014,12(27):59-60.

[2]李朝娟.风险管理在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外医疗,2013,34(15):230-231.

[3]曹伟新,李乐之.外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4]王秀美.加强护理风险管理在脑外科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冶金工业医学杂志,2008,25(5):612-613.

[5]陈其英.护理风险管理在头颈肿瘤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当代医药论丛,2014,12(13):73.

[6]王宁,卢伟燕,贺敏,等.人性化管理模式在脑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实用预防医学,2011,18(2):366-367.

[7]多伶俐,安慧颖.护理风险管理在脑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11(5):1009-1010.

[8]李静.实施护理风险管理探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14):3366-3367.

[9]刘家红,李平,郑显兰.护理安全隐患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的研究进展[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1,8(14):1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