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例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1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完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法制工作领导分管、各业务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调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査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好、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要结合本单位调解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単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具体承办。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建立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账,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负责调解的单位应及时专题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协调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报县司法局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四)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商务管理;具体政策;发展前景

1引言

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速度与人们的日常消费水平和社会发展速度联系十分紧密,互联网行业的不断成熟已经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进步,大幅度的提高了生产速度,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成就也有目共睹。目前很多企业的工商管理工作仍然沿用老套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快速的发展方向。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创新现有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进程。

2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现状分析

(1)改善行政管理模式。企业内部经常会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这是一个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部门。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手的资金数额较大,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水平的稳定发展。商务相关活动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运行的,因此企业内部应该重点关注行政管理工作,明确这项工作的重点作用。传统的工商管理措施已经相对成熟,管理条例的应用效果较好,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普及,目前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也遇到了重大的机遇。工商管理工作不在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模式,而是开始向网商领域转变。公司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经济运行的处理速度都在与日提升,而管理工作的相关准则却无法进行快速的变革,久而久之就无法适应发展的速度,这是严重影响工商管理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关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应用措施,希望能够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2)挑战工商管理措施。传统的经济发展背景单一,因此很多企业应用的一些管理条例方法都相对固定,这种老旧的模式也能够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突飞猛进,传统的工商管理措施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新社会形势下,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形式也非常严峻。传统企业内部进行工商管理工作时主要围绕商品运行的市场范围、有形交易等,但是互联网背景下的电子商务领域更加趋向于虚拟化状态。虽然两者在商品种类与市场管理上的差异不是很大,但是销售模式以及发放渠道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传统的工商管理措施相对落后,整体应用也更加欠缺,经常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管理问题。(3)挑战监管工作力度。工商管理工作主要对企业的运行进行适当的监管,因此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需要监管企业的正常运行与人员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具备优秀的审查资格,保证自身的实力。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整体虚拟性较强,因此传统的工商管理工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无法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应用,长此以往,严重干扰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行。工商管理工作能够对整个企业的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因此相关管理条例一定要得到适当的完善,这样才能够保证工作的良好开展,对整个市场运行秩序进行科学的管理,创建一个科学有效的运行平台。电子商务领域与传统的工商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出入,电子商务运行平台更加注重商品的项目推广工作,但是整体的管理偏向自由化,管理商品质量工作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开展不到位。

3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对工商管理形成挑战的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首先,作为管理者,必须要深刻的认识到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迅速程度,并且要明白当前我国工商管理条例的不完善,尤其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的不完善。要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特点,针对性的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包括电子商务准入制度的形成,工商管理单位需要联合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管理制度。要发挥电子商务管理平台的优势,对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约束,让电子商务平台把好虚拟经营主体监管的第一关。其次,要对电子商务平台上架商品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确保每项上架的商品都能够通过多方审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也要联合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制定消费者保护计划,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退货权益及投诉权益等,要让消费者处于全面保护的位置,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2)更新工商管理手段。在上述内容中已经就传统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可以很明显的发展传统工商管理手段过于落后,能够保障实体经济体的管理,却无法保障虚拟经济体的管理。所以,要加快工商管理手段的更新,要加强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加强网络工商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在电子商务管理条例完善之后,要针对性的扩招,保障网络工商管理人才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保障网络工商管理的进行。(3)加大违法惩处力度。面对违法行为,惩处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不够完善,导致虚拟经济体钻了空子,这是对实体经济体的不公平,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负责任。所以,必须要加大电子商务平台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网络商户形成震慑作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法律条例的威严性。工商管理部门应该联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监管体制,鼓励消费者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发现问题。

4结束语

互联网的发展为我国经济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新的消费方式,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互联网毕竟是一把双刃剑,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工商管理方面的挑战。作为一个经济强国,互联网+背景下工商管理必须要足够完善,才能够应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婷.“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智富时代,2016(06).

[2]许峰.“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08).

[3]田爱国.“互联网+”背景下跨境零售电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7(14).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3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此制度运行的关键。国家和省一级政府(直辖市除外)水利管理部门及治域管理机构内设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关,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构建合理科学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职责,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范,是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运行的基础。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主要包括水库水、湖水、河流水、地下水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生态和环保等实施的比其它水资源标准更高、涉及范围更广、制度更严的一整套科学规范体系(规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制度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基础,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及其规则体系[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作了一些原则规定,但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则。加快制定一部合理科学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迫在眉睫。构建运行高效科学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职责,制定合理规范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规则,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制度的根本保障。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体制

世界上每一个政府无论什么体制,都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工作行使权力[2]。行政管理是一切事务管理的基础,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成败和效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取决于我国国情和水资源状况,特别是饮用水水源的实际。当今中国水资源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水资源短缺(危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瓶颈[3]。饮用水水源安全关乎所有人的身心健康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及社会稳定,国家(政府)要承担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责任,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重要保证。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务院、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

水资源管理在我国长期存在“多龙治水”的问题,水资源的政府管理部门多、职责不清、权力不明[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体制上必须避免这些问题继续存在,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由一个部门(机关)归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前水资源各部门交叉管理状况没有彻底改变之前,统一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局(处),承担饮用水(水源)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责。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条件成熟时由水资源统一监管部门承担此责[5]。一般来说,国务院、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并不直接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源)管理,只是承担宏观全局上的管理。

2、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

一般来说,城市人口集中、数量规模大,在相当长时期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点对象人群。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必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具体承担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第一,改变已有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性质,必须成为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是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负全责的政府机关,对外代表同级政府。第三,行政管理隶属同级政府,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但存在上下业务指导关系和信息情报资料网络共享关系。

3、流域管理机构内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流域管理机构缺乏全流域治理(管理)的实际权力[6],这不符合水的流动性自然特点。流域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包括水质和水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生态和水环境、水人文和水自然等部分。饮用水是一个直接关系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必需品,多项指标必须达到人体健康要求。现实是许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里跨区域(省、市、县)和跨流域的,必须构建能解决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矛盾冲突的统一管理的流域管理体制[7],这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改革的关键。正因如此,治域管理机构必须内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关,一方面承担流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另一方面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矛盾冲突。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职责

建立合理科学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理顺上下级关系,逐步解决水资源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矛盾,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法律、法规必须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8]。

1、国务院水利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司)的职责

在目前水资源多重交叉管理中,职责权重相对多一些的是水利部,承担水资源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是环境保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水利部内设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局(司),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承担宏观整体的行政管理职责。第一,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建议及组织落实。第二,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第三,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资料搜集整理及信息。第四,监督全国饮用水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工作。第五,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矛盾,上报处理建议。第六,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对外宣传交流。第七,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它工作。

2、省(自治区)政府水利厅及流域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处(中心)的职责

一般而言,随着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的进一步理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将非常明晰[9]。省(自治区)政府水利厅及流域管理机构的饮用水水源管理处(中心)的职责主要有:第一,区域、流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起草建议,实施与执行的检查。第二,区域、流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的监督。第三,区域、流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区域、流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矛盾冲突协调处理。第五,区域、流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信息搜集及。第六,区域、流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对外宣传交流。第七,区域、流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它工作。

3、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

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序列中,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是直接面对社会和具体事务的中间机构,承上启下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直辖市、地级(副省级)市、县(区)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局是保障城乡人口饮用水安全的机构,承担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全责。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二,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第三,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信息的搜集与。第四,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执行。第五,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政执法。第六,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对外宣传交流。第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其它工作。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运行规则(机制)

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及运行规则。建立合理的运行高效的全面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关键是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运行规则(机制)。

1、政府与市场互动规则(机制)

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市场经济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来配置社会资源[10]。政府的有形之手只能在尊重和服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其影响作用[11]。主要的制度选择经常表现为政府规制还是所谓的市场调节,或者说是依靠政府税收基础上的供应还是依靠市场谈判和合约来供给[12]。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是自由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最好、最根本的手段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关系)。现实合理的市场与政府良性互动关系应是保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二元机制良性互动的凸性组合[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前提下进行(运行)。第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并发挥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作用。例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及控制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分区保护的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预警评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与补偿工作等,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必须是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发挥巨大作用,才能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有行政管理工作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出台与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愿。一方面,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必须吸收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必须是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专家学者、普通社会公众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吸收他们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各种问题看法和意见。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符合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最广大人民(公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政府管理部门自身利益考虑。第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必须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同时赋予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部门不依法坚守职责的,或有渎职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当然必须明确规定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四,明确区分饮用水水源行政管理与水资源运营管理的界限。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明确区分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经营,一方面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所有者权益界限,另一方面水资源经营效益也难以发挥,政企合一、政企不分,造成水资源浪费与短缺等一系列的问题[14]。饮用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中涉及到资产属性的合理定位,饮用水水源最根本属性(目的)是满足人们生存发展的安全健康饮用水需要,与此同时还可实现其它经济、生态方面目的,怎样合理协调矛盾冲突,关键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关系处理。两者的根本目标都必须是保证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安全,满足人们安全健康饮用水需要。在此基础上,行政管理机构要尊重市场主体运营(主体)的自主权,市场主体必须接受法律法规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2、法律、法规约束规则(机制)

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律规范约束机制强化的社会[15]。强化法律、法规约束机制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所有成员(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其中就包含了政府行政机关要守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存在大量违法行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第一,必须制定与《水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赋予各级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责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行政管理行为及执法权给予约束,包括制定具体明确的责任制度。第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处于初创之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制机制不完善。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水法》、《水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进行相应修订。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赋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职责权力,另一方面对其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给予法律、法规约束。第三,利益平衡与约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主管机关,事实上既存在部门单位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又存在地方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如何平衡与调节这些关系和利益矛盾,关键是制定合理科学规则制度,强化法律、法规约束机制。

3、合作与竞争规则(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在其公务活动过程中,毫无疑问要与社会方方面面打交道,要与政府其它机构相互配合,其公务活动同时存在效率绩效考核。一方面为避免行政主管领导单纯追求自身政绩(升职)而违背自然和经济规律,伤害老百姓利益;另一方面也避免行政主管领导产生腐败行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必须制定相应规则,形成有效的合作与竞争机制。第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机构必须与其它政府相关机构有效合作。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林业、环保、农业、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饮用水水源(地)要长期有效地得到保护,最根本的是科学规划与控制水源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一方面要积极行动采取如植树造林、退田还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控制各种污染物排放,滋养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被动地采取适度控制人口增长规模、移民搬迁和控制经济发展速度规模,调整经济发展项目结构等。所有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必须要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取得其支持。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机构必须与社会(市场)力量合作。一方面,保护饮用水水源必须取得社会各种力量的支持,包括当地居民、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控制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其非环保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饮用水水源保护过程必然与社会各种主体发生利益冲突矛盾,协调与平衡这些矛盾冲突不是简单地实施法律、法规惩处和行政管制,而首先是多方面沟通协调的过程。第三,饮用水水源保护机构的国际合作。我国相当多河流、湖泊是与周边国家共有(流域)的。水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非常广的区域[6]。饮用水水源保护机构必须与许多周边国家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一方面,相互通报各自国家控制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相互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方法,调整生产和生活方式,适当控制人口增长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相互督促主动采取涵养水源、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有效对策,打击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各种违法行为。

作者:姚金海 单位: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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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靳海山.平等的诉求———由经济到政治社会的理论[J].学术论坛,200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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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4

【关键词】人事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2014年2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经验做了具体的总结和升级。条例中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管理、人事管理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事业单位深入改革的方向,保障了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一、人事条例概述

人事管理条例主要包含十章四十四条内容,这些内容与当前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新环境、新要求相契合。其中,包含对事业单位的公开竞聘、岗位设置、奖励处分、考核培训、工资社保、竞聘上岗、人事争议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定。人事管理条例一经出台便确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性制度,促进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通过条例颁布有利于提升事业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水平,确保各种人员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壮大事业单位的高素质人才团队。从整体上形成有进有出、有上有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从根本上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特性,促进社会公益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人事条例在人事管理中的作用

(一)将单位内部的岗位设置法制化

在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通过对单位内部的岗位进行细致、科学的划分可以将各部门工作人员从管理“身份”转化为管理“岗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比如,在2006年实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就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而人事条例的颁布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巩固了这一积极作用,同时在实施后对岗位设置进行更加详细的工作要求。其中,在条例的第六条明确要求:事业单位需要依据工作需要和职责任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岗位的设置;在岗位设置中需要详细明确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具体名称;对于岗位设置的具体方案需要采取备案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设置的行政管理。

(二)实现岗位管理的系统化

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岗位监管体制,划分岗位的类型、级别是强化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重要手段[1]。其中岗位监管体制保障了单位在遴选人才时的有法可依。另外,增加的从业人员岗位详细说明和工作任务的安排使人事管理更加高效和系统化。此举避免了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拖延等问题的出现。

(三)实现管理与民主的统一

在人事条例中的第二条强调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管理时,需要围绕“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主要原则,明确公开、民主、择优、竞争的管理方针。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在建立或更改人事管理制度时,需要收集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这种做法体现了党管干部的管理准则,通过听取企业内部代表大会的意见,将民主管理渗透到行政管理中,实现管理与民主的统一化。

(四)明确了人事争议处理体制

人事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假如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人事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争议提供解决途径,清晰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实质[2]。此外,在人事条例中可以利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工作人员处分决定、相关考核结果等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增加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等环节。这些措施均彰显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独特性质。

(五)完善了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的相关体制

事业单位制度改革之所以具有较多挑战,是因为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机关化”。在制度改革中没有形成灵活多变的竞聘人事制度。例如,2005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定中,强调对事业单位的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的方法。在2015年人事条例对这一要求进行细化,在《人事条例》的第八到十九条,新增了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增加了事业单位人事招聘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增加了相关职工救济性规定和惩罚性标准。同时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形式防止了内部招聘等不良问题的产生,把好事业单位人员选拔的“入口关”,真正将高素质人才进入到企业内部中。

(六)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人事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二条明确了单位需要与员工需要按照合同聘用制度,合同的期限大于三年。单位在实施聘用制度后,将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合同的制定、实施、解除、终止等环节逐步明确,转变了传统终身聘用制的规定。在条例中加设合同管理体制、岗位聘用机制,使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更加灵活,实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的科学化、人性化。同时,在遇到单位人事管理出现争议时可以结合规定进行解决,真正做到法律支持。

(七)条例中增加了对绩效的考核

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人事管理条例强调事业单位需要依据聘用合同划分员工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在日常工作中侧重对工作人员绩效的考核。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这种工资结构表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资将从之前的固定工资向绩效工资转化。通过工资结构转变提升员工的积极性,转变他们的工作态度。因此,事业单位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加强对员工绩效的考核,建立规范、完善、科学、展示岗位绩效的管理制度。围绕员工实际工作的贡献率、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展示绩效型工资制度的鼓励和引导作用。

三、结论

人事条例中详细指导和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保证了单位人事改革的可行性。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突出了法律对于制度改革的支撑作用,突出人事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积极作用,激发员工工作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现代化经济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清章,张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和应然性[J].统计与管理,2015(10).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5

 

地方立法是在国家不可能以统一立法形式解决全国各地各种复杂问题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细化或延伸。也是对有些问题因经验的局限、时机不成熟或各地情况不同,国家立法没有及时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地方根据本地特点,在不违反国家法制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开展地方工作,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问题,使国家法律法规能够在当地得到有效的落实。那么,依据《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广州市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一个能够解决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操作性强、具有广州地方特色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有些新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但因档案实际工作迫切需要规范,确需通过创设新的条款,以填补空白。《广州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一、《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与依据   (一)广州档案事业需要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地方法规作保障   当前,我们面临的情况是: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档案工作已作为国家行政事务、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领域纳入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轨道;档案部门延伸的领域不断扩大,只要党的中心工作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档案、档案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共服务功能已经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档案和档案工作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产生的门类和载体日益增多;社会档案意识也逐步增强,社会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但我国上位法还有地方过于原则,有些方面滞后发展,而我市档案综合性立法空白,导致我市执法环境和综合治理不协调。其主要表现在近年来我市档案工作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电子政务中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重大活动形成档案的管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服务等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的案件在处理环节上也有找不到适当法律条文,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今天,法律法规缺失状态将较大地影响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广州档案地方立法依据充分   1、《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政府令(2002)7号文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基本条件。   3、《档案法》(1996)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从1996年开始至目前为止,我市13个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成立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和组建了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广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14个,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3个,保障了依法行政的组织实施。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都领取了档案行政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对贯彻《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方面管理制度不健全,保管条件恶劣,管理不善又或者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的单位,根据《档案法》、《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2008年,行政执法行为调整10项,新增行政执法行为12项。   二、《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的制定及特点   (一)《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立法框架   《规定》的立法框架是根据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规章的基本要求,其一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其二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其三,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根据以上原则,《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参照了福建、山东、江苏、陕西、甘肃等省,以及上海、武汉、南京、西安、吉林、深圳、珠海等市的立法实践和我市档案工作实践。还有当时考虑立法原则,如果按照章节做,必然有些章节丰富,有些章节单薄。因此,决定《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奖励与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二)《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创设   条款与上位法和其他城市的档案法规、规章相比,《规定》主要特点突出和强化了公共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重大活动管理、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罚则等五个主要特点,其中有些地方是创设条款。   一是突出了档案公共服务思想。如《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这些规定将会推动广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p#分页标题#e#   二是突出了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重大活动档案是各级档案部门应当集中力量做好的重点工作。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有义务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在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之前要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方案;同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及时拍摄,主动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为了便于操作,第十四条第四款对重大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   三是设计了具体的管理制度。《规定》对新设机构档案管理登记备案(第七条)、档案(包括声像和实物档案)移交(第十条、第十二条)、档案征集(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第十六条)等工作的范围、期限及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细化了行政处分和处罚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针对《规定》中各条款相对应所设的义务,具体列出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的行为,使处罚的主体也更为明确,从而保证《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得以有效贯彻实施。   与上位法相比,《规定》创设了不少新条款,这些新条款具有突破性,对创新机制,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第三条:该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为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打好基础。   (二)《规定》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后,要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对档案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的管理权力直接派生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权。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众多,变化较为频繁,且不断有新单位成立。由于目前没有开展档案登记备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较难准确掌握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影响了监督、指导服务的效果,更影响到我市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因此,有必要创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第九条: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转存和抽检做出了规定。2003年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作了规定。为了保证电子文件归档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了电子文件在形成后应当即时归档,实行“双轨制”,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制成纸质文件归档保存,并使两者建立互联。为保证归档电子文件长期有效可用,第九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首次对归档电子文件做出了的每4年转存一次和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的规定。为保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这项工作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将电子文件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文件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第十一条:细化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收集、征集的档案、资料的类别。从全市范围来看,我市档案资源比较分散,不利于档案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广泛征集分散在其他组织或个人手中的档案、资料,是档案馆目前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得征集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成效不够理想,因此《规定》第十五条就档案的征集工作做了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应当收集、征集的档案、资料的四种类别,使档案馆收集工作更为明确。   (五)第十四条:列举了应加强档案管理的重大活动的六种情形。重大活动产生的重要档案,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真实记录,是同级综合档案馆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但由于承办或举办这些活动通常是时间紧、工作量大,组织者往往会忽视档案管理问题,很容易出现档案收集不全、保管不善的问题,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加强对这类档案管理,兄弟省市地方法规和规章中也有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条款,但对于“重大活动”的范围,上位法和兄弟省市立法都未明确。第十六条第四款则首次对重大活动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列举了重大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等六种情形。   (六)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规定》突破了档案工作中原有的重为机关工作服务,轻为人民群众服务,重收集保管,轻开发利用的观念,与上位法相比,通过第十九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三、《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对广州档案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次立法不可能把所有问题一揽子解决,但由于立法,可以使解决所暴露的一些隐性矛盾明朗化,一方面为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依法治档实践创造制度化、规范化的平台,另一方面加快了依法治档的保障体系的建立。   一是促进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保障《规定》的推行。围绕《规定》条款,我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档案馆建立健全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度、档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各项配套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从多角度、多层面有效保障《规定》的推行。按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在每个执法岗位设定了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制定了详细的执法程序流程图,全面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就应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和监督档案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制度的全面实施。《规定》制定过程,主要采取与法制部门共建,以媒体网络形式公开等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机关团体以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合法、公开的原则。#p#分页标题#e#   三是强化档案法制机构统一审核职能。今后凡市档案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归口审查,同时,将市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使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化。适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五是促进制度建设公开化。档案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出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在公共媒体以及网站公布等方式听取意见。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6

独立学院依托于母体高校的品牌及资源优势,通过与社会组织、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及运营,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目前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独立学院与普通高校办学资金来源不同,发展历史短暂,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学院的运营具有多方面的影响。首先,行政管理是独立学院管理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行政管理涵盖日常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后勤等多种服务职能,工作综合性强,对独立学院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其次,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独立学院的成本投入。不仅行政管理工作本身要成本投入,其对独立学院运营的组织和支持也关系到成本的投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行政工作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其管理范围更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迅速增加,科学的行政管理不仅能提高独立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能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供保障。最后,行政管理与独立学院办学质量有着紧密关联。行政部门需要为教学提供服务,及时向教师传递文件和信息,完善教学基础设施及软环境建设,所以行政办事效率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态度等都会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

二、独立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现状

独立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引入母体高校的管理模式。母体高校不仅办学声誉卓著,长期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目前独立学院基本是引用母体高校的行政管理制度,管理条例的设置、管理策略与母体高校较为相似。但独立学院本身是自主办学,需要自负盈亏,其行政管理工作更强调对成本的控制。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新兴产物,独立学院存在历史短暂,行政管理经验欠缺,因而工作中也存在一定不足。一方面,学院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独立学院领导往往对行政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忽视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他们更多地考虑行政成本投入,所以尽量减少行政机构设置,精简行政人员,一人多岗的情况时常存在。学院多采用垂直管理体制,权力层层划拨,行政办事效率不高,不利于各级间沟通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重要信息的传递。现有的人员选聘制度、绩效管理制度、例会制度等并不健全,行政人员缺少量化考评机制,工作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由于领导对行政工作重视不足,将行政视为辅助性的工作,因而降低了对行政人员的要求,不少行政管理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学历基础和相关工作经验,工作缺乏责任心,服务意识不强,加之薪酬福利影响,人员流动性大。

三、独立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建设举措

针对当前的工作现状,独立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应着力推进以下举措:

1.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新兴产物,提升办学实力才能使学院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特别是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独立学院应认真研究教育发展的方向,积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重视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领导应理性认识成本投入的长期和短期效应,明确行政管理成本投入的重要性,鼓励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营造和谐的人文氛围。同时学院还应改进薪酬分配体系,制定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激发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优化行政机构设置。

独立学院使高等教育向大众教育发展具备了更多的条件,但学院的正常运营、办学水平的提高也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垂直管理体制因机构层级较多,办事效率不高,学院应努力实现机构设置的转变,引入扁平化组织管理模式,将权力合理下放。例如部分人事权力、资源配置权力的下放也有助于扩大系部自主权,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在精简机构设置的同时,学院应科学设置行政岗位,规范岗位工作流程,防止岗位和人员的脱节。

3.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独立学院应结合自身发展,创建符合学院办学特色的行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效能。其管理制度应当与市场的发展相适应,实现激励与约束并举。学院应从制度上规范行政部门各项具体职能的履行,实行岗位责任人机制,一旦行政工作出现问题,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从而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于行政人员的考核,学院应制定具体的量化考评指标,定期对行政人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此外,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例会,集思广益,切实为独立学院的办学发展提供建议。

4.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7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黑河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机构能力建设为主线,提出构建“一大一小一中”三套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的思路。通过比对,指出折中方案较为可行,该方案包括充实流域管理内容、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及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流域机构能力建设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和稳妥推进流域立法工作四个方面的内容。该方案设计根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符合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体现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内容。

关键词:

流域生态系统管理;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

由于黑河流域的地形地貌复杂、气候条件多变、热点问题突出等特征,黑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可持续管理日益受到重视。黑河治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据统计,自2002年7月17日至今,已连续12年29次调水进入曾干涸10年之久的黑河尾闾东居延海[1]。但是,随着全球变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黑河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法规建设薄弱,已成为制约黑河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构建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为建立科学、高效、可持续的黑河流域管理实践体系提供有益探索。

1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1.1战略需求

1.1.1战略地位重要

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跨青海、甘肃、内蒙古三省区,流域面积约14.30万km2。黑河中游的张掖地区,地处古丝绸之路和今欧亚大陆桥之要地,下游的额济纳旗与蒙古国形成了507km边境线,黑河流域还有我国重要的国防和军事科研基地。同时黑河流域又是一个以农牧业为主的汉、蒙、回、藏、裕固族等多民族聚居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1.1.2水事矛盾突出

黑河流域气候干燥,降水稀少、集中且蒸发量大,为典型的资源缺水型流域,流域水资源难以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需要,水事矛盾相当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更趋凸显,加上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且跨区域,协调管理难度大。

1.1.3生态危机严峻

作为西北地区灌溉农业开发最早的流域,急剧恶化的水环境明显影响黑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水循环过程的微小波动往往对该流域生态系统造成强烈影响。特别是近50年来,随着人类活动持续增强,中下游地区严重荒漠化,居延海干枯,黑河流域已经成为我国两大生态危急区之一和沙尘暴的主要策源地之一。

1.2实践需求

1.2.1理顺流域管理体制的需要

黑河流域管理局作为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在黑河流域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而黄河水利委员会又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相关权限依托于水利部授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黑河流域管理局议事及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削弱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处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关系,亟须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生态系统管理,通过流域立法划分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他配合主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在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对黑河流域实行统一管理。

1.2.2加强流域管理手段的需要

实现流域统一管理、协调行政区域管理和行业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其中涉及大量行政许可、监督和必要的处罚行为,需要依法具备相应的行政资格和能力。目前,黑河水量调度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正义峡断面下泄指标的完成和流域水资源的配置主要取决于上游天然来水过程。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于2013年批复了《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旨在对天然来水过程进行有效调控,保证正义峡断面下泄指标并科学配置水资源,但还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由于现有的法律保障不足,流域管理机构在协调部门利益和区域利益上调控手段不足,力不从心。

1.2.3流域与区域统一管理的需要

黑河流域管理局通过协调地方政府及地方水务部门、用水单位及用水户行使其水资源管理和调度职能,但现行法律法规在管理职责和权限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造成在具体实践中流域利益和区域利益容易产生冲突。2012年4月黑河调水期间对黑河上、中、下游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中下游的用水矛盾十分突出,黑河流域管理局协调处理难度较大。2013年11月再次对黑河中游张掖市的甘州区、高台县和临泽县的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机构访谈以及入户访谈,发现黑河流域管理局和地方水务部门的联系主要发生在调水事务上,且具有阶段性,和其他部门诸如法制、环境保护、农牧等的联系较少。在张掖,灌溉与调水的矛盾十分突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其区域利益与流域利益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不协调。因此,寻找“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的结合点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2]。

1.2.4流域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需要

国家层面的立法还不足以支持流域的统一管理[3]。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现行流域管理制度的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4]。而且,黑河流域实务工作中常用的法规制度大多是水利部的规章和国务院、水利部及黄河水利委员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约束力有限,多为应急立法,这种分散性、不完整的立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流域管理实践[5]。同时,现行法规制度大多是实体性规定而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体法所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流域所经省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都是围绕国家立法制定的实施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短,延续性差。由于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流域法,同位层级的流域管理立法(甚至是低层级的)无法协调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防洪等一系列问题。流域管理制度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法律冲突较为突出,如取水许可权的冲突。

2国内外流域法制化管理的启示

2.1国际启示

通过梳理主要发达国家和国家联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对泰晤士河、田纳西河、墨累-达令河、莱茵河以及欧盟水框架指令治理的经验,其流域法制化管理的启示如下。

2.1.1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国往往都以一部基本法为基础,具体制定并实施相关系列立法,不断细化和增加规范范围,通过区域立法与流域立法的有机结合、尝试区际立法等保障流域的可持续发展[6]。

2.1.2注重流域机构能力建设

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完善而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赋予流域管理机构一定的自主权,如英国的泰晤士河水管理局,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同时注重协商机制,建立和完善州内、国内乃至国际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协商机制,有力推动流域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阻力[7-9]。

2.1.3综合规划先行

各国普遍注重流域管理开发的整体规划,规划涉及面广,纲领性强,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流域内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各类资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使流域内各项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相互协调。

2.1.4注重行政、法制、经济、科技手段等方法的综合运用

各国大都利用水权、水价的杠杆作用,注重市场机制,以及工程和非工程手段的运用。同时重视水资源数据和情报的利用与分享,致力于建立完备的水资源数据库及先进的预警和监测系统[10-11]。

2.1.5强调公众参与机制

流域管理中许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各国大都注重公众参与且制定相应的参与机制,包括环境教育等内容,依法保障其权益的实现[9-10]。

2.1.6流域管理制度要有重点、分阶段地落实

流域管理内容涉及面广,所流经区域的人口、经济和社会等背景各不相同,各区域的履行能力也各不相同。因此流域管理在总时间表可控的情况下,要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落实[12]。

2.2国内启示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流域层面和省区层面均制定有相关制度并设立相关机构。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立法以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重要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其制度建设的启示如下。

2.2.1强调流域统一管理,树立流域机构的权威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的基础上,流域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更加符合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

2.2.2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

强调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完善水量的统一分配、调度管理及用水管理规定,做好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城乡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等制度。同时,重视地下水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规范地下水开发的管理,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2.2.3常规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

严格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日常管理。同时,制定流域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等,建立应急水量调度的处置制度。

2.2.4注重生态用水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各流域一般都要求推进经济结构、种植结构调整,干流禁止开荒,防止生态用水被挤占,促进流域生态恢复。同时,建立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上、下游在排污超限,水质不达标方面的相互补偿标准,对减排企业和转产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2.2.5围绕流域管理立法,制定配套措施

根据国家立法,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流域管理立法的系列配套制度或措施,使整个管理工作利于操作和执行。

2.2.6强化法律责任,增大处罚力度

明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较为全面的流域管理责任条款。

3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设计

通过法规体系建设,旨在通过公平协商,建立一套既能实现资源共享,各方互相让步,又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并有共同遵守愿望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本文提出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设计的三套方案,即“一大一小一中”的立法规划体系思路。

3.1方案一:大方案———应然法体系

大方案是按照法理和流域管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设计的一种应然法体系,即从黑河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角度提出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该方案重点考虑以下问题:需要超越黑河流域管理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现有职能和上位法的部分规定;管理主体不仅以黑河流域管理局为主,还应包括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通过列举式规定和原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赋予这些管理主体以相应的职责;制定一部黑河流域管理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立法,即《黑河流域管理条例》。《黑河流域管理条例》需要对流域管理涉及的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流域机构的地位、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更加明确,权威性及协调能力增强。《黑河流域管理条例》也能为流域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流域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除提供依据和指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黑河流域管理更趋科学合理和综合高效。综合考虑黑河流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国内其他流域立法的先例,该条例定位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较为科学合理。

3.2方案二:小方案———实然法体系

小方案则是按照国家三定方案规定的黑河流域管理局职责,在现行流域管理体制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结合流域实际设计的一种实然法体系,即管理主体包括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体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履行好水行政管理的相应职责。该方案重在流域管理法规体系的梳理、拓展、补充和提升,重点考虑以下问题: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拓展提升为《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增加除水量调度之外的其他相关内容,形成流域统一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并争取将其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完善现有制度体系,争取把有条件和成熟的制度上升层级,把职责范围内还没有制定的制度尽快开展调研以促进制定出台;做好两个沟通,一方面积极与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沟通,争取拓展黑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即在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拓宽授权,不仅涉及水量调度,还应加入水质管理、地下水管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以及水行政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各省区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和黑河流域法规体系建设能够有机衔接。

3.3方案三———折中方案

折中方案主要考虑以下问题:根据现行水资源管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在黑河流域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给黑河流域管理局拓展授权;在管理主体上不仅包括黑河流域管理局,还包括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以水利部为主,环境保护部配合,协调多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拟定《黑河流域管理条例》,仍然定位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以《黑河流域管理条例》制定为核心,以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和机构建设为补充。

4推荐方案及其主要内容

大方案涉及内容和范围较广,小方案只属于改良方案。考虑到操作难度和可行性、流域管理实际和效果需求,本文推荐方案三即折中方案。该框架体系的设计按照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尽可能体现其思想,但又必须兼顾流域管理实际需求和现实操作性。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是基于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应用生态系统方法,通过具体的行动、过程和实践,促进和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13]。折中方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a.充实流域管理内容。

以流域为单元,以流域的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已有的流域规划、水文监测、水量分配与调度、取水许可、工程管理、水事纠纷协调与处理等基础上,争取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扩大授权,增加排污许可和水质监测、地下水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河道管理、防洪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监督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建立流域内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设立国家生态补偿基金对资源调出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以促进流域治理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治理成果。明确调水的生态目标,确保中游节约的水用于下游的生态治理而不是生产建设。加快黑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制定工作。

b.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及部门间协作机制。

根据各主体本身管理权限和在流域管理活动中可能发挥的最大实际效益,明确各主体责任,形成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为领导责任主体,黑河流域管理局为协调责任主体,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配合部门、流域内的国防军工部门等为执行责任主体的流域管理主体格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目标,建立黑河流域管理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流域目标在区域内得到支持。

c.加强流域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明确或成立地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强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开辟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形成综合化、层次化、专业化、责任化、社会化的流域管理体制。给农民用水者协会一定的经费支持,以鼓励其有效参与流域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以及其自治水平和能力。

d.稳妥推进流域立法工作。

各层面依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通过完善已有立法,协调相关立法,争取新立法,制定流域和地方政府的配套制度等措施,逐步构建法规体系设计的框架和内容,制定或修订不同层级的法规制度,形成以《黑河流域管理条例》为基础的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研究认为,折中方案的内容设计符合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较为科学合理,体现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注重流域生态系统特征;适当调整机构和组织以适应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需要,加强机构能力建设;采用适应性管理方法,从实践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行动;鼓励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协商、讨论和决定流域事务;采用多学科方法和多种手段进行流域管理;注重制定流域中长期规划等[13]。

作者:张大伟 王聪 王道席 莫文春 徐辉 单位: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致谢:对黑河流域管理局、张掖市法制办公室和张掖市水务局等部门在调研中给予的帮助和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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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代鑫,叶寿仁.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及水权交易[J].中国水利,2001(6):41-44.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文8

一、完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

强化人事档案管理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党和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条例、规章和办法,对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转递、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可以说我国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具备了初级的层次,即有国家、地方、行业、部门的制度等。即使这样,目前我国的人事档案制度还相应存在一些问题,如封闭式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人性关怀”,忽视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诉权、隐私权等,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以系列问题,如“人档分离”问题、个人携档问题、擅自建档问题等。因此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只有建立严密、科学、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才是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本保证。

二、淡化人事档案的“凭证功能”,强化信息服务功能

就我国目前人事档案的内容来看,存在着内容贫乏,个性信息缺乏问题,尤其是个性反应不够具体,动态业绩记录较少,忽视了个人的变革创新精神的记载和评价,很难满足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因此要创新人事档案的内容。创新人事档案的服务内容就要改变人事档案“千人一面”的状况,要根据人员的多元化,对人事档案实行不同的档案内容收集和管理标准,在人事档案中增加反映个人综合能力、素质、业绩的材料,把人事档案建设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信用联系起来,以凭证部分、职业生涯、职业能力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人事档案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简化人事档案的内容,着重强化人事档案中对单位和个人有用的部分,如职业资格认、职称评定、职务升降、工作单位变动等重要信息的内容。通过对人事档案的各种内容进行创新,可以强化人事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这样,社会对人事档案的重视就会加强。

三、加强档案教育,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一是档案高等教育。当前我国高校档案专业课程多加入政治理论、外语、历史知识等,相比之下,档案专业课所占比例少。特别是开设计算机课程都是基础理论课程,对现在的学生而言,指导作用不大。档案工作中涉及许多计算机信息管理知识,因此计算机课程设置中应增加信息组织与管理、程序设计、网页设计、服务器架设等方面知识,使基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在专业设置上,大多为档案与文件管理专业技能的培训课程,在工作岗位上更能发挥档案管理员的角色。我们在档案高等教育方面应该借鉴美国的方法,从教育方式与专业设置内容两个方面加以改变,这样,我国的档案高等教育会上一个台阶,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档案管理人才。二是在职培训。目前社会上对档案人员的专业培训名目繁多,大都是短期的理论培训,不能真正提高专业能力。许多国家在员工培训方面都采用“教育休假制”来实施作为终身教育战略的回归教育,以便使员工的知识技能得到不断更新。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和德国。我们认为,这样的制度可以引入我国档案行业中来,结合我国档案工作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针对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的一套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档案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为个人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使档案部门人力资源的质量得到不断提升,推动档案工作更好的发展。比如除法定假日之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在每年上半年档案移交工作基本完成之后),可以为档案人员提供适当的教育休假。

四、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作用

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主要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其他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管理中的地位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人事档案的所有权归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使其管理职责,从保护档案国家所有权的高度充分重视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两个途径来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管理。行政监督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其行政监督功能,如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涉及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行驶其监督权力;行政执法就是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的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检查员进行行政执法,可以签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督促对其所属的且对违法行为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是目前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五、建立信息社会化、开放式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我国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是内向、封闭的模式,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已经不适应。因此要建立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即信息社会化、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要建立信息化、开放式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一是加快人事档案数据库建设,实现人事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包括文字和多媒体信息数据库。文字数据库要涵盖人员各方面的综合信息,如个人自然情况、工作情况、职称职务情况、工资情况、学历教育情况等。多媒体数据库包括图像和视频数据库,从数据源的采集到后期制作,都能将文字图片、声像资料转化为档案材料,实现人事档案查找、借阅、归档、统计等日常工作的自动化处理。二是加快网络化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人才资源共享。要达到信息共享就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标准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否则会造成数据结构混乱,使上下级无法沟通和共享。以地市级建立局域网效果最佳,市与各县、区主管局和基层相连,形成网络系统,实现人才信息的大面积资源共享。三是在建立人事档案数据库和网络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国家人事档案中心。构建人事档案中心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一定的区域内(省或县)设立各级国家人事档案中心,集中管理该地区的人事档案;各单位、组织、团体等人事档案由该地区的国家人事档案中心统一管理;人事档案在各级国家人事档案中心流动、传递;各用人单位按期把要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按国家规定递交各级国家人事档案中心,由人事档案中心按一定标准统一管理,并为各单位提供人事信息和人事材料凭证。如果人事档案数据库建设和网络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实施,成功建立国家人事档案中心,那么以后中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可真正实现社会信息化、开放式管理模式。那时候通过计算机查询目录信息然后再去国家人事档案中心查找和利用实体资料就成为可能,大大方便了用户的使用,同时也简化和方便人事档案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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