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作为一个跨地域的、开放的媒体平台,为传统媒体的网络化、为新兴的网络媒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际上有影响的杂志,包括各专业期刊都已上网,期刊数字化是期刊发展的一支重要方向,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赋予传统期刊以革命性的意义,目前我国上网期刊也已经突破1500余种。数字化期刊也将拓展传统期刊的范畴,占领互联网的期刊读者群,建立网络销售网等。随着我国进入WTO,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数字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应引起重视。

一、我国数字化期刊发展现状

数字化期刊就是以二进制的0和1表达信息的各种元器件和设备来出版、发行或存储的期刊。在其发展过程中可分三个阶段:第一为“拷贝阶段”,即将传统期刊内容简单地“搬”上网。在观念上认为网络只是给读者一个新窗口,没有对编辑流程进行调整,形式上还是一种单向传播;第二为“互动阶段”,即通过实效性的内容、编读互动、读者互动,拉近了与读者的距离,使网络版成为平面期刊的一种延伸;第三为“服务阶段”,即真正把读者、广告客户作为服务对象,通过整合内容,跨媒体的一体化服务,成为更具竞争的“超媒体”。国际顶尖级报刊如商业周刊、ComputerWorld都已进入第三阶段,我国的期刊上网主要在前2个阶段,而且绝大部分停留在第一阶段,即刻录在光盘上发行的期刊,称“某某期刊光盘版”,多为某期刊多年合订或学科领域或读者群相近的多个期刊的合成;或通过网络发行传输的期刊,称“某某期刊网络版”或“某某期刊在线版”。

二、数字化期刊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的先进技术使得侵权轻而易举,而且追究责任也比传统作品著作权保护艰难的多,因此,盗版行为严重影响了一些电子期刊的发展,网上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盗版”行为对数字化期刊知识产权的影响

网络出版是即时出版,信息从产生到传播几乎没有滞后。但即时出版的网上信息,却是异时提供给使用者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视听者在什么时候发生视听行为完全是由视听者决定的。这种异时使用的特点为网上“盗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传统意义上的印刷出版物,由于其印刷工序的复杂性和工艺性,使盗版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滞后的。而网络出版物从显示到复制可以瞬间完成,盗版行为不再是滞后的,网络出版物一旦上网,就有可能马上被人拷贝而出现“盗版”伪品,并且这种盗版伪品很难识别。网络出版是一种无纸化的出版,因此,对作者著作权的认定无法用核对原稿笔记来进行,这就使知识首创权的认定面临挑战。国内已有不少报刊杂志一上网就被“疯狂拷贝”,这种在网上对知识产权的肆意侵犯行为随着网络出版物的日渐增多将愈演愈烈。

(二)数字化期刊的广泛传播与使用者不确定对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影响

数字化其它已发表的作品,相当于进行转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1991)中也未明确定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但数字化本身应属于复制的范畴。而实际上由于目前网络以及数字化的复制行为未得到规范,著作者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保证,不少网站在出版单位及著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期刊予以数字化,并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相应地付给有关出版单位及著作者,构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对于由原创者直接投寄的经数字化后成为数字化期刊的作品,数字化期刊社虽然拥有其权,但由于网络上的作品是在使用者(视听者)不确定的情况下上网的,权利人事实上不可能把握作品的使用情况,并且视听者通过网络使用作品而支付的使用费,也是在债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2]。因此,网络出版的权利人不像印刷出版的权利人那样可以就使用方式和使用状态收取对等的使用费,致使网站收益大为减少。而建服务器、租用专线等都需要大笔投资,严重影响了数字化期刊的发展速度,也使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得不到真正体现。

(三)数字化期刊被引用、转载时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出版的交互性和可变性使引用、转载时涉及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引发著作权保护问题。数字化期刊作为网络出版物的一种,其知识产权问题也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作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印刷品由于其特定的编印程序,传播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变动。但网络出版物由于其网络技术的先进性,使得侵权行为变得很容易,而且追究责任也比传统作品著作权保护艰难的多。网络出版的特征使得信息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困难重重,它不仅很容易使原作品变得面目全非,而且视听者利用设置的网站,将作品歪曲、篡改后重新上网,使作品完整权、真实权的保护面临严重威胁。因此,网上著作权问题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中没有明确提出网络作品,这就加大了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三、加强数字化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策

数字化期刊以其方便、快捷、高容量而日益受到重视与普及,它不仅可扩大期刊影响,还可缩短出版周期,期刊数字化是期刊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数字化期刊将日益深入我们的生活。因此,如果数字化期刊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有可能影响数字化期刊产业化的发展,我国有些期刊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将其数字化期刊停办。所以,这不是个别期刊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我们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一)修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政策,将其涵盖内容扩大至数字化作品

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日益临近和网络出版物的日渐增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对网络出版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必须引起国内外法律界、出版界的高度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1996)声明:《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下的复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未明确涵盖数字化作品,所以,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完善是数字化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力保障。

(二)尽快制定电子化期刊的通用化平台标准

目前各种电子期刊所使用的格式、操作界面各不相同,有的阅读界面十分人性化,可以接受各种复杂的格式,适合科技期刊的出版,但大部分平台的功能叫人感到不是很满意,应该尽快由标准化部门出台电子化期刊的通用化平台标准,使电子期刊的出版格式、操作界面,阅读方式有一个标准遵循。该平台能满足各种类型的期刊版式、支持大字符集。如果有了这样的标准,各种印刷出版的格式,也就可以相互的转化了。该平台还应支持开放的加密手段,只有在用户购买安装了某种期刊的解密软件插件,用户才能打开相应的期刊。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厂家开发各种兼容的电子期刊平台,标准是产业化的前提,只有能切实保护版权的标准出台,有众厂家和出版社的参与,才能使电子期刊产业化。

(三)对数字化期刊实行加密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有效使用

要确保数字化期刊安全、有效传播,就要加强对信息使用的控制,这是目前最有效而安全的保护措施。可通过硬件加密、软件加密等措施对期刊用户加以识别,以确保信息不被不符合条件的受众使用。这样,不仅提高了安全性,使非法传播得到遏制,也使其传播的有效性得到保障,保证数字化期刊及其著作者的应得收益,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体现。目前,在网络出版中,各大软件公司正在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以实现对浏览、查询和检索权的控制,保证只有有偿订阅的视听者才能访问有关内容。

(四)研制电子出版物的识别标志,加强对电子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传统出版物不同,电子期刊被“移植”和“拷贝”时,盗版者既“盗”信息内容,也“盗”传播形式。那么,我们可通过研制有特色和带标志性的类似于水印的防伪识别标志,加载在电子期刊中,而通用化的阅读平台可以显现出相应的版权信息,而盗版电子期刊因无版权信息,无法被通用的阅读平台识别,从而保护了电子期刊的知识产权。